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办法
高值耗材阳光采购管理
高值耗材阳光采购管理引言高值耗材是医疗机构日常运营中必不可缺的一项支出。
为了保证医疗机构的采购活动的公正、透明和高效,高值耗材阳光采购管理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高值耗材阳光采购管理的概念、目的、流程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概念和目的高值耗材阳光采购管理是指通过公开、公正的招标和竞争方式,确保高值耗材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其主要目的是提高医疗机构采购活动的效率,优化供应链管理,降低采购成本,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
2. 流程高值耗材阳光采购管理的具体流程如下:2.1 采购需求确定医疗机构首先需要明确自己的采购需求,包括高值耗材的品种、数量、规格等。
这些需求应该经过医疗机构内部的相关部门评估和确认,确保采购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2 招标公告发布医疗机构会通过公开途径发布招标公告,告知供应商高值耗材的采购需求和相关要求。
招标公告应包含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模、招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2.3 供应商报名与资格审核供应商看到招标公告后,可以选择报名参与投标。
医疗机构会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确保供应商具备满足采购要求的能力和资质。
2.4 招标文件发放通过审核的供应商可以领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包含了详细的采购需求和要求,供供应商参考和编制投标文件。
2.5 投标和开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给医疗机构。
投标截止后,医疗机构将组织开标,公开评审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并根据一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分。
2.6 中标结果公示和合同签订医疗机构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将中标结果公示于公开途径。
中标供应商与医疗机构进行合同谈判,达成一致后签订采购合同。
2.7 履约管理医疗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和售后服务。
3. 注意事项在高值耗材阳光采购管理中,医疗机构需要注意以下事项:3.1 招标公告的准确性和清晰度医疗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应确保公告中的信息准确无误,并清晰地表述采购的要求和条件,避免给供应商造成理解和解读上的困惑。
阳光医疗耗材采购管理制度
阳光医疗耗材采购管理制度1. 引言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耗材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制定本阳光医疗耗材采购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3. 采购流程3.1 采购计划编制1.医疗机构负责人指定采购负责人,由采购负责人编制年度耗材采购计划。
2.采购计划应根据机构的业务需求和预算要求进行编制。
3.采购计划须经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生效。
3.2 供应商选择1.采购负责人根据采购计划,收集供应商信息。
2.评估供应商的资质、能力和信誉度,并形成评估报告。
3.根据评估报告,采购负责人提出供应商名单。
4.供应商名单需经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确定。
3.3 询价和比较1.采购负责人根据采购计划和供应商名单,向供应商发出询价函。
2.收到供应商的报价后,采购负责人进行价格比较和性能评估。
3.在价格合理、性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确定中标供应商。
3.4 合同签订1.中标供应商与医疗机构签订采购合同。
2.采购合同应明确耗材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等关键条款。
3.采购合同需经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生效。
3.5 采购执行和验收1.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采购的耗材。
2.医疗机构负责人指定验收人员对采购的耗材进行验收。
3.验收合格的耗材可以入库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耗材应及时退还给供应商。
4. 耗材管理4.1 入库管理1.入库时应按照耗材的品名、规格、数量进行登记,记录入库时间和供应商的信息。
2.入库后的耗材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摆放,确保库存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4.2 库存管理1.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库存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库存低于安全库存量时,应及时补充采购。
4.3 耗材使用管理1.医疗机构应建立耗材使用登记制度,记录耗材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单位、用途、数量等信息。
2.对于特殊耗材,应使用专人领取和使用,并进行核对和记录。
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值医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社会关注度高的医用耗材。
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2286号)规定的产品类别,具体产品类别以公告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是指按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在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药械平台”)高值医用耗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采购的医疗机构,须采购由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的集中挂网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内的产品,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所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有资质的非-1-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第五条参加全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等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对高值医用耗材交易方式和采购价格有特殊规定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阳光采购及增补周期第七条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暂不定采购周期。
第八条申报产品若出现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企业应结合临床实际使用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个类别,不得多个类别重复申报,凡重复申报者,产品信息一律作废,取消挂网资格。
已挂网产品在增补期间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挂网周期内企业信息及产品信息变更,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服务中心递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经审核合格后予以网上更新。
第十条挂网结果执行后,医疗机构因抢救急危重病人所需且无挂网品种可替代的高值医用耗材,可先采购使用,但企业须在产品采购后7个工作日内递交挂网所需相关手续,-2-待审核通过后予以挂网。
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值医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社会关注度高的医用耗材。
