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国税发203号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
3、根据国税发[1994]89号二(二)的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
4、根据国税发[1994]89号二(二)的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
5、财税[1995]82号规定: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继续追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怎样才算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补充回答:即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读国税函[2009]259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比较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2009-07-07[字体:大中小]为了达到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的双重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用人单位之间的变动越来越频繁。
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也不可避免地会有解除,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能会得到一定的一次性补偿。
而对于这些一次性补偿,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直是个争议话题。
过去未有文献明确规定,造成了不少不必要的争议,对纳税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针对这一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重要内容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在以下条件下免征个人所得税:1.该补偿不超过该人员在单位就业期间与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即可免税;2.未签订集体合同的,补偿不超过该人员在单位就业期间一个月平均工资标准即可免税。
以上规定均是“或”的关系,即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均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免征政策。
但需注意的是,通知中也对一些具体情况做了规定。
特殊情况对于因病、非正常退休、因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与上述不同。
具体规定如下:1.因病或非正常退休的,补偿不超过相应的社会保险标准即可免税;2.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标准为包括非经济性损失在内的经济性损失,限额为此类补偿不超过300万元,在此限额范围内即可免税,超过部分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纳税。
以上特殊情况的规定清晰明确,可以有效地避免了在税务处理中的不必要争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情况下的补偿标准存在差异,纳税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谨慎,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税务纠纷。
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这一通知,明确了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对于纳税人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取得的补偿收入具有重大意义。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纳税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注意对潜在风险的预警,避免因税务问题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19990923
【实施日期】19991001
【章名】通知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
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问题加以明确。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
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
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
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
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
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
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
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
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
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
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
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个人所得税现行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 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 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 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 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 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 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 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于中央统战部、组 织部按规定发给民主党派有关人 士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北京市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 知》京税五[1994]375号)
(五)对按照国家规定发 给老干部保姆费(护理费), 在计税时允许扣除,不纳入应 纳税所得额。(北京市地方税 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 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 [1994]187号)
(十三)对个人获得曾宪 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 可视同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 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 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 得税的函》国税函发 [1994]376号)
补贴、津贴性质的收入免税规定
(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 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的院士津 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院 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4]118号)
(三)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 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 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 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 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 得税。(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 政策问题的通知》京税五[1994]37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 人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8]632号、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 函[1999]52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6]203号文件 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3号文件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
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会计版》
【年(卷),期】1997(000)001
【摘要】关于被雇主辞退或自行辞职人员(以下简称退职人员)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各地屡有询问。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第七款所说的“退职费”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n978110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式二、个人取得的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应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页数】2页(P50-5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
【相关文献】
1.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J],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J], ;
3.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21号文件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
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J],
4.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J],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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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4.26
•【文号】国税函[2005]382号
•【施行日期】2005.04.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
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退职费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职费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王某曾是一位合资企业员工,原平均每月工资为3000元,现已自行辞职,在辞职的时候取得一笔退职费15000元,他听说退职费的40%可免缴个人所得税,但不知这15000元的退职费应如何计算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退职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一、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退职是指个人因工伤、疾病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又未达到退休条件,按要求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
退职费的标准是按月发给退职人员本人工资薪金收入的40%的生活费。
对这部分退职费收入只就超过上述标准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凡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考虑到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为一次性发给,且数额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按照税法有关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的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六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六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个人取得全部退职费收入的应纳税款,应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职费时负责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人退职后六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一次取得退职费÷6(或低于6个月的按实际月数)-扣除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或低于六个月的实际月数)因王某是自行辞职,不符合国务院文件规定的退职条件,其应纳税额的计算为:(1)王某不符合退职条件,以原月工资为标准,划分月数。
