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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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大纲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大纲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15•【文号】卫办科教发[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大纲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7〕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人事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促进“中西部地区城市社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的顺利实施,落实城市社区卫生人才培养工作,我部组织制订了《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全科医师骨干培训大纲》、《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大纲》,现印发你们,以指导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开展。

附件:1.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2.医师骨干培训大纲3.护士岗位培训大纲二○○七年三月十五日附件1: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一、培训目标通过培训使学员掌握全科医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全科医疗的诊疗思维模式,提高其对社区常见健康问题和疾病的防治能力,具有为人民健康服务的职业道德,能够运用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以维护和促进健康为目标,向个人、家庭、社区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达到全科医师岗位基本要求。

二、培训对象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

三、培训方法1.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采取脱产、半脱产的集中培训方式。

2.采用理论讲授、小组案例讨论、临床和社区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合理利用现代化教学等辅助手段开展培训。

3.参考学时: 500-600学时,其中理论教学240学时,实践教学260学时(社区实践不少于60学时),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100学时的选修内容。

四、培训内容与要求(一)全科医学基础。

1.基本理论。

掌握:社区卫生服务和全科医学的相关概念;全科医疗的基本原则和服务模式;以人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基础、预防为导向服务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全科医师的临床诊疗策略;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人际关系与沟通技巧;健康管理的相关理论与方法;医德医风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卫生部、国家中医院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6〕244号)

卫生部、国家中医院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6〕244号)

卫生部、国家中医院管理局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6〕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部委卫生局(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促进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水平,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现将《关于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关于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为促进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水平,推动城市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加强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多部门密切配合,因地制宜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模式。

(二)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引导广大居民充分、合理使用城市社区医疗卫生资源,满足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具有可持续性的医院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工作任务(一)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任务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完善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方案和长效工作机制。

鼓励和支持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求,提出医院支援辖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督导计划的落实。

(二)医院工作任务1.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制订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的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

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人才培养等任务。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穗办[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办[2008]16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15日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家卫生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促使城市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方面的长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各项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执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第四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的管理工作,各委员单位按照委员部门的管理职责共同落实本规定。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是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评价、奖惩和复查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职责(一)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辖内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做到健全工作机构,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经费,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12320卫生热线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穗卫[2013]47号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12320卫生热线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穗卫[2013]47号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12320卫生热线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12320卫生热线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穗卫〔2013〕47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医院管理处,广州地区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为加强广州市12320卫生热线管理,规范广州市12320卫生热线受理公众咨询、投诉举报、建议意见表扬的行为,我局制定了《广州市12320卫生热线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卫生局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卫生局2013年10月28日广州市12320卫生热线工作制度(试行)(二O一三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咨询受理第四章投诉受理第五章举报受理第六章建议意见表扬受理第七章考核与监督第八章其它广州市12320卫生热线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12320卫生热线管理,规范广州市12320卫生热线受理公众咨询、投诉举报、建议意见表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信访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管理办法(试行)》和《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广州市12320卫生热线”(以下简称12320卫生热线),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省、港澳地区除外),在固定和移动电话通信网上运行的020-12320卫生专用电话热线及其形成的网络。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麻醉药品审核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麻醉药品审核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麻醉药品审核和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麻醉药品审核和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近期,我局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材料时,发现部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管理存在制度不完善、麻精药品存放、管理不严、培训工作不到位的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麻精药品审核和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和审核工作。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根据新制定的“广州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办理指南”(附件1),认真组织对医疗机构首次申请或换发《印鉴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做好2009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为加强我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管理漏洞,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在2009年6月11日前,对辖区内持《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和人员、采购和储存、调配和使用、安全管理等;重点检查麻精药品的存放安全措施是否到位,进出库管理登记、交接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存在过期药物未销毁等,检查总结请于2009年6月20日前书面报我局医政处,我局将根据检查情况对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复查。

三、加强对医疗机构内执业医师及药学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我局委托广州市医师协会,对全市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及药学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统一发放《广州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资格证书》,该证书作为办理麻精药品处方(或调剂)权和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印鉴卡》的依据。

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配合做好培训工作。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10.28•【字号】穗卫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穗卫科〔2013〕16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广州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为创建一批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特色优势的重点学科,提升我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我局组织制定了《广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方案(2013-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面向广州市属和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属医疗卫生机构。

二、申报名额广州市卫生局属综合性医院、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推荐不超过2个学科(含专科、实验室,下同),其他局属医疗卫生机构推荐不超过1个学科;广州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推荐不超过1个学科;各区(县级市)卫生局推荐不超过1个学科。

