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财大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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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类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财经类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日益繁荣,各类金融产品层出不穷。

然而,在金融领域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本案涉及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通过对该案件的法律分析,旨在揭示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为打击非法集资提供法律依据。

二、案件事实2017年,某公司以“高收益、低风险”为诱饵,向投资者承诺年化收益率高达12%以上,吸引大量投资者投资。

公司以发行理财产品、投资房地产、股权转让等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截至2018年,该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总额达10亿元,涉及投资者5000余人。

经调查,该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隐瞒实际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虚构收益,虚构资产,以欺骗手段骗取投资者信任。

此外,该公司还存在虚构交易、虚构业绩等违法行为。

三、法律分析(一)非法集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某公司以虚构投资项目、虚构收益、虚构资产等手段,骗取投资者信任,非法募集资金,涉嫌构成非法集资罪。

(二)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某公司通过欺诈手段骗取投资者信任,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投资者可以要求某公司返还投资本金及利息。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上财大经济法案例分析.doc

上财大经济法案例分析.doc

1、综合分析1、市民甲购买健康保险后在保险期内不幸受到属于保险范围的意外伤害,甲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理赔,保险公司同意给予理陪。

问:该保险理赔关系由几个法律事实引起?分别属于何种法律事实?【分析要点】(1)、甲与保险公司形成保险理赔法律关系。

(2)、该法律关系是由事实构成引起的:第一,甲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作为、合法行为);第二,甲不幸受到属于保险范围的意外伤害,即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一般为自然事件)。

2、年满17周岁的甲在一家加工企业工作,每月有1800元的固定收入。

甲购买的福利彩票中了二等奖,去兑奖时,工作人员说甲不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要求甲的监护人前去领奖。

问:工作人员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分析要点】(1)甲年满17周岁,有固定的收入,以自己的合法收入为生活来源,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彩票销售时没有公告未成年人不得购买。

(3)工作人员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3、某公司向社会吸收连锁加盟,客户甲与该公司某连锁店发生纠纷,客户找到公司进行交涉,该公司表示:客户是与连锁店发生的纠纷,客户应该直接与连锁店交涉,与公司无关。

问:公司的这种说法合法吗?【分析要点】(1)公司的说法不合法。

(2)连锁店是公司的经营部门,不是法人主体;公司是法人主体,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连锁店没有资格)。

4、甲、乙、丙3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台农用拖拉机,承包农田翻耕、收割业务,事前言明按照各自三分之一的比例分担费用、分享收益。

1年后,甲要到外地亲戚处合伙做服装生意,准备将自己的份额作价人民币500元转让给丁,乙、丙知道后希望甲将其份额以300元卖给他们,甲与乙、丙发生纠纷。

问:(1)甲、乙、丙之间存在那种法律关系?(2)应该按照怎样的法律规定处理?【分析要点】(1)甲、乙、丙之间是按份共有的法律关系,甲、乙、丙按照份额对共有财产(拖拉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经济法律行为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行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05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外转让部分股权。

经过多方洽谈,公司最终与王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以1000万元的价格收购公司20%的股权。

协议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XX公司也向王某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王某成为了公司的新股东。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不久,公司原股东李某某以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王某返还股权转让款。

李某某认为,王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隐瞒了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使李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让了股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 王某是否构成欺诈?3. 李某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本案中,XX公司与王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2. 王某是否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并未隐瞒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如实向受让人提供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重大诉讼、仲裁等情况。

”王某在签订协议前,已向李某某提供了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资料,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

3. 李某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本案中,李某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已得知王某有意收购公司股权,且在王某与XX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中,李某某未提出反对意见。

因此,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犯。

经济法律课程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课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A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决定与某市B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

根据合作协议,A公司负责向B公司提供一批电子产品,而B公司则负责在约定区域内销售这些产品。

双方约定,若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则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导致A公司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问题1. 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合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均为合法注册的企业,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因此,合同签订主体合法。

2. 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合作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且符合公序良俗,因此合同内容合法。

(二)违约责任问题1. 违约行为是否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已构成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三)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在本案中,A公司于合同到期后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三、案例分析结论1. 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2. B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销售任务,已构成违约行为。

