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驻外经商机构子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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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加强我驻外使(领)馆对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加强我驻外使(领)馆对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加强我驻外使(领)馆对对外劳务合作业
务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交外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合发[2005]285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外交部
【发布日期】2005.06.28
【实施日期】2005.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加强我驻外使(领)馆对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
(商合发〔2005〕285号)
各驻外使(领)馆:
近期,约旦、阿联酋和毛里求斯相继发生了我外派劳务人员大规模罢工事件,劳务人员到我使(领)馆请愿、上街游行,甚至与当地警察发生冲突。

此类事件不仅干扰了我使(领)馆的正常工作,且对外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为加强一线的管理和协调,尽量减少和避免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劳务事件)的发生,推动对外劳务合作规范有序发展,保障我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我驻外使(领)馆的主要任务和职责,现就加强使(领)馆对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劳务事件对外影响大,使(领)馆应从讲
政治的高度出发,把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和促进列入日常工作范围,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二、使(领)馆应与驻在国相关部门建立磋商机制,定期通报双边劳务合作的总体情况及存在问题,共同探讨解决办法,并要求其加强对雇主的监管。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特派员办事处子站工作情况的通报-商办电函[2014]107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特派员办事处子站工作情况的通报-商办电函[2014]107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特派员办事处子站工作情况的通报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特派员办事处子站工作情况的通报(商办电函〔2014〕107号)各特派员办事处:2013年,商务部网站连续第十二年在中央部委级政府网站绩效评估中获得第一名。

各特派员办事处子站作为商务部网站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宣传和服务地方商务工作的重要窗口,对推动和促进各地商务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将2013年特办子站工作情况通报如下:一、各特派员办事处子站总体情况2013年初,商务部网站完成了信息发布系统的优化升级和培训实施等工作。

系统增加了新的功能,信息发布的性能有了显著提高,使用操作更加便捷和安全。

各特派员办事处十分重视子站信息发布系统优化升级工作,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积极参加培训,较好地掌握了新系统的使用技能,保证了特办子站安全稳定运行。

2013年,各特派员办事处还完成了网站的统一改版,新版更加简洁美观。

据统计,各特办子站全年共发布信息18479条,网站访问量3151万次。

二、子站工作成绩2013年,各特派员办事处进一步优化子站栏目、增加信息数量,提高信息质量,加强原创信息的发布,认真答复公众留言,更好地宣传和服务了地方商务工作。

为积极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部分特办还专门开设了专题专栏,实时报道特办开展群众教育活动的具体情况。

2013年子站工作成绩突出的特办是:天津特办、福州特办、西安特办、大连特办、昆明特办。

三、2014年子站工作要求2014年,各特派员办事处要继续做好子站维护工作,不断优化子站栏目,提高子站信息更新频率,严格执行内容审核把关制度,及时回复公众留言,进一步把特办子站建设成联系和反映各地商务工作的重要窗口、特办政务公开的重要平台、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和公共服务的重要门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中文子站工作情况的通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中文子站工作情况的通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中文子站工作情
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办电函[2014]115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中文子站工作情况的通报
(商办电函〔2014〕115号)
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
2013年,商务部网站连续十二年在中央部委级政府网站绩效评估中获得第一名。

驻外经商机构中文子站作为我部网站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对外宣传和深化公共服务方面作出了很大贡献。

