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一本通”工
荔湾
荔湾区2007学年第一学期九年级期末考试思想品德本试卷分第Ⅰ卷(选择题)和第Ⅱ卷(非选择题)两部分;第Ⅰ卷1至4页,第Ⅱ卷5至7页,另有答题卷4页。
总分为100分,考试时间80分钟。
第Ⅰ卷选择题(共40分)注意事项:1.第I卷闭卷作答,考试时间15分钟。
试卷有两大题,共4页,请考生检查页数。
2.答题前,考生务必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将自己的姓名和考生号填写在答题卡上,并用2B铅笔将对应考生号的标号涂黑。
3.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
写在试题卷上的答案不予评分。
4.考生务必保持答题卡的整洁。
考试结束后,按要求将答题卡上交。
一.单项选择(共11小题,每小题2分,共22分)在下列各题的四个选项中,选出最符合题意的一项,用铅笔在答题卡上将该题相对应的答案标号涂黑。
1.2007年10月1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人民大会堂开幕。
胡锦涛在报告中指出,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
A.全面建设小康社会B.科学发展、社会和谐C.解放思想D.改革开放2. 2007年9月12日,是我国确立 10周年。
A.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B. 计划生育基本国策C. 科教兴国发展战略D.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3.2007年10月24日18时05分,我国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将卫星成功送入太空,这是是我国自主研制的月球探测卫星,探月工程是继人造地球卫星、载人航天之后,中国航天活动的第三个里程碑。
A.长征三号第三颗 B. 嫦娥一号第一颗C. 神舟六号第六颗D. 长征三号第一颗4.《广州2020:城市总体发展战略》报告提出,未来广州市将实施五大战略实现城市定位,成为①带动广东省乃至泛珠三角发展的龙头②全国城镇体系的核心与枢纽③全球城镇体系的重要节点④亚太、东南亚的中心城市⑤广东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A.①⑤B.②③④C. ①②⑤D. ①②③④⑤5.2007年11月8日,第62届联大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决议,决定从2008年起,国际社会在每年的9月15日举办活动。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常见病病情相对稳定确认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常见病病情相对稳定确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广州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9.02.15•【字号】穗劳福[1999]2号•【施行日期】1999.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常见病病情相对稳定确认标准》的通知(穗劳福〔1999〕2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企业,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为贯彻执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市劳动局《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穗劳福字〔1998〕5号)等规定,切实做好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医疗期和病休管理工作,现将《广州市职工常见病病情相对稳定确认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规定一并贯彻执行: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各单位实施伤病职工医疗期管理时,作为确认伤病职工是否需停工治疗或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审批病假等工作的政策依据。
伤病职工符合本标准相应条款时,属“不需连续停工治疗”或“不需连续停工系统治疗”,以及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状态,此类伤病职工可不给予病假待遇;其患病期间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企业可不续订劳动合同;在其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不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
三、伤病职工符合本标准相应条款时,各级医务劳动鉴定机构应按穗劳福字〔1998〕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依据相应鉴定标准对其伤病等级进行评定。
四、本标准是依据伤病职工于医疗期满,或合同期将满,解除或终止合同时,伤病职工经治疗后症状是否缓解(减轻)、消失或基本消失、创口是否愈合或畸形愈合,功能是否相对稳定等来制定病情是否痊愈、好转或相对稳定。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广东省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广东省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院急诊护理等19个专科领域患者安全质量目标(2014年版)的通知【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粤卫办[2014]1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6.10【实施日期】2014.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广东省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院急诊护理等19个专科领域患者安全质量目标(2014年版)的通知(粤卫办〔2014〕18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原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关于印发广东省医院临床护理服务质量评价指南的通知》(粤卫办〔2014〕5号)精神,结合《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基础篇),为保证患者安全和医疗护理工作质量,我委组织专家对《2009年度静脉治疗护理等安全质量目标》进行修订,形成了《广东省医院急诊护理等19个专科领域患者安全质量目标(201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广东省中医药局办公室2014年6月10日附件:广东省医院急诊护理等19个专科领域患者安全质量目标(2014版)目录1、急诊护理专科2、危重症护理专科及ICU3、心血管护理专科及CCU4、呼吸护理专科5、肾脏病(血透、腹透)护理专科6、糖尿病护理专科7、老年护理专科8、神经护理专科9、助产及母婴保健专科10、新生儿护理专科11、骨科护理专科12、肿瘤护理专科13、造口伤口护理专科14、外科护理专科15、精神护理专科16、静脉治疗护理专科17、医院感染管理专科18、手术室护理专科19、消毒供应中心护理专科护理专科领域患者安全质量目标一、急诊护理专科安全质量目标(一)规范院前急救管理,提高院前急救的应急反应能力。
1.建立及完善120院前急救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运作流程。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广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的通告-穗府[1995]12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广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的通告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广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的通告(穗府[1995]127号)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利益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治理整顿广州市社会医疗机构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大专院校、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或个人自筹资金开办的为社会服务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活动的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疗中心、诊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统称为社会医疗机构。
任何社会医疗机构的开办均应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卫生局申请,个人开办诊所(室)由所在地的区卫生局审批;联合办医或集体办医由广州市卫生局审批;县级市由所在市卫生局审批,领取《社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能开业。
