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11.25•【文号】法释[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7.10.28•【文号】主席令第75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第二十七章仲裁第二十八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2013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0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新民事诉讼法的目录
新民事诉讼法的目录
目前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为: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整部法律共分四编、二十七章。
目录如下: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
第十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基本涵义
第十一节 刑事司法协助
刑事司法协助的涵义 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
第四章 管辖
第一节 立案管辖
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立案管辖的概念、划分依据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第五节 审判障碍及其处理
延期审理(概念 情形 程序) 中止审理(概念 情形 与延期审理的差异) 终止审理(概念 情形 与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差异)
第六节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自诉案件第一审审判程序的特点 反诉的概念、条件及其与自诉的关系
第七节 简易程序
第二节 送达
送达的方式和程序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第十一章 立案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立案的概念(立案的涵义 立案的特征) 立案的意义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立案的材料来源(立案的材料来源概念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被害人的报案和控告 犯罪人的自首) 立案的条件(立案条件概念 有犯罪事实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第一节 辩护人
辩护人的概念、人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的地位 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的概念 委托辩护的概念、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指定辩护的概念 法律援助的概念和特点 指定辩护的阶段、适用情形和时间 委托辩护、自行辩护与指定辩护的区别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时间和从事的活动 辩护人的权利 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七章 再审程序PPT课件
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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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 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 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 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
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
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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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 内提出,特殊情形应延长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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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年为除斥期间、不变期间。
•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
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 而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 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 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 2008年4月1日 实施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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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可以向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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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 • (一)概念 • 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和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 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行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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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和申诉是不同的
• (1)申诉是宪法第41条规定的民主权利,而 申请再审是一项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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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教材pdf内容简介在法治社会里,人类解决社会纠纷和冲突的合法方式有和解(通过谈判)、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等。
其中,诉讼是解决社会纠纷和冲突的最终方式,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解决争端。
在西方,诉讼是指法庭处理案件与纠纷的活动或程序。
在中国,“诉讼”一词是由“诉”和“讼”两个字组成的。
从字义上讲,“诉”为“以言语斥责”,是告的意思,即告诉、控告、告发的意思;“讼”为“言于公”,基本含义是争或争辩,争曲直于官府。
诉讼,俗称“打官司”,用法律语言来表述,诉讼是国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各种案件争讼的专门活动。
诉讼这种解决社会争端的方式并不是伴随人类社会的出现而产生的,到了奴隶社会,诉讼这种形式才得以产生。
“诉讼的出现根源于阶级社会形成以后统治者的一个主观判断:任何冲突所危及的不仅仅是权益享有者本人,而且同时也危及统治秩序。
”“由国家权力而非冲突主体来解决社会冲突,这是诉讼的本质特征所在。
”一个社会会发生多种矛盾、冲突,由于诉讼所解决的案件性质不同,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也有所不同,故而,诉讼又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古代就有,行政诉讼则是在近现代出现的。
刑事诉讼作为古老的诉讼形式,是由国家主导以解决被指控者与国家之间产生的刑事纠纷的专门活动。
刑事诉讼起源于阶级和国家产生的奴隶社会。
那时,“国家认为自身受到了侵害”,于是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伴随着它的立法行动,‘平民议会’就直接打击犯罪”。
刑事诉讼有别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作为诉讼的一种,是为了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国家追诉犯罪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通过刑罚实现社会秩序的恢复,但这种追诉活动要受到裁判机构即法院的审查,这样就把追诉犯罪的活动纳入了诉讼的轨道。
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地位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之争。
高教马工程刑事诉讼法学(第四版)教学课件第17章
刑事诉 讼 法 学
第二节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二)申诉的理由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 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刑事诉 讼 法 学
第四节 重新审判
四、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 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 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这一规定。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 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的期限也适用这一规定。
(一)申诉的效力
申诉的效力与启动第二审程序的上诉不同: (1)上诉是针对一审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出的,在法定 的上诉期限内提出的上诉,不论有无理由,也无论理由是否充分,必然引起第二 审程序,并具有使一审裁判不能生效和执行的效力。 (2)当事人等的申诉只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不具有直接提起再审的 法律效力,自然也就不能停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
刑事诉 讼 法 学
第四节 重新审判
二、判决、裁定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维持 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 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 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3年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三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查封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物,应当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或者交持有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保管,登记并写明财物的名称、型号、权属、地址等详细情况,并通知有关财物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扣押物品,应当登记并写明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缺损特征和来源等。
扣押货币、有价证券,应当登记并写明货币、有价证券的名称、数额、面额等,货币应当存入银行专门账户,并登记银行存款凭证的名称、内容。
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以及违禁品,应当拍照,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鉴定。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估价。
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登记并写明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
