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管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规范(试行)》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规范(试行)》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9.29
•【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13.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规范(试行)》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为了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各项要求,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切实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规范(试行)》。
现予发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规范(试行)》
2.办理涉税事项提交材料目录
3.申请文书示范文本(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3年9月29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规范(试行)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
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
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
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
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为进一步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纳税申报等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建设事业费仍按现行的申报期限进行申报纳税,不做调整。
二、企业所得税仍按现行的申报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不做调整。
三、从2014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建设事业费的申报期限,以及未分设地税局地区的营业税的申报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纳税。
但对当地税收收入均衡入库影响较大确需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其按月申报纳税。
具体衔接如下:核定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于2014年1月完成税款所属期为2013年12月的纳税申报后,于2014年4月办理2014年1季度的纳税申报。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季后,纳税人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如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纳税期限调整为月。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的当月,应及时进行当季所属其他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次月起,按照一般纳税人申报的要求按月申报。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必须如实申报一个季度的销售额(营业额)、应纳税额或核定的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季确定纳税人是否达到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2005-09-12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据部分地区反映,一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利用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机会,转手开具给第三方一般纳税人用于骗税的现象较为突出。
为防范此种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堵塞利用虚假专用发票骗取抵扣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的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二、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但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当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认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也不得无理由不予认定。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一)应加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有关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二)对申报异常的一般纳税人要重点审核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的货物品名与其经营范围或生产耗用原料是否相符。
要根据纳税人的购销合同、银行结算凭据等有关资料审核实际交易方与专用发票开具方是否一致。
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涉嫌为第三方开票、涉嫌骗取进项税额抵扣和出口退税的,应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2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1994)中的“其他通讯设备”(代码699),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
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四、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五、纳税人通过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及配套设施,为电信企业提供的基站天线、馈线及设备环境控制、动环监控、防雷消防、运行维护等塔类站址管理业务,按照“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通过楼宇、隧道等室内通信分布系统,为电信企业提供的语音通话和移动互联网等无线信号室分系统传输服务,分别按照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2月2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2015修订)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普通发票是指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种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中的发票印制、领用事项均无需办理行政审批。
第二章 发票印制
第五条发票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企业印制。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生变化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告。经核实印制发票企业已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资格,收回发票准印证。
(四)冠名发票的领购方式为批量供应,印制数量一般应控制在1年使用量的范围内。
第三章 发票领用
第十条已办理税务登记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பைடு நூலகம்手续。
第十一条纳税人初次申请领用发票,按以下要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于2015年6月23日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发挥普通发票控管税源的作用,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六条发票印制企业应当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书的要求印制发票。在印制发票过程中出现的错票、次品、废品,应当登记造册,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监督下集中销毁。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发票印制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样章统一制作。
宁夏自治区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指引汇编
宁夏自治区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指引汇编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1.外地的建筑企业,在宁夏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吗?怎么开具发票?是开建筑服务发生地发票还是机构所在地发票?2.建筑企业同时有多个老项目,在选择征收方式时,是否可以按项目分别选择一般征收方法和简易征收方法?3.跨县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时间如何确定?4.建筑业跨县提供服务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需要提交的资料不明确,如何操作?5.没有建筑资质的纳税人能否开具建筑业增值税发票?6.小规模企业跨县提供建筑劳务,预缴税款,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代开还是回机构所在地代开?7.采用挂靠方式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开具发票?8.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城建税的税率按照其机构所在地确定还是按照服务发生地确定?9.房地产公司以房产抵顶工程款如何处理?10.房地产企业同时具有新老项目,其5月1日以后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进项税如何计算抵扣?11.营改增后,地价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地产公司一般拿地是一次性,然后分期开发,地价在何时可以抵减项目所交的增值税?12.园林绿化工程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向农业合作社购买的树苗、花卉等,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税款。
