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桑达A: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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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邦股份: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06

拓邦股份: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06

北京市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凯文律字(2011)035号致: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饶晓敏律师、敖华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1年第3次会议决议;(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1年第2次会议决议;(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1年第1次会议(临时)决议;(四)2011年4月1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1年第3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1年第2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五)2011年1月1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1年第1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14日在指定的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

000032深桑达A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量报告

000032深桑达A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量报告

深桑达A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量报告一、现金流入结构分析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入为1,787,457.11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1,421,056.92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25.78%。

企业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为1,572,440.35万元,它是企业当期现金流入的最主要来源,约占企业当期现金流入总额的87.97%。

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产生的现金能够满足经营活动的现金支出需求,经营活动现金净增加275,418.54万元。

二、现金流出结构分析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出为1,666,910.98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1,509,079.58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10.46%。

最大的现金流出项目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占现金流出总额的68.42%。

三、现金流动的稳定性分析2023年三季度,营业收到的现金有较大幅度增加,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稳定性提高。

2023年三季度,工资性支出有较大幅度增加,现金流出的刚性明显增强。

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入项目从大到小依次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现金流出项目从大到小依次是: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现金流动的协调性评价2023年三季度深桑达A投资活动需要资金1,828.14万元;经营活动创造资金275,418.54万元。

投资活动所需要的资金能够被企业经营活动所创造的现金净流量满足。

2023年三季度深桑达A筹资活动需要净支付资金153,044.27万元,也被经营活动所创造的资金满足。

总体来看,当期经营、投资、融资活动使企业的现金净流量增加。

五、现金流量的变化2022年三季度现金净亏空87,017.54万元,2023年三季度扭亏为盈,现金净增加120,449.81万元。

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委派褚建民、王青燕两名律师出席贵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实地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开程序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06年8月16日召开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06年8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6年9月5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告时间与会议召开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数3859 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44.9 %,出席会议的无限售条件股东1名,代表股份数717924股,占贵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汪云曙先生主持,符合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预案》、《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预案》、《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预案》、《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预案》、《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的预案》、《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预案》、《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预案》等七项预案,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预案。

新纶科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12

新纶科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12

北京市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深律股字[2011]005号致: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北京市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查验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如下:1. 2011年6月23日,贵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2. 2011年6月24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了《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会议通知同时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深桑达A:2010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2010-08-19

深桑达A:2010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2010-08-19

一、 公司的基本情况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包含子公司时统称“本集团”)系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府办复[1993]52号文批准,于1993年12月4日由深圳桑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区工业发展总公司、无锡市无线电变压器厂三方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募集方式分别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250万股A股股票及向社会公众发行2,500万股A股股票,总股本为13,081.20万元。

根据本公司2002年5月10日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8月28日证监发行字(2002)93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02年10月向社会公开增加发行1,846.00万股股票。

根据本公司2003年5月20日召开的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以200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为基准,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比例为每10股转增3股。

转增股本合计人民币4,478.16万元,实施转增后总股本变更为人民币19,405.36万元。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1月23日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流通股股东按流通股数每10股获得3.2股的对价;2006年2月6日为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方案实施后本公司的股份总数不变,为19,405.36万股。

根据本公司2008年6月10日通过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规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比例为每10股转增2股。

转增股份总数为38,810,720股,每股面值1元,转增股本合计人民币38,810,720.00元,实施转增后总股本变更为人民币232,864,320.00元。

截止2010年6月30日,本公司总股本为23,286.432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4.5156万股,占总股本的0.02%;无限售条件股份23,281.9164万股,占总股本的99.98%。

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301103356497,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2,864,320.00元,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路1号桑达科技大厦15-17层。

000032深桑达A2023年三季度决策水平分析报告

000032深桑达A2023年三季度决策水平分析报告

深桑达A2023年三季度决策水平报告一、实现利润分析2023年三季度利润总额为3,020.4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6,469.68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53.31%。

利润总额主要来自于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2023年三季度营业利润为2,227.44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6,496.92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65.72%。

在营业收入增长的情况下,营业利润却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企业未能在销售规模扩大的同时提高利润水平,应注意增收减利所隐藏的经营风险。

二、成本费用分析深桑达A2023年三季度成本费用总额为1,193,512.86万元,其中:营业成本为1,063,042.85万元,占成本总额的89.07%;销售费用为24,259.93万元,占成本总额的2.03%;管理费用为45,896万元,占成本总额的3.85%;财务费用为15,315.22万元,占成本总额的1.28%;营业税金及附加为2,004.38万元,占成本总额的0.17%;研发费用为42,994.48万元,占成本总额的3.6%。

