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及预防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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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主要应采取哪些措施

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主要应采取哪些措施

七.《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专题教师:杨颖秀参考题目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主要应采取哪些措施?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是指中小学校学生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遭受的身体伤害、精神伤害以及死亡事故。

不包括中小学生遭受的财产损失,也不包括教育工作者受到的伤害。

针对学校特殊环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学校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明确学校各部门和教师在校期间各个方面、各个时间段,甚至各个场合的安全工作职责,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特别要重视制订好食品卫生、楼道疏散等各类安全应急制度和有关家长安全教育监管方面的制度,使安全教育与管理制度有效覆盖到学生校内校外的各个时空、各个方面和各个角落。

2.加强安全教育。

安全事故重在预防,学校和监护人要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高度重视学生安全教育,要充分利用墙报、校报、广播、国旗下讲话、班会、警校共建等载体,根据学生年龄和学习生活实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周”、安全生产月”等主题教育活动。

要不厌其烦地根据季节特点开展预防传染病、森林防火、防溺水、食品卫生、交通安全、活动安全教育,以及在家和校外安全防护知识教育,切实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护能力,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要利用家长学校”、小手拉大手’等形式,加强对家长的安全教育,切实转变家长教育观念,提高家长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监护意识,实现家校共育目标。

3.重视活动安全管理。

一是外出活动要准备充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规定,学校组织儿童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要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组织外出活动的时候,一定要保证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要对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责任人及应急措施等做好充分计划和安排。

要尽可能地配备足够的教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二是要根据学生身心状况开展活动。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中,归责原则是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的基本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就从根本上推翻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基本依据。

因为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既然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就只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依据《办法》“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也不能成立。

《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这个规定和公平责任原则有一定区别。

在我国民法中,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这个原则实际包括三个要点:一是责任双方均无过错;二是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财产状况;三是通过法院的判决,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但根据《办法》第26条,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完全适用公平原则。

交强险保险条例。

首先,对第一个要点,《办法》只是提到学校无责任的情况,没有具体说明受伤学生自身有过错的情况,因而第一要点不完全具备。

其次,公平原则的第三个要点显然也没有具备。

第26条只是规定学校可以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那么,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主要适用什么原则呢?《办法》的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学⽣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适⽤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是学⽣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对于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店铺⼩编将在以下内容为您回答。

⼀、学⽣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过错责任原则的适⽤。

1、学⽣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过错责任。

2、未成年学⽣受到损害和未成年学⽣造成他⼈损害两种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都适⽤过错责任原则;3、第三⼈侵权致未成年⼈遭受⼈⾝损害时的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的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

在处理学⽣伤害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在⼀定条件下也应当适⽤。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当事⼈对损害的发⽣均⽆过错,法律⼜⽆特别规定适⽤⽆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责令加害⼈对受害⼈的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合理地分担损失的⼀种归责原则。

在学⽣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适⽤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学校承担公平责任,须满⾜以下条件:第⼀,在确定责任时,只有在不能根据过错确定责任,或依据过错确定赔偿明显有失公平,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公平责任原则;第⼆,虽然学校的⾏为没有过错,但却从该⾏为中有所受益,应承担公平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可判令学校承担公平责任。

⼆、学⽣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1、发⽣学⽣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的监护⼈;2、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式救助。

3、发⽣学⽣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伤亡事故的,教育⾏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民政府和上⼀级教育⾏政部门报告。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条结伙⽃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责任归责原则

