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犯罪死刑废除之必要
论经济犯罪中的死刑废除问题
[内容摘要]死刑存废之争已经持续了两百多年。
近些年来,经济犯罪的死刑存废问题又倍受关注。
的确,经济犯罪有诸多不同于其他类型犯罪的经济性特征,所以对经济犯罪分子应否适用死刑,需要深入探讨。
本文通过对经济犯罪的经济性特征的分析,对经济犯罪中死刑适用的不合理性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经济犯罪;死刑;不合理性一、经济犯罪的概念分析目前,学界对经济犯罪的概念有不同角度的理解。
大体分为三种不同观点:一是最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认为经济犯罪应当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和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其他犯罪三大类。
二是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认为经济犯罪主要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两大类。
三是狭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认为经济犯罪是以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特色的,而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犯罪,仅指刑法第三章所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所以经济犯罪仅指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此外均不认为是经济犯罪。
二、我国现行刑法中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条文的规定我国现行刑法颁布于1979年,并于1997年修订。
刑法分则共350个条文,共设422个罪名,其中设置死刑的罪名76个,占总罪名数的18%。
从经济犯罪来看,第三章共有92个条文,共设97个罪名,其中设置死刑的罪名高达16个,占经济犯罪罪名总数的近17%,占整个刑法可适用死刑罪名的21%,这两个比例与刑法分则的其他章节中所规定的死刑条款相比,应该是比较高的。
不可否认,在改革开放初期,刑法如此规定是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的。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当我们再次审视经济犯罪死刑的适用时,我们会发现它存在着诸多的不合理性。
三、经济犯罪中死刑适用的不合理性分析 1.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轻重相适应,“轻罪轻罚、重罪重罚”是该原则的内容之一。
对于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来讲,“罪”主要表现为经济犯罪行为对社会经济造成损害,破坏经济秩序,“刑”即对犯罪分子判处死刑。
我国经济犯罪死刑的废止
浅析我国经济犯罪死刑的废止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营模式的不断丰富,经济方面的犯罪日益突出,而且形式和内容都比以往复杂。
但是尽管如此,从经济犯罪的特征、刑罚的实际功效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对经济犯罪刑罚的规定过于严苛,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设置和适用死刑的社会成本高于收益,不但背离刑法的价值追求,而且也不符合我国刑法“轻刑化”的发展模式。
寻求合理有效的预防经济犯罪的方法与途径,比严酷地惩治犯罪,有着更为积极而长久的作用。
关键词经济犯罪死刑废止作者简介:王渝,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助教;马吉波,重庆大学法学院,2010及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以来,针对原有经济体制的弊端,我国开始对经济体制进行了深入改革。
由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过渡到改革开放初期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人们逐步认识到,市场经济并不为资本主义所独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由之路。
因此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此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
因此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
经济体制逐步由建国初期基本封闭型和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向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化。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快速发展,经营模式的不断丰富,这个时期内经济方面的犯罪也如雨后春笋日益突出,而且形式和内容都比以往复杂。
一、关于经济犯罪(一)经济犯罪概念解读经济犯罪这一概念最早是由英国学者希尔提出的。
1872年希尔在英国伦敦举行的“预防与抗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中,以“犯罪的资本家”为题作了演讲,其中首次使用了“经济犯罪”一词。
对于经济犯罪这个概念,国外学者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探究,形成各种学说,比如社会学论中由美国著名的犯罪社会学家埃德温·h·萨瑟兰教授提出的“白领犯罪”。
经济犯罪废除死刑理由之评析
在所有的刑罚种类中,建基于人类原始复仇理念的死刑可以说是一种最古老的刑罚。
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对死刑的存废之争也日益成为各界共同关注的话题。
我国虽然对此介入得较晚,但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我国刑罚中仍应保留死刑,只是可以逐步废除经济犯罪等非暴力性犯罪中的死刑,等到时机成熟时再废除所有犯罪中的死刑。
于是从各个角度对经济犯罪中废除死刑的理由阐释也一时成为热议的焦点。
不过,当我们冷静地观察思考并跳出为了证明结果而进行有导向的阐释思维之后,发现阐释者的理由与所需证明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或者说阐释者的理由是否能够成为经济犯罪中废除死刑的充分理由,某些地方还存在着可商榷之处。
一、经济犯罪废除死刑的理由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指出何种行为属于经济犯罪,也就是说,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定术语。
若是从规范性文件中追根溯源,我国首次使用经济犯罪术语的是在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之中。
但是,经济犯罪具体所指至今也无定论。
不过目前在理论界对经济犯罪的理解主要存在着三种观点:狭义的经济犯罪概念在外延上对应着《〈刑法〉分则》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简称“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义的经济犯罪概念不仅包括《〈刑法〉分则》第3章,还包括《〈刑法〉分则》第5章“侵犯财产罪”;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除了包括《〈刑法〉分则》第3章、第5章之外,还包括《〈刑法〉分则》第8章“贪污贿赂罪”。
①无论是哪一种理解,可以看出他们都具有两个基本的共同特性,即非暴力性和贪利性。
这也是所有赞成经济犯罪中废除死刑的最本源的根基。
统揽现有的经济犯罪废除死刑的理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符合正义价值。
刑罚的正义价值,是指刑罚经济犯罪废除死刑理由之评析骆群*摘要:在我国,经济犯罪中废除死刑的呼声已成为压倒性的趋势,概括起来其理由主要有:不符合正义价值,不符合刑罚目的,不符合效益价值,不符合国际趋势,极个别的还认为会滋长监管者对死刑作用的迷信,忽略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不利于健康、人道的社会文化和尊重人的生命的观念的形成,以及认为经济犯罪不具有道德基础,经济犯罪配置死刑是政治权力的任意之举。
