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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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职工无偿献血规章制度

鼓励职工无偿献血规章制度

鼓励职工无偿献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导企业文化,增强员工爱心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员工身体健康,我公司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员工,鼓励员工主动参与无偿献血活动。

第三条公司将定期组织员工参与献血活动,并对积极参与献血的员工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条员工献血时,应按照献血中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献血安全。

第二章献血方式第五条公司将定期组织员工到当地献血中心进行无偿献血,员工可以自愿报名参与。

第六条员工可以选择全血献血或者其他方式的献血,根据身体情况选择适合的献血方式。

第七条献血时间由公司统一安排,员工需提前报名,按时参与献血活动。

第八条献血前应注意饮食和作息,献血后需根据医生建议做好恢复工作。

第三章献血奖励第九条公司将对积极参与献血活动的员工给予奖励,奖励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表彰、奖金、荣誉证书等。

第十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献血的次数和情况确定奖励额度,奖励标准由公司制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一条员工若连续参与献血活动一定次数以上,公司将给予特别奖励,并在公司内部进行表彰。

第四章相关安排第十二条为了方便员工参与献血活动,公司将提供相应的交通、饮食等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公司将安排专人负责献血活动的组织和宣传工作,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具体执行细则由公司负责人进行制定和协调。

第十五条员工有任何异议或建议,可以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公司将及时处理并答复。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或调整,将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

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管理制度

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提高医院职工的社会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国家有关无偿献血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职工,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行政后勤人员等。

第二章无偿献血原则第三条无偿献血应遵循自愿、无偿、安全、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职工应积极响应无偿献血的号召,自愿参加无偿献血活动。

第三章无偿献血组织与实施第五条医院成立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医院定期与当地血站联系,了解临床用血需求,制定无偿献血计划。

第七条医院定期组织开展无偿献血活动,鼓励职工参与。

第八条无偿献血活动应提前做好宣传动员工作,通过海报、通知、会议等形式,提高职工对无偿献血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九条无偿献血活动应遵循以下流程:1. 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2. 宣传无偿献血的相关知识,提高献血者的安全意识;3. 安排献血者进行登记、填写献血表、测量血压、血液检验等;4. 确认献血者符合献血条件后,进行采血;5. 献血后,为献血者提供休息、饮食等服务。

第四章无偿献血激励与保障第十条医院对积极参加无偿献血的职工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医院对献血者进行健康跟踪,确保献血者的健康权益。

第十二条医院职工献血后,可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休假。

第五章无偿献血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医院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四条医院定期对无偿献血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医院对违反无偿献血规定的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医院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我院职工的社会责任感,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血站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正文:----------------------------------------------------------------------------------------------------------------------------------------------------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09年3月27日《卫生部关于对〈血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修订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第三条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四条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血液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一般血站管理第一节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第八条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医院职工无偿献血规章制度

医院职工无偿献血规章制度

医院职工无偿献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扬无私奉献、爱心互助的精神,提高医院职工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促进全社会的公德意识和社会文明程度,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医院职工无偿献血是一种社会公益活动,是医院职工切实履行社会公民义务的表现。

第三条医院职工无偿献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献血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医院的相关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医院职工无偿献血是自愿的,不得强制要求。

第五条医院职工无偿献血应当遵守相关献血规定,确保献血安全、合规。

第六条医院职工无偿献血行为应当受到尊重和鼓励。

第二章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的条件和程序第七条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的基本条件是: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无患传染病、癫痫病、心脑血管疾病等献血禁忌症状,有爱心和无私奉献精神,自愿献血。

第八条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的程序如下:一、医院职工向医务人员提出献血申请,并填写献血登记表格;二、医院职工接受医务人员的身体检查;三、医院职工接受医务人员的血液采集,完成献血过程;四、医院职工在献血后,接受医务人员的观察和护理;五、医院职工完成献血后,接受医务人员的感谢和奖励。

第九条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的周期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300毫升,每年不得超过4次。