13.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提供农电网的运行、维护、检修、改造等应税服务,营改增后应按照哪个税目征收增值税?14.其他个人出租有形动产,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向电信运营商提供的网络服务和信号服务如何区分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1.停车场收取的停车费按什么税目征税?2.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物业公司,承接的开发公司维修工程如何计算?3.保险代理员营改增后如何开具发票?4.出售车位或者储藏间,按什么税目征税?5.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整个院落,是属于出租不动产还是出租无形资产。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强化税源监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普通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代开普通发票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与对象包括:(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2.被国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可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国税机关代开发票。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代开发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登录地址的通告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登录地
址的通告
【标 签】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纳税信用A级企业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6-02-26
【实施时间】2016-03-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有关要求,我区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已经建设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自2016年3月1日起,全区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我区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为:https://。
特此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2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1.04•【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3.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近期,部分地区在企业所得税管理和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了一些问题,请示需要在全区范围内予以解答和规范,经研究现公告如下: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对实行查帐征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审核,对企业所得税确实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实行核定征收的管理方式。
但对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依照《核定征收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的规定,不适用核定征收的管理方式。
二、关于对国税局、地税局的交叉管户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能否抵顶的问题对2008年以前由于税制改革和2002年的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调整,造成国税局、地税局在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等行业企业所得税交叉管理的情况,纳税企业发生需要由地税局代开发票或外出经营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而被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了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抵顶的问题,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应本着税不重征、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原则,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凭税务机关或外出经营地税务部门开具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申报抵顶当年的已征税款,但抵顶额度不得超过纳税人本年度向管辖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企业所得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3月5日营改增工作开展以来,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各地办税服务厅秩序井然,开票系统运行正常,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取得了良好开局。
为再接再厉打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第二阶段战役,确保营改增纳税人顺利申报,现就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6月份,营改增纳税人将迎来首个纳税申报期。
针对部分纳税人初次填报增值税申报表、不熟悉申报流程的实际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强化对纳税申报的辅导培训,提前制作各类申报表填写样表、辅导填报“二维码”等,通过网站、手机APP等方式主动推送给营改增纳税人,帮助其熟练掌握申报表的填报。
同时要根据税收政策的调整,及时做好“二维码”的更新工作。
二、做好纳税申报的现场和上门辅导要在办税服务厅组建辅导队、增设预审岗,强化现场辅导和现场审核,帮助纳税人正确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要组织税收管理员和业务骨干主动深入重点企业,尤其是对样本企业进行上门辅导,通过“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帮助纳税人正确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或者辅导其进行网上申报,确保在6月10日前所有样本企业完成好申报。
三、确保减免税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减免税申报、备案等工作进行重点辅导,确保纳税人全面、准确申报,确保减免税政策不折不扣得以落实。
四、做好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宣传工作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不需要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关于发布《宁夏回族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企业管理办法》的公告【法规类别】发票管理【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10.29【实施日期】2014.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企业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企业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4年10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地税发票印制企业的印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发票印制申请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属于自治区地税局税收征管范围内的发票的准印、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地税机关按照“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工作流程办理发票印制审批事项。
第四条发票印制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
第五条申请人的资格申请受理、审核由自治区地税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局审批办)负责,发票的准印招标由自治区地税局计财处牵头组织,审批办、主管发票管理工作的部门和纪检监察等部门予以协助;发票的印制、管理、监督、检查等环节由自治区地税局主管发票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
第六条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拟按规定指定发票印制企业时,须在全区范围内发布关于指定发票印制企业的通告。
