建设工程领域承担连带责任地情形

合集下载

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中涉及到的连带责任及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中涉及到的连带责任及法律规定

建设⼯程施⼯领域中涉及到的连带责任及法律规定1. 法律规定需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为法⼈,法⼈分⽴的,分⽴后的法⼈承担连带责任。

注:债权⼈和债务⼈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当事⼈出现“公司法⼈格混同”情形的,出资⼈需承担连带责任。

3. 代理⼈和相对⼈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合法权益的,代理⼈和相对⼈承担连带责任。

4. 代理⼈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或者被代理⼈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但未反对代理⼈实施的,被代理⼈和代理⼈承担连带责任。

5. 共有⼈之间就共有物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知道共有⼈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6. 属于“债的加⼊”情形,债的加⼊⼈与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 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和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注:保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8. 共同承揽⼈对定作⼈承担连带责任。

注: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9. 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承包⼈经发包⼈同意,将⾃⼰承包的部分⼯作交由第三⼈完成。

第三⼈就其完成的⼯作成果与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承包⼈向发包⼈承担连带责任。

10. 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对委托⼈承担连带责任。

11. 合伙⼈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 ⼆⼈以上共同实施侵权⾏为,造成他⼈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

13. 教唆、帮助他⼈实施侵权⾏为的,与⾏为⼈承担连带责任。

14. ⼆⼈以上实施危及他⼈⼈⾝、财产安全的⾏为,其中⼀⼈或者数⼈的⾏为造成他⼈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的,⾏为⼈承担连带责任。

15. ⼆⼈以上分别实施侵权⾏为造成同⼀损害,每个⼈的侵权⾏为都⾜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为⼈承担连带责任。

16.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单位连带责任。

注:建设单位与施⼯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17. 挂靠⼈与被挂靠⼈之间就履⾏建设⼯程合同所产⽣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注:挂靠,是指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借⽤符合资质的施⼯企业的名义承揽⼯程项⽬并进⾏实际施⼯的⾏为。

建设工程领域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建设工程领域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建设工程领域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发布日期:2012-02-24 作者:张云霞律师建设工程领域承担连带责任的一、共同承包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

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监理业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项目法人。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同一专业内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联合投标] 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民法中的法规定解析明确建设工程责任

民法中的法规定解析明确建设工程责任

民法中的法规定解析明确建设工程责任在民法中,建设工程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建设工程责任是指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参与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民法中,对建设工程责任的相关规定非常明确,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规定。

首先,在民法中,建设工程责任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即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建设工程参与者根据合同所承担的责任,包括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等。

侵权责任则是指建设工程参与者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民法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的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负责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而承包人则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如果建设工程存在设计缺陷或者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损失,业主有权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民法对于建设工程过程中的监理责任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第三方,其责任是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如果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发生,监理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在建设工程中,民法还规定了建设工程参与者之间的连带责任。

即如果建设工程参与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他人损失的,被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其他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总体而言,民法中对建设工程责任的规定非常明确,旨在保护建设工程参与者的权益,确保建设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并达到预期的目标。

建设工程责任的明确规定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防止纠纷的发生,并能够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总结起来,在民法中,对建设工程责任的相关规定非常明确。

对于建设工程参与者而言,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是非常重要的,不仅有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还能够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因此,各方当事人应当加强对民法规定的学习,合理运用法律规定,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当与合同相对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尤为常见,主要是由建设工程的特点和合同当事人的关系所决定的。

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具有特定的资质要求。

在我国,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才能承揽相应的工程。

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或者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不仅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还应当与发包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保障。

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分包和转包关系也导致了连带责任的产生。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商往往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或者将工程转包给其他承包商。

如果分包或转包的施工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不仅分包或转包的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总承包商也应当与分包或转包的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连带责任还体现在保证合同的履行上。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保证人对其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还要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运用,有利于保障合同的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连带责任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提高工程质量和进度;另一方面,连带责任也有利于保护发包人的利益,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履行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例如,在分包和转包关系中,如何确定连带责任的范围和责任主体;在保证合同中,如何界定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等。

这些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判断。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连带责任是一种重要的合同责任形式,对于保障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被告主体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被告主体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被告主体确定一、合同相对性原则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的权利义务仅约束合同当事人。