三、申报材料要求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广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请书》和撰写《广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可行性报告》,同时提交本机构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情况等有关证明材料。

相关文件及表格可从广州市卫生局网站(网址:http://)下载。

四、受理时间和地点请申报单位于2013年11月11日前将《广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申请书》和《广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可行性报告》(含电子版)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式11份统一报送至广州市卫生信息中心(广州市西华路534-536号;联系人:周洪刚,电话:81303278)。

个人申报或逾期均不予受理。

五、其他事项近期我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广州市卫生局2013年10月28日广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方案(2013-2015年)为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动与加强我市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学科建设,提升我市医疗卫生机构整体服务能力和水平再上新台阶,根据《广州市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和《广州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穗卫〔2012〕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2024年度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计划模板(4篇)

2024年度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计划模板(4篇)

2024年度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计划模板今年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决胜仗,在即将过去的____年里我社区卫生工作,以营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为目标,发动组织居民群众和社区多方力量,在社区内大力开展卫生保护运动,全面整治环境,消除“四害”,清理乱张贴,加强环保工作,创建绿色社区,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文明意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巩固所取得的成绩,落实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社区制定了____年社区卫生各项工作计划如下:一、全面加强社区卫生长效管理,促进环境卫生整体水平不断提高1、加强对社区居民小区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发动广大群众做好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的工作。

持之以恒的开展周末卫生劳动活动,集中清理乱堆放和清除卫生死角,通过街道干部、社区工作人员周末卫生劳动带动辖区单位、群众共同参与创建国家文明卫生城区工作中来。

2、继续开展整治乱张贴、非法小广告“牛皮癣”活动,采取包干包段和集中行动的方法,对辖区内所有楼院、小街巷等处的乱张贴进行清理整治。

建立长效机制,要求社区保洁员在保洁时,发现一处清除一处,并定期检查。

加强宣传,鼓励居民向社区、城管举报乱张贴者等。

努力为广大居民群众营造一个文明整洁的生活环境,将“治癣”工作推向深入。

3、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

____月份是全国爱国卫生月,社区将积极配合巩固各项创卫成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卫生意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预防各类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搞好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卫生大清扫和除“四害”活动,防止虫媒传播疾病,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

4、加大除害防病工作力度,努力扩大“四害”防治覆盖面,有效降低全辖区“四害”密度。

组织开展全辖区除四害统一行动。

动员全社会参与,组织开展春、秋除“四害”行动以及夏季除害、秋季灭蚊、冬季灭蝇灭蟑周等专项行动,全面控制“四害”孳生、活动的高峰季节。

同时,加大公共场所的消杀力度,组织义务消杀队伍定期做好道路绿化带、预留地、待建地等日常除“四害”工作,严格控制“四害”密度,防止病媒生物传染疾病在我辖区的发生和流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等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等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穗府办[2010]90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等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0〕9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广州市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广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广州市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0-2012年)》、《广州市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医改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9号),着力抓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5项重点改革,从根本上保障我市广大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提高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落实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质,有效解决当前医药卫生领域的突出问题,为全面实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奠定坚实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快推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一)基本医疗保障覆盖城乡全体居民。

1.2011年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提高到95%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保持在98%以上。

《关于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的通知》余卫字〔xx〕61号渝水区卫生局、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自xx年启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以来,经过几年的努力,已取得明显成效。

社区卫生服务网络逐步健全,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服务质量得到提高,服务功能逐步完善,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运行总体平稳。

但在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一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没有很好履行社区公共卫生工作职能,双向转诊工作进展缓慢,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知晓率、利用率和满意率都有待提高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未能有效实行一体化管理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全面落实社区公共卫生各项职能,推广和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的应用,加强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分工协作,解决我市当前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制定的《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赣财社[xx]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江西省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卡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赣卫妇社发[xx]16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推行一体化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应范围按照市政府印发的《新余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xx年)》的要求,同时结合我市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隶属关系,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对应范围具体如下:(一)城南胜利南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城南人民南路、城南东街、城南四眼井、城南锦龙路、城南康盛三师、城南康居路等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二)城北仙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城北长青南路、城北燕子山、城北西家山、城北康乐新村青年路、城北竹山南路青泉地勘、城北北湖西路明珠等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三)城北沙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城南站前车站、城南百花湖人民北路、城北竹山路、城北劳动北路月亮湾等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四)城北仰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城北长青北路北湖星城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五)袁河白竹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经济开发区孔目江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管理范围内暂未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暂无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卫生培训方案(最新)

卫生培训方案(最新)

卫生培训方案范文(精选7篇)为进一步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人员和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内涵建设,提升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特制定年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方案。

