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
广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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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字号】穗民[2005]18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广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穗民〔2005〕180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今年5月,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印发《关于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穗民(2005)84号,以下简称《意见》)后,我市越秀区等5个区1 7条街道开展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
目前试点工作已经初见成效,受到了民政部、省民政厅、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市民的欢迎。
实践证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十分必要,应当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突出重点,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形成合力,把这项工作扎扎实实开展下去。
按照《意见》所定计划,2006年要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将试点面扩大至市内原老8区的全部街道;2007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这项工作。
为此,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做好养老工作,对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乃至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家庭养老是养老的基础;依托社区,引入社会资源,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则是养老工作的主要发展方向。
因此,根据《意见》精神,2006年要在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萝岗7个区进一步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设平安和谐社区的高度,把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列为社区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任务,加强领导,确保2 006年在我市上述7个区所有街道、2 007年在我市所有区、县级市的街道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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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3]2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3.03.29【实施日期】2013.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29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特制定《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本市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对象:(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仍处于失业状态、并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含农转居人员、刑释解教人员)。
其中,重点援助对象包括: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35周岁、男性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2、“4050”失业人员: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3、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性30周岁、男性35周岁以上的无业人员。
4、特困失业人员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①女性40周岁、男性45周岁以上,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②夫妻双方都已失业6个月以上;③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④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⑤其他特殊困难。
5、“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指持有本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失业人员。
(二)随军家属指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
政策性安置后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按失业人员的条件享受相关补贴。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本市户籍无业农村劳动力。
(四)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纳入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组织单位。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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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高血压病等17种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3]9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3.09.11【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指定慢性病专科药费范围及标准的通知【部分失效依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高血压病等17种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98号)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高血压病等17种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范围及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专科药费范围的指定慢性病(以下简称指定慢性病)为:高血压病、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帕金森病、癫痫、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氏病、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
二、经本市指定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符合《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指定慢性病准入标准》(详见附件)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病人),按以下规定享受指定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一)参保病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按规定在选定异地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指定慢性病相应门诊专科药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85%、其它医疗机构65%的标准支付。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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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其他保险
【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3]10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10.22
【实施日期】2013.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
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3〕105号)
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各区(县级市)人社局:
根据《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4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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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为高校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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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给予专项补贴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5]54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10.16【实施日期】2015.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给予专项补贴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54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精神,决定对我市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给予专项补贴。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公共服务补贴项目及标准(一)人事档案保管补贴1.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转、整理高校应届毕业生人事档案,按每份2.6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2.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办理了未就业登记且在待业期内的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保管待业期内的人事档案,按每份档案每月20元标准给予补贴,保管期人事档案补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赴外省举办招聘会补贴3.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15个以上广州地区的用人单位(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市属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数量应占50%以上)招聘团赴外省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按每个招聘团4.8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服务补贴4.举办专场招聘会和见习匹配会补贴。
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主办的免费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且符合参会用人单位200家以上,提供岗位5000个以上条件的,按参会用人单位每个摊位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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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4]5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4.12.04【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52号)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费用范围及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范围的门诊特定项目为:(一)患尿毒症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透析治疗;(二)患恶性肿瘤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及其期间的辅助治疗;(三)施行肾脏、肝脏、心脏、肺脏、骨髓移植治疗手术后,继续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四)患血友病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五)患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六)患重型β地中海贫血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七)患慢性丙型肝炎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八)患慢性乙型肝炎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九)患小儿脑性瘫痪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十)患耐多药肺结核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十一)患艾滋病病毒感染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十二)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院观察进行的治疗;(十三)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治疗。
二、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待遇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确认手续,并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除急诊留院观察外,符合《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准入标准》(详见附件)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病人),须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
白云区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实施方案代拟
![白云区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实施方案代拟](https://img.taocdn.com/s3/m/5d17a458ee06eff9aff80745.png)