3. 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4. A公司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四、启示1.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企业的信誉、实力和履行能力,以降低合同风险。

上海大学经济法讨论案例分析

上海大学经济法讨论案例分析

经济法讨论案例分析《公司法》课堂讨论案例案情简介:依莱、而发、三纯、思茂四个国有企业和梧州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

其中思茂公司为第一大股东,占40%股份,因此法定代表人由思茂公司董事长李某担任。

依莱和梧州各占10%股份,而发和三纯各占20%股份。

2008年6月15日,股份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事7 人,有5 人亲自出席。

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依莱公司派出的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张某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梧州公司派出董事陈某缺席。

程序上有违法。

董事会总共7人,出席董事4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条件符合。

梧州公司派出董事陈某缺席但实际出席董事会人数已达到半数,董事会正常召开。

被董事委托的监事出席1人。

公司的董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但是这个“他人”必须是公司的其他董事,而不能是其他董事之外的人,并且该董事还必须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

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因而委托书无效,监事A不得代表依莱公司董事张某出席会议。

(2)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决定给每位董事会成员涨15%的工资。

决议无效。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决定。

(3)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 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监事无权签名存档。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经济法律法规案例及分析(3篇)

经济法律法规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该公司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开始采取一系列违规操作。

这些违规操作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偷税漏税、虚开发票、拖欠员工工资等。

本文将以该公司偷税漏税为例,分析其违规操作的原因、后果及法律依据。

二、案例经过1. 偷税漏税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降低税收负担,采取了一系列偷税漏税手段。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虚开发票:该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内容,开具大量虚开发票,以此减少实际销售收入的申报。

(2)隐瞒收入:该公司将部分销售收入转入关联公司,以此减少实际纳税所得。

(3)违规抵扣:该公司利用虚假凭证,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 后果由于该公司长期偷税漏税,导致其面临以下后果:(1)税务部门查处:当地税务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了该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对其进行了查处。

(2)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3)声誉受损:该公司的违规操作被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

三、案例分析1. 违规操作原因(1)公司管理层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该公司管理层对税收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深入,导致其在经营过程中,忽视了税收风险。

(2)市场竞争压力: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该公司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不惜采取违规操作。

(3)内部监管不力:该公司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违规操作得以滋生。

2. 后果分析(1)经济损失:该公司因偷税漏税被罚款,导致公司经济遭受重大损失。

(2)声誉受损:该公司违规操作被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

(3)法律风险:该公司违规操作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给公司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济法律案例分析内容(3篇)

经济法律案例分析内容(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公司成立初期,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甲占股50%,乙占股30%,丙占股20%。

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显著。

然而,随着公司的发展,三位股东在公司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19年,甲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乙、丙两位股东的股权合作关系,并分割公司财产。

二、案情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股东与乙、丙两位股东之间的股权合作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公司财产如何分割。

2. 法律依据(1)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3)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甲股东与乙、丙两位股东的股权合作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具有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职权。

在本案中,甲股东、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并签署了公司章程,明确了各自的股权比例和股东会职权。

因此,甲股东与乙、丙两位股东的股权合作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2. 公司财产如何分割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文件。

会计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会计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甲公司的盈利能力逐渐下降。

为了提高公司的业绩,甲公司的高层决定采取虚报成本的方式,降低成本支出,从而增加利润。

甲公司的主要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乙”)负责公司的成本核算和财务报表编制。

在甲公司决定虚报成本后,乙利用其专业知识,通过与生产部门、采购部门等部门的协调,实施了以下操作:1. 将部分生产成本归入管理费用,降低生产成本;2. 将部分采购成本虚报为供应商回扣,减少实际采购成本;3.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故意少计资产,多计负债,虚增利润。

经过一段时间的操作,甲公司的财务报表显示其盈利能力明显提升,公司股价也相应上涨。

然而,这种虚假的繁荣并没有持续太久,甲公司的违法行为最终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甲公司及其财务负责人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以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 虚报成本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本案中,甲公司及其财务负责人乙通过虚报成本的方式,故意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 虚报成本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甲公司及其财务负责人乙的行为构成了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经济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及答案在当今社会,经济法案例的分析至关重要。