现将2013年驻外经商机构中文子站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驻外经商机构中文子站总体情况
2013年,驻外经商机构中文子站发布信息总计86,961条,同比增长12.9%,网站访问量总计212,164,855次,同比增长41.1%;其中驻各国际组织经商机构中文子站发布信息339条,与2012年持平,网站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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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5.09.14•【文号】商合发[2005]447号•【施行日期】2005.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05]4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为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管理,根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商务部制定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五年九月十四日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以下简称中资企业)的管理,加强对中资企业的协调指导并提供各项公共服务,维护中资企业及其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含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机构)的中资企业,须向所在国我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三条中资企业在投资所在国办理完毕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其负责人应持《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见附表,以下简称《报到登记表》)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四条中资企业报到时应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交《报到登记表》,并附以下材料:(一)商务部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含境外加工贸易、境外机构)复印件;(三)注册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建立中资企业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加强与中资企业的联系,做好协调指导服务,为中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提供便利。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驻外经商机构子站上建立驻在国(地区)投资项目招商信息库栏目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驻外经商机构子站上建立驻在国(地区)投资项目招商信息库栏目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驻外经商机构子站上建立驻在国(地区)投资项目招商信息库栏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12.15•【文号】商合字[2003]41号•【施行日期】2003.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驻外经商机构子站上建立驻在国(地区)投资项目招商信息库栏目的通知(商合字[2003]41号)各驻外经商机构: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便利企业了解境外投资项目招商信息,我部决定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各驻外经商机构子站上搭建驻在国(地区)投资项目招商信息库栏目(以下简称“信息库栏目”)。

现就建立信息库栏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息库栏目的主要功能:发布驻在国(地区)各类机构的投资项目招商信息,促进中外企业及各类机构间投资信息交流。

各类机构是指驻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投资促进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

各驻外经商机构应做好与上述机构的信息联络工作,发布的信息应做到来源可靠,项目建议明确,内容清楚。

二、信息库栏目的设立方式:由商务部信息化司负责分两批(见附件)在各驻外经商机构子站主页上增设“驻在国(地区)投资项目招商信息库”栏目。

第一批须于2003年底前对外发布信息,第二批须于2004年上半年对外发布信息。

各驻外经商机构发布的项目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招商机构,投资行业,投资总额,投资方式,项目简况(包括对合作伙伴要求),联系方式等内容。

信息可用中、外文发布。

各驻外经商机构的信息库栏目还将与我部公共网站合作司子站上设立的“境外投资项目招商信息库”栏目进行链接。

我部将挑选重要的招商项目信息在首页上发布,企业和个人也可通过该栏目内的“国别链接”浏览各驻外经商机构的项目信息。

三、对于发布的信息,商务部将根据工作需要,把各驻外经商机构推荐的重点项目信息向我国企业推荐和介绍,并通过组织企业洽谈和境外考察等形式,推动投资合作项目的落实。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援外成套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2015年修正)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援外成套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2015年修正)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援外成套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援外成套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商财字〔2011〕57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商财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4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规范援外成套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保障了援外项目顺利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援外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援外项目)财务管理,确保援外资金安全,现就有关规定重申并补充通知如下:一、援外项目资金是国家用于实施援外项目的专项资金,实施单位必须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保证项目实施需要,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对挪用援外项目资金的实施单位,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实施单位对援外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办法》关于成本费用管理的规定。

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不属于援外项目成本开支范围的费用,不得列入援外项目成本。

三、实施单位应以国外技术组名义在受援国开立援外项目专用银行账户。

援外项目资金不得使用个人、其他项目和单位的账户,援外项目专用银行账户亦不得租借给其他项目和单位使用。

项目考察单位应事先了解受援国当地银行开立账户的规定,如实施单位在受援国以国外技术组名义开立账户确有困难,应立即提请我驻受援国经商机构对外交涉。

对外交涉未果的,由驻受援国经商机构报商务部进一步研究。

四、商务部建立援外项目投标资格预审财务审核制度。

参加援外项目施工任务投标的单位上一会计年度不得出现亏损。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援外项目管理工作职能分工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援外项目管理工作职能分工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援外项目管理工作职能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11.19•【文号】商办援函[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援外项目管理工作职能分工的通知(商办援函[2008]34号)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援外管理工作,提高援外工作水平,我部对援外成套项目(含技术合作项目,下同)、物资项目和培训项目的管理职能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的职责分工,今后对外援助司负责援外项目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项目立项等政府间事务,并对执行援外任务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援外成套项目的实施管理任务交由我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局)承担,援外物资项目的实施管理任务交由我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交流中心)承担,援外培训项目的实施管理任务交由我部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承担。

经济合作局、交流中心和培训中心作为援外项目的实施管理单位,在对外援助司的监督下承担援外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工作,包括招(议)标的组织和管理以及项目实施的组织和管理等。

