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考分离总结——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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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总结1

民法学总结1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合同法》第2条中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关系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的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也称为经济关系。

(4)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4.民法为私法。

(6)民法的五个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守信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7)民法在时间、空间上和对人的效力;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内有效,亦即在何期间内有效,亦即在何时间内可以和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有以下两条规则:●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改废旧法(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即地域上的适用,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三)民法对人的效力:民法对人的效力即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

(8)民法适用的原则;民法的适用是指对民事法律规范的应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在适用法律的“找法”、“用法”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强行法优于任意发;●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主体、内容和客体: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总论_复习资料全

民法总论_复习资料全

民法总论复习资料第一编民法导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其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注:土地承包合同不是。

《民法通那么》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可自由协商、无强制性的主体关系。

发行国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为成文法;英美法系或英国统治过的国家的民法为民法典判例法典。

例题:以下选项中哪些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A.城镇个体工商户B.农村承包经营户C.公司法人D.社会团体AC。

此题考民事主体的登记。

《民法通那么》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围,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A中选。

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围,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B不选。

第41条规定:“〔第1款〕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2款〕在中华人民国领域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8条第1款规定:“设立XX公司、股份,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为XX公司或股份。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得登记为XX公司或者股份。

〞C中选。

《民法通那么》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D不选。

二、民法的分类1.根据民事法律规的具体形式分: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实质民法:各种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包括成文民法典、判例法、习惯法等;形式民法: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民法典〞或“民法通那么〞命名的法律。

民法总论期末总结

民法总论期末总结

民法总论一、名词解释1、物权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凡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须进行公示。

公示的目的在于使人“知”。

(2)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或占有作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称为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其目的在于使人“信”。

2、物权变动:就物权本身而言,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运动状态;就物权主体而言,物权变动意味着物权的取得、设定、内容的变更与丧失,究其实质,它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支配和归属关系的法律关系的变更。

3、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虽无代理权,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4、时效:指在一定期间内继续占有或不行使权利,而发生取得权利,或请求权减损效力或归于消灭的制度。

简而言之,指一定事实状态继续达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5、除斥期间:指为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也称预定期间。

系因法律行为有瑕疵或其他不正常情形,以致于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当事人得为撤销或为其他补救行为的期间。

该期间自始固定不变,期间一过,权利即行消灭,以求法律关系早日确定。

(陈的观点:只适用于形成权,对形成权的行使进行时间限制的一种期间。

)二、简答1、土地空间权(1)土地空间权的意义土地空间权,指在土地的空中或地中横切一立体空间(断层)而以之为标的设定的权利。

土地空间权属于财产权的一种。

对于此土地空间权的定义,须说明下面四点:①空间权是指土地的空间权。

其标的内容为离开地表的空中或地中的特定立体空间(断层)。

②土地,在物理范围上包括地表、空中与地中三个部分。

③现代意义上的土地空间权观念与制度,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成熟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促进这一权利得以产生的直接推动力是社会必要性。

民法总论(个人总结)

民法总论(个人总结)

民法总论(20%)◆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人格要素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

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

不得转让。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亦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不得抛弃和转让。

●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

其特点是:1.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

2.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

3.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成为财产,如人的器官、血液。

⏹平等主题之间的财产关系,可以分为两类:支配型与流转型。

➢支配型财产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回答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这样的问题。

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民法上称之为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称之为知识产权。

➢流转型财产关系反应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表述财产在交易中即财产因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移转状态。

流转型财产关系民法上称之为债的关系。

民法的渊源的概念:即民法的表现形式,指正式载有民法规范的公开文件。

在法律效力上,民法渊源是指一切有效民事法律,包括制定法和习惯。

民法的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

包括:(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2)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5)规章;(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7)国务院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民法概论笔记期末总结

民法概论笔记期末总结

民法概论笔记期末总结一、引言民法是每个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学习的一门课程,它是研究民事关系的基本规范和制度的学科。

本学期,在认真学习和研究民法概论的过程中,我对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体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并在实践中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使自己的法律素养得到了提升。

二、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指调整自然人及法人之间的平等权利关系和协调利益冲突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包括民事权利、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

1.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具体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格权等。

财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的总称,而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

2.民事主体是指拥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能力的对象。

民事主体主要分为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人,而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特定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

3.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或者行为方式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本意行为。