中小学生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责任归责原则
( 吉首 大 学法 学 与公 共 管理 学 院 , 南 吉首 湖
李长友
460 ) 100
摘 要 : 中小学生体 育伤 害事故中 , 在 学校 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 责任原则 。当学生是无 民事 行为能力人 时 , 于校方 对 的过错认定应适 用过错推定规则 ; 当学生是限制 民事行为 能力人 时 , 对于校方 的过错认 定应 适用一般过错 责任原则 。这 样 , 于实 利 现学生与学校 之间的利益平衡 。 关键 词 : 中小学生 ; 体育伤害 ; 学校 ; 赔偿 ; 责原则 归
o he p r ft c o l .W he t de t r tl pe s n t ol g lc p ct n t a to he s h s n su n sa e si r o swi n e a a a i l h y,p e u to ffu ts o l e a o t d r s mp in o a l h u d b d p e
中图分 类号 : 87 3 G 0 . 文献标 志码 : A 文 章编号 :0 1— 14 2 1 )9—09 — 4 10 9 5 (0 2 0 0 1 0
Rep n iit mp tt n P icpeo p r n u i rma ya d MideS h os s o s l yI uai rn il fS o t Ij re i P i r n d l c o l bi o s 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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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一)校园伤害事故归责1、过错责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根据此条规定,学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基础前提是单位有过错。

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推定虽然在实质上是过错责任,但究其目的是加强侵害人的责任更好地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基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中能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在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或自身受到不法侵害的,可以适用该原则,即是学校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情况下推定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校园伤害案件中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学校与学生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如果适用该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将会加重学校负担,学校为免责会减少各种有可能形成责任的活动,如春游、做实验等活动,不利于学校实施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事实上已有许多学校已取消了学生集体活动。

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使校园伤害案件不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指导司法实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已被广泛接受,这里笔者已无需多议。

2、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此项规定就是公平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没有过错是指:第一、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第二、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第三、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适用公平原则应严格掌握以下几个问题:(1)公平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调整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它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不能适用后才选择的一种归责原则。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十条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危及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安全 的山体、水流进行定期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告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采取禁止使用或者通行、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 标志等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新建中小学校的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 施,防治地质灾害。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六)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七)对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辐射材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和 管理制度,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并对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贮存,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运 输、处理;
第五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 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伤 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十二)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
(十三)建立健全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做好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与应对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与应对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与应对办法在学校中,时常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况。

这些事故不仅给学生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还对家长和学校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因此,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与应对办法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教育意识、安全教育、事故预防、急救措施、事故报告、家长沟通、学校责任七个方面展开回答,以期对这一问题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进一步的探讨。

教育意识:教育意识的提升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至关重要。

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学校应将伤害事故的案例融入到教学内容中,引导学生分析案例的原因和教训,从而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安全教育:学校应该制定全面的安全教育方案,包括日常活动中的危险预防知识和相关技能的教授。

针对不同年龄的学生,还可以设立不同的安全教育课程,以适应他们的特点。

同时,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安全意识的培养,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疏散演习,以提高学生遇险时的处理能力。

事故预防:预防胜于治疗。

学校应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行为的约束和管理。

例如,在实验室和体育场所等敏感区域,学校可以设置警示标识,明确禁止学生的相关行为。

此外,学校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巡查学校各处风险点,并进行及时的整改和维护。

急救措施:当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急救措施至关重要。

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师进行急救培训,提高其急救水平。

此外,学校还应建立健全急救设施和药品配置体系,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施救。

事故报告:一旦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及时的事故报告能够帮助学校更好地了解事故的经过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学校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发生后的报告流程和具体要求。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事故报告的收集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改善安全管理措施。

家长沟通:学生伤害事故不仅仅对学校造成了影响,对家长来说也是一份巨大的困扰。

因此,学校应与家长保持紧密的沟通和联系。

学校应定期组织家长会议,向家长介绍学校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情况。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上应遵行什么原则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上应遵行什么原则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上应遵行什么原则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上应遵行以下几个原则:1.依法依规原则: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同时,学校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完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和规章制度,确保事故处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2.保护学生权益原则: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把保护学生的权益放在首位,尽可能减少事故对学生造成的伤害和影响。

学校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帮助学生恢复健康,并做好后续关怀和照顾工作。

3.告知与保密原则: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告知相关当事人事故的真相和处理进展情况,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同时,学校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随意泄露事故细节和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4.公正公平原则: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公正公平地对待所有相关当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学校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公正判断和处理,确保事故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5.及时处理原则: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置和救助,防止事态扩大和恶化。

