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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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课件

审判监督程序课件
判决适用条件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适用正确;
判决与裁定的适用条件
程序合法; 量刑适当。
裁定适用条件
判决与裁定的适用条件
判决与裁定的执行
判决执行
在判决生效后,根据判决内容执行相应的刑罚或民事赔偿等。
裁定执行
在裁定生效后,根据裁定内容执行相应的程序性事项处理等。
05
对当事人的影响
纠正错误裁判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02
启动条件
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
符合法定情形
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启动 审判监督程序的情形,如原判决、裁 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 律错误等。
启动方式
当事人申请再审 法院自行启动
启动程序
审查申请材料
组织听证
作出裁定
送达裁定
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再 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确定是否符合再审条件。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 现确有错误,可以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进行纠正。
法定情形下的再审
申诉与抗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 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 察院提出申诉。
符合法定情形,如原判决、裁定认定 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等,可以 启动再审程序。
01
案例概述
02
再审启动
03
审理过程
案例二:再审程序的判决与裁定
判决与裁定
再审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根据审理情 况作出判决或裁定。如果原判决、裁定 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 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并根据查清的事 实依法改判或裁定。
VS
改判或裁定
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 律错误的,应当在纠正适用法律错误后维 持原判决、裁定。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 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严重违法 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 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监督程序》PPT课件

《审判监督程序》PPT课件
月以内作出处理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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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各 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在适 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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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 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该判。按照 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 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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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判监督程序的任务 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使判决得
到正确处理,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使 无罪的人得以平反昭雪,做到实事求是,不 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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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1.体现"有错必纠"原则。 2.纠正错判的唯一途径。 3.上级司法机关监督下级司法机关的重复形式。 4.群众监督审判工作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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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判监督程序及其它审判程序的区别 (一)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1、审理的对象不同。 2、提起的主体不同。 3、提起的条件不同。 4、提起的期限不同。 5、审理法院级别不同。 6、适用刑罚的原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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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1、审理对象不同。 2、审理的目的不同。 3、审理的依据不同。 4、审理的法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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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新审判的程序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中国诉讼法规定,当事⼈等对已⽣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停⽌裁判的执⾏;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以上就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称再审程序,是指⼈民法院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认为在认定事实或者适⽤法律上确有错误,对原案件进⾏重新审理予以纠正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每⼀个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对已经发⽣法律效⼒,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可以适⽤的⼀种诉讼程序,是保证⼈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正确、合法的⼀项重要的诉讼制度。

审判监督程序,既不同于第⼀审程序,也不同于第⼆审程序,主要区别表现在:1、性质不同。

第⼀审和第⼆审程序,属于正常的审判程序,是两个不同的审级;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审级,只是审判程序的特殊阶段。

审判监督程序与⼆审程序虽然都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正确性,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的程序,但是第⼆审程序是上级⼈民法院对⼀审⼈民法院所作出的尚未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的审理,是⼀审案件审理的继续,是民事案件的终审。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继续进⾏,⽽是依法对已经发⽣法律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再次审理。

2、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之间发⽣的权利义务纠纷,是解决他们的争议。

第⼆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第⼀审⼈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是对这⼀案件重新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的审理,不论是⼀审判决、裁定,还是⼆审判决、裁定,只要是确有错误的,都可以作为再审的对象。

3、提起审理的主体不同。

有权提起第⼀、第⼆审诉讼的,是对本案有实体权利义务的⼈,包括原告、被告、有独⽴请求权的第三⼈。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上级⼈民法院和⼈民检察院。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一)申诉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指有申诉权的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一种请求的诉讼活动。

→注意区别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二)申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三)申诉的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书(四)申诉的受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五)申诉的效力:申诉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六)申诉的理由:→必须有证据证明。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不是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理由,因为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并不意味着生效判决就一定有错误。

◆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并不一定就引起审判监督程序,而必须是“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 法条没有规定程序错误可以再审,而司法解释规定,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法院应当再审;(七)申诉的受理及审查处理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①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 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

