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及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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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关于申报2011年度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通知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关于申报2011年度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通知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关于申报2011年度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穗医管[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关于申报2011年度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通知(穗医管〔2011〕16号)各有关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2号,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1号,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开展2011年度新增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及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范围和条件的医疗机构,可申报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符合《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范围和条件的零售药店,可申报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二)申报社会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其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配置应当符合《广州市医疗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二期工程建设公务员子系统项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联网与接入方案(V1.6)》和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卡结算客户端的配置二、申报数量限额(一)本年度申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限额将市本级区域(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和“两区两市”区域(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作为两个区域,分别按《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限额规定执行。

即“市本级区域”和“两区两市”区域数量限额分别为:连锁经营的企业申报数量不得超过3家,连锁经营企业直营的零售药店与定点零售药店相距800米以上的,可再额外申报3家(以下统称“3+3”限额);其他企业或个人申报数量仅限1家。

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2号)制定本暂行办法,我市公费医疗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一、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从化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和从化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适用。

二、政策依据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141号)、《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2号)(以下简称《定点医院管理办法》)、《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三、实施主体由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监督检查科作为监督管理的主体,实施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负责牵头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和信用等级评定。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四、监督管理的方式(一)通过信息系统监控,分析就医的人员情况,包括在院人数,入院诊断,住院时间,二次返院和转院等,对出现以下情况的提请进一步检查:1.住院人数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出现大幅度增加的;职工医保、公医住院病人中,大部分是医院职工的。

2.根据各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范围、科室技术水平,从入院诊断初步判断超出该院服务能力的;入院诊断初步判断没有达到入院标准的;意外受伤情况可能超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的;公医病人有可能是意外事故受伤的。

3.住院时间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4.从出、入院诊断判断不符合二次返院和转院的;频繁二次返院和转院的。

(二)日常巡查。

根据日常工作安排和信息系统监控的情况,调出相关参保人和公医享受人员的资料,确定需重点检查的科室和病人。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8.15
•【字号】穗人社发[2011]112号
•【施行日期】2011.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本局部分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112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本局清理并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附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血友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血友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及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0]133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0.09.03【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血友病门诊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及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133号)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本市指定的社会医疗保险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指定医院”,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确诊,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患血友病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病人”),可按规定享受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病人在指定医院中选定1家作为本人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定点医院(以下简称“选定医院”)。

一经选定,原则上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得变更。

参保病人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院的,可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三、指定医院为参保病人提供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医疗服务实行医保责任医师管理,并统一使用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专用病历。

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指定医院签订服务协议约定。

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病人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分别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 《⼴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于2013年4⽉24⽇⼴州市第⼗四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市⾏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建⽴与经济社会发展⽔平及参保⼈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来源多渠道、待遇⽔平多层次、城乡⼀体化、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本市建⽴、完善包括⼤病医疗保险在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参保⼈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提⾼参保⼈员的社会医疗保障⽔平。

市、区、县级市⼈民政府应当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点的覆盖⾯,建⽴功能完善、运⾏⾼效、安全可靠的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财政、卫⽣、民政、税务、教育、科技和信息化、公安、物价、⾷品药品、审计等有关⾏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付、咨询等⽇常服务和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等⼯作。

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征收⼯作。

第⼋条街道办事处、镇⼈民政府、各类学校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在校学⽣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5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4届1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5月31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建立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满足参保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满足参保居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负责贯彻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研究制定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监督检查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情况。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残联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学校应当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在校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现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12月25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府令第123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坚持精简高效、统一标准、优化流程、动态调整的原则,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确保医保公共服务有序高效运行。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具体事务。

第二章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第五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实行全市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含电子凭证)管理。

参保人员使用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作为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社保卡的使用及管理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参保人未申领等特殊原因,或社保卡暂不能制发以及在制发、遗失、重制、未启用医保功能期间,可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服务银行出具的挂失证明或补换卡凭据作为其临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

第六条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具有下列功能:(一)可作为参保人员按规定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买药品等规定用品及医疗费用结算的凭证;(二)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划入、使用、支取凭证;(三)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给予报销的参保人员零星医疗费用的划入、支取;(四)经批准长期异地就医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包干资金的划入、支取;(五)在对应社保卡服务银行任一网点或医疗保险业务信息查询设施上查询其个人账户的有关情况;(六)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设定的其他功能。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4.10•【字号】穗人社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1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4月10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和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4282号)及《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3〕70号)等规定及相关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内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分级管理范围。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以下简称分级管理)工作,确定分级管理等级评定结果并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分级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分级管理工作按如下原则组织实施:(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坚持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原则;(三)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按AAA级、AA级、A级、无级别四个等级实施管理。

AA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不超过参评定点医疗机构总数的15%,A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不超过参评定点医疗机构总数的60%。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粤人社函[2011]4282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428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评价体系,形成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有效的激励机制,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证参保人员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均纳入分级管理范围。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管理的要求,由各地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评价指标组织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评定等级,并分为四个等级(AAA级、AA级、A级、无级别)实施管理。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等级评定与医疗机构等级和属性均不相关。

第五条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审,制定本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实施。

2023年度医保政策试题题库-选择题

2023年度医保政策试题题库-选择题

2023年度医保政策试题题库-选择题选择题(共58题,1题1分,满分58分)1、参保人在我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出示有效的()。

[单选题] *A.身份证B.银行卡C.诊疗卡D.就医凭证(正确答案)2、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不包含哪一种人群()。

[单选题] *A.本市各类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B.本市户籍的学龄前儿童C.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D. 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外籍人员(正确答案)3、参保人办理普通门诊选点手续时,医疗机构应当登记参保人姓名以及()。

[单选题] *A.单位名称B.家庭地址C.联系电话(正确答案)D.籍贯4、以下属于广州市一类门特病种的是() [单选题] *A.支气管炎B.慢性胃炎C.尿毒症D. 类风湿关节炎(正确答案)5、经确认的参保病人须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家作为本人相应门诊特定病种治疗的选定定点医疗机构。

选定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

[单选题] *A.1(正确答案)B.2C.3D.46、参保人出院后因病情需要,符合入院标准可再入院治疗,与()无关 [单选题] *A.上次入院病种B.年度支付最高限额C.出院时间长短(正确答案)D.起付标准7、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成功就医结算()次后,原则上本自然年度不予变更选点。

[单选题] *A.1(正确答案)B.2C.3D.58、参保人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社区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由统筹基金不低于()%比例支付。