二、规划定址的编制医疗机构,如各部、省、市、区、县级市属医院、卫生院、保健院、卫生站,另设独立分院或各种分支机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广州市卫生局审批(县级市辖内的由县级市卫生局审批),领取《社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能开业。
不得以本单位的名义私自设置新医疗机构,更不能以联合办医的名义,采取承包、出租等方式,聘请外地、外单位未经广州市卫生局批准执业的医务人员上岗。
三、机关、工矿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对社会开放,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广州市卫生局(县级市辖内的由县级市卫生局审批)审核批准,领取《社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能对社会开放。
不允许聘请本系统、本单位外医务人员上岗。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门(急)诊病历“一本通”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门(急)诊病历“一本通”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6.02•【字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门(急)诊病历“一本通”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卫生局,局直、驻青、厂企及民营各有关医疗机构:《青岛市门(急)诊病历“一本通”工作方案(试行)》已经青岛市卫生局局长办公会(2010年第14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卫生局医政与妇幼卫生处反馈。
联系人:徐大韬,电话:85912533。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青岛市门(急)诊病历“一本通”工作方案(试行)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方便群众就医,减轻医疗费用负担,规范病历书写行为,促进就医信息共享,比较全面、完整地了解就诊者病史和治疗过程,提高诊断的准确性和治疗的有效性,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青岛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由市卫生局发证的民营医疗机构实行。
公立医疗机构是指所有制形式为全民和集体的医疗机构,包括省、市和区(市)属医疗机构、隶属于政府其他部门的医疗机构、厂企职工医院及向社会开放的驻青部队医院。
其适用对象不包括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优诊和副市级保健对象及医保部门认可的门诊大病病人,上述人员就诊时的病历使用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二、病历规格通用病历实行统一格式和标准,A4纸大小,依次为封面、封二、病历记录页、封三和封底。
病历记录共20页(正反面标注页码),其中第1-16页为病历书写部分,第17-20页为“检验(查)报告粘贴页”。
封面、封底采用128克铜版纸,内芯采用70克白色双面胶纸。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健康档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范本》(试用)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健康档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范本》(试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穗卫[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居民健康档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范本》(试用)的通知(穗卫〔2010〕18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8号),为落实国家、省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要求,推进市卫生局、财政局《广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单和服务包(2010年版)》(穗卫〔2010〕14号)的实施,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启用《广州市居民健康档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试用)。
现将《广州市居民健康档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范本》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广州市居民健康档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是根据卫生部最新发布的公共卫生工作规范,结合广州实际,在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制订。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要高度重视健康档案的建档和利用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广泛宣传发动,认真分析辖区居民健康管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安排好人员,逐步有序按照范本要求开展健康档案的建档工作。
同时,要以此次新健康档案的建档工作为基础,为基层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奠定基础。
二、规范建档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要将建档工作与社区卫生服务日常工作、与责任医师网格化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推进服务模式转变,以指定人群为重点,逐步为全人群建立规范、准确、动态的健康档案。
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履行知情告知义务,使居民知晓享有的健康权益和义务。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医治未病提升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医治未病提升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穗府办函〔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医治未病提升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21〕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中医治未病提升工程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30日广州市中医治未病提升工程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医药大会精神,强化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中的作用,围绕健全体系、人才培养、建立信息平台、成果转化等重点任务,切实推动全市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升级,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2年,促进全市中医治未病高质量发展的体系和机制建立,实现提供覆盖全民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中医治未病服务。
——打造高质量中医治未病服务体系。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均设置治未病科,其他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能够提供中医治未病服务。
规范建设4个市级治未病服务指导中心,25个治未病服务示范单位以及186个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治未病服务区,优化推广治未病服务方案不少于15项。
——培育高素质中医治未病专业人才。
分层分类培训中医治未病服务人员,规范中医治未病服务模式,为基层培养治未病服务骨干人才。
——建立中医治未病信息平台。
逐步建立融健康管理、中医体质辨识分析、治未病干预方案指导、门诊预约、随访服务和中医药服务监管为一体的中医治未病智能化管理平台。
——促进治未病创新成果转化。
