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与防范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分析及防范
这个 与信 用证 的特 点 有相 当大 的关 系 : 信用 证 首先 是一 种银 行信 用 ,这 个让 买 卖双 方都 有安 全感 ,所 以信 用证 结 算方 式 已经成 为了国 际 贸易结 算 中影 响最 大 ,应 用最 广 泛 的一种 结 算方 式 。其次 ,信 用 证是 一项 自足文 件 。信用 证一 经开 出 ,就与 买 卖合 同相 分离 。各 方 当事 人 的责 任和权 利 都必 须 以信 用
居 民消 费 安 全 发 挥 了重 要 作 用 。 一般 说 来 ,农 t-' 市 中经 销 的 - ' 超 J 4
商 品 有 1 %是 农 副产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近 2 %商 品与 农 副 产 品 有 5 4 关 ,通 过 小 超 市使 当地 农 村 与 相 关企 业 建立 关 系或 合 作 ,促 进 农 村农 产 品深 加 工企 业 的建 立 ,增 加农 民收入 ,构建 “( 地 ) 加 基 + 工 + 售 ” 为模 式 的产 业 链 ,推 动农 业 产 业化 发 展也 具 有重 要 作用 销
信用证 中的软 条款分析 及防范
一 吴 华美 华东师范大学金融 与统计学院
I 摘 要 1 因为有银 行信 用的介 入 ,在 国际 贸 易中大 家普遍认
设 ,既 取 得 了 好 的经 济 效 益 ,又 为 高校 学 生 提 供 了 实 习 、实 训 校
内 基地 。同 时 。也 为公 司选 聘 零 售 业 经 营管 理 人 才 队 伍 提供 了便
推 动周 边 市 县 、 城 镇 和农 村 商 品 流 通 市场 “ 连 锁 ,小 超市 ” 的 大 宏伟 事 业 。 通 过 加盟 连 锁 形 式 开 办农 村 小 超 市 和 便 利店 ,既缓 解 了公 司 的资 金 压 力 和风 险 ,又 迅 速 占据农 村 商 品流 通 主 导地 位 。 在 销售 零 售 日用 商 品 的 同时 ,还 开展 小 农 机 具 、化 肥 等 农 用生 产 一、信用证 中软条款的概念
论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及自我防范措施
论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及自我防范措施摘要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目前已经被各国银行和绝大多数商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普遍使用。
通过信用证结算可以有效地消除处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买卖双方对彼此信用的不信任感,支持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但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属性以及相关立法的不完善,使得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其中“软条款”问题尤为典型。
关键词信用证软条款风险防范措施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1 信用证软条款的概念所谓信用证软条款,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
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又称“软条款信用证”。
2信用证软条款的类型2.1在信用证生效环节上制造障碍的软条款(1)信用证含有暂时不生效、须经再次通知后才生效的软条款。
按照正常情况,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应当是已生效的信用证。
但是,有一类信用证软条款却规定开来的信用证暂不生效,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
这样,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通知行完全掌握了信用证生效的主动权。
(2)信用证中含有附条件生效软条款。
有的信用证中规定待特定条件满足以后信用证再生效,这种特定条件通常是由买方加以控制,如规定必须取得进口国政府批准证书或经外汇管理局核准。
对于含有这种软条款的信用证,受益人的利益很难保障。
(3)信用证中的条款不完整,但约定有以后再进行修改的软条款。
如有的信用证中规定,航运公司、船名、起运港、目的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等,由买方另行通知开证行,开证行再以修改书的形式通知受益人。
2.2在信用证的单证获得上制造障碍的软条款(1)信用证规定,必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验货并签署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或者货物收据。
一般信用证均规定以卖方所在国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
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与防范
信用证不生效意味着对受益人而言, 开证行 的付款承诺 是一 张废 纸。 按正常情 况, 受益人收到 的信 用证应 当是 已生 效的信用证 ,开证行应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履行付款责任。 但此类信用证规定信用证暂不生效, 必须待到如进 口 许可证 签发后生效, 或开证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等。 这样, 信用证 虽已开出, 但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 请人掌握 表面 上看 来, 有些生效条件似乎情 有可原或不难满 足, 如开证人 要求检验 货物样 品合格后通知生效, 实际上这对受益人是非 常不利的, 即使提供的样品完全台格, 开证申请人也可能由 于市场变化等原因而拒绝发送生效通知, 从而使受益人不能 及时提 交完整 的单据索汇, 也使开证行 自行免 除信用证下的 付款责任。 而出口商的履约金、 佣金早已被中介或开证申请 人提走 ‘ 22跟单据有关的软条款 . 这类软条款的典型形式就是规定某些单据由 特定的入会 签。 如货检证 明或货运收据 由开证 申 人指定或授权的人 出 请 具和签署 ,其 印鉴 由开证行核实方可议付 。 例:CRORC IT ISE N INDB AT( AG EEP S UDADSGE Y u I { 卜 RZDSGA OISO H PLCN ,HS INTR IE INTRE F TEAP IA TW OESG AUE维普资讯 信Fra bibliotek 墨
.