白云区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实施方案(代拟稿)为切实解决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问题,积极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现根据《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粤卫〔2012〕166号)及《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卫生厅等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穗卫〔2014〕16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补助、统筹实施”的原则,发放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
二、组织机构成立区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方案》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
组长:周立东副区长副组长:黄小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成员:李满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菁菁区财政局副调研员余景彤江高镇副镇长萧丽燕人和镇副镇长温月云太和镇副镇长沈灼升钟落潭镇党委委员邓文三元里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朱金华松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龙日维景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张葵燕黄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鲍晓玲同德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钟金文棠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冯柏林新市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叶敏云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龙庆标同和街道办武装部部长王肖明京溪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黄精辉永平街道办武装部部长桂革萍均禾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钟美愉嘉禾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肖秀玲鹤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何世凌石井街道办武装部部长胡蔚仪石门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何利均白云湖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罗春明金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三、补助对象及标准(一)补助对象。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补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广东省户籍。
2.2012年12月31日前离岗。
3.截至2012年12月31日,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
4.持有效的农村接生员和赤脚医生证明文件。
5.从事接生员和赤脚医生工作时间满1年及以上。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https://img.taocdn.com/s3/m/d29637c64afe04a1b171de00.png)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项目资金审核发放程序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财行[2009]25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广州市委【发布日期】2009.11.27【实施日期】2009.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项目资金审核发放程序的通知(穗财行〔2009〕259号)市直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组织部、劳动保障局、人事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穗府办〔2009〕40号)精神,现将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项目、标准、审核和发放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项目资金审核发放程序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发放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资金审核程序(劳动保障方面):一、补贴项目和标准(一)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1.补贴对象:广州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
2.补贴标准:(1)对招用高校毕业生人数超过上年度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办理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以实际超过人数计算,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补贴(其中招用特困或残疾高校毕业生给予单位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2)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办理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以实际招用的人数计算,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补贴(其中招用特困或残疾高校毕业生给予单位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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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穗民[2012]280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日期】2012.09.17【实施日期】2012.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残联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民〔2012〕280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残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 -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2012年广州市《政府工作报告》和14届2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12年9月1日起,提高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标准。
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残联修订了《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残联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 -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和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10部委《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其养老所需的专业化服务。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分批次开展广州市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分批次开展广州市](https://img.taocdn.com/s3/m/ac1378ff195f312b3169a53c.png)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分批次开展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定点类)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4]34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4.08.21【实施日期】2014.08.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分批次开展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定点类)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34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70号,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分批次核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定点类,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工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部开设的医疗机构、大中专院校内部开设的医疗机构、镇卫生院、村卫生站等符合优先定点规定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本通知指引申报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其他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申报工作按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网上发布的通知规定执行,不属于本通知的适用范围。
二、申报资格条件符合本通知适用范围的医疗机构申报社会保险定点资格时,应当具备附件1所列的条件。
三、申报及核准程序(一)申报:医疗机构填写《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定点类)资格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2),报执业地点所在区(县级市)卫生局。
(二)初审:各区(县级市)卫生局收集医疗机构填报的《申报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初审。
审核内容包括:1.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分批次申报范围;2.《申报表》内容是否准确、完整;3.医疗机构是否符合优先定点相应的资格条件。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村卫生站医生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村卫生站医生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eb5f4dc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2c.png)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村卫生站医生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11.22•【字号】穗财保[2007]410号•【施行日期】2007.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村卫生站医生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保〔2007〕410号)白云、萝岗、南沙、番禺、花都区及从化、增城市财政局、卫生局:现将《广州市村卫生站医生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卫生局反映。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广州市村卫生站医生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站服务能力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6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的意见》(穗府办〔2006〕40号)、省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卫〔2006〕237号)以及《关于加强村卫生站医生补贴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卫〔2007〕68号)精神,确保农村卫生站医生补贴资金的规范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卫生站医生,是指经县(市、区)级卫生、财政、监察部门审核确认列入财政补贴范围的在卫生站工作的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具体按市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和民政局《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村卫生站医生补贴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穗卫〔2007〕24)要求执行。
每个行政村每年按标准补贴1万元。
需配2名以上医生(师)的农村卫生站,补助资金总额不增加,补助资金可按服务人口的比例分配。
补贴对象必须公示。
第二条列入财政补贴范围的农村卫生站医生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卫生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5a1d7b8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28.png)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9.10•【字号】穗人社函〔2018〕2705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8〕2705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省人社厅统一部署,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直接使用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信息系统,实行全程网办,申请人可直接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gdggfw)或下载“广东人社”手机APP注册个人账号进行申领。
申请人网上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无需提交书面材料。