第七条申请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区局审批办应受理:(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取得有效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已从事生产经营2年以上;(二)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定点公务印刷厂家;(三)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四)能够承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内纳税人需用发票的印制任务;(五)有专管的领导、专门的机构、专门的生产车间、专用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7.1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四)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4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14年5月1日)废止。
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项”和附件1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精神,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1)。
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清 算 机 构 从 发 卡 机 构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发 票上 记 载 的发 卡行 服务 费 , 一 并计入 清
3 %和5 %的征收率 , 分别填 写在 《 增 值
税 纳 税 申报 表 》( 小规 模 纳 税 人 适 用 ) 第
二、 建 筑 企 业 与 发 包 方 签 订 建 筑 合 同后, 以 内部 授权 或 者三 方 协议 等方 式 , 授权 集 团内其他纳 税人 ( 以下 称 “ 第 三
税专 用 发 票试 点 范 围 。 月销 售 额 超过 3 万
具 的增 值税 扣 税 凭证 , 仍按 《 国 家税 务总 局 关于 调 整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抵 扣期 限有
商户 开具 增 值税 发 票 。 七、 纳税人2 0 1 6 年5 月1 日前 发 生 的 营 业税 涉 税 业 务 , 需 要 补 开 发票 的 , 可 于
2 0 1 7 年1 2 月3 1 日前 开具 增 值 税普 通 发 票
方 ”) 为发 包 方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 并 由 第 三
方直接 与发包方结 算工程款 的, 由第 三 方 缴 纳 增 值 税 并 向发 包 方 开具 增 值 税 发 票, 与 发 包 方 签 订 建 筑 合 同 的 建 筑 企 业 不缴 纳增值税 。 发 包 方 可 凭 实 际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的 纳 税 人 开具 的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算 机 构 的 销售 额 , 并 由 清 算 机 构 按 照 此
销售 额 向收 单机 构 开具 增 值 税发 票 。
2 栏 和第 5 栏“ 税 务机 关 代 开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不含 税 销售 额 ” 的“ 本期数” 相 应 栏 次 中。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营改增”改革后代开发票地方税收征收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地税发[2016]77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6.08
【实施日期】2016.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营改增”改
革后代开发票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宁地税发〔2016〕77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营改增改革后地方各税管理,防止地方税收流失,堵塞征管漏洞。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税总发〔2015〕1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强化营改增改革后地方税(费、基金)征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代开零散纳税人发票国税部门代征的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2.18•【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现将《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统一税率,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仅适用于全区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劳务或零星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需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收入总额-800元/次(除金融保险和销售不动产外)×征收率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股权转让按照现行国家政策执行。
六、核定征收方式下的个体工商户和核定征收方式下的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公告》(2012年第6号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会[2012]13号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2012年08月13日财会〔2012〕13号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二O一二年七月五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
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布部门】银川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3.15
【实施日期】2016.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部门):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的需要,按照市局领导分工调整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变动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市局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
一、领导小组
组长:于琬河市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夏珲、赵宗义、吴黎明、哈少军、桂树斌、李力
成员:芮学功、王灵东、俞建国、韩月华、朱兴文、
吴永川、丁国庆、刘军荣、张利军、刘文荣、
杨韶东、崔华巍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力总经济师任主任,俞建国任副主任,成员为各专项工作组负责人及承办人。
办公室具体工作由货物和劳务税科牵头办理。
主要职责:负责实施工作计划的制定;督促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分解落实和具体实施;负责内外部的工作协调;办理领导小组部署的日常事务。
三、各专项工作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各专项工作组。
各专项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小组具体工作。
工作职责如下:
(一)综合业务组。
主要负责试点工作的内外协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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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
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标 签】纳税人发票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营改增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3-07-15
【实施时间】2013-07-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44号),现就全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20日起,试点纳税人可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国地税发票种类对照见附件)。
对发票专用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或纳税人识别号有变动的,需重新按规定刻制发票专用章后,方可领取发票。
发票专用章式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公告)要求办理。
二、试点纳税人从2013年8月1日起启用国税监制发票,停止使用地税监制发票(冠名发票除外)。
三、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进行开具。
领用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
四、试点小规模人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领用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应通过“普通发票机打系统V2.1”进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7月20日后从宁夏国税门户网站()免费下载或到各办税服务厅免费拷贝安装使用“普通发票机打系统V2.1”。
五、使用地税监制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至2013年12月31日。
在延续使用
期满前,需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过主管国税机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提交印制需求。
六、纳税人从税务机关领取发票时,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
但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
附件:“营改增”纳税人国地税发票对照表
特此公告。
附件:
营改增纳税人国地税发票对照表.doc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