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北京市街道社会工作党委工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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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0-12-15 来源:北京社会建设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发展基层民主,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辖区。

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所在区(县)政府决定。

第三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居民群众在社区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增强社区民主自治功能,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努力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奠定基础。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要求,发挥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作用,发挥居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调动驻社区单位和各类组织的积极性,形成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二)以人为本,服务群众。

以社区群众的需求为导向,以社区群众的参与为动力,以社区群众的拥护为准则,使社区群众在社区建设中得实惠,让社区成员共享社区发展成果。

(三)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不断完善社区管理方法,不断创新社区服务方式。

(四)分类指导,循序渐进。

根据社区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既要着眼长远、整体推进,又要立足当前、稳步实施,促进社区建设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工作目标。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要求,坚持服务功能完善、居住环境舒适、治安秩序良好、文化生活丰富、管理手段科学、人际关系和谐、公众参与广泛的工作标准,努力做到区域规划好、设施配置好、服务效能好、资源效益好、群众反映好。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工作者是社区事务管理的重要力量,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行为,加强社区治理能力,北京市制定了《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实施旨在确保社区工作者履行职责,提高社区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社区工作,提升服务水平,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社区工作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秉承服务社区居民的宗旨,履行职责,忠诚履行社区工作职责,维护社区工作形象。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应当加强社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专业能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廉洁奉公。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条件和权限第五条社区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工作者的职责;3.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 经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的职责和权限:1. 协助社区居民解决日常生活中的问题;2. 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3. 进行社区宣传,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4. 收集反映社区问题的信息,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5. 其他经社区办公室委派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社区工作者的权益和义务第七条社区工作者应当享有以下权益:1. 接受规范化的培训,提升工作能力;2. 参与社区决策和管理事务的权利;3. 获得合理的工作待遇和福利;4. 得到社区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关心。

第八条社区工作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忠实履行社区工作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2. 维护社区和谐稳定,协调处理社区纠纷;3. 遵守社区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4. 配合社区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报告工作进展。

第四章工作监督与评估第九条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应当受到社区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定期进行工作汇报和绩效考核。

第十条社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和指导,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条件,定期组织工作交流和经验分享。

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工作者是负责社区管理、服务居民的关键人员,他们的工作对于社区的发展和居民的幸福感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提高其工作效能,北京市制定了《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本文将依据该办法的要求,就社区工作者的选拔、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深入了解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选拔程序和要求社区工作者的选拔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选拔的公开、公平。

首先,拟任社区工作者的人员必须符合一定的基本条件,如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服务意识等。

其次,选拔程序通常包括资格审查、筛选考核和面试等环节。

选拔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考核内容和方式,以确保选拔出的社区工作者能够胜任工作。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社区工作者的培训旨在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使其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社区管理、法律法规、社会工作等方面的知识,以及沟通技巧、危机处理等实践技能。

培训方式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和在岗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既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也重视实际操作的训练。

此外,可以借助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提供网上培训和远程教育的机会,以满足社区工作者的学习需求。

三、考核标准和频次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并且定期进行。

考核标准可以包括工作业绩、居民满意度、岗位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考核的频次通常为每年一次,以确保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状况得到及时监督和评估。

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奖惩的依据,对于工作出色的社区工作者可以给予奖励,对于工作不力的社区工作者可以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四、奖惩制度为了促进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明确了奖惩制度。

奖励可以包括表彰、物质奖励和晋升等形式,以激励社区工作者做出更大的贡献。

同时,对于工作不力、失职失责的社区工作者,也要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如扣减工资、降低职位等,以促进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五、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北京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监督机制应当得到落实。

北京市社工委:着力构建区域化党建工作格局

北京市社工委:着力构建区域化党建工作格局

北京市社工委:着力构建区域化党建工作格局党健储近年来,北京市通过建立街道(乡镇)社会工作党委,着力构建“地域型、统筹型、服务型、开放型”的区域化党建工作格局,有力地推动了社会服务管理创新。

优化组织设置,构建职能明确、有效覆盖的工作体系。

为了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我市积极探索创新组织设置形式。

一是职能设置区域化。

明确街道(乡镇)社会工作党委是在区(县)委组织部、社会工委指导下,在街道(乡镇)工(党)委领导下,统筹协调社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商务楼宇党建和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经过近几年探索实践,基本形成了地域范围内以街道(乡镇)工(党)委为核心,街道(乡镇)社会工作党委统筹协调,社区党组织为基础,驻区单位、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商务楼宇、社区联建门店党组织等为支撑的区域化党建工作格局。