因此,若发生纠纷,首先应当确定的被告主体是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的另一方。

二、责任承担者分析当涉及工程质量问题时,如果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转包给其他无资质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此时,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作为被告。

三、连带责任情形在一些情况下,如工程分包、实际施工人与名义承包人不一致等,可能存在连带责任。

例如,若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分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需共同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四、挂靠与内部承包在实务中,存在所谓的“挂靠”现象,即个人或企业以他人名义承接工程。

在此情形下,若发生纠纷,挂靠的个人或企业和被挂靠单位均可作为被告。

同样,如果是企业内部承包,那么企业本身和内部承包者也可能成为共同被告。

五、多方合同关系在复杂的工程项目中,可能存在多方合同关系,如设计方、监理方、甲方、乙方等。

一旦发生纠纷,需要根据具体争议点来确定被告。

例如,如果争议焦点是设计问题,则可能将设计方列为被告;若与支付工程款有关,则可能需要将甲方列为被告。

六、法律适用与案例参考在确定被告主体时,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参考先例判决。

这有助于更准确地界定被告的范围和责任。

七、结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确定被告主体需要综合考虑合同关系、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挂靠与内部承包以及多方合同关系等因素。

通过深入分析合同条款、事实关系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准确找到适格的被告主体,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打下坚实基础。

个人挂靠公司承接工程承担的责任

个人挂靠公司承接工程承担的责任

个人挂靠公司承接工程承担的责任
1、建筑施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

根据本条第二项规定,挂靠的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因合同无效给建设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被挂靠企业来承担。

2、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对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往往给被挂靠企业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有时完全可以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所收取的管理费可能远远不足以弥补所承担的损失。

3、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被挂靠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承包主体,是该建设工程的债权的享有者和债务的承担者。

如果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往往出现挂靠人与供应商等第三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法院将会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当被挂靠企业再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时,也往往会因为前者的承担能力欠缺而落空。

建筑施工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建筑施工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建筑施工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引言建筑行业是一个极具挑战性和复杂性的领域,其施工阶段涉及到众多的参与方和环节。

因此,建筑施工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也是非常常见的。

本文将通过探讨不同情形下的具体案例和相关法律条款,深入剖析建筑施工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施工合同关系导致的连带责任1. 施工方与业主之间的连带责任在建筑施工中,施工方与业主之间是直接的合同关系。

施工方承担了责任保证所提供的施工工程具有质量和安全性能。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施工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施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业主可以向施工方追究连带责任。

示例案例: - 业主在施工验收时发现墙体存在明显的开裂情况。

经过调查,发现是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使用劣质材料的问题。

根据合同条款,业主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其进行修复或赔偿。

- 业主在使用新建住宅时发现室内墙面漏水。

经过检查,发现是施工方在防水施工中存在施工不规范的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业主可以向施工方追究连带责任,并要求其承担修复费用。

2. 分包关系导致的连带责任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常常存在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合作关系。

主承包商承包了整个建筑工程,而分包商则承包了某一特定的施工分项工程。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分包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导致整个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主承包商可以和分包商一起被追究连带责任。

示例案例: - 主承包商委托分包商进行电气工程施工,但分包商在施工中使用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缆,导致整个建筑电力系统发生故障。

业主在经过调查后,可以要求主承包商和分包商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修复费用。

- 主承包商将建筑工程中的钢结构分包给了某家公司。

然而,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未经审核的钢材,导致钢结构无法承受设计荷载。

在发生事故后,业主可以向主承包商和分包商追究连带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领域的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需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履行施工义务,确保施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是工程项目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各方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处理各方的责任问题是关键所在。

本文将探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及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债务,并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种类、程度和方式,违约责任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可以就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进行约定,包括连带责任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建设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建筑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技术标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明确了各方在建设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作为合同当事人,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有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因此在合同中约定连带责任是合理且常见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该解释明确了合同当事人在约定违约责任时的基本原则和限制,为合同中连带责任的约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实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合同的连带责任约定通常涉及多个当事人,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这些责任的连带性质,不仅意味着各方需共同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负责,还要求各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相互协作、配合,以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并达到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山东高院:总承包人是否在未付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山东高院:总承包人是否在未付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山东高院:总承包人是否在未付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裁判要旨】一、在发包人已付清工程款情形下,总承包人应当承继发包人的义务,在未付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二、目前对违法分包人、非法转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是否承担连带付款责任问题,山东省并无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裁判不一,亦有较多判例不支持实际施工人要求不具有合同关系的总包、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款连带的诉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问答中明确了这一问题。