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其目的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利益。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对经济法进行深入分析,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合同法的案例。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导致乙方无法按时交付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延迟交付货物的责任。

同时,乙方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关于反垄断法的案例。

某家公司在市场上垄断了某种商品,导致其他竞争对手无法进入市场,价格也被人为操纵。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相关部门可以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的利益。

再者,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劳动法的案例。

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且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支付欠薪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我们来分析一下关于知识产权法的案例。

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他人的专利技术,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受侵权的公司可以依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实际生活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只有加强对经济法的学习和理解,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一个守法的公民,共同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1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00万元人民币, 发起人甲、乙的货币出资分别为200万、100万元人民币, 丙以某一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 该项非专利技术评估作价为100万元人民币。

在公司成立后三个月, 甲的出资仍未全部到位, 当其他发起人催促甲时, 甲称目前资金有限, 等过一段时间才能将出资激足。

该公司经营两年之后, 乙欲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给他人。

问题: 1.该公司在成立时有哪些地方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示:1. 首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而该公司注册资本只有400万, 不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

其次发起人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丙作为出资的非专利技术作价为100万元人民币, 超过规定限额。

第三, 当发起人以书面方式认购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 应立即缴纳全部股款, 而不应一拖再拖。

2. 乙能否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给他人?答:能。

因为《公司法》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而该公司已经经营2年, 可以转让了。

2甲是某公司的辞职人员;乙是个体户;丙是某街道派出所的民警。

三人拟开办一个软件开发合伙企业, 甲以劳务出资, 乙以其两间私房作为出资, 丙以其存款5万元作为出资, 三人将该合伙企业命名为“宏达软件有限开发中心”, 并依法定要求拟定书面合伙协议, 但甲因到外地办事未归而未在协议上签名, 筹备工作就绪后, 三人向有关主管机关提交申办合伙企业所需的文件。

请根据以上事实, 回答下列问题:该案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项甲以劳务出资, 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二、合伙协议必须有全体股东签字;三、丙作为国家公务员, 不得经商。

四,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出现“有限合伙字样”3甲、乙、丙3人各出资3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

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甲分配或分担1/2, 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4, 争议由合伙企业解决。

财经法律案例分析(3篇)

财经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关注度也日益提高。

然而,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追求短期利益,不惜采取财务造假等手段误导投资者。

本文将以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为例,分析其违法事实、法律责任以及防范措施。

二、案件简介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物业管理业务。

甲公司自上市以来,业绩稳步增长,一度成为投资者眼中的“白马股”。

然而,在2019年,甲公司被曝出涉嫌财务造假。

经调查,甲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虚增收入、隐瞒费用等手段,虚增利润近10亿元。

该事件一经曝光,立即引发市场广泛关注,甲公司股价应声下跌,投资者利益受损。

三、违法事实及法律责任1. 违法事实(1)虚构业务:甲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虚构销售合同、虚增销售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5亿元。

(2)虚增收入:甲公司通过虚构业务、虚构交易对手等方式,虚增收入3亿元。

(3)隐瞒费用:甲公司通过虚增成本、隐瞒费用等方式,虚减利润2亿元。

2. 法律责任(1)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证监会处以罚款,共计5亿元。

(2)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名。

(3)甲公司被暂停上市,若整改合格,可在6个月后恢复上市。

四、案例分析1. 违法原因分析(1)监管不到位: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监管力度不够,导致部分上市公司存在侥幸心理,敢于触碰法律底线。

(2)公司治理缺陷:甲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未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3)利益驱动:上市公司为了追求短期利益,不惜采取财务造假等手段误导投资者。

2. 防范措施(1)加强监管: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应加大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完善监管制度,提高违法成本。

(2)完善公司治理: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监督职责。

(3)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财经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财经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建筑装修业务。

