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城监中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二)、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行使存 在的问题
在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每时都在行使之中, 它有效增强了执法办案的准确性和灵活性。但是, 也确实存在着以下很多问题: 1、人是有感情的,由于亲戚、朋友、战友、 同学等原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2、同样是感情的原因,由于发生过冲突,或 由于是仇家等原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 滥用; 3、由于个人工作能力、认识能力、知识水平 冲突、道德水准等因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 的被滥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及量化标准
邢台市环保局关于自由裁量权的释义
一、为什么制定自由裁量权量 化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
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 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 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 授予的职权。各行政执法机关作为 对社会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国家 法律法规赋予了其较多的自由裁量 权。
(一)、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存 在的必要性 1、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 展,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管理社会 生活的职能和范围不断扩大,需要 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与日新月 异的现实相适应。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赋予 行政执法部门以自由裁量的权力, 能使其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 维护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
4、由于利益因素,比如,此项决定对具体 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或由于具体工作人 员受贿等因素,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 被滥用; 5、由于受来自领导的压力、同事的说 情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 的被滥用;等等。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一是不利于社会 秩序的稳定。因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反复无常,不 同情况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 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 配合执法,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经济 秩序的不稳定;
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专项方案
武安市水利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规范水利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加强水利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行政处罚运行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正当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人民政府相关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相关工作意见,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方面实施国务院《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正当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老实守信、权责统一”要求,建立键全工作制度,落实施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树立公开、公正、公平、廉洁执法良好形象,着力从源头防治腐败,深入推进本市水利行政系统依法行政,为法治政府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目标:经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使本市水利行政系统执法活动愈加公开、公正、透明,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愈加符正当律规范。
经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排除不相关原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干扰,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
全方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
深入提升本市水利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具体要求是:(一)梳理含有裁量幅度法律条款,并给予细化、量化,形成统一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二)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相关监督制约制度。
(三)行政处罚工作正当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深入得到具体表现。
三、工作任务水利局在依法行政、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依法征费等工作中产生行政处罚案件,由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站队所根据本方案要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局负责组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建立健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各项制度。
(一)建立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局机关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职责基础上,将各类违法行为,根据不一样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失等原因划分为若干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违法行为阶次和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版)目录:一、《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四、《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五、《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六、《风景名胜区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七、《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八、《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九、《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一、《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三、《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四、《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五、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十六、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04-04-01】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七、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八、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00-03-03】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九、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08-01】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二十、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2002-10-01】二十一、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二十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09-01】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二十三、《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一、《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四、《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五、《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六、《风景名胜区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七、《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八、《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九、《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一、《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三、《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四、《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五、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版-V1
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版-V1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版于2021年4月1日正式发布。
该基准表版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对于促进住房城乡建设的秩序和建设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准表版的适用范围基准表版适用于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裁量,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地产开发等领域。
二、基准表版的主要内容基准表版包括三部分内容:(一)违法行为分类基准表版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常见的违法行为分为八类,分别为: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的规定;2.未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便擅自开工建设;3.强制征收、拆除房屋等违反合法、正当程序的情况;4. 擅自改变建设用途、建筑面积、高度等情况;5.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情况;6. 擅自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材料和产品;7.未按规定保险建设工程质量;8.其他违反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处罚幅度基准表版列出了每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
例如,针对第二类违法行为,即未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便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处罚可以从警告、罚款、责令停建,直至责令拆除等不同等级。
(三)情节转换基准表版还设置了情节转换条件,针对情节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适当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同时,针对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幅度也可以进一步加大。
三、基准表版的意义基准表版的发布,对于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企业的行为、提高住房城乡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同时,该基准表版也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推进我国法治建设。
综上所述,基准表版作为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基准,为我们提供了一份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为的标准。
相信在基准表版的引导下,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会朝着更加规范化、科学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5]55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布日期】2015.07.03【实施日期】2015.07.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2016修订)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城管委〔2015〕559号)各分局、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你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5年7月3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4•【文号】国市监法〔2019〕244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一)行政处罚裁量权。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
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2. 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4. 综合裁量原则。
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二、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本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不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
为了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可以按照以下步骤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
1. 分析调研:对不同类型的行政裁量权进行调研,了解不同领域的行政裁量权行使情况,明确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2. 制定基准制度: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相关政策、法规或指导性文件,明确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度。
3. 确定裁量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领域、不同情形下的具体行政裁量标准。
裁量标准可以包括时间限制、审查程序、审查标准等,以确保行政裁量权的公正、合理和规范。
4. 量化裁量标准:将裁量标准细化为具体的量化指标或标准,便于行政机关根据标准进行行政裁量。
量化指标可以是具体数值,也可以是判断标准或条件。
5.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评估。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公众监督等多种形式,以确保行政裁量权的规范行使和防止滥用。
6. 完善培训机制:加强行政机关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理解和遵守意识。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法律法规、政策解读、裁量标准等方面的知识。
7. 不断优化改进: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制度是一个动态过程,需要不断总结经验、进行评估和改进。
根据实际情况和问题反馈,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规定,以适应社会发展和行政裁量权行使的需要。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建立健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现行政裁量权的规范、透明和可预测性,为行政机关的决策提供明确的依据。
同时,也有助于加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赣环法规〔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规〔2022〕13号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省监测中心,厅属各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细化标准》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赣环法规〔2020〕12号)的有关要求同时适用。