经济犯罪废除死刑浅谈
4 经 济 犯 罪 废 除 死刑 理 由及 评 析
4 . 1 经济犯罪死刑与人权理念的发展不符 对于任何一种生物 , 生命都是极其 宝贵的. 都应该珍惜 。 无论是 自 然 因素 的发展还 是社会 因素 的组成等所有 的一切 都是建立在有 生命 个体存在 的基础上。 我们人类也 当让好不例外 所 以我们个体的生命 权是第一权利 . 无 需证明本体存在 的 . 所 以保护第 一权利 的发展 和延 续事关重大。一个人要想 更好 的享受本 身的健康权 、 自由权 以及 社会 经济权利 . 最基本 的就是维护好个 人生命权 . 完整 的生命才可 以使人 的其他权利得以存 在的价值 。 相对 的, 生命一旦终止 . 依附于生命 的所 有权利也将毫无意义 近几十年 中. 随着人权观念越 发的深人人心 . 社会 法治化建设 越 发的完善以及人 道主义 的提倡 . 废除死刑 的呼声越来越 高 死刑是现 代刑罚体系 中最古老 的刑罚方法 . 是刑 罚体系 中最严厉 、 最血腥 的惩 罚方法 。对于保 障国家利益和社会 的稳定确实起 到了一些积极地作 用. 但是对于罪犯来说就 没有 了改过 自 新 的机会 . 这是对 社会资源 的 种浪费 , 随着人们对死 刑的深入认识 . 了解以及对人权 保障意识 的 不断加强 .废止经济犯 罪死刑 已成 为国际人权运动 中不可逆转 的潮 2 经 济犯 罪 的特 征 流。 4 . 2 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与生命权理念相违背 ( 1 ) 以获取不法利益为 目的。 从法律 意义的角度上来讲 , 经济犯罪 生命权 是生命权是公 民权利 的基础 . 神圣不可侵犯 。生命权及 时 的行为人应 是积极主动地 寻求危 害结果 的发生 . 从 主观上应属故意也 人 的最重要 的权利 . 又是人 的所有权利的载体与存在的前提 法律 的 就是说 犯罪人是以获取不法利益为 目的 但是任何事情都存在意外情 价值 在于秩序 . 公平与 自由 而生命的享有正是这三大精神得 以存在 况. 例如, 我 国的刑法第 3 章有 明确规定 : “ 签订、 履行 合 同失 职被骗 的前 提与基础 。 如果没有 了生命权 . 那么 自由平等也 就成 了无 源之水 。 罪” 和“ 中介组织人员 出具 证明文 件重大失实罪 ” 就 只能由过失构成 第二次世界大战 中法西斯 的残酷暴行给人们 敲响了警钟 . 各国人 民都 ( 2 ) 发 生在商 品经 济活动 中。顾 名思义 , 其犯 罪行为是 发生在消 越发 的注重对生命权的保护 . 废 除死刑 的国家越发的增多 . 国际社会 费、 分配 、 交换 和生产 的领域 以及 和此相关 的经济管理 活动。 越来越认识 到死刑是对生命权的严重侵犯 . 要求 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 ( 3 ) 国家 的经济活 动和正 常的经济生活秩序是经 济犯 罪侵害的客 的呼声更是 日 渐高涨 经济犯罪虽然对国家. 社会 . 个人 的利益造成 了 体 只要是经济犯罪肯定是会给 国家 的经济秩序造成影响或不 同程度 定 的危害 . 但不 同于暴力犯罪危害他人的生命 . 和暴力犯 罪相 比, 经 的损 害 比如金融犯罪势必会给 国家 的金融秩序 以及市场规律带来不 济犯罪 的危害还是相对较小的 . 所以用死刑最为 对犯罪嫌疑人的惩罚 同程度 的破 坏 . 在此时如果有 假 冒伪 劣产 品的 出现 . 那么对 正常的生 显然是严而且 . 死刑“ 不可能是有 益的 . 因为它为人们提供 了残酷的榜 产秩序 的影响是必然 的 样 ” 而且 , 死刑 “ 不可能是有益 的. 因为它为人们提供了残酷 的榜样 ” ( 4 ) 经济犯罪违反 了经济 法规 . 对此最好 的阐述就是 任何违反经 对生命权规定最为完善和系统的是联合 国大会 1 9 6 6 年通过的 《 公民 济法规的行为都是经济犯罪 。就如 同走私就违反 了海关监管 的法规 , 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 , 公约第 6 条第 1 、 2 款 明文规定 : “ 人 人有 金融诈骗就违反 了金融管理 的法规等等 固有 的生命权 。这个权利应受 法律保护 。不得任 意剥夺任何人 的生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摘要】经济犯罪死刑在当今社会引起了广泛讨论,本文围绕经济犯罪死刑废除展开探讨。
首先介绍了这一议题的背景,指出当前经济犯罪死刑存在的问题,以及研究这一问题的重要意义。
接着分析了死刑与经济犯罪的关系,探讨了死刑对经济犯罪的威慑效果和预防效果。
然后提出了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必要性,并分析了影响这一决定的因素。
最后就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提出建议,展望未来发展,并进行总结。
通过本文的讨论,希望能够引起人们对经济犯罪死刑废除问题的思考,为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经济犯罪、死刑、废除、威慑效果、预防、必要性、影响、建议、发展展望、总结1. 引言1.1 背景介绍经济犯罪是指以牟取非法私利为目的,通过违法手段获取或者转移财物的行为。
在当今社会,经济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在我国,对于经济犯罪的惩治措施主要包括罚款、有期徒刑以及死刑。
死刑作为最高的刑罚,一直被认为是对经济犯罪的严厉打击手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提高,有关死刑是否适用于经济犯罪的讨论也变得日益激烈。
一些学者和专家认为,经济犯罪死刑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对人权的侵犯、对经济犯罪的威慑效果不明显等。
有必要对经济犯罪死刑的实施进行深入的反思和讨论。
本文将通过分析死刑与经济犯罪的关系、死刑对经济犯罪的威慑效果、死刑对经济犯罪预防的有效性等方面,探讨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必要性和影响因素,最终提出关于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建议,并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讨论,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1.2 问题提出经济犯罪死刑废除需要经过深入思考和综合分析。
目前,许多国家都将经济犯罪列为刑事犯罪的一种,但是对于是否适用死刑这一严厉惩罚仍存在争议。
问题提出了对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废除后可能出现的影响和挑战。
面对日益普遍的经济犯罪现象,是否应该坚持死刑作为惩罚手段,或者应该探讨更为有效的、符合当今社会发展需求的制裁方式?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浅析取消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
浅析取消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道主义的不断强调,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反对死刑并采取措施逐步取消死刑。
其中较为常见的是取消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浅析。
一、从道德伦理角度分析道德伦理是人类社会的基石,它为人类行为指明了方向和标准。
对于死刑一事,不少人认为,如果没有对他人造成死亡或生命威胁,那么就没有必要采用死刑来进行惩罚。
尤其是经济性犯罪,很少存在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影响。
因此,从道德伦理的角度来看,取消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是有必要的。
二、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在很多国家中都存在,而一些国家也已经取消了这一犯罪的死刑。
比如,欧洲法律体系中的国家普遍取消了死刑,并且在不断努力打击经济犯罪。
在中国,经济性犯罪按照危害程度分为三类,其中第三类无论数额大小是否达到死刑标准,都可以被判处死刑。
这种情况下,一些人会钻法律空子,故意减少犯罪金额,达到避免最严厉惩罚的目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判处更为灵活的惩罚方式。
三、从实现社会公义角度分析每个人都应该有公平正义的机会与权利,在处理经济犯罪时,应当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各个人群。
