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制度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以《侵权责任法》第22条为视角
神损 害 的性质 , 精神损 害混 同于财 产损 害 。 求受 将 要 害人 举证 证 明精神 损害 的存在 及其 严重程 度 。否则
一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下称 《 神损 害赔 偿 司法解 释 》 , ( 精 )
第 一 次 将 精神 损 害赔 偿 问 题 纳 入 了 法 律 调 整 的轨 道 。毋 庸 置疑 ,侵 权责 任 法》 布 之前 , 国精 神损 《 颁 我
害赔 偿 制 度是 以 《 民法 通 则 》 为基 础 , 产 品 质 量 以《 法》《 、 消费 者权 益 保 护法 》 法 律法 规 为 补 充 , 等 以最 高 人 民法 院有关 司法 解 释为 主体 而形 成 的多层 次 的
某些 财产权受 到不法侵 害 , 致使 其人 身利益 或者财 产 利 益受 到损 害并 遭受 精神 痛苦 时 , 害人本 人 、 人 受 本 死 亡后 其近 亲属 有权 要求 侵权 人 给予 损 害赔偿 的 民 事法律 制度 。一 般而言 , 精神损 害赔偿 必须 是人身 权 遭受非法 侵害才可 以要求赔 偿。财产权 遭受非法侵 害 也可 能导 致 受害人 精 神方 面 的痛苦 , 是 , 但 除非 法 律 有明确规定 , 这种痛苦不给予 精神损害赔偿 [ 。 对 1 精 神损 害赔 偿 制度在 我 国法 学理 论界 经历 了一个 由否
2 0年 7月 01
韶 关学 院学报 ・社会 科 学
J u a fS a g a iest ・S ca ce c o r l h o u n Unv ri n o y o ilS in e
J1 00 u. 1 2
V0 . No7 131 .
第 3 卷 1
第 7期
Hale Waihona Puke 论我 国精神 损害赔偿 制度 的不 足 与完善
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思考
家侵权造成精神损 害、 法人人格权遭 受侵害、 精神 损害赔偿通用计算标准、 刑事案件 附带 民事诉讼 , 均应 当引入 精神损
害赔偿 制 度 的 范 围 。
关键词 : 司法; 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 ; 精神赔偿
2 0 年第 2 期 09 2 总第 6 0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 0NOMI S RCH GUI C RE EA DE
N02 2 o .2. o 9 S r l .O ei 6 a No
完善精神 损害 赔偿制 度的若 干思考
周 秋 琴
( 镇江行政学 院, 江苏 镇江 22 0 ) 1o3
式 ,虽 能使受害人的名誉 、荣誉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补救 、 恢 复, 但不能从根本上解除受 害人心灵上的创 伤。中国百姓有 重“ 轻“ 传统 , 名” 财” 也正 因为如此 , 精神损害 给受 害人 压力
会更大 , 如不及时进行赔偿 , 往往会 留有各种后遗症 。因此 ,
害, 以请求赔偿损失 。国家侵权是《 还可 民法通则》 规定 的特
一
流 。当今世界各 国立法 中, 国家侵权行为的赔偿范 围呈扩大 的趋势 。瑞 士是最早对非财产性 的损 害予以赔偿 的国家之
一
。
大陆法系的德 国的国家赔偿法就明文规定 , 因国家侵权
行为所致精 神损 害, 应该实行 国家赔偿 。法国判例对于虽然
不产生物质后果 , 但能引起 巨大精神痛苦或破坏个人尊严以 及宗教信仰 的损害 , 也开始进行赔偿。
、
国家侵权应 当适 用精神赔 偿
中国 目前赔偿义务机关所采取的种种事后救济方式 , 如
论精神损害行政赔偿制度的构建——让阳光温暖受伤的心灵
行 政赔偿 是 指 国家行政 机关及 其工 作人 员违
法 行使 职权 , 侵犯 公 民 、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的合法 权 益 并造 成损 害 , 国家 承担 赔 偿 责任 的制 度 。行 由 政赔 偿是 我 国 国家 赔 偿 中 一个 重 要 的组 成 部 分 。
误 裁决 。此后 , 麻旦 旦将 泾 阳县 、 阳市 两级公 安 咸
以期 为此 问题 的解 决 提供一 些思路 。
一
7 与 50万元 , 然这 对 相 差 悬 殊 的数 字 4元 0 虽 让人 们感受 到 了受 害人 的 委 屈 , 麻 旦 旦 只能 就 但 人 身 自由受 限 制一 事 提 出索赔 请 求 。因此 , 院 法 按 照 国家上年 度职 工平 均工 资水平 判决 公安机关 应予 赔偿 的 数 额——7 4元 , 得 不 承认 的是 , 不 法 院的判决 符合 法律规 定 。 精神 损害 不予赔 偿一 方面 使得 受害 人面对 国 家机 关侵 权行 为造成 的精 神损 失无 法得 到满意 的 救 济 , 一方 面更 反 映 出 我 国行 政 赔 偿立 法 中的 另 缺 陷 。麻 旦旦 案 给 我们 带 来 的思 考是 : 国家 机关
3 2
安 阳 师范 学 院学 报
20 0 9矩
论 精神 损 害行政 赔 偿 制度 的构 建
— —
让 阳光 温 暖 受 伤 的 心 灵
苏贺峰 , 宋慧 勇
( 华 师 范 大学 政 治 - 政 学 院 , 西 b行 四川 南 充 670 ) 30 2
[ 摘 要 】 国家 赔 偿 法 修 正 案 草 案 前 不 久 终 于 迎 来 了全 国人 大 的 首 次 审议 , 草 案 可 见 , 精 神损 害 纳 入 赔 偿 范 围是 从 将 这 次 国家 赔 偿 法 修 改 的核 心 内容 之 一 。建 立 和 完 善 我 国 精 神 损 害 行 政 赔 偿 制 度 正 是 当 务 之 急 。 本 文 应 用 案 例 分 析 方
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立法构想