[单选题] *A.60B.70(正确答案)C.80D.859、门诊特定病种恶性肿瘤化疗(含生物靶向药物治疗)、放疗及期间的辅助治疗登记有效期为()。

[单选题] *A.90天B.2年(正确答案)C.18个月D.终身有效10、急诊留院观察直接转入本院住院治疗的,急诊留院观察的医疗费用()结算。

[单选题] *A.单独结算B.并入住院费用(正确答案)C.零星报销D.个人自付11、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检验检查费用最高支付限额()。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广州石化医院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登记项目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广州石化医院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登记项目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广州石化医院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登记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12.14•【字号】穗劳社办函[2004]265号•【施行日期】2004.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广州石化医院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登记项目的通知(穗劳社办函〔2004〕265号)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广州石化医院等6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原登记项目发生变化,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向本局提交了变更申请,经审查和研究,现就其具体变更事项通知如下:一、准予原“广州石化医院”名称变更为“广州亿仁医院”,设置单位由“中国石化广州石油化工总厂”变更为“亿仁投资有限公司”,所有制形式由“全民”变更为“股份制”,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孙启银”。

准予“广州市越秀区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兆义”。

准予“广州市东山区第二人民医院”地址变更为“广州万福路166~168、190、203号”。

“广州市芳村区第二人民医院”由临迁地回迁原址“广州市芳村区鹤洞路124号”,准予其地址变更。

请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其他变更内容待签订新年度服务协议时一并办理。

二、准予原“广东省鱼珠林产集团有限公司医院”名称变更为“鱼木卫生所”,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彭耀金”,所有制形式由“全民”变更为“私人”,性质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删减“预防保健科、普通外科、妇女保健科、儿科、儿童保健科、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科、传染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职业病科、临终关怀科、中西医结合科”。

请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待其电脑收费系统正常启用及院内药房按规范管理后,开通其医保POS机;其他变更内容待签订新年度服务协议时一并办理。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2019修订)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2019修订)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19〕10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管理,提高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与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或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之间的医疗费用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标准;负责拟订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总额、按病种分值付费调节金总额。

市财政、卫生健康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经办管理;负责组织签订服务协议;负责统筹组织医疗费用结算清算工作;负责核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开展的服务项目;负责协助拟订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和结算标准;负责编制医疗费用支出预算;负责医疗费用的受理、审核、结算工作;负责办理参保人零星医疗费用的核报。

第四条医保经办机构在基金预算支出总额内,按以下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本市指定单病种医疗费用按“人次平均费用限额”方式结算。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5-2006社会保险年度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5-2006社会保险年度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知
【文 件 号】穗劳社医[2005]4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5-06-15 【实施时间】2005-07-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中央、省、 外地驻穗各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1〕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以及上年度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运行情况,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05年7月1日起,本市基本医疗 保险有关标准调整如下: 一、本市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调整为: 在职职工:一级医院为500元,二级医院为1000元,三级医院为2000元;退 休人员按以上标准的70%确定。 二、本市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相应调整为: (一)在本市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院观察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 每社会保险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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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恶性肿瘤、尿毒症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化学治疗、放射治疗或 透析治疗以及施行肾移植手术后继续在门诊进行抗排异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按终身累计起付标准为1000元。 三、本市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征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元。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标准仍按《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疗 保 险协 议定 点 医 疗 机构分级 管理 办 法 》 ,
有效期五年 ,
年 2 0 1 9
6 月 31
日 有 效 期 届
满 。 另 一 方 面 职 能 机 构 调 整 设 立 。 年 2 0 1 9 ,
中 共 广 州 市 委 办 公 厅 印 发 《 广 州 市 医 疗
保 障局 职 能配置 、
披露制 度”
等职责 。
基于此 ,
必 须 对 原 办 法 进 行 修 订 。
二 、 新 办 法 较 原 办 法 有 哪 些 主 要 变 化
原 办 法 对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分 级 考 核 评 定 的 内 容 参 照 《 广 东 省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构分级管 理 实施 办 法
广 州 市 人 民 政府 公报
20 1 9 年 第 24 期
《 广 州 市 社 会 医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构 分 级 管 理办 法 》 政 策 解 读
_

为 什么要制定新的
《 分 级 管理 办 法》
年 我 市 2 0 1 4
7月 1
日 起施行原
《 广 州 市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协 议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分 级 管

市原 有 住院 结
算办
法发生

重大调
整 。
原 办

本文

正式文


等效

2 9

广 州 市 人 民 政府 公报
20 1 9 年 第 24 期
法 出 台 于 201 4 年 所 设 定 的 评 价 考 核 方 式 及 考 核 指 标 无 法 覆 盖 各 项 新 政 策 新 业 务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2.27•【字号】穗劳社医[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2号)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及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4〕14号)以及《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划、资格审核和评定等工作,并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核、评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对其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核、评定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财政局文号:穗劳社医[2003]14号发布日期:2003-6-30执行日期:2003-7-1生效日期:1900-1-1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重新修改的《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财政局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局)《关于印发〈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1999]23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医疗费用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统称“三个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规定的医疗费用(以下统称基本医疗费用),属下列医疗保险金及参保人支付的,按本办法结算:(一)基本医疗保险金;(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三)补充医疗保险金;(四)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五)参保人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的基本医疗费。

第四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基本医疗费用结算。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实行二级审核制度。

初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申报,每月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并每月汇总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查。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汇总审核经初审的医疗费用,并作出复审结算决定;对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进行抽查复核。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成员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成员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1.09•【字号】穗劳社函[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成员的通知(穗劳社函〔2008〕43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建立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的通知》(穗劳社医〔2005〕2号)的规定,由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并经本局审核,确定植荣昌等3829名专家为2008、2009年度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成员。