援外培训项目新的职能分工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实行。

援外物资项目新的职能分工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实行,目前已签订实施合同的物资项目仍由对外援助司负责实施管理完毕。

援外成套项目新的职能分工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计划于2009年3月31日前竣工的项目仍由对外援助司负责完成实施管理。

请各单位一如既往地支持援外工作,加强同我部经济合作局、交流中心和培训中心的联系和沟通,配合做好各类援外项目。

具体事宜请按新的职能划分径与以上三单位联系。

商务部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3.11.08•【文号】商办资函〔2023〕510号•【施行日期】2023.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3〕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及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规定,经商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有关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或其投资者在进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项目内容(项目名称和具体内容)、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投资总额(美元值)、项目起始年、项目截止年、项目用汇额度(美元值)等。

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多个项目内容的,应当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上述信息;同一个项目同时适用多个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条目的,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栏可填报多个产业政策条目。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填报变更报告。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06.30•【文号】商财字[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号),加强援外培训班的财务管理,简化费用结算程序,我部制定了《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商财字[2008]65号)为保障我部援外培训班(包括多/双边官员班和多/双边技术班,以下简称培训班)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培训班的财务管理,规范培训班的开支标准,简化培训费用的结算手续,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援外培训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开支标准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实行预算包干和实报实销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除实行集中结算的国际机票款、保险费和毕业证书制作费等据实报销外,其他费用均实行包干结算。

有关费用结算标准及程序如下:1.学员早来晚走食宿费:按培训学员(包括管理人员)每人均增加前一后一各1天计算,平均每人2天,参照学员培训开支标准与承办单位包干结算。

2.培训住宿费:按财政部规定开支标准的上限与承办单位包干结算,部级官员每人每天700元,所携带助手每人每天300元;司处级官员每人每天300元;技术班学员每人每天300元。

承办单位须安排副部级及以上官员住套间或单间,司局级及以下官员和技术班学员住单间。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06.26•【文号】商办发[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的通知(商办发[2003]7号)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并经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为适应内外贸业务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促进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组建商务部。

4月25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9号)。

根据国办发29号文,经商务部党组讨论通过,确定了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

现将《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如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6月26日附件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办公厅一、主要职能(一)拟订部工作制度,督促检查部年度工作布局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协调部政务及机构职能分工,协助部领导了解掌握全面工作情况。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的交办事项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四)管理商务部会议.承担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督办会议议决事项。

(五)负责部政务和机要值班;承担部党组,部领导的秘书工作和部级老干部的秘书服务工作;办理部长接待日有关事宜。

(六)拟订商务部公文及印章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部发文电核稿工作。

(七)负责商务部政务信息工作;拟订电子政务内网信息统一共享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八)在办公厅设立商务部新闻办公室;负责商务部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管理部各类出版物,编辑、发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2021年12月9日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本市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强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推动形成本市全方位高水平开放新格局。

现提出本市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如下: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1.落实国家开放政策。

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好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加快推进金融、汽车等领域开放政策在京落地。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2.深化重点领域开放。

在特定区域(自贸试验区)取消应用商店的信息服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争取国家增值电信业务进一步开放试点,探索在自贸试验区特定区域率先开放互联网数据中心(IDC)等增值电信业务;积极争取数字经济、数字贸易领域开放政策在京先行先试。

推进研究型医院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参与“互联网+医疗健康”创新发展;积极争取外资独资医疗机构开放政策在京落地。

吸引一批国际顶尖的会计、法律、建筑、管理咨询、广告等知名企业在京落地。

推进职业教育国际合作示范项目,允许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落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驻外经商机构为企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驻外经商机构为企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驻外经商机构为企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意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办合函[2015]686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5.10.10
【实施日期】2015.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驻外经商机构为企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
核准意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商办合函〔2015〕686号)
各驻外经商机构:
为提高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工作的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切实转变监管方式,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关于驻外经商机构为企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意见的暂行规定》。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2015年10月10日
关于驻外经商机构为企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投标(议标)核准意见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活动,促进对外承包工程行业健康发展,2011年12月,我部会同银监会、保监会制定并下发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11.24•【文号】商贸字[2006]180号•【施行日期】2006.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商贸字〔2006〕180号)本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部举办(包括主办、参与主办和支持)展览会工作的管理,切实发挥展览会的效益和作用,我部制定了《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送外贸司。