二、各地在实施本《细化标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行政处罚的各项原则,切实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本《细化标准》做进一步细化、量化,并于制定或变更后15日内报省厅备案。
四、本《细化标准》自2022年7月29日起施行。
各地在实施本《细化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6月28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十、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十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十四、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十六、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十九、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二十、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二十二、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相关名词解释1.简化管理和重点管理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培训课件
有利于保障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维护社会公平 正义。
有助于减少行政机关 的自由裁量权,防止 权力的滥用和不当行 使。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历史与发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起源于西方国家,最初是为了 限制警察权而设立的。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行政执法 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机 关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定期更新与评估
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高 公众对行政执法的认知和信任度。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定期更新与评估 机制,确保其与法律法规和社会经济发展 相适应。
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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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助力精准执法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的精准分析和应用,提高执法效率 。
制定依据与原则
制定依据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上级指导 文件等。
制定原则
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公开 性、可操作性。
制定程序与方法
制定程序
调研分析、草拟初稿、征求意见、修 改完善、审议通过。
制定方法
参考借鉴、专家咨询、实证研究、模 拟案例分析等。
实施要求与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实施要求:严格执行裁量基 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建立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 机制,通过内部审查、层 级监督等方式确保裁量基 准的正确适用。
外部监督
加强外部监督机制,包括 司法审查、社会监督等, 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 用进行监督。
责任追究
明确责任追究机制,对违 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行 为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行 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案例分析与实践操作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10.18
•【字号】甘建法[2010]520号
•【施行日期】2010.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
通知
(甘建法[2010]520号)
各市(州)建设局,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09]87号),我厅对本系统实施的178项行政处罚项目制定了裁量标准,即在明确界定行政执法职责、科学设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细化量化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处罚幅度,以便于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正确把握。
这对实施与建设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强化建设领域的依法治理,推进全省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印发,希望你们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依据建设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根据查处的违法事实和不同情节,参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适宜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证行政执法的准确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依法惩戒工程建设
领域的违法行为,规范建设行业的各项工作,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全省建设系统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附件:甘肃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置实施标准
二O一O年十月十八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包府办发[2012]182号•【施行日期】201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2〕18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0月26日包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政法发〔2012〕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包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照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进一步完善惩防体系建设,使各行政执法部门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权,为我市大力实施“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富民强市”的战略目标,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实施主体(一)市直行政执法部门、机构;(二)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三)旗、县、区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机构。
三、依据范围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行政处罚条款,即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中各部门确立的具体行政处罚条款和行政处罚依据梳理工作结束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条款。
四、工作任务(一)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
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1.初次违法,且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下的,处7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未达到取缔规定要求的,或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700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阻碍执法,拒绝取缔的,或违法所得在1000以上1500元以下的,或一个月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处1.4万元以上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图纸的。
1.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未达到要求,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停止设计、施工未停止及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予以责令停止设计、施工拒不停止及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两年内有两次同一违法行为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已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资历格证书。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届全国人民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规定地点停放、临时停车(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6•【字号】宜府发[2009]014号•【施行日期】2009.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9]0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严格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和幅度。
(二)合理性原则。
准确领会和把握立法目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适当、必要;做到过罚相当,不偏私、不歧视,符合执法惯例,宽严适度地实施行政处罚。
(三)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
不断增强行政相对人法制观念,引导其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实施范围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均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2022年新制订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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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适时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加强类案指导和行政执法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
共性问题,督促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学习解读《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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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的全文学习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不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能超出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划定的阶次或
者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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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冲突的,
应当适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学习解读《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要点解答
3、《指导意见》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尺度和标准。《指导意见》聚焦当前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以下具体要求。一是规定了制定主体的职责权限。
《指导意见》的修订背景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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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修订背景
2019年12月24日,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法〔2019〕244号),对推动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科学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起到了积极作用。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原创版3篇】篇1 目录1.行政裁量权的定义和作用2.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义3.如何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4.细化和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的方法5.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6.结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性篇1正文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作出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则是为了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
一、行政裁量权的定义和作用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作出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裁量权可以使行政机关在面对复杂多样的实际情况时,根据需要灵活地作出执法决定,提高行政效率。
2.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
行政裁量权可以使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
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为了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具有以下意义:1.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2.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有明确的标准和尺度可供参照,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3.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必须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的公平、公开,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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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 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吊挂、晾晒、堆放影 响市容的物品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五十八条: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按 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主要道路和重 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 窗外或者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 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和堆 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 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 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清理、拆 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强制清理 、拆除,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罚款。强制清理、拆除的费用由 违法行为人承担。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 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垃圾 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人行道、马路、花 坛、绿化带。
未及时整改但尚未造 成严重后果的 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 果的 未及时清理或者清 除,尚未造成严重后 果的
处以200元罚款