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号)规定的产品类别,具体产品类别以公告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是指按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在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药械平台”)高值医用耗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采购的医疗机构,须采购由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的集中挂网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内的产品,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所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有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第五条参加全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等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对高值医用耗材交易方式和采购价格有特殊规定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阳光采购及增补周期第七条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暂不定采购周期。
增补周期暂定为每个季度一次。
具体增补时间、递交资料内容等信息将在药械平台公布。
完成挂网时间为所有资质审核合格后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申报产品若出现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企业应结合临床实际使用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个类别,不得多个类别重复申报,凡重复申报者,产品信息一律作废,取消挂网资格。
已挂网产品在增补期间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挂网周期内企业信息及产品信息变更,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服务中心递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经审核合格后予以网上更新。
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值医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社会关注度高的医用耗材。
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的通知》(卫规财发 202286 号)规定的产品类别,具体产品类别以公告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是指按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在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药械平台”)高值医用耗材交易系统 (以下简称“交易系统”)采购的医疗机构,须采购由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的集中挂网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内的产品,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所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有资质的非-1-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第五条参加全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等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对高值医用耗材交易方式和采购价格有特殊规定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阳光采购及增补周期第七条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暂不定采购周期。
第八条申报产品若浮现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类别,企业应结合临床实际使用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个类别,不得多个类别重复申报,凡重复申报者,产品信息一律作废,取销挂网资格。
已挂网产品在增补期间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挂网周期内企业信息及产品信息变更,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服务中心递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经审核合格后予以网上更新。
第十条挂网结果执行后,医疗机构因抢救急危重病人所需且无挂网品种可替代的高值医用耗材,可先采购使用,但企业须在产品采购后 7 个工作日内递交挂网所需相关手续,-2-待审核通过后予以挂网。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医用耗材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负责人、采购员等。
第三条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是指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采购活动,并确保供应商能够公平竞争。
第四条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所有采购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第二章采购范围和程序第六条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医药材料等。
第七条采购程序应包括需求确认、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投标报价、初步评审、商务谈判等环节。
第八条需求确认是指采购单位对所需医用耗材的规格、型号、数量、用途等进行明确和确认。
第九条招标公告是指采购单位通过媒体或电子平台公开发布关于医用耗材采购的招标信息,一般应提前30天发布。
第十条资格审查是指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注册资格、资质证书等要求的核实。
第十一条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供应商按照采购需求提出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交付期限等在内的具体报价。
第十二条初步评审是指对投标报价进行初步评估,排除不合格的报价,确定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第十三条商务谈判是指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需求及初步评审结果,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以达成最终合作意向。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十四条采购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采购技能,通过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十五条采购工作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接受供应商的贿赂、回扣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六条采购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与采购相关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
第十七条采购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八条采购工作人员应定期组织供应商的评价和考核工作,对不合格的供应商予以清退。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医用耗材是医疗机构日常运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资,其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为了确保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和高效,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阳光采购工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采购计划和需求确认1. 按照医疗机构的实际需求和规划,制定医用耗材的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品种、数量和预算。
2. 采购计划应根据医疗机构的经营情况和医疗服务需求进行合理调整,确保医用耗材的供应能够满足医疗服务的需求。
3. 针对重要和敏感耗材,医疗机构应与临床科室、质控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确认,确保采购计划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二、采购方式和程序1. 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医用耗材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询价或定点采购等。
2. 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采购程序进行,包括需求确认、信息发布、投标或询价、评标、签署合同等环节。