在经营过程中,该公司为了逃避税收,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将实际收入通过虚假交易转移至关联企业,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经过税务机关的长期调查,于2018年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二、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1)虚开发票:该公司在与供应商、客户交易过程中,虚构交易内容,开具虚假发票,将实际收入转移至关联企业。

(2)少缴税款:通过虚开发票,该公司隐瞒了部分收入,导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低于申报数额,少缴税款。

2. 违法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发票、伪造发票、非法购买发票、出售发票、非法携带、运输发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案件处理(1)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的虚开发票行为进行了处罚,责令其补缴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及偷税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

(3)该公司因虚开发票、偷税行为,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受到社会信用联合惩戒。

三、案例分析总结1. 财经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本案中,该公司为了逃避税收,采取虚开发票、少缴税款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

这充分说明了财经法律法规在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2. 加强税收征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同时,要创新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财经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财经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地税务局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一家名为“ABC公司”的企业涉嫌逃税。

经调查,该公司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虚开发票、虚假申报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收共计1000余万元。

此案涉及税收法律法规、发票管理、企业财务等多个方面,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案件分析1. 违法事实(1)虚开发票:ABC公司通过虚构交易、伪造合同等方式,向供应商开具虚假发票,再将虚假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2)虚假申报:ABC公司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隐瞒部分收入,导致少缴税款。

(3)未按规定使用发票:ABC公司部分发票存在未按规定填写、未按规定加盖公章等问题。

2. 相关法律法规(1)税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如实申报纳税,不得有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2)发票管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记载经济业务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发票。

三、案件处理1. 税务机关依法对ABC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 对ABC公司涉嫌逃税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ABC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补缴税款1000余万元;(2)加收滞纳金;(3)处以罚款500万元。

3. 对ABC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案件暴露出企业在财务管理、税收合规方面存在的问题。

ABC公司通过虚开发票、虚假申报等手段逃避税收,反映出企业在财务管理上的不规范,以及对企业法律责任的忽视。

2. 案件警示企业要增强法治观念,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人员培训,提高企业税收合规意识。

3. 案件提醒税务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逃税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税务稽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逃税违法行为。

4. 案件对发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财经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财经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6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将股权转让手续办理完毕,乙公司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乙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的500万元股权转让款。

甲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2.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设立后,发起人、股东应当缴纳其所认购的股份的股款。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补缴;不缴纳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股东资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股东,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了其认购的股份的股款。

股权转让协议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达成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乙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乙公司应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

2.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乙公司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甲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财经类法律案例分析(3篇)

财经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并购已成为企业扩大规模、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尤其是反垄断审查问题,成为企业并购过程中的重要关卡。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公司并购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反垄断审查在并购过程中的重要性及法律问题。

(一)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在我国同行业中具有较高市场份额。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从事通讯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与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2019年,甲公司计划以现金收购乙公司全部股权,成为乙公司的控股股东。

然而,在并购过程中,甲公司因涉及反垄断审查问题,导致并购交易陷入僵局。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是否构成垄断?2. 如构成垄断,甲公司应如何应对反垄断审查?二、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是否构成垄断?1. 市场份额分析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考虑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等因素。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电子产品和通讯设备领域均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甲公司收购乙公司后,市场集中度将大幅提高,可能形成市场支配地位。

2. 行业竞争状况分析在并购前,甲公司和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但并购后,甲公司将拥有乙公司的全部股权,市场竞争力将大幅降低。

同时,并购后甲公司在市场上的地位将更加稳固,可能对其他竞争对手形成不利影响。

3. 综合判断综上所述,甲公司收购乙公司可能构成垄断,需要接受反垄断审查。

(二)如构成垄断,甲公司应如何应对反垄断审查?1. 提前申报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涉及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并购交易,需在交易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甲公司应在并购前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以便在审查过程中及时沟通、解决问题。

2. 提供相关材料甲公司需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供以下材料:(1)并购交易的背景、目的和过程;(2)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市场地位、市场份额及竞争状况;(3)并购交易对市场竞争的影响;(4)甲公司为消除或减轻垄断影响采取的措施。

财经类法律案例分析(3篇)

财经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某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事件为例,从法律视角分析该事件,以期为我国资本市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18年10月发布了一则关于公司业绩预告的公告,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50%以上。

