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代理词
交通事故案件律师委托代理书9篇
交通事故案件律师委托代理书9篇第1篇示例:交通事故案件律师委托代理书委托人:某某公司被委托人:某某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某某公司交通事故案件委托某某律师事务所代理提出以下协议:一、代理范围1.委托人授权被委托人代理处理某某公司因交通事故案件产生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起草、递交、审查法律文书、代表委托人与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交涉、谈判等。
2.被委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出庭应诉,参加庭审、仲裁等诉讼程序,并代理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
3.委托人同意被委托人可以委托其他律师共同代理或协助代理,以更好地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义务1.被委托人应当本着忠实、谨慎、勤勉的原则,恪尽职守,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被委托人应当依法处理委托人交付的法律事务,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并及时向委托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3.被委托人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对涉及委托人商业机密的内容进行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霩。
三、费用支付1.委托人同意支付被委托人按照约定的费用标准收取的代理费用,并应当按照被委托人的要求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2.若发生律师费用、差旅费用、文书费用等其他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支付,被委托人有权事先询问委托人意见并明确支付方式。
四、协议变更1.本协议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协议,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2.协议变更需经双方签字确认,始生效力。
五、争议解决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六、其他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等具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委托事务办理完毕。
委托人(盖章):日期:以上为某某公司委托某某律师事务所代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委托代理书,特此协议。
第2篇示例:委托代理书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鉴于委托人因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咨询、申请、起诉、辩护等法律服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特委托如下:一、委托事项:委托人委托乙方代理办理委托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 聆听委托人的诉求,了解案件相关情况;2. 协助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取证;3. 协助委托人向相关单位提出索赔申请;4. 协助委托人进行法律诉讼,并代理诉讼程序中的各项事务;5. 其他与交通事故案件相关的法律服务。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原告方代理词(参考范文)
代理词审判长: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原告交通事故的事实均无异议。
本案在庭审中查明被告保险公司既是交强险的保险人,又是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人的情况下,基于交强险与商业险保险公司是同一个公司,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原告与第一、二被告按过错责任承担。
一、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1、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正案)规定,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庭审查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12.2万元.,即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害2000元。
同时,本代理人认为,对于受害人,只能以总额12.2万元为责任限额,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不应该对受害人的损失分项进行限额,。
被告保险公司要求分项进行限额的观点,是曲解了第76条的立法本意,没有最大限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是有违法律的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
2、被告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商业第三者的保险责任,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法第65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我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此法条从正反两面规定了,保险公司必须将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而不允许被保险人因侵权而获得非法利益。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直接支付商业第三者保险,受害人直接请求保险公司支付商业第三者保险,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庭审查明,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是20万元。
3、原告作为受害人,对要求的损失赔偿,可以有权选择对自己最有利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请求保险公司分别在商业第三者保险和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涵,可以得到充分体现。
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专业完整格式模板)
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受原告姬连生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阶段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法庭调查,现就本案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本案事实被告白小龙于2010年05月23日15时1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晋KUE166解放牌轻型自卸货车在柳溪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刚堰路口时,由于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由西向北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左转弯的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颅底骨折、脑脊液耳漏、脑挫裂伤、右额颞硬膜下血肿、头皮血肿、肋骨骨折、胸腔积液,原告电动自行车报废。