民事行为分为法律行为和实际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形式创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实际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下的表现或者行动。

4.法律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它是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进行的,同时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行为。

法律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自由性和意识性的要求。

5.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等。

合同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法学研究的核心和基本规则。

它包括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责任原则等。

1.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根本原则,它要求法律保障每个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

2.自由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行使被法律认可和保护的自由意思决定权。

《民法总论》知识点

《民法总论》知识点

《民法总论》知识点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特点:私法性、平等协商性、补充性、自由性、保护性和实践性。

二、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能力1.民事主体的概念:指民事行为能够产生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终止,具有民法行为能力和民事处分能力。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从组织设立起到解散时终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处分能力。

三、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表达意思的方式,产生或变更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客体、主体、意思表示、合法目的和法律方式。

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效、无效和可撤销。

四、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合法的权益。

2.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3.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导致的责任,侵权责任是当事人因违反民事慎重义务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而承担的责任。

4.损害赔偿的种类与计算方法:有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和人身损害三种损害赔偿的种类,损害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五、民间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1.民间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间法律行为是私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而民事法律行为是官方机关制定并强制实施的法律规定的行为。

2.民间法律关系的产生:当事人通过自愿达成的民间法律行为,形成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六、民法的适用和解释1.民法的适用范围:适用时间、地点和国籍的规定。

2.民法的解释方法: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定目的解释、精神解释和相关法律解释等方法。

七、民法的效力和保护1.民法的效力:规范效力、效力时机和效力范围的规定。

2.民法的保护:民事权益保护的原则和方式,包括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人身保护等。

民法总论考试笔记

民法总论考试笔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广义的,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狭义,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和身份关系(亲属和监护等)两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四、五节:民法的性质和本位一、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3、民法是调整是民生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二、本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本位的法律精神意味着: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再去保障权利的实现。

在权利和权利的关系中: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利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

民事权利是人们生产和保障生活的基本权利,民法是法治的基础,是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民法的基本任务是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以权利本位发挥民法功能之本。

第六、七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一、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论概述民法是以规定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是最基本的法律学科之一。

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入门课程,它主要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学习和理解具体的民法各分册提供了基础。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民法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及享有民事权能力的组织。

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应当由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包括债权和债务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法关系的基本要素,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基础。

四、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进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包括准备行为、一般行为和特殊行为。

民事行为是形成、变更、转移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

五、民法责任民法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

民法责任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保障和实现的重要手段。

六、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协议、承诺和声明等形式,依法设立、变更、转让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七、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个人和法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非财产关系。

民法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

八、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民事侵权、合同违约和不当得利等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保护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实现的重要手段。

民法总论知识点期末总结

民法总论知识点期末总结

一、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民法总论是指对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进行系统概括、总结和归纳的学科。

它是法学理论的基础,也是法学教学的起点和基础。

民法总论的任务是要研究和总结法律规范的共性和规律性,揭示法律背后的理论精神和逻辑脉络,为研究具体的法律规范和解决法律问题提供理论和方法的指导。

二、民法总论的对象范围民法总论的对象范围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和基本制度;人的一切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义务;财产权和财产关系等。

三、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是指对民法规范体系的指导原则和基本价值取向。

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原则、善意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律办事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制定民法规范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观念。

四、民法总论的基本规则民法总论的基本规则是指民法规范的核心内容和一般规律性。

民法总论的基本规则包括:权利的产生、变更和终止规则;义务的产生、变更和履行规则;侵权责任的确定和承担规则;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解释规则等。

这些规则是约束人的行为和规范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

五、民法总论的基本制度民法总论的基本制度是指民法规范的体系和组织结构。

民法总论的基本制度包括:人格权制度、财产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继承制度等。

这些制度是规范人的行为和保障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六、民法总论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民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民法总论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民法总论的发展趋势包括:向深度发展、向广度发展、向理论发展、向实践发展、向法学方法论的发展等。

这些趋势将进一步促进民法总论的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为民法实践和立法提供理论和方法的指导和支撑。