第三百六十条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第三百六十一条审判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卖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可以在判决、裁定生效前依法出卖,所得价款由人民法院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第三百六十二条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
第一审判决、裁定宣告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有哪些分类
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 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有哪些分类导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有七种,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七种。
具体适用哪一种程序审理,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有哪些分类民事诉讼程序种类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七种。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序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起诉书送达的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刑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第一章管辖 (2)第二章回避 (5)第三章辩护与代理 (7)第四章证据 (10)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12)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13)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15)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16)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17)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18)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 (19)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21)第五章强制措施 (22)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26)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29)第八章审判组织 (31)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31)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31)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35)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40)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41)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43)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44)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47)第十二章简易程序 (48)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 (50)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56)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 (57)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60)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62)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66)第十九章执行程序 (70)第一节死刑的执行 (70)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 (72)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72)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73)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74)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75)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 (77)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78)第一节一般规定 (78)第二节开庭准备 (79)第三节审判 (80)第四节执行 (81)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82)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 (83)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87)第二十四章附则 (91)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22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新增法规列表
2022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新增法规列表2022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新增法规列表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二、法理学【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法理学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与教材没有增删考点。
三、法制史【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法制史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大纲与没有增删考点。
四、宪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宪法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五、经济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经济法部分:大纲新增子考点1个:第五章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中,考点“劳务派遣”下新增子考点“劳务派遣岗位”。
【法规变化】新修订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六、国际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国际法部分的大纲以完善原有内容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法规变化】新增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删除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七、国际私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国际私法部分,大纲以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教材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法规变化做了全面修订。
【法规变化】新增法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修订法律法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2年版)删除法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国际经济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国际经济法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没有新增考点,教材部分依据最新法律变化部分做了完善和修订。
刑事诉讼法课后思考题
刑事诉讼法课后思考题刑事诉讼法课后思考题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概述【复习思考题】1、诉讼、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哪些。
3、简述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4、简述三大诉讼法的异同。
5、简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6、简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7.简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可不做)【复习思考题】1、从外国刑事诉讼发展历史看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
2、从中国刑事诉讼发展历史思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模式。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复习思考题】、1、简述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的设置与相互关系。
2、简述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主要内容。
3、审判委员会的利弊分析。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当事人?有哪几个特征? 2 、被害人在刑诉中可能充当哪几个角色?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复习思考题】1、以被害人的地位为范例分析国家追诉原则的涵义。
2、以公开逮捕现象为例评价无罪推定在我国是否得到贯彻。
3、禁止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回答义务的关系。
第六章管辖与回避【复习思考题】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
2、简述地区管辖的原则。
3、回避适用的人员范围、情形及程序。
第七章辩护与代理【复习思考题】1、法律意义上的辩护和自然意义上的辩护的特征?区分的意义?2、简述辩护人的地位与权利义务。
3、简述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
4、简述刑事代理的意义。
5、律师阅卷权的作用和意义何在?第八章强制措施【复习思考题】1、列表分析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条件、程序。
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复习思考题】1、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范围。
2、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3、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程序。
第十章期间与送达【复习思考题】1、简述刑事诉讼中规定期间的意义。
2、简述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3、简述不同诉讼阶段的法定期间的起算、计算方式。
4、简述诉讼期间恢复的概念和条件。
5、简述送达的概念和特点、方式。
第十一章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复习思考题】1、刑事诉讼启动模式的思考。
民事诉讼法(四版)课件 第十七章 再审程序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这是对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实质限 制。
二、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一)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本院院长发现本院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 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 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同时,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原审 程序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
