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十条需要废止或者澄清的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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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12.28•【文号】国税发[1993]154号•【施行日期】1993.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的第(三)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现将《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件: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八号附件: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征税范围(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六)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会计干货之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50部】

会计干货之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50部】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50部】
注1:本目录属于民间学理统计,实际执行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注2: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2〕137号废止第二条至第八条
注3: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废止第一条第三款,第三条,第四条
注4: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废止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
注5: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废止第十二条所附税率表一、税率表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注6: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废止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
注7: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71号废止第十一条
注8: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废止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注9: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48号废止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注10: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7〕147号废止第一条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内容
注11: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

增值税的税务法律和法规解读

增值税的税务法律和法规解读

增值税的税务法律和法规解读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

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与透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税务法律和法规,对增值税进行详细的解读和规定。

本文将对增值税的税务法律和法规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增值税基本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是我国增值税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义务、税率以及申报和缴纳等方面的基本内容。

根据该法,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税办法,对其增值税销售额进行纳税。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国家对于部分行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

2.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是对增值税法进行具体细化的法规,对于特定行业的增值税纳税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政策和措施。

该条例规定了不同行业的计税方法、税率、税务登记、进项税抵扣、减免税政策等内容,为纳税人提供了操作指导。

二、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1.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是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重要法规,对于发票的开具、领购、使用、作废和报销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根据该办法,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应符合相应规定的格式与内容,同时还规定了发票的保存和查询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针对特定行业和特殊情况,我国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例如,对于建筑业、金融业等行业,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与一般增值税发票有所不同,纳税人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法规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化完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例如,减征率为3%的适用税率,即减少了一般纳税人税率17%的差额税款;减按1.5%的应税销售额计征,即减少了一般纳税人全额增值税税负。

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增值税政策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增值税政策,以促进跨境贸易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释义

政务公开>> 办税公开>> 政策法规>> 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释义『发布日期』2009-09-14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本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增值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规定。

本条对原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作了少量文字修改,主要是根据新近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习惯,将原条例第一条中的“纳税义务人”直接修改为“纳税人”。

纳税人是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税收制度的一项基本要素,纳税人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特定税种的征收范围和对象,也直接体现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广度。

因此,明确纳税人的范围,是各个税种的法律法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本条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从以下三方面来界定纳税人的范围。

1.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

这是界定增值税纳税人的第一个条件,是税收主权的直接体现。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行政区域的设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虽然是我国的领土,但由于其实行有别于祖国大陆的法律制度,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保留独立的税收管辖权,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豁免和其他税务事项,在税收制度上一般给予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同的待遇,所以这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是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不是纳税人在境内。

也就是说,只要销售货物的行为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或者进口货物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不管行为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否在境内登记注册、居住地是否在境内,就都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

2.应税行为的范围限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进口货物。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3.12.27•【文号】•【施行日期】199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1993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

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

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帐务处理方法如下:1、企业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会计干货之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一)

会计干货之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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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一)
一、科目总体变化
改名:「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改为「税金及附加」,相应利润表「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也改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增加:增设「应收出口退税款」一级科目,该科目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及实际收到的增值税、消费税等。

「10+10」:即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一级科目下设与增值税有关的明细科目共计10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专栏共计10个。

名称:科目及专栏名称与缴纳有关的术语由「交」替代「缴」,如预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以保证会计科目设置的统一性。

取消:取消原明细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二、小规模纳税人科目设置
小规模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三个明细科目,分别为「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及「代扣代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除转让金融商品以及代扣代交业务以外的应纳税额,发生纳税义务在本科目贷方反映,扣减、缴纳、预缴均在本科目借方反映。

采购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即便取得专用发票等合规扣税凭证,应当在发生时计入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不得计入本科目借方。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转让金。

会计干货之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析

会计干货之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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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析
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增加了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并调整了简易计税的科目类别归属。

为了完整反映增值税相关业务,《规定》要求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10个明细科目,并要求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10个专栏。

为了帮助广大实务工作者尽快理解和把握与以往相比相对复杂化的《规定》,本文拟对《规定》的相关内容加以梳理和剖析。

一、对应交税费相关明细科目之间承继关系的剖析
《规定》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10个明细科目。

为便于下文的描述与分析,本文分别用(1)、(2)、(3)、(4)、(5)、(6)、(7)、(8)、(9)、(10)代表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依据《规定》对相关明细科目使用方法的界定,笔者将相关明细科目梳理出了如下承继关系:
承继关系之一:(4)、(5)、(7)三个明细科目的初始计量发生在借方、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应结转到(1)明细科目进项税额专栏的借方,在不符合规定条件且未结转到(1)明细科目进项税额。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增值税法律制度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增值税法律制度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增值税法律制度增值税法律制度是初级会计师考试中经济法基础的重要考点之一。

下面,本文将解释增值税法律制度的概念及相关法规,并介绍增值税税率、征税范围、税收缴纳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一、增值税法律制度的概念及相关法规增值税是营业税的一种,它是一种按照货物和服务的增值额来计算并征收税款的税收制度,通常是由生产商和供应商向消费者和购买者收取的。