证 软 条 款 的 识 别 与 防 范
I e t f c t o n r v n i n o t e S f E a s i e t r o C e i d n i i a i n a d P e e t o f h o t l u e n L t e f r d t
摘 要: 信用证 以银行资信担保的优势 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最 流行 的结算方 式。但近年来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欺诈 和拒 付 的案件层出不穷,严 重损害 了信用证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本 文结合一些软条款 实例对软条款的典 型形 式和存在的风险进行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论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及自我防范措施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论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及自我防范措施信用证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信用证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
然而,在信用证中存在着一些软条款,这给买卖双方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因此,本文将探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并提出一些自我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中的软条款1. 建议性描述一些信用证文件中的描述有时是模糊不清或者是建议性的,这给买卖双方带来了解释上的困难。
比如,描述可能会使用“应当”、“应该”这样的词语,这让买卖双方很难确定具体该做什么。
这种软条款给双方带来了不确定性,容易引发争议。
2. 不明确的要求有些信用证文件对货物的要求没有明确规定。
这样一来,卖方在执行信用证时可能无法确定具体该提供什么样的货物或者服务,而买方也可能得不到期望的产品。
这种不明确的要求给交易双方带来了不必要的风险。
3. 文件的间隔信用证文件中的条款可能存在间隔,这给兑现和确认信用证带来了麻烦。
当检查员阅读信用证文件时,他们可能会觉得某个条款和另一个条款是不相关的。
这样一来,可能就会发生误解或遗漏。
二、自我防范措施1. 仔细阅读信用证文件在接收到信用证后,买卖双方应仔细阅读信用证文件,了解其中的条款和要求。
如果有任何理解不清或者是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与对方进行沟通和确认,以避免后期的纠纷。
2. 请求修改如果买卖双方发现信用证中存在模糊的描述或者不明确的要求,他们可以请求信用证的发行人进行修改。
在请求修改时,应明确指出需要修改的内容,并提出明确的要求,以确保信用证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 尽早提交文件卖方在执行信用证时,应尽早准备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文件。
这样一来,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确保及时的兑现信用证。
4. 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在国际贸易中,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非常重要。
买卖双方应通过多种方式对合作伙伴进行调查和核实,了解他们的信用状况和经营能力。
选择可靠的合作伙伴可以减少信用证中的风险,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信用证软条款及防范.11doc
信用证软条款及防范信用证软条款又称软条款信用证,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软条款信用证的使用往往是出口商极为头痛的事,一不小心就掉入进口商的“陷阱条款”之中,很可能遭受巨大损失,为了避免损失,防患于未然,风险规避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收到信用证时应认真审核条款。
1.验证信用证的真伪,收到开证行开出的电开信用证,应当核对密押;如果接到信开信用证应当首先核对印鉴(签字)。
2.审查开证行的信誉和实力。
3.审查信用证的一般内容,看信用证的内容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特别注意信用证中有无出现与合同内容相矛盾的条款。
(二)做好交易前的资信调查,慎重选择交易对象。
选择恰当的合作伙伴和资信良好的开证行会降低贸易中的各类风险。
在选择好恰当的合作伙伴的前提下,尽量要求对方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
(三)认真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完善合同各项条款。
信用证条款往往是根据合同条款开出的,合同条款的拟订应十分严密,并尽可能地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尤其要注意货物装运期、付款期限的规定。
出口方必须对开证申请人提出的任何要求特别是含有预付款项的合同提高警惕,在拟订合同时尽量不要作这样的规定。
(四)在签订合同时,要争取商品检验的主动权。
在订合同时,要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
如果能争取到由我国商检机构实施商检,不但可以方便我国企业,而且还将主动权掌握在我们手中。
(五)学会使用提单控制货物来控制风险。
一般而言,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海运提单的抬头应做成对出口商比较有利的空白抬头形式,通过背书转让,出口商可以将单据交付其委托的银行,实现对货物的有效控制,对单据的有效控制可以避免软条款给出口商造成的单货两空的风险。
7.积极培养外贸人才,并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识别与防范
主要是指信用证开出并不生效 ,要待开证行另
行 通知 或 以修 改 书通 知方 可生 效 。暂 不生 效条 款 的
一
种 规 定方 法 是 “ 信 用 证 必 须 从 外 汇 当 局 获 批 本
授权 书 后 方 能 生 效 ,待 获 得 授 权 书 立 即 通 知 你 方 。 或 “ 信 用 证 在 你 方 收 到 授 权 书 后 方 能 生 ” 本 效 。 在 这种 情 况下 ,只 要 开证 申请 人 不 提 供 授 权 ”
款
、
信 用证 软条 款 的含 义及 风 险
’
对 于信用 证 软条 款 ,尚未 形 成统 一 、权威 的定
这类 条 款 是信 用证 软 条款 中较 为普 遍 的一种 形
论 。国外 有关 定 义 为 :软 条 款 ( o l s) 是 指 Sf Ca e t u 在 不可撤 销 的跟单 信用 证 中加 列某 条 款 ,该条 款 使 受益 人 ( 卖方 )无 法 独立完 成 信用 证项 下 的任 务 。
用 证 软 台 薮 的 凤 隆 、 识 别
安 然
[ 大连 水产 学 院
摘
筅
外 国语 学 院 ,辽 宁 大连
16 2 ] 103
要 :信 用 证 软 条 款 在 信 用证 生 效 的 各 个 环 节 上 制 造 障 碍 ,使 得 受 益 人 无 法 顺 利 结 汇 。信 用 证 软 条 款 形
将 来在 国际信用证 业务 中采 取统 一的信 用证格 式和
一
,
因此 ,买方对 于信 用证 中的运 输条 款可 能加 以
限制从而控制卖方无法结 汇。运输条款的限制有 :