行为人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对人身的伤害没有引起 现代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伴随着《 国民法 损失时, 德 典》 的颁布实施而诞生的。我国在建国初期是否认精神损害 财产上的损失, 只能以其他法律责任加以制裁, 不负民事责 任。① ” 赔偿制度的合理性的, 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视为资产阶级的 民法制度而予以排斥, 这种观念的影响一直持续到 8 0年代 通说认为《 民法通则》 在我国法律上正式确立了精神损
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可以说, 基本涵盖了精神损害赔偿的保 被认为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但由于这一条文尚有许 护对象。甚至有学者认为 20 年的司法解释是我国在人身 多缺漏和模糊之处, 01 学者们对该条文的含义也颇有歧解 , 认 权保护方面的又一里程碑。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 为该条文不能看作是我国有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学者也大 发展变化和日趋复杂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 , 精神损 有人在。 虽然后来最高人民法院曾对此有过几次司法解释 害赔偿的局限性开始不断显现出来 , 反映到司法实务中, 突 以及 20 年又对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 01 赔偿
[ 摘要 ] 精神损 害赔偿 制度作 为我 国的一项重要 法律 制度 , 管其 历史非常短 暂 , 尽 但经过 学术界 不懈的探讨 以及 司法 实
践 的 不 断积 累 , 国精神 损 害 赔偿 制 度 在 理 论研 究 方 面 取 得 了一 定 进 展 , 判 实践 中也 积 累 了一 些 经 验 , 总体 来说 , 不 够 我 审 但 还 成 熟和 完善 , 法 实 践 中在 对 该 问题 的 处理 上存 在 较 大 差 异 。 我 们 应 立 足 本 国 国 情 , 分 借 鉴 国外 先进 的 理 论 及 实 践 经 验 , 司 充
月 1日实施的新 国家赔偿法中正式使用了“ 精神损害抚慰 的受害人本人, 也要包容与直接受害人关系密切的、 共同承 金”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 受精神痛苦的受害人近亲属。 ( 精神损害赔偿法律用语缺乏规范性 二)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对于司法公正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赔偿制度的不完善已经导致了一些不公正的情况的发生,因此加强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需要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程序规定,提高赔偿标准,健全监督机制,以及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才能得到有效的完善,从而真正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我们相信,随着国家赔偿制度的不断优化,司法公正将得到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加全面的维护。
我们应该不断努力,进一步改善国家赔偿制度,为构建法治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国家赔偿制度、完善、法律保障、程序规定、赔偿标准、监督机制、宣传教育、司法公正、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平正义1. 引言1.1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国家赔偿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行使方式,是对国家机关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的重要途径。
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有效地修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国家赔偿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公信力。
一个良好的国家赔偿制度可以增强国家的执法公信力,提高政府机构的透明度和责任性,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
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措施。
只有在国家赔偿制度的保障下,公民才能在受到国家机关违法侵害时获得公正的赔偿,避免个人权益受到侵犯却无法获得补偿的情况发生。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加强国家赔偿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1.2 国家赔偿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保障不够完善,法律规定不够清晰,导致执行难度较大;国家赔偿制度的程序规定比较模糊,程序繁琐,申请和审批流程不够简便高效;国家赔偿制度的赔偿标准相对较低,不能很好地满足被侵权人的合理诉求;国家赔偿制度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监督力度不够大,容易导致滥用赔偿权益;国家赔偿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相对薄弱,公众对国家赔偿制度的了解程度不高,容易导致知情不足和维权意识薄弱。