推广一批效果明确、经济实用的服务技术、产品、设备服务于群众。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传染病收治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传染病收治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2.07.17•【字号】粤卫[2003]217号•【施行日期】200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传染病收治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卫〔2003〕217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直、部属驻穗及厅直属有关单位:为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重大急性传染病的医疗救治体系,提高我省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特制定《广东省传染病收治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十七日广东省传染病收治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为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重大急性传染病的医疗救治体系,提高我省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建设目标从本《指导意见》下发之日起,用一年半时间,基本建成和完善覆盖全省城乡、可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较为完善并有较强医疗救治能力的我省传染病收治体系,适应平时以及突发重大急性传染病和反生物恐怖的医疗收治需求。
二、基本原则以现有卫生资源为基础。
传染病救治体系建设以现有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传染科改扩建为主,迁建、新建为辅。
根据应对急、慢性传染病和反生物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要求,对所选择医院的现有用房改建、扩建或新建,并补充配备必须的医疗装备。
以平“战”结合为运行模式。
改建、迁建、新建传染病收治机构应根据传染病医疗收治需求,合理配置传染病收治机构及床位。
平时在保证传染病收治的前提下,部分床位资源要发挥综合医疗作用以保证医疗机构正常运行,同时发挥其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哨点和预警功能。
一旦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立即全院转入专科专病收治。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卫办函[2011]14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卫办函〔2011〕14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厅直属有关单位:现将《2011年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2011年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一年,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疾控会议和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继续以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为中心,突出重大传染病防控和免疫规划两个重点,做好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疾病防治三项工作,全面完成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程,为加快广东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保驾护航。
一、健全机制,全面提升疾控服务能力(一)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十二五”规划。
认真总结评估“十一五”期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结合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科学谋划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展规划。
(二)推动建立完善疾控工作保障机制,全面有序开展疾控工作绩效考核,促进疾控机构履行基本公共卫生职能,进一步提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三)继续加强慢病防治机构建设,逐步推进皮肤性病、结核病等慢病防治机构的资源整合。
稳步推进麻风病院村整合和改造建设。
实施全省精神卫生机构建设项目。
(四)整合资源,加快疾控信息化建设。
实施全省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建设项目,逐步在疾控机构推行疫苗全程电子监管。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广东省卫生应急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卫函[2006]176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广东省卫生应急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广东省卫生应急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卫函〔2006〕176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全省卫生工作会议和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06年卫生应急工作,现将《2006年广东省卫生应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省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卫生应急工作计划,切实推进我省卫生应急工作有序开展。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2006年广东省卫生应急工作要点一、贯彻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卫生应急机构建设(一)适时召开全省卫生应急工作会议,认真贯彻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做好卫生应急工作的紧迫性,不断开创卫生应急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与编委和财政部门联系,争取机构编制部门的支持,力争出台卫生应急机构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卫生应急机构建设。
(三)加强与各地卫生应急机构的信息和工作交流,指导各地开展应急工作,对全省应急工作进行一次专题调研。
(四)开展全省疾控、医疗机构卫生应急能力调查,制定全省卫生应急“十一五”规划。
(五)省疾控中心、省第二人民医院、省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院等卫生应急业务单位和各市卫生局要切实推进卫生应急机构建设步伐,力争在上半年前完成卫生应急机构组建工作,确保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工作。
二、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急工作的科学性(一)不断完善各种卫生应急预案,健全部门预案、地方预案、疾病预案、单项预案的体系。
(二)组织全省卫生人员观看省鼠疫演练录像,认真总结省鼠疫演练经验,继续推广小规模的卫生应急暗访、演练。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使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布部门】广州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9.06.29
【实施日期】2009.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州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使用管理有关事项
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门诊医疗服务管理,方便群众就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在全市医疗机构中使用《广州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以下简称通用病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广州地区所有医疗机构应使用通用病历,原已使用的其他各类病历停止使用。
1 / 1。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治理规定1.1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治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平安,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1.2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构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材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构成病案。
1.3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治理。