软条款信用证的识别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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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条款信用证 的识 别 与防范
欧 阳 民 ( 东外语 外 贸大学 南国商 学院 ,广 东 广 州 5 04 ) 广 155
摘 要 :信 用 证 分 为 可撤 销 和 不 可撤 销 两 大类 。但 实 际上 当前
留存 的字样更换 ,或者迟迟不把签字检验证寄回 ,就会造成单证
证必须 由国外某客户签字 ,并 与开证行 留存的字样相同。由于卖 而 ,按 照现行 的国际贸易运行体制 ,卖方结汇到买方实际收到货 方并不知道开证 行留存的签字 是何样 ,一旦该 买方存心欺诈 ,将 物 ,其 间会有较长一段时 间以供运输。在此期间 ,如果卖方心存
权受到损害的后果对受 害人 而言,极有可能是 灾难性的 ,后果难 时对于隐私权 的具体 内容可 以进行 开放式列举 ,对 于其典型形态 以消 除 。所 以在 对 网 络侵 权进 行 法 律 规 制 时 ,如何 避 免 损 害 的发 应 在人 格 权 法 中分 别 予 以 明确 。 生或者扩大的预 防措施就 显得尤为重要。
软条款信用证 出现主要有 两种原因 :第一种是开证 申请人的
软条款信用证事 实上就是开证行可以随时随地 自行免责的信 主观原因 。部分开证 申请人是 蓄意诈骗。这种情况往往是开证申
用证。就 目前 国际 间运作实务来看 ,软条款信 用证的来势较猛 ,
请人要求受益人预先支付履约保证金或开证 押金 。一旦开证申请
他人名誉处理 。我 国对于名誉权 、肖像权等其他具体人格权 的相 “ 肉搜索 ”就将 真正成为 “ 为刀俎 ,我之隐私权为鱼 肉”的 人 人 关立 法和司法实践要远 比隐私权成熟。当然, 目前隐私权的这种 搜 索 了 。
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及处理方法
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及处理方法-国际贸易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及处理方法陈颖君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信用证软条款是受益人顺利结汇的一大潜在威胁,在市场行情不利于开证申请人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往往背信弃义启用软条款给受益人正常交单设置障碍,达到打压价格、拒付货款、拒收货物的目的。
有的开证申请人甚至蓄意利用软条款进行信用证诈骗,使受益人蒙受损失。
本文对信用证软条款进行了分类,并逐一提出甄别方法和应对措施。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产生与识别由于信用证是独立于进出口贸易合同之外的文件,而出口商作为受益人要取得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唯一方式就是提交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单据,否则开证行可以拒付款项,此时,受益人只能证外根据贸易合同寻求其他方式向进口商索取货款或损失赔付,因此在贸易合同约定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时,如果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设有软条款,而出口商又未能及时发现并对其提出修改,则有可能无法顺利完成交单,此时出口商最终是否能取得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意愿,信用证从原本的银行信用等级又退回到商业信用。
正是由于信用证结算要求单证相符,并独立存在于贸易合同外的原因,有些进口商便故意在信用证中埋伏下软条款,以期随时可以解除其付款责任,达到控制交易主动权、甚至蓄意欺诈的目的。
因此,出口业务中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有必要充分认识软条款的危害,了解软条款的识别和应对方法。
开证申请人设置软条款比较常见的目的通常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期望通过软条款的设置根据市场行情掌握交易主动权。
一旦市场行情不利于己方,则利用软条款给受益人也就是出口商设置交单障碍,导致单证不符或无法交单,以逃避付款收货或借此提出降价要求。
尤其当信用证项下商品为定制品等不易转售商品,或鲜活易腐商品等不适合退运的商品或进口地海关规定不能退运的商品时,出口商往往陷于极其被动的局面。
第二种是开证申请人为了更好地掌握货权而设置软条款,以便根据市场行情控制装运时间和方式,维护自身利益。
此时受益人由于无法把控交货时间和方式,可能面临库存积压资金周转不良的风险。
如何防范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一)信用证暂不生效, 而生效的主动权在申请人或开证
行、 通知行等手中;
例:This credit will be operative only after r ceipt of fur her e t
in s tru c t ion .
本证在开证行另行通知后生效。 也就是说 , 开证行或进 口 商只要不通知, 信用证就无法生效了。 ( 二) 限制受益人提供的单据 , 而这种单据通常是很难获 人”不要做有才无德的“ , 小人” 。
关键词 : 信 用证 软 条款 欺作
一、软条款” “ 信用证的定义和种类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 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 件。 它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支付工具, 由于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 附加了银行信用 ,因此使其成为近年来使用最为广泛的国际 贸易结算方式。 在我国的外贸实践中,少数不法外商利用我国外贸单位 急于出口的愿望和一些外贸业务人员经验不足等缺点,在信 用证中规定一些可令申请人或开证行完全控制交易进程 , 有
如何 防范信 用证 中的“ 条 款 ” 软
刘 岗
权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条款, 这就是所谓的信用证“ 软条款” (Soft Clause )或称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 , 凡是包含这种“ 软
化” 开证行在单证相符、 单单相符条件下无条件付款责任条款 的信用证, 我们形象地称之为“ 软条款” 信用证。 软条款” “ 信用 证的危害在于:外商利用这些“ 软条款”常故意挑剔 , , 使进口 商无法结汇, 或大杀货价, 使出口商血本无归。 实践中, 它的危 害性较伪造 、 变造信用证或单据有过之而无不及。 常见的信用证“ 软条款” 很多, 可归纳为以下五类:
以勇气, 它指引着人们的生活道路,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人生价 值在于无私奉献, 个人只有对社会做出了贡献, 满足了社会需 求后, 才能实现 自身的人生价值。 坚决反对享乐主义, 提倡艰苦 奋斗精神,划清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与享乐主义的界 限。 无数事实表明, 任何事业的成功和理想的实现, 都必须以人 们的艰苦奋斗为前提条件, 必无其它捷径可走。 强化理想教育 运用图书馆丰富文化宝藏, 对学生进行理 想教育。 人有想象未来的能力, 能提出自己的奋 斗目 标— 理 想。 从中国几千年的文化传统来看 , 一直强调理想的作用。 理 想寄托着人们的希望, 它是真善美的结晶。有了理想, 就等于 有了灵魂。 有位诗人说: “ 理想是石, 献出星星之火;理想是火, 点燃熄灭的灯;理想是灯, 照亮夜行的路;理想是路, 引你走到 黎明。” 没有理想 , 就没有坚定的方向, 而没有方 向就没有生 活。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主观意识和个性。 有了理想, 还要正确 对待理想与现实的冲突。 特别是毕业分配、 人党、 人团、 恋爱等 等, 都是容易触发青年感情的, 理想的自 我与现实的自 我一致 时, 选择获得了成功, 也就是“ 万事如意, 生活愉快” 往往欣 时, 喜若狂。反之往往悲观丧气 , 甚至痛不欲生。苏东坡有诗日: “ 人有悲欢离合, 月有阴晴圆缺, 此事古难全。” 天下之事不可 能尽如人意, 教育青年要搞清这个问题, 就必须搞清理想与现 实的关系, 不能超越现实 , 但必须超越 自我, 超越 自我是人生 的崇高境界, 自我, 超越 才能更好地树立高尚的理想, 并使理 想之花更好地扎根在现实的土壤之中, 找到理想的真谛, 为祖 国建设作贡献。 强化道德教育 用 《 中华传统美德故事精粹》《 、中国传统 美德教育丛书》 …增强学生的道德意识, 从而使他们懂得一 个人光有知识还不行, 还要有共产主义道德, 正如历史名人但 丁所说: “ 道德常常能填补智慧的缺陷,而智慧却永远填补不 了道德的缺陷。 (《 ”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 第21页)为了维护社会 秩序的稳定, 需要有一定的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调整人们 的关系, 道德就是依靠社会舆论, 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所维系 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道德调整的特点, 就是要人们对其社会成 员, 做必要的节制和牺牲。 在社会主义社会, 只顾自己的利益, 不关心他人和集体的利益; 只图安逸、 享受, 不想做工作、 作贡 献, 是毫无道德可言的。一个人才干固然重要, 但一个人崇高 的品行比起才干来更重要。宁要“ 德胜才” 君子”不要“ 的“ , 才 胜德” 小人” 的“ 。因此 , 我们的青年学生要做德才兼备的“ 圣
信用证常见软条款风险及防范
信⽤证常见软条款风险及防范2019-07-29随着外贸的发展,信⽤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所占⽐重⽇益加⼤,但同时信⽤证软条款的存在也造成了巨⼤危害,它不仅使信⽤证当事⼈遭受巨⼤的损失,也严重损害了信⽤证作为国际主要结算⽅式的⽀付功能,为此,我们应对信⽤证的条款,尤其是软条款深加研究,这样有利于⼯作操作和安全收汇。
当然,随着外贸的发展,带有软条款的信⽤证越来越多,各种软条款五花⼋门。
但凡属软条款有两个特征:⼀、背离信⽤证业务凭单证相符的单据付款的原则。
⼆、使受益⼈不可能做到单证相符。
信⽤证陷阱条款的类型多样,常见的有:⼀、暂不⽣效条款软条款信⽤证对信⽤证的⽣效做出种种限制性条件,是软条款信⽤证的特征之⼀有关信⽤证⽣效问题的软条款。
进⼝商对信⽤证的⽣效规定种种限制性条件,故意使信⽤证失效,以达到欺诈⽬的。
常见的⽅式有:(1)规定信⽤证开出后暂不⽣效,待进⼝许可证签发后通知⽣效,或者货样由进⼝⽅确认后⽣效;(2)信⽤证暂时不⽣效,何时⽣效由银⾏另⾏通知;(3)信⽤证规定必须由申请⼈或其指定的签字⼈验货并签署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才能付款或⽣效;(4)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公司、船名、装船⽈期、装卸港等须经申请⼈同意后信⽤证⽅可⽣效;(5)品质证书须由申请⼈出具,或须由开证⾏核实或其印鉴必须与开证⾏的档案记录相符,信⽤证才能⽣效等等。
(6)本证尚未⽣效,除⾮运输船名已被申请⼈认可并由开证⾏以修改书形式通知受益⼈此类条款使出⼝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商,⽣效的主动权在申请⼈或开证⾏、通知⾏等⼿中。
出⼝商见信⽤证才能投产,⽣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倘若信⽤证迟迟不能⽣效,将占⽤出⼝商的⼤量资⾦;即使出⼝商最后接到了信⽤证⽣效的通知,但由于此时装货⽈期已临近,极易造成单证不相符,遭开证⾏的拒付;甚⾄还有的信⽤证始终都未⽣效,这必定给已组织好货源的出⼝商造成严重损失。
⼆、伪造信⽤证修改书诈骗所谓"伪造信⽤证修改书诈骗"是指诈骗分⼦不经开证⾏⽽径向通知⾏或受益⼈发出信⽤证修改开书,企图钻出⼝⽅空⼦,引诱受益⼈发货。
最新如何识别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如何识别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如何识别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操作中的种种软条款,往往导致出口商的损失。
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所学,本人大概总结了一下软条款信用证中软条款的类型和主要表现形式,希望对经常操作信用证的朋友有所帮助!软条款信用证浅析在信用证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大类的同时,实际上还存在着第三类虽戴着不可撤销的帽子,事实上却附有大量软条款的信用证。
而这种所谓软条款的信用证(soft clause l/c),事实上就是开证行可以随时随地自行免责的信用证。
就目前国际间运作实务来看,软条款信用证的来势较猛。
过去人们似乎总是对转让信用证慎之又慎,对其风险格外重视。
然而一张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其性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外乎是一种欺诈,与转让信用证的风险程度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比如有一家意大利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称,该信用证只有在收到意方进口许可证后方能生效,而这种生效还需经开证申请人的授权。
此外,议付行还要提示开证申请人验货证明,待由开证人确认后,开证银行方可将款项贷记有关账户。
这是一张比较典型的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
该证虽标有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字样,但稍有一点国际结算常识的人都会看出,在其实际动作中却与可撤销信用证毫无不同。
因为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自始至终都控制着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出口商)则完完全全地处在被动地位。
又如一张巴基斯坦某银行的来证写得更为露骨:该证明确规定付款的前提是要由独立的检查人员在特定的地点――卡拉奇的码头上就货物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检验后才能决定最终支付多少货款。
众所周知,无论国际商会关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400号文件还是500号文件,都明确地规定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独立性;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开始实施的国际商会第500号文件(UCP500)中,将原第400号文件第四条单据及货物的“处理”一词,从“DEAL IN ”改为“DEAL WITH”,再次强调了信用证业务只管单据,不管货,单据、货物绝对独立的原则。
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与防范