2010年6月1日太原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并公交事字认字【2010】第001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白小龙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对前方路口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违法及过错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一个原因。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姬连生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违法及过错行为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
原告和被告白小龙承担同等责任。
经过太原市中心医院治疗,原告病情稳定后于2010年06月29日出院。
2010年07月21日经武警山西总队医院太原小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双耳重度听觉障碍,评定为六级伤残。
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本模板】
交通事故代理词导读:本文交通事故代理词,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交通事故代理词(一)我们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本案审理。
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xxx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年10月25日6时45分,原告驾驶001牌电动车由xx驶往xx方向,经xx公路xx村路段时,左转弯往xx村里去,这时xxx驾驶xxxxxx号货车,超越原告的电动车,两车发生刮撞,造成xxxxxx 号车侧翻入路边水沟受损,电动车倒地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xxx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xxx驾驶机动车在前车左转弯时超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
原告的受伤与被告xxx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由xx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内容,可见,被告xxx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二、本案应当先由xx保险股份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了解,xxx号车在伤害事故发生前已在xxx财产保险股份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且在保险期间内。
因此,代理人认为,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出发,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应当先由xx财产保险股份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
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毕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当事人可能与相关的保险公司就该如何赔偿,要赔偿多少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事故当事人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
但一般情况下事故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来为自己辩护。
这时事故当事人就会委托专业的法律人员来代其进行辩护。
委托代理就涉及到代理词的书写。
那么交通事故代理词范文该如何书写呢?下面小编就为您做相关介绍。
▲交通事故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XX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失,不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XX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本次交通事故所出具认定书的认定,被告XX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段强行冲撞,其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事故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XX在本次事故中,不负任何责任,不应该承担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代理词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代理词关于起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代理词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代理词可能要涉及什么类型的法律条文以及法律关系呢?本文是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代理词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在日常生活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法律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毕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根据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被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及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医疗费942.60元。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原告花去的门诊治疗费用942.6元应当予以支持。
(二)护理费5138.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原告共住院25天,护理级别为一级护理,依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二年度人身损害执行标准》的规定,2011年度某省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为每人每天102.77元。
因此原告的护理费为: 102.77元×25天×2= 5138.50元(三)残疾赔偿金26694.85元经过对原告的伤残鉴定,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模拟法庭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受本案受害人周洲家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
开庭前我们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造成我方当事人死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发生在2012年9月1日凌晨4时,当时天气状况不佳,于浦东新区南北路与东西路交叉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由袁元驾驶一辆浙HR7890牌照的小型普通客车与周洲驾驶的悬挂号牌为海门4567电动自行车相撞,周洲当场死亡。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但在后来去现场勘查取证时所拍摄的照片中显示,在事故发生地南北路距离肇事路口约100米处,设置有限速60公里的警示牌。
并且根据笔录显示,被告承认当时路况并不是很好,天很黑,下着小雨并且路面湿滑,这种情况下,更加需要驾驶员的小心谨慎以及减速驾驶,而被告明知是这样不良的路况,依然没有减速,时速达70—80公里每小时。
这明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且极可能就是导致我方受害人在该起事故中抢救无效死亡的主要原因。