个人所得税法和减免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解读国有企业内退人员工资如何在税前扣除
解读国有企业内退人员工资如何在税前扣除又到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关于国有企业内退人员工资如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讨论再次成为热门。
笔者经调查发现,部分国有企业(如电信、烟草和部分银行)账务处理时和某些税务机关网站解答咨询时认为内退人员工资应列入“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认为内退人员工资应当列入“劳动保险费”的理由主要是:(一)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18条规定:“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内退人员不上班,应属于是退休或退职,其工资应不被视做工资薪金支出;(二)根据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会计科目“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核算范围包括: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内退人员工资属于退休或退职工资可以在其中列支;(三)根据财税字[1999]2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②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③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内退人员工资由劳动保险费列支,应不计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这种观点理解过于片面,内退终归不是真正的退,该种观点先入为主,直接就把内退定位于退休或退职,不能让人接受。
税务机关更是不能盲目的认为内退就是退休,如同内部银行或内部货币不是真正的银行或货币的道理一样,税务机关执法需要的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
内退一词其实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简称,最早出现于国务院1993年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该规定第9条列明:“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1996年5月8日财税字〔199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近年物价上涨水平和全国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并与现行工效挂钩政策相衔接,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94〉009号)第五条第三款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由500元调整为550元。
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1999-04-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法规。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6】199
综合信息 >>> 新闻热点业内信息工作动态法规及上级公文协会文件你的IP是120.发文标题: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发文文号:国税发[1996]199号发文部门:国税总局发文时间:1996-11-8实施时间:1996-11-8失效时间:01 28 2003 6:00AM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中曾作出规定。
由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税款和情形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屡有询问。
为便于各地执行,经研究,通知如下:一、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处理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直接按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中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处理(一)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应将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中“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二项分别乘以上述的“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纳税款。
即: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举例说明:某人月工资、薪金收入人民币12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其当月应纳税款计算如下:应纳税所得额=12000-400-375×30%)÷(1-20%×30%)=8390.96(元)应纳税额=8390.96×20%-375=1303.19(元)三、雇主为其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的税务处理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的机构场所,为其受派到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人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入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免征个人所得税32种情形
免征个人所得税32种情形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可以免税的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4.救济金、抚恤金免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工伤保险待遇免税根据《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8]723号 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723号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税种:个人所得税发布时间:2008-08-07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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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72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单位对离退休人员发放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闽地税发〔2008〕12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八年八月七日。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汇总
13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
05129908
14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
05135701
61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个人所得税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含税收条款的其他类协定等
05139901
05011804
7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05012710
8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05013610
9
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23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7号
24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10〕96号
25
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2号
退休人员再就业有什么政策
退休⼈员再就业有什么政策⼀般来说⼤家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办理了退休⼿续,就会回家养⽼了,⼀般会很少有⼈再出来⼯作的,如果⾃⼰再出来⼯作的话,国家有什么政策规定?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退休⼈员再就业有什么政策1、离退休⼯资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第4条的规定,这类按照统⼀规定发给⼲部和职⼯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资及⽣活补助费等可以免征个⼈所得税。
2、再任职收⼊职⼯退休后,按原则不能再⼊职⼯作,因此离退休⼈员再⼯作,即个⼈兼职取得的收⼊就应依法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所得税。
离退休⼈员的再就业所得离退休⼈员再就业所得按取得所得的不同性质进⾏区分,按照适⽤税⽬进⾏个⼈所得税的计征。
①、离退休⼈员再就业所得,按照“⼯资、薪⾦所得”计征个⼈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兼职和退休⼈员再任职取得收⼊如何计算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在减除按个⼈所得税法规定的费⽤扣除标准后,按“⼯资、薪⾦所得”应税项⽬缴纳个⼈所得税。
②、离退休⼈员兼职所得,按照“劳务报酬”计征个⼈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兼职和退休⼈员再任职取得收⼊如何计算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兼职取得的收⼊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缴纳个⼈所得税。
③、离退休⼈员投资经营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户⽣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计征个⼈所得税;④、离退休⼈员取得的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所得税。
根据《个⼈所得税法》的规定,离退休⼈员取得的个体户⽣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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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3号
1999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11公告第2号全文废止
关于被雇主辞退或自行辞职人员(以下简称退职人员)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各地屡有询问。
经研究,现明确中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第七款所说的“退职费”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的办法》(国发〖1978〗10 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二、个人取得的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的退职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应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考虑到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为一次
性发给,且数额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依照税法有关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的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
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个人取得全部退职费收入的应纳税款,应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职费负责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人退职后6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