学校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及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信息。

6.教育与改进原则: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学校应当总结事故经验教训,改进管理方式和教学方法,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7.举证责任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负有举证责任。

学校应当积极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学校应当依据证据进行客观公正的处理,保障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协商和解原则: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积极与相关当事人进行协商和解。

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避免事态升级和矛盾激化。

在协商过程中,学校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意见,努力达成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则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则

处理学⽣伤害事故的原则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及其后果有⽆过错、过错⼤⼩,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损害赔偿,应是处理学⽣伤害事故遵循的⼀般原则。

学校对在校期间发⽣的学⽣伤害事故是否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学校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的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为⼈的过错为归责依据,其前提是对⾃⼰的过错⾏为负责。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60条规定,“在幼⼉园、学校⽣活、学习的⽆民事⾏为能⼒⼈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受到伤害或者给他⼈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根据这⼀法律规定,学校对⽆民事⾏为能⼒⼈(即10周岁以下的学⽣)承担赔偿责任适⽤过错责任原则。

该条法律规定虽然对限制民事⾏为能⼒⼈(即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学⽣)未作规定,但根据该条款对学校需尽较多照管义务的⽆民事⾏为能⼒学⽣承担责任以有过错为前提的精神,可以推导出对学校需尽照管义务相对较少的限制⾏为能⼒⼈承担责任,也应当以学校有⽆过错为必要条件。

可见,学校承担学⽣在校⼈⾝损害赔偿责任的⼀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应适当赔偿,⽆过错即⽆责任,就不予赔偿。

 同时,在对学校过错的认定上,也应依法从严掌握。

根据民法原理,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为⼈预见到⾃⼰的⾏为可能产⽣损害后果,仍希望其发⽣或放任其发⽣。

过失,是指⾏为⼈对其⾏为结果应该预见或能够预见⽽因疏忽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信,以为其不会发⽣,以⾄造成损害后果。

根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在⼀般侵权⾏为中,只要⾏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中常用的归责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中常用的归责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中常用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认和承担法律责任时必须依照的标准和准则。

学校教育活动是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侵权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这种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四项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这个原则主要强调的是谁犯错谁就承担错误,谁犯的错误大,谁承担的责任就大,比如,学校的房屋因年久失修导致在里面正常上课的学生被砸伤,这时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主要在于学校,所以学校承担学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也称为过失推定,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在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时候,家长能证明伤害是由学校导致的,但是学校不能证明伤害不是自己的导致的,就假定伤害就是学校导致的,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这个原则主要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的伤害事故。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造成损害时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原则,来判定当事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这个原则前提是双方都没有错的情况下使用,比如张三的孩子和李四的孩子在一起玩耍,玩游戏中张三的孩子把李四的孩子眼睛弄伤了,法院站在公平的角度就会让张三给予李四一定的民事补偿。

4.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也称为无过失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后,当事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

比如,司机正在正常的行使,一个行人闯了红灯被撞,此时司机没有错,行人有错,但是法律站在要保护弱者的角度,也会让司机给行人一定的赔偿。

以上四个原则学校伤害事故用的最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要注意对四个原则的灵活把握。

中小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应急处理的原则及其实施

中小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应急处理的原则及其实施

中小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应急处理的原则及其实施近年来,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在中小学频频发生,这不仅给学生、学校、家庭带来了创伤,而且对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带来了不良影响。

因此,如何有效处理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创建和谐校园,便成为教育管理者必须重视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为此,本文特从理论上进行探索,提出中小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应急处理的基本原则。

一、将意外伤亡降到最低程度原则及其实施这一原则是指意外伤亡事故发生后,学校领导和教师应沉着应对,积极主动、措施果断、科学施救,不麻痹大意,不掉以轻心,尽最大的努力抢救受伤学生,及时消除可能危害学生的安全隐患,避免学生因救治措施不力而再度受伤害,将意外伤亡降到最低程度。