试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林“ 杀妻冤 案” 得 到 昭雪 。有人 按 照 《 , 国家赔 用 权等 人身权 利却 根本没 有涉 及 。因此 , 们 的财政 条件 , 我 国家 承担 精神损 害赔 偿 责任 不会
我国 国家赔偿 中 的精 神 损害赔偿 的 现状
” 公 国家 赔偿 中的精 神 损 害赔 偿 是 指 国家 机 方式与 民事 侵权 责 任 承 担方 式 也 应 在立 法 和 损 失 。 从本 质上 讲 , 民 的人格 尊严权 与公 民
还 肖像 权 、 权一 样 , 是属 于公 民权 财 都 关及其 工作人 员 违 法 执行 职 务 行 为侵 犯 相 对 实践上 实现 统一 。无论 是 民事 侵权 行 为 , 是 的姓 名权 、
析 引入 精 神 损 害 赔偿 的 必要 性 、 可行 性 的 基 础 上 , 完善 国家 赔偿 中的精 神 损 害救 济 制 度 构 想提 出 了 自 己的建 议 。 对
【 关键 词】 国 家赔偿
精 神 损 害 救 济 精 神 损 害赔 偿
利 义务 具有 一定 的对等 性 , 国家侵 权责 任 承担 复名 誉 、 消除影 响 、 礼道 歉 , 可 以要求 赔 偿 赔 并
仿佛是 没有精 神世 界 的 , 这必将 影 响国 家赔偿 适 当 的赔偿 金能 在 一 定 程度 上 减 轻 其 遭受 的 领域 的相 关法 律精神 进行 。 法 的进 一步贯 彻实施 。因此 , 国 国家赔 偿 中 痛 苦 , 化其 损 失 则更 有 利 于 赔偿 法 的实 现 。 我 物
从张先著案看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
从张先著案看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摘要:2003年张先著通过行政诉讼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打响了“维权的第一枪”此后,全国各地遭受乙肝歧视的劳动者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利的新闻层出不穷。
《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后,行政诉讼中就人格尊严、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能否获得国家赔偿却没有规定。
本文就《国家赔偿法》在精神损害赔偿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方面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精神性人格权;标准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101-01一、案件回顾2003年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30名考生中名列第一,但因被检查出有乙肝病毒,被宣布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
2003年底,张先著愤而起诉芜湖市人事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2004年4月19日,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月31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芜湖市人事局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此案被称为“全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张先著本人也因此被评为2004年度“法制人物”称号。
此案件的胜诉不仅仅是个案的胜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二、行政侵权中的国家赔偿不足的体现张先著案件促进了我国法律的完善,2005年1月20日,国家卫生部和人事部在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标准规定,经检查排除肝炎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被录用为公务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试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一
3 2 1自然人 ..
《 最高人 民法院 (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 若干 问题的解答 > 中指出 自 》 然人、 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 求赔偿 的 , 侵权人 应赔 偿侵权行为 所造 成 的经济损失 ; 自然人并提 出精 神损害赔 偿要求 的 , 法院 可根据侵 权人 的过错程度 、 侵权行为的具体情 节 , 给受 害人造 成精神 损害的 后果情况 酌定 。这便从 司法 的 高度 , 次直 接提 出了 精 神损 害赔 偿这 一 概念 。 首 ‘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贯彻执行 ( 法通则 ) 民 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 10条 ) 5
意义 。
【 关键词 l 精神损害 : 精神损害赔偿 非财产损害 无形损害
中 图分 类 号 :952 o D 1. 5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o — 23 20 )7 02 0 l 9 88 (09 o — 20— 1 0
偿义务的人称为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主体。具缃鲫 如下 ;
3 12法 人 ..