七、民法总论的研究方法民法总论的研究方法是指研究民法规范和解决民商事法律问题的方法。

民法总论的研究方法包括:比较法方法、历史法方法、逻辑法方法、实证法方法、系统法方法等。

民法总论笔记期末总结

民法总论笔记期末总结

民法总论笔记期末总结民法总论是法学的基础课程之一,也是民法学的入门课程。

通过学习民法总论,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的构成要素以及法律的运行机制。

在本学期的民法总论课程中,我们学习了民法的基本原理、法律关系的成立与终止、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内容,以下是我对本学期学习内容的总结与回顾。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理论民法是规范人的日常生活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

而人的日常生活关系和财产关系是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一部分,也是社会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指导民法学科的重要指导原则,也是法学研究的基础。

我们在学习民法总论时,首先学习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民法学科中的应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民事自治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公平原则等。

1.民事自治原则:即民事行为主体可以通过自愿达成的协议解决法律事务,认识了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和契约精神。

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民法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对于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予以追究和保护。

3.公平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要基于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除了以上三个基本原则外,还有民法的过分优势原则、禁止习惯原则等。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与特征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基于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形成的联系,是法律调整的基本对象。

学习民法总论,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以及法律关系具有的特征。

1.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关系要素。

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对象,可以是财产、权利、利益等。

关系要素是指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实现的关键要素,包括权利和义务。

2.法律关系的特征:即相对性、合法性、有限性以及独立性。

相对性是指法律关系是以公民、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对象,具有主体的相对性。

合法性是指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总论》----民法基本原则完美论述归纳与总结

《民法总论》----民法基本原则完美论述归纳与总结

《民法总论》冲刺阶段要点归纳完全背诵版笔记【根据:《中国民法学》,《民法》教材编写】十七、论平等原则【重点掌握】。

1、概念: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和平等的法律人格,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它作为民法核心的基本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事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2式上的平等,实际上就是机会平等。

而不是实质的平等、结果的平等。

它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3、从维护市民社会成员机会平等出发,平等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①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人格,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民法不承认任何有特权的民事主体,任何人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②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这一方面要求不同民事主体在同一民事领域,从事同一民事活动,应适用同一法律。

而另一方面则要求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保护方式和民事责任形式应平等地适用一切民事主体。

2)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①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内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应是对等的。

在我国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或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的民事主体的存在。

这并不是说民事主体在每一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都是一样的,而是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领域既可以是权利主体,也可以是义务主体。

②民事主体从其他民事主体处得到利益,除法律规定可以无偿外,均应支付一定的代价。

双方取得的利益和负担的义务应大体相当,互利互惠,等价有偿。

民事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应遵循同质救济的原则获得救济和保护。

⒈平等原则是对市民社会关系本质和规律的最为集中的反映。

4、地位⒉平等原则是民法区分于其它部门法,特别是经济法的根本标志。

⒊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原则中的具体体现。

十九、论意思自治原则【2009,论述】1、含义: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的参与市民活动,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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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年第一学期民法总论教考分离总结本人于本年度第一学期担任2011级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1、2班《民法总论》课程的教学工作。

有幸参与了本门课程第一次教考分离。

所谓教考分离,就是把教学和考试分开,根据培养目标、教学目的、教学大纲,制定考核大纲,建立一套包括试题库、自动命题、阅卷、评分、考试分析、成绩管理等各种规章制度完备的考核管理系统。

相对于教考合一而言,教考分离有利于教学考核的公平、公正,有利于教学评价的科学、有效,有利于教风、学风的根本好转,教考分离会使学生认识到,成绩的好坏取决于平时的努力程度,取决于对所学课程掌握与理解水平的高低。

以下是我对本次教考分离的总结:1.考试成绩及试卷分析:政行1班最高分96分,最低分50分,平均分73.5分,及格率96.5%,不及格3人。

本班高分较多,其中85分-100分又24人,占总人数42%,但不及格也出现在这个班。

政行2班最高分96分,最低分65分,平均分72.4分,及格率100%。

但高分较1班少,各分数段人数分布均匀。

结合试卷质量分析,可以看出学生们在单项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和简答题上失分较少,案例分析题上失分较多,说明他们对于识记类知识掌握较好,但对于所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仍有待提高,这与政行专业学生的自身特点有关,但也为我显示了在将来教学过程中需要注意重点讲解和培养的方向。

2.教学目标达成情况:民法总论课程是为政法学院思政、政行专业本科生开设的专业基础课程,在本科生四年的学习中,其起着引导学生进入民事法律科学领域及形成民法思维模式的作用。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学活动使学生正确理解民法的概念,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熟悉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三要素的相关概念和制度,成为掌握民法基本理论,具有独立分析、解决民事法律问题能力的专业初级人才,为全面提升法律素养打下基础。