二是委员设置社会化。

在全市街道(乡镇)社会工作党委中推行“社会工作党委+兼职委员”的“大党委”制。

让党组织隶属关系不在街道(乡镇),但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以“兼职委员”身份进入社会工作党委领导班子,有利于实现跨行业、跨部门、跨类别资源整合。

三是工作体系网络化。

在市、区成立社会工委后,推动所有街道(乡镇)成立社会工作党委,同时,在社区层面加强社区联建门店、网格党组织建设,初步构建了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分级负责、分层管理、分类指导”的区域化党建工作体系。

创新工作机制,探索各方协同、规范有序的运行模式。

近年来,我市通过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推动街道(乡镇)社会工作党委建设,最大限度地激发区域化党建活力。

一是试点推行党建联席会机制。

各街道(乡镇)社会工作党委探索采用“轮值主席制度”、“圆桌议政”等形式,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把区域内隶属不同系统、掌握不同资源、比较松散的各种组织联合起来,建立健全片区联动、多元共治工作机制。

怀柔区在原“两新组织”党建工作联席会的基础上建立了区域化党建工作联席会,通过“项目化运作、星级化管理”,实现了区域资源的有效整合。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居民自治委员会、居民小组等社区基层组织从事管理、服务、文化等工作的人员。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提高他们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北京市决定实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将从管理对象、管理原则、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管理对象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对象是在北京市各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居民自治委员会、居民小组等社区基层组织从事管理、服务、文化等工作的社区工作者。

二、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社区工作者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对每一位社区工作者都公平对待。

2. 能力与业绩导向原则:社区工作者管理的核心是评估其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效,对能力突出、业绩显著的工作者给予奖励和激励,激发积极性和主动性。

3. 依法管理原则:社区工作者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管理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服务导向原则:社区工作者的管理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社区居民,提高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管理要求1. 招聘与选拔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社区基层组织在招聘社区工作者时,严格按照程序,公开招聘,并依据岗位需求和工作要求进行选拔,确保招聘程序的公正性和选拔结果的科学性。

2. 培训与培养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社区基层组织对新进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使其了解社区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定期组织培训活动,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3. 考核与评价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对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效表现出色的给予肯定和奖励,对工作不合格的进行纠正和培训,确保社区工作者整体素质和工作业绩的提升。

4. 激励与奖励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各社区基层组织设立激励机制,对社区工作者在服务居民、解决居民问题、促进社区和谐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和嘉奖,鼓励他们工作中的创新和奉献精神。

5. 纪律与处罚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区利益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罚,并建立违纪行为的记录,以便今后参考和核查。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就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与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与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教育与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与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与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与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与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与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与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与《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与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3•【字号】•【施行日期】201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2019年2月23日) 街道是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基础,是巩固基层政权、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依托,是联系和服务群众的纽带,在超大城市基层治理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中枢作用。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北京正处于向高质量发展的深刻转型阶段,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呈现新变化新特点,城市基层治理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挑战。

为加强和改进街道工作,构建具有首都特色的超大城市治理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以强化基层治理,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以加强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为根本,以深化“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改革为重点,以增强街道统筹协调能力为抓手,做强街道、做优社区,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为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夯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建引领。

以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创新,强化街道社区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领导地位,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服务群众的战斗堡垒作用,夯实党的执政基础。

坚持赋权下沉增效。

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推动重心下移、权力下放、力量下沉,形成到一线解决问题的工作导向,实现责权统一、上下联动,切实发挥街道在城市治理中的基础作用。

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围绕增强便利性、宜居性、多样性、公正性、安全性,推动为民办事常态化、机制化,把解决群众身边问题的实效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打通服务群众、抓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街道社会工作党组织建设研究——以北京市为例

街道社会工作党组织建设研究——以北京市为例
了地 区机关 、街 道 、社 区、部 队、院校、 国企 、“ 两 道层 面党 的社会工作 委员会 ,在街道党 工委领 导下 , 新 ”组 织 等 的党 组 织和 派 出所有 关 负责 人 ; 海 淀 区 负责落实各项社会领域党建 工作 , 二是网络管理 、责
2 2个 街道 共设 委员 1 8 6人 ,分别 来 自街道 机 关、社 任覆盖式 。街道党工 委领导 下社 会工作党组织 ,落实 区党 组织、“ 两新”组织和辖区单位 。西城 区 1 5个街 社 区、“ 两新 ”组 织 、流动 党员工 作站 ,以网络化 管
委 褥奄
执 政 党 建 设
制 ,并不断向乡镇 扩大延伸 ,逐步实现街道 、乡镇社 社 会建设布 局在街道层面 的配套改革 。在这项创 造性 会工作党组 织全覆盖”的要求 ,为全面推进街道 、乡 探索 中 ,全市各 区、各街 道把街道社会工作党组织建
镇社 会工作 党组织建设指明 了方 向。总体而言 ,这项 设作为基层基础工程 ,着力抓组建 、抓规范 、 抓 载体 、 工作进展顺 利 ,前景广 阔。
( 三 )特 点
几个特点 :