对于贫富差距较大的社会来说,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无疑是必要的,但是取消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也是符合社会公义的要求。
因为,经济犯罪分子的行为虽然会损害他人的利益,但是他人的生命并不存在威胁。
而放过了更危险的暴力犯罪分子,反而对非暴力犯罪分子实施死刑,这样显然是违背了社会公义的原则。
综上所述,取消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是符合人道主义和法治社会发展趋势的选择。
当然,在保障社会安全和公义的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以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和经济秩序的健康。
四、从人权保护角度分析作为一个不断进步的现代社会,人权保护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政府的重要任务。
经济犯罪往往与财产有关,判处死刑等严厉惩罚对于犯罪分子的财产权和人权将造成极大的侵害。
经济犯罪应当废除死刑之探讨的开题报告
经济犯罪应当废除死刑之探讨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也随之增加。
如何惩治经济犯罪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国刑法对部分经济犯罪实行死刑,但这一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引起了一些争议,因此有必要探讨经济犯罪应当废除死刑的问题。
二、研究内容和思路本文首先对经济犯罪的定义、分类以及社会危害性进行了分析,进而探讨当前我国经济犯罪实行死刑的现状和问题。
接着,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经济犯罪应当废除死刑的问题。
1.从人权角度分析:死刑是一项极端的刑罚,涉及到人的生命权利。
从人权角度出发,本文将分析废除死刑是否符合人权保护的原则,并探讨是否有更加适合的惩罚措施。
2.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如何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是一个长期的问题。
通过分析司法实践,本文将探讨如何对经济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的打击,从而降低经济犯罪的发生率,减少社会的负面影响。
3.从刑事政策角度分析:刑事政策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政策,它的目标是保护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本文将结合我国的刑事政策,探讨废除死刑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4.从刑罚理论角度分析:刑罚理论是刑罚制度的基础。
本文将以经济犯罪为例,探讨刑罚理论对于经济犯罪的适用性,以及如何根据经济犯罪的特点对其进行惩罚。
三、预期目标和研究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经济犯罪应当废除死刑的原因和必要性,提出新的惩罚措施,并探讨其可行性。
该研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加强对经济犯罪的认识:通过对经济犯罪的定义、分类、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增强对经济犯罪的认识和警惕性。
2.推动相关立法和司法改革:通过本文的研究,提出新的惩罚措施,促进相关立法和司法改革的进一步完善。
3.促进公众对死刑制度的理性认识: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废除死刑是否合理有效,有助于促进公众对死刑制度的理性认识。
4.提高对人权保护的关注:本文将从人权角度出发,探讨死刑与人权保护的关系,促进对人权保护的关注和提高人权保护的水平。
经济犯罪废除死刑浅谈
经济犯罪废除死刑浅谈【摘要】在我国,经济犯罪是伴随着市场经济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犯罪。
我国刑法对于此类犯罪规定适用的最高刑罚为死刑。
在如今全世界废除死刑呼声高涨的今天,国内刑法学界对于此类以公共财产为侵犯对象的犯罪,死刑是否正当,是废除还是存臵已受到质疑。
【关键词】经济犯罪;死刑;废除死刑,也称生命刑,刑罚中古老而最严厉的刑罚方式,有刑罚之极刑。
中国古代又称极刑,英文中CAPITAL PUNISHMENT亦取最大、最重之意思。
生死的最重刑罚,死刑历受重视。
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罚学者贝卡里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呼吁废除死刑以来的200余年间,死刑的存废问题就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笔者不是一个完全的死刑废除论者,笔者赞同保留对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死刑,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仍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国家,在没有更好的方法予以有效遏制之前,对其中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仍应施以极刑以实现国家的刑罚权,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
“在当前世界人权运动方兴未艾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死刑的存废问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极少数国家之一,经济犯罪死刑适用问题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效果并未达到立法学家的期望,同时也剥夺了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国经济犯罪死刑是否应该废止,这个问题还有待商榷。
1 经济犯罪的概念在我国,刑法学界对经济犯罪的研究始于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该决定首次使用了“经济犯罪”这一术语,且很快得到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的认可。
但是,在这个法规中经济犯罪被称为“经济领域中的犯罪”。
我国刑法立法并没有将经济犯罪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经济犯罪这一概念是刑法学者为研究的便利而提出的,目前理论界对经济犯罪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分别是“最广义”、“广义”、“狭义”。
“最广义”的经济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章以及第八章规定的犯罪。
谈经济犯罪死刑废止之必要性
全文共计4987字
谈经济犯罪死刑废止之必要性
纵观我国现行刑法学界对死刑的态度,无非存在着两种根本对立的观点,一是主张废除死刑的适用;另一便是保留死刑的适用。
两者此消彼长,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国际社会对人权保护的呼声的不断高涨等方方面面的原因,主张在各国的刑法中不断废除死刑的适用已经是大势所趋。
既然对于故意杀人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自然刑的刑罚适用都主张废除死刑,那么对于经济犯罪的死刑配置予以废止的呼声更是空前高涨,也成为近年来讨论的热点话题。
一、我们国家现行刑法关于经济犯罪罪名死刑配置的现状我国经六次修订后的刑法典和《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共规定了约104个罪名,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48个,占总量46%,其中涉及死刑的共有8个条文,15种罪名,占经济犯罪总罪名数的14%,显然,我国对经济犯罪采用的是重刑主义的立法模式。
二、现行我国理论界对经济犯罪死刑废除问题探讨的成果总结本文所要探讨的经济犯罪均是指狭义的经济犯罪说,即只限于我国刑法典分则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部分。