现将专家名单(排名不分先后)通知如下: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植荣昌、吴文斌、蔡小玲、胡雪苗、张旃、童淑杰、古逆光、刘宏新、高兴林、陈正贤、郑勤伟、林广平、陈炼、林琦、李静、庾慧、何德平、任军、王学涛、陈春永、李柳宁、林琳、吴万垠、徐凯、张忠德、刘宇龙、韩云、严夏、覃小兰、李洪、谭杰、刘华、陈艳波、邱晓明、黄文杰、李志斌、郭振辉、蒋文中、朱卫华、何力敏、张溪林、赵子文、曾军、刘朝晖、林材元、刘平、邓哲彤、潘海燕、汪得喜、李章生、谭守勇、王云南、陈志成、关玉华、萧芃、林兆源、黎婉媚、张言斌、苏汝钊、薛植强、张宇青、黄广雄、李昕洁、邱薇、廖锦良、李嫣红、潘爱华、何霞、陈汝强、张幼石、邝锦波、苏丽玲、钱惠平、贺明、陈飞鹏、林珮仪、陶怡、喻延、王正维、张世叶、魏立平、陈荣昌、郑劲平、陈爱欢、黎毅敏、吴华、钟淑卿、汤彦、李时悦、李靖、张挪富、刘晓青、曾运祥、何为群、徐远达、冼乐武、方继荣、谭锦志、李风雷、武喆、杨淑清、周洪跃、吴继海、孙志佳、张伟、刘付亮、姜维、李华斌、刘升明、林洪、蔡绍曦、程远雄、佟万成、周国红、刘爱华、罗雅玲、李涛平、施红光、谭筱江、黄颉、于化鹏、杨振峰、王钧、邓火金、叶汉深、周黎明、罗显荣、郑燕列、刘朝晖、莫晓能、李建国、江山平、饶宪、毕筱刚、周凤丽、吴本权、张天托、周燕斌、张常然、李淑云、韦民、郭纪全、高平、陈朝东、李文勇、钟维农、何卫国、袁建章、马志明、陈小冰、林兆原、安素芳、周琳、陈品儒、薛宗锡、汤春梅、杜雨华、邝浩斌、彭德虎、刘国标、钟静、梁敏青、田利奇、蒋兰茂、吴朝晖、张梓芬、曾勉、谢灿茂、张孔消化内科专业陈浩军、邝杰思、苏文彩、岳辉、胡琳俐、许鸣、梁彪、李子旭、饶梅冰、王启仪、岑荣英、张瑛华、黄穗平、池晓玲、陈培琼、张学斌、李碧霞、吴一平、邝小枫、周季英、尹XXX、赵亚刚、黄小让、吴邦富、辜金莲、贾林、王红、李瑜元、聂玉强、贾林、平丽、潘洁玲、李汉诚、张文茹、舒建昌、郭锦洪、张明、周鹏志、吴静、倪东升、彭琦琳、余少平、黎天鉴、陈磊、赵静、刘风斌、杨冬华、杨见权、钟健、XXX、刘源强、柳永刚、韦宏成、姜泊、肖冰、智发朝、张亚历、崔生达、郭文、朱薇、刘思德、李明松、程天明、张振书、陈村龙、宋于刚、白岚、吴保平、马红英、张卫民、胡艳、胡宝春、杨莉、张世能、李楚强、钟英强、黄开红、曾志勇、苏红、陈其奎、詹俊、朱兆华、熊小强、王连源、文卓夫、田虹、郑丰平、刘思纯、何瑶、曾志荣、徐雅、刘思纯、高国林、李初俊、胡中伟、梁冠锋、丁木、许少霞、刘婉薇、李荣海、潘浩霖、沙卫红、周永健、吴颖敏、林漫鹏、黄延年、甘乃觉、陈为宪、陈旻湖、林金坤、钟碧慧、任明、胡品津、宋卫生、黄纯炽、余建林、毛华神经内科专业李丽娟、赵子斌、张运如、马文奕、田新良、王文蛟、战胜才、陈文明、曾昭龙、朱凯云、周锦华、陈俊抛、刘清萍、陈斌、徐书雯、莫建伟、王丽娟、周晓红、叶小虹、袁彦伯、黄培新、黄燕、雒晓东、杜宝新、蔡业峰、卢明、罗翌、陈红霞、杨志敏、洪铭范、黄旭明、苏全喜、石雁、张凯娜、王云、廖继录、彭凯润、刘雁、史晶、胡志兵、程红、郑志平、王敏健、秦琴保、萧倩筠、李泽、苏常春、成秋生、潘小平、何锐、刘艺、徐武华、张素平、宁玉萍、闾建辉、岑跃南、沈有高、冉守连、高庆春、高聪、沈怡、沈岩松、徐恩、易咏红、沈兰、许治强、曾杨滨、匡永锋、李少明、董亚贤、邵明、林念童、祁风、柳青、卢礼贤、孙启银、吴智兵、庄礼兴、李艳慧、李敏、林书乐、徐安定、付耀高、王彤歌、郭黎、赖祥青、费建林、刘生智、潘速跃、王群、周亮、刘晓佳、刘振华、谭盛、谢惠芳、张东清、贺顺龙、郑祖云、夏欣、方昭庚、张腊大、张宁玲、周大元、杨炼红、彭英、陶恩祥、陈世群、邢诒刚、陆正齐、胡学强、边连防、张成、王琴、李洵桦、孙盛桐、吴桂昌、麦镜和、刘新通、莫健伟、匡永峰、唐倩如、陈坚、周曙、刘晓加、邹蓉、刘金丰、赵光怀、汪爱玉、黎锦如、黄帆、戴启麟、周列民、陶玉倩、方莹莹、曾进胜、刘卫彬、洪华、周珏倩、徐评议、张为西、李中、盛文利、黄海威、李玲、林贤寿、方燕南、田时雨心血管内科专业宋明才、张稳柱、林转娣、郑国庆、麦子杰、吴峰、李瑜辉、许楚宏、杜作义、赵雅红、乔习文、龙允杰、许毓瑜、林曙光、吴书林、陈纪言、陈鲁原、周颖玲、钱卫民、刘小清、靳立军、郭兰、陈勇驰、谭宁、陈富荣、杨向太、李海杰、陈泗林、姚桦、董太明、林展翼、张丽、李河、罗建方、黄奕高、黄小平、杨平珍、林纯莹、李虹、朱鸿斌、黄涛、张斌、刘丽亚、万颖、文旺秀、阮新民、陈秋雄