联系人:褚昆江南联系电话:65197424 65197735传真:6519745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部分总则一、为加强对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的统一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根据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优势资源,完善管理规则和运作机制,加强规划协调,促进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扩大商品流通与消费,推动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三、本办法所称展览会是指在境内举办的经济技术贸易及投资领域的博览会、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等。

本办法所称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是指需要以商务部名义作为主办、参与主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内部审批、管理和评估工作。

四、商务部举办的展览会应符合商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商务部工作重点方向。

五、商务部根据集中资源、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市场化导向的原则,按照展览会对推动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的重要程度,对展览会实行分类管理。

六、除采取申办制的展览会外,商务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举办的展览会不超过一个,已有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的省市不再新增;商务部新增举办展览会的审批在同等条件下向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倾斜;新增展览会在时间和内容安排上与商务部现有举办展览会没有重叠。

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

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

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6年7月18日商务部第8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商务部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商务部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下:一、对5件规章予以废止(一)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二)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三)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1997〕外经贸办发第498号)(四)经商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同意,废止《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令2003年第3号)(五)废止《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二、对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删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目。

(二)删去《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目。

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一)中的“工商登记注册号”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驻外经商机构子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驻外经商机构子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驻外经商机构子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2.07.10•【文号】商办电函[2012]765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驻外经商机构子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电函[2012]765号)各驻外经商机构:近日,商务部网站驻外经商机构子站发生误传图片事件。

为进一步加强驻外经商机构子站管理,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出现,保证网站正常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驻外经商机构负责同志要切实加强对信息和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和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工作制度,统筹管理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网络安全防范等各项工作,强化子站工作人员的信息和网络安全责任意识。

二、做好信息安全工作,严格审核制度各驻外经商机构要认真执行部网站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子站的管理维护、内容更新、审核发布等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发布信息必须由驻外经商机构负责同志严格审核,保证信息上网真实、准确,上网信息的审批记录要书面存档。

要对子站管理员账户设置复杂程度较高的密码并定期更换。

上网信息要突出业务性和原创性,提高时效性和针对性,确保准确性和权威性,紧紧围绕商务中心工作。

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发布涉及重大事件和敏感内容的文章,以及把握不准的新闻和信息前,应报业务主管司局同意。