我国理论界就经济犯罪死刑废除问题的原因可归结为如下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国内原因;二是国际原因。
(一)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国内原因 1,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反了刑罚等价原则根据学术界主流的观点,刑罚是对犯罪的一种报应,犯罪是刑罚的先因,刑罚是犯罪的后果,刑与罪之间是一种前因与后果,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刑与罚之间的这种关系客观上要求刑罚必
1。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摘要】经济犯罪死刑在现行制度下存在诸多问题,而死刑并不能有效解决经济犯罪问题。
国际上普遍认为,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是符合人权和法治精神的。
本文对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利弊进行分析,提出了建议并探讨了废除对社会的影响和必要性。
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将为构建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推动社会正义与公平。
【关键词】经济犯罪,死刑,废除,历史背景,问题,解决,国际看法,利弊分析,建议,社会影响,必要性,法治社会,贡献1. 引言1.1 经济犯罪死刑的历史背景经济犯罪死刑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古代,许多国家对经济犯罪采取了严厉的惩罚手段,包括处死刑。
中国古代的“贪赃枉法”制度规定了对盗贼和贪官污吏的处罚,有些罪犯甚至被处以死刑。
在古罗马帝国,经济犯罪也被严厉打击,一些犯罪分子被处以死刑以警示其他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逐渐成熟,对经济犯罪死刑的看法也发生了改变。
一些国家逐渐放宽了对经济犯罪死刑的适用范围,转而将重点放在加强监管和打击犯罪的预防措施上。
在一些国家仍然存在对经济犯罪死刑的使用,认为这是对犯罪行为的有效惩罚。
经济犯罪死刑的历史背景可以反映出社会对犯罪的态度和对待犯罪的方式的变化。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不断深化,对经济犯罪死刑的看法也有望得到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1.2 现行经济犯罪死刑的问题经济犯罪死刑存在法律适用不严谨的问题。
在现行法律条文中,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经济犯罪的定义模糊不清,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裁量空间。
这就容易导致一些无辜被误判或者定罪过重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经济犯罪死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公正的问题。
在审判阶段,很多被判有罪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得到公正的审判,有的甚至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
这种情况下,判决结果的公信力和合法性大打折扣,导致了死刑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冤假错案。
经济犯罪死刑的执行成本较高,对于国家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浅析我国经济犯罪废除死刑
浅析我国经济犯罪废除死刑作者:许鹏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4期摘要死刑的废除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对经济犯罪全面废除死刑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死刑罪名的削减,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人权的保障。
本文认为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和集资诈骗罪没有必要保留死刑关键词经济犯罪死刑废除作者简介:许鹏程,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066-02一、经济犯罪的界定、特征(一)我国经济犯罪的界定我国在1982年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规定》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的概念。
从刑法学界关于经济犯罪概念诸说及司法实务来看,我国的经济犯罪有最广义、广义和狭义三种界定。
1.“最广义说”。
其认为,对经济犯罪中的“经济”的含义从自然意义上理解,认为凡是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犯罪,都是经济犯罪,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二是侵犯财产罪,三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其他犯罪。
2.“广义说”。
其认为,经济犯罪是指一切侵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行为;或者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或表现为侵犯社会主义所有制,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包括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两大类。
3.“狭义说”。
其认为,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为了牟取不法利益,滥用商品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环节上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和经济权限,违反所有直接与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管理法规危害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秩序的行为。
此意义上的经济犯罪仅指我国刑法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笔者认为,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和当今世界通行的分类方法看,“狭义说”的意见是可取的。
因此本文作者采用的经济犯罪是狭义经济犯罪的概念,指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规定的所有罪名。
(二)经济犯罪的特征纵览我国刑法典中关于经济犯罪的立法规定和犯罪构成,可以看出经济犯罪的几个明显特征:1.贪利性。
从死刑存废之争看经济犯罪的死刑效益
Legal Sys t em A nd Soct et y 曩圈圆圈懑重ii竺竺!!里里f叁墨!查塾金从歹E刑存废之争看经{齐犯罪①酌歹E刑效益杜跃荣骆俊整摘要回望人类历史,死刑作为惩罚手段,其存在的历史远比国家悠远。
而自J6世纪首次出现关于废除盗窃罪死刑的观点后,有关死刑存与废的争论已持续数百年之久。
除理论上的争论外,在司法实践中,废除死刑已成必然趋势,而目前许多国家业已彻底废除死刑或减少其执行。
而我国,由于各方条件尚未成熟,死刑的彻底废除尚待时机,且须循序渐进。
作为非暴力的经济犯罪,其死刑的废除从效益上而言,正面效益比负面效益大。
从这一角度而言,经济犯罪的死刑废除势在必行。
对此,有必要对经济犯罪死刑的效益做一番考察。
关键词经济犯罪死刑效益刑罚处罚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l一28802一、经济犯罪死刑的正面效益(一)“强有力”的成慑效益自古以来,死刑一直以独特的魅力位居于刑罚之首,更是历代统治者爱不释手的治世良方。
道也是,凡夫俗子,孰不惧死?故而战场有逃兵,乱国出奸人。
死亡,正是因其能够消灭一切行为和感知而使人畏惧,也正是死亡的可预见性和可期待性给那些罪孽深重的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惩罚的同时也给那些潜在的犯罪分子以“强有力”的威慑力量,迫使他们因惧于死亡而不敢颠越是非的界限。