2精 神 损害 赔偿 的适 用范 围
2. 1我 国《民法通则> 1 0条确 定的范 围 第 2 我国《 民法通则》 1 O 规定 : 公 民的姓 名权 、 第 2条 “ 肖像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受到侵 害 的, 有权 要求 停 止侵 害、诙复 名誉 、 消除 影响 、 赔礼 道
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格权受到 侵害是否 可以主张 精神损 害赔偿 , 术 学 界大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精神损害只能限定在 自然人的范围 。另 种观点凡是法律上的人 , 不论自然人 还是法人均存在精神利 益 , 都可能 成为精神损害的受害者。 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也是一种财 产权 , 与物 质利 益关系十 分密
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建议
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的建议摘要:新《国家赔偿法》通过,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这标志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终于正式确立。
但是《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仅见于第三十五条,比较原则,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笔者从分析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入手,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赔偿范围、“严重后果”的界定等问题进行探讨,旨在完善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保其规范性和易操作性。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职务侵权abstract: the new “ state compensation law “ through mental damage, will be brought into the scope of state compensation, the symbol of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in china was formally established. but the “state compensation law “ on the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s provisions are found only in thirty-fifth, principle of operation, there are some difficulties. from analyzing the national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to the state mental compensation, scope of compensation, the connotation of “ serious consequences “to define the problem undertakes discussing, aim to perfect national spiritu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ensure its normative and easy operation.key words: spiritual damages; compensation; duty right infringement中图分类号:d523.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一、确立职务侵权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价值分析一个国家的国家赔偿制度设计往往要受到国家的政治体制、文化传统、法律思想以及国家财力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我国精神损失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我 国精 神 损 失 赔 偿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胡 瑾
( 徽教育学 院 政法系 , 安徽 安
合肥 2 06) 3 0 1
[ 摘 要 ] 精 神 损 害 的 赔偿 是 侵 权 的 民 事 责 任 的 一 个 非 常 重 要 的 部 分 , 我 国 有 关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规 定 过 于 但
精 神 损 害赔 偿 制 度是 涉及 公 民人格 利 益保 护 的
重 要 问题 。 视 公 民人 格 权 的保 障 , 真研 究 精神 损 重 认
害 问题 是 建设 社 会 主 义法 治 国家 的需要 。 是 , 于 但 关 精 神 损 害 是 否 应 给 予 财 产 赔 偿 这 一 问 题 , 国法 学 我
一
、
我 国精神 损 害 赔 偿 制度 的创 设
受 害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就 是 对 受 害 人 遭 受 的 损 失 的赔 偿, 因此 , 法 可 视 为我 国首 部 明文 规 定 “ 慰 金 ” 该 抚 的
法 律 。1 9 9 3年公 布 的最 高 人 民法 院 于 审 理 名 誉 关 权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解 答 》 中规 定 了对 “ 者 名 誉 权 ” 死
和 公 民 自我 保 护 意 识 的增 强 , 神 损 害 赔 偿 问题 得 精 到 了法 律 界 人士 的广 泛 关 注 。据 此 , 9 6年 公 布 的 18 《 民法 通则 》 1 O条 第 一次 在立 法 上 对精 神 损 害赔 第 2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之完善
实 处 ,就 要 借 助 于 民事 责 任 的 具 体 实 施 方 式 。 我 国 《民 法 通 则 》 第 1 4条 规 定 了 承 担 民 事 3 责 任 的 十 项 主 要 方 式 。 而 《民 法 通 则 》 第 1 0条 2
规 定 : “ 民 的姓 名 权 、 肖像 权 、名 誉 权 、荣 誉 公
厘 定 ,应合 并 为 “ 以赔礼道 歉 等形 式消除影 响” 一种 民事责任 形 式。 ( 关键词】 精神 损 害 ;民事责 任 ;责任 方式
[ 中图分 类号 ]D 5 3 9 [ F 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4 6 (00)0 O 1 6 0 0— 79 2 1 2一 19—0
非 财产 上之 损 害 。损 害 事 故所 造 成 的 损 害 ,与财 产 权 之 变 动 无 关 者 ,表 现 为 生 理 或 心 理 上 之 痛 苦 , 为非 财产 上 之损害 。 …非 财 产 损 害 是 与 财 产 损 害 相
对 应 的概 念 。 非 财 产 损 害 是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学 者 和
条 之 要 件 者 , 亦 得 就 非 财 产 上 之 侵 害 , 请 求 相 当
受 害 人 请 求 赔 偿 精 神 损 害 的 ,一 般 不 予 支 持 ,但
人 民法 院 可 以 根 据 情 形 判 令 侵 权 人 停 止 侵 害 、恢
复 名 誉 、消 除 影 响 、赔 礼 道 歉 ;另 一 种 是 造 成 严
主 体 因 其 人 身 权 利 受 到 不 法 侵 害 ,使 其 人 格 利 益 和 身 份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或 遭 受 精 神 痛 苦 ,要 求 侵 权 人通过 财产 赔偿 等 方 法进 行 救 济 和保 护 的民 事法 律 制 度 。 19 8 6年 《德 国 民 法 典 》 首 次 提 出 非 财
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摘要:精神损害赔偿被载入《国家赔偿法》是中国立法史上的一次超越性发展。
精神损害赔偿弥补了国家赔偿违法责任原则的不足,也为现实中实际受到不公平对待的受害人寻求救助之路提供了一条重要的途径。