抓 队伍 、抓保 障,重点做 了五个方面 的工作 :
( 一 )优 化组织 设置 ,构建 社会 工作 党组织 管理 从区情 、 街情 出发 , 各 区、街优化组织设置模式 ,
从街道社 会工作党组织建设情况看 ,呈现 出以下 体 系。
是党 组织具 有充分 的代表性和社会性 。按照整 因地制宜地建立社 会工作 党组织体系 ,并设立社会工
20092011年每年举办全市街海淀朝阳等区街道社会工作党组织通过共驻共建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轮训班全市局级社会建设街道社区党建联席会协调会等形式落实重专题研讨班全市两新组织负责人培训班全市大部署以社区两新组织为主体的学习实践科社区建设示范培训班不断将街道社会工作党组织建学发展观活动贯彻落实党中央全会精神国庆安保设引向深入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一、总则。

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基层从事社区管理、社会服务、社区组织、社区卫生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为了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提高其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社区工作者管理活动,包括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活动。

三、招聘。

1. 社区工作者的招聘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公开、公平、公正。

2. 招聘条件应当包括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以及政治素质、服务意识等方面的要求。

3. 招聘程序应当包括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确保选拔出合格的社区工作者。

四、培训。

1. 新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应当接受规定的培训,包括社区管理、社会服务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2. 社区工作者应当定期接受进修培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考核。

1. 对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表现和服务质量应当定期进行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2. 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奖惩。

1. 对工作表现突出、服务质量优秀的社区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可以是物质奖励或者荣誉奖励。

2. 对工作不力、服务质量差的社区工作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等。

七、监督。

1. 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活动应当接受社区居民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2. 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社区居民和相关部门的投诉举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八、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就是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社区工作者们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高工作水平,为社区居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2020年)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2020年)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公共服务第四章城市管理第五章社会治理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多元共治、简约高效的基层公共服务、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体制,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创新,充分发挥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服务群众的作用,立足基层服务管理,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党建引领、区域统筹、条块协同、上下联动、共建共享的街道工作新格局,建设新时代文明街道、活力街道、宜居街道和平安街道。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本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领导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辖区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社会治理等综合管理职能,统筹协调辖区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宣传,教育引导辖区居民和单位遵纪守法,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

在本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加强社区治理,以到基层一线解决问题为导向,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围绕群众诉求、重点工作、综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反映集中、难以解决的事项,共同做好辖区服务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督促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职,为街道办事处开展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工作提供支持。

第六条本市依托市民服务热线,建立统一的群众诉求受理平台,健全完善接诉即办分类处置机制。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2•【字号】•【施行日期】2008.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9月22日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城市社区工作的领导,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推进社区建设步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办发【2000】23号文件和京发【2000】3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社区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委)、社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总支)和社区党的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党支部)是党在城市社区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城市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内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社区党组织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社区党组织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围绕推进社区建设,大力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成为团结和带领社区党员、群众建设社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四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以社区为单位,建立社区党组织。

党员人数100名(含100名)以上的,一般建立社区党委;党员人数50名(含50名)以上不足100名的,一般建立社区党总支,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建立社区党委;党员人数3名以上,不足50名的,建立社区党支部,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建立党总支。

第五条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社区党支部、党总支和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条件暂不成熟的,上级党组织可以先指派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待条件成熟后再行选举。

社区党组织每届任期三年。

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主要由一个社会单位人员居住的社区,社区党组织的负责人可由社会单位党组织推荐,由街道党工委任命或审批,党的日常工作受街道党工委领导。

第六条社区党委一般由5一7名委员组成;社区党总支一般由3—5名委员组成;社区党支部一般由3名委员组成。

社区党组织设书记1人,规模较大的可设专职副书记1人。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议事厅工作指导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议事厅工作指导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议事厅工作指导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02.13•【字号】京民基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议事厅工作指导规程(试行)的通知京民基发〔2017〕34号各区民政局,社区居民委员会主管部门: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6〕23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北京市社区议事厅工作指导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2017年2月13日北京市社区议事厅工作指导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社区协商,推进社区议事厅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26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6〕2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社区议事厅是社区议事协商的平台,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各项社区协商活动。