然而,在2019年1月,A公司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净利润增长幅度下调至30%以下。

此消息一出,引起市场广泛关注,股价应声下跌。

经调查发现,A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前,实际控制人已通过内幕交易获利,且A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内幕信息。

三、案例分析(一)A公司违规行为分析1. 违规披露业绩预告A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前,未按规定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导致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相差较大。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A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规披露业绩预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 内幕交易A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业绩预告发布前,通过内幕交易获利。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A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3. 未按规定披露内幕信息A公司在实际控制人进行内幕交易后,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内幕信息。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A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二)相关法律责任的追究1. 对A公司的处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A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信息,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应当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财经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财经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5年10月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股权转让款后,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也未向丙公司派驻董事或监事。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履行股权转让手续,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8年5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2. 乙公司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协议;3. 乙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甲公司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有效。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故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二)乙公司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乙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手续,导致甲公司无法实现其股权收益。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当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三)乙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甲公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乙公司违约导致甲公司无法实现股权收益,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其损失。

具体损失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如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投资收益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乙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手续,构成违约。

上财大经济法案例分析

上财大经济法案例分析

1、综合分析1、市民甲购买健康保险后在保险期内不幸受到属于保险范围的意外伤害,甲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理赔,保险公司同意给予理陪。

问:该保险理赔关系由几个法律事实引起?分别属于何种法律事实?【分析要点】(1)、甲与保险公司形成保险理赔法律关系。

(2)、该法律关系是由事实构成引起的:第一,甲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作为、合法行为);第二,甲不幸受到属于保险范围的意外伤害,即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一般为自然事件)。

2、年满17周岁的甲在一家加工企业工作,每月有1800元的固定收入。

甲购买的福利彩票中了二等奖,去兑奖时,工作人员说甲不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要求甲的监护人前去领奖。

问:工作人员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分析要点】(1)甲年满17周岁,有固定的收入,以自己的合法收入为生活来源,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彩票销售时没有公告未成年人不得购买。

(3)工作人员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3、某公司向社会吸收连锁加盟,客户甲与该公司某连锁店发生纠纷,客户找到公司进行交涉,该公司表示:客户是与连锁店发生的纠纷,客户应该直接与连锁店交涉,与公司无关。

问:公司的这种说法合法吗?【分析要点】(1)公司的说法不合法。

(2)连锁店是公司的经营部门,不是法人主体;公司是法人主体,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连锁店没有资格)。

4、甲、乙、丙3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台农用拖拉机,承包农田翻耕、收割业务,事前言明按照各自三分之一的比例分担费用、分享收益。

1年后,甲要到外地亲戚处合伙做服装生意,准备将自己的份额作价人民币500元转让给丁,乙、丙知道后希望甲将其份额以300元卖给他们,甲与乙、丙发生纠纷。

问:(1)甲、乙、丙之间存在那种法律关系?(2)应该按照怎样的法律规定处理?【分析要点】(1)甲、乙、丙之间是按份共有的法律关系,甲、乙、丙按照份额对共有财产(拖拉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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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分析1、市民甲购买健康保险后在保险期内不幸受到属于保险范围的意外伤害,甲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理赔,保险公司同意给予理陪。

问:该保险理赔关系由几个法律事实引起?分别属于何种法律事实?【分析要点】(1)、甲与保险公司形成保险理赔法律关系。

(2)、该法律关系是由事实构成引起的:第一,甲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作为、合法行为);第二,甲不幸受到属于保险范围的意外伤害,即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一般为自然事件)。

2、年满17周岁的甲在一家加工企业工作,每月有1800元的固定收入。

甲购买的福利彩票中了二等奖,去兑奖时,工作人员说甲不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要求甲的监护人前去领奖。

问:工作人员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分析要点】(1)甲年满17周岁,有固定的收入,以自己的合法收入为生活来源,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彩票销售时没有公告未成年人不得购买。

(3)工作人员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3、某公司向社会吸收连锁加盟,客户甲与该公司某连锁店发生纠纷,客户找到公司进行交涉,该公司表示:客户是与连锁店发生的纠纷,客户应该直接与连锁店交涉,与公司无关。

