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区被拆迁房屋同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的通知200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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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区被拆迁房屋同区域最低

补偿单价的通知

徐府发[003]1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为加强本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关于调整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16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

就本区房屋拆迁有关区域划分及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作如下调整:

一、区域划分及最低补偿单价标准(附图)

二、价格补贴系数为20%。因区域调整造成该地块最低补偿单价低于2002

年划定最低补偿单价,价格补贴系数可作适当调整,并报区建委、屋物价局、区

房地局审核。

三、被拆迁人可选择面积标准房条件及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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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拆迁人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可

选择面积标准换房。

(二)被拆迁人选择面积标准换房的,每户应安置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

四级地段的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五级地段的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

四、上述调整内容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2003年7月1日之前

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按照原定的标准执行;2003年7月1日之后核

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附件1:区域划分及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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