一、培训目的通过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人员和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提升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提高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二、培训项目(一)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培训1、培训对象:市州、市辖区(县级市)卫生局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人员,每个市州、市辖区(县级市)卫生局各2名,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各1名。

2、培训内容:医改配套文件和社区卫生政策;全国、我省社区卫生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和对策;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与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等。

3、培训时间:共分3期,每期2天,8月30日前完成。

4、实施培训单位: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培训1、培训对象: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专兼职公共卫生技术人员(含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技术人员)及拟承担上述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生和护士。

省卫生厅负责市州师资培训,每个市州培训师资6名;市州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培训6名,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培训3名。

2、培训内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3、培训时间:专业人员培训分社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和老年人健康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和传染病报告与处理、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和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6类,每类培训时间为2天。

10月30日前完成。

4、培训实施单位: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和市州卫生局妇社(基妇)科。

(三)社区医疗、护理质量与院内感染控制培训1、培训对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医疗、护理的人员,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1名。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社区卫生服务宣传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社区卫生服务宣传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社区卫生服务宣传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7.18•【字号】粤卫函[2011]596号•【施行日期】201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社区卫生服务宣传活动的通知(粤卫函〔2011〕596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典型宣传工作的意见》(卫办发〔2010〕87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我身边的社区卫生服务”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卫办妇社函〔2011〕523号),宣传医改实施成效和社区卫生服务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社区卫生改革与发展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凝聚人心,振奋士气,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先争优,努力做到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和群众满意,和群众满意,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我身边的社区卫生服务”主题宣传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内容(一)演讲比赛。

组织和动员社区卫生工作者,通过生动的语言、鲜活的事例传播社区卫生服务理念,展现居民健康“守门人”的风采,突出社区卫生工作者维护居民健康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征文比赛。

面向社区居民、社区卫生工作者和关心、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各界人士征文。

通过介绍发生在身边的社区卫生服务故事或感受,反映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和取得的成效等。

(三)摄影比赛。

面向社会征集优秀的摄影作品。

通过捕捉社区卫生服务场景,反映社区卫生工作者的精神风貌和与社区居民的亲密关系等。

(四)媒体宣传。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含顺德,下同)要充分利用当地主要媒体,大力宣传社区卫生服务政策措施、相关工作实施成效和优秀人物。

同时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和辖区内大力宣传社区卫生服务,尤其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便民、惠民措施等,吸引社区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健康服务。

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指导计划

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指导计划

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指导计划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业务指导计划篇一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结合我院多年来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现制订市第三人民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任务(一)医院将四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统筹管理,合理安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根据活动方案,积极开展工作。

(二)医院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医疗、教学和科研优势,主要承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人才培养等任务。

二、具体要求(一)完善工作方案。

医院将根据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辖区内工作的实际需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制订支持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制度,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派驻医生。

医院每周向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派出高年资主治医师不少于2人次,每年工作任务结束后要进行总结和评价。

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医院退休专家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

(三)人员培训。

医院将支持各卫生服务站,选派人员进修学习;医院在举办学术讲座专家讲座时应通知卫生服务站参加;指导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待一定时候可进行科研合作。

每年至少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2次培训。

(四)建立双向转诊。

根据医院双向转诊实施方案。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院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医院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办公室设在社管科,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工作责任制,负责联系协调工作。

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取得成效。

(二)完善监管机制。

医院与支援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和完善管理机制。

医院要建立定期督查制度,明确督查内容,采取随机抽查的办法,加强对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予以表扬,对任务落实不好、存在严重问题的通报批评。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29•【文号】卫妇社发[2006]239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2009年医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2009年医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2009年医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3.05•【字号】粤卫办[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2009年医政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卫办〔2009〕29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直、部属、厅直有关医院:现将《广东省卫生厅2009年医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广东省卫生厅2009年医政工作要点2009年,医政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四次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全国和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卫生部医政和医管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加强医政管理和准入体系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大医疗机构监管的力度,全面推进医政和医管各项工作,为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又快又好发展作出贡献。

一、深化改革,先行先试,力争取得突破(一)探索开展公立医疗机构改革。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公益性,改革公立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生机和活力。

探索放开医师单点执业注册限制。

积极配合发改委、劳动保障、物价等部门同步实施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探索医疗保险总额预付、单病种收费、门诊统筹等方式方法,建设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二)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

争取省政府支持,尽快出台关于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在税收、价格、准入、医保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促进民营医院发展,不断提升其服务能力和水平,与公立医院形成有序的竞争格局,争取到2015年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实际床位、门诊服务量分别达到总量的20%和25%以上。