3. 采购过程中,要确保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禁止干预和操纵采购结果。
三、供应商资质和合同管理1. 医疗机构应设立供应商资质评估制度,对供应商的经营状况、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进行评估。
2. 采购前,医疗机构应与供应商签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要求,确保供应商能够按时、按质供应医用耗材。
3. 采购中,医疗机构要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供应商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四、采购过程监督和风险防控1. 设立专门的采购监督机构或岗位,负责监督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结果的真实性。
2. 对可能存在的采购风险,如假冒伪劣产品、潜规则和行贿等,要加强风险防控措施,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和合法性。
3. 定期对采购工作进行内部审计,查找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以便及时整改和提升采购工作的质量。
五、信息公开和问责机制1.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制度和渠道,将采购计划、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 对不合规的采购行为和人员,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包括行政处罚和司法追究等手段。
3. 对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总结和改进,不断提升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为保证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AA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一)总体目标规范高值医用耗材购销行为,推行网上阳光采购,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统一限价、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促使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价格达到合理价位,降低高值医用耗材采购成本,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统一挂网、属地管理。
(三)实施范围自治区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具有相应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四)适用范围参与自治区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各方当事人。
主要包括: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生产和经营企业等。
(五)采购方式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行先行网上集中交易,完善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库后,分期分批逐步实行集中限价挂网,由医疗机构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在限价下议定采购。
参与自治区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通过AA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械平台,网址:http://******************)开展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六)采购周期阳光采购暂不设定采购周期。
原则上暂定为每年一次集中挂网。
二、采购范围(一)采购目录根据《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结合自治区采购使用现状,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目录按照心脏外科、血管外科、神经外科、眼科、口腔科、骨科、血液透析、消化系统内窥镜、麻醉及介入类(含外周介入类、神经介入类等)等类别进行分类。
2014年首批挂网采购心脏(冠状动脉)介入、心脏起搏器、电生理、神经外科、眼科材料等5类高值医用耗材。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范文(二篇)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范文一、概述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是指通过透明、公开、公正的程序和方式,对医疗机构的医用耗材进行采购。
本制度旨在确保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并确保医疗机构的安全和质量。
二、采购主体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的医用耗材采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社区医疗机构等。
三、采购流程1. 需求确定:医疗机构根据实际需求确定需要采购的医用耗材种类和数量,并制定采购计划。
2. 采购公告:医疗机构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采购公告,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模、数量、质量要求、投标时间等信息。
3. 投标文件准备:供应商按照采购公告的要求,准备完整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函、公司资质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报价等。
4. 开标评标:医疗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评标,评选出合格的供应商。
5. 中标公告:医疗机构通过公开渠道发布中标公告,公布中标供应商的名称和采购结果。
6. 签订合同:医疗机构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合同洽谈,并最终签订合同。
7. 产品交付: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采购的医用耗材交付给医疗机构。
8. 验收:医疗机构对所采购的医用耗材进行验收,确保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9. 结算支付:医疗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结算支付。
四、采购标准医用耗材的采购应符合以下标准:1.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医疗机构的需求。
3. 健康、安全、环保的要求。
4. 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要求。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1. 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 具备生产或销售医用耗材的相关资质和许可证。
3. 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声誉。
4. 具备充足的生产能力和供应能力。
六、采购保密医疗机构对采购涉及的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或机构,以免影响采购的公正和透明。
七、违约和处罚1. 供应商如不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和质量要求交付医用耗材,将面临相应的违约处罚。
2. 供应商如存在虚假宣传、质量问题或其他违法行为,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中标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
医院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制度
医院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制度
为保障医用耗材、高值医用耗材的临床供应及质量安全。
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上网阳光采购暂行办法》、《四川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积分实施细则》制定以下制度:
1.我院医用耗材采购工作,严格遵照《四川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上网阳光采购暂行办法》及《四川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积分实施细则》有关内容执行。
2.凡是属于四川省药招监管平台挂网的医疗卫生材料,一律实行限价上网采购。
3.除部分低值易耗医用耗材外,我院使用的其它上网耗材须全部采购自省集中采购目录。
4.执行上网竞价、零售价规定,主动公开竞价,降低价额,并将降价的利润让利于民。
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有关医用耗材价格的规定。