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与防范一、软条款的概念与成因信用证软条软,是指开证申请人在注明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中规定的若干赋予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
由于这类条款的存在,使得表面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成了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
以其所附条件的生效方式表现出的虚假性和隐蔽性而言,这类软条款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危害比单纯的伪照信用证更胜一筹。
因此,信用证软条款又被称为"陷阱条款"。
这几年来,我国出口企业在实践中已遇到大量类似情况,有的甚至给我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有的学者认为,信用证软条款属于信用证欺诈的范畴。
对此,笔者认为不宜简单地将信用证软条款归类为欺诈,其性质有其自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欺诈的基本特征是仿造事实或隐瞒真相,而信用证软条款却清楚地列在信用证条款之中,并不存在伪造或隐瞒的情况。
相反,这类条款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信用证受益人疏于防范或对开证申请人过于信赖。
因此,正确认识信用证软条款的性质,还必须从其成因着手分析。
它的成因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出于诈骗的目的。
这种情况又往往与开证审请人要求受益人预先支付履约保证金或开证押金联系在一起。
一旦开证申请人收到预付款项,即可利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逃避付款责任,达到诈骗的目的,这种情况在我国近几年的信用证软条款案例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第二种是借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并非出于诈骗的本意,而是为了掌握对信用证的主动权.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开证申情人为中间商的时候,开证申情人一方面要控制货源.另一方面可能又无法及时联系好下家客户或害伯下家客户临时毁约,因此在信用证中规定了软条款以便自己灵活掌握,一旦下家客户无法落实,即可以此免除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此时,就很能认定软条款是出于欺诈我方受益人的目的。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防范信用证软条款的关键在于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识别标准,用来检验信用证中是否合有软条款、软条款属于哪种类型、对我方受益人有什么程度的影响,以此决定采取何种相应的保护措施。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与防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与防范作者:李晓洁来源:《经营者》 2018年第12期一、信用证软条款的概述《UCP600》第二条定义中规定: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信用证条款应同时平衡买方和卖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根据现行的UCP600中所规定的信用证相关内容来看,对于卖方(出口商)的保护比较充分,而对于买方(进口商)的保护则相对欠缺。
在实际操作中,卖方很容易通过银行获得款项,而买方则是在无法事先了解货物实际状况下凭借卖方提交的议付单据支付货款,导致其处于被动地位。
于是买方为了保护自己的交易安全,衍生出信用证软条款。
当然,也有一部分买方是利用信用证软条款来故意欺诈和逃避付款。
目前国际层面对信用证软条款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或相关规定。
但从国内专家比较权威的定义来看,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了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若干难以取得的证明或文件,使受益人在履约和结汇方面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第一,在生效环节上设置的软条款: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需要得到开证申请人的进一步通知,确认或者样品得到其认可等一系列条件后方可生效。
常见以下形式:一是该信用证在受到买方指示之前不会生效。
二是该信用证在收到修改后方可生效。
三是信用证在买方取得进口许可证的条件下方可生效。
第二,在装运环节设置的软条款:租船订舱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涉及船公司、船名、船龄、装运港、目的港、是否可以转运、是否可以分批装运等,而影响船期和船只的不可控因素太多,所以开证申请人比较容易在此环节设置软条款,常见以下形式:一是开证申请人以修改信用证的形式通知装运港,装运日期或目的港。
二是开证申请人以修改信用证的形式通知船公司、船名、船龄。
三是受益人必须提供开证申请人指定的船公司提单。
第三,在提单环节设置的软条款:提单是物权凭证,是信用证议付单据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进口商提取货物的依据。
常见信用证_软条款_及其风险防范分析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申请,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简单地说,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它将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通过银行信用,对出口人在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后保证可以安全、及时收到货款,同时通过对单据的严格要求对进口人及时收到合格的货物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是目前国际结算中运用得最多的工具。
然而,近年来,有些信用证的功能发生了异化,使得信用证就成了废纸一张,无任何付款保证可言。
这便是在我国外贸实践中一直疏于防范而近年来频频出现的“信用证软条款”,有时也称之为“陷阱条款”。
由于信用证中各种软条款五花八门,难以识别,给我国的外贸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加以研究,加强识别和防范,以利于出口实务操作和安全收汇,促进外贸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常见信用证软条款及其表现(一)暂不生效软条款一般跟单信用证,特别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情况下信用证一经开出即生效,出口方可以放心地发货、装船、制单、结汇。
但是,有一类信用证软条款却是规定开来的信用证暂不生效,诸如:要取得进口许可证,信用证才能生效;品质证书须由申请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其印鉴必须与开证行的档案记录相符,信用证才能生效等等。
这种情况就给出口商造成了收不到货的危险。