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3、申诉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具体内容是:如果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那么第一次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处理,这就意味着第一次申诉应该向这个原审法院提出(维持原判的二审法院可以交一审法院)。

1-19、审判监督

1-19、审判监督

第四节 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一、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
1、再审的法院 上级法院指令的下级法院 原审法院(原第一审法院、原第二审法院) 提审的上级法院 2、再审的审理方式和审判程序依照原来的审级确定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 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 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 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如果院长发现原属本院第一审,但后来又 经过上一级法院第二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 误,则第一审法院院长只能向第二审法院提 出意见,由第二审法院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4、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 重新审结的案件,如果发现仍确有错误,可 以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也可以送请上一级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十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 事人或者辩护人查阅、复制双方提交的新证据目录及新 证据复印件、照片。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通知 控辩双方查阅、复制人民法院调取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 据复印件、照片等证据。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 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 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 据。 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应当核实原审被告人(原审上 诉人)何时因何案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在服刑中有无 重新犯罪,有无减刑、假释,何时刑满释放等情形。 开庭审理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达开庭 地点后,合议庭应当查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基 本情况,告知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享有辩护权和 最后陈述权,制作笔录后,分别由该合议庭成员和书记 员签名。
2、指令再审 是指依法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 或者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方式 适用情形: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有错 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发现新事实、新 证据的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 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 理,只有对那些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 不足的案件,才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课件

《审判监督程序》课件
律师有权代表当事人参与审判监督程序,包括提交证据、质证、辩护 等,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律师的执业规范
律师在代理和辩护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不得违反法律 规定和职业操守。
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应建立信任和保密关系,确保当事人的隐私和合法 权益得到保护。
证人作证制度
证人作证制度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流程
REPORTING
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受理
审查内容
审查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条件,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符合要求,审查原审裁判是否
存在错误等。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询问当 事人,听取其他当事人意见。
受理
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 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再审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的辩护权
当事人的上诉权
当事人有权获得律师的代理或自行辩护, 并有机会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
当事人有权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要求 重新审理或裁定。
律师代理与辩护制度
律师代理与辩护制度概述
律师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代表当事人行使 权利和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的职责与权利
强化司法公开和透明度
增强审判监督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通过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公信力。
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措施
建立健全审判监督程序相关法律法规
01
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审判监督程序的范围、
程序和标准,为完善审判监督程序提供法律保障。
加强审判监督程序的规范管理
02
建立健全审判监督程序的管理制度,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19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19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
• 对案件进行再审应注意的问题 - 一律开庭审理 - 另行组成合议庭 - 原告不到庭,缺席判决 - 全面审理
第四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一)
–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 有回避的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 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 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 –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 裁判行为的
– 抗诉的提出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提出抗诉 •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提出抗诉
– 抗诉的程序
• 制作抗诉书 •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必须在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第四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一)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
第四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二)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
– 上一级人民法院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 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 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 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第四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二)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 再审申请书 – 人民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 查决定是否再审 – 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原则上是作出生效裁判法 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 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 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 当事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 决,不得申请再审

【答案】大学《刑事诉讼法》练习题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答案】大学《刑事诉讼法》练习题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练习题一、单选题1、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再审B.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C.不论是否属于由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逮捕由检察院决定D.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法院就被告人“钱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检察院发现“钱某”并不姓钱,于是在确认其真实身份后向法院提出其冒用他人身份,但该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可以建议检察院提出抗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B.可以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C.可以撤销原判并建议检察机关重新起诉D.可以用裁定对判决书加以更正3、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甲上诉,省高级法院核准死缓判决。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A.最高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B.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级法院再审C.最高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4、A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

该案经B省高级法院核准。

判决生效后,被害人某甲不服,提起申诉。

如果判决确有错误,下列哪一司法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A.A市检察院B.A市中级法院C.B省检察院D.B省高级法院5、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

