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部分区动迁最低补偿新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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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是指在城市发展和建设过程中,为保障被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份标准文件。该表主要用于确定被拆迁人员在拆迁过程中应获得的补偿金额或其他权益。以下是一份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的示例,供参考:

一、房屋面积补偿标准

1.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以及所处位置等因素,确定房屋的评估价值。

2.根据确定的房屋评估价值,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补偿。比例的确定通常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补偿比例在80%左右;

-建筑面积在100-200平方米的房屋,补偿比例在85%左右;

-建筑面积在200-300平方米的房屋,补偿比例在90%左右;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补偿比例在95%左右;

根据不同地区和情况,补偿比例可能会有所调整。

3.除了房屋建筑面积的补偿之外,还可以根据房屋质量、装修情况等因素,进行额外的补偿。

二、房屋搬迁费用补偿标准

2.搬迁费用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拆迁户的搬家费用,包括包装、运输等费用;

-拆迁户的新居装修费用;

-拆迁户的安置费用,包括租房费用或购房补贴等。

3.这些费用的补偿标准通常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进行调整。

三、生活困难补偿标准

1.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员可能会因为房屋拆迁而导致生活困难。为了保障被拆迁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可以对其进行生活困难补偿。

2.生活困难补偿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临时生活费用补助,用于支付被拆迁人员在拆迁期间的生活费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苏政发[2003]131号2003年12月1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省政府决定,在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已不能适应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价值,决定将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武规拆字[2003]14号)

《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武规拆字[2003]14号)

《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武规

拆字[2003]14号)

第一篇:《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武规拆字[2003]14号)

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

各规划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鼓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中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确保房屋拆迁顺利进行,现对房屋拆迁中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增加拆迁补助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一、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由拆迁人增加补偿两个月的拆迁补助费。

二、拆迁补助费标准参照武汉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武价房字[2002]75号文中关于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仅适用于房屋拆迁中房屋用途认定为住宅部分建筑面积的的补偿。

四、直管、自管产住宅房屋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私有房屋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二篇: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

甲方(拆迁人):

地址:电话:

乙方(被拆迁人):

地址:电话:

甲方因_*****************_建设需要,经批准取得****拆许字(****)字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

法》等规定,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被拆除房屋现状

房屋所在地点: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________)字第号),房屋的用途_____ ____,房屋的产权性质_______,土地面积:平方米(土地证号:***国有()字第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

大兴区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及补助费标准的有关规定

大兴区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及补助费标准的有关规定

大兴区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及补助费标准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文件

京兴政发[2004]2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大兴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及补助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中心, 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及补偿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已经2003年10月31日第4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2003年11月3日第77次区委书记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二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体系,保证集体土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方管拆[2003]666号)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等具体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的确定

(一)1999年1月1日以前经乡镇人民政府以上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和1999年1月1日以后经区政府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其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合法批准的部分为合法宅基地;属于1982年(含)以前划定,使用至今的宅基地为老宅基地;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宅基地为违法占地。

(二) 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

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最高为0.3亩(折合200平方米),但人多地少的地区最高标准为0.25亩(折合167平方米);每户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最高为0.4亩(折合267平方米)。

[2003]606号《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

[2003]606号《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面积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依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四条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

户均宅基地面积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安置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户均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暂统一按0.3亩(200平方米计算。

••••与国有土地相邻的集体土地,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可以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确定。

••••第五条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依本规则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分别为经济适用住房价、定向安置房屋价。

••••第六条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按照《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京房地评字〔 1996〕573号和《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京房地评字〔1996〕655号执行。

京国土拆【2003】808

京国土拆【2003】808
蓝砖墙, 半门窗
蓝砖墙, 一门一窗
四框整 砖.外整 里碎.整 砖下碱.
烟灰砖. 焦渣砖. 空斗砖 全部碎砖 垒砌,两 腿整砖 虎皮石 墙,水泥 砂浆勾 缝,
满门窗
虎皮石 墙,水泥 砂浆勾 缝,
半门窗 虎皮石 墙,水泥 砂浆勾 缝, 一门一窗
蓝整1