同时,在本案警方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以没有电子监控,而做出无法查清当时到底谁闯了红灯的结论,故而也无法证明我方受害人周洲有过错,而反之,通过上述内容被告却可以被证明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该法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应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
交通事故案件代理词篇一:交通事故原告代理词交通事故原告代理词我受娄烦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本案五原告的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本案审理。
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基本事实:20xx年5月19日14时许,原告乘坐***驾驶的晋**少林客车在娄烦县下静游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被告四***驾驶的鲁**挂解放半挂货车相撞,导致原告 xxx等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之规定,承担次要责任。
四原告无责任。
原告的受伤与***、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由***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公交娄字认字20xx第00012号)中的内容,可见,***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被告四***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四原告无责任。
二、被告一***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赔偿责任, 被告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驾驶的晋**少林客车为被告一***所有,司机***为***雇员,因司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故***所承担责任依法由***全部承担。
被告三**公司为晋**少林客车挂靠管理单位,依法应对事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如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特殊侵权纠纷,在车辆挂户关系中,被挂户人和挂户人是其内部关系,在其外部关系中,挂户车辆是以被挂户人名义从事的营运活动,挂户人支配车辆并享有车辆运行利益,被挂户人同意且放任挂户人以其名义进行具有交通安全危险的民事活动,如发生交通事故挂户车辆负事故责任则被挂户人与挂户人二者构成共同侵权,所以应当由被挂户人与挂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案代理词(争夺保险赔偿权)
交通事故案代理词(争夺保险赔偿权)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向贵庭提交此交通事故案代理词,希望能
够争取到应得的保险赔偿权。
案情介绍
此案涉及一起交通事故,我的当事人作为被告,与对方保险公
司之间产生了保险赔偿的争议。
以下是事故经过及相关的重要事实:
1. 事故发生于2021年1月15日,地点位于XX市某路口;
2. 我的当事人驾驶车辆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驶;
3. 对方驾驶车辆违规超速,并且未保持足够安全的距离,导致
事故发生;
4. 事故造成我的当事人车辆损坏严重,且导致其身体受伤。
法律依据
根据我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和对保险条款的解读,我认为我的当事人应当享有保险赔偿权。
以下是我所依据的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的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对于事故责任在对方的情况下,我当事人应有权获得保险赔偿;
2. 根据我所查阅的保险合同,提供了明确的保险范围和赔偿条件,事故责任明确在对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向我的当事人提供相应赔偿。
辩护观点
我将为我的当事人提出以下辩护观点,证明其应当获得保险赔偿权:
1. 我的当事人在事故中并没有违规行为,是对方的超速和不合理驾驶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 根据事故现场勘察和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对方是事故的主要责任方;
3.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我的当事人符合保险公司赔偿的条件。
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代表我的当事人请求贵庭予以支持和保护,判决保险公司向我的当事人提供应有的赔偿,并确保公平公正。
此致
代理人:[你的姓名]
日期:[日期]。
交通事故死亡代理词范本,怎么写交通事故死亡纠纷代理词
Better to do something imperfectly than to do nothing flawlessl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交通事故死亡代理词范本,怎么写交通事故死亡纠纷代理词导读:尊敬的审判员:__律师事务所接受四位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陈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1、本案的法律关系较为清楚和明确。
死者的配偶、母亲及其两个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特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这属于最严重的事故了,需要对死者家属作出民事赔偿,而在这方面也就是比较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
此时打官司如果委托ls的话,那么ls一般会向法院递交一份代理词,究竟这个交通事故死亡代理词是怎么写的?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__ls事务所接受四位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陈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一、本案的法律关系较为清楚和明确。
死者的配偶、母亲及其两个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
陈__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员为直接侵权人,A有限公司是该车辆的挂靠单位,对该车辆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的义务。
B财产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应当承担在保险限额内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二,原告的各项诉请及其计算标准均有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1)死亡赔偿金。
死者本人的户籍为农业户籍,但根据安徽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该条中的“合法暂住证明”应当做广义理解,并不是仅指由公安机关颁发的制式暂住证,而是所有可以证明在城镇居住的证据材料,例如租房合同或者社居委证明或者其他证人证言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代 理 词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代理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参与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依法对涉及本案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必要的了解,并对证据进行了核实,刚才也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现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肇事司机)XXX在该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2009年11月13日,在攸县大同桥镇大岭路段,发生的一死二重伤二轻伤人员损伤(其中原告属重伤)及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完全是因为被告XXX 驾驶车辆在相对方向车辆灯光照射情况下,未充分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未注意降低车速做到安全驾驶,与前方原告正常行驶的拖拉机追尾相撞而造成的。
