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3)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17•【字号】苏农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苏农科〔2013〕13号)各市、县(市)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业局),有关单位:为做好全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工作,我委制定了《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2013年9月17日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工作,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教兴农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农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设立的农业技术进步与推广成果奖,用于奖励在农业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丰收奖每两年奖励一次,对获奖成果择优推荐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
第三条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设立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拟订丰收奖奖励政策、指导和监督丰收奖评审工作、审核丰收奖拟获奖项目及等级。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丰收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奖励办公室设在省农委科技教育处。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数量第四条丰收奖主要奖励种植、园艺、畜牧及农机、林业、生态农业、智能农业等领域,在推进优新品种主体化、高新技术普及化、高效模式多元化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成果,主要技术须有厅(省辖市)级以上(含)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任务来源。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激励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激励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7.12•【字号】苏财农〔2022〕61号•【施行日期】202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激励资金)的通知苏州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1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22〕21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激励资金)的通知》(财农〔2022〕56号)精神,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下达给你市,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衔接资金金额为5000万元,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收入”,项目名称: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代码:Z155110000004,支出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05生产发展”。
二、请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农规发〔2022〕13号)和《江苏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1〕5号)要求,将衔接资金用于乡村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领域符合资金管理规定的具体项目,其中用于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占比不低于55%。
三、从2022年起,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纳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标识:01中央直达资金),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财政资金直达工作的通知》(财办〔2022〕12号)要求做好直达资金管理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现代种业振兴项目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现代种业振兴项目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10•【字号】苏财农〔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现代种业振兴项目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3〕42号南京市、南通市、连云港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23年省现代种业振兴项目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下达市县的项目资金列2023年“213农林水支出”科目;下达省级预算单位的项目资金列2023年“2130106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科目;非部门预算单位项目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转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相关单位按照项目立项计划,抓紧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
“揭榜挂帅”“重大新品种创制”两类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得重复安排,立项计划中如有重复的,请项目实施单位予以调整,并报主管单位同意。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要求抓紧完成项目入库等工作。
二、要严格按照我省“科技改革30条”和《江苏省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3号) 等规定,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独立运行,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将对项目资金专户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异常并查实问题的,将视情况责令项目单位冻结专户使用、停止资金支付,直至终止项目、收回资金。
在项目实施方案正式批复之前,不得动用项目资金。
三、要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组织预算执行中严格对照经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现代农业服务体系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现代农业服务体系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苏农计[2011]51号、苏财农[2011]63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现代农业服务体系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苏农计〔2011〕51号、苏财农〔2011〕63号)各市、县(市)农工办、农委(农业局、农林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2011年省级现代农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稻麦高产增效创建、“五有”乡镇农技推广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农村经营管理、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以及农业信息服务全覆盖工程。
现将申报指南(详见附件)下发给你们。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及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
请于5月20日前(稻麦高产增效创建项目于4月30日前)将项目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报省,材料一式三份,报省财政厅农业处一份,省农委计财处及主管业务处各一份。
在上报项目纸质材料的同时,必须通过江苏农业网()“行政审批”栏,登录“省农委财政支农项目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除另有要求外,凡未通过网上申报的项目,省里一律不予受理。