、王云飞、林晓忠、杜俊峰、林宇、尹克、陈伯钧、李松、吴焕林、邹旭、刘泽银、周万兴、雷达、朱桂平、李一君、胡爱萍、陈益民、孙成秀、邱健、向定成、马骏、俞宙、谢志泉、岳晓军、程永、巴怡平、吴剑芸、刘丰、夏爱平、曾冲、李广镰、罗义、潘宜智、李恒青、郭晓碧、孙爱华、蒋作锋、陈思伟、吴同果、韦建瑞、郝建军、刘志刚、吴穗萍、张正才、詹奇、XXX强、郭道保、吴琴、陈晓辉、刘世明、陆东风、熊龙根、吴沃栋、陈次滨、钟向红、陈唏明、孔羽翱、何兆初、区碧如、王玮、苏楠、叶珊慧、曾昭华、侯维宁、高若星、彭若宇、黎明、王增山、伍清凤、周炳南、吴伟、洪永敦、林新峰、刘南、单继军、李思宁、王秀琼、李自成、李虹、张爱东、王巍嵩、张碧宁、许顶立、贾满盈、吴赛珠、曹世平、郭志刚、宾建平、黄晓波、彭健、黄铮、欧阳平、查道刚、吴平生、孟素荣、侯玉清、唐志宏、张建青、陈爱华、雷健康、张洪钦、喻学刚、陈益民、罗显田、傅朝平、徐华、邓鹤秋、程治增、朱俏萍、黄新生、袁明远、廖宪江、周淑娴、王景峰、杨莉、谭桂明、刘品明、周汉建、赵长林、彭朝权、陈磷、刘金来、钱孝贤、唐安丽、吴素华、高修仁、王强、郭象淼、张广智、陈一之、欧毛德、程康林、刘毅、程颖、黄艳霞、牛广团、陈晞明、余慧文、姚楠、周国良、李国强、许博裳、吴洪德、李东华、金丹娜、邹愿平、秦孺子、刘宇平、杜志民、张苗青、马虹、廖新学、董吁钢、麦炜颐、潘仕荣、王业松、李志梁、刘映峰、梁欣伟、吴宏超、叶文胜、李公信、魏向龙血液内科专业程淑琴、谢伟成、吴洁红、王玲、张青、欧瑞明、陈澍英、杜欣、林伟、李群华、陈雪英、邹小立、崔徐江、李达、潘学谊、肖杨、陈嘉榆、吴楠、杨烈、毛平、王顺清、王汉平、方明、冯莹、庞缨、陈安薇、唐加明、方平、刘敏涓、杨洪涌、刘安平、朱康儿、许敏华、张涛、罗更新、张学利、陈盛亭、孟凡义、刘启发、冯茹、孙竞、刘晓力、徐兵、平宝红、张梅霞、陆志刚、吴必嘉、谢强、马丽萍、尹松梅、王秀菊、肖若芝、黄仁魏、林东军、李娟、陆泽生、佘妙容、郭杰、李庆山、朱志刚、罗绍凯、童秀珍、陈运贤、彭爱华、吴秉毅、宋朝阳、郭坤元肾病学专业谢敏妍、李国斌、吴锡信、唐斌、钱芸娟、史伟、李如恒、熊永潜、郝文科、何朝生、姚坚坚、方晓武、王立新、徐大基、刘旭生、林启展、韦芳宁、沈青、桓文穆、黄华、黄培华、管红斌、吕路、王研春、凌汉新、杨江英、秦曙光、傅君舟、刘岩、蔡扬、古英明、梁剑波、庞伟、石惠敏、梁波、沈文清、陈志勇、汪华林、肖洁、汤水福、尹良红、陈湛华、蔡启德、郑绮宜、侯凡凡、刘郑荣、王国保、梁敏、杨敏、任昊、蒋建平、刘俊、林跃萍、刘瑞林、谢潮鑫、李小庭、赖德源、徐安平、黄湖辉、石成钢、娄探奇、纪玉莲、黄锋先、陈雄辉、杨琼琼、欧阳玉林、梁馨苓、胡湘明、卢满祥、徐米清、吴继连、余学清、郑智华、杨念生、姜宗培、李志坚、毛海萍、吴培根、阳晓、李希杰、陈伟英、龙海波、章俊内分泌专业杜映红、钟灵、傅晓英、周春生、胡春玲、杨华章、张晓、裴剑浩、邹菱、林凯、吴文、陈旦红、迟永前、朱立群、陈伟、赵玲、范冠杰、周昭远、叶健华、刘文星、王晓军、黄萍、傅明捷、陈定宇、肖正华、王燕、郭坚、谢彬、朱玲锦、刘丽娅、宫雅南、李万根、刘冬年、熊玉冰、唐彬、陈广原、张彤、罗宏斌、冉燕雪、吕继承、蔡文就、李赛美、蒋丽珍、冯烈、彭小兰、罗璐、周毅、薛耀明、沈洁、高方、李晨钟、蔡德鸿、刘宏、陈宏、罗巧云、肖阳娥、丁鹤林、戴冽、李焱、徐明彤、张少玲、黎锋、李芳萍、严励、程桦、曾龙驿、曹筱佩、翁建平、姚斌、刘里生、邝建、陈重、路影、劳干诚、张远兵、肖海鹏、李延兵、廖志红免疫学专业蔡小燕、黄文辉、钟嘉熙、林昌松、吴玉琼、潘云峰、陆才生、古洁若、许韩师、石韫珍、董光富、崔阳、黄成辉、杨岫岩、梁柳琴外科普通外科专业梁伟雄、洪云、冯鉴伦、崔艳晖、温学文、向国安、肖方联、高鹏、王汉宁、赵冬、翟胜、李洪生、俞钢、万进、简志祥、区金锐、黄俊强、林锋、王卫东、杜嘉林、曾穗德、肖调华、张思奋、郑德全、黄学阳、曹荣华、陈前军、谭志健、刘华安、刘志刚、连福珍、欧奕猛、张伟斌、吴敏华、钟德泉、沙莉、张玉新、霍枫、XXX青、王俊、詹世林、李黎、张晨芳、程黎阳、李明信、古立诚、涂云忠、周小民、张仲如、朱光辉、戴丽华、夏金堂、曹永辉、张炎、古维立、胡石奇、刘宏杰、肖焕擎、唐伟镖、梁柳森、王小康、赵琍、陈润成、黄颖烽、曹杰、谭卫民、何瑞玲、庄思敏、马宏民、林争、薛福龙、谭国钳、黄时杰、刘建伟、李勋、姚北仓、董湘岐、杨振淮、汤小仲、裴广华、吴水来、陈德、邓一文、洪楚原、彭和平、薛平、张继民、钱以德、刘建文、卫智强、袁晖、苏榕