被告X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XXX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这点在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攸公交认字(2009)第G092号】中已认定。
二、关于被告XXX、XXX的法律关系及责任。
(一)从XXX给XXX开车一年多来看,二被告形成雇佣关系。
第一被告XXX作为车辆所有人,在该次事故前雇请第二被告XXX为他开车。
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雇主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
有两个显著特征,控制性和有偿性。
根据案件事实,第一,可以看出被告XXX作为湘BC3602小型汽车司机(从2008年6月开始为XXX开车至出事时)负有接受被告XXX管理的义务,2009年11月13日,XXX要求XXX开车把向科从长沙接到攸县后,贺又要求XXX到攸县农业银行前帮他拿了两万元钱。
前后行为(见09年11月16日XXX的询问笔录,2010年5月6日民一庭对向科的调查笔录),很显然建立在XXX作为管理者基础之上。
符合雇佣关系监督、控制的特征;第二,XXX作为XXX的司机,XXX平时是给XXX支付报酬的(XXX的代理人对证人所作的调查笔录),符合雇佣关系有偿性的特征;第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交通事故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律师,出庭履行代理职责。
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诉求各项损失与事实有较大差异,依法不应当得到全部支持1、医疗费。
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不持异议,但在原告办理住院时,被告xx为其预交了住院费2735元,请法院判决一并由保险公司承当。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是邯钢职工医院退休职工,每月有固定的收入,其工资收入并没有实际减少。
原告没有提供盖有单位印章的.休息休假证明、前三个月平均工资收入证明、有其签名盖章的单位工资表,仅提供的单位工资收入证明缺乏以证明其因住院而减了工资收入。
因此原告主张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那么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原告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的休息休假证明、前三个月平均工资收入证明、有护理人员签名盖章的单位工资表和完税证明,仅提供的护理人员(儿子和丈夫)的工资收入证明,缺乏以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更不能证明是护理人员因护理原告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所以不能作为护理费的计算标准。
此外,被告xx在原告住院时已为其从云舟家政效劳请了一名护工,护理了7天,所以在计算护理费的时候应当减去7天的护理时间。
该7天的护理费应当由保险公司一并承当。
4、交通费。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事故代理词
交通事故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告方的代理人,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如下陈述。
一、事实
事故发生时,被告方驾驶车辆行驶在正常车道上,遵守交通规则,未违反任何交通法规。
而原告方驾驶车辆则在没有驶入交叉路口合适的时间和空间的情况下,猛然启动车辆,导致与被告方驾驶的车辆相撞。
据此,可知本案事故责任应由原告方承担。
被告方在事故发生时并未存在过失,也没
有对原告方的行为作出过错。
因此,被告方应当被免于任何赔偿义务。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驾驶人在直行、转弯、掉头、靠边停车等过程中,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警察的指挥,遵守
交通规则和礼让行人的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受益
人或者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或者报告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相
应的通知、报案、鉴定、理赔等义务。
据此,被告方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报案,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备,履行了其作为被保险
人的义务,应当获得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三、综上所述
本案事故责任明确,应由原告方承担。
被告方在事故发生时未违反任何交通法规和规定,履行了其作为被保险人的义务,应当被免除任何赔偿责任。
希望贵庭能够依据以上事
实和法律依据,判决本案胜诉。
谢谢!。
交通事故案件保险公司代理词
交通事故案件保险公司代理词标题:交通事故案件保险公司代理词简介:本文为保险公司代理词,旨在向客户介绍保险公司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服务和责任。
正文:尊敬的客户,感谢您选择我们的保险公司作为您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代理人。
我们深知交通事故对您可能造成的困扰和不便,因此我们致力于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作为保险公司,我们的责任是确保您在交通事故中获得应有的赔偿,并协助您解决相关的问题。
我们的团队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组成,他们熟悉法律法规,了解保险行业的最新动态。
我们将尽一切努力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我们将采取以下步骤:第一步:收集证据我们将与您合作,收集事故现场的证据,包括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我们了解事故的经过和责任的归属。
第二步:文件处理我们将协助您填写保险申请表格,并准备相关的文件。
我们会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避免在后续的处理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
第三步:索赔处理一旦我们收到您的索赔申请,我们将立即展开调查并与相关方进行联系。
我们将与对方保险公司、律师以及其他相关机构进行沟通,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步:赔偿协商我们将与对方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争取为您争取到最佳的赔偿金额。
我们将根据您的损失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赔偿方案,并确保您得到公正的赔偿。
第五步:咨询和支持在整个处理过程中,我们将随时提供咨询和支持。
我们的服务团队将回答您的问题,解决您的疑虑,并及时向您提供案件的进展情况。
我们深信,通过我们的专业代理,您将能够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获得最好的解决方案。
我们将全力以赴,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以减轻您在这个困难时期的负担。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期待与您的合作,并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谢谢!保险公司代理人注:本文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保险公司实际服务为准。