社区议事厅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坚持依法协商、坚持有序参与、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原则,开展社区“参与型”协商活动。

第三条社区居委会要树立协商的理念,将协商作为开展社区工作的创新方式和方法,通过开展社区协商,使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各项事务中,成为社区管理服务创新的参与者、实施者和受益者。

第四条社区议事厅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开展社区协商活动。

社区居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收集和确定社区议事厅协商的议题、范围和形式;(二)公示协商相关信息,召开各类协商会议,组织各种协商活动;(三)对协商共识需要进入民主决策的,召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四)组织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等通过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落实协商成果;(五)及时向社区党组织汇报社区议事厅开展社区协商的进展情况;(六)接受社区居民会议的监督和评议。

北京社区工作制度

北京社区工作制度

北京社区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社区工作,提高社区服务水平,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服务居民为宗旨,以增进居民福祉为目标,推动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社区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邻里和谐,营造文明、和谐、绿色的社区环境。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工作的主导力量,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行职责能力,做好社区服务、社区治理、社区安全等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保障社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二、社区服务第六条社区服务主要包括社区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和志愿服务。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居民需求,提供劳动就业、教育、医疗、养老、救助等公共服务。

第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便民利民服务设施建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第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组织居民参与志愿服务,培育志愿服务组织,加强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形成良好的志愿服务氛围。

三、社区治理第十条社区治理应当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原则,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等各方面的作用。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社区治理,维护社区秩序,保障社区安全,及时调解居民纠纷,协助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物业服务,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治理工作。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应当遵守社区管理制度,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共同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四、社区安全第十四条社区安全主要包括社区治安、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社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社区安全制度,落实社区安全责任,确保社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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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街道社会工作党委工作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北京市社会服务管理创新行动方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社会领域党组织工作体系,不断加强和改进街道区域社会领域党建工作,推进街道社会工作党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京发[2008]17号)、《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领域党建工作的意见》(京发[2008]19号)以及《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社会领域党建试点工作的意见》(京社发[2009]2号)等文件精神,在总结我市街道社会工作党委建设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街道社会工作党委是党在城市街道社会领域中的工作机构,在区(县)委组织部、社会工委指导下,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负责开展社会领域党建工作。

第三条街道社会工作党委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扎实开展基层社会领域党建工作,不断完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不断扩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不断提高社会领域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巩
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努力为建设繁荣、和谐、文明、宜居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和组织保证。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街道社会工作党委由7至11人组成,设书记1名,原则上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或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设副书记1至3名,其中专职副书记1名;委员应从街道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辖区社会领域党组织负责人及驻区单位有关党组织负责人中产生。

第五条街道社会工作党委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由街道党工委任命。

第六条街道社会工作党委设办公室,配备2至4名专职人员,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街道社会工作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领导本街道区域内社会组织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和商务楼宇党组织、商业市场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二)具体负责指导社区党组织在区域内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流动党员中开展党建工作。

(三)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本街道社会领域党组织开展社会
建设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在本街道社会领域开展党的宣传、统战、纪检及工、青、妇、群团组织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本街道社会领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党风廉政教育等工作。

(六)完成街道党工委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机制保障
第八条街道社会工作党委在严格落实党的各项制度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下列工作机制:
(一)工作例会制度。

定期召开本街道区域内社会领域党组织负责人工作例会,认真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指示精神,总结、分析区域化党建工作形势,研究、部署本区域党建工作任务。

(二)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及时向本级党委成员、所属党组织、党员通报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主要工作进展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联系群众制度。

街道社会工作党委委员通过建立联系点、定期走访、召开座谈会、联谊会等形式,加强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商务楼宇及商业市场党员群众的经常性联系,畅通沟通渠道。

(四)社情民意反映制度。

街道社会工作党委通过座谈、问卷、电话、网络、接待来访等途径,广泛收集社情民意,虚心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

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反映和回复。

(五)总结报告制度。

对完成阶段或年度工作、落实重大任务、加强辖区社会领域党的建设等情况,街道社会工作党委和党委委员个人要认真总结,及时向街道党工委报告。

第九条街道社会工作党委的工作经费,纳入街道办事处财政年度预算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乡镇(地区办事处、社区)社会工作党委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试点工作。

第十一条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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