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

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

如果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B.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C.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D.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二、多选题1、甲因犯贪污罪经一审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司考】考点之审判监督程序(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审判监督程序(星考点)

基本概念1.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指法院、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2.一事不再理原则(大陆法系):指对同一行为,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对行为人再行追诉和审判。

3.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英美法系):是指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或同一罪名受到两次或多次审判或处罚。

重点考点详解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1.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无论是否已经执行完毕。

2.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即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

3.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

4.重新审判案件的法院和审理程序,因提起主体和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1.审理对象:申诉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上诉是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

2.提起的理由:申诉是因为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二审程序对上诉没有限制,对抗诉理由作了限制即一审裁判确有错误。

3.提起主体不同:最高院、上级法院、本院院长和审委会以及最高检、上级检察院都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二审程序只能由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或授权的辩护人、近亲属和与一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

4.审理程序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原来是第一审案件还是第二审案件而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进行。

第二审程序只能按照二审进行审理。

5.审理案件的法院:审判监督程序可能是原审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级法院,二审程序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6.审理的结果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除检察院抗诉的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三)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我国刑诉法均未确立1.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前提是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主要功能是通过防止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前后矛盾的裁判,以维护司法的威信,保证法秩序的安定性。

审判监督案件法律程序(3篇)

审判监督案件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审判监督案件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者相关权利人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审判监督案件法律程序是指处理这类案件所遵循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步骤。

以下将从审判监督案件的提起、审查、审理、执行等方面,对审判监督案件法律程序进行详细阐述。

二、审判监督案件的提起1. 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 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原判决、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4)原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审判监督案件的审查1.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或者抗诉书后,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是否符合再审或者抗诉的条件;(2)是否符合法定期限;(3)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或者抗诉条件的,应当立案;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 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再审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再审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审判监督案件的审理1.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合议庭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

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2. 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

五、审判监督案件的执行1. 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维持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重审。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在刑事再审中,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开庭审 理? A.某盗窃案,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加重刑罚 B.某杀人案,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 出了抗诉 C.某强奸案,原审被告人范某已经死亡 D.某故意伤害案,再审需要依照第一审程序审 理
二、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
第244条 上级人民的下 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 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245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 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 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 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 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如果原来是第二审 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 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 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 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1、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 2、提起和报请的主体不同。 3、有权审理的法院不同。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一)是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的可靠保 障。 (二)有利于实现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三)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有利于增强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被告人刘某,17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判决生效后刘某被送往当地监狱服刑, 下列哪些人员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 A.被害人温某 B.刘某的父亲 C.刘某的哥哥 D.刘某的辩护人史某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 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 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 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205条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目录程序简介程序介绍再审情形困惑申诉主体对象时间效力审查处理再审情形程序介绍。

(四)经认真工作,限于客观条件,案件仍无法侦破、无法执结或犯罪嫌疑人暂时无法抓获,当事人又不能帮助提供新的证据或线索的。

上款第(一)、(四)项中,案件终结后,如果发现或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或线索,办案部门应当立即恢复办案工作。

第四条作出案件终结结论必须遵循以下程序:(一)案件终结结论必须由中央或省级政法部门经复核后以书面形式正式作出。

(二)有权确认部门在作出终结结论前,必须对案件进行全面认真的复核,重点审查信访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或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符合案件终结标准的,按工作程序作出终结结论,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部长(厅、局长)办公会等决策机构讨论后作出决定。

(三)凡决定终结的案件,应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通知原办案部门,并通报有关信访工作机构。

属于党委政法委交办、督办的案件,报党委政法委备案。

省级政法部门决定终结的案件,应报中央政法部门备案。

原办案部门应当在接到终结通知后7日内,告知当事人,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和乡(镇)、街道。

抗诉区别重新审判判后处理缺陷弊端监督程序困惑矛盾价值取向结语展开程序简介程序介绍再审情形困惑申诉主体对象时间效力审查处理再审情形程序介绍抗诉区别重新审判判后处理缺陷弊端监督程序困惑矛盾价值取向结语展开编辑本段程序简介程序介绍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审判监督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审判监督程序ppt课件