制定这条原则的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二是由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布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八款: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以后,如果“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1]。

这两个法规都指出了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救治学生,避免事态扩大,不能加重不良后果,应将伤亡降到最低程度,如果措施不力,使伤亡事故扩大,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贯彻这一原则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树立生命第一,救人第一的理念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先不要考虑受伤害学生和肇事者之间的纠,不论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是谁的过错、谁要负责,暂不追究这些责任,学校首要的任务是先抢救受伤学生。

这不仅是学校道义上的责任,也是学校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种救助义务是无条件的。

学校校医没有把握救治的,应立即送往医院或急救中心治疗。

为了不耽误治疗时间,学校可以先行垫支医疗费。

如果未及时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或者因胡乱处理、浪费时间导致延误治疗,或者简单处理后认为病情已稳定而不再关心,结果造成病情恶化,学校将要被追究过失责任。

学生意外伤害预防安全制度

学生意外伤害预防安全制度

学生意外伤害预防安全制度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应对措施(一)创造安全的外部环境中小学生的安全是社会的系统工程。

学校和家庭不可能承担其所有的监护责任,还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从每个细节做起。

1.建立“三位一体”的联控联防长效机制,形成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安全防护体系。

比如,公安、交通、工商、消防、卫生防疫与教育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消防、交通、市场经营秩序和食品卫生安全,消除各种隐患,时刻关注孩子们的健康成长环境。

深入开展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盗窃、敲诈、抢劫师生财物、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应主动和公安机关联系,聘请公安民警为学校的法制校长和校外辅导员,通过法制讲座,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帮助和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健全和完善校园周边的安全防范机制。

发生学生被敲诈后,应主动和派出所联系,在重点路段、部位和地区要求加强警力巡逻,防止拦路抢劫、勒索和伤害学生案件的发生。

在学校附近的十字、丁字路口应设立减速标志和警示标志,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加强和社区的联系。

只有建立和完善了联控联防的长效管理机制,才能确保校园的安定稳定,优化育人环境。

2.建立社会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使损害赔偿社会化。

学校每年向学生宣传意外伤害险,组织学生购买由个人只承担三分之一金额的教育局统一指定的意外伤害保险。

(二)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

1.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学校领导应本着对党的教育事业,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好处,维护社会不乱,政治不乱的高度动身,增强抓好学校安全的任务感、责任感。

严厉执行学校安全事情划定,讲安全、抓安全,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学校领导对教师、学生乃至家长均要增强安全教育。

掌握一些突发事件来临时求生的方法。

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季候、地域、环境等不同特点选择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师生承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突发事件等安全知识的教育。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解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解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43cb85fb-715c-11ec-bc32-7cb59b590d7d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措施]口译与LPAR;《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2021-07-0308:15:29)一、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在学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

二、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合理、及时和适当三、学校举办者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1.办学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调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学校的责任1、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2、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体系,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的安全隐患;3、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4.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并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差异,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7条第二款)监护是指依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其中监督人和保护人称为监护人,被保护人称为被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实施意见》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监护按照设定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五、学生的义务1、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2.避免和消除危险。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伴随着学校的发展和学生数量的增加,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频率也有所增加。

如何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再次发生成为了学校和社会各界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展开讨论,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事故责任的界定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首先需要明确事故责任的界定。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结果,可以将责任分为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等不同方面。

对于学校方面的责任,可以从教育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完善等方面进行界定。

教师方面的责任可以从教育教学的规范与安全意识等方面进行分析。

学生及其家长的责任可以从学生违规行为、家长教育责任等方面进行界定。

二、积极采取应急措施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至关重要。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同时,在学校每个角落都设立应急设备,如消防器材、急救工具等,以便能够快速进行应急处理。