增值税法律制度是国家针对增值税实际征收和管理问题制定的各项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这是我国增值税的基本法律法规,于1994年颁布,规定了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征税速度、减免税等重要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法规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总纲,是所有税种征收管理的基础,为增值税的税收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这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法律法规,与增值税法律制度密切相关,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申报方法,影响到增值税税率的制定和征税。

二、增值税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我国增值税税率分为17%和13%两种税率。

其中,17%的税率适用于所有一般的纳税人,13%的税率适用于农产品、自来水、燃气、医疗等少数几个行业的纳税人。

但在特殊时期,为了刺激消费和经济增长,国家可以适时降低增值税税率。

三、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商品的销售和进口,以及服务的提供。

具体的范围包括:1、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的应税收入。

2、进口货物时,按照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缴纳增值税。

3、购进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和不征税货物,按照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

四、税收缴纳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增值税应当按季度征收和缴纳,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纳税人应当在每月的15日前填制当月销售、进项、应纳税额和实际缴纳税额的《增值税申报表》。

会计准则的增值税处理

会计准则的增值税处理

会计准则的增值税处理会计准则对于增值税的处理是会计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涉及到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报告。

增值税作为一种间接税,涉及范围广,税率多变,征管难度大,因此在会计处理上需要严格依照规定来执行。

在制定会计准则时,相关部门对增值税的处理作出了详细规定,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应当准确、完整地反映增值税的征收、缴纳和抵扣情况,以确保其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下面就增值税的会计准则处理进行详细阐述。

在会计准则中,增值税的征收、缴纳和抵扣应当遵循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增值税、缴纳增值税,及时、足额地履行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义务。

在财务报表中,应当如实反映企业的应纳增值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以及未缴纳的增值税。

这就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必须及时了解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确保企业的增值税处理符合最新的规定。

在会计准则中,关于增值税抵扣的规定是企业关注的重点。

增值税一般是按照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之差额进行计算和缴纳的,而其中进项税额的抵扣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必须详细记录和核实每期的进项税额,包括购买货物、接受劳务和应交的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并在企业购买货物、接受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务凭证齐全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抵扣。

对于那些无法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也需要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确保税收政策的遵循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会计准则对于增值税的处理还涉及到分类和会计科目的设置。

企业在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时,需要对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和适用范围进行合理的分类和会计核算。

对于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应当进行明细分类,确保在财务报表中能够清晰反映各项增值税的征收、缴纳和抵扣情况。

企业在设置会计科目时也需要根据增值税的处理规定来进行调整和补充,防止遗漏或不完整的情况发生。

会计准则还对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出了相关的披露规定。

在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增值税的征收、缴纳和抵扣情况进行详细的披露,包括各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和未缴纳的增值税额等内容。

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

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

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分别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情况,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现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作如下补充: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仍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三、企业应对“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格式如下: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会工(或会商等)01表附表1编制单位:__年__月单位:元──────────────────────┬──┬───┬──────项目│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一、应交增值税:│││1.年初未抵扣数(用“-”号反映)│1│×│2.销项税额│2││出口退税│3││进项税额转出│4││转出多交增值税│5│││6│││7││3.进项税额│8││已交税金│9││减免税款│10││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1││转出未交增值税│12│││13│││14││4.期末未抵扣数(用“-”填列)│15│×│二、未交增值税:│││1.年初未交数(多交数以“-”填列)│16│×│2.本期转入数(多交数以“-”填列)│17││3.本期已交数│18││4.期末未交数(多交数以“-”填列)│19│×│──────────────────────┴──┴───┴──────编制说明:1.本表“应交增值税”各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关专栏的记录填列。

会计干货之增值税会计手记003旧规定的废止

会计干货之增值税会计手记003旧规定的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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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增值税会计手记003:旧规定的废止
1.03旧规定的废止
财会【2016】22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别说明:《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目前并未明示废止,但相关科目体系应根据22号文变化而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与22号文不一致的,也应作出调整。

大量的具体会计准则涉及的具体业务很多没有考虑到增值税,需要一并补充。

比如,租赁、建造合同等具体会计准则中没有体现增值税的相关内容,应予以充实完善。

【案例】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这里的本科目是指应交税费。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不区分缴纳的增值税是本期增值税,还是上期增值税,一律通过已交税金专栏反映。

财会【2016】22号文施行后,我们建议小企业也按照22号文的要求重新设置相关二级明细科目和专栏,规范增值税的核算。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非企业层面的会计标准规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未必需要完全按照22号文操作。

会计干货之解读《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会计干货之解读《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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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解读《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解读》
1月26日,财政部网站公布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解读》指出,我部在2016年12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以来,受到广泛关注,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何博士说:指出了《解读》出台的背景,因为《规定》受到广泛关注,为便于大家理解,出台《解读》以正视听。

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是因为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所有行业企业涉及增值税的会计业务处理均需奉《规定》为圭臬,能不关注吗?之所以有那么多的质疑,不是因为《规定》错了,而是因为你们没有理解。

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采用《解读》而不是「补充规定」的形式。

一、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
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会计干货之重要政策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中)