但是,国家赔偿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仍然显得不够成熟,不够彻底,为执法者留下了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缺乏具体操作性,有待于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修改精神损失赔偿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共27条的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此次修订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国家法制的进步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我国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设任重而道远,本文试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出发,针对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缺陷和不足进行分析,进而对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国家赔偿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国家不法公务行为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丧失、减损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国家赔偿义务机关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首次确认在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其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此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中,也有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并全面扩展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二、国家侵权赔偿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国家赔偿法据最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浅析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20. 0 9 3(下 )
{占 I 缸会 ; J
浅析耩国精神摄害赔偿制魔
丁福 灵
摘 要 本文基 于 《 民权 利和 政治 权利 国际公 约》 公 的国 际原 则 , 尊重人 和保 障人权 的原 则 出发 , 于我 国 目前精神 损 害 从 鉴
一
为。 单就民事权益的救济而言 , 如果没有行政赔偿或司法赔偿的精神
性 权益 救 济 , 民 事权 益 的救 济 和 保 护就 不 充分 。 对
、
精 神损 害 赔偿 制 度 的 宪 法 基础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国家赔偿中, 不能提 出精神损害赔偿, 这
说明对公民人格权和部分身份权 的保护是不充分的。对人格权的严
国还没有国家赔偿 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不能不说是重大的制度缺
陷
年来关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报道频频见诸媒体。 。随着 2 0 年最 01
高 人 民法 院公 布 了 《 高 人 民法 院 关于 确 定 民事 侵 权精 神 损 害赔 偿 责 最
在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 申诉程序 、 司法赔偿程序也 不能提 出精神损害赔偿 。 在这几种程序中, 济的一方面是 民事权利 救
神性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 也是构建 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尊 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宪法原则为我 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奠定 了坚实的宪 法基础 。然而没有 救济的权利是没有保障的权利 。对权利的确认和 赋予是权利保护的前提, 对权利 的救济才是权利保护的实体价值 。 由 此, 完善精神性权利救济的体系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要求, 也是宪法 原 则的基本 内容。 二、 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的缺陷
我国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在现代社会中,伴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的进步发展,人们对于精神损害的认知度和关注度也逐渐提升。
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我国不仅要保护人民的物质利益,也需要重视精神方面的权益保护。
国家赔偿是我国法律修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可以通过赔偿方式来弥补由国家行为造成的民事、行政损害。
然而,由于精神损害的特殊性质,其赔偿问题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包括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额度过低等。
因此,对我国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完善我国赔偿制度和维护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围绕我国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展开深入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和法律基础探究。
(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界定和适用范围分析。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证明和计算方法探讨。
(四)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案例分析及其实际效果评估。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旨在通过广泛收集相关文献和材料,并以我国法律制度为基础,对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地分析和研究。
三、研究意义本研究的主要意义在于:(一)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为民众提供更加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机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社会对精神损害问题的认知度和关注程度,推动进一步的精神损害防范和预防工作。
(三)对于其他类似的公共管理领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启示作用。
四、研究计划(一)第一阶段:对国家赔偿的概念和法律基础进行探究。
1、概念和定义的界定;2、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解析。
(二)第二阶段: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界定和适用范围分析。
1、精神损害概念的定义和理解;2、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三)第三阶段:赔偿标准、证明和计算方法的探讨。
1、赔偿标准的制定和解释;2、精神损害赔偿证明的要求和证据;3、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和裁量规范。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没有既定的标准且又与保护社会成员的切身权益密切相关,因此需要相关法律适应社会对权利要求的增长。
我国目前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以前相比已有较大进步,但仍有不足,本文拟着重讨论这一问题。
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是指行为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使公民产生恐惧,悲伤,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经受到损伤等。
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不能用金钱加以衡量。
生命、健康和自由等人身权于每个人都是最神圣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丧失所造成的精神痛苦是无法弥补的。
现代法律理念最重要的发展趋势就是对人的尊严、人的权利的关注和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规定以经济惩罚来补偿或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已成必然。
精神损害制度是民法体系中民事主体人身权受到损害时得到救济的重要制度,一般的救济途径是采用民法上的人身权保护方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治环境的优化,要求建立更完备的保护人身权利的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适应这种社会要求,200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解释》)。
此《解释》在原有的人身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做出了重大突破。
