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0年12月) 2010-12-31
上风高科: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7
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9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GM03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运作,加强多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公开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各部门。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条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包括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和联络人。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重大信息事项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下列事项或情形,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一)董事会决议;(二)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三)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定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其他的重要交易。
山西证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XXXX年4月) XXXX-04-1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2、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4、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三)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四)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长期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1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1项、第2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以上;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3%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万;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万。
2010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五期
中注协发布2010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五期)2011年5月3日,中注协发布2010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五期),全文如下:4月25日—4月30日,沪深两市共有307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10年年度报告(详见附表1),其中,沪市139家,深市主板101家,深市中小企业板57家,深市创业板10家。
从审计意见类型看,258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0家上市公司(*ST商务、ST国药、*ST朝华、旭飞投资、*ST丹化、ST太光、*ST德棉、*ST得亨、*ST中农、*ST明科、吉林制药、ST大路B、*ST方向、安妮股份、ST东盛、科达股份、ST松辽、ST昌鱼、*ST 华源、德赛电池、*ST威达、ST方源、*ST东热、ST泰复、*ST炎黄、ST中冠A、*ST宏盛、S*ST北亚、*ST北生和*ST宝硕)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2家上市公司(深国商、*ST沪科、*ST盛润A、华阳科技、东方银星、SST华新、天目药业、新农开发、园城股份、莲花味精、*ST九发和世纪星源)被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7家上市公司(*ST中华A、*ST科健、*ST广夏、*ST创智、*ST东碳、S*ST生化和绿大地)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原因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30家上市公司中,26家主要是因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家主要是因为涉嫌违反证券法受到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1家主要是因为客户认购款今后能否转作收入存在不确定性,1家主要是因为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赔偿责任划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1.*ST商务。
*ST商务在2010年12月31日合并净资产为-102,482.64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存在多项巨额逾期借款、对外担保。
该公司存在多项处于执行以及强制执行阶段的诉讼事项,部分资产和资金账户被查封或冻结,生产经营规模萎缩。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1.1.1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受控状态制度名称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文件编号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第1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规范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负责人包括以下机构和人员。
1.子公司董事会和委派董事。
2.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母公司董事会。
4.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5.母公司负有外信息披露职责的专门机构及人员。
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章重大事项范围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子公司委派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母公司董事会。
第4条各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第5条重大交易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行为。
2.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3.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4.提供财务担保。
5.转让或者受让较大的研究与开发项目。
第6条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本章第5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销售产品、商品。
3.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4.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第7条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包括以下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预计出现资不抵债,即净产值为负值。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大行政处罚。
5.子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6.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8条子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及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第9条其他重大事项。
第3章内部报告程序第10条子公司总裁是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委派董事有重大事项的知悉权且有汇报的义务。
子公司还应指定联络人,负责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报备。
子公司所有重大事项报告负责人对重大事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XX股份公司重大事项通报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通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重大事项通报的基本原则第二条重大事项通报制度是公司的一项重要内部管理制度,重大事项通报是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重大事项通报制度的实施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对于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内容第五条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1)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2)公司股票成交价或交易量发生异常波动时;(23)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24)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新的公司章程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2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26)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2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2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29)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XXXX年12月
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客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持有及申报要求第四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深登记”)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2、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3、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4、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5、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6、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齐峰新材: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公告编号:2020-013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3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04室。
大信在全国设有29家分支机构,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在2019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大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允的原则,顺利完成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大信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1.机构信息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04室。
大信在全国设有29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
大信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以及首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的事务所,具有近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2.人员信息首席合伙人为胡咏华先生。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大信从业人员总数4134人,其中合伙人112人,注册会计师1178人,注册会计师较上年增加74人。
注册会计师中,超过700人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
3.业务信息2018年度业务收入13.01亿元,为超过10,000家公司提供服务。
齐峰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1-18
证券代码:002521 公司简称:齐峰股份公告编号:2011-002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1月17日在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1名,代表股份10311.5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0.0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如下:(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 选举李学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票10311.51万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2选举张仁福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票10311.51万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3选举李安东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票10311.51万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4选举朱洪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票10311.51万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5选举李炳全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票10311.51万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6选举张祥增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票10311.51万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7选举侯本领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票10311.51万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8选举路清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票10311.51万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9选举房立棠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票10311.51万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议案》。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制度
02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制度(A XSD/CXWI-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规范公司运作、保证公司整体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治理准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管理层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所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2)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其中各部门的信息报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公司管理者代表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事务。
本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及信息披露制度负责各重大事项内部通报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管理者代表履行向总经理汇报的义务,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处理第五条公司下属企业的发展规划,应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的部署。
下属企业各年度的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应在制定时报公司审核批准。