学习本门课程,第一要特别重视基础理论的学习,准确把握民法的基本性质、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范、基本制度,达到融会贯通。

民法的专业性知识点总结

民法的专业性知识点总结

民法的专业性知识点总结1. 民法概论民法概论是民法学的基础课程,它包括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精神。

民法概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点:- 民法的概念与分类:民法是以定义人民个人和家庭生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体系。

按照内容、对象、性质等方面的不同,民法可以分为一般民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多个分支。

- 公民的法律地位:公民是民法中的主体,其法律地位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两种法律地位。

-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的核心内容,包括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效力、意思表示的保护等方面的知识。

-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合法原则等。

这些原则贯穿民法的各个分支和具体规定,是民法适用的基本准则。

2. 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入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法的知识点包括:- 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支配能力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几种类型。

- 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物权的取得包括依法取得和非法取得两种方式,而物权的转让包括占有、使用、收入和处分等多个方面。

- 物权保护:保护物权主要包括物权归属纠纷、侵权行为、守护物权等方面的知识,其中包括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等。

3. 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规定了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合同法的知识点包括:- 合同的基本要件:合同的基本要件包括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客体、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内容等几个方面。

-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变更等多个方面。

-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合同的履行和违约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包括履行义务、请求履行、履行期届满等多个方面。

4. 侵权法侵权法是民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分支,它规定了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因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法的知识点包括:- 侵权行为的构成和主体:侵权行为是指以过错行为、违反法律或因特殊关系等情形造成损害的民事行为。

民法总论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总论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总论整理

民法总论整理

民法整理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含义一、民法与私法1、市民法与万民法(罗马帝国时期)(1)市民法:“民族精神的体现”,成为民法的渊源(2)万民法:“人类理性的体现”,成为国际私法渊源2、《国法大全》与公私法理论(1)查士丁尼著《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法典》、《新律》(2)注释法学派后将私奔专著汇编为《国法大全》(民刑合一、实体与程序合一)3、公私法理论(由乌尔比安最早提出,是传统经典的分类方法)(1)公法及其特征①含义:规定国家事务及其统治权的法(公权力的界定),是政治社会的法②特征:权力与服从关系;以国家和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强行性法律规范(2)私法及其特征①含义:规定“私”的生活关系的法律(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是市民社会、世俗社会的法,具体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②私法特征:以主体人格独立、自由、平等为出发点;以对“私”的利益的确认、保护和妥善协调为中心任务,以对世俗的人、世俗的需求的关怀为己任;存在大量任意性规范(用以解释和补充私人约定)(3)市民社会是政治社会基础,私法是公法基础二、民商分离、民商合一1、民商分离(1)概念:将民法与商法分离开,各自自成法律(2)标准:事项性质;主体性质(3)意义:能够体现和保障商事活动的效率和安全(4)其他:①商法典主要包括:公司、保险、破产、海商、票据②商法与民法关系: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特别法有特殊规定则优先适用,特别法无特殊规定的则补充适用一般法规定(特别法如果没有自足性,则必须依附于一般法之下)2、民商合一(1)立法上制定民法典,而不制定商法典(2)具体某一类关系则由制定单行法方式来解决(3)原因①民商分立是历史产物,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②商法与民法分类标注模糊(界限不明,易重复或者冲突)③立法技术进步,法典的形式要求(抽象——具体;适用的逻辑顺序)(4)我国尚无统一民法典:内容重复、规定冲突,上下位法适用冲突三、几个概念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前者指以“民法”命名的法律文件;后者指调整“私”的关系的法律2、大民法与小民法:前者指一切民法,后者指不包含民法总则的民法特别法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构成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财产关系及保护1、目标:规范市场关系及商品关系2、内容(1)静态财产关系: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如物权(2)动态财产关系:财产的流转,如债权*权利、义务的大小往往与经济关系中利益多少正相关3、财产关系的保护(1)静态财产关系保护:保护财产静的安全(享有的安全),现有利益的享有不受侵犯(2)动态财产关系保护:保护财产动的安全(交易安全),对取得新利益的保护*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动的安全(二)人身关系1、内容,(1)人格:生命、自由、名誉(2)身份:局限于亲属关系2、特点(1)人身关系具体内容受文化传统、习俗、道德、宗教等影响,地域性强(2)依附于人身关系基础上的财产关系,并不能简单运用市场交换原则(三)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二、我国民法的构成(一)体例形式1、以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为核心2、辅之以民事单行法,如《合同法》及综合性法律文件中的民法规范(二)渊源制定法、习惯、法理、判例(我国尚无判例,只有最高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三)内容构成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物权、债权、人身、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继承)、民事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①任何民事权利与责任都归属于民事主体②大量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需经由民事行为,且民事权利行使须符合民事行为规范③责任是对权利的保障第三节民法的指导原则及民法的解释适用一、指导原则意义1、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2、解释民法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3、民法案件裁决时基本依据(不同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二、具体原则(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1、权利、利益(1)少数有明文规定的权益——权利;多数无明文规定的权益——利益(2)没有规定的权益也受法律保护,但并非所有(取舍的问题);法律不能分散、填补所有的损害(3)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应该分开2、问题(1)无原则的民事调解(2)过度保护原告的利益(基于保护“弱者”利益出发)*保护的民事主体既有原告,也有被告(二)平等原则1、具体内容(1)不承认所有制性质带来的特权(2)不承认行政地位带来的特权(3)不承认经济力量带来的特权2、理解(1)民法是抽象地对人进行把握,所以平等亦是抽象的平等(2)由于是抽象平等,所以并非针对个体,而是群体,是身份(3)采用类型化处理方式,运用制度保护3、发展(1)近代(强式平等),抽象的形式平等(2)现代(弱式平等),社会情绪上的弱者有更多优厚的保护政策(三)自愿原则主要体现为合同关系中的“意思自治”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3、当事人的意愿优先于任意性规范*传统意义的契约自由已经逐渐减少、消亡,国家公权力介入了私的生活领域——相对自由(四)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是指民事主体在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的同时要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利益。