(二)单据有关的软条款1.设置表面上不难办到而实际上很难办到甚至根本办不到的条款如在海运提单中规定将内陆城市确立为装运港,或运输条款要求海陆联运,但又要求海运提单;这前后矛盾的提法,使出口商无法适从,也根本做不到,再比如,信用证要求出口商提交的所有议付单据的日期必须早于买卖双方的合同日期等。
收到这样的信用证,一定要求买方及时修改,不能因为这是明显的不符合逻辑的错误而付之一笑。
2.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开证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等。
常见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与防范
Identify & Guard against Common Soft Clause of
L/C
作者: 陈琳
作者机构: 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广州510420
出版物刊名: 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
页码: 51-55页
主题词: 外贸出口 中国 信用证软条款 出口业务 跟单信用证 出口贸易
摘要:本文以外贸出口业务的流程为基础,详细分析了近年来我国外贸实务中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及其所带来的风险,指出外贸企业应从资信调查、拟订合同、信用证审核等出口业务的各个关键环节着手,提高识别和防范化解信用证软条款的能力,以达到减少交易风险,保障安全收汇的目的.。
浅析信用证软条款的类型及风险防范
浅析信用证软条款的类型及风险防范宗四元摘要:附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常被不法进口商人用做欺诈、违约、拒付的手段和工具,使信用证的使用者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为减少软条款所带来的交易风险,出口企业外贸人员应严格审核信用证,提高识别和防范信用证软条款的能力,以此达到安全结汇,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关键词:信用证;软条款;识别;防范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信用证支付方式把由进口方履行的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履行,保证出口方安全迅速地收到货款,进口方按时收到货运单据。
因此,信用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所以,自信用证出现以来,这种支付方式发展很快,并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
但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属性以及相关立法的不完善,使得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其中“软条款”问题尤为典型。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常常使得受益人无法依据信用证规定交单议付。
信用证软条款的存在,损害了信用证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世界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的软条款进行系统深入研究。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基本概念所谓信用证软条款(softclause),就是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导致其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
若加列了软条款,则该信用证实质上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或者说是尚未生效的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的软条款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受益人(出口商)往往难以识别,以致落入对方(进口商)精心设计的陷阱。
软条款信用证的危害在于:外商利用这些“软条款”,常常故意挑剔,使出口商无法正常结汇,或大杀货价,或使出口商血本无归。
二、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1.主观原因⑴开证申请人出于诈骗的目的。
信用证软条款的认识与防范
信用证软条款的认识与防范摘要;信用证软条款的存在,给出口方的安全收汇带来困难甚至风险。
本文通过对软条款形式与防范措施的归纳,希望能给进出口外贸企业带来一些帮助与启示。
关键词:信用证;软条款在我国的出口贸易结算方式中,信用证由于结算的及时与银行信用的相对安全,得到了广泛地应用。
然而,随着信用证软条款的出现和蔓延,外贸出口企业如果不加注意,信用证不仅不能维护出口方的利益,反而可能给出口方安全收汇带来相当大的困难甚至风险。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常见形式信用证软条款可以归纳为: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在开立的信用证(一般是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中,故意设置某些条款,使受益人处于被动地位,而使自己完全控制交易进程,使开证行有权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条款,所以又可以称为陷阱条款。
信用证软条款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在信用证的必需单据上设置陷阱的软条款。
这类软条款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受益人很难做到,另一种是根本办不到。
开证行给予结算的原则是单单相符与单证相符,如果出口方提供的单据不全,或单据内容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开证银行可以拒付。
对此,出口商可能会遭到迟签、拒签、非授权人签字等情况,很容易因为各种因素而导致寄单延误等问题,从而影响收汇。
2、在信用证的生效环节上设置陷阱的软条款。
一种是附有条件的软条款。
即规定信用证满足特定条件后才生效。
按正常情况,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应是已经生效的,但这类条款规定待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出口商的利益很难保障,开证银行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负任何责任。
另一种是约定进行修改的软条款。
如信用证规定船舶公司、船名、装运港、目的港、装船日期等由买方另行通知,并以修改书的形式做出。
例如:THE GOODS WILL BE SHIPPED UPON RECEIPT OF SHIPPING ADVICE ISSUED BY OPENER OF L/C APPOINTING THE NAME OF VESSEL ,WHICH WILL BE ISSUED BY WAY OF AN AMENDMENT TO THIS CREDIT BY ISSUING BANK(货物只能待收到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以信用证修改书的形式发出)。
信用证软条款分析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软条款分析及防范措施信用证的概念与种类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指银行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买卖双方的要求,发给受益人或其指定的银行一种为买卖交易支付货款或承诺支付货款的法律文件。