第六条公司下属企业应按月向本公司上报经营成果及有关财务资料,提交工作报告。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应及时将经营活动中重大事项的发生及进展、变化情况上报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须提前上报本公司征询意见,并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以保证符合公司整体经营目标的要求和公司监管的要求。
本公司将根据事件的性质和涉及的金额的情况履行不同的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应临时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经营计划和主要经营模式的变化;(2)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等的决定;(3)订立重要合同(包括意向性协议及战略合作协议),可能对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或对公司或衍生品种交易产生影响;(4)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服务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下属企业 5%以上股权的股东,其持有股权或者控制企业的情况发生本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及信息披露制度较大变化;(9)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重大诉讼、仲裁,或涉及投资企业的股东会、总经理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投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13)企业股权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1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15)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6)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投资企业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17)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18)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总经理决定进行更正;(19)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002521齐峰新材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量报告
齐峰新材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量报告一、现金流入结构分析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入为160,053.66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143,573.53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11.48%。
企业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为83,784.57万元,它是企业当期现金流入的最主要来源,约占企业当期现金流入总额的52.35%。
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产生的现金能够满足经营活动的现金支出需求,经营活动现金净增加20,692.72万元。
在当期的现金流入中,企业通过收回投资、变卖资产等大的结构性调整活动所取得的现金也占不小比重,占企业当期现金流入总额的38.27%。
但企业收回投资和变卖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偿还到期债务。
二、现金流出结构分析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出为132,968.88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153,364.5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13.30%。
最大的现金流出项目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占现金流出总额的35.69%。
三、现金流动的稳定性分析2023年三季度,营业收到的现金有较大幅度增加,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稳定性提高。
2023年三季度,工资性支出有所增加,企业现金流出的刚性增加。
2023年三季度,现金流入项目从大到小依次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现金流出项目从大到小依次是: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投资支付的现金;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现金流动的协调性评价2023年三季度齐峰新材投资活动收回资金11,066.99万元;经营活动创造资金20,692.72万元。
2023年三季度齐峰新材筹资活动需要净支付资金4,674.93万元,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所提供的资金满足了投融资活动对资金的需要。
总体来看,当期经营、投资、融资活动使企业的现金净流量增加。
五、现金流量的变化2022年三季度现金净亏空9,821.39万元,2023年三季度扭亏为盈,现金净增加26,894.23万元。
重大事项对外通报制度范本
重大事项对外通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重大事项的识别、评估、决策、披露和跟踪等环节,确保公司重大事项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三条公司重大事项指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债务、重大亏损、重大诉讼、重大决策等。
二、重大事项识别与评估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事项识别与评估机制,对可能构成重大事项的信息进行识别和评估。
第五条当公司发生可能影响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时,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构成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大事项的评估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事项的性质、影响范围、不确定性、投资者关注程度等。
三、重大事项决策第七条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八条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公司在决策重大事项时,应当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因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重大事项披露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重大事项,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重大事项的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临时报告、投资者关系活动等。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重大事项披露后,持续关注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事项的变化及时更新披露信息。
五、重大事项跟踪与监督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事项跟踪与监督机制,对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对重大事项的披露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披露策略和方式。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追究,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同理。
齐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10-11-30
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保荐人(主承销商):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不超过3,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将于2010年12月1日分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实施。
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1、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2、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10年11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及巨潮网站()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特别风险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须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谨慎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本次网下发行将采用按申购单位摇号配售方式,配售对象的每笔申购数量必须是申购单位74万股或其整数倍。
当本次网下有效申购总量超过网下发行数量时,主承销商将按配售对象的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量进行配号,每74万股获配一个号码,最终将摇出10个号码,每个号码获配74万股。
因此请投资者务必注意摇号配售方式将导致网下配售结果在获配数量、中签比例方面与以往同比例配售方式的不同。
4、本次发行中,主承销商自主推荐了20家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
主承销商已经制订了严格的推荐标准和决策程序,最终确定的机构投资者名单已经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
此类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将影响本次的发行价格,若投资者不认可此类投资者及其报价,建议不参加申购。
齐峰新材存在的资本结构问题及对策
齐峰新材存在的资本结构问题及对策作者:翟萌萌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6年第05期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飞速发展,现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最突出的增长点。
据统计,我国民营企业的年产值的增长速度一直高于同期的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
虽然民营企业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民营企业的资本结构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严重影响到企业规模的扩大和自身竞争力的提高。
本文以齐峰新材为例,分析了民营企业的资本结构现状,深入剖析了资本结构问题,提出相应的优化齐峰新材资本结构的对策,以对民营企业的健康成长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
关键词:资本结构问题对策一、齐峰新材的资本结构现状1.资产负债率低于平均水平。
研究表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合理与否对一个企业的资本结构甚至企业的稳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从齐峰新材2012至2014年的资产负债率状况可以看出,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26.98%、34.70%、36.29%。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平均水平大约在40%-60%之间,而齐峰新材的资产负债率与平均水平相比低了大约10-20个百分点,低于我国企业的平均水平。
2.债务期限结构不合理。
一般而言,一个企业的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在50%左右较为合理。
而齐峰新材2012至2014年的流动负债比例分别为 99.62%、99.85%、54.73%,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企业的债务期限结构不合理,负债比例不协调且变动幅度较大。
通过对流动负债内部构成分析发现,短期借款在企业的流动负债中所占的比例达到了60%,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还本付息的压力。
3.股权结构不合理。
一股独大是我国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一种资本结构问题,齐峰新材也不例外。
通过对齐峰新材的股权结构比例进行分析发现,齐峰新材的股权结构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
股东控股比例差距较大,在奇峰新材的前十大股东中,作为第一大股东的李学峰拥有企业30%左右的股权,而作为第二大股东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只拥有不到3%的股权,其他股东所拥有的股权更是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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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分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以下同)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根据《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机构,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3、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5、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带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1、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1)监管部门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3、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1)前述第2项规定的交易事项;(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接受劳务;(5)委托或受托销售;(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诉讼和仲裁事项:(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3)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应当及时报告。
5、重大变更事项:(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5)变更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1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6、环境信息事项:(1)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2)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3)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4)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5)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流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7、其它重大事项:(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6)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8、重大风险事项:(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12)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2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
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包括下属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深交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为对外信息披露的责任人,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下属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第十三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本部门(下属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五条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第十六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1、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2、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3、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4、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