、刘东、伍尚标、杨澄宇、邓念英、周新科、李君、华沪玮、雷建、侯东生、李聪前、黄刚、陈远光、郑文博、刘安重、XXX、周才明、范慧光、刘衍民、李志雄、简多明、薛漪波、徐长源、王联成、池建安、苏小康、张长丹、王存川、席亚鸣、潘运龙、王宁霞、姜海平、曹明溶、罗羽宏、张爱民、陈鋆、冷楠、李统佳、何甘华、黄祥成、李国新、吴承堂、叶长生、周杰、廖彩仙、刘正军、阚和平、方学军、林建华、杨开军、方陆雄、张嘉林、彭玉平、刘承勇、王克万、邹衍泰、于伯亚、李胜龙、罗云峰、黄宗海、吴爱国、高毅、方驰华、王友顺、潘明新、厉周、俞金龙、黄允优、吴桂荣、邓群峰、陈大富、陈世洪、孙宁东、施章时、吴印爱、刘献棠、尚现章、章跃民、张旭升、闵军、王捷、苏逢锡、陈汝福、陈亚进、黎洪浩、宋尔卫、陈双、陈涛、邓美海、郑峰、张剑、邱万寿、杨扬、陈规划、许瑞云、卫洪波、陆敏强、何裕隆、黄奕华、常光其、李松奇、王劲松、管向东、曾汉、甄宇洋、肖隆斌、苏才坤、黄欣、阳平贵、朱为群、龙宏纲、汪建平、兰平、彭俊生、任东林、王磊、黄美近、张安秦、金来明、叶新民、赵汉民、吴敏刚、傅志明、李耀东、郑江华、孙云伟、郭继文、温敏杰、陈志棠、林景泰、刘瑞华、刘书政、孙晓明、刘树华、袁明、张向东、夏文祥、徐润强、许宝来、刘仕晶、李兵、谭新东、张桥林、殷晓煜、黎东明、陈俊伟、梁力建、李绍强、汪谦、吕明德、彭宝岗、詹文华、刘仁斌、王深明、郑朝旭、董文广、宋新明、蔡世荣、吴壮宏、李晓曦、吕伟明神经外科专业何永垣、刘沛刚、黄勤、成良正、张存生、张建、鲁明、朱丹、张勇、瞿文军、孙晓辉、李志超、黄敏、李昭杰、林晓风、詹升全、徐茅、韩富、张迎光、李贵福、张志强、黄胜平、殷利明、王茂武、王伟民、梁军潮、王国良、王玉宝、李建亭、王伟中、张小鹏、陈东朝、许铁民、王立园、骆锦标、肖国才、全伟、曹志恺、彭彪、王思荣、陈伟新、张良、邓镇平、王帅辉、崔锦荣、陆永建、王进钢、何启、王肃生、李良平、陈善成、刘灵慧、杜天明、赖睿佳、陈克恩、漆松涛、欧阳辉、彭林、徐如祥、柯以铨、段传志、张世忠、王向宇、杨志林、张新伟、汪求精、唐运林、周连银、欧书锦、常会民、田喜光、邓跃飞、蔡望青、李方成、史志东、胡裕全、郭英、江博雄、夏之柏、左德献、杨成义、李洁霞、舒航、薛岩丰、谭沛南、黄常学、谢伟、吴穗、杨宏、朱世强、王铁军、马劲光、刘家令、黄正松、黄权、王海军、刘金龙、牟永告、韩辉、李铁林骨科专业张杰英、肖立军、陈文贵、李杰文、欧景才、李贵涛、陈造宏、陈锡然、王义生、柯雨洪、廖俊星、郑秋坚、詹世强、刘斌、梁伟雄、蔡树鹏、洪曼杰、冯振华、郭洲、巫培康、劳志刚、黄有志、李建新、尹庆水、夏虹、吴增辉、黄华杨、章莹、符史发、魏仲恩、徐国洲、丁焕文、潘刚明、黄山东、李斯明、王兵、刘贻运、陈秀勤、侯之启、周立平、张光明、郭奇峰、蔡维山、徐中和、郭东明、郭奇峰、叶韶晖、范颂鸣、熊铭知、张同仁、梁伟国、李顺华、薛荣涛、罗家良、林淦松、黄柏辉、皮安平、丁清和、杨冰、韩红卫、潘乘龙、郑永华、黄崇博、张斌、张维、范佛尧、方庆安、杨建惠、曹燕民、吴波以、杨进顺、白波、林志雄、卢永辉、吴景明、董伟强、卢伟杰、黎文、张志、张锦平、吴毅、黄枫、郑晓辉、梁德、曾意荣、黄良文、谢裕华、叶根、查振刚、林宏生、赵明杰、李志忠、陈新、王国普、陈斌、潘锐、赖辉、金大地、史占军、陈建庭、王吉兴、陈强、江建明、裴国献、林昂如、朱立军、王钢、余斌、徐波、李奇、朱立新、杨绍安、舒小秋、李松建、刘宁富、靳安民、任志坚、郭新辉、张义生、杨运平、李松、周倬瑜、王延斌、龙源深、陈少文、孙小平、李卫平、马若凡、李春海、宋卫东、沈慧勇、黄东生、刘尚礼、吕永添、戎利民、韦正超、王昆、蔡道章、廖威明、万勇、沈靖南、傅明、杨忠汉、陈立言、黄纲、何爱珊、刘小林、肖良宝、刘少喻、徐栋梁、刘云江、李永彪、张渝生、梁春祥、于滨生、陈柏龄、李建生、刘文胜、沈家维、张敏建、杨健义、许剑平、李培良、郑志裕、潘滔、邓开凡、涂平生、刘文庚、夏霆、徐基农、白卫东、李汛、李文壮、蔡湘波、高樑斌、李锋生、莫子丹、陈鸿辉、陈瑞光、卢书文、胡伯红、尚平、赖志寿、任高宏、金丹、陈滨、金明新、景宗森、向绪金、欧阳振华、吕汉棠、梁锦、彭新生、许扬滨、胡广州、周初松泌尿外科专业李杰贤、张国荣、周沈阳、范立新、刘东、吴家清、罗海晖、许建宁、郑祥光、王行环、陈浩阳、刘久敏、王怀鹏、柯庆阳、杨浣情、刘刚、陈志强、王树声、罗力、梁坚、李逊、冯钢、郭燕东、胡卫列、吕军、王元利、李清荣、陈伟中、周一南、蔡岳斌、马胜利、魏鸿蔼、王良圣、胡建波、钟惟德、谢克基、邓