随着此司法解释的出台和生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主要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方面的问题还缺少明确统一的规定,给实践中的操作带来一
1。
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思考
口。
( ) 二 法制 基础
2 1 年 4月 2 00 9日, 改后 国家赔 偿法 中首 次规 定精神损 害 修
今年 4 3 月 0日, 己铍 “ 杀害 ”O多年 的河南 省商丘 市柘 城县 法律 体系 的完善 , 国家和 社会 的民主 化 、 1 对 法制 化进 程的 帮助无
老王 集 乡赵楼 村村 民赵振 晌 突然 回家 。 而此 时 , 同村人 赵作海 作
疑有着 明显的作 用 。但 是其 在实 际操 作中 的可 行性仍 具有 争议
告赵 作海 无罪 。5月 9曰上午 , 南省 高级人 民法 院 召开新 闻发 三 是精 神损 害赔 偿 数额 的认 定和 计算有 难度 。上述理 由在 国家 河 布会 , 向社会 通报 , 认定赵 作海 故意 杀人 案系 一起 错案 。 同时 , 河 赔偿法 实施初 期, 之所 以可 以一定 程度上 成为对精 神损 害国家赔
国家赔 偿法)的决定》 。修 改后 国家赔 偿法 中首 次规 定精 神损 害 完全 是 可行 的。财 力有 限再也不 能 成为忽 视 精神损 害赔 偿 的借 赔 偿 , 三十 五条 明确规 定 , 本法 第三 条或者 第十 七条规 定情 第 有 形之一 , 致人 精神损 害的 , 当在侵 权行 为影响 的范 围内 , 应 为受 害 人消 除影 响 , 复 名誉 , 礼道 歉 ; 成严 重后 果的 , 当支付 相 恢 赔 造 应
南省 高 院启动 国家赔 偿程 序 。5月 l 3日,赵 作海 获得 国家赔 偿 偿 不予 实践的 原因 , 要是考 虑到我 国当 时的经济 发展水平 和财 主
款 6 万 元 。 起案 件 再次 引发 了人们 对我 国国家 赔偿 法中 精神 政 负担 能力 。 随着 社会 的进步 与发 展 , 种依 据逐渐 失 去说服 5 这 但 这 损害 赔偿 的广泛 关注 , 引起 了笔者对 完善我 国 国家赔偿法 中精 也 神损 害 赔偿 的几方 面思考 。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塑』鱼垒垒竺!堡!里型..盈国圜霞啊论圉寮赔偿巾的精神损喜赔偿荆废丁恒越摘要新的《国家赔偿法*已出台,对于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新的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样立法,既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也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既有利于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国家赔偿法修改和法律实施效果的最大化。
但是,如何在国家赔偿中真正去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真正形成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以及如何确立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等,都是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为了当务之急。
关键词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赔偿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55.02一、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点(一)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关于国家侵权精神损害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精神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是指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致使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而产生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
2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国家侵权行为而给主体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等损害。
这种损害既可以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主体的财产权而产生,也可以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主体的人身权而产生。
侵害主体财产权利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是一种伴随性的精神损害,而不是直接性的损害:侵害主体人身权利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才是一种直接的精神损害。
笔者同意最后的一种观点。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神 损 害 赔 偿 是 民事 主 体 因 其 人 身 权 利 受 到 损 害 或 遭 精
受精神痛苦 , 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 和保 护 的民事法律制度 。”l一 [a 也有学者认 为 :精神损害是指 t ( r “ 加害人 的侵权行为对民事主体精 神活动的损 害。 在法律理论 上. 这种损 害既包括生理上 和心理上的损 害 , 也包 括精神利 益 的损害 。 精神损 害赔偿是 指加 害人 因其侵权行为侵害 了他 人的精神利益而应 承担 的赔偿责任 。”12 [7 28 () p 笔者认为 , 精神损害是 一种无形 的损 害 , 它并不表 现为 受害人物质财产利益 的减损 , 而是表现为被害人精神上的痛 苦或精神上利益 的减损 。其 中, 精神上的痛苦 是指 自然人这
有关 精神损害赔偿 的司法解 释为重要 内容 ,而建 立的多层
次 、 方 位 的 法 律 规 范体 系 全 ( ) 神 损 害赔 偿 的 范 围 。 二 精
( ) 一 我国规定精 神损 害赔偿 的现行法律法规 。 1 民法通 则》 . 《 第一百二 十条规 定 :公 民的姓名权 、 “ 肖像 权、 名誉权 、 荣誉权受 到侵害 的, 有权要求停 止侵害 , 恢复名
前 的法 律 体 系 当 中 尚未 确 立其 主体 地 位 . 就 是 说 法 人 目前 也 不 能提 出精 神损 害赔 偿 请 求 。
害赔 偿 责 任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公 布施 行 , 我 国 精 神 损 害 的 是
二 、 国现 行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 保 护 范 围 我
中对于造成精 神损 害的 , 仅仅消除影响 、 恢复名誉 、 赔礼 道歉 而已 , 并不进行物质上的赔偿 。 笔者认为 , 国现行 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我 是以《 民法通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摘要]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基础,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出发,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深入解读,并结合实际探讨精神损害赔偿现存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亟期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更全面、更深刻的了解。
[关键词]侵权责任;精神损害;民事赔偿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现状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侵权责任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对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提供了更有利的制度保证,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司法解释的层次上升到了民事基本法的层次,这显然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个重大进步。
首先,《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得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的适用标准得到了统一,结束了法律体系混乱的问题。