所有发布的信息均需要注明信息来源。

三、加强网络安全防范,实时监控检查各驻外经商机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维护网络安全的职责,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把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各驻外经商机构要对子站访问情况和信息发布情况定期进行自查,有任何异常及时报告。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 务 部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商资 函[0 ]2号 21 7 1
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 划单 列市 及新 疆建 设兵 团商 务 主管部 门 : 计
21 0 0年 , 国务 院发 布 了《 于 第五 批取 消 和调 整行 政 审批 项 目的决 定 》 国发 [00 2 关 ( 21]l
与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 、 加强沟通 、 遇有问题及时向商务部( 外资司) 报告。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商 务 部
二 。一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王 昭 铨 同 志 遗 体 告 别 仪 式 在 南 京 举 行
1 1月 7 日上 午 , 国共 产 党 优 秀党 员 , 诚 的共 产 主 中 忠 义 战士 , 国政 协第 五 、 届 委员 会 委员 , 协 江 苏 省第 五 届 委 全 六 政
省辖 市政 协送 了花 圈 。 王 昭铨 同志病 重期 间和 逝世后 , 往看 望 、 别 或 以各 种 方式 吊唁 、 前 送 志哀 并 向其 亲 属表 示慰 问 的领导 同志 还有 : 志军 、 罗 李学 勇 、 保 华 、 梁 弘强 、 云 峰 、 李 杨卫 泽 、 新 力 、 杨 黄莉 新 、 李 笃信 、 蒋宏 坤 、 李小 敏 、 李全林 、 艳 、 龙 、 张 赵 丁解 民 、 朱龙 生 、 张卫 国 、 何权 、 和平 、 史 曹卫 星 、 陈
示哀 悼 , 对其 亲属 表示 慰 问 。
上午 9时 , 张连珍 、 石泰峰 、 林祥国 、 柏苏宁、 周珉、 张九汉 、 陈宝田、 国新 、 包 罗一民等省 领导和陈焕友、 孙颔 、 曹克明 、 许仲林等老 同志缓步来到王昭铨同志遗体前肃立默哀 , 作最后 送 别 。省 委办公 厅 、 省人 大常 委会办 公厅 、 省政 府 办公 厅 、 省政 协办公 厅 、 民主党派 省委 和 各 省工商 联 、 省级 机关 有关 部 门负责 同志 , 昭铨 同志 的 亲属 、 王 生前 友好 、 乡代 表 、 家 身边 工 作 人员 、 医护 人员 以及 社会 各界 代表 也前 往送别 。 王 昭铨 同志逝 世后 , 中共 中央 组织 部 , 江苏省 委 、 省人 大 常委会 、 省政府 、 政协 , 京市 省 南 委、 市人大常委会 、 市政府 、 市政协 , 各民主党派省委 、 省工商联 , 省有关部 门、 团体 、 单位 , 各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9.12.25•【文号】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保障《外商投资法》的有效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商相关联发部门同意,决定废止56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商务部2019年12月25日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合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能否用租赁来的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合资企业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字〔1986〕第12号)二、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1〕第454号)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函〔1994〕第89号)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外经贸法发〔1995〕第366号)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的通知(外经贸法发〔1996〕658号)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问题的答复(外经贸法函字〔1996〕第66号)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不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外经贸法发〔1998〕第302号)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外经贸资综函字〔1998〕第260号)九、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一函〔2002〕615号)十一、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25号--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十二、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4〕1号)十三、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终止清算、恢复经营问题答复的函(商法函〔2004〕第45号)十四、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有关问题的意见(商法函〔2004〕第71号)十五、商务部关于依法行政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5〕第3号)十六、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出资及清算具体应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商法字〔2005〕第32号)十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商资字〔2005〕第37号)十八、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9号--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和批准证书发放管理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十九、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商办法函〔2006〕第32号)二十、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物流领域吸引外资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6〕第38号)二十一、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法字〔2008〕31号)二十二、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第23号)二十三、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8〕59号)二十四、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涉及宏观调控审核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54号)二十五、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的通知(商资函〔2008〕第21号二十六、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第51号)二十七、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第64号)二十八、商务部关于建立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商资发〔2008〕510号)二十九、商务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土地利用统计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89号)三十、商务部关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2号)三十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三十二、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9号)三十三、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商资函〔2009〕8号)三十四、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平台调整时间的通知(商办资函〔2009〕56号)三十五、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6号)三十六、商务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商资发〔2009〕573号)三十七、商务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统计制度》(修订稿)的通知(商资函〔2010〕148号)三十八、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三十九、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10〕272号)四十、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10〕762号)四十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72号)四十二、商务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边境经济合作区综合统计制度》(修订稿)的通知(商资函〔2012〕144号)四十三、商务部关于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商资函〔2012〕269号)四十四、商务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12〕1091号)四十五、商务部民政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13〕67号)四十六、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3〕657号)四十七、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41号--关于开展规范优化外商投资审批试点工作的公告四十八、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14〕516号)四十九、商务部、外汇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40号)五十、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外商投资殡葬服务设施审批权限的通知(商办资函〔2015〕123号)五十一、商务部外汇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895号)五十二、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0号--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五十三、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关于开展2015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366号)五十四、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关于开展2016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6〕223号)五十五、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关于开展2017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7〕130号)五十六、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8〕92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报送地方商务之窗及单位子站2009年工作总结和2010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报送地方商务之窗及单位子站2009年工作总结和2010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报送地方商务之窗及单位子站2009年工作总结和2010年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12.30•【文号】商办信函[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报送地方商务之窗及单位子站2009年工作总结和2010年工作计划的通知(商办信函[2009]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本部在京各单位,各驻外经商机构: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2009年商务部政府网站建设工作取得新进展,网站信息发布量和访问量较2008年均有大幅提高。