信用证可以分为进口信用证和出口信用证,其中进口信用证是进入我国的货物所开立的信用证,而出口信用证则是我国出口商品所开立的信用证。
信用证的软条款在信用证的基础上,有些信用证会添加一些额外的条件,这些条件被称为信用证的软条款。
软条款通常不会在信用证正本中出现,只会在附加文件中列出。
由于软条款的存在,使得信用证的使用变得更加具有风险。
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包括对单据的提单期限、单据的形式和内容、只接受指定银行、原产地证明等等。
这些软条款如果不加注意,就会给采购商造成很大的麻烦和损失。
因此,了解信用证软条款的含义和影响,对采购商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针对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措施1.提前准备在接受信用证之前,采购商应该对软条款进行一些调查和分析,以免因为软条款的存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可以尝试联系证发行银行或者受益人,确定软条款的意义和影响。
在处理信用证时,采购商应该严格遵守信用证的规定,避免给自己带来麻烦。
2.合理谈判在谈判时,采购商应尽可能地避免一些过于苛刻的软条款,特别是一些超出市场常态的要求。
在接受信用证时,采购商也应该尽力让信用证中的软条款符合双方的利益。
3.密切关注在整个采购过程中,采购商需要密切关注信用证的执行情况。
如果发现有违约行为,采购商需要及时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采购商需要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信用证文件中的规定。
总结信用证软条款在采购过程中往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采购商需要对其进行注意和理解。
了解软条款的内容和影响,可以帮助采购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对于那些有违约行为的供应商,采购商需要及时采取行动,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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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卷 第3期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Vol.1 No.3 2002年8月Journal of G uangdong Vocational C olleg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ug.2002常见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与防范陈 琳Ξ(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广州510420)摘要:本文以外贸出口业务的流程为基础,详细分析了近年来我国外贸实务中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及其所带来的风险,指出外贸企业应从资信调查、拟订合同、信用证审核等出口业务的各个关键环节着手,提高识别和防范化解信用证软条款的能力,以达到减少交易风险,保障安全收汇的目的。
关键词:外贸实务;信用证软条款;识别;防范中图分类号:F740.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208(2002)03-0051-05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外贸实务中,跟单信用证(DOC UME NT ARYLETTER OF CRE DIT)因被认为是一种安全有效的结算方式而被广泛应用。
贸易界普遍认为,只要取得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收汇就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因为在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银行承诺付款的条件是单证一致、单单相符,因此出口商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就可以从开证行处收到货款。
然而,近年来,有些信用证的功能发生了异化,主要表现为开证行开证时,在信用证中加列某些条款,使得出口商尽管完成了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议付后开证行仍然可根据这些条款以种种理由拒付,而出口商和议付行却无可奈何,或者加列的条款是出口商根本无法办到的,这时,信用证就成了废纸一张,无任何付款保证可言。
这便是在我国外贸实践中一直疏于防范而近年来频频出现的“信用证软条款”(S OFT C LAUSE),有时也称之为“陷阱条款”(PITFA LL C LAUSE)。
由于信用证中各种软条款五花八门,难以识别,给我国的外贸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我国外贸公司因信用证软条款造成的损失达四千万元人民币。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加以研究,加强识别和防范,以利于出口实务操作和安全收汇,促进外贸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常见信用证软条款及其识别在出口业务的流程中,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有如下几种:(一)暂不生效软条款一般跟单信用证,特别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开证行以平邮、航空挂号寄给通知行,或以电报、电传方式全电开证给通知行,通常情况下信用证一经开出即生效,出口方可以放心地发货、装船、制单、结汇。
但是,有一类信用证软条款却是规定开来的信用证暂不生效,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
如信用证中这样规定:“THIS LETTER OF CRE DIT IS NOT OPERA2 TI VE UNTI L WE ADVISE PRICE,NAME OF VES2 SE L,DESTI NATI ON AND FI NA L DOC UME NT ARY RE QUIRE ME NTS BY W AY OF AME NDME NT。
”(直到我们通过修改信用证,通知有关价格、船名、目的港和最后的单据的要求后,本信用证方能生15Ξ收稿日期:2002205216效。
)不管此类软条款的形式如何变化,如果信用证必须在满足开证申请人提出的某些条件后才生效,开证申请人则完全掌握了信用证的主动权。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尚未确定这个信用证项下的各种单据、证书的详细要求和指示,为了履约,进口商按时开出信用证,但注明限制生效条款时,出口商若急于交货装船,将使制单发生困难,更难于结汇,因为信用证的开证行保证付款在法律上尚未生效,有收不到货款的危险。
在此类软条款当中,最容易迷惑受益人的是由开证申请人检验货物样品合格后才通知信用证生效。
受益人会认为自己已经寄出了符合质量要求的样品,因此也开始着手积极准备发货。
即使样品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完全一致,只要开证申请人拒绝发送生效通知,受益人手中的信用证仍然不能生效而产生无法结汇的风险。