相较于司法解释来说,加重了违法分包人和转包人的责任。

前手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举证证明已付清款项的,可相应免除责任。

三、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时常将发包人、总承包人、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列为被告,发包人的连带付款责任在司法解释中较为明确。

对于其他主体,则无明确规定。

本文选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则案例,法院支持了实际施工人起诉总承包人要求在未付范围内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

【山东高院判例】(2019)鲁民终2854号青岛某公司港口疏浚合同纠纷案【简要案情】一、2017年4月,发包人大唐某公司将某挖泥清淤工程发包给了承包人中铁建公司,签署了施工合同;二、2017年7月,总承包人中铁建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市政公司,签署了分包合同;三、市政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国恩公司,并签署分包合同;四、2018年4月,国恩公司将上述部分工程分包给北舰公司,签署了分包合同;五、北舰公司组织了挖运吹填施工,上述工程已经结束,并进行了覆盖性施工;六、北舰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国恩公司支付工程款1100余万元,请求市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总承包人中铁建公司在未支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争议焦点】工程经多次分包,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总承包人、违法分包人、转包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裁判结果】一审青岛海事法院判决国恩公司支付工程款,市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人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山东高院维持原判;【裁判观点】一、关于市政公司是否应对国恩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市政公司与中铁建公司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第十四条第七项约定,禁止市政公司将分包工程进行再分包或转包。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认定若干规定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认定若干规定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认定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责任认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并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建设单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工程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二)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三)建设单位提出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四)施工前未按要求向承包方提供与其承包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承包方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的;(五)未按规定提供建筑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六)未协调、组织施工企业制定施工现场多塔作业防碰撞安全措施的;(七)未通过总包单位直接将工程发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八)建设单位违章指挥的。

第五条勘察单位应当对提供的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采用新结构、新材料和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时,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发包人在什么情况下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在什么情况下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发包⼈在什么情况下对实际施⼯⼈承担责任?在当前房地产热潮之下,建筑施⼯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商频繁对接,致使建设⼯程施⼯合同纠纷⽇益增加。

特别是建筑施⼯企业拖⽋民⼯⼯资的现象⾮常普遍。

⽬前的法律实践中,以追讨民⼯⼯资为⽬的,实际施⼯⼈起诉发包⼈索要⼯程款的案例屡见不鲜。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实际施⼯⼈都能成功地向发包⼈主张权利。

法律条⽂《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实际施⼯⼈以转包⼈、违法分包⼈为被告起诉的,⼈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以发包⼈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或违法分包⼈为本案当事⼈。

发包⼈只在⽋付⼯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承担责任。

法理分析该条司法解释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在实际施⼯⼈与发包⼈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要求发包⼈承担责任。

因此在适⽤该法条时应当慎重,不能任意扩⼤其适⽤范围,防⽌实际施⼯⼈对发包⼈诉权的滥⽤及虚假诉讼的发⽣。

那么,发包⼈在什么情况下对实际施⼯⼈承担责任呢?⼀、实际施⼯⼈与承包⼈(转包⼈、违法分包⼈)的合同⽆效。

尽管实际施⼯⼈与承包⼈(转包⼈、违法分包⼈)是建设⼯程施⼯合同的承、发包当事⼈,是建设⼯程施⼯合同的相对⼈。

但由于转包、违法分包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效,作为⽆效合同的当事⼈,⼀⽅向另外⼀⽅起诉主张权利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合同⽆效的情形下,合同相对性被相对弱化。

实际施⼯⼈与发包⼈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际施⼯⼈与承包⼈(转包⼈、违法分包⼈)已经结算⼯程款,实际施⼯⼈就被拖⽋的⼯程款已经向承包⼈(转包⼈、违法分包⼈)主张过权利。