5.耗材回款时间严格按与配送公司的约定执行。
6.优先采购省内器械生产企业的产品。
7.凡是属于四川省药招监管平台挂网的医疗卫生材料的采购,其配送企业必须是四川省药招监管平台确认的在网企业。
8.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阳光采购积分工作。
9.做好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收集、上报和处理工作。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模版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提高采购透明度和效率,确保医疗机构正常运营和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是指医疗机构采购医用耗材时,充分公开、公正、公平、公正地进行招标、比选和议价等采购活动的过程。
第三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阳光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采购平台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包括网络采购平台和物质采购平台。
第六条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1. 提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信息发布功能,包括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招标公告、技术规范、采购文件等信息;2. 提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在线报名、在线递交投标文件、在线评审、在线中标以及在线签订合同的功能;3. 提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监督和公示功能,包括招标结果、评审报告、合同履行情况等信息;4. 提供供应商管理功能,包括供应商资质审核、供应商信用评价、供应商投诉处理等;5. 提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数据信息分析和统计功能,为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章采购活动过程第七条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活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招标类型和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采购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采购人员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技术规范、采购文件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告,确保供应商充分了解采购需求。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标评标,采用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和客观。
第十一条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活动中涉及的报价、议价等环节,应当进行记录,确保采购价格合理合法,并避免任何对供应商的不当要求。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公示招标结果,并按照合同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
4. 价格监控:建立价格监控机制,对市场价格进行调研和监测,确保采购价格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
5. 质量管理:建立医用耗材的来自量管理制度,包括对采购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验收,并追溯产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信息。
6. 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将采购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对外公开,以便供应商和社会各界监督和评估。
7. 审计监督:建立审计监督机制,对采购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和监督,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通过建立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可以提高医疗机构采购医用耗材的透明度和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同时,也可以防止采购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和不当操作,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提升医疗机构的社会形象和声誉。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
是指医疗机构在采购医用耗材过程中,建立透明、公开、公正的采购管理制度,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采购流程:明确采购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包括制定采购计划、编制采购合同、进行供应商评审等环节,并确保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供应商评审:建立供应商评审制度,根据供应商的信誉、实力、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和筛选,并确保评审过程公开、公正、透明。
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制度
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监管,努力解决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价格混乱、虚高等问题,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各省市将推行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
(1)实行阳光采购的耗材都是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社会反映强烈的品种。
各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耗材的网上阳光采购工作,要把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作为医改工作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卫生系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政风建设的具体行动,责成专人负责,坚定不移地抓好落实。
(2)实行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后,各医疗机构必须通过各地政府指定的网上采购平台按照要求进行网上采购。
(3)医疗机构网上采购的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由医疗机构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自主谈判或公开招标确定;货款结算由各医疗机构根据《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自行结算。
严禁医疗机构与高值医用耗材生产商或经销商进行网下交易,违者严肃查处。
(4)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定期统计分析并公布各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推行和价格情况,引导医疗机构主动规范采购渠道和价格,努力缓解人民群众的看病贵问题。
(5)实施阳光采购后,省卫生健康委将加强对全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数量和价格的监测,适时选择用量大、价格高、价格混乱的品种,进行全省统一招标采购,进一步解决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虚高问题。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一、制度目的为确保医疗机构采购医用耗材的阳光透明、公正合规,规范医用耗材的采购流程,保障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所有医用耗材的采购管理。
三、采购流程1. 采购需求的提出医疗机构各科室负责人应根据临床实际、病例分析等情况提出医用耗材采购需求,并填写统一的采购计划表。
2. 采购计划的审核医疗机构采购管理部门对提交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应包括:采购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采购依据(比如说能源分类评价)、采购方式(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采购预算等信息。