在发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第一时间对伤者进行救治和安抚,确保伤者的生命安全。

三、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学生伤害事故,要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以确保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应成立相关专门机构,负责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结果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要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以警示其他教职员工严守教育底线。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为了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和教师的安全意识。

通过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习等活动,提高学生对安全问题的认识。

此外,学校还应定期邀请专业人士进行安全讲座,向学生、教师和家长普及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五、加强监督检查为了确保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学校可以通过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及时向学校提供改进建议。

同时,加强对学校的巡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问题严重的学校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侵权责任法》中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教育作文文档

《侵权责任法》中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教育作文文档

《侵权责任法》中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2010年7月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正式开始实施。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侵权责任法》用了三个条款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与以往有关规定相比较,在归责原则方面发生了重大的变动,直接影响到了学校在学校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这就要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必须认真学习和理解《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在学校的安全工作中采取相应的对策,以避免因此引发的法律纠纷。

一、《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的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法院在审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件时都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即《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这两个司法解释当中,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当中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担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除此之外,教育部于2002年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北京市、上海市等地也陆续出台了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但是,这些规范法律效力较低,且在侵权责任的确定、免责事由、赔偿标准等问题上规定不一。

二、《侵权责任法》中的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共有三个条款对学生伤害事故加以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十周岁以下的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

该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以往的法律规定当中,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仅仅是过错责任,即只有在受伤害的学生和家长证明学校在事故的发生当中具有过错,学校才承担责任。

而在《侵权责任法》中,将其更改为了过错推定责任,即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之后,首先推定学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与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与责任

(1)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2)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则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具体规定,参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第三人的责任。
四、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的责任承担规则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当事人
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在实体法律关系上,学校应当是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赔偿责任的承受者。在诉讼法律关系上,学校应当是被告,受到伤害的学生向学校请求损害赔偿。
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是受到伤害的学生或者他人。受到伤害的是学生的,学生是赔偿权利主体,如果该学生是未成年人,在诉讼中作为原告,其亲权人或者监护人是监护人。至于学生自己应当承担责任或者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侵权法的规定确定责任,学校不是当事人,不是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订立有学生伤害事故保险合同的,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确定赔偿关系。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需要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学校是赔偿义务主体,赔偿权利主体可以继续向学校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三、三种不同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类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其条件非常清楚,即受到损害的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受到伤害的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是否予以区分,其实在1988年制定《民通意见》时,就想解决的,但都没有提出解决的办法。在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时对此也没有解决。在制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仍然采取同样的归责原则处理。《侵权责任法》根据实际情况和侵权法法理,最终作出这样的规定,确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人身损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解决了这个问题。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被侵权人主张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要件。证明成立的,直接推定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有过失。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主张无过失的,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校制度)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校制度)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校制度)(用心整理的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欢迎下载)作者:------------------------------------------日期:------------------------------------------精品文档可以编辑!!放心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正当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学校举行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五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守依法、客观公正、公道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责任明确、处理及时。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六条教育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学校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工作制度,监视学校落实预防伤害事故的措施。

第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对学校的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态和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视、检查,指导学校改进卫生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法活动,指导和监视学校做好校内治安、消防工作。

工商、文化、规划、建设、质量监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的安全监视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举行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地方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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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及预防对策研究中文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己成为学校、家庭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由于我国在法律上对此类事故的规定都存在着原则性太强、缺乏可具体操作性等问题,使得学生伤害事故在寻求司法解决途径时存在重+霞障碍。

这种状况既破坏了学校与家长之间的关系,又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

笔者认为,寻求合理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当前伤害事故理论研究和专项立法、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集中探讨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以及事故预防问题。

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问题展开:一、论述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与特点、类型、危害。

从概念上看,判定末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必须坚持时窄条件、受伤害者‘的学生身份和人身损害后果的统一,并从概念入手,明确本文所研究的伤害事故范围及其特点;从类型上看,本文主要就最常见的事故形式进行了概括分析,按事故发生地点分为校内常见伤害事故和校外常见伤害事故;从危害上看,分析了学生伤害事故给受害学生本人及其家庭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二、论述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要准确认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巾的责任,取决-丁.如何界定学校b木成年学生之问的法律关系。