省农委计财处联系人:陈华,电话:************;农业局联系人:许刚(稻麦高产增效创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科教处联系人:黄银忠(“五有”乡镇农技推广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电话:************;经管站联系人:李明(农村土地承包规范化创建和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规范化建设),电话:************;农经处联系人:杜德明(农民负担政策法规专题培训和农民负担动态监测),电话:************;区划办联系人:徐晓青(农业资源信息动态监测),电话:************;植保站联系人:刘栋(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电话:************;信息中心联系人:傅坚列(农业信息服务全覆盖工程),电话:************,电子邮箱:***************.cn。
江苏省农委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主要职责
江苏省农委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主要职责篇一: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XX〕17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江苏省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XX〕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XX〕252号),设立省农业委员会,挂省林业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农林厅的职责、原省畜牧兽医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农业委员会。
(三)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落实的职责,划入省农业委员会。
(四)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加强引导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六)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2—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拟订种植业、林业、园艺业、畜牧业、农业资源开发、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省农业产业政策,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农业产业富民)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农业产业富民)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农业产业富民)资金的通知各有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根据2017年预算安排,经商省农委,现将2017年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列入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24农业组织化与产业化经营”。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下达的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用于重点帮扶县(区)农业产业富民项目,每个县(区)安排850万元。
请根据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省重点帮扶县(区)农业产业富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财〔2017〕30号)及有关文件要求,督促农业主管部门立足本地实际,抓紧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富民项目,确保取得实效。
二、请会同本级农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尽快做好资金分配和下达工作,其中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省级财政资金文件后三十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至所辖区。
三、各省重点帮扶县(区)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重点帮扶县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要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规范操作,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评价。
附件:2017年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农业产业富民)资金分配表江苏省财政厅2017年9月18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03•【字号】苏办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1〕50号2011年11月3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管理,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进全省村级“四有一责”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意义有持续稳定的集体收入,是村级“四有一责”建设的重要内容;农村集体“三资”是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的重要物质基础。
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监管模式,规范处置行为,有效促进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但也有一些地方农村集体“三资”权属模糊、底数不清、监管缺位,没有充分发挥促进集体增收的作用,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新农村建设进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要求,以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为目标,加强农村集体“三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管理,推进全省村级“四有一责”建设,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方案的通知-苏农牧〔2018〕24号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方案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方案的通知苏农牧〔2018〕24号各有关设区市农委:为加强动物疫情外控措施,2004年经省政府批准,在省际交通要道设立了21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原畜禽运输检查消毒站),对进入或途经我省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实施检查消毒,在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和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道路交通变化,目前共有15个检查站作为外省入苏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车辆指定通道。
根据《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关于指定通道的相关规定,省农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省级农业科技创新及推广等专项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财[2018]14号),提出重建宁杭高速宜兴丁蜀洑东道口、京福高速贾汪江庄和泗洪马公3个检查站,修缮改造南京长江三桥等12个检查站设施,更新检查消毒仪器设备,建设资金已由苏财农〔2018〕51号下达。
为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提高检查站建设水平,省级组织制定了《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方案》,现印发你们。
请检查站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建设方案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各站具体建设方案于8月20日前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附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方案江苏省农业委员会2018年7月25日附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方案一、建设地点长江三桥、六合潘家花园、宁杭高速宜兴丁蜀洑东道口、徐州京福高速贾汪江庄、新沂新安、邳州铁富、铜山三堡、泗洪马公、宿城龙河、太仓204国道、仪征大仪、高邮菱塘乡天高大桥、赣榆汾灌高速、赣榆青口、东海牛山。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苏农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7〕6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自2011年我省启动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认定工作以来,各地加强规划引领、政策聚焦、企业入驻、服务配套等工作,全省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总结近年来发展情况,2011年制定的《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苏农规〔2011〕1号)有些条款不能适应当前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的工作要求。