3. 采购人员的选拔和聘任医疗机构应根据采购计划,选派专人进行采购,负责完成采购流程的各个环节。
4. 采购方式的选择医疗机构应根据采购计划的内容、采购预算和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选择最优的采购方式,并于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公告。
5. 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制作对于招标方式采购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制作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并于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发布。
6. 参与投标的资格审查医疗机构应严格审核招标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排除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
7. 招标文件的解答投标人在投标前如有需要,可前往医疗机构现场咨询招标文件的解答问题。
8. 开标和评标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开标和评标,评标应报经评标委员会或采购小组审定。
9. 中标和合同签订招标评审委员会或采购小组应根据评标成果确认中标人,并完成相关合同的签订。
10. 采购合同执行和验收医疗机构和中标人应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在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
四、采购监督管理为加强医用耗材的阳光透明、公正合规采购,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制度,由相关管理人员监督医用耗材的采购流程和执行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制度责任医疗机构的各级主管人员要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确保采购工作规范、公开透明、公正合规。
六、制度宣传为确保医用耗材的采购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医疗机构应开展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管理人员的采购管理能力。
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
XX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一)总体目标实行政府搭建非营利性药械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分批次、分类别将全省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高值医用耗材纳入集中挂网阳光采购,促进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交易公开透明,为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奠定基础。
(二)原则和步骤按照“分步实施,先阳光,后招标”的工作思路,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全程监管的原则。
首先全面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上网采购,待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一段时期,形成丰富的采购数据,根据《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要求,按照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的安排部署,适时启动高值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工作。
(三)组织机构1.领导机构XX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制订全省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及监管工作政策,研究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及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2.管理机构XX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拟订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研究确定采购批次和类别,开展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
3.工作机构XX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服务中心”)接受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领导,负责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4.监督机构XX省监察厅派驻卫生厅监察室负责对参与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部门及其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四)适用范围参加全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采购服务中心等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
(五)公告方式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所有公告、通知、信息均通过XX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药械平台”)发布。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1.引言医用耗材在医院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使用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和医疗质量。
为了落实国家政策,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本院对医用耗材采购工作制定了《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
2.目的为保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透明、公开、公平、公正,减少采购成本,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提升医疗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采购医用耗材的相关单位。
4.工作流程4.1 采购计划•各部门根据需要,提出医用耗材采购计划。
•相关部门统筹评估后,按照其需求确定采购数量和种类。
•采购计划提交采购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转发财务部门审核。
4.2 采购公告•采购部门制定采购公告,公告要求包括采购商品名称、数量、标准、技术要求、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截止时间等内容。
•采购公告发布后,在本院网站上做公示,还要发布到政府采购网站上。
4.3 技术规格书和投标书•采购部门根据品种制定对应的技术规格书。
•供应商根据采购公告要求,制定投标书,确保投标书符合要求。
4.4 投标资格审查•经过初步评估后,进行投标资格审查。
•根据相关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身份审核、信用审核等。
•需要提供资格证明。
4.5 投标•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发布采购公告。
•供应商根据技术规格书和投标书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采购部门组织招标委员会评标。
4.6 中标评定•招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定中标供应商。
•评审过程需记录,评审结果公告于本院网站和政府采购网站上。
4.7 商务谈判•采购部门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
•签订合同前,商务谈判方案须提交质量管理部门审核。
4.8 合同签订•采购部门与中标供应商按照规定签订合同。
•合同须评审,评审通过后才能签署。
•合同签订后,需进行备案核查。
5.评价标准•采购时间:是否遵守采购计划、投标时间、颁发中标通知书时间、签订合同时间等。
•质量要求:商品的质量和技术标准是否达到预定标准。
2023年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
2023年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医用耗材是医疗机构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物品,对于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医用耗材的采购管理,确保阳光透明、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制订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工作目标1. 确保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公开透明,遵循程序规范,实现阳光采购的目标。