审判监督程序ppt课件
该条规定实际上意味着抗诉引起再审程序 吸收了当事人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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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
(一)再审法院(《民诉法》第204条第2款)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
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 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 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 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由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 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第27条的规定,这里的“其他人民法院”指与原 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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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件
对象: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法定事由 抗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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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事由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 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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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38条的规定,人民 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 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如 果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 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 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 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 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 判决,发回重审。
一审:诉讼时效 二审:上诉期 再审:除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限制外,
其他没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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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理法院
原审法院(生效文书作出的法院) 上级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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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种“事后救济”程序,作为一种非通常的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般而言,一国法治水平越高,司法越公正,司法权威性越高,所需要设置的司法救济程序的层次就越少。

审判监督程序是与我国的法治状况相适应的,就目前而言,它是不可或缺的。

但是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有诸多不完善或者很不完善之外,本文仅对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的启动予以讨论,以期对再审程序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既判力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确有错误而提起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二、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是法院系统的内部监督。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实质性条件只有一个,即发现已经发生既判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所谓确有错误,是指裁判结果确实存在不当之处。

具体而言,应当包括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至于能否包括程序上违法,则值得探讨。

从《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来看,严格地说,裁判确有错误并不能包括程序上违法的内容。

但是从审判监督程序的整体意义上看,将程序上违法排除在“确有错误”之外,从逻辑上又有矛盾,这将违背“有错必究”的司法原则。

况且程序上违法这一前提经常会导致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受到怀疑。

当然,尽管《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使用了“发现”、“确有”这样的词汇,“确有错误”依然只能是一种主观判决。

在再审程序起动之前,没有实质上的法律意义。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发动再审程序是其法律监督权的具体体现。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实质性条件。

刑事诉讼法学--第19章 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学--第19章 审判监督程序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 响定罪量刑的。

新的证据是指:(《解释》376条)
(1)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
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 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申诉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 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报请检察 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决定提出抗诉的,由刑事申诉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法理基础

防止滥用追诉权 保障人权 维护程序的安定性和裁判的既判力
2、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与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冲突

我国刑事诉讼几乎不存在终审的问题,终审裁判只要发生了 错误,就可以再次进行审判

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强调的是有错必纠,不论这种错误是什么
原因造成的(是由于故意犯罪造成的还是其他什么原因造成 的),也不论这种错误的性质是什么(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还 是不利于被告人的)

2、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审理对象不同 提起的主体不同 提起的理由不同 提起的期限不同
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
审理的结果能否加刑不同
3、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
提起和报请的主体不同 有权审理的法院不同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上述申诉理由,只要具备其中之一,人民法院就应当依照审 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流程

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流程

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流程一、受理申诉①受理主体: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受理。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②申诉条件:申诉需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且当事人认为存在错误。

二、审查申诉①审查内容: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会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审查内容通常包括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

②审查结果: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申诉不符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将驳回申诉;如果认为符合条件,则进入下一流程。

三、立案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申诉符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四、决定人民法院在立案后一定期限内(通常为3至6个月)会作出是否对案件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

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查结果来综合判断。

五、审理一旦决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将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这包括对案件的全面审查,以及可能需要的听证、调查等活动。

审理过程中,法院会重新评估证据、查明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

六、裁判在审理结束后,人民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新的裁判。

如果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将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

新的裁判将成为案件的最终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执行与监督①新的裁判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②在整个审判监督流程中,人民法院内部以及上级人民法院都会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裁判的公正性。