军洪、肖聪勤、于扬、施国强、李正明、潘文海、刘建文、陈正伦、詹飞鸣、袁松坡、赵军、彭敬生、严共全、王穗青、曾格瓦、周兴、周凯章、黄伟佳、刘平、高兴成、黄孝庭、单炽昌、梁志雄、袁坚、郭彬、王露萍、曾国华、刘建平、XXX、谢建兴、陈铭、梁蔚波、卓育敏、苏泽轩、徐谊朝、邝荔、郑少斌、谭万龙、于立新、徐健、付绍杰、邓文锋、杜传福、韦安阳、刘春晓、赵明、李民、孙尔维、岳良升、郭颖、杨海、罗汉宏、李其焕、陈焱、肖奇、廖贤平、王海坤、卢仕良、姚友生、郭正辉、沈昌理、谢文练、黄健、周祥福、蔡育彬、洪良庆、高新、戴宇平、丘少鹏、陈凌武、涂响安、汪中扬、杨伟文、张滨、邓跃、徐乐、冯自卫、伍洋、钟志鸿、萧聪勤、韩见知、邓振农、潘光辉、廖德怀、陈正、万跃平、谢如恩、毛向明、周海宽、杨伯铭、江舟、李智刚、李晓飞、梁月有、邓春华、陈炜胸外科专业吴俊峰、王建华、余国海、XXX、肖朴、章海波、黄壮荣、曾伟生、蒋仁超、庞大志、邓卫兵、陈伟民、苏梓航、陈伟光、吴伟东、邓贵陶、杨正心、郑磊、张铁坚、李志强、陈穗、方丹青、梁建辉、何建行、陈汉章、韦兵、葛林虎、鲁培荣、张从新、杨庆生、梁红、洪丰、谷继、王武军、蔡开灿、邹小明、吴旭、黄志勇、鞠群、王克刚、吴超源、李峻、罗春生、谷力加、巫国勇、刘箐、杨学宁、谢伟国、关国森、苏元明、陈敏东、仝连伟、包佳巾、欧瑞贵、高建齐、刘健雄、张冬成、黄卫江、杨俊民、林博云、罗红鹤、张希、唐白云、徐颖琦、殷胜利、顾勇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庄建、范瑞新、郑少忆、章晓华、吴若彬、肖学钧、卢聪、陈欣欣、刘菁、郭惠明、许平、陈寄梅、张卫达、王晓武、陈文广、罗兆榴、黄达德、林少芒、章乐虹、吴兆红、安宁、闫玉生、童健、王铭辉、杨艳旗、张惠忠、陈炬、熊利华、吴钟凯、王治平烧伤科专业黄东、张惠茹、江奕恒、肖新民、陈华德、刘志强、荣新洲、梁岷、梁达荣、霍丽贞、李孝建、谢有富、童仁联、王甲汉、周伟明、杨磊、刘洪、肖能坎、张燕、田宜肥、姚雪峰、祁少海、赖文、郑少逸、高辉、李叶杨、李孝健、朱家源整形外科专业吴再义、毛莉颖、曾伟敏、黄广香、邓国三、李勤、苑凯华、王原路、李叶扬、胡汉生、曾勉东、XXX、高梁斌、杨斌、陈小光、蔺万广、高建华、胡志奇、冯传波、蒙喜永、钟卫民、张金明、欧阳春、邝石峰、匡斌、袁伟伟、陈林峰、程钢、黎志明妇产科妇科专业徐燕、杨丽、冯亦军、柳燕飞、吴良芝、李峰、何萍、薛素华、毛玲芝、牛建民、罗喜平、胡克、闻安民、陈建国、左约维、司徒仪、黎小斌、王小云、黄健玲、沈碧琼、王嘉莉、张春玲、梁雪芳、程兰、何力、宋鹤兰、梁波、陶莹、张翎、梁小余、谢洪、叶明、黄燕清、唐家龄、黄婉、禤庆山、章向红、杨丽君、黄子健、王洵、武秋林、张丽娜、白丽珍、肖青、范雪梅、李少萍、孔富仪、黄英源、曹晓晓、周琼、谭蜀艳、马玉琴、严福香、李德云、赵秋生、林丹、李鸿雁、张秀枝、陈芳军、陈小红、陈月秀、缪健、陈勇霞、宋绿茵、周龙书、李维枢、谭鹰、苏静、肖国宏、李映桃、杨洁、王沂峰、生秀杰、张晓薇、谭伟坚、邓志校、黎燕霞、黄晓军、汪星星、罗颂平、邓高丕、许丽绵、陶莉莉、付卫星、罗新、徐建平、肖小敏、刘国炳、张广亮、陈春林、何援利、杨进、宗利丽、吴陵、谢梅青、张帝开、张清学、丁红、林仲秋、刘颖琳、陈勍、张建平、王良岸、冯华英、王蕴慧、杨冬梓、郑军生、谷进、李小毛、杨国奋、游泽山、刘传勇、高素华、梅丽、辜为为、李锦玉、覃秋萍、王继昌、孔欣、施玉兰、龙波、郑敏产科专业张建丽、梁伟华、郑玲、尹春艳、周敬珍、王保平、吕小燕、周沫、杜晓丽、张云群、何平、崔咏怡、卢钺成、韩田骏、郑红、卢锦娥、陈茜、王清津、伍柏娇、胡继红、廖志琼、陈敦金、张中芳、胡淑君、何志毅、余艳红、钟梅、潘石磊、陈晓艳、侯红瑛、范建辉、谌小卫、刘穗玲、梁润彩、毛燕、林小慧、赵玲、余小玲、周兰萍、朱丽华、胡先平、邵丽琴、杜鹃、胡小平、孙洪青、程湘华、刘湘、孙芳、全松、聂小玲、莫桂艳、江素珍、曾杰、冯丽萍、杨建波、谢洪哲、王琼、何勉、巫岳鹏、梁晓燕、柯佩琪、方群、姚书忠、潘石蕾妇产科其他专业徐成康、高天阳、张金玉、黄舒娥、李庆丰、韩桂兰、龙晓林、邢福祺、陈士岭、陶欣、周灿权、钟依平、李东至、魏佳雪、李冰、张立冬儿科陈可静、周永霞、林晓洁、钱明阳、张智伟、林晓源、曾国洪、翟琼香、王慧琛、李文仲、何少茹、农绍汉、许尤佳、杨丽新、马恒颢、王丹、杨小苏、张又祥、于力、宋燕燕、肖华、黄永兰、张静、周晓光、崔其亮、刘海燕、赖永洪、叶铁真、陈福雄、许华、柳国胜、