蓝整2

蓝整3

半整



虎1

虎2

虎3

门窗计分 表;
高级木地 板
细木地板
普通地板
木龙骨, 石膏板
铁丝吊石 膏板
三合板带 压条顶 棚,刷清 漆 纤维板顶 棚,刷调 和漆 木丝板顶 棚,刷鲁 胶漆
pvc顶棚 板条抹 灰,带高 级装饰线 普通板条 抹灰 苇箔抹灰 纸顶棚
说明 红檀柚木 花梨等高 级实木地 板 柞木.水 曲柳等各 种硬木地 板 红松木地 板
棚4 棚5
棚6
棚7 棚8 棚9 棚10 棚11 棚12 棚13 棚14 棚15
简称 板1
板2 板3
间 间

间 间 间 间 间 间 间 间 间
单位 间
间 间
粗木地板
松木或其 他木质粗
的木地板 板4

复合木地 板
花岗岩
复合木地 板 高级光面 花岗岩, 天然,尺 寸 不小于 50cm/50c m

哈尔滨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暂行规定-哈建发[2003]11号

哈尔滨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暂行规定-哈建发[2003]11号

哈尔滨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暂行规定

正文:

---------------------------------------------------------------------------------------------------------------------------------------------------- 哈尔滨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暂行规定

(2003年1月13日哈建发[2003]11号)

一、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包括原房补偿金额和区位补偿金额两部分。

(一)原房补偿金额

原房补偿金额由原房补偿评估单位乘以原房建筑面积确定。

原房补偿评估单价,按照原房重围价格结合结构、等级、成新确定。

房屋重围价格标准按照附年一确定,房屋结构等级分类按附件二确定,房屋新旧程度评定标准按附件三确定。

(二)区位补偿金额

区位补偿金额由区位补偿评估单价乘以原房建筑面积确定。

区位补偿评估单价,按照拆迁区域补偿价格,结合被拆迁项目在该区域内的位置,评估出拆迁项目的区位基准价格,以栋或者幢为单位,对区位价格进行修正,然后再根据每个被拆迁房屋的具体位置、楼层、朝向、采光、户型等因素确定。

(三)拆迁补偿区域划分

根据城区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我市市区拆迁补偿区域划分为7个等级。具体范围见哈尔

滨市房屋拆迁区域类别划分图。

拆迁区域补偿价格标准,按附件四确定。

拆迁内河、铁路沿线两侧房屋的补偿区域价格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二、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分为住宅、非住宅两类。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的通知-苏府[2003]12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的通知-苏府[2003]12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的通知

正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市

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的通知

(苏府[2003]127号)

平江、沧浪、金阊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苏府(2002)103号文件的精神,经调查研究,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调整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现予以公布。

一、苏州市市区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

(一)住宅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

一类地区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2100元/平方米;

二类地区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2000元/平方米;

三类地区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1900元/平方米;

四类地区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1650元/平方米;

五类地区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1450元/平方米;

六类地区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1200元/平方米。

(二)商业用房拆迁区位基准价:

一类地区商业用房区位基准价:沿主要道路5500元/平方米;沿次要道路4500元/平方米;沿一般道路3200元/平方米。

二类地区商业用房区位基准价:沿主要道路3500元/平方米;沿次要道路3000元/平方米;沿一般道路2200元/平方米。

三类地区商业用房区位基准价:沿主要道路3000元/平方米;沿次要道路2500元/平方米;沿一般道路2200元/平方米。

公告书之上海拆迁公告

公告书之上海拆迁公告

公告书之上海拆迁公告

上海拆迁公告

【篇一:上海拆迁政策】

(上海拆迁政策)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1、一般补偿形式

(1)私房补偿:

①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或者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补偿形式为:房屋上的补偿(房产证)+人头上的补偿(按户口)