(二)检验软条款商品的检验是外贸实务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一般信用证均规定以出口方所在国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但由于信用证处理的是纯单据业务,有时,进口商为了防止出口商装运伪劣产品,要求由自己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装运前验货并相应出具检验证书。
这样,如果出口货物不合格,出口商就得不到进口商的检验证书,因而也收不到货款,起到了保护进口商利益的作用。
这种做法原本可以理解,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要求苛刻的检验软条款(如品质证书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等),并演变成使进口商可根据市场供求、价格变化、自身资金余缺而随意拒付、拒收货物、强行压价甚至实施诈骗的手法。
如在信用证中规定:“CERTIFIC ATE OF QUA LITY I N ONE ORIGI2 NA L ISS UE D AND SIG NE D BY APP LIC ANT25DAY S BEFORE SHIPME NT WH OSE AUTH ORITYAND SIG2 NAT URE M UST BE I N C ONFORMITY WITH REC ORD(S)HE LD I N ISS UI NG BANK”(议付时要提呈一张正本品质检验证书,该证书应在装运前25天由开证申请人签署,品质证书上签字人的权限和签字应与开证申请人留在开证行的记录相符)。
在此类软条款中,由于品质证书要由开证申请人签署,而其签字样本又仅为开证行所持有,受益人根本无法了解检验证书的签字人是否有权代表进口商签字,更无法验证该签字是否与开证行的留底相符,甚至在装运前25天进口商代表是否前来验货,出口商也无法掌握。
在实践中,即使开证申请人出具了检验证书,仍然随时可以检验证书签章与留底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这样,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就掌握在开证申请人手中,并且使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大大削弱。
这类检验软条款在我国外贸实务中常有发现,它往往与开证申请人企图诈骗受益人预付的履约保证金有关。
开证申请人一旦收到上述预付款项,便对货物品质横加挑剔,拒绝签发品质证书,或声称受益人出具的品质证书不符合开证行存样的样本,最终达到欺诈的目的。
(三)装运软条款装运条款是信用证项下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到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时间、可否分批装运或转运、船公司、船级、船龄等多方面的问题,开证申请人常在此大做文章,规定各类软条款。
常见的有: 11指定船只(SHIPME NT M UST BE M ADE BY AP L OR US A VESSE L);21限制装运船龄(THE BI LL OF LADI NG OR SHIPPI NG AGE NT’S CERTIFIC ATE M UST CERTIFY TH AT THE C ARRYI NG STE AMER IS NOT C OVER15 YE ARS OF AGE);31规定若转船,须在提单上注明二程船名(I N C ASE TRANSSHIPME NT T O BE EFFECTE D,PORT OF TRANSSHIPME NT AND THE SEC OND C ARRY2 I NG VESSE L’S NAME SH OU LD BE I NDIC ATE D ON THE RE LATI VE BI LL OF LADI NG);41规定货物必须在取得开证申请人的指定人签发的装船通知并以修改书形式发出后才能装船(THE G OODS WI LL BE SHIPPE D UPON RECEIPT OF SHIPPI NG ADVICE ISS UE D BY OPE NER OF L/C APPOI NTI NG THE NAME OF VESSE L,WHICH WI LL BE ISS UE D BY W AY OF AN AME NDME NT T O THIS CRE DIT BY THE ISS UI NG BANK)。
对于第一、二种情况,出口方能否在有限的船期内租到指定的船只,较难掌握,况且,按国际惯25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 2002年第3期例,在CIF或CFR条件下,发货人有权选择合适的船只装运;第三种情况,实务中在转船时,对于转船虽然预先有安排,但二程船公司有可能临时改变具体的船名,因此外代一般不会同意在提单上预先表明第二程船名;第四种情况,将会使开证申请人完全掌握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而使出口方处于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的两难境地。
实践中,一旦行情发生不利变化,开证人往往不发通知。
即使有时开证行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作出指示,也常因为有效期临近,导致延迟装运或其他不符点产生,给开证行拒付提供了把柄。
因此,此类装运条款不能轻易接受。
(四)单据软条款在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条件是“单证一致,单单相符”,若在信用证中加列软条款,极易造成单证不符,安全收汇难以保障。
在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中常见以下软条款:11设置表面上不难办到而实际上很难办到甚至根本办不到的条款如在海运提单中规定将内陆城市确立为装运港,或运输条款要求海陆联运,但又要求海运提单,二者相互矛盾,这样,出口商难以取得合格单据,从而开证行保留随时可以拒付的权利。
21要求提供不易获得的单据如信用证规定提供领事发票,“I NVOICE AND CERTIFIC ATE OF ORIGI N M UST BE LEG A LIZE D BY AN XXX E M BASSYOR C ONS U LAR I N THE CITYOF EXPORT IF AVAI LABLE”(发票和原产地证必须由××国驻在出口地的领事签证),此时,如果出口口岸没有该国领事馆驻在,则必须到北京、上海办理,这样一来,延缓了办证速度,就很容易造成迟交单的情况,而一旦单据有错,修改就变得极不方便,等到修改后的单据交到议付行时往往已经过了信用证的有效期,造成信用证失效,对收汇造成极大的危险。
31要求信用证附带部分正本提单迳寄买方的条款近年来,在外贸实务中,买方在信用证中规定,要求卖方将部分正本提单迳寄买方。
如在要求提交的受益人证明中规定“BE NEFICI ARY’SCERTIFIC ATE ST ATE D TH AT1/3OF C LE AN ON BOARD OCE AN ORIGI NA L B/L H AS BEE N AIR2 M AI LE D DIRECT LY T O APP LIC ANT WITH48 H OURS AFTER SHIPME NT”(受益人证明中应声明1/3正本清洁已装船提单已于装运后48小时内航寄给开证申请人),而议付的提单却规定为“2/3 OF C LE AN ON BOARD OCE AN ORIGI NA L B/L M ADE OUT T O ORDER AND E NDORSE D I N BLANK NOTIFYI NG APP LIC ANT M ARKE D FREIGHT PRE2 PAI D”(提交2/3正本清洁已装船提单,空白抬头,空白背书,通知开证申请人并注明运费预付),这种做法,对于买方提货和转口贸易,以及比较急需或是易腐烂商品的经营,有一定好处,但是却给卖方收汇带来较大风险,因为卖方在收到货款之前已实际交出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买方可能已经提货,致使卖方货款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