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一克判刑吗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3年第10期作者简介:李睿懿,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欧阳南平,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李静然,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田娟,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三级高级法官;姜远亮,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摘要《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坚持实践导向和问题导向,对当前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反映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及证据审查等问题加以明确和规范,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人民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文件。
《纪要》在继承大连、武汉两个会议纪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新增或者对以往规定作出较大修改,主要涉及罪名认定、毒品数量、含量、共同犯罪、死刑适用、主观明知认定等12个大问题。
结合《纪要》规定,对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涉麻精药品行为的定性等罪名认定问题,毒品数量、含量问题,共同犯罪认定以及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自首、立功,累犯、毒品再犯,管辖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解读,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
关键词代购毒品麻精药品死刑适用主观明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禁毒决策部署,推进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6日在云南省昆明市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
会议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明确了推进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各项举措,研究讨论了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并达成了共识。
会议形成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以法〔2023〕108号文件