2. 优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确保医用耗材的及时供应。
3.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确保采购过程中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4. 加强采购监督,规范供应商行为,确保采购品质量和安全。
二、采购组织机构和职责1. 设立医用耗材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
2. 采购部门应当定期与相关科室、供应商进行沟通,了解医用耗材的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动态,并制定采购计划。
3. 采购部门应当依法组织采购活动,加强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和经营状况的监督,确保供应商的合法合规运营。
三、采购流程1. 采购计划编制:医用耗材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需求情况、预算限额等因素,确定年度、季度或月度的采购计划。
2. 公告发布:采购部门在本地区或全国性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明确采购物品名称、数量、质量要求、投标截止日期等信息,以确保公平竞争。
3. 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部门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包括法人资质、生产经营状况、是否履行过合同等情况。
4. 投标评审:采购部门组织相关科室、专家进行投标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
5. 合同签订:中标供应商与医疗机构签订采购合同,明确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时间等具体细节。
6. 供货验收:医疗机构在供应商交货后进行验收,确保所购物品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
7. 招标结果公示:采购部门在规定的媒体上公示招标结果,确保公开透明。
四、供应商行为规范1. 供应商应当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2. 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交货时间提供物品,不得擅自调换或变更商品规格、型号等。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一、背景介绍为了加强医用耗材的采购管理,确保采购流程的透明、公正和规范,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我单位制定了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
二、采购目标1.确保医用耗材的品质和安全性;2.优化采购流程,提高工作效率;3.加强供应商管理,维护采购秩序;4.推动阳光采购,实现资源的公平分享。
三、采购流程1.需求确认:各科室提出医用耗材的采购需求,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数量。
2.制定采购计划:采购部门根据需求情况和库存情况,制定医用耗材的采购计划。
3.招标公告:采购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4.投标评审:采购部门对供应商的投标进行评审,评估其技术能力、信誉度和报价情况。
5.中标公示:采购部门公示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6.供货验收:采购部门对供货的医用耗材进行验收,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7.支付结算:采购部门按合同约定和供应商提供的发票进行结算,确保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8.问题处理:如有采购过程中的问题或纠纷,采购部门负责处理并及时反馈。
四、供应商管理1.供应商准入:采购部门对供应商进行准入评估,评估其资质和信誉,确保供应商具备供货能力和良好的服务态度。
2.供应商考评:采购部门定期对供应商的供货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考评,评估其绩效表现。
3.供应商奖惩:对供应商的供货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奖惩,以激励供应商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4.供应商退出:对供应商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供货质量和服务质量长期不达标的,采购部门有权决定终止合作。
五、阳光采购1.信息公开:采购部门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途径,及时公开采购信息,包括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
2.采购公示:采购部门公示招标过程和结果,确保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3.招标文件透明:招标文件必须编写清晰明确,公开列明采购需求和标准,不得含糊其辞或给某一供应商特殊待遇。
4.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必须公示,包括中标供应商的名称、价格等信息。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范本(二篇)
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单位实际情况,为了规范医用耗材的采购工作,保证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采购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二条医用耗材的采购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医用耗材的质量和合理使用。
第三条采购人员应具备专业素质、职业道德,保证采购活动的公正和高效。
第四条采购活动应公开透明,所有采购信息应在合适的范围内公开,确保有关单位和个人能够充分了解采购情况和程序。
第三章采购计划第五条医用耗材的采购应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需求和采购额度。
第六条采购计划应根据医疗单位的实际需要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编制,确保采购活动的合理性和效率。
第七条采购计划应报经上级单位审批后才能执行。
第四章供应商的选择第八条医用耗材的供应商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质,同时能够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供货能力。
第九条供应商的选择应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评审和评比。
第十条供应商的选择应经过专业人员的评审和评比,确保选择的供应商具备合法资质和商业信誉。
第五章采购程序第十一条采购程序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采购程序包括需求确认、招标公告、供应商评审、中标通知、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六章合同管理第十三条采购活动应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十四条采购合同应具备法定合同的基本要素,规定采购产品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价格、交货时间等。
第十五条采购合同的履行应监督和检查,确保供应商按合同要求提供产品。
第七章质量监督第十六条采购活动应加强对采购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采购人员应抽查采购产品的质量,如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采购产品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向供应商反馈,并要求供应商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
第八章违约处理第十九条供应商不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产品的,应按照合同规定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采购人员不遵守采购程序和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违纪处理。
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采购行为,降低高值医用耗材虚高价格,保证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值医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社会反映强烈的医用耗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统一申报、集中挂网、网上采购、信息共享、统一监管的方式,由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在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械平台)的耗材采购系统(以下简称“耗材系统”)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采购。