问:公司的这种说法合法吗?【分析要点】(1)公司的说法不合法。

(2)连锁店是公司的经营部门,不是法人主体;公司是法人主体,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连锁店没有资格)。

4、甲、乙、丙3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台农用拖拉机,承包农田翻耕、收割业务,事前言明按照各自三分之一的比例分担费用、分享收益。

1年后,甲要到外地亲戚处合伙做服装生意,准备将自己的份额作价人民币500元转让给丁,乙、丙知道后希望甲将其份额以300元卖给他们,甲与乙、丙发生纠纷。

问:(1)甲、乙、丙之间存在那种法律关系?(2)应该按照怎样的法律规定处理?【分析要点】(1)甲、乙、丙之间是按份共有的法律关系,甲、乙、丙按照份额对共有财产(拖拉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2)按份共有的共有人(甲)可以出让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乙、丙要求以300元购买甲的份额,比甲卖给丁的价格(500元)低,没有优先购买权。

甲可以将自己的份额作价人民币500元卖给丁。

5、甲企业将“飞跃”商标用在自己生产的儿童书包上并获准注册,后来又将它用在自己生产的儿童服装上,但未申请注册。

2年后甲企业发现乙企业在其生产的儿童书包上使用的“飞腾”商标与自己的“飞跃”商标近似,并正准备申请注册,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制裁乙企业的侵权行为。

问:乙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甲企业商标权的侵犯?【分析要点】(1)甲企业将“飞跃”商标用在自己生产的儿童书包上并获准注册,“飞跃”牌儿童书包受法律保护,甲企业使用在儿童书包上的“飞跃”牌商标是注册商标,甲企业对它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任何人未经甲企业的同意,不得使用其注册商标(“飞跃”牌)。

(2)乙企业未经商标注册人(甲企业)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儿童书包)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飞跃”牌)近似的商标(“飞腾”)。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判定“飞腾”商标与“飞跃”商标近似,乙企业的行为构成对甲企业商标权的侵犯。

6、日本公民甲于1998年8月18日就一种新型灌溉机在本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同年9月30日法国公民乙以同样的主题在本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次年,甲于8月20日就同样主题在中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乙于8月28日在中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公民丙也以同样的主题于6月20日在本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假设甲乙丙所在国相互承认优先权、三项专利申请都符合中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问:中国专利审批机关应将专利权授予谁,为什么?【分析要点】(1)我国的专利权审批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将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权申请的人。

(2)甲在国外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是1998年8月18日,到中国以同样的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是1999年8月20日,两次申请间隔时间超过12个月,不能享有申请日优先,甲在中国的申请日是1999年8月20日。

乙在国外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是1998年9月30日,到中国以同样的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是1999年8月28日,两次申请间隔时间在12个月内,可以享有申请日优先,中国专利审批机关应当将1998年8月20日作为乙在中国的申请日。

中国公民丙的申请日是1999年6月20日。

(3)根据申请在先原则,中国专利审批机关应将新型灌溉机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法国公民乙。

3、综合分析1、中国公民甲、乙、丙、丁4人经过协商,决定设立一家从事贸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初步商定的意向中有以下内容: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甲以专利权作价300万元出资,乙以商标权作价200万元出资,丁以非专利技术作价200万元出资,其余由丙以货币和实物出资;公司设立经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批准;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后经创立大会通过;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并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向登记部门申请登记,由于公司规模较小决定不设董事会。

问:该公司设立意向中有那些是违法的?【解析要点】(1)股东可以非货币形式出资,但是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公司设立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不需要召开创立大会。

(3)公司设立采取登记主义,一般的贸易公司不需要政府批准。

(4)由发起人选举的董事会申请登记。

(5)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

2、上述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多年经营,业绩良好,准备向公众公开发行新股,向原发起人、法人和公众统一发行无记名股,其中部分为无额面股,对原发起人实行8折销售。