第十条医院职工无偿献血后,应当注意休息,适当补充水分,保持身体健康,不得从事重体力劳动和过度劳累。

第三章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的管理制度,确保献血程序规范、安全、合法。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配备专业的医务人员,进行献血前的身体检查,确保医院职工的献血安全。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医院职工的献血记录。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定期对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的管理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章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的奖励和激励第十五条医院应当根据医院职工无偿献血的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鼓励更多的医院职工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

无偿献血管理制度

无偿献血管理制度

无偿献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提高血液供应安全性,依法规范无偿献血活动,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相关医疗部门,并包含全部因无偿献血活动而组织的血液中心、无偿献血点等。

第三条无偿献血意在为患者供应安全、有效的血液及血液成分,严禁包含无偿献血点在内的全部相关机构和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损害患者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执行由医院负责人及其指定的相关人员负责,且由相关人员对无偿献血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无偿献血者的基本条件第五条无偿献血者必需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成年人,身心健康,无以下疾病和情况: 1. 血液传染性疾病,如艾滋病、乙肝、梅毒等;2. 紧要脏器疾病,如心脏病、肾脏病等;3. 慢性病恶化期,如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血压急症等;4. 严重的精神疾病。

第六条无偿献血者必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和生活; 2. 血液系统正常,无中重度贫血等血液问题; 3. 体重不低于50公斤; 4. 血压符合正常范围。

无偿献血者应定期接受健康体检,确保身体情形符合无偿献血要求,并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医院可以依据实际需要,对无偿献血者的年龄、疾病限制等条件进行必需的调整和优化。

第三章无偿献血过程管理第九条无偿献血活动应当通过专业的血液中心或无偿献血点进行组织和管理,确保献血过程安全规范。

第十条无偿献血前,无偿献血者应认真了解无偿献血的风险与注意事项,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接受医务人员的相关引导和讲解。

第十一条无偿献血者必需依照规定的流程和操作要求进行无偿献血,以确保血液手记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血液手记过程中,无偿献血者应搭配医务人员的操作,保持轻松、安静的心态,确保血液手记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无偿献血者献血后,应在专业的医务人员的引导下进行察看和适当休息,并依照要求增补充分的营养物质。

第十四条无偿献血者献血后,应遵守规定的休息调养期,禁止从事猛烈运动、高风险活动等,以保证身体能够恢复。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献血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献血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保证献血工作经费,组织开展献血的宣传教育,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献血办公室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献血、采血、用血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大网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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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保证献血计划的完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地区内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保证本地区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志愿献血者预备队,建立流动血库,公民可以自愿报名参加。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非法机构提供的血液的;
(二)接受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的血液及其成分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供血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扬全市无偿献血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扬全市无偿献血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扬全市无偿献血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徐政办发〔2021〕125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表扬全市无偿献血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徐政办发〔2021〕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2018-2019年度我市再次被评为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城市,成为连续十三届获此殊荣的地区。

为进一步弘扬无私奉献、互助互爱精神,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丰县等6个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共青团徐州市委员会等85家无偿献血先进单位、谭超英等172名无偿献血先进个人、任增梅等32名无偿献血优秀志愿服务者、魏斌等10名稀有血型捐献优秀个人予以表扬。

无偿献血是人道友爱、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向先进学习,积极行动起来,关心支持和踊跃参与无偿献血活动。