(三)落实CEPA补充协议五中医疗服务有关工作。

2009年1月1日起,我省开始接受港澳服务提供者在粤投资门诊部的申请。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广州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6.09.25【实施日期】2006.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规范并加强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增强服务供给能力,适应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精神,结合广州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求,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处联系(联系人:尹丽婷,联系电话:81082382)。

附件:1.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2.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1: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筑与环境(一)符合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的人性化环境要求,因地制宜绿化、美化。

(二)在儿童保健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布局合理。

(四)房屋建筑设计的有关内容和室内装修应符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医疗用房、公用门廊、地面、墙面等应便于清扫、冲洗、不污染环境。

出入口、坡道、厕所等均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并应有防滑措施。

坡道、厕所等应设置扶手。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医疗用房有条件者应设电梯。

广州市社区卫生家庭病床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广州市社区卫生家庭病床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广州市社区卫生家庭病床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家庭病床服务,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6]23号)及《卫生部关于印发<社区护理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适宜在家庭或社区养老机构中进行连续治疗、又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在其居住场所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上门实施查床、治疗、护理,并在特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社区卫生服务形式。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具备提供家庭病床服务资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四条家庭病床服务收治对象应是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家庭和社区养老机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等服务的患者。

收治的病种范围,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自身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确定。

包括:(一)诊断明确,需连续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因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并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师确认病情稳定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二)经住院治疗病情已趋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和治疗,并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三)其他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患者,需连续观察和治疗,并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四)处于疾病临终期需姑息治疗,并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师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者。

第五条机构与人员资质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广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全科医疗科”诊疗科目和“家庭病床”服务方式。

(二)从事家庭病床服务的医护人员,应取得法定执业资格;医生应具有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且执业范围应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社区护士应具有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管理制度)萝岗区社区公共卫生工作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管理制度)萝岗区社区公共卫生工作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管理制度)萝岗区社区公共卫生工作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萝岗区社区公共卫生工作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广州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公共卫生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卫[2007]5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壹、考核目的及原则(壹)规范我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行为,落实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

(二)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为依据核拨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绩效考核机制。

(三)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坚持年度考核和日常检查相结合,内部考核和社会评价相结合,区级考评和市级复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于《广州市社区公共卫生工作考核指标》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州市萝岗区社区公共卫生工作考核指标》(以下简称《考核指标》,见附件1)。

按照《考核指标》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社区公共卫生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我区增加的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俩项附加考核项目,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的委托开展关联工作。

附加项目考核得分计算入考核最后总得分。

三、考核办法(壹)考核工作严格按照《考核指标》进行。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按照《考核指标》要求开展社区公共卫生工作。

(二)我区成立社区公共卫生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见附件2),每年7月份和12月份组织对社区公共卫生工作进行半年和年度考核。

(三)考核对象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的服务人口为所于街道的常住人口。

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壹部署开展的社区公共卫生工作,视为“中心”开展的工作。

“中心”和“站”的任务分工和政府补贴的社区公共卫生经费分配由中心和站商定。

“中心“和”站“的分配结果报区卫生局备案。

(四)考核后,将社区公共卫生工作考核结果于区卫生局网上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其他(壹)区卫生局印发的《关于下发我区社区预防保健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萝卫[2007]31号)同时废止,但《社区预防保健质量管理手册》中的各项工作职责、岗位要求、工作规范和流程仍然是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各项社区公共卫生工作的指南和质量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岗位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岗位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岗位职责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岗位职责一、在上级的领导下,全面领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行政与医疗工作.制定医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按期检查、总结。

二、根据卫生局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教育员工爱岗敬业,树立良好的医德,积极开展以促进居民健康,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目的的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卫生工作指标。

三、领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正确执行,并定期组织检查;防范医疗差错事故,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四、负责制定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考核。

五、组织领导对全院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奖惩、调配、任免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召开全院科室负责人会议,协调通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工作。

七、领导通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工作,审查预决算,负责管理费用控制。

八、领导药事、计量与物价管理工作;审批药品购置计划及医疗器械。

九、领导公司医疗统筹办公室工作,执行与落实公司医疗费用报销制度。

具体负责部门:办公室、财务室、药械科、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质量管理小组、病案管理小组、医疗统筹办公室、药事管理小组、设备与计量管理小组。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副主任岗位职责一、在院长领导下,分管医疗、护理、药房、医技等临床科室的工作.二、负责制定临床科室的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各项医疗制度、诊疗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医院感染管理和合理使用抗生素等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规范执业行为,保证社区医疗、慢性病防治、医疗康复等各项工作质量.三、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以及医疗业务,讨论病例,分析医疗质量,以及开展新的医疗技术,并定期组织业务考核.四、负责检查门急诊、会诊、转诊、疫情报告、卫生宣教,以及重病人的抢救等工作;落实与上级医院的定点协作及双向转诊,完善急诊绿色通道与慢性病康复工作。