(2)公房补偿:补偿对象为同住人(人头上的补偿)。同住人的认定以户口为依据,参照上海的应安置人口标准。如果是公房的户主,对房屋也有所有权,虽然没有产证,也可以分到房屋上的补偿。

(3)享受过住房政策性补助和拆迁安置的,基于人头上的补偿不能拿到。

2、补偿继承问题(1)公房: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承租人去世后,由其同住人继续使用,同住人的认定一般以户口为依据。有了户口,并且符合应安置人口的标准,就有补偿。

(2)私房:依《继承法》发生法定继承。如果另一半也不在,则子女可以等额继承。房屋上的补偿以对房屋的共有权份额为依据;人头上的补偿则以户口为依据。

3、“数砖头+套型保底”

“数砖头+套型保底”即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以被拆除房屋的

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一定的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适用范围

为本市中心城区(含浦东新区)的新启动的旧区改造项目,中心城区(含浦东新区)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提出试点申请,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研究确定。所以即使是位于市区内的房屋拆迁,也不一定适用新政策。

a、试点项目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入、房屋承租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后,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就近安置和异地安置。试点区应积极筹措安置房源(包括就近安置房源),供被拆迁居民选择。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2003年市政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2003年市政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2003年市政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4.10

•【字号】徐政发[2003]36号

•【施行日期】2003.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2003年市政重点工程征地

拆迁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政发[2003]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2003年市政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十日徐州市2003年市政重点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意见为确保市政府确定的2003年市政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就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对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按照苏政发[2000]7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每亩不低于8000元。

(二)拆除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由拆迁人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拆迁

许可证。

(三)拆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由所在区(县、政府负责做好拆迁、安置、过渡工作,并按时无偿出让土地。对年度计划确定市全额投资的重点工程的一次性综合补偿标准为:合法建筑面积A、B、C、D类地段每平方米700元,E类地段每平方米650元。

(四)拆除在超出宅基地规定标准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以及非法买卖宅基地新建、改建的房屋,按照集体土地征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台政办发[2003]163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台政办发[2003]163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台政办发[2003)163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椒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政策》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1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政策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3]2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在政府征用集体土地时,实行区片综合价予以补偿安置。现就有关。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区片综合价的实施范围

在椒江区范围内(包括城镇规划区范围和城镇规划区以外)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

二、区片综合价的划定

椒江区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所占的比例为4:6(具体标准详见(表一)。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另行补偿,其中青苗补偿费按实际种植的农作物种类进行补偿(见表二),其他经济作物按实际价值补偿;地面附着物按实际价值补偿,为经依法批准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方案公布后种植的是树木、农作物或者建造设施,不予补偿。占用蔬菜基地的按《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规定办理。

区片综合价确定将全区划分为四级区片;在一个区片内,确定两类不同的征地补偿价格,耕地、园地、蔬菜基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划为一类;林地、未利用地划为二类,同一类别土地实行统一价格。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期限等;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等。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

正文:

----------------------------------------------------------------------------------------------------------------------------------------------------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二OO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

第四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障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

08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拆迁评估的层次和朝向修正系数标准20030401

08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拆迁评估的层次和朝向修正系数标准20030401

Tel:86-21-54892998 Fax:86-21-5489285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文件

沪房地资市[2003]106号

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拆迁评估的层次和朝向修正系数

标准的通知

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更好地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

范(试行)》实施情况及本

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经研究,对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拆迁评估的层次、朝

向修正系数标准作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第十五条(三)中

的朝向修正系数表、层次修正系数表的修正系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居住房屋拆

迁评估的层次、朝向修正系数标准,分别见附件。

二、居住房屋拆迁评估的层次、朝向修正系数标准调整后,《上海市城市房

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第十五条(三)中“顶层修正一般为90年代

中期以前顶层普通防水等处理的建筑,不包括复式结构或特殊防水处理的顶层房

屋”不再适用。

三、调整后的居住房屋拆迁评估的层次、朝向修正系数标准,自2003年4

月1日起执行。但在2003年4月 1日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的评估,仍

按原修正系数标准执行。

附件:

1、房屋的层次修正系数标准(无电梯)

2、房屋的层次修正系数标准(有电梯)

3、朝向修正系数标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1:

Tel:86-21-54892998 Fax:86-21-54892858房屋的层次修正系数标准(无电梯)

说明:

1、表列层次为一、二、三层楼的房屋一般指坡屋顶。如为平屋顶的,其顶

2003年部分区动迁最低补偿新标准一览表

2003年部分区动迁最低补偿新标准一览表

2003年部分区动迁最低补偿新标准一览表编者按: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建委、市物价局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市长宁、徐汇、静安等区公布了调整后的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调整后的单价在去年标准上有所提高。同时,各区均明确了新标准的生效日期。拆迁许可证在生效日后取得的基地适用新标准,生效日前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基地仍执行原来的标准。

自2001 年11月1日以来,上海按照新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实行市场化的动迁补偿办法。去年,全市共完成拆迁9.9 万户。由于近两年来上海房价一直处于上升阶段,《通知》为此明确规定,今后最低补偿单价的调整,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市场的变动适时调整。

一、杨浦区

二、虹口区

三、黄浦区

四、闸北区

五、静安区

六、普陀区

七、浦东新区

八、卢湾区

九、长宁区

十、徐汇区

十一、南汇区

(以上适用范围为国有土地)(若有差错,以各区公布文件为准)

(摘自房地产时报)

在上列公式中,"市场单价",为房地产市场的评估单价,评估单价不足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以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房交易的平均单价);"价格补贴",按照同区域已购公房交易平均单价的一定比例(不低于20%)确定。

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或等于最低补偿单价的,价格补贴=A×X;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高于最低补偿单价的,价格补贴=(2A-B)×X。

A为最低补偿单价,B为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X为补贴系数。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津政发[2003]7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津政发[2003]7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若干问题解释

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津市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

(津政发[2003]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实施《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通知如下:

一、关于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一)《规定》中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市建设计划的道路、桥梁、河道、排水、环境卫生设施、公共交通工程、绿化等建设项目。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二、关于处理历史形成的私有住宅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

(一)在拆迁范围内统一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政策的,私有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人,下同)与历史形成的房屋承租人可以协商解决货币补偿安置分配比例;拆迁人及其委托的拆迁单位按照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成的协议,分别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安置资金。

(二)私有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与历史形成的房屋承租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货币补偿安置分配比例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参照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3:7的比例(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此比例)予以调解,促成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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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部分区动迁最低补偿新标准一览表编者按: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建委、市物价局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市长宁、徐汇、静安等区公布了调整后的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调整后的单价在去年标准上有所提高。同时,各区均明确了新标准的生效日期。拆迁许可证在生效日后取得的基地适用新标准,生效日前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基地仍执行原来的标准。

自2001 年11月1日以来,上海按照新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实行市场化的动迁补偿办法。去年,全市共完成拆迁9.9 万户。由于近两年来上海房价一直处于上升阶段,《通知》为此明确规定,今后最低补偿单价的调整,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市场的变动适时调整。

一、杨浦区

二、虹口区

三、黄浦区

四、闸北区

五、静安区

六、普陀区

七、浦东新区

八、卢湾区

九、长宁区

十、徐汇区

十一、南汇区

(以上适用范围为国有土地)(若有差错,以各区公布文件为准)

(摘自房地产时报)

在上列公式中,"市场单价",为房地产市场的评估单价,评估单价不足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以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房交易的平均单价);"价格补贴",按照同区域已购公房交易平均单价的一定比例(不低于20%)确定。

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或等于最低补偿单价的,价格补贴=A×X;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高于最低补偿单价的,价格补贴=(2A-B)×X。

A为最低补偿单价,B为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X为补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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