希望受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更好地推进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附件∶徐州市无偿献血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19日附件徐州市无偿献血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排名不分先后)—、2018-2019年度徐州市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丰县沛县邳州市新沂市铜山区贾汪区二、2018-2019年度徐州市无偿献血先进单位1.共青团徐州市委员会2.共青团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员会3.中华人民共和国徐州海关4.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5.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铜山区税务局6.江苏省彭城监狱7.徐州市人民检察院8.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徐州分局9.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10.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11.沛县卫生健康委员会12.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13.新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14.徐州市铜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15.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健康委员会16.徐州市红十字血液中心17.徐州市卫生监督所18.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19.徐州市肿瘤医院20.徐州市中心医院21.徐州市康复医院22.徐州市传染病医院23.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24.徐州矿务集团第一医院25.徐州市矿山医院26.徐州仁慈医院27.沛县人民医院28.睢宁县人民医院29.邳州市人民医院30.新沂市人民医院31.徐州市铜山区人民医院32.徐州市铜山区中医院33.徐州市贾汪区人民医院34.丰县红十字会35.丰县人民医院36.睢宁县红十字会37.共青团徐州医科大学委员会38.中国矿业大学39.徐州工程学院40.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41.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42.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43.江苏省徐州医药高等职业学校44.徐州高等师范学校45.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46.徐州市铜山区单集镇人民政府47.徐州市铜山区沿湖街道办事处48.徐州市铜山矿乡关系协调中心49.徐州市铜山区水务局50.徐州市铜山区徐州利国医院51.徐州市港务区柳新镇卫生院52.徐州市铜山区徐庄镇毛庄卫生院53.徐州市潘塘中心小学54.睢宁县双沟镇人民政府55.睢宁县官山镇人民政府56.睢宁县公安局57.睢宁县城市管理局58.丰县中医医院59.丰县城市管理局60.国家税务总局丰县税务局61.丰县审计局62.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63.沛县大风歌志愿者联合会64.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沛县供电分公司65.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66.江苏省邳州市烟草专卖局6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6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6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7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贾汪支行71.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7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7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74.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75.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76.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77.江苏连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78.江苏伟业铝材有限公司79.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80.江苏阚山发电有限公司81.徐州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82.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83.徐州东兴物资市场有限公司84.徐州沪彭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85.徐州市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总队三、2018-2019年度徐州市无偿献血先进个人谭超英蔡成君侯立新佟圆顾建涛韩守振蔡珊朱克涤陈万敞陈闯权小娇刘吉印潘群朱善余董鑫隆祝因强孙劲松龚兰军郇欣悦范燕丽陈静刘彬于百生仇平平刘腾孟雷杨淑云尚雪梅魏利民李子卉李慧靖妮王浩桑威刘广锋实晖董立杰姚秋月毕波王萌黄群王为民史为栋韩卫韩莹周悦黄蕾蕾姜文特程丹丹时念文马晓东田浩庄风雷沙良伟曹威沈琦娟张涛孙红尹玉清董丽孙宏伟朱孝松王振涛杜昊展徐晓杜颖韩红梅李明响丁硕刘德永丁胜彭怡然肖志果石敏于伯成石方徐媛媛高松张勇赵凤荣黄清站赵琦郭敏顾安耿立忠佟广军陈万祥陈建坤李令海陈亦君任向军薛转运孙井太曹艳蒋建豪朱称意杨晓青王梅陈杰王姝鳗张秀甫彭宇邹梅刘斌闫鹏宋伟李永峰王莉莉高风茂石怀举袁振皎董立运张康斌张立乾甘露任惠敏李勇赵艳秋褚庆峰王曙光戚厚栋秦伟汪储送孟洁丁国瑞潘建伟方明周之化刘学彬余弘韩国栋黄国琳马健王凯沈波苑媚鲍海军谢丹丹智文静赵新影徐静萍高莉姜露袁泉原啟鹏侯军勇于杰徐婧张加正刘敬佩袁锦高朱晋赵伟张穀陈秋朱琳周建磊陈晓峰郑庆国李智李翌丞张海权贾群刘四保李乐顶四、2018-2019年度徐州市无偿献血优秀志愿服务者任增梅黄涛杜顺利陈晨叶籽悦伏燕徐晓王红军李兆平肖宜柱杨永王子文马秀梅孙艳梅杨慎祥张孝伟胡永丰李栋徐燕春王士龙李晓龙李德凤李梅夏莹马玉梅房中先吴萍彭晶科王旭张双婷孙启航邵立明五、2018-2019年度徐州市稀有血型捐献优秀个人魏斌王伟思滕义苗国凤郭光米洋陈薇薇郭燕权晨太白雪。