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组织对《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业委员会2017年12月1日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四章认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起点高、功能全、规模大、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有力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推动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集聚和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农产品加工业的水平和质量效益,着力打造农产品加工流通强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带动能力强。
集中区内企业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基地农户有紧密的契约关系,能通过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农民增收。
二是科技含量高。
集中区内重点加工企业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以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作为技术依托,能成为本行业和当地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对推进技术创新与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和提高产品附加值具有促进作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2•【字号】苏政办发[2013]90号•【施行日期】2013.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2日江苏省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3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3〕18号),进一步明确2013年我省质量工作重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加快质量强省建设步伐研究制定指导意见,推进质量强市、质量强县(市、区)、质量强业、质量强企建设,促进点、线、面整体质量水平的提升。
建立质量强省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出台《江苏省质量强省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推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做好考核评价工作。
完善江苏省质量奖评审工作机制、推广工作体系,组织开展第二届江苏省质量奖评审工作,积极争创中国质量奖,指导推进各地政府质量奖励工作。
力争2个城市创成“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
(省质监局牵头,省质量强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重点,推进实施清洁生产促进工程,推广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国家标准,落实认证认可、生产许可等市场准入制度,严格高耗能、高污染、质量低劣项目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在旅游、金融、汽车售后和社区服务等领域启动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试点,推动物流、商务和技术服务等行业提升服务质量。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林业局(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13•【文号】农经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厅(局),各银监局,供销合作社:为切实做好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3〕84号)关于“制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2013年12月13日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小麦油菜春季田间管理技术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小麦油菜春季田间管理技术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1.25•【字号】苏农办农[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小麦油菜春季田间管理技术意见》的通知(苏农办农〔2013〕2号)各市、县(市、区)农委(农林局、农业局):去年秋播因前茬作物腾茬迟,晚播晚栽面积较大,播后气温偏低、雨水偏多,导致麦油作物越冬期叶龄偏小,茎蘖数偏少,弱小苗比例偏大,苗情不平衡性较为突出,同时渍害、草害等隐患较多,苗情基础不容乐观。
立春过后,我省小麦将从南到北陆续返青起身,随后将进入拔节期,油菜也将进入蕾薹期,正是麦油作物产量形成和开展春季高效田管的关键时期。
针对当前在田麦油作物的苗情特点,我委组织专家分析研究,制定了《2013年全省小麦、油菜春季田间管理技术意见》,现予印发。
请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宣传发动,细化田管技术方案,科学调度,分类指导,切实将各项田管技术措施落实到位,促进苗情转化升级,努力夺取今年夏熟粮油丰收。
附件:《2013年全省小麦、油菜春季田间管理技术意见》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1月25日附件:2013年全省小麦、油菜春季田间管理技术意见受迟播与低温影响,今年越冬期小麦苗情总体上差于往年,油菜苗情差于上年、接近常年,特别是晚播晚栽小麦、油菜苗情明显较差,不平衡性问题较为突出。
针对当前小麦、油菜苗情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要针对性地制定技术方案,突出因苗指导,切实把春季高效田管措施落实到位,努力促进苗情转化升级,力夺今年夏熟粮油丰收。
一、秋播以来不利条件分析与评价去年秋播以来气候特点表现为“积温偏少、雨水偏多、光照不足”,受迟播与低温双重影响,转化升级较慢,对夏熟生产十分不利。
江苏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16号建议的答复
江苏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1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16号建议的答复江波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支持大丰沿海开发加快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直以来,省财政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和财政政策保障作用,支持包括大丰等沿海地区高质量发展。
“十三五”期间,省财政累计下达大丰区省以上转移支付资金超170亿元,支持其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重点推动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支持大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为支持大丰城市水环境改善、农村河道生态治理,“十三五”期间,省财政累计下达省以上资金超5亿元,确保川东港整治、西潮河整治、四卯酉闸下移等重点水利工程项目顺利完工,推进草堰翻水站更新改造工程等项目实施进度。
二是助力大丰完善交通运输体系。
为支持大丰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十三五”期间,省财政累计下达交通运输领域补助资金近6亿元,重点支持大丰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集疏散和连接公路、客货运枢纽、农村公路建设,助推大丰不断完善综合立体交通网。
三是减免内河集装箱船舶过闸费。
为持续降低水路通行成本,加快推进河海联运,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江苏省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方案》(苏发改经贸发〔2020〕1227号),对通过船闸的集装箱货运船舶(含通往盐城港的内河集装箱船舶)免收过闸费。
四是支持大丰规范用好地方政府债券政策。