2023年三季度销售费用为24,259.93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24,055.67万元相比变化不大,变化幅度为0.85%。

从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变化情况来看,2023年三季度在销售费用基本不变的情况下营业收入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增长,企业营销水平有所提高。

2023年三季度管理费用为45,896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42,165.47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8.85%。

2023年三季度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84%,与2022年三季度的3.66%相比变化不大。

企业经营业务的盈利水平有所下降,管理费用支出正常,但其他成本费用支出项目存在过快增长情况。

三、资产结构分析深桑达A2023年三季度资产总额为5,919,571.8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4,830,258.37万元,主要以合同资产、应收账款、货币资金为主,分别占流动资产的37.79%、24.14%和21.79%。

中航地产: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06

中航地产: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06

中国深圳深南大道航天大厦24层邮政编码:518048 24/F., AEROSPACE MANSION, SHENN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88265288 83243139 传真(Fax.):86-755-83243108电子邮件(E-mail):info@网址(Website):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简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贵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6月1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1年7月5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63号飞亚达大厦西座8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7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7月4日下午3:00—7月5日下午3:00。

经信达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89,373,14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6.7868 %。

ST零七: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7-27

ST零七: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7-27

证券简称:ST零七证券代码:000007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致: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0年7月26日召开的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10年7月9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载了《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将本次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大会于2010年7月26日09:30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现代之窗大厦A座26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练卫飞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3 人,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481312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2 %。

深南电A: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7-21

深南电A: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7-21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401-2402室 518026电话: (86-755) 2398-2200 传真: (86-755) 2398-2211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1.贵公司于2010年7月3日刊载的《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2.贵公司于2010年7月3日刊载的《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下称《董事会决议》);3.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刊载的《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松芝股份: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30

松芝股份: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30

Jin Mao PRC Lawyers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13F, Hong Kong New World Tower, No. 300 Huaihai Zhong Rd, Shanghai, 200021, P.R.C.中国上海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层邮编:200021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29日在上海市虹梅路2975号虹梅嘉廷酒店十一楼会议室召开。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方晓杰、章丹雯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0年12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2010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公司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事项等。

深桑达A: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2011-04-28

深桑达A: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2011-04-28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全文§1重要提示1.1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公司董事长张永平、总经理张革、财务总监徐效臣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公司基本情况2.1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适用□不适用2.2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3重要事项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由于本期公司进出口部、下属工业子公司收入同比有较大幅度增加,以及下属公司天河国际沁春园项目结转收入,使公司本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净利润同比分别增长了53.72%、50.43%和50.04%;另外因天河国际沁春园项目结转收入增加了相关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比增长375.68%。

由于本期公司下属房地产公司缴纳了棕榈堡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3352万,应交税金期末较期初减少63.92%;另外因收入增加客户期末占用应收账款也增加,以及下属公司房地产项目回笼资金减少等因素,使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同比下降474.50%;本期下属公司桑达投资支付中联项目股权款1亿元,再加上前述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减少,使其他应付款、货币资金期末较期初分别减少33.43%和54.83%。

短期借款期末较期初增加1900%,是公司为补充流动资金增加银行借款所致。

因公司进出口部期末应收出口退税增加,使其他应收款期末较期初增加32.33%。

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3.2.1非标意见情况□适用√不适用3.2.2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适用√不适用3.2.3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适用√不适用√适用□不适用(1)本期合并范围变更说明根据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对深圳市桑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公司之子公司深圳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4日以货币资金1.5亿元认缴出资,完成对深圳市桑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达投资”)增资,增资后公司及子公司对桑达投资公司控股比例上升至72%,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桑达投资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同时桑达投资公司持股100%的子公司深圳中联电子有限公司也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深桑达A:关于对深圳市桑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暨关联交易公告 2010-12-03

深桑达A:关于对深圳市桑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暨关联交易公告 2010-12-03

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深桑达A 公告编号:2010―034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市桑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暨关联交易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1、公司实际参股30%的关联单位深圳市桑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达投资”)拟新增注册资本1.5亿元。

为充分发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桑达房地产”)专业优势,提升系统内存量土地资源的价值,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公司拟以深圳桑达房地产为主体单方面对公司关联方桑达投资增资1.5亿元。

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深圳桑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达集团”)放弃此次桑达投资新增注册资本优先认缴出资权。

增资前,桑达投资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各股东持股比例为:桑达集团70%、公司20%、深圳桑达房地产10%(公司实际持有桑达投资30%);增资后,桑达投资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各股东持股比例为:桑达集团28%、公司8%、深圳桑达房地产64%(公司实际持有桑达投资72%)。