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2022年修正)

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2022年修正)

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202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2015年4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0月24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徐州市无偿献血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1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苏省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每两年献血一次以上,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以上。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保证献血工作经费,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献血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市人民政府以及设立采供血分支机构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采供血服务规模合理配备人员、设施和设备。

无偿献血制度

无偿献血制度

无偿献血制度摘要无偿献血制度是指个人自愿无偿地捐献自己的血液用于他人治疗的一种制度。

本文将从无偿献血制度的背景和意义、运行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推进无偿献血制度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1. 背景与意义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提高和社会发展进步,献血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无偿献血制度作为献血的一种方式,在维护人类健康和促进社会和谐进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1.1 社会公益性无偿献血制度是纯粹的爱心行为,它本身不存在任何经济交换的目的。

通过自愿无偿献血,个人可以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帮助那些需要血液治疗的患者。

这不仅是对人类生命的关怀,也体现了社会的道德和文明进步。

1.2 血液资源的保障无偿献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血液资源的可持续供应。

无偿献血制度的运行机制可以有效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增加献血者的数量,满足医疗机构对血液的需求,提高血液资源的利用效率。

2. 运行机制无偿献血制度的运行机制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几个环节:2.1 宣传与教育宣传与教育是无偿献血制度运行的首要环节。

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互联网等进行血液献血的意义、方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宣传,提高公众的献血意识和积极性。

2.2 检测与登记献血者在医疗机构进行检测和登记,以确保献血者的健康和血液的安全性。

医疗机构将采集到的血液进行初步检测,并在献血者的个人信息进行登记。

献血者的血液会被医疗机构选择性地储存和分配给需要的患者。

医疗机构要确保血液的储存和分配过程合理、公平,并将血液用于符合规定的医疗目的。

2.4 跟踪与管理医疗机构会对献血者和使用血液的患者进行跟踪与管理,及时了解献血者和用血者的情况,以便做出适当的反馈和调整。

3. 存在的问题尽管无偿献血制度在维护社会和谐和保障血液资源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3.1 缺乏参与度目前,无偿献血制度的参与度较低,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对献血的认知不足以及对献血过程存在的误解和担忧。

单位无偿献血制度模板

单位无偿献血制度模板

单位无偿献血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响应国家无偿献血号召,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偿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在岗工作人员。

鼓励非在岗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无偿献血。

第三条本单位无偿献血工作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无偿献血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无偿献血的宣传、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成立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设立无偿献血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无偿献血的日常工作。

无偿献血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或者社会工作部,由专人负责。

第七条无偿献血工作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当地血站的联系和合作,定期组织无偿献血活动。

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无偿献血工作,积极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组织人员参与无偿献血。

三、无偿献血条件与流程第九条参加无偿献血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至55周岁;(二)男性体重大于等于50公斤,女性体重大于等于45公斤;(三)经体检合格,符合国家献血标准;(四)近6个月内未参加无偿献血。

第十条参加无偿献血的流程:(一)报名:有意向参加无偿献血的人员向所在部门或者单位报名;(二)组织:单位或者部门统一组织报名人员参加无偿献血活动;(三)体检:参加无偿献血的人员应当按照当地血站的要求进行体检;(四)献血:体检合格的人员参加无偿献血;(五)报销:按照当地血站的规定,对参加无偿献血的人员的交通、误工等费用给予适当报销。

四、奖励与关怀第十一条对积极参与无偿献血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关心献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合理安排献血人员的工作任务,给予适当的休息和照顾。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献血人员参加健康知识培训,提高献血人员的健康意识。

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

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

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6.29•【字号】•【施行日期】1999.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1999年7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制定1999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5月25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偿献血的管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采取公民个人储血、家庭自助、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办法。

第四条本市对无偿献血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和合理用血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无偿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无偿献血宣传工作,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居住区适龄健康公民无偿献血。

新闻单位应当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本市提倡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

第八条无偿献血者持《居民身份证》可以直接到采血机构或者其设立的采血点、流动采血车登记献血,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献血。