在符合国家和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有关规定前提下,省财政大力支持大丰用好用足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指导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十三五”期间,省财政累计支持大丰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50.55亿元,其中,一般债券10.05亿元、专项债券40.5亿元,重点用于支持大丰交通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基础设施、水利工程、生态环保等领域项目建设。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农民培训教学资源开发补助等经费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农民培训教学资源开发补助等经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14•【字号】苏农计[2014]93号•【施行日期】201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农民培训教学资源开发补助等经费的通知(苏农计〔2014〕93号)各有关市、县(市)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业局),省有关单位:近年来,省级财政持续对农民培训教材和课件开发给予补贴,引导各地围绕现代高效农业发展开发一批通俗易懂、针对适用的文字教材、计算机课件和电视片等教学资源,2011年以来,免费发放文字教材220万册以上,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农业支持与保护任务类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14〕27号、苏农计〔2014〕16号)要求,省级财政今年继续对农民培训教材和课件开发等进行补助。
按照“谁开发、补贴谁”的原则,经过各地申报、专家评审、部门审核,评选出一批优秀农民培训教材和教学课件。
现将教学资源开发补助等经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列各市、县(市)2014年“2130106技术推广与培训”预算支出科目。
补助经费用于教学资源开发制作中的成本补贴,包括教材的编写、审稿、印刷、出版费用,视频课件的脚本创作、摄录、后期编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差旅、耗材与设备等费用补贴。
希望获得开发补助的单位与个人,紧紧围绕当地农民培训的需求,再接再厉,不断开发优秀的农民培训教学资源,努力促进我省农民培训质量的提高。
请各地于2014年10月25日前将财务发票寄至省广校。
联系人:杨书华、苏娜附件:1.2014年农民培训教学资源开发补助资金分配表2.2014年农民培训教学资源开发补助分解表江苏省农业委员会2014年10月14日附件1:附件2-1:2014年农民培训教学资源开发补助分解表附件2-2:2014年农民培训教学资源开发补助分解表类别:教材类单附件2-3:2014年农民培训教学资源开发补助分解表类别:教学课件类(PPT)单位:万。
投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2020年泰州市兴化市千垛镇姜戴等村省级投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一、编制依据
1、兴化市兴水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二O二○年十月设计的《2020年泰州市兴化市千垛镇姜戴等村省级投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施工图设计图册》。
2、扬州茂源土地评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2020年泰州市兴化市千垛镇姜戴等村省级投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初步设计报告》、《2020年泰州市兴化市千垛镇姜戴等村省级投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预算书》。
3、《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TD/T1039-2013)、《江苏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苏财建[2013]469号文)、《江苏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预算定额》201
4、《江苏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编制规定》2014。
4、泰州市2020年10月份建筑安装材料信息价。
二、编制说明
1、土方余、缺均在本项目工程范围内根据自身施工方案进行自主调配,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土方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费用,结算时不再调整。
土地平整工程中的土方工程量参照规划设计报告提供的工程量。
2、施工现场实际施工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竣工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3、本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按兴化市兴水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的施工设计图进行编制,清单工程量为设备安装费,竣工时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
工程所用设备由招标人负责采购并送达施工现场,由中标人负责安装。
4、圩堤加固、电力线路规划设计工程量与施工图设计工程量不一致,招标工程量清单暂按照施工图提供的工程量编制,竣工时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
二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质量负责人工作报告范文
质量负责人工作报告范文篇一:质量负责人工作报告为了验证质量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及体系运行的持续有效性,并为质量管理体系的改进管理评审提供依据。
实验室在整个管理体系运行中,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体系文件、方针目标进行深入学习,使我实验室质量方针、目标为员工所理解和执行,保证各体系活动的正常运转,现就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做如下汇报:一、质量方针的贯彻和质量目标的达成情况及体系文件的适用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规范管理、优质服务是我室的质量方针,他充分体现了实验室认可准则对满足公正性、满足客户、满足法律及法规的要求,也充分体现了我室的服务宗旨和服务理念。
在工作中,我们通过培训、宣传、考核等方式对员工进行质量意识培养,使得质量方针真正落实在每个员工的工作中,成为我室的工作指南,也达成我们预期的愿望。
质量目标达成情况:今年上半年我室严格按照客户要求完成检测工作,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合同履约率100%,标准、规范、法规执行方面,已经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等标准执行。
检测报告的主要数据和结论准确率也完全达到100%,质量目标基本达成,切合实际并能保证实施。
体系文件的适应性:在质量体系运行中,各级人员基本明确自己的职责,并能按照职责要求去开展工作,程序文件规定了各项工作的执行程序,员工基本能够按照工作程序开展工作,并且执行比较顺利。
这说明我们的质量体系文件室基本适应我室的情况,体系运行是有效的。
二、内审情况20xx年7月23-7月24日,按年初制定的内审计划,内审组对实验报告、仪器设备档案、现场实验人员操作等进行了抽查,内审组根据核查结果查出7项不符合项,各部门根据内审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已积极整改完毕,并有纠正与预防措施。
三、日常管理、监督情况、20xx年实验室管理工作主要围绕完善管理体系、开展扩项工作进行。
根据年度检测工作计划、质量控制计划开展了内审、质量监督、人员培训考核、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能力验证等活动。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民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民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苏办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民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11〕49号2011年10月27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全省农民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省农民收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实施农民收入七年倍增计划,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事关城乡统筹发展,事关农民生活改善,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意见》(苏发〔2011〕14号),创新工作思路,拓宽增收渠道,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实现七年倍增目标,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三农”工作的核心任务,以加快工业化进程提升农民增收速度,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夯实农民增收基础,以加快城镇化进程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以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激发农民增收活力,围绕七年倍增目标,组织实施十项富民行动,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支持力度,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不断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加快形成以家庭经营收入为基础、工资性收入为重点、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比重稳步提高的农民收入快速增长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2011年至2017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实际增长10.4%以上(剔除物价因素)。