1.4按照病历记录方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1.5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治理制度,设置病案治理部门或者装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治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响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治理。
1.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材料。
2.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展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2.2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根本标准》《中医病历书写根本标准》《电子病历根本标准(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根本标准(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2.3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平安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别检查(特别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材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材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平安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别检查(特别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材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材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
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民族:婚姻:已否药物过敏史:医保号:工作单位:职业: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监护人姓名:监护人与患者关系: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注:本病历全省通用,注意保存,复诊带回)广东省卫生厅监制就诊须知尊敬的患者:为使您顺利安全就诊,请认真阅读以下须知:1.本病历为广东省门(急)诊通用病历,可以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使用。
2.凡来医疗机构就诊人员必须以实名(身份证姓名)就诊,病历不得相互借用、串用或者冒名顶替使用,若由此导致不良后果,由患者自行承担责任。
3.务必妥善保管本病历,切勿涂改、刮擦、撕页、损毁,门(急)诊病历是您就诊、处理医疗相关问题的重要依据。
4.按时间顺序粘贴您所接受的各项检查报告(结果)单,以便妥善保存,切勿涂改、损毁、遗失。
5.您就诊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医师推荐或要求的特殊检查(治疗)项目。
如接受特殊检查(治疗)或门(急)手术,请您在知情同意书上亲自签字或指定代理人签字,由指定代理人签字的,请在门(急)诊病历相应位置书面注明所指定的代理人并授权委托;如拒绝接受医师推荐的项目,请您在病历及知情同意书中表明拒绝意见并签名。
6.在就诊过程中,对医师采取的检查、治疗意见,如有疑问,请马上与医师联系。
在取药后,应注意药物的使用方法,如有疑问,请及时向药剂师或医师咨询。
7.请您遵照医嘱治疗,病情如有变化应及时携带本病历到医疗机构就诊。
请不要同时使用多本病历,以保证病历记载内容连续性。
病历内容病历内容病历内容病历内容病历内容病历内容病历内容病历内容病历内容检查单张贴页检查单张贴页检查单张贴页。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19〕7号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19〕7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7月8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评价体系,完善对社会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激励引导机制,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维护参保人医疗保险权益,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4282号)等规定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执行医疗服务协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定点医疗机构评定为四个等级(AAA级、AA级、A级、无级别),并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等级评定与医疗机构等级和属性均不相关。
第三条与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并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满一年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分级管理范围。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根据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分级评价考核、确定分级管理等级评定结果,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门急诊病历管理规定
门急诊病历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了加强门急诊病历的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明确了门急诊病历的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封存和启封、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适用于我院门急诊病历的管理。
二、病历保存管理1. 门急诊病历应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原则上不少于15年。
对于特殊病例、纠纷病例、意外伤害病例等,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存期限。
2. 医院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门急诊病历的保存管理,确保病历安全、完整、易于查阅。
3. 门急诊病历的保存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1)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防霉、防丢失;(2)保持室内清洁、干燥、通风,温度控制在15-25℃,相对湿度控制在40%-60%;(3)病历柜应坚固、密封、易于搬运,病历摆放整齐、有序;(4)病历保存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医院应建立门急诊病历保存管理档案,详细记录病历的保存、查阅、复制、封存和启封等情况,确保病历管理可追溯。
5. 医院应定期对门急诊病历进行整理、审查,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发现病历缺失、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补救。
6. 医院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病历丢失、损坏等突发情况,确保病历信息的及时恢复和保存。
同时,对病历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责任心。
三、病历书写1.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1)病历书写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2)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不得使用红墨水或其他易褪色墨水;(3)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简称、缩写或非正式表达;(4)病历书写应遵循医学伦理,尊重患者隐私。