第九条无偿献血者每次献血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二)2024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二)2024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二)引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是我国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促进献血活动的开展,保障献血者的权益,维护献血安全,推动社会公众对献血的认知,提高献血率。

本文将对《献血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际情况。

正文:第一大点:献血者的权益1. 保障献血者的人身自由权:《献血法》规定,献血者自愿参与,并有权拒绝或暂缓献血。

2. 维护献血者的健康权:《献血法》规定,献血者应符合一定的体检条件,确保其身体健康,同时规定医院应对献血者进行血液检测,防止献血者感染或传播疾病。

3. 保护献血者的个人信息安全:《献血法》明确规定,献血机构应严格保护献血者的个人隐私信息,禁止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

4. 确保献血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赔偿:《献血法》规定,献血者因献血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5. 提供献血者的法律救助途径:《献血法》设立血液管理机构和血液管理机构下的献血者救助基金,为受伤或因献血事故致残的献血者提供救助和赔偿。

第二大点:献血的宣传和教育1. 加强献血的宣传推广:《献血法》规定,国家应加大对献血活动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传播献血的重要性和意义。

2. 提高公众对献血的认知:《献血法》要求献血机构应向献血者提供血液采集过程、献血后的注意事项等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献血的了解和认知。

3. 加强献血知识的普及教育:《献血法》规定,学校、单位和社区应加强对献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公民的献血意识和责任感。

4. 开展志愿者活动:《献血法》鼓励献血机构和相关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通过志愿者的参与,扩大献血活动的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

5. 进行科普讲座和培训:《献血法》明确规定,献血机构应定期开展献血科普讲座和培训,提高献血者和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大点:献血管理和监督1. 成立血液管理机构:《献血法》设立血液管理机构,负责血液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确保献血活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2024年医院无偿献血制度(二篇)

2024年医院无偿献血制度(二篇)

2024年医院无偿献血制度l无偿献血是指为拯救他人生命,志愿将自身的血液无私奉献给社会公益事业,而献血者不向采血单位和献血者单位领取任何报酬的行为。

无偿献血是终身的荣誉,无偿献血者会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爱戴。

无偿献血是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响应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____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制度:l第一条鼓励无偿献血的健康员工自愿献血,要求党员带头、干部带头,义务献血作表率。

l年龄:____周岁(可申请延续献血年限)2.体重。

男≥____千克,女≥____千克。

3.血压:12-20/8-12kpa,脉压差:≥4kpa或____mmhg-____mmhg/____mmhg-____mmhg,脉压差:≥____mmhg。

4.脉搏。

____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____次/分。

5.体温正常l第二条做过胃、肾、脾、肺等器官切除手术已经痊愈的人不可以献血。

有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视神经炎的患者是不可以献血的,而眼睛有变化的高度近视也是不可以献血的。

l第三条献血当天应适当休息,在2-____天内不要做强烈运动,可以正常工作和生活,针眼外应保持清洁。

另外可适当补充点营养,吃些蛋、奶、瘦肉、豆制品、蔬菜等食物,但不要暴饮暴食。

按规定要求进行登记填写体检表。

量体重、测血压、医师进行物理检查。

抽少量血样进行化验检查。

l第四条献血后可适当增加牛奶、猪肉、牛肉、鸡蛋、鱼肉和动物的肝、心、肾以及黑鱼、甲鱼等富含优质蛋白质的食物,这些食物还含有造血所需的其他营养物质。

因为造血时需要大量的蛋白质,所以献血后必须注意补充足量的蛋白质。

铁是制造红细胞中血红蛋白不可缺少的物质。

献血后,血液中红细胞等有形成分相对减少,于是骨髓____必须加倍工作,合成红细胞等,这时需要大量的铁。

正常人每天需铁量约1.5毫克,献血后需要量便极大增加,因此,献血后需摄入含铁量高且又易吸收的食物,如猪肉、牛肉、鸡肉、猪肝、鸡血等。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对公民献血、用血,血站采血、储血、供血,以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等活动进行了规范,该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无偿献血的含义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