只有实际施⼯⼈与承包⼈(转包⼈、违法分包⼈)就⼯程款已经结算,并且该⼯程款⽀付已经到期,才能确定拖⽋⼯程款的具体⾦额。

同时,根据公平原则,承包⼈(转包⼈、违法分包⼈)是⽀付实际施⼯⼈该⼯程款的真正承担者,实际施⼯⼈向承包⼈(转包⼈、违法分包⼈)主张权利,这是实际施⼯⼈主张权利的主渠道、主导⽅向,实际施⼯⼈应当⾸先向合同相对⽅主张权利;发包⼈承担⽀付责任是对实际施⼯⼈的最后救济途径。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建设工程法律2009-10-31 19:25:20 阅读19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司法解释原文]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因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涉诉案件,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法律规定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程序上应当表现为共同被告。

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相对发包人而言均是承包人,对业主而言均是施工方,应当按照《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出现质量缺陷时承担连带责任,在程序上表现为共同被告。

[理解与适用]一、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和相互关系《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本解释只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调整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本条所称的总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合同,而不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注:区别在于施工二字)为了便于掌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概念,先介绍以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承包。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对发包人负责”.《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合同法连带责任的条款

合同法连带责任的条款

合同法连带责任的条款一、介绍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在一些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能会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对于合同的履行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

连带责任的存在,有助于保障合同的履行,并促进合同关系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条款进行详细的解析和讨论。

二、合同法中的连带责任在合同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的,除债权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共同债务人之间,一人对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其他债务人无权对后者追偿,但是可按照约定在后者对前者所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进行追偿。

”这一条款规定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在连带责任下的追偿规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对合同的违约责任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充协商。

”这一条款突出了合同当事人对于连带责任的约定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连带责任进行约定和协商。

三、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在合同法中,连带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1. 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情形。

例如,多个债务人在同一份合同中承担了相同的义务,当其中某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其他债务人可以按照连带责任进行承担。

2. 对履行相同合同义务的情形。

例如,甲、乙、丙三人与同一债权人签订了同一份合同,并对合同中的某项义务承担了相同的责任,当其中一方不能履行时,其他债务人也应当按照连带责任进行承担。

3. 民事责任的共同承担情形。

例如,多名侵权方共同对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当其中一方不能履行时,其他侵权方也应当按照连带责任进行承担。

工程监理单位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

工程监理单位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

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工程监理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何时与如何承担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监理单位的角色至关重要,他们负责监督和管理项目的进度、质量和安全。

河南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领域买卖、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领域买卖、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领域买卖、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1.04•【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领域买卖、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2年第10期一、审理建设工程领域买卖、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把握的裁判原则01.实践中,建筑设备的出租方或建筑材料的出卖方起诉请求发包人或建筑企业承担付款责任,在认定责任主体时,应当遵循什么裁判原则?答:这类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或项目部其他人员等行为人签订买卖、租赁合同,相对人请求建筑企业、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应当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依法确定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不能仅以买卖的建筑材料、租赁的建筑设备被用于建设项目为由,即判决建筑企业、发包人承担责任;也不能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不审查合同签订主体,而径行判令实际使用方承担责任。

02.能否仅以行为人与建筑企业存在挂靠关系为由,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十四条关于确定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规定,判决建筑企业对行为人签订的买卖、租赁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答:不能。

《民诉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该条系挂靠关系中如何确定共同诉讼当事人的程序性规定,并非判断挂靠关系当事人之间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体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或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连带责任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领域,分包合同是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总承包商将整个建设工程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工作交给分包商完成。

在这个过程中,分包合同的连带责任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连带责任的定义、法律依据、具体适用和责任分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连带责任的定义连带责任是指在共同债务中,债务人之间相互承担同一债务的责任。

也就是说,当债权人向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权利时,所有债务人都要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连带责任主要体现在分包商与总承包商共同对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责任。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分包合同连带责任的适用1. 工程质量问题:当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可以向总承包商或分包商主张权利。

在此情况下,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当共同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2. 安全事故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总承包商和分包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工程进度延误:如果分包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建设单位可以向总承包商主张违约责任。

在此情况下,总承包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向分包商追偿。

四、分包合同连带责任的分配在分包合同中,连带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具体而言,当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问题时,应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分配。

过错程度可以根据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未尽到注意义务等方面来判断。

建设工程合同的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的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的连带责任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连带责任,通常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违约时,其他相关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有助于加强各方的责任意识,促使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在实际的工程建设中,连带责任往往涉及到多个主体,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我们来看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发起者,其连带责任主要体现在对工程资金的筹措、工程进度的管理以及工程质量的把控上。