为进一步做好2010年商务部政府网站工作,请各单位对2009年地方商务之窗及单位子站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2010年工作计划。

2009年工作总结包括以下内容:一、网站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二、网站各栏目的维护情况、特色栏目及专题的建设情况;三、在保障信息和网络安全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四、网站工作中的不足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请各单位结合自身网站特点做好总结和计划,做到重点突出、内容翔实、数据准确。

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篇幅应在2000字以内。

请各单位于2010年1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含电子版)反馈我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于洪淼、吴博、赵秀芬电话:65197474,65198950、65198454传真:65197494电子邮箱:*********************.cn*****************.cn*********************.cn商务部办公厅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商务部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工勤人员选派和管理办法

商务部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工勤人员选派和管理办法

商务部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工勤人员选派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文号】商人字[2003]10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工勤人员选派和管理办法(商人字[2003]1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驻外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和完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工勤人员(以下简称驻外工勤人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根据我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外工勤人员是指派往驻外经济商务机构长期工作的厨师、维修工和招待员等。

第三条驻外工勤人员的选派和管理由商务部人事教育劳动司(以下简称人事司)负责。

第四条驻外经济商务机构负责驻外工勤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选派第五条人事司根据国外工作需要,制定驻外工勤人员轮换计划,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各推荐驻外工勤人员的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下达本年度推荐计划。

推荐单位包括:(一)本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三)有关省市人事厅(局)、劳动厅(局)等。

第六条各推荐单位根据人事司分配的名额,按照"驻外工勤人员选派条件"(见附1)组织预选工作,对候选工勤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态度、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等进行综合考察,并对其专业技术进行重点考核。

各推荐单位应通知预选合格的工勤人员所在单位填写《驻外经商机构工勤人员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见附2),并对《推荐表》中被推荐工勤人员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连同被推荐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一并寄交人事司。

第七条人事司对被推荐的工勤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委托有关机构对其进行技术考核,并对技术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组织考察。

第八条凡通过技术考核和组织考察,符合外派条件的工勤人员均录入"驻外工勤人员后备库"(以下简称"后备库")。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9.04.24•【文号】商合发[2009]192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发【2009】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管理的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第5号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不得向下级商务主管部门下放核准权限。

二、受理企业境外投资书面申请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注意把握以下方面:(一)要求企业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电子数据,确保其与书面申请材料一致。

(二)要求企业向我驻外经商机构及时汇报境外投资有关情况,以便驻外经商机构尽快回复意见。

(三)认真核对申请境外投资企业的名称,确定其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四)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相关外资审批部门的意见。

(五)如有中央企业总部书面同意意见,中央企业在地方注册的下属公司可在其注册地办理境外投资核准手续。

三、核准企业境外投资申请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对《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出具书面核准决定。

批复文件应规范、准确,并抄送商务部和同级相关管理部门。

(二)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须按内部程序对申请予以核准。

“系统”将按照“所在省(市)简称+境外企业(或境外机构)+【年度】+顺序号”的原则自动生成编号,作为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编号。

(三)境外企业增资后,投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但不及1亿美元的,适用《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按第十二条的规定申报材料;境外企业增资后,投资总额达到或超过1亿美元的,使用《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按第十二条的规定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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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驻外经商机构子站管理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办电函[2012]765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2.07.10
【实施日期】2012.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驻外经商机构子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办电函[2012]765号)
各驻外经商机构:
近日,商务部网站驻外经商机构子站发生误传图片事件。

为进一步加强驻外经商机构子站管理,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出现,保证网站正常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驻外经商机构负责同志要切实加强对信息和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和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工作制度,统筹管理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网络安全防范等各项工作,强化子站工作人员的信息和网络安全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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