我国《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适当补贴”原则上是指少量的、必要的误餐、交通费等费用。

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二)无偿献血的主体
《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三)无偿献血的荣誉与奖励
无偿献血者和其配偶及直系亲属需要用血享有优厚待遇,具体由地方立法作出规定。

对无偿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

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
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献血屋规章制度

献血屋规章制度

献血屋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确保献血屋的正常秩序,保障献血者的安全和权益,提高血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献血屋设置与管理1. 献血屋应当设置在交通便利、公共场所,便于市民献血。

2. 献血屋内部环境应当整洁、卫生,通风良好。

3. 献血屋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设施和器材,确保献血安全。

4. 献血屋应当建立健全消毒隔离制度,定期对献血环境进行消毒处理。

5. 献血屋应当建立健全献血者档案管理制度,对献血者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和保存。

第三条献血者资格与要求1. 献血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献血年龄、体重等条件。

2. 献血者应当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慢性病、肿瘤等疾病。

3. 献血者应当自觉遵守献血间隔期规定,确保血液质量。

4. 献血者应当真实、准确地提供个人信息,如有虚假陈述,一经发现,将被列入献血黑名单。

第四条献血过程管理1. 献血前,工作人员应当对献血者进行健康征询和体检,确保献血者符合献血条件。

2. 献血者应当接受工作人员的指导,按照要求填写献血登记表,并签订献血知情同意书。

3. 献血者应当遵守献血操作规程,配合工作人员完成献血过程。

4. 献血后,工作人员应当对献血者进行休息观察,并提供必要的热量和饮料。

5. 献血屋应当定期对献血设备、器材进行检测、维护,确保献血安全。

第五条血液质量与处理1. 献血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血液采集、储存、运输和处理。

2. 献血屋应当建立健全血液质量管理制度,对血液质量进行全程监控。

3. 献血屋应当对献血后的血液进行传染病筛查,确保献血安全。

4. 献血屋应当对不合格的血液进行妥善处理,防止疾病传播。

第六条工作人员管理1. 献血屋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素质,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献血者,提供优质服务。

3.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献血屋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

献血屋规章制度及流程表

献血屋规章制度及流程表

献血屋规章制度及流程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献血屋的管理,保障献血者的权益,促进献血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献血屋是为了接受献血者献血、采集、保存和分发献血制品的公益机构。

第三条献血屋应当遵循献血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献血过程的安全、规范和科学。

第四条献血屋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明确献血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献血者的隐私和健康。

第二章献血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献血者有权了解献血的目的、过程和风险,并自愿参与献血活动。

第六条献血者有权要求献血屋保护其个人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第七条献血者有义务认真填写献血登记表,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健康状况。

第八条献血者有义务配合医务人员做好献血前后的身体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献血者有义务根据献血屋的规定,定期进行献血,保持献血制品的供应。

第十条献血者有义务遵守献血屋的规章制度,维护献血秩序。

第三章献血屋的管理第十一条献血屋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献血屋应当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十三条献血屋应当建立健全献血制品管理制度,确保献血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献血屋应当定期检查设备设施,保证献血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献血屋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献血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献血流程第十六条献血者到达献血屋后,应当在接待处填写献血登记表。

第十七条献血者应当按照医护人员的指导进行献血前的身体检查。

第十八条献血者应当选择合适的献血床位进行献血操作。

第十九条医护人员应当做好献血现场的卫生防护工作,确保献血过程的安全。

第二十条献血者完成献血后,应当接受医护人员的观察和指导,保证身体恢复正常。

第五章献血制品管理第二十一条献血制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集、保存和分发。

第二十二条献血制品应当经过严格检验,确保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献血制品的使用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定,确保用于合理用途。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二十四条献血屋如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

血液管理办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血液管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液管理是指对献血、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管理工作。

第二章献血管理第四条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多次献血。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公民献血委员会,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公民献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负责献血组织协调和临床用血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教育、医疗卫生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普及献血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献血的积极性。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动员组织本单位或本区域适龄健康人员参加献血。