因为,在世俗的世界观里,死刑无疑仍是最严厉的刑罚。
(二)不差的平民愤效益经济犯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财产,而这财产却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犯罪,经济犯罪侵犯的财产不是具体的个人财产,而是相对抽象的公共财产或集体财产,对此,结合经济犯罪虽普遍存在却又难以全部查出而施之以刑罚处罚的现状,民众们因此而滋生不平的心里;加之经济犯罪涉及的数额愈来愈巨大,而对经济犯罪的惩罚却不如以往严厉,民众们因此而油生不公的心里。
因此,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特别大的罪犯判处死刑的确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平息民愤。
浅谈死刑存废问题的看法论文
浅谈死刑存废问题的看法论文关于死刑存废这个问题的争论不休,是否应该废除死刑也是很多学者在研究的一个课题。
下面是店铺带来的关于死刑存废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死刑存废论文篇1:《浅析死刑的存废》[摘要]死刑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死刑本身的独特性,在刑法学研究领域也是相当活跃的一个部分。
在现代文明发达的今天,绝大多数国家都反对滥用死刑,除了对少数极其残暴的犯罪分子之外,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在世界上还要存在多久,是不是越早取消越好,就成为了重要议题。
[关键词]死刑;刑法;存废死刑是刑罚最重的一种,不同国家不同的人还存在观点分歧,最突出的体现就是死刑的存废问题。
就其阶级性而言,死刑的存置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自1765年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以后,旷日持久的死刑存废之争即拉开了序幕。
一、死刑起源与发展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
关于死刑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
但是,无可争议的是,原始的同态复仇(或日血族复仇)是死刑产生的本源。
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提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远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
”从历史上考察,在氏族制度的初期,凡氏族成员受到外族侵害,都被认为是对整个氏族的凌辱,受害的氏族要对加害的氏族进行血亲复仇。
在西方则有《汉谟拉比法典》之“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说法。
随着氏族制度的逐渐瓦解,血亲复仇日益松散,逐渐被私人复仇所代替。
“只不过随着国家的出现,死刑的决定权、执行权由国家享有,并且要经过一定程序。
除‘死刑来自复仇’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起源于原始社会的禁忌’等多种说法,但赞同者寡。
”国家建立后,私人复仇从此由国家的刑罚所代替。
对此,恩格斯指出:“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
”17世纪以来,随着启蒙思想中所倡导的人权理念的勃兴,刑罚中的死刑开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抨击和限制。
浅析经济犯罪中死刑的废除
杨 洁 杨 静
(. 1 四川 师 范大 学 法 学 院 四川 成 都 6 06 . 10 62 四川 西 南科 技 大 学 四川 绵 阳 6 1 1 ) 2 00
摘 要 :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 在 今 年 的 8月 2 3日审议 了《 4 f - 法修 正 案 ( ) ( 案 ) 草 案 取 消 了 1 八 》草 , 3个 经 济性 非暴 力犯 罪 的 死刑 。 我 国是 世 界 上保 留在 经济 犯 罪 中适 用 死 刑 为数 不 多的 国 家之 一 , 提 倡废 除死 刑 , 在 实施 人 道 主 义 的今 天 , 得 格 格 不入 , 否到 了废 除 经 济 犯 罪 死 显 是 刑 的 时刻 了呢 ?本 文将 从 多个 方 面 对应 废 除死 刑 在 经 济犯 罪 中适 用进 行 分 析 。 关 键 词 : 死刑 ; 济犯 罪 ; 除 经 废 中图 分 类号 : 9 2 D 2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6 3—0 9 2 1 ) 0—0 5 0 17 9 2(0 0 1 18— 1 我 国现 行刑 法 的第 三 章 规定 了 经 济 犯 罪 , 就 是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也 经济秩序罪。这类罪的相似点是 : 故意违反 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 , 在市 场经济运行或者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 活动, 严重 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 经 济秩 序 的行 为 。在 今 年 出 台 的《 法修 正 案 八 》( 案 ) , 取 消 刑 草 中 拟 1 个经济犯罪中的死刑适用。草案一 出, 3 公众一片哗然 , 对此评价诸多, 其 中 一些 观 点认 为 取 消经 济 犯 罪 中 的死 刑 , 对 经 济 犯罪 的放 纵 , 法 治 是 对
政策在整体上体现出一种法律严厉 、 执行从轻 , 效果不显著的特点 。经济 犯罪是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而逐渐发展起来 的, 作为市场经济的产 物, 其是不可避免的, 因此法律需对此种现象加 以规 范, 但是 要用 死刑这 种极其严重的刑罚作为处罚手段 , 作者认为是不妥当的 , 以应废 除经济 所 犯 罪 中死 刑 的适 用 。 废 除 死刑 在 经 济犯 罪 中 的适 用 是 人道 主 义 的基 本 要 求 联 合 国 《 民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际 公 约 》 立 的人 权 委 员 会 在 19 公 成 99 年发 布 了一 个 决议 , 主 要 内 容是 敦促 所 有 仍 保 留死 刑 的 国 家 , 要 将 死 其 不 刑适用于非暴力性的经济犯罪 。这足以表 明经济犯罪在国际公约 中不属 于“ 严重的罪行 ” 对其适用死 刑是不符合 人权, 最 , 违反 了人道 主义的。 所谓人道主义 , 就是在适用刑罚时应保护罪犯基本 的人权, 保障其人格尊 严和合法的权利, 抛弃野 蛮、 残忍的刑罚 , 给罪 犯基本的人 道主义待 遇。 人道主义在刑法 中的具体表现有: 刑法的宽容性 、 轻缓性和道义性。反对 重刑 和 酷 刑 , 张 少 用 、 用 死刑 。经 济 犯罪 所 侵 害 的客 体 主要 是 市 场 经 主 慎 济秩 序 和 财产 所 有权 , 对 于 自然 犯 直 接 针对 他 人人 身 健 康 、 命 安 全 、 相 生 国家 及 公众 安 全 社会 危 害性 小 , 观 恶 性 弱 , 主 可改 造 性 强 , 此 应 给 与 罪 因 犯改造 自己, 重新做人的机会 , 比直接录 夺罪犯生命更 符合人道主义。 这 4 经济 犯 罪 的判 罚 多是 以数额 和危 害 情 节 为 依 据 的 , 节 严 重 与 否 是 一 个 情 非常模糊的概念, 在实践中很不好认定 , 即使 因为某项经济犯罪导致一些 人 员 自杀 或 杀人 或 是 其他 , 因果 关 系 理 论上 来 看 , 亡 等 结 果仍 与该 经 从 死 济犯罪无直接关联 , 并不能作为判处罪犯死刑的依据; 如果仅从数额上判 定死刑 , 无异于将人的生命与金钱 做比较 , 不但违背人道主义 , 这 而且贬 低生 命 的 价值 , 不合 理 的 。 是
经济犯罪是否应当废除死刑
经济犯罪是否应当废除死刑经济类犯罪是刑法所注重规范的犯罪行为之一,例如刑法分则第四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
近些年来,随着刑法修正案的不斷出台,经济类犯罪中已经不再设有死刑的刑罚。
这样做是否合理呢?笔者认为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并将在本文中进行分析讨论。