在合同中,建设单位需要明确承诺按时支付工程款项,并在工程进度和质量出现问题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设计单位的连带责任则主要体现在工程设计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上。

设计单位需要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规性,并在施工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如果因设计问题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延期,设计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则更为直接和重要。

施工单位负责工程的具体施工工作,其责任包括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

在合同中,施工单位应承诺遵守国家有关建筑施工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一旦施工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或者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将承担连带责任。

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中扮演着监督和管理的角色。

其连带责任主要体现在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的监督管理上。

监理单位需要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各项工程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如果监理不力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同样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制定建设工程合同时,各方应当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连带责任。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工程管理的效率,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同时,合同中还应包含对违约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各方在面对违约时能够迅速采取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连带责任条款是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的重要法律手段。

通过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可以有效提升工程建设的整体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从业人员而言,深刻理解和正确运用连带责任条款,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和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工程施工 连带责任

工程施工 连带责任

工程施工连带责任一、总则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多个参与主体,因此在进行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事故。

为了维护工程质量和保障人民财产安全,我国对工程施工连带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相关主体在施工过程中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将重点探讨工程施工连带责任的相关内容。

二、施工主体的责任1.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委托方,其主要责任是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在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招标、设计、施工和监督工作,确保工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同时,建设单位还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是工程的承建方,其主要责任是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达标。

同时,施工单位还应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确保损失得到及时赔偿。

3.设计单位的责任设计单位是工程设计的来源方,其主要责任是提供符合规范和标准的设计方案,保证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方案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确保设计方案不会因为漏洞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

4.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是工程的管理和监督方,其主要责任是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工作。

在工程施工中,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安全完工。

三、工程施工中的连带责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事故和质量问题屡见不鲜,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为了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我国规定了工程施工中的连带责任,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主体之间存在着连带的法律责任,一方责任人的行为或不当行为会对其他责任人产生直接影响,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工作不够细致,未按设计要求和标准施工等原因导致的事故和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连带责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在我国的规模和数量都在不断增加。

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事故频发、质量问题突出等状况,已经成为长期困扰行业发展的隐患。

而建设工程的施工连带责任是保障消费者利益,推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一个重要保障。

下面将就建设工程施工连带责任进行深入探讨。

一、建设工程施工连带责任的概念建设工程施工连带责任的内涵是指,在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中,不论是主要负责施工的承包商还是其他施工参与者,不论是直接实施施工行为还是在施工过程中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和个人,都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承担责任。

这种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除了主要施工方外,其他的参与方也应当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二、建设工程施工连带责任的重要性1.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连带责任的存在,可以使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认真评估工程风险,提高施工质量,减少建筑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从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升。

施工连带责任可以有效约束承包商和其他施工参与者,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规范施工行为,推动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3. 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

建设工程施工连带责任可以建立一个有利于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市场秩序,减少建筑施工市场的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

4.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施工连带责任的建立可以使建筑市场更加规范,减少恶意竞争,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建设工程施工连带责任的主体范围建设工程施工连带责任的主体范围,包括主要的承包商和其他的施工参与者。

其中,主要承包商是指在建筑工程中承担主要施工任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其他的施工参与者则包括施工分包商、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监理单位和工程勘察单位等。

四、建设工程施工连带责任的实施方式1. 加强施工监管。

政府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施工监管制度,推动施工单位严格履行施工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工程领域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发布日期:2012-02-24 作者:张云霞律师建设工程领域承担连带责任的一、共同承包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

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监理业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项目法人。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同一专业内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联合投标] 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定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九条规定:“[合作管理] 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7、《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中各制造商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成员间须签订协议,明确牵头人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对中标工程质量负总责。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工程质量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法分包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承担援外工程实施任务的勘察设计企业、设计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和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统称为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及受援方当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证援外工程安全,承担援外工程的安全责任,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援外工程。

经商务部同意进行分包的,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和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分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5、《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

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8、《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违法分包、转包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四、转让、出借资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安全检验检测中介机构的出具虚假证明法条: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设计、施工缺陷的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三)、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七、监理单位违法监理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3、《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通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通信工程按照合格签字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应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