李春富、钱新华、姚英民、方建培、李文益、邹小兵、丘小汕、杨玉、孔卫乾、崔伟伦、余德钊、钟秋梅、朱小春、张宇和、屠立明、钟纪茵、钟敏泉、徐衍梅、李增清、杨华萃、陈茵、骆日英、冯卓玲、钱蔚珍、潘昊、何荣立、彭爱琼、崔红、褚滨、李青、黄超、郭豫正、马丽娟、胡小娟、黄志坚、李坚、李桦、郝文革、孙新、江剑辉、张学健、易建新、叶秋婷、陈育红、华润莲、杨孟潭、周燕玲、彭康遇、邓素娟、黄嘉言、陈立民、李志方、雷鸣、曾超燕、黄穗、邹亚伟、陈德晖、郑慧丽、许双虹、许敏敏、郭幼平、杨方、杨慧敏、肖雪舟、李建文、卢红艳、吴学东、冯晓勤、黄为民、陈红武、王斌、兰和魁、李宏、刘建、刘咏梅、涂娟秀、杨辅直、苏浩彬、罗向阳、黄花荣、陈纯、周敦华、麦贤弟、覃丽君、王清文、张雪华、肖作源、李建英、陈虹、唐雯、廖忠敬、魏莉、刘红平、周宁、黄荣禧、黄鸣剑、傅万海、李文英、丁明、宋莉莉、谢梅、周艳眼科岳丽靑、尹东明、郭海科、费文雷、涂良钰、藏晶、邓金印、周钢、金敏、胡燕飞、杨为中、梁纳、郭露萍、陈林、李东豪、詹宇坚、陈剑、陆晓和、景连喜、夏小平、李永平、于强、吕林、余敏斌、王智崇、唐细兰、吴开力、刘杏、彭寿雄、王铮、易长贤、张振平、麦光焕、林振德、顾欣祖、曾骏文、张清炯、刘奕志、唐仕波、杨培增、葛坚、陈家祺、钟兴武、金陈进、卓业鸿、杨华胜、何明光、郭向明、汪振芳、梁丹、刘泉、张少冲、黄时洲、杨斌、文峰、杨秀章、余清、李斌、吴艺、支育齐、朱乃娟、黄玉有、罗家敢、黄学林、魏文穗、张良、罗晓阳、邱波、罗小静、鲍炯琳、李嘉丽、易魁先、韩苏宁、赵歧、程建新、黎一、朱永江、王小园、朱永江、马胜生、丁小玲、韩高安、徐惠英、沙翔垠、姚达强、崔丽贞、苏小波、胡群英、孙克清、郑阿宁、于健、陈钧、汤明芳、伍桂军、董冰松、吴京、柯晓云、徐小平、向晖、洪俊、蓝育青、穆剑、戚朝秀、陈梅、黄丹平、刘玉华、凌运兰、陈伟蓉、李梅、张秀兰、郑丹莹、康瑛、余克明、杨智宽、林晓峰、林小铭、邓大明、程冰、罗光伟、吴明星、黄挺、刘文、梁小玲、郑永欣、朱斯平、黄素英、颜建华、杨文辉、潘晓燕、闫宏、邓新国、钱家齐、钟德斌、高宗银、宿玉芳、曾存迪、伍朝新、赵玉琴、骆荣江、廖瑞端、陈咏冲耳鼻咽喉科梁健刚、黄健男、邹苑斌、郭宏、宋新汉、陈少华、吴佩娜、张思毅、李云英、夏纪严、廖月红、叶小平、杨湘宁、汪建、王海涛、于锋、谢景华、吉晓滨、张建国、阮岩、刘蓬、蒋立新、王丽华、李湘平、梁勇、郭梦和、黄金中、文忠、谢南屏、郑亿庆、彭解人、邹华、李源、谢民强、张官萍、李添应、张湘民、陈锡辉、史剑波、文卫平、张开文、崔少云、梁耀基、张学辉、彭树文、胡丹霞、麦飞、姜捷、张鸿彬、蒙翠原、刘巨波、陈海、陈万楷、蔡刚、张端和、郭晓谦、尤景敏、颜永毅、周锋、周枫、吴晓钟、高雄辉、苏芳、黄顺德、张世平、胡亿文、单桂范、陈文昌、何泓、彭贵阳、潘丽宁、郑所林、赖荷、严小玲、翟锦明、陈艳玲、姚捷、刘霞云、彭向东、钟刚毅、胡羽舟、苏景民、梁健新、刘盛作、罗思瑾、彭宏、龙孝斌、徐宏胜、李慧文、许凤山、杨旭春、伍星、胡海文、张志钢、许耀东、黄晓明、梁象逢、张革化、詹益斯、刘贤、柴丽萍、蒋爱云、甘嘉裕、刘邦德、张官萍、罗平、赵宏辉、叶兆雄、陈帼仪、刘霞去、姚婕、宋文光、余可华、李庆端、苏振忠、许庚、郭洁波、陈冬、钟建略口腔科温映萍、殷操、章锦才、周磊、缪耀强、李兰超、欧尧、赵建江、李梅、徐平平、宋光保、徐世同、曾雄群、薛国初、黄少宏、张雄、许竞、庄最新、艾伟健、余梓东、陈仲伟、潘宣、段建民、张兵、吕渭莉、何邕江、赖仁发、李小玲、吴补领、高军、郭莉、陈伟良、黄洪章、梁焕友、艾虹、陈松龄、丁学强、凌均棨、张志光、曾融生、程斌、陈少萍、廖贵清、宋德富、陈穗保、张庆元、苏淑娟、乔鸣芳、方加铄、黄建生、叶小雅、陈昭文、朱松、容柏成、王启朋、江穗、黄琦、黎慧瑜、周银凤、冯铁军、王玉栋、汪维建、牛书铭、吴淑华、梁桂生、伍裕泰、梁建平、桂平、刘冰、张芳禧、邵仲江、叶志佳、苏日娜、何国强、卢川、陈广盛、于清华、周少云、史剑杰、韩明生、吉建新、高平、张树标、车英林、谢黎、钟梅、孔卫东、杨洪波、李少萍、李伟忠、陈柯、才晓慧、黄廖伟、孟慧萍、杨秀文、冯根保、卢金贵、靳华、朱越广、潘朝斌、张彬、蔡华雄、王建广、钟志海、蒋立坚、吴新中、陈建洪、冉伟、张春元、匡代军、汪建龙、李容林、陈小华、林焕彩、胡雁、李汝瑶、古向生、阎英、杨小平、李彦、林雪峰、林界伟、王大为、蔡斌、邓飞龙、侯劲松、滕伟、赵克、高燕、蒋自强、黄芳、刘志勇、詹欣文、吴凡、翁志强、黄镭、王安训、冯崇锦、冉炜、杨军英皮肤科。