标签:经济犯罪;死刑;合理性引言: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刑法对于经济类犯罪的惩罚力度很大,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之后,更是严惩不贷。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废除死刑也成为了一种国际趋势,我国法学界在综合多方面的因素之后,决定逐步减少经济犯罪中的死刑,并且在《刑法修正案》(八)当中,我国废除了经济类犯罪中的许多罪名,例如第一百九十四条的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
正文:对于经济犯罪是否应当废除死刑的问题,到底是否正当呢?笔者认为是合理的,并且将结合贝卡利亚和边沁的犯罪学理论来说明这一点。
一、贝卡利亚与死刑的废除问题:(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弊端:贝卡利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他反对大量使用死刑,其理由主要有:死刑并不是威慑犯罪人的最灵验的手段;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犯罪人的同情和怜悯;死刑的威吓作用是多余的和不必要的;死刑败坏社会道德;死刑没有补救措施。
而就经济类的犯罪来说,其犯罪的主要特征是贪利性,大多数经济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都是被害人的经济权利。
它所侵犯的权益只是价值低于人的生命的价值的社会经济利益和经济秩序,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根据罪刑均衡原则,死刑应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而只有至少以剥夺生命为内容的犯罪才属于最严重的犯罪。
(二)、从刑法效果上看:贝卡里亚说过:“(丧失自由)这种行之有效的约束经常提醒我们:如果我们犯了这样的罪恶,也将陷入这漫长的苦难之中。
因而,同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它更具有力量。
”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少人开始认识到“生命诚可贵,自由价更高。
”死刑虽然是比自由刑更严厉的刑种,但这并不必然代表死刑就比自由刑更具威慑力。
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一、经济犯罪中死刑废除的现状目前全球有117个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个国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们国家是这78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死刑存废越来越多地与这个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法制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文明程度密切,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人权、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
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经济类犯罪,是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在我国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的特征:第一,经济犯罪的贪利性。
一些经济犯罪只要能得到钱,就会肆意践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
第二,经济犯罪主体有较高的智能性。
经济犯罪的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者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更强的反侦察的能力。
第三,经济犯罪的可变性。
第四,经济犯罪的复杂性。
首先,经济犯罪主体的复杂性。
其次,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复杂性。
最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犯罪的犯罪的复杂性。
二、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试图论述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
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历来立法、司法、执法所追求的原则与精神,而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
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
第二,经济类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死刑废除必要性
内容提示:死刑是当今世界上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故又称为极刑。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死刑这种自人类野蛮时期开始的残酷刑罚方法,愈来愈受到人民的质疑,废除死刑已成为今天文明世界的共同愿望。
中国,是一个历来以“严刑酷法”威震于世的泱泱大国,在今天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行法治,重视人权的现代文明的新形势下,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是完全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
关键词:死刑废除前言二百多年前,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所著《论犯罪与刑罚》面世后,其中关于死刑存废引起重大的学术争议。
时至今日,这场延续了二百年的争议似乎还没有给人满意的结论,但是由这场争议所带来的影响却随处可看,因为这场争议给了人民一次机会,一次对于死刑存在的利弊重新思考的机会。
2002年12月9日至10日,死刑问题国际研讨会在湖南湘潭的召开,使得中国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再一次成为中国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同时这也引发了本人对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思考。
那么,对于由野蛮时期产生,在这个高度文明的社会依然适用的死刑,是否应在中国走向现代化的道路中废除呢?以下是本人就此问题的思考。
一、死刑的概念及存废争议死刑(Death Penalty)是国家为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而实施的一种刑罚,因其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所以又被称为极刑或生命刑。
正是因为死刑通过消灭犯罪分子来达到惩罚犯罪和防卫社会的手段,其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功能,使得历史上各国统治者对其“钟爱有佳”,把其作为巩固统治地位的重要手段,因此那时的死刑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
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利亚用将近1/10的篇幅宣传关于限制以至废除死刑制度的惊世言论。
此后,死刑,这一统治阶级视为巩固其地位的重要“法宝”开始被受质疑。
是留,是废?保留派和废除派各有其说。
“死刑保留论者如是说一,对可能犯罪的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
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吓作用就越大。
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人的生命更恐怖。
试论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必要性
试 论 经 济 犯 罪 死 刑 废 除 的 必 要 性
陶思 惠
( 西 民族 大学 ,广 西 广 南宁死刑的废 除问题越来越 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大家对 此各持 自已的观 点,我认为经济犯罪的死刑应 当 除。经济犯罪的贪利性和智 废