第三节 法院决定再审
一、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
(一)必须是法定的主体提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机 关和公职人员,即:本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 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二)裁判必须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主动发起再审,必须是针对发生 法律效力的裁判,对于尚未生效的裁判,即使人民法院发 现其存在错误,也不能发起再审。
(一)提高了申请再审的级别管辖 (二)当事人申请的方式 (三)人民法院的审查程序和期限
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四、当前我国申请再审的缺陷与完善的思考
(一)我国申请再审的缺陷
(二)完善申请再审的思考
Hale Waihona Puke 1.比较法的启示(1)法国的非常上诉途径
(2)德国的取消之诉与回复原状之诉
(3)日本的再审之诉
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2.完善我国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是启动再审的主要情形 (2)申请再审的期限 (3)完善申请再审事由 (4)规定完善的再审启动程序
3. 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对于判决既判力所 及之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益,因非出于第三人的原 因其未能参加原审程序,其依法申请撤销原审裁判, 就该案之诉讼标的,再次审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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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 祥 林 杀 妻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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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9月22日后佘祥林开始服刑 年 月 日后佘祥林开始服刑 2005年3月28日,曾被认定在 年前被杀害的张在玉归来 年 月 日 曾被认定在11年前被杀害的张在玉归来 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法院再审判决宣告佘祥林无罪,当庭释放。 年 月 日 京山县法院再审判决宣告佘祥林无罪,当庭释放。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 实确有错误的; 实确有错误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 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一)当事人等的申诉 (二)人民群众来信来 访 (三)司法机关复查案 件发现的错误 (四)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 的议案 机关、团体、 (五)机关、团体、企 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介等 对生效裁判提出的意见 NO203: NO203:当事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近亲属, 定代理人、近亲属,对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裁定, 决、裁定,可以向人民 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 出申诉, 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 裁定的执行。 决、裁定的执行。
再审对案件的处理
案件情形 原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原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 原裁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 原裁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 法律有错误, 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 处理结果 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 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应当改判 按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改判为死 刑立即执行的应报请最高院复核 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 应当撤销原裁判, 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 应当撤销原裁判,重新定罪量刑 原裁判没有分别定罪量刑 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按二审审理的案件原裁判事实不清, 按二审审理的案件原裁判事实不清, 可改判 证据不足 也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判决、裁定事实不清, 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的 ,再审仍无法查清的 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主要内容
一、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三、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四、再审对案件的处理
概念与特征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 审判监督程序, 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 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 上确有错误时,予以提 上确有错误时, 出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 判的方式、 判的方式、方法和应遵 循的顺序等 1.处理的对象是已生效 处理的对象是已生效 确有错误的裁判; 确有错误的裁判; 2.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 序的主体法定; 序的主体法定; 3.重新审判案件的人民 3.重新审判案件的人民 法院及具体程序, 法院及具体程序,根据 提起监督程序的主体和 案件的不同而有区别。 案件的不同而有区别。
3.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一)作出生效裁判 的人民法院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 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应须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应须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 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 的裁判, 的裁判,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 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 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 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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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人民检察 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 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 生效的裁判、 生效的裁判、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 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 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和二审程序的抗诉
比较点 抗诉的对象 抗诉主体
审监程序的抗诉 二审程序的抗诉
生效裁判
一审未生效裁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上 一审同级人民检察 院 级人民检察院 没有时间限制 一审裁判做出后 10或5天内 或 天内 二审程序
抗诉期限
启动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1.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1.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 重审法院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 ——休尼特 休尼特
案例阅读
•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失踪,张亲属怀疑被佘杀害。 年 月 日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失踪 张亲属怀疑被佘杀害。 日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失踪, 1994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 年 月 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 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 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994年4月28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被捕。 年 月 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被捕 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被捕。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 年 月 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 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佘祥林死刑 1995年1月6日湖北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年 月 日湖北高院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日湖北高院以事实不清, 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 年 月 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 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 年,剥夺政治权利 年 月 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 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 5年。 年
民法院有权对本院已生效裁判决定再审,最高人民法院、 民法院有权对本院已生效裁判决定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 民法院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民法院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再审组织: 2.再审组织: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组织 3.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 3.再审程序: 生效裁判为一审: 生效裁判为一审:一审程序 生效裁判为二审或提审: 生效裁判为二审或提审:二审程序 4.再审期限 做出再审、提审决定之日起3 再审期限: 4.再审期限:做出再审、提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 需要延长不超过6 结,需要延长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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