交通事故证明案件代理词
交通事故证明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各位法庭成员:
我代表当事人就本案提起诉讼,就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认定及赔偿请求向贵庭作以下陈述:
本案发生的交通事故确实给当事人造成了重大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我将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事故的经过和责任归属。
首先,我将提供事故现场的照片、录像等物证,以证明当事人在发生事故时的行驶状态以及与对方车辆的碰撞情况。
此外,我还将提供事故现场勘查报告、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以证明当事人负有一定的交通事故责任。
其次,我将提供当事人的医疗记录、诊断书等证据,以证明事故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
医疗专家的鉴定意见将证明当事人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并可能对日常生活产生长期影响。
最后,我将提供相关的财产损失证据,如修车费、医疗费、误工费等。
这些证据将清楚地显示出当事人因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并证明其合理的赔偿请求。
综上所述,我将通过充足的证据和法律条款,坚定地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根据证据和事实,我们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当事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感谢贵庭的审理和聆听,希望法官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
交通事故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接受xxx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xxx的诉讼代理人。
现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使原告人身遭受损害的全部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所诉请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后期康复训练费的损失应予支持。
1、关于医疗费问题。
原告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清单详细具体、客观真实。
原告被撞伤后,于2012年3月15日,就诊治疗,至2013年3月27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挂号诊察费、医药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产生医疗费总计为12496元。
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
2、关于误工费问题。
原告的误工时间及误工费用客观真实。
原告常年在天津市从事餐饮业工作,因事故发生是在上班途中,且对于交通事故原告无责,原工作单位天津市xx店因未给原告缴纳保险,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不配合为原告开具误工证明。
因此,原告的误工费应按2012年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关于餐饮业每年25064元的标准予以赔偿。
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结合原告误工12个月的事实及医疗单位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医嘱,误工费25064元的请求合理,应当予以支持。
3、关于护理费问题。
原告受伤以来,因双膝活动受限,需要护理,医院持续建休至今。
原告的护理人xx系原告女儿。
xx护理原告导致了四个月的误工损失。
因xx也在天津市南开区大悦城牛巴餐饮连锁店工作,同样原因单位不给开具误工证明。
因该工作也属于餐饮行业,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原告主张护理费应按餐饮行业的误工费计算损失,即护理费为四个月的误工费总计8355元,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应当给予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通过庭审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王**驾驶未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的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行驶,且严重忽视瞭望,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存在全部过错;原告没有任何过错,被告王**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8】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本案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写明:王**驾驶未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的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行驶,且严重忽视瞭望,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本起事故做如下认定:王**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张**不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二)**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对原告的诊断结果为:左踝关节骨折、左胫腓关节脱位、左腓骨骨折,入院治疗27天,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
原告在本案中存在损害事实,被告王**驾驶的吉BL6***号的违法行驶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存在全部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被告王**应该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案应由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以上规定,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对原告的赔偿责任,现被告**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且未达到限额范围,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继续赔偿的责任。
三、原告各项诉讼请求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纠纷代理词
交通事故纠纷代理词交通事故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认字[2021]第9003号)的认定,被告梁某驾驶鲁A9W052轿车,其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第47条之规定。
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对该事故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医疗费81428、27元,其中被告梁国臣已付52400元,尚欠29028、27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规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相关费用共计81428、27元。
其中被告梁某已偿付52400元,尚欠29028、27元。
原告先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总队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1、脑震荡,2、多处软组织伤,3、腰椎间盘膨出。