能性决定了经济犯罪不宜配置和适用死刑;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明显违背 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谦抑性也要求废 除经济犯罪的死刑。
【 关键词 】死刑;经济犯罪 ;废除
理 论 界 关 于 死 刑 废 除 的 问题 一 直 争 论 不 休 , 现 今 大 部 分 学 者 的 观点是 死刑废 除是一个渐 进性 的过程 ,要 逐渐废 除死刑 。而 大家又 把 关注 的焦点投 向了经济犯 罪 ,因为经济犯 罪作为 非暴力性犯 罪有废 除 死 刑 的 可 行 性 。 而 且 经 济 犯 罪 问 题 逐 年 上 升 也 使 得 人 们 对 经 济 犯 罪 适 用 死 刑 的 效 果 产 生 了质 疑 。作 为 一 个 发 展 中 国家 , 为 了有 效 惩 治 严 重 犯罪和 维护社会秩 序 , 目前不宜 立即废除死 刑 。但 是我 国一直受重 刑 传统思 想的影 响,确实是 世界上 保留死刑 较多 的国家之一 。随着人权 观念 的重视 ,我们确实 要对废 除死刑作 出一定 的努 力 。而刑 法修正 案 ( )正是其体 现 。刑法 修正案 ( )取 消 了l个 经济性 非暴力犯 罪 八 八 3 的 死 刑 罪 名 , 占 死 刑 罪 行 总 数 的 l . % 这 将 是 l 7 年 新 中 国 刑 法 颁 9 1。 99 布 以来 , 第 一 次 削 减 死 刑 罪 名 。 我 国经济 犯 罪适 用 死刑 的现 状 ( )经 济犯 罪 适用 死 刑 的范 围大 一 我 国 刑 法 学 界 对 经 济 犯 罪 概 念 大 致 有 以 下 三 种 说 法 ①: 一 是 宏 观 经济 犯 罪 概 念 。认 为经 济 犯 罪 是 侵 害社 会 经 济 关 系 的 犯罪 。 包 括 刑法 分 则 第 三 章 破坏 社 会 主 义 市场 经济 秩 序 类 罪 中的所 有 犯 罪 ; 刑法 分 则 第 五 章 侵犯 财 产 类 罪 中 的所 有 取 得 财 产 的犯 罪 ;刑 法 分 则第 八 章 贪 污 贿 赂类 罪 中 国家 工 作 人 员利 用 职 务 之便 ,在 经 济 管 理过 程 中实 旋 的 职务 犯 罪 ; 以及 分 散于 分 则 其 他 各 章 中涉 及 经 济 利益 、财 产 利 益 的犯 罪 。二 是 中观 经济 犯 罪 概 念 。认 为经 济 犯 罪 是 侵 害 一 定 范 围 的经 济 关 系 的 犯 罪 。所 谓 一 定 范 围 的经 济 关 系 , 即 经 济 管 理 关 系 和 经 济 协 调 关 系 。 这 样 就 把 经 济 犯 罪 的 范 围 限 定在 刑 法 分 则 破 坏 社会 主 义 市 场 经济 秩 序 罪 和 有 关 的经 济 管 理 的读 职 罪 的范 围 内。 侵犯 财 产 犯 罪 不 再属 于 经 济 犯 罪 。三 是 微 观 经济 犯 罪 概 念 。认 为 经济 犯 罪 就 是 破 坏 社会 主 义 市 场 经济 秩 序 犯 罪 。这 种 观 点 将 经 济 犯罪 的范 围限 制 在刑 法 明文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把 侵 犯财 产 罪和 贪污 、贿赂 罪等 与经 济 有关 的犯 罪 均排 除在 外 。 笔 者 比较 赞 同第 一 种观 点 ,认为 经济 犯 罪是 侵害 社会 经济 关系 的 犯 罪 。 所 以本 文 所 讨 论 的 经 济 犯 罪 的 范 围 是 宏 观 经 济 犯 罪 的 概 念 。 从 全世 界 范 围来 看 ,尽 管有 许 多国 家仍 然保 留有 死刑 ,但 废 除 或 严 格 限 制 经 济 犯 罪 死 刑 已 经 是 各 国 刑 事 立 法 的 通 行 做 法 。 目前 国 际 社会还有 1 个 国家 仍保 留对 非暴力经 济犯罪 适用死刑 。我 国是 世界上 7 少 数 几个 保 留经济 犯 罪死 刑 的国家 之 ~ ,我 国由于 一 直深 受重 刑 思 想 的 影 响 , 经 济 犯 罪 适 用 死 刑 的罪 名 就 多 达 2 个 。 19 年 刑 法 中 规 定 O 97 最高刑 为死刑 的罪 名有6 个 ,而经济 范 围适 用死刑 的是分则第 三章破 8 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 济秩序 罪中l个 罪名,第 五章侵犯财 产罪 中的盗窃 6 罪和抢劫 罪,第八 章贪污贿赂 罪 中的贪污罪和 受贿罪 ,罪名数 量为2 O 个 , 占总 数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九 点 四 。 ( )经济 犯 罪适 用死 刑 的效 果 不好 二 在 改 革 开 放 初 期 ,对 经 济 犯 罪 适用 死 刑 是 与 我 国 的 国情 相 适 应 的 ,但 是 随 着 社会 的进 步 和 发展 ,经 济 犯 罪 适 用死 刑 的 问题 就 暴 露 出来 了。 借 鉴世 界 上 其 他 国 家 的经 验 ,那 些 废 除非 暴 力 经 济 犯 罪 死 刑 的 国 家 ,它 们 的经 济 犯 罪 率也 没 有 上 升 。所 以作 为 一 个 当代 的 民主 国 家 ,我 们 应 该 以积 极 的姿 态 寻 找 更 好 的 办法 来 应 对 经 济 犯 罪 现 象 , 而 不应 单 纯 地 制 定 死刑 ,我 们 既 要使 罪犯 受 到 应 有 的 惩罚 又 要 达 到更 好 的社 会 效 果 ,尽 可 能 地 使 他们 给 社 会 造 成 的损 害 予 以恢 复 。我 们 当前 更 需要 做 的是 完 善经 济 犯 罪 的预 防 措 施 ,完 善 经 济法 律 法 规 ,提 高 行政 执 法 力 度 以及 提 高 打 击 经 济 犯 罪 的执 法 效 率 。同时 还 要调 整和 完善 经 济犯 罪 的刑 罚结 构 。 二 、经 济犯 罪可 以废 除死刑 的理 由 ( )对经 济 犯罪 设置 死刑 违 背 了罪 责刑 相 适应 的原 则 一 经 济 犯 罪 是破 坏 了社 会 主 义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虽然 有 时 也 造 成 了严 重 的 危 害 ,但 是 其 根 本 上 侵 害 的是 经 济 关 系 和经 济 利 益 , 所 造 成 的损 失 是 由财产 来 衡 量 的 。财 产和 人 的 生 命 根本 就 没 有 可 比 性 。所 以用 死 刑 来 判 决那 些 对 经 济 关 系和 经 济 利 益造 成 损 失 的 罪 犯确 实 是有 违罪 责刑 相 适应 的 原则 。 另 外对 经济 犯罪 分 子的 惩罚 也是 通过 犯罪 分子 所造 成 的财产 损 失数额来 衡量 的。犯罪 的数额越大 ,其应受 的处罚也就 越重 ,反之亦 然 。但 是,到底达 到多大 的数额才 能适用死 刑?随着 社会 的进 步和发 展 ,这 个标准 也就会跟着 改变 。同时各个地 区的发 展程度不 同其衡量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1000字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1000字
经济犯罪死刑是指以特定的犯罪为前提,对此犯罪的主体责令死刑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发挥一定的威慑力度,从而杜绝有关经济犯罪的发生,保护我国金融和经济安全,达到社会法律秩序完善的目标。
但是近年来,我们也经常看到一些重大经济案件,尽管触犯到重大刑法处罚,但因为涉案人数较多,受害者实际情况杂乱或罪犯的表现态度等种种原因,最终不能施加死刑,也没有造成太多的惩罚。
因此,可以说应当废除经济犯罪死刑这一制度,综合考虑全部的因素,对重大经济犯罪的处罚采取最大限度的制度要求,涉案人员都应该受到严厉到不可太过的惩罚,以有效地遏制犯罪发生,促进改正,同时尊重司法公正原则,以保障犯罪受害者得到公平、安全的司法保护。
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完善法律机制,对经济犯罪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明确,根据一定的情况下的刑法最高犯罪,包括职务犯罪行为采取最严格的刑事处分,以此严格打击经济犯罪,保证社会秩序,强化投资者和民众的意识;其次,应当提高犯罪常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增强经济犯罪中介组织及其成员对经济犯罪的认识,采取主动性措施,避免违法犯罪的发生,同时营造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此外,应当加强司法机关的刑事执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增强司法的公正公平性,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的保护,最终切断经济犯罪的发生。
总之,废除经济犯罪死刑这一制度有利于彻底消除犯罪,促进
中国社会发展,让人民群众享有司法公正,改善我们的法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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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犯罪死刑废除之必要