本市将献血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内容,通过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方式推动献血公益事业。

第七条设立献血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一)财政拨款;(二)社会捐赠。

第八条献血专项资金用于发展血液事业,使用范围为:(一)无偿献血组织和宣传;(二)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三)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的报销;(四)其他有关血液事业发展事项。

献血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具体管理办法由公民献血委员会制定。

第九条献血办应按照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编制年度献血计划,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做好献血计划的调配工作。

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血情况制定年度和月度用血计划,并向献血办申报。

第十条献血办应根据库存血液数量和临床用血需要,制定临床用血保障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024教职工义务献血条例

2024教职工义务献血条例

2024教职工义务献血条例
根据2024年教职工义务献血条例,以下是条例的主要内容:
1. 法律目的:该条例旨在鼓励和规范教职工义务献血行为,增加全社会的血液供应。

2. 献血对象:所有拥有教职工身份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与献血活动。

3. 献血义务:教职工应定期参与献血活动,具体献血频率和数量由当地卫生部门确定,并根据个人身体状况进行合理调整。

4. 献血奖励:献血的教职工将获得一定的奖励,包括经济奖励、假期福利等,具体额度由教育部门或本单位决定。

5. 公休假调整:教职工在献血时,可以获得额外的公休假,以确保身体充分恢复。

6. 献血宣传和教育:教育部门将组织宣传活动,提高教职工对献血的认识和意识,并提供相关教育培训。

7. 处罚措施:对于故意拒绝献血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教职工,将根据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

以上是大致的内容,具体条例细节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而异,你可以参考当地相关法规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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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01119(颁布时间)
20101119(实施时间)
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
(1999年7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制定 1999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5月25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0月29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集中修改<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等7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偿献血的管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采取公民个人储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庭自助、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办法。
第四条 本市对无偿献血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和合理用血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无偿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无偿献血宣传工作,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居住区适龄健康公民无偿献血。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血液严重匮乏或者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紧急需要用血时,可以提出献血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取得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采供血许可证》,并在核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采、供血活动。
第十四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采、供血活动:
对无偿献血的公民发给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买卖《无偿献血证》。
第十条 禁止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禁止雇佣他人冒名献血。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自愿无偿献血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建立储备血库。
采供血机构在库存血液不足、医疗临床需要特殊血液时,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征得登记者同意后,可以启动储备血库。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累计用血按献血者献血量等量免费医疗临床用血。
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不合格的,本人免费等量医疗临床用血。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凭医疗单位用血收据、《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证明,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报销优待用血费用。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个人无偿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
(二)单位完成献血计划的;
(三)宣传、教育、组织无偿献血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研究和推广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成绩显著的;
(五)其他在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不得采集其血液。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五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医疗临床,不得买卖。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对患者临床输血前,应当核查所用血液是否由法定供血机构提供的合格血液。经核查不合格的血液不得用于临床。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如实发放《无偿献血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买卖《无偿献血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以牟利为目的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雇佣他人冒名献血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对血液进行核查即用于临床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大网站(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无偿献血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填写无偿献血登记表;
(二)免费为无偿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
(三)核对献血者《居民身份证》和献血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后采集样血进行检查;
(四)由具有采血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采血规程和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献血数量,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对检查合格者进行采血;
(五)按照国家规定的血液质量标准,对采集的血液进行初检、复检,然后分离、包装、储存、供应。
第十七条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交纳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下简称医疗临床用血费用)。
医疗临床用血费用应当向社会和用血医疗单位公布。
第十八条 凡在本市无偿献血八百毫升以上(含八百毫升)的,本人终身免费医疗临床用血;无偿献血量未达到八百毫升的,按本人献血量三倍免费医疗临床用血。
新闻单位应当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七条 本市提倡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
第八条 无偿献血者持《居民身份证》可以直接到采血机构或者其设立的采血点、流动采血车登记献血,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献血。
第九条 无偿献血者每次献血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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