二、基本原则(一)农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
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经济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农民收入增长机制,着力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农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实现农民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让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苏财农[2008]252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8]25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财农[2008]236号),为加强我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现将《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十一月十日附件:江苏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8]236号)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省推进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和省财政配套安排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和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中央和省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建设项目。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农林、水产、农机、水利等有关农口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及批复等;各有关农口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实施、主导产业划分、编制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等。
项目的审核、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工作,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7.20•【字号】苏财农〔2023〕51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预算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3〕51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省级单位:现将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农业防灾减灾等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其中:下达给市县的中央资金通过2023年省与市县结算办理,列入“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结算科目,支出列“213农林水支出”;下达给省级预算单位的中央资金请列入2023年相应预算支出科目;非部门预算单位的2023年中央资金下达到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拨付至相关项目单位。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根据中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以及《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等专项省级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农〔2023〕48号、苏农计〔2023〕22号)的要求,抓紧做好资金分配、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按规定报送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二、要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及时落实各项政策,确保中央下达的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财政部门要抓紧组织资金分配会商,农业农村部门要尽快提交资金分配建设方案,尤其对政策性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资金,要全面加快专项执行进度,确保及时下达、及时兑付。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进度较慢的项目、单位,要重点督导,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杜绝资金滞留情况发生。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苏财农发[2010]4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
【发布日期】2010
【实施日期】2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实行
“先建后补”的通知
(苏财农发[2010]41号)
各市、县财政局、农业资源开发局,省有关单位:
为积极贯彻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机制和管理机制创新,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工作效能,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从2009年起,我省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试行“先建后补”。
为切实做好“先建后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原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先建后补”,坚持按项目管理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原则,实行项目先实施、后报账。
二、试行范围
凡属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扶持范围内的,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项目,均试行“先建后补”。
三、补助范围
财政资金补助范围按照国家农发办下发的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执行,主要对生产经营性投入进行补助,不得超范围使用财政资金。
市县开发、财政部门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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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苏财农[2013]109号、苏农计[2013]4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6.26
【实施日期】2013.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项目资金的通知
(苏财农〔2013〕109号、苏农计〔2013〕48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农计〔2013〕20 号)、(苏财农〔2013〕57号)的要求,经评审筛选,现将2013年度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下达你们(详见附件),请列入“2130124农业组织化与产业化经营”预算支出科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实施方案,加快实施进度。
请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次下达的省补资金额度,完善项目实施方案,细化省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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