论审判监督程序

论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采用特定的审查方式和审理程序,除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由上一级法院进行审查。
审判监督程序是重新审理的程序,适用原审程序的规定,应当按照第一审或者第二审程 序重新审理案件,以纠正原裁判的错误。
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提起理由:原生效裁判、调解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违反 法定程序等情形。
审理方式: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一般应开庭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 依法重新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 诉讼的独立审级。
形。
重新审理的提起 主体:当事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检
察院。
重新审理的方式: 裁定中止原判决、 裁定的执行,另 行组成合议庭进
行审理。
重新审理的结果: 可能作出新的判 决、裁定,撤销 或变更原判决、
裁定。
撤销原判
改判
改判的概念: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 有权予以纠正。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降低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
审判监督程序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结合:相互补充,共同作用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措施:调解、仲裁、协商等方式的综合运用 审判监督程序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监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 益,确保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提升司法公信力: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保 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升 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和认同。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审判监督程序可以纠正错误 裁判,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流程图3、审判监督程序

流程图3、审判监督程序

补充: 1、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 超过六个月 2、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 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 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 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N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 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Y
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 原判可能有错误,需要指 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原判决、
,原判决、
实后改判,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案外人认为已
(一)有新的证据证 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 排除,或者证明案件 (三)原判决、裁定 (四)违反法律规定 (五)审判人员在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原则:终审人民法院 审查。例外第二审人 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 上诉的案件,可由第
N
N
书面
终止
N
必须提交审判委员
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 上确有错误
N 终止
提审
发现确有错误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 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 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
退回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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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
== 信息中心==
本章重点:
1.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3.发回重审的条件
本章难点:
1.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
本章教学时数:一学时
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人民法院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一)程序性质的救济性。

再审程序不是一级独立的审判程序,它是一种以纠错为目的的事后补救和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二)启动主体的特定性。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法院,享有检察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和享有申请再审权的当事人才可以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

(三)审理对象的有限性。

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限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同时,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再审。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一)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判决或者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再审程序必须由法定人员和组织依法提起。

人民法院的下列人员和组织可以提起再审: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二)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抗诉,简称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

有权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即使发现确有错误,只能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抗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通过当事人或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不得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事项不得提出抗诉:见教材
2.抗诉必须具备法定的原因。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即: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应当提交抗诉书。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再审请求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原审案件的当事人
2.申请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3.申请再审须有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所谓“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的;
(6)当事人有证据表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4.申请再审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为新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5.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法律文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两年为除斥期间、不变期间。

第二节再审案件的审判
一、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二)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四)审理次数与期限
一个案件多次进行再审,生效裁判一再受到挑战,将会严重影响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损害审判的权威。

所以,为了规范这一现象,最高人民法院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1.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2.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
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但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该限制;
3.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但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二、再审案件的裁判
(一)维持原判
经过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维持原判,恢复执行。

(二)依法改判
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如果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三)发回重审
第一种情况是,对于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有违反以下法定程序的情况,如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未经依法开庭审理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和其他违反法定情形,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种情况是,人民法院在再审时,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四)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在再审中发现,审理的案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对再审案件作出裁判后,上级法院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法院代为宣判。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本章思考题
1.审判监督程序有什么特点?
2.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申诉有何区别?
3.民事抗诉有什么特点?
本章案例分析
刘某与王某于1997年1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现年5岁。

双方因性格各异,自1998年以来,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王某与公婆的关系也不睦,致使夫妻关系紧张。

1999年4月,刘某以双方无共同语言,王某对其不信任,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理由,诉至户县人民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

案经该法院调解,刘某撤回起诉。

但此后,夫妻关系仍未好转。

2000年12月,王某计划外生育一女孩,经双方同意送他人收养。

2001年1月,刘又以前诉理由诉至户县人民法院,坚决要求与王某离婚。

经审理,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宣判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安中级法院。

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二审宣判后,王某又以其分娩不足一年,法院立案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西安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

经再审后,西安中级法院法院认为:刘某在王某分娩后一年内提起离婚诉讼,违反法律规定;原一、二审判决离婚明显违反法定程序,遂裁定:
1、撤销一、二审判决;
2、驳回刘某的起诉。

问题: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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