第四条采购目录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规范》规定的相关类别产品。
自治区定期对挂网交易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并建立相关产品的新增及淘汰机制。
第五条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有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全部参加阳光采购。
鼓励其他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自愿参与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第六条阳光采购坚持以自治区为单位的集中采购,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增强医疗机构在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中的参与度,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统一挂网、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自治区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各方当事人。
各参与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若国家或自治区对高值医用耗材交易方式和采购价格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领导机构是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药采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涉及阳光采购工作重大事项由药采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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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采购行为,降低高值医用耗材虚高价格,保证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值医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社会反映强烈的医用耗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统一申报、集中挂网、网上采购、信息共享、统一监管的方式,由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在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械平台)的耗材采购系统(以下简称“耗材系统”)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采购。
第四条采购目录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规范》规定的相关类别产品。
自治区定期对挂网交易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并建立相关产品的新增及淘汰机制。
第五条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有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全部参加阳光采购。
鼓励其他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自愿参与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第六条阳光采购坚持以自治区为单位的集中采购,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增强医疗机构在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中的参与度,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统一挂网、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自治区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各方当事人。
各参与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若国家或自治区对高值医用耗材交易方式和采购价格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领导机构是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药采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涉及阳光采购工作重大事项由药采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药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一)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组织、协调、实施自治区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定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规范和业务流程;建立和管理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指导、监管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审核阳光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等,并将阳光采购结果通报有关部门;负责对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过程中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对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高值医用耗材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汇总、公布,并按规定及时做出相应处理;承担自治区药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高值医用耗材市场价格调查;负责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备案和公示;对高值医用耗材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高值耗材阳光采购列入医保报销范围的中标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监督指导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规范结算工作。
(四)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挂网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资格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材料,对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自治区食药局)负责对高值医用耗材企业所提供的各种资质及证明材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依法加强对高值医用耗材质量的抽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自治区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自治区高值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发展的指导,确保高值医用耗材的正常生产。
(七)各盟市、旗县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盟市、旗县药采领导小组)负责本级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采购工作的管理体制,确定专门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各盟市、旗县药采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进行组织管理,负责本辖区配送企业的变更和日常管理,监督管理合同执行情况,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药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负责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建立自治区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专家库;负责对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评审全过程及各方当事人的监督;负责调查、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第十条自治区药采中心作为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工作机构,负责阳光采购的具体实施和操作。