共住院治疗298天,护理人员为1人,是原告的母亲李某,其间原告花费医疗费用75408.00元。
原告的伤情基本稳定后,但仍有发作性头痛、腰腿部疼痛及上腹部不适症状,因病情需要原告于2021年6月13日至10月16日期间先后到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协和医院等处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020.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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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接受四位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陈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一、本案的法律关系较为清楚和明确。
死者的配偶、母亲及其两个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
陈浩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员为直接侵权人,合肥市宏业汽车货运有限公司是该车辆的挂靠单位,对该车辆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的义务。
紫金财产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应当承担在保险限额内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二,原告的各项诉请及其计算标准均有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1)死亡赔偿金。
死者本人的户籍确实为农业户籍,但根据安徽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死者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居住工作多年,并且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其赔偿金的标准应当按照城镇计算。
为证明此一事实,原告提供了证据为死者在武汉市区的租房合同、房东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关系证明及当地社居委的居住人口证明。
可以看到,死者早在2010年11月26日就已在该处居住,
当地社居委作为居民自治组织,担负着对辖区人口的普查及管理工作,对常住人口及其流动情况较为熟悉,其出具的证明更具有公信力和客观证明力,并且也能够与租房合同反映出的事实形成相互对应,从而可以证明原告的主张是客观真实的。
原告还提供了死者在武汉专泽商贸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和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工资单,以证明在武汉居住期间是有固定的经济来源的。
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实是其女儿,也就是原告之一的李春霞。
但必须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武汉专泽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并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单位,有限公司的特性是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财产身份的相互分离,这也表明死者方松花在公司里的任职并非其女儿能够决定的事情,其女儿在公司担任经理,从公司领取工资,死者同样要签订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才能获得劳动收入,并不能仅因为死者是在自己家人作为股东的公司里任职,就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这样明显是片面和草率的。
(2)丧葬费。
该项目为法定赔偿项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以安徽省公布的标准计算为20320元。
(3)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
死者有两位被扶养人,分别是其母亲和配偶。
死者母亲年已90多岁,没有生活来源,浙江衢州市江泽区杜泽镇下方村村委会的证明也表明,其一直是由三个女儿供养。
死者因交通事故离世,作为被扶养人应当给予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
另
外,死者的配偶年近七旬,自身患有疾病,没有生活自理能力,住在农村的老房子里,又没有任何自己的经济来源,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抚养的义务,这也说明死者的配偶是死者当然的被扶养人。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男年满60周岁的就应当属于供养亲属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老年人抚养的年龄阶段,但可以参照该规定执行。
两位被扶养人一直住在浙江的家乡,当地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安徽,从更好的补偿被害人的角度来说,原告恳请法庭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按照2012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进行计算。
(4)关于子女误工费和部分交通费。
事故发生后,死者的子女为处理交通事故和完成相关善后事宜,不得不放下工作多次请假并往返于浙江和安徽两地,由此产生了误工费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原告也向法庭提交了公司出具的扣发工资证明。
另外由于来回往返产生的交通费用过于繁杂,原告也不可能细致入微地保存每一次的交通费凭证,所向法院提交的也只能是部分的凭证,实难以涵盖包括全部的交通费支出,由于该起事故涉及到两个省份,具有自身的特殊情况,请求法庭根据客观情况并针对个案的特殊性对交通费项目予以酌定。
(5)尸体保存费。
该项目为原告的实际支出,有合肥市殡葬管理处的票据为证,请求法庭支持。
(6)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主张8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应当得到法庭支持。
《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分别规定了六项法院在确定精神赔偿金数额时应予以考虑的因素,分别是(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一条规定了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并未有一条规定受害人的年龄问题应当作为考虑的因素,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受害人的年纪较大所得精神损害赔偿就应当少,这样的理解明显违背了立法的精神。
在本案中,因交通事故身亡的死者正值颐养天年安享天伦之乐之年,子女都已成家立业,具备赡养能力,至亲之人的离世给子女带来的精神痛苦不言而喻。
失去亲人,又试问能有多少钱可以补偿,受害人的亲属得到的经济赔偿不过是一种无可奈何的心理慰藉,远远不能抚平受害人的亲属心中留下的永远的创伤。
因此,原告坚持8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请求法庭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充分领会立法价值取向,公正做出判决。
(7)关于事故责任比例。
本案出险事故是保险机动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根据当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合肥中院审理交通事故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的赔偿责任,应当先由保
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超出的部分应当由各被告连带赔偿60%。
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项目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