二、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信息系统已共享个人参加失业保险和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等信息并优化了经办流程。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2018〕10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申领人到经办机构验证、经办机构在证书上标注并扫描存档证书等流程不再执行。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04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9月10日(经办处室:养老和失业保险处,联系电话:83398302)附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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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出国留学与回国工作【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5]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5.02.06【实施日期】2015.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9号)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市政府令第76号)的实施工作,落实我市人才强市的部署,现将《广州市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2015年2月6日广州市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对外联系的作用,建设人才强市,规范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资助资金的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照《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市政府令第76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来穗工作资助资金包括《工作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留学人员政府资助资金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海外专利资助资金。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留学人员政府资助资金的预算编制、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授权、指导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做好留学人员政府资助资金的申请受理和拨付审核等具体工作。
市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海外专利资助资金的统筹安排和预算编报及使用管理,授权、指导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受理海外专利资助的申请。
市财政部门负责上述资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留学人员政府资助资金主要包括安家补助费、留学人员短期活动资助两部分。
(一)安家补助费是指按照《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在穗居住给予的资助资金。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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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3]70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3.08.13【实施日期】2013.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70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2013年8 月13日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4〕14号)以及《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划、确定资格条件和操作规则等工作,并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核准的相关工作;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及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其违规行为实施相应处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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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1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人社函[2011]59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3.08
【实施日期】2011.03.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三批)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1
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函〔2011〕59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顺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1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配合做好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注民生、执政为民的重大举措,是贯。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解决2013至2014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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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解决2013至2014社保年度广州市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人社规[2016]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6.09.23【实施日期】2016.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解决2013至2014社保年度广州市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穗人社规〔2016〕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省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关于解决广州市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倒挂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50号)实施情况,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解决2013至2014社保年度我市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我市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计算办法(一)按以下办法计算定额金额1.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770元×系数。
2.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定额金额=905元×系数。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参保,按附件1《一次性缴费政策》办理一次性缴费满15年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一次性缴费人员”),其定额金额按以下办法计算:一次性缴费人员的定额金额=申领养老金时所在时段的公式计算的定额金额-一次性缴费依据的文件实施之日适用本通知及穗人社发〔2014〕50号文定额金额。
3.系数系数根据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及申领养老金时间确定(见附件2)。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转发省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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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
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人社函[2010]99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0.06.21
【实施日期】2010.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
利的通知
(穗人社函〔2010〕991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各市属学校、民办全日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
通知》(粤人社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https://img.taocdn.com/s3/m/740b45c2e009581b6bd9eb70.png)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穗人社规字[2016]7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11.28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2017)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
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穗人社规字〔201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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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https://img.taocdn.com/s3/m/4e259836650e52ea55189888.png)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其他保险
【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3]10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10.22
【实施日期】2013.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
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3〕105号)
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各区(县级市)人社局:
根据《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4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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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广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https://img.taocdn.com/s3/m/b3365e37b7360b4c2e3f64e9.png)
广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穗民[2005]180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5【实施日期】20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穗民〔2005〕180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今年5月,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印发《关于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穗民(2005)84号,以下简称《意见》)后,我市越秀区等5个区1 7条街道开展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
目前试点工作已经初见成效,受到了民政部、省民政厅、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市民的欢迎。
实践证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十分必要,应当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突出重点,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形成合力,把这项工作扎扎实实开展下去。
按照《意见》所定计划,2006年要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将试点面扩大至市内原老8区的全部街道;2007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这项工作。
为此,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做好养老工作,对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乃至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家庭养老是养老的基础;依托社区,引入社会资源,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则是养老工作的主要发展方向。
因此,根据《意见》精神,2006年要在越秀、荔湾、海珠、天河、***、黄埔、萝岗7个区进一步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设平安和谐社区的高度,把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列为社区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任务,加强领导,确保2 006年在我市上述7个区所有街道、2 007年在我市所有区、县级市的街道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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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卫生厅等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穗卫[2014]1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07.04
【实施日期】201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卫生厅等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穗卫[2014]16号)
各区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粤卫〔2012〕16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卫〔2013〕6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粤卫〔2012〕166号文和粤卫〔2013〕66号文所列的补助对象条件。
(二)经我市的区、县(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证并曾在我市设置的行政村(含生产大队)卫生站从事接生员和赤脚医生工作,且工作时间满1年及以上。
二、证明文件及工作年限的认定
(一)申请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应有我市区、县(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接生员证、赤脚医生证,或提供粤卫〔2012〕166号文和粤卫〔2013〕66号文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
具体认定办法和程序由各区按省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二)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的工作年限的计算,最早可从1965年9月21日《中央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中发〔65〕586号)决定“为生产队和生产大队培养质量较好的不脱产的卫生人员”之日计起,最迟不超过粤卫〔2013〕66号文规定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