关于做好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调整工作的通知(红头文件)

关于做好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调整工作的通知(红头文件)

穗医管〔2011〕75号关于做好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调整工作的通知各社保定点医疗机构:鉴于《关于确定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成员的通知》(穗劳社函〔2008〕43号)中所聘任的部分专家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信息变动,及定点医疗机构中部分专家已符合入库条件等情况,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1390号)(以下称1390号文,见附件1)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医疗专家在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和决策中的技术支持作用,有效推进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保证专家库资料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我局决定对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专家进行整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专家、变更专家信息及退出专家库的办理程序—1 —(一)新增专家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中尚未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凡符合1390号文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加入专家库,并请填写《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登记表》(附件2)。

(二)变更专家信息对于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专家有关信息可在以下电子邮箱下载:*******************,密码:123456),需请填写《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专家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3)。

(三)退出专家库如专家达法定退休年龄或有1390号文第八条第(三)点的规定情形之一的,将被终止聘用资格。

请专家所在的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库终止聘用资格名单汇总表》(附件5)。

二、资料报送要求(一)纸质表格报送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增、变更专家的有关信息审核后,请将汇总填制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医(药)专家登记汇总表》(附件4),及附件2、3、5的纸质表格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至所在区(市)的医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6)。

(二)电子表格报送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将将汇总填制的附件4、5的电子版(Excel 格式)发至所在区(市)医保经办机构的电子邮箱(联系方式见附件6,表格电子版可在邮箱下载*******************,密码:—2 —123456)。

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存局部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方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试行方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的规划、确定资格条件和操作规则等工作,并对本方法实施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及对定点药店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本市定点药店资格条件核准的相关工作;负责与定点药店签订效劳协议;负责对定点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履行效劳协议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和考核,对其违规行为实施相应处理。

市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在其职责围对零售药店的经营资质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认证证书予以确认。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定点药店,是指具有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资质,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资格条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效劳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效劳的零售药店。

第四条确定定点药店的原则:(一)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满足参保人的购药需求。

(二)确保根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质量和平安。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效劳本钱和药品价格,提高销售药品效劳质量。

第五条本市根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定点药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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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文 件 号】穗劳社医[2006]1号【颁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6-04-17【实施时间】2006-06-01【时 效 性】失效*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6〕1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及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卫生局 二 ○ ○ 六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4〕14号)以及《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评定工作,并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评定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评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并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 (一)择优选定,合理布局,做到既满足社会保险的发展需求、方便参保人就医,又便于监督管理。

(二)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提高其利用效率。

(三)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医疗收费价格,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五条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驻穗医疗机构,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医疗机构注册登记地址以外的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单独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但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之日起,在之后的3个社会保险年度内,直接责任的医疗机构及所属其它分支机构、延伸机构,不属于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范围: (一)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材料的; (二)因违反社会保险规定而被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

第六条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二)所处地理位置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区域布局规划。

新增定点医疗机构与同类型、同级别的已定点医疗机构边界相距300米以上。

(三)临床及辅助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及技术水平、备药数量及质量、仪器设备及服务设施、医院信息系统等能满足社会保险参保人的医疗需求及费用结算要求。

(四)近一年门诊及住院人次平均费用不高出本市同等级、同类型医疗机构平均人次费用的10%。

(五)医疗服务场地符合以下条件: 1、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场地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场地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2、科室布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范要求; 3、从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2年以上。

(六)开展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在册执业医师5名以上;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30名以上。

(七)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并正式营业6个月以上;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满1年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正式营业6个月以上。

(八)申请单位及其职工已按本市医疗保险的规定和规划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所属单位参保人数达1000人以上。

(九)对业务领导及医务、财务人员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培训后考核合格。

第七条在同一区域(边界相距300米)内出现多家医疗机构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时,满足以下条件数量多者优先确定: (一)医疗收费价格、门诊人次平均费用、住院人次平均费用低; (二)近1年日均门诊人次数、月均出院人次数多; (三)在册中、高级职称医务人员数量多; (四)医疗场地面积大、环境相对美观、舒适。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受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的限制。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提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

(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诊疗科目核定表》中有外科服务项目。

(三)具有完善的急诊抢救和外科手术条件以及相关的诊疗常规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住院床位编制并已开展住院医疗服务。

第十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提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

(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助产服务项目、结扎或(和)终止妊娠手术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上年度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年度校验合格。

(三)已开展产科诊疗项目,具有完善的产科医疗服务和设施以及相关的诊疗常规和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书。

(二)填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编制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执业医师登记表》(书面及电子表格各1份)。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还应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诊疗科目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书和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另需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开展住院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提供医院等级评审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未经正式评审等级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确定。

(五)上年度《卫生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和《医疗机构运营情况调查表》。

(六)医疗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供《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及社会保险费转帐凭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数量和区域分布,控制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

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按每2万参保人定点一家的比例合理布局;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给予优先定点。

第十三条审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和第六、七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材料齐备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作出初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医疗机构。

(三)现场考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联合对初审合格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考查,考查结果由考查与被考查双方负责人签名确认。

(四)评审:参与考查的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报定点资格医疗机构的考查结果进行集体评审,并由各部门负责人对评审结果签名确认。

(五)审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对集体评审结果进行审批确认。

(六)培训、安装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签订服务协议: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及考核;同时建设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经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

(七)确定资格: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并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发给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文本及补充协议内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规定及要求拟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包括以下内容: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要求,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要求,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及支付标准,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内容等。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为社会保险参保人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一)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及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政策和医疗质量标准,包括:入院、出院、转诊、转院、医疗护理质量标准,以及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等,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二)建立与社会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险管理组织,指定一名单位领导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配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对参保人员就医及其医疗费用结算实行计算机管理。

(四)按照社会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其中使用工伤、生育保险目录必须是该次伤病或生育治疗所需。

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和合理收费。

参保病人月度总体平均自费率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级医院5%,二级医院10%,三级医院15%。

(五)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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