2. 病历书写内容(1)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职业、住址等;(2)主诉:患者就诊时的主要症状和体征;(3)现病史:患者就诊时的疾病发展过程、已采取的治疗措施等;(4)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相关病史和家族病史;(5)体格检查:全身各系统检查结果;(6)辅助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7)初步诊断:就诊时的初步诊断;(8)治疗计划:诊断明确后的治疗方案;(9)医师签名:病历完成后,由经治医师签名确认。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11.18•【字号】穗劳福字[1998]7号•【施行日期】1998.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的通知(穗劳福字〔1998〕7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为贯彻执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市劳动局《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穗劳福字〔1998〕5号)等规定,做好伤病职工医疗期管理工作,现将《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与如下规定一并贯彻执行:一、在广州地区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标准。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停工治疗时,单位根据伤病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的医疗期满后(含劳动合同期满),如其所患伤病属于本标准规定的病种仍需停工治疗的,单位应按规定给予延长医疗期及续订劳动合同。
延长医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人原可享受的医疗期期限。
三、本目录和标准未列出的病种,如病情严重仍需停止工作系统治疗的,单位也应按同类病种相应的规定延长医疗期,或按穗劳福字〔1998〕5号文第八条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至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确认。
四、本目录和标准所指的“确需住院治疗”是指伤病情在近期内(一个月内)必须施行手术或住院作系统治疗的情况,不包括伤病职工自行要求或择期手术等其他情况。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广州市职工特殊病种目录和确认标准一、消化系统疾病1.门脉高压症:确需住院施行手术治疗者。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穗卫[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工作的通知(穗卫〔2010〕54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粤府〔2009〕139号)明确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省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2010年农村和城市地区建档率分别达到30%和50%,2011年分别达到50%和70%。
为确保完成任务,根据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同时结合我市卫生信息化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居民健康档案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是政府付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产品,是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体现,也是居民享有的基本健康权益。
区(县级市)是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责任主体。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区(县级市)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要按照《广州市居民健康档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范本(试用)》(穗卫〔2010〕18号)的要求,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日常门诊、健康体检、上门服务和健康调查等多种方式负责为辖区居民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切实履行居民健康“守门人”职责。
二、突出重点、规范建档健康档案建档工作应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慢性病人等指定人群和贫困等有需要的人群为重点。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应督促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广州市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包》的规范要求和方法,在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过程中全力推进重点人群建档(含专档和基础档)和专档使用工作,并认真整理近年来指定人群专档,据此建立相应的基础档,完成《服务包》规定的重点人群建档目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报告和处理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07]10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报告和处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报告和处理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07〕10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直、部属驻穗有关医疗单位,有关驻穗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厅直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和诊断水平,规范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和处理程序,明确各部门在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报告、排查和处理过程中的职责,及时发现并筛查可能的SARS、人禽流感病例及其他呼吸道传染病,做到早期预警并采取应对措施,我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报告和处理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及对该指引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应急办。
附件:广东省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报告和处理指引(试行)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附件广东省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报告和处理指引(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水平,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诊断排查能力、规范报告和处理程序,明确各部门在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报告、排查和处理过程中的职责,参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方案(试行)》(卫办疾控发〔2004〕93号)、《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中华医学会 2003)、《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中华医学会)相关内容,结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核实、检测、筛查工作的通知》(卫发电〔2006〕34号)制定本工作指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一
本通”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布部门】广州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7.10.31
【实施日期】2007.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一本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规范诊疗行为、方便群众就医,我局制定了《广州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一本通”工作方案(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广州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
“一本通”工作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规范诊疗行为、方便群众就医,广州市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使用统一病历。
为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广州市、区所属医疗机构。
精神病专科、眼科、口腔科、结核病防治等专科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