依据实施方案,编制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文件,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审核并公布;受理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产品资质证明文件等,对高值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并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负责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平台技术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和设备维护,提供相关服务和技术支持;向医疗机构和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定期统计分析医疗机构和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网上耗材采购、配送、回款情况,做好网上监控;维护和管理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及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产品的基础信息;根据自治区食药部门发布的高值医用耗材质量、不良反应、企业不良记录等信息,按规定及时作出相应处理;报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要求的信息和统计资料,组织相关业务技术培训;协助调查和处理相关申投诉和举报。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十一条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行先行网上集中交易,完善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库后,分期分批逐步实行集中限价挂网,由医疗机构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在限价下议定采购。
第十二条高值耗材阳光采购暂不设定采购周期。
第十三条产品要按照注册时的主要适用范围进行申报,不得跨类别同时申报;若出现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企业须结合临床实际使用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个类别,不得多个类别重复申报,凡重复申报者,取消相关产品挂网资格。
已挂网产品在采购过程中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四条高值医用耗材挂网结果执行后,对挂网产品不能满足需求的,根据临床使用实际,企业和医疗机构可向自治区药采中心提出新增产品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的产品,给予补充挂网采购。
第十五条采购过程中企业及产品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向自治区药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审核合格的,可在网上更新。
第四章价格管理第十六条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实行参考价格、采购限价、交易价格的动态管理形式。
自治区定期对参考价、限价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参考价格是由申报挂网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经销商在耗材系统填报的、供医疗机构在实际采购时作为参考的价格。
参考价作为重要的参照指标体现在自治区药械平台耗材系统的交易中。
企业须向自治区药采中心提供真实、有效的价格信息资料;在集中挂网采购过程中,若挂网企业在国内其他省(市、自治区)同产品有最新的中标价(挂网价)的,须在中标(挂网)价格公布内30日内书面提交自治区药采中心备案。
企业提供的参考价格经核实,凡发现企业弄虚作假或隐匿不报的,一律取消集中挂网资格。
第十八条采购限价是经过一段时间运行,按照一定规则对有实际交易产品确定的全区统一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在采购时,只能在采购限价下议定成交。
采购限价由自治区参照各省中标价、医疗机构实际交易价格以及市场价格等按照一定规则统一制定,定期调整。
生产企业接受限价的产品,形成阳光采购交易目录,不接受的取消挂网资格或列入重点监控限额采购。
首次挂网的产品暂不设定采购限价。
第十九条交易价格是医疗机构在自治区药械平台与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经销商议定的实际成交价格。
鼓励医疗机构联合采购,进一步降低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有国家和地方政策性价格调整的产品,应按照政策规定执行采购价格。
自治区药采中心通过耗材系统对成交产品的交易价格实行实时监控。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相互串通操纵采购价格、采购价格异常波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正常采购的情况,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价格公示制度,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机构要依托自治区药械平台适时向社会公开高值医用耗材参考价、限价等信息;高值医用耗材的交易价格等信息在耗材采购系统内进行公示,实现数据共享。
第五章采购和配送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根据临床使用需求,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考虑临床疗效、质量标准、科技水平、应用范围等因素,从集中挂网目录中遴选所需医用耗材,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并与挂网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协议,明确产品、规格、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使用纳入阳光采购的类别产品目录范围内的高值医用耗材必须通过自治区药械平台进行采购,全部实行电子化、信息化交易,所选高值医用耗材品种、价格、生产厂家等信息要公开、阳光、透明,禁止网外采购。
医疗机构因抢救急危重病人所需且无挂网品种可替代的高值医用耗材,可先采购使用,企业须在产品采购后15个工作日内递交挂网所需相关手续,进行备案挂网。
如生产企业提供资料不符合挂网要求的,各医疗机构不得再备案采购该产品。
第二十五条生产企业是高值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鼓励有条件的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由生产企业委托符合要求的医用耗材经营企业配送。
委托配送的,生产企业应选取符合条件的配送企业并确认委托关系,接受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不得转委托。
第二十六条在采购过程中,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可向医疗机构所在盟市药采管理机构提出配送企业变更申请,经核实后可解除或变更委托配送关系。
第二十七条生产、配送企业应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订单,并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组织货源,履行配送义务和伴随服务。
第二十八条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购销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向医疗机构提供挂网目录品种,不得以非挂网目录产品替代已挂网产品。
企业配送的高值医用耗材的名称、规格、包装、材质等须与自治区药械平台公布的挂网信息完全一致。
医疗机构须对配送产品的相关证照进行仔细查验,并在产品验收入库后进行收货确认。
对产品质量、有效期、包装、订单数量及破损、无中文说明书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情况的产品,医疗机构有权拒绝接收。
第二十九条建立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产品和服务信誉考核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医疗机构收货后需根据实际情况在耗材系统上完成售后服务、配送服务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评价。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机构可申请退货:(一)产品存在缺陷、需要召回或食药部门通报质量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可以无条件退货,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企业承担;(二)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协商一致同意退货的;(三)其他应当退货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