会计干货之重要政策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中)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重要政策: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中) 三、进项业务会计处理
情况一:
所有进项业务,如果购进(建)前,即可明确本业务不属于可抵扣范围的,如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应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核算,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进项业务,以及一般纳税人发生进项业务未取得,且无法取得扣税凭证的,按此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情况二:
情况一之外的进项业务,购进(建)时,由于税会时间差异,尚未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未取得扣税凭证、已取得但尚未认证、已取得但未经税务机关认证通过,根据税法规定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情况三:
不动产以外的进项业务,取得扣税凭证且已认证抵扣的,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情况四:
购进不动产或发生不动产在建工程时,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应将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将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将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自「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十条税收风险预警指标都包括什么

十条税收风险预警指标都包括什么

十条税收风险预警指标都包括什么1、专用发票用量变动异常1、计算公式:指标值=一般纳税人专票使用量-一般纳税人专票上月使用量。

2、问题指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骤增,除正常业务变化外,可能有虚开现象。

3、预警: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上月30%(含)并超过上月10份以上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购销合同是否真实,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与签订的合同情况相符并实地检查存货等。

主要检查存货类“原材料”、“产成品”以及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应收帐款、预收帐款等科目。

对于临时增量购买专用发票的还应重点审查其合同履行情况。

2、期末存货大于实收资本差异幅度异常1、计算公式:纳税人期末存货额大于实收资本的比例。

2、问题指向:纳税人期末存货额大于实收资本,生产经营不正常,可能存在库存商品不真实,销售货物后未结转收入等问题。

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预收帐款”以及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是否有大幅度的增加,对变化的原因进行询问并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的举证资料,说明其资金的合法来源;实地检查存货是否与帐面相符。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变动异常1、计算公式:指标值=税负变动率;税负变动率=(本期税负-上期税负)/上期税负*100%;税负=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收入*100%。

2、问题指向:纳税人自身税负变化过大,可能存在账外经营、已实现纳税义务而未结转收入、取得进项税额不符合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购进货物不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或虚开发票等问题。

3、预警值:±30%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的销售业务,从原始凭证到记帐凭证、销售、应收帐款、货币资金、存货等将本期与其他各时期进行比较分析,对异常变动情况进一步查明原因,以核实是否存在漏记、隐瞒或虚记收入的行为。

检查企业固定资产抵扣是否合理、有无将外购的存货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对外投资、捐赠等情况4、纳税人期末存货与当期累计收入差异幅度异常1、计算公式:指标值=(期末存货-当期累计收入)/当期累计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年165号政策及后续政策变动归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年165号政策及后续政策变动归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财税[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二、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三、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的税务政策和法律法规

增值税的税务政策和法律法规

增值税的税务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值税(Value Added Tax,简称VAT)是一种按照商品增值额计算和征收税款的一种税种。

在当代的税收体系中,增值税被广泛应用于很多国家和地区。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税收公平,各个国家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增值税税务政策和法律法规。

一、增值税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或服务增值额计算和征收的税款,它与货物和服务的交易有直接的联系。

增值税是以一种逐级扣税的方式征收,即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可以扣除之前支付的增值税,只需缴纳销售额与购买额之间的差额。

增值税的基本原则包括普遍性原则、统一性原则、综合征税原则和税务透明度原则。

普遍性原则指的是所有增值税纳税人都应该纳税,不存在豁免的情况。

统一性原则要求增值税税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不得因地区或行业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综合征税原则要求增值税应该作为企业的税负,应该由消费者最终承担。

税务透明度原则则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增值税税务政策1. 税法的制定与修订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主要是由税收法律法规来规定和约束的。

各个国家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增值税法律法规,以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税收的需要。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增值税法、增值税实施条例等,其中详细说明了纳税人的义务和权益、税务登记、税率的确定和调整、发票的开具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 纳税人的登记和纳税义务根据各地的法律法规,销售额达到一定数额的企业需要进行增值税的登记,成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按月或按季度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同时,纳税人还需要开具合规范的增值税发票,以便税务机关进行监督和管理。

3. 税率的确定和调整增值税税率是由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和调整的。

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税收的金额和企业的经营成本。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税收公平,政府会根据不同行业和商品的特性,制定不同的税率标准。

会计干货之重要政策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下)

会计干货之重要政策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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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时:应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含待认证和待抵扣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等科目转出,计入有关资产或费用。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三类资产,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时:应当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三类资产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
工程(仅指增加值超过原值50%情形)时:应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于转用当期转至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第13个月后允许正常抵扣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七、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
《规定》原文: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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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十条需要废止或者澄清的增值税政策
1、贷款利息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
原因:违背增值税上征下扣的基本原理。

2、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
原因:略。

3、ETC充值卡充值时取得的发票,不能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

(总局领导在线访谈)
原因:实际消费后无法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发票,导致出现现金缴费可以抵,ETC充值卡却不能抵的怪现象。

4、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原因:违背「购进扣税法」的基本原理,增加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5、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
原因:不符合全面推开营改增的实际,餐饮业、娱乐业已经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新时代需要新政策。

6、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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