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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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 皮核、纸屑、烟蒂、饮料 罐、饭盒、口香糖、塑料 袋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粪 便,乱弃动物尸体;在露 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 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 者其他废弃物; 在道路或 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 品
按每平方米50元累计处 罚,最高不超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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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 残缺或污损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 条: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 、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完好、整 洁,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更换 。
处以500元罚款
处以1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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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 积在人行道、马路、花坛 、绿化带
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 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拒不清理或不清除, 后果严重的
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 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开挖道路未按规定设置护 栏和警示标志,未按规定 清理渣土的;清疏沟渠、 下水道未按规定清运淤泥 、冲洗干净现场的;公共 绿地的养护单位未按规定 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 物,栽培、修剪临街树木 、绿篱、花坛、草地未及 时清理干净
处罚依据
裁量情节
裁量标准
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 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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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 人不履行其承担的市容环 境卫生责任
未及时清理或者清 除,尚未造成严重后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果的 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 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 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责令限期整 改,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 拒不清理或不清除, 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 后果严重的 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以2000元罚款
4
占用道路、桥梁等公共场 所设摊经营或堆放、晾晒 废旧物品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 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 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 旧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未及时整改但尚未造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成严重后果的 五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规定,占用道路、桥梁、 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 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废旧 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 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 百元以下罚款。 果的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 三条第二款:因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 、体育活动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道路两 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 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 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建设或 者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 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未及时清理或者清 除,尚未造成严重后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果的 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 三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或者举办节 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 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在建设或 者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拆除、清理临时 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 限期拆除、清理;逾期未拆除、清理 拒不清理或不清除, 的,强制拆除、清理,并可处以五百 后果严重的 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强制拆除、 清理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未及时整改但尚未造 成严重后果的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五十八条第八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 八条规定,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 筑物、道路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设 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或者刻画、涂 写的,未按照批准的要求临时张贴、 设置横额、标语等宣传品的,责令限 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 果的 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并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未及时整改但尚未造 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500元罚款
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 果的
处以1000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
处罚依据
裁量情节
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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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牌匾、灯箱、 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 外设施的设置不符合标准 或画面污损、字体残缺、 灯光显示不完整、有安全 隐患等,不及时维修、清 洗或者拆除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 七条: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 语、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等户外设 施,应当按规定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日常维 护保养,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 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设施, 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 三条: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 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吐口香 糖,乱扔瓜果、纸屑、烟蒂、饮料瓶罐、 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三) 乱 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四)在露 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 、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占用道路、 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六)影 响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处以50元罚款
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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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 墙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五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 四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两侧和广场周 四条第二款: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 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 、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 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设摊经营。 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 五条:开挖道路应当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施工产生的渣土,应当在工程完工的当天 清理。清疏沟渠、下水道的淤泥,应当用 容器装载,当天运至指定地点并冲洗干净 现场。不得将淤泥倾倒在路面或者河涌。 城市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 洁、美观,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 栽培和修剪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地 等产生的泥土、枝叶,作业者应当在当日 清理干净。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五十八条第六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 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户外 未及时改正但尚未造 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 成严重后果的 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强制 拆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罚款。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 人承担。《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规 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 二款规定,产权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对 倒塌或者损坏的电线杆、站牌(亭) 、井盖等设施未及时清理、修复的;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及时修复、清 洗或者拆除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 拒不改正的 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 外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清洗、拆 除,拒不修复、清洗、拆除的强制拆 除,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处罚依据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五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 五条规定,开挖道路未按规定设置护 栏和警示标志,未按规定清理渣土 的;清疏沟渠、下水道未按规定清运 淤泥、冲洗干净现场的;公共绿地的 养护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清除绿地内的 垃圾杂物,栽培、修剪临街树木、绿 篱、花坛、草地未及时清理干净因作 业产生的泥土、枝叶的,责令改正, 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五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 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淤 泥倾倒在道路、河涌的;向河流、河 涌、湖泊、水库、池塘抛弃、倾倒废 弃物的,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 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最 高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五万元;船舶不 按规定配置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改 正,处以五百元罚款;船舶运载或装 卸物料、废弃物造成漏撒导致环境污 染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处以200元罚款
处以400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
处罚依据
裁量情节
裁量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准
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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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 品撒漏
未及时清理或者清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除,尚未造成严重后 五十八条第九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 果的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 九条第二款规定,车辆运输的液体、 九条第二款: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 散装物品撒漏的,责令车主清扫干净 品,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撒漏。 、恢复原状,对车主处以污染道路面 拒不清理或不清除, 强制整改 积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 未及时整改但尚未造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成严重后果的 五十八条第十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 条规定,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对污损 的照明设施未及时修复、清洗、更换 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 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 果的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五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 二条第二款规定,将垃圾扫入下水道 或者堆积在人行道、马路、花坛、绿 化带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清理,处以 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五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 三条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 香糖,乱扔瓜果、纸屑、烟蒂、饮料 瓶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 物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二 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乱倒垃圾 、污水、粪便等废弃物的,每次处以 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乱扔动 物尸体的,每头(只)处以五十元以 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在露天场地或 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 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二 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