问:该公司准备的新股发行有那些是违法的?【解析要点】(1)股份有限公司向法人发行的应当是记名股。

(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发行无额面股。

(3)股份不得折价销售。

3、该股份有限公司已有法定公积金1000万元,准备将其中部分转为资本。

问:该公司还要提取公积金吗?能将多少转为资本。

【解析要点】(1)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6、综合分析1、甲与乙有常年的业务联系。

甲于6月6日去函:可供#号钢材1500吨,每顿人民币**元,运输方式送货上门,同意后5日内送货;乙于6月10日回函:同意来函条件,但将每吨价格低50元,6月20日前答复;甲于6月18日复函:同意价格降低,但要上门提货,6月28日前答复;乙6月26日答复:同意。

问:分析双方信函的法律意义,合同是否成立?【解析要点】1、甲与乙有4份来往信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4份信函分别是:(1)甲6月6日给乙的去函是要约。

该函是特定的要约人(甲)给乙(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内容具体明确,包括了订立合同需要的主要内容(“#号钢材1500吨,每顿价格明确,运输方式送货上门”等);表明对方接受受其约束(“同意后5日内送货”)。

(2)乙6月10日甲的回函是新要约。

因为该函对甲的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每吨价格降低50元)。

(3)甲6月18日的复函是新要约。

因为该函对乙的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甲要求“上门提货”)。

(4)乙6月26日的答复是承诺。

因为该答复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要约内容表示完全同意。

2、甲与乙的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订立的方式是要约和承诺,乙6月26日的答复到达甲时,合同生效。

2、甲企业拥有一座临近码头的3层厂房,已被规划局通知列入拆迁规划,乙看中该厂房交通便利,与甲协商签订为期5 年的厂房租赁合同。

甲企业没有告诉即将拆迁情况。

1年后,该厂房按规划拆迁,乙企业被迫中断生产另找厂房,6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在此期间共损失人民币35万元,乙企业要求甲企业赔偿。

问:乙企业能否要求赔偿,为什么?【解析要点】本题考核缔约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种行为属于合同法上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因此,乙企业可以请求法院确定甲企业的缔约过错责任,赔偿因此行为给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3、甲与乙订有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到期后,甲按照约定向乙交付了货物,乙没有按照约定向甲支付货款。

此时乙根据相关合同可以向丙收取一笔货物款项,但是乙因为内部原因没有及时行使债权,导致无法向甲支付货款。

甲可以收取的货款为1万元,丙应当向乙支付的货款为2万元。

问:甲可以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为什么?【解析要点】本题考核代位权的法律规定。

(1)甲与乙的合同关系已到期,乙已经迟延履行。

乙没有按照约定在规定时间履行自己的债务(没有按照约定向甲支付货款),这时,甲可以代位行使其对丙的债权。

(2)乙对丙享有到期债权,并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3)乙怠于行使其债权,并且损害到对甲履行债务。

(4)甲的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甲的债权(1万元)为限,甲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乙负担。

4、2003年3月初,市民张某急需一笔资金从事服装批发和零售业务,找到邻居李某,想借款人民币6万元。

李某同意,双方于3月13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从3月23日起,借期为6个月。

3月23日李某将钱交给张某后,感觉不放心,遂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便找到从事汽车服务业的朋友王某,要其向李某担保,王某立即写了一份担保书,写明:如果张某到期不还款,我愿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并在担保书上签了字。

2003年9月23日,李某按约定向张某要求还款6万元,并要求支付利息。

张某妻子称张某生意做得不顺,去深圳打工去了,要过年才能回来。

李某遂找到王某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王某称李某没有在担保书上签字,担保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还款责任以及利息。

问:(1)是何种形式的担保?是否有效?(2)李某直接起诉王某还款是否可以?【解析要点】(1)是保证的担保形式,保证合同有效。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1款的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方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并没有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本案中王某向李某出具了担保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应认定担保合同成立并生效,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李某直接起诉王某还款是不对的。

王某在担保书中写明:“如果张某到期不还款,我愿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所以是一般保证。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义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这种保证方式下,债权人李某应先起诉本案债务人张某,在对张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义务情况下,王某才承担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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