作者:段雪君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
【摘要】本文通过探讨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必要性,以期对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经济犯罪;死刑;废除
随着法制与人权保障制度的不断发展,死刑制度的存废逐渐成为现代国际社会、各国政府乃至广大民众关切的重要问题。
我国《刑法》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有违刑法谦抑性,有悖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我国与国际社会建立刑事司法合作。
一、经济犯罪的理论界定
理论界从不同角度对经济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大致上可分为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是最广义的界定,即经济犯罪包含侵犯财产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其他犯罪。
第二种是广义的界定,即经济犯罪主要包含侵犯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种是狭义的界定,即经济犯罪仅指《刑法》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把侵犯财产罪和贪污、贿赂罪等与经济有关的犯罪均排除在外。
我国《刑法》分则共设置422个罪名,其中76个罪名设置了死刑,占总罪名数的18%。
以经济犯罪来观,在第三章设置的97个罪名中有高达16个罪名配置了死刑,占经济犯罪罪名总数的近17%,占《刑法》配置死刑罪名的21%。
与《刑法》分则中其他章节所配置的死刑条款相比,是较高的。
应当承认的是在《刑法》制定初期,如此设定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国情相吻合的。
但是,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发展,当经济犯罪死刑的适用被再次审视时,我们便会发现其存在诸多不合理性。
二、经济犯罪中配置死刑的不必要性分析
随着废除死刑呼声的日益高涨,我国刑法学者对限制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进行了诸多有意义的研究,本文试图从四个方面探讨经济犯罪中死刑废除的必要性。
(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为《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基本内涵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轻重相适应。
将死刑配置在经济犯罪中是与其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的,原因在于财产权益无法衡量生命价值。
并且经济犯罪多数都是为了追求金钱和经济效益,并不具备侵犯人身的暴力性特征,属于法定犯,其犯罪的主观方面受到的斥责程度不及自然犯,刑罚理应轻于自然犯。
而绝大多数的经济犯罪分子都是在从事公务或市场经济活动中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对这类行为人,只要判处其自由刑以及附加严厉的罚金刑,并剥夺其公职身份和从业资格,就足以从根本上剥夺行为人的再犯能力,所以没有必要对经济犯罪再设置死刑。
此外,自由刑的延长给予经济犯罪分子
改过自新的机会,也与刑罚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符合。
更重要的是,经济犯罪分子大多具备一定的经济技术知识,若把这部分人改造好,可以进一步弥补其罪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
在我国虽然不断有犯罪分子因贪污、受贿、伪造货币等被判处死刑,但是经济犯罪却屡禁不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死刑的适用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这需要从产生经济犯罪的深层社会经济因素来分析。
首先,经济犯罪的发生是与市场经济的消极性相伴随的。
为追求金钱和个人经济利益,行为人不惜冒着被判处死刑的风险而触犯《刑法》。
其次,因经济体制改革而产生的诸多漏洞和真空,暂时的无序、失控状态逐渐在经济领域中呈现,一定程度上为某些经济犯罪分子创造了可乘之机。
最后,贪利性和侥幸心理是经济犯罪所普遍具有的。
虽然经济犯罪分子对判处死刑也会有所畏惧,但出于贪欲私利,在犯罪之前会将利益得失进行权衡。
对于文化水平相对较高,具备丰富专业知识的现代经济犯罪分子,他们自信犯罪后不会被察觉,因而基本都存在侥幸心理。
当贪利性和侥幸心理主导行为人时,死刑所具有的威慑效应也就失效了。
因此,单纯依靠死刑来遏制经济犯罪是远远不够的,而必须从整个社会以及管理体制上寻找对策。
(三)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可以有效扼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经济犯罪的死刑废除,不但有助于保障所有经济犯罪分子的刑罚平等,而且也有助于扼制国有资产的域外流失。
我国有很多经济犯罪分子外逃到已废除死刑的国家,而根据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即需要承诺对被引渡的犯罪嫌疑人不判处死刑。
这样就会造成与在国内犯此类相似情节的案件量刑上的不平等,形成谁能跑到国外,谁就没有死刑危险的情形,这种后果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的。
只要从国外移送回来就能避免死刑,出于对生存的向往,那些经济犯罪分子在事发前必定会有意识地将资产转移域外。
这不但会刺激经济犯罪分子外逃,不利于惩治经济犯罪,而且外逃时带走大量的社会财富,还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因此,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则可以打消经济犯罪分子的这种念头,有效扼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四)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演进,各国政府乃至广大民众逐渐认识到生命的价值和保障人权的意义,当今社会对人权的保障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死刑的废除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潮流,且这种全球性的死刑废除运动正愈演愈烈。
根据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对“最严重的犯罪”所界定的标准,实际上指的是最严重的暴力犯罪。
由此可知,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等不涉及暴力的犯罪就不能认定为最严重的犯罪。
这也是各国政府和国际公约所较为一致的认定。
既然如此,我国《刑法》对经济犯罪配置大量的死刑就有悖于国际公约,为国际社会所不认可。
诚然,各国国情不同,发展程度不相当,目前在中国还难以一步到位的全面废除死刑,但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则是必要的,而突破口就是对经济犯罪废除死刑。
中国倘若还继续对经济犯罪设置死刑,势必同国际潮流相悖,导致我国在国际人权舞台上陷于被动。
三、结语
冯亚东教授在其著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谈到:“对于个人的邪念,我们防不胜防,但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不以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剥夺人的生命。
这是考虑人类生存的根本利益,根本价值作出的明智选择。
”值得欣慰的是,当前中国的刑罚制度已越来越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并不断向着废除死刑的目标推进。
中国的刑事政策也顺应了这种趋势,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已加快了步伐。
参考文献:
[1]刘华.论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J].法学,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