该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即使被告人已经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也不能因此免除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解决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其次,《侵权行为法》使因违约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了可能。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违约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也有可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凡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仅仅限定在侵权领域。
①此外,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35条明文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家赔偿制度中的长期缺失一直为学界诟病,此次修订修补了法律的漏洞,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两难问题,无疑是立法的巨大进步。
二、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不足(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要件过于严格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上,无论是相关司法解释还是《侵权责任法》都规定了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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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4期(总第79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T-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42010(Sum N o.79)完善我国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制度褚佳磊(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哈尔滨150090)摘要:实施十多年的<国家赔偿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
其中,由于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许多案件的受害人仅仅能依据《国家赔偿法》获得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却得不到丝毫的抚慰,这使得《国家赔偿法》的处境甚为尴尬。
2008年<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修改议程,其中关于增加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内容已成为学界的共识,并在<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中有所体现。
关键词:精神损害;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中图分类号:D922.1l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l o)04—0028—03一、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基本概况(一)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界定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活动的非财产上的损害,如精神上的悲伤、失望、忧虑等【l】。
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是指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致使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而产生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精神损害通常由侵犯人身权而造成,但也不排除因侵犯财产权而引起。
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作为一种赔偿形式,具有其特有的性质。
如:精神损害国家赔偿难于操作;精神损害国家赔偿所考虑的因素复杂多样;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数额具有不确定性等。
(二)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功能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功能主要有四:即补偿功能、抚慰功能、价值评判与社会平衡功能、防范功能。
第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提出与实施,使受害人所受的难以用金钱估计或者证明的精神损害获得了补偿的机会。
此外,由于加害人支付了精神损害赔偿金,也使得受害人得到了某种程度的心理补偿。
第二。
在受害人所受的精神痛苦中,有些痛苦可以被金钱的购买力所掩盖而得到调整或者减轻,而有些特殊痛苦则无法调整或者减轻。
但是,如果认为这些特殊痛苦无法调整或者减轻就否定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的金钱赔偿义务,则有违社会正义和公平原则。
从受害人方面来看,尽管金钱赔偿无法消除或者减轻其痛苦,但在无其他更为客观、妥当的赔偿方法的情况下,金钱赔偿仍有存在的价值,此时,金钱赔偿所扮演的角色仅仅是加害人向被害人的一种致歉,目的是抚慰受害人,并在某种程度上减轻受害人的精神痛苦‘”。
第三,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评判与社会平衡功能,分清是非曲直,使受害人得到精神补偿,使侵害人受到惩罚,让法律平衡社会上不平之事,保护受害人的基本价值追求,消除侵权给受害人造成的负面影响,从而获得情绪的平衡和道德价值判断的满足。
第四,精神损害国家赔偿还具有一定的防范功能,这一功能虽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辅助功能,但却是客观存在的。
让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防范社会成员在追求个人利益的时候侵害他人的利益,都具有积极作用。
(三)建立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可行性现代法治的精神,在于对权利的合理确认和对权利的充分保障。
公权力的行使不得以侵害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为代价。
为了保障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在我国的宪法及法律中都有相应的保障性规定。
作为人权,既有物质方面的内容.亦有精神方面的内容,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权中的精神内容变得越来越重要,国家如果不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就是与国家保障人权的法律理念相违背。
随着社会发展,当今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进入了全面深入发展的新时期,许多发展中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国家赔偿制度的建设,我国建立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顺应世界发展潮流H J。
二、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现状分析1995年的国家赔偿法中第3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一)、(二)项、第15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该条规定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札道歉”是否属于对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方式,理论界意见不一。
因此,对于我国<国家赔偿法>有收稿日期:2010—03一01作者简介:褚佳磊(1983一),女,黑龙江哈尔滨人,研究实习员。
28没有确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存在着争议。
有的人认为我国国家赔偿法明确排除了对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有的人则认为国家赔偿法实质上蕴涵着对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
例如.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造成公民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侵权行为,国家要给予残疾赔偿金,造成公民死亡的,则要支付死亡赔偿金。