民法总结重点总结

民法总结重点总结

《中国民法学》李开国、张玉敏主编第一章民法概论<一>民法概念:1,意义(了解).2,调整对象(个人认为,这部分内容需要记忆和研习,因为这是学习民法的基石之一,虽然一直没出过题,但是有助于民法整体框架的搭建,我复习的时候,是按简答题的形式复习的.广大考友一定要重视,基础的基础啊,里面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论述,如果自己总结不出来,就要绝对要熟记)3,调整方法(了解)(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4,民法的概念和基本观念:<1>,主体平等;<2>,意思自治;<3>权利本位.(此内容是考试的重点,容易出题,尤其是论述题,好象"意思自治"于04年考过了,本人复习的时候是按论述题的答题套路复习的,此内容的复习切记不要局限与教材,要多加注意其他教材的论述以增加个人的理论水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论述题的答法绝非平时考试的答法可比,对考生的专业语言驾驭能力较高,里面要多加注意权利本位和意思自治,主体平等较好论述)<二>,民法的性质本节可以说是是"出题者与考友的必争之地",本人复习的时候,注意过其他学校的民法入学试题,有很多学校的论述题对这部分内容青睐有加,西政的历年真题也考过这部分.因为这是民法理论的基本,能考出考生的理论知识!1,民法是市民法(市民社会的概念,本人只是简单的书本了解,一直没有领会到其本质的精神是什么,所以希望大家领会的比我多一点,如果大家仅仅为了考试,教材的论述应该可以应付答题了,在这,我就不在多说!记得有道题是"论民法的市民法性质",应该是人大的,大家不要忽视对"市民法的理解")2,民法是私法(本教材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并不透彻,我结合其他教材,把他完整如下)<1>,法学中关于公私法的划分(这是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教材有所论述)<2>,民法是私法:主体是私人;本质是权利;形式上表现为授权性规范.<3>,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确定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确立"私法优先"对社会的意义3,民法是权利法:民法以调整已平等为特征的市民社会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法的维护调动市民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由此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性质.<1>,民法以私法神圣为重要原则;<2>,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3>,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三>,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这一节的内容个人认为属与一般了解,因为,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和商法还有婚姻法的关系在几年前属于理论争议的问题,现在这些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已经渐渐不在有人提起了,故本人复习的时候仅仅是做一般性了解,但是,出于防范的考虑,建议大家至少要有印象!〈四〉,民法的渊源(如果你连这个在复习之前都不知道,那你就要在头上扎个绷带好好复习了)<五〉,民法的适用:1,运用范围(了解);2,运用原则(重点掌握,虽然考题不会直接出到,但是,作为一名有志于民法研究的人,不掌握它,就象上街不穿衣服一样难堪);3,民法的解释(了解)<六〉民法的基本原则本节要求大家一定要读懂,吃透,理解,并且能够很好的用自己的方式在试卷上反映出来!!1,民法原则的概述(了解,对其概念和特征要把握,尤其是特征,非常有可能在论述题中牵扯到)2,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发展(西政早年出过这方面的题,最近几年一直没出过,因为本人喜欢法理,所以对法学的历史很喜欢研究,当时复习的时候,仅仅是以增长知识和兴趣爱好来学习的,从出题的考虑来看,应该不会牵扯到,不过,近年来西政在进行改革,不知会不会对出题风格也进行改革,所以建议大家最好记忆一下)将本人的理解和笔记摘录如下,以补充教材:民法发展史上的两次飞跃:〈1〉,从古代民法向近代民法(古代民法,指罗马法到中世纪末,那时,人与人的关系局限于家族中,均有特定身份,整个社会秩序,也以身份为特征,家族为单位,个人没有独立意志,没有独立自由,没有平等尊重,法律多表现为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称为“义务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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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年第一学期民法总论教考分离总结
本人于本年度第一学期担任2011级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1、2班《民法总论》课程的教学工作。