五、负责对处方、病历质量的检查与指导,规范书写标准;负责医院的门急诊病历、资料管理工作。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举办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培训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举办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培训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举办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
培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1.08.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举办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培训的
通知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局属各单位,广州医学院:
根据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举办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培训班的通知》(粤继医教办[2011]5号)要求,现组织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培训,具体通知如下:
一、时间:2011年8月24日(星期三)下午14:30-17:30
二、地点:广州市卫生局十楼礼堂(地址:东风西路182号)
三、参加人员:
1、各区(县级市)卫生局科教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区(县级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科教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2、局属各单位科教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3、广州医学院及其附属医院科教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四、内容:
1、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
2、“卫生科教管理平台”使用操作方法。

请填写会议回执,于8月23日下班前交我局科教处。

附件: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培训会议回执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联系人:曹细惠,电话:81084242,传真:81049927
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培训会议回执
注:此回执可以复印使用,请于8月23日下班前交我局科教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总结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总结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总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总结「篇一」为提升我院医务人员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使我院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顺利开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药物治疗的合理需求,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我院成立了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做了一些工作,具体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在市卫生局的正确指导下,我院成立了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副院长刘庆任组长。

由医教科谈俊具体负责制定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教材和课件,落实上级布置的任务。

二、培训内容本次培训采用自学为主,与集中授课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内容培训参考大纲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的多媒体课件专题讲座。

主要包括:1、解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相关配套政策法规,使参训人员了解国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

2、依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结合卫生部下发的《基本药物培训参考大纲》,系统培训307种国家基本药物的临床应用、药理作用、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及其他注意事项,促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

三、具体措施以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学习培训。

1、自20xx年6月份收到市卫生局下发的培训材料后,立即检查调试多媒体会议室仪器设备,布置培训场地,准备多媒体课件,做好前期准备。

20xx年6月中旬对《指南》、《处方集》进行集中培训授课,并进行了考试,今年上半年我院再次组织了学习和培训,并进行了问卷考试。

2、领导小组立即制定培训方案、计划和措施,组织召开全院医务人员包括乡村医生会议,分发培训教材,集中学习《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

3、培训参加率达到了100%,大家认真听讲,所有医务人员基本上都掌握了培训内容,不懂之处由主管院长现场解答疑难。

四、培训效果通过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的培训,对于提高我们所有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水平,实现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进一步提高了我们合理用药的意识和知识,规范临床用药,对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加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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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穗卫科[2011]1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06.14
【实施日期】2011.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穗卫科〔2011〕14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
为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9号)、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重视我市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实现医疗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加快医疗机构规划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常办〔2011〕14号),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现就做好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结合定编定岗工作,完成岗位培训任务。

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结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编定岗工作,切实采取措施,努力实现到2011年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生岗位培训率达到100%。

(一)认真总结和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以及社区康复、药学、检验、B超、口腔、X线、心电图7个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二)在定编定岗时,优先聘用已经取得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全科医师骨干培训合格证书、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全科医师,已经取得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护士,以及已经取得社区康复、药学、检验、B超、口腔、X线、心电图7个专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三)如果因特殊原因聘用未取得上述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则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必须在2011年底前负责完成所聘用人员的岗位培训任务。

(四)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严格把关,不得聘用未取得上述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若新聘用本科及以上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从事全科医师岗位,必须负责安排其参加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二、注重实效,稳妥开展全科医师转岗培训。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10〕211号)及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1〕59号),要求各地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任务,培养一支符合城乡基层全科医疗服务岗位要求的全科医生队伍,到2012年基本实现城市每万居民有1-2名全科医生,农村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名全科医生的目标。

我局将研究制定我市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方案,印发各区、县级市卫生局执行。

三、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在番禺区和萝岗区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级市卫生局根据本地实际需求,积极探索开展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对新招收的拟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镇卫生院从事全科医疗的本科及以上临床医学毕业生,进行全脱产3
年的规范化培训,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全科医师。

我局将根据各区、县级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编定岗后全科医师的实际需求,研究制定我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方案。

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培训方案,加强监督管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各项培训工作任务。

附件: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相关要求一览表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联系人:陶岚、黄文辉,电话:81084242、81070820)
附件:
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相关要求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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