这里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很显然不是对受害人物质损失或者说有形损失的直接赔偿,而是具有两项功能和作用,一是贴补死者家属和残疾公民的生活费用,二是对死者家属和残疾公民的抚慰,从而具有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
虽然学界认为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实际上是对生命权和健康权(物质性人格权)损害的赔偿,并非典型意义上的精神状态损害的赔偿.但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1年2月26日通过、2001年3月8日起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该司法解释明确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规定为精神损害的赔偿方式,表明了最高审判机关对精神损害赔偿方式的司法认定。
这就为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提供了法律发展的空间。
2008年《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中将第30条改为第34条,修改为:“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是对《国家赔偿法》修改的一个重大突破。
很多学者都表示,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能够更好地增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通过精神损害赔偿进一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对那些曾遭遇过冤狱之灾的人们来说,这是一种必要的抚慰H J。
三、完黼精律腻貂痢蝴黼蚴设想(一)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国家侵权行为。
国家侵权行为是相对于民事侵权行为而言的,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或者不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行为。
“执行职务”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包括行使权力的行为和非权力行为,也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类:一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
二是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例如,违法拘留、逮捕和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保全措施与执行措施,等等。
三是国家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缺陷而产生的侵权。
第二,精神损害。
国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国家的侵权行为已经给相对方造成精神损害。
关于精神损害,学界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
广义说认为,精神损害是指精神利益损失的一切状态,不仅包括失常、失落、痛苦、焦急、能力减损等精神不良状态,而且包括因此失去的财产利益。
狭义说认为,精神损害限于纯粹精神利益的损失,即非财产性损失欣慰。
目前,狭义说为通说。
一般认为,这里的精神损害是一种直接的损害,并不包括间接的损害【5】。
第三,因果关系。
在民法理论上,因果关系是客观事物前因后果的关联性。
目前,较有说服力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又称适当条件说或充分原因说,认为某种原因在特定情形下发生某种结果,还不能断定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只有在一般情形中,依照当时当地的观念,普遍认为也能发生同样结果的,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
当然,由于国家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存在一定的区别,因此完全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来分析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是不科学的。
“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国家机关与受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只要国家机关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且权利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受偿的,我们就认为存在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只有与损害结果有直接联系的原因,才是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60(二)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应予以赔偿的范围1.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人身权受到侵害是造成精神损害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公法领域,人身权受到侵害同样是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原因。
但国家公法行为与民事行为还是存在着一些区别,其对公民造成的人身权侵害的范围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所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也必然与民事领域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有所不同。
具体而言,对于下列人身权受到国家公法行为的侵害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3)名誉权、荣誉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属于物质性人格权,是自然人对于物质性人格要素的不可转让性支配权¨J。
在现实生活中。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遭受损害所带来的精神痛苦,有时会比名誉权遭受损害所带来的痛苦大很多。
所以,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死者的近亲属及伤残者本人应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缺少这一制度,对于人身权的保护会出现明显不合理的结果。
精神性人格权是自然人对其精神性人格要素的不可转让性支配权的总称,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
2.因政治权利受到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政治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却是被我国现行法律一直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政治权利与自由在我国《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中一直都没有被列入各自的保护范围,这也折射出我国现行法律的一个重大缺失。
国家公法行为侵害公民政治权利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屡有发生,如选举权的错误剥夺,但受害人却得不到任何形式的赔偿,而尊重人权、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是任何一个民主国家、法治社会所必须做到的。
因此,有必要通过将政治权利纳入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方式而对其予以保护。
(三)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原则笔者认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主要应遵循两个原则。
即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和数额适当原则。
1.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者曾世雄指出:“精神损害之赔偿在计算上具有浓厚的主观性,难29以确定且无客观标准。
”精神损害有着非财产性和主观性等特点。
对于同一种精神损害,如果发生在不同的受害人身上,那么它给当事人造成的精神痛苦会呈现出比较大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