有幸参与了本门课程第一次教考分离。

所谓教考分离,就是把教学和考试分开,根据培养目标、教学目的、教学大纲,制定考核大纲,建立一套包括试题库、自动命题、阅卷、评分、考试分析、成绩管理等各种规章制度完备的考核管理系统。

相对于教考合一而言,教考分离有利于教学考核的公平、公正,有利于教学评价的科学、有效,有利于教风、学风的根本好转,教考分离会使学生认识到,成绩的好坏取决于平时的努力程度,取决于对所学课程掌握与理解水平的高低。

以下是我对本次教考分离的总结:
1.考试成绩及试卷分析:
政行1班最高分96分,最低分50分,平均分73.5分,及格率96.5%,不及格3人。

本班高分较多,其中85分-100分又24人,占总人数42%,但不及格也出现在这个班。

政行2班最高分96分,最低分65分,平均分72.4分,及格率100%。

但高分较1班少,各分数段人数分布均匀。

结合试卷质量分析,可以看出学生们在单项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和简答题上失分较少,案例分析题上失分较多,说明他们对于识记类知识掌握较好,但对于所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仍有待提高,这与政行专业学生的自身特点有关,但也为我显示了在将来教学过程中需要注意重点讲解和培养的方向。

2.教学目标达成情况:
民法总论课程是为政法学院思政、政行专业本科生开设的专业基础课程,在本科生四年的学习中,其起着引导学生进入民事法律科学领域及形成民法思维模式的作用。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学活动使学生正确理解民法的概念,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熟悉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三要素的相关概念和制度,成为掌握民法基本理论,具有独立分析、解决民事法律问题能力的专业初级人才,为全面提升法律素养打下基础。

学习本门课程,第一要特别重视基础理论的学习,准确把握民法的基本性质、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范、基本制度,达到融会贯通。

第二要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准确运用民法原理,正确分析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地处理民事纠纷。

实行教考分离后,我能够自觉地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基本要求组织教学,注重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求得好的教学效果。

同时从学生的角度,能促使其树立端正的学习态度,努力学习并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内容,经受课程学习结束后的考试检验。

从而形成重教重学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在本门课程后仍有不少同学跟我探讨关于民法的问题,其中不乏同学们在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我总会引导他们用书本上的知识,通过自己的理解来解决问题。

结合上述情况我认为民法总论这门课程基本达到了教学目标的要求。

3.题库缺陷:
由于该门课程第一次实施教考分离,市面上的题库软件还不完善,其中考察的知识点有与课程所用教材不符的情况,甚至有很多错题、重复题等。

因此作为民商法教学小组的成员,我会尽全力做好完善题库的工作,让我们的教考分离更好地发挥在教学和考试及实践中应有的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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