通过对学校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的分析,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而是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学校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教育教:学职能是其最基本的职能。

学校为了更好地履行教育教学这种特定的职责,需要对学生的健康安全进行有效地管理、保护和监督。

但这种管理、保护职责有其特定范围,而不是在任何场所、任何时间都将学生的活动置于自己管理之下。

也就是说,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保护职责是基于其教育教学活动而产生的。

三、论述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学生伤害事故是错综复杂的,单一的归责原则不能很好地解决复杂多样的学生伤害事故,因而适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是解决事故的必然选择。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事故中认定学校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即在通常情况下,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判定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的大小,以此确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并依此进行损害赔偿。

而某些特殊的学生伤害事故应考虑其他归责原则进行补充性的责任认定。

本文就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分别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情形以及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四、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本文对如何预防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提出了相应对策。

主要包括:完善伤害事故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改善教育教学设施;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增强师生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加大社会综合环境的整治等等。

这正是本文研究学生伤害事故的落脚点。

关键词: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中小学校;归责原则:预防AbstractRecently,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ducation in our country,moreand more people pay attention to theprimary and middle school students.accidents causing personal injurestoLegislation on these accidents in OLIVcountry is stilljuvenile,but lack of practicality which causing a great dealof difficulty in finding legal solution of this kind of accidents.Therefore,it can not only destroy the relation between school and the students’parents but also affect the development of school’S norlnal teaching activities.In author’S opinion,searching reasonable principle ofjudging liability of these accidents is the very problem to solve on the study oftheory and the practice of legislation and judicatory.This thesis is concerned with the principle of judging liability andthe prevention of the accidents causing injury to primary and middleschool students.It concludes the following foDr parts.The first part introduces the concept,the characteristics,the typesand the bad effects of the accidents at present time.According to the concept,while judging these accidents,we should comprehensivelyconsider many elements SO as to draw a conclusion.This thesis make aclear analysis of the types of common accidents.Considering the place accidents happen,accidents in or out of sch001.It also analyses the bad effects on the SUfferer,his family and also the school’S teachingactivities.The second part is concerned with the school’S civil liability.Whether we canjudge the school’S civil liability correctly depends onhow to define it.According to the analysis of the legal status,the rightsand obligation,this thesis argues that the school is not the guardian of theinfant students and the school doesn’t assume the guardian liability butthe liability to educate,to supervise and to protect those students.SchooIiS the organization to educate students.SO the liability to educate iS it’Sbasic liability.In order to carry out this liability well,school shouldsupervise,protect and guard the students efficiently in specifically area.That’s to say,this kind of liability is based on the school’s teachingactivities.The third part is concerned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dging liability.According to the author,these accidents arecomplex,SO asingleprinciple of judging liability is not suitable for this.Fault liability is acommon judging liability.In general,fault liabilityto the happening andresult of the accident,as well as the level.Thereby the subject of liabilityis certified,and compensation for the injury is made.But while solvingparticular cases,you should consider other principles ofjudging liability.This thesis alSO describe the conditions in which students shouldundertake fault liability,faultless liabilityor justice liability,and theauthor’S opinions on things that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whenapplying this to practice.The fourth part puts forward the solutions to prevention of theaccident causing injuryto infant students.The solutions are mainly aboutthe following parts.Perfect the legal system and strengthen the comprehensive social administration.Increase education outlay andimprove the teaching equipment.Strengthen the internal management ofschool and the teachers’professional morality and legal education.School,family and society cooperate closely offer a fine environment forthe young people’S growing up,and SO on.This is the emphasis of thethesiSKey Words:infant students;personal school;principle of judging liability;injury;the primary and middle prevention引言(一)问题的提出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一直是困扰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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