桑达投资的主要资产是位于深圳市燕南路上步电子工业区401栋、402栋1-2层、402栋3-5层和417栋1层南半层房产。

该房产在《深圳市上步片区第十四单元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范围之内。

2009年10月深圳市颁布《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目前具体实施办法尚未出台。

一旦城市更新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公司将依据具体规定推进该单元更新项目实施。

公司将视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在该项目未正式启动之前,会对公司利润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2、公司五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于2010年12月2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到会董事8人,实际到会董事6人。

副董事长江育良、独立董事王成义未出席董事会会议,分别委托独立董事卜功桃、独立董事谢维信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深桑达A:200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0-06-09

深桑达A:200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0-06-09

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深桑达A 公告编号:2010―023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年5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0年5月1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现将具体实施事项公告如下:一、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公司2009年度派息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32,864,3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元人民币(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每10股实际派现金0.9元人民币)。

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二、股权登记日和除权除息日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17日除权除息日:2010年6月18日三、分红派息对象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0年6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股息将于2010年6月1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五、股份变动情况无六、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路桑达科技大厦公司证券部咨询电话:(0755)86316073传 真:(0755)86316006七、备查文件1、本公司二○○九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公司2009年度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一○年六月九日。

深发展A: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08

深发展A: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08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作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卞昊律师和张金恩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2010年9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9月14日审议通过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0年9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咨讯网()上刊登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遂宁先生主持。

深桑达A: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0-12-14

深桑达A: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0-12-14

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深桑达A 公告编号:2010―039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0年12月9日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12月1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提名李安建、韦海东、王秋菊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附监事简历)。

该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附:监事候选人简历李安建:男,1953年8月出生,研究生,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

历任华东电子集团副总经理,长江电子集团总经理、党委书记,熊猫集团总经理、董事长兼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现任深圳桑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李安建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韦海东:男,1968年11月出生,大学文化,高级会计师。

曾在深圳粤宝公司从事企业管理工作。

现任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本公司监事。

韦海东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王秋菊:女,1966年10月出生,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

历任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深圳桑达电子总公司财务部副部长、部长,深圳桑达电子总公司、深圳桑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监兼财务部部长。

向日葵: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10-21

向日葵: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10-21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9月30日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东方市场: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1-04-25

东方市场: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1-04-25

证券代码:000301 证券简称:东方市场公告编号:2011-020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1、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股东大会是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本公司于2011年4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等议案,决定于2011年5月18日(星期三)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1年5月18日(星期三)上午9:00开始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6、出席对象:(1)截至2011年5月13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附后);(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市场路丝绸股份大厦七楼会议室二、会议审议事项1、审议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及2011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4、审议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5、审议关于续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审计机构的议案;6、审议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7、审议预计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8、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9、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11、审议关于制定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12、审议关于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1)发行规模: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2)发行期限:本次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限为1年(3)发行利率: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最终确定(4)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者除外)(5)承销方式:由承销机构以包销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6)募集资金用途:置换部分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7)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13、审议关于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三元达: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9月) 2010-09-29

三元达: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9月) 2010-09-29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9月2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除前条规定外,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分(子)公司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布。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或出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八)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行较大变化;(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十三)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四)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十五)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六)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十七)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十八)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九)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二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二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二十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二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二十四)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二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二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深圳能源: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29

深圳能源: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29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GLG/SZ/A1381/FY/2010-130 号致: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敬前律师和丁明明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公司于2010年12月9日召开了公司董事会六届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0年12月28日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0年12月10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发布了《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表决方式、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2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布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对外投资公告及对外担保公告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1、2、4、7~10的内容,于2010年8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布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3、议案6的内容,于2010年6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布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5的内容。

深桑达A:深圳市桑达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10月专项审计报告 2010-12-03

深桑达A:深圳市桑达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10月专项审计报告 2010-12-03

深圳市桑达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10月专项审计报告目录项目页次一、审计报告1-2二、资产负债表 3三、利润表 4四、现金流量表 5五、财务报表附注6-17委托单位: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单位: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10)62212990传真号码:(010)62254941信箱:honestycpa@专项审计报告中证天通[2010]特审字第31093号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我们审计了后附的深圳市桑达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0年10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0年1-10月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深圳市桑达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

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我们认为,深圳市桑达投资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深圳市桑达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10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0年1-10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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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6-755) 2398-2200 传真: (86-755) 2398-2211
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孔雨泉、张清伟律师 (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10年12月14日刊载的《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2.贵公司于2010年12月14日刊载的《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下称《董事会决议》);
3.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刊载的《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贵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30日上午10:00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路桑达科技大厦17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张永平先生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2010年12月23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
行核对与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107,326,41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46.0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证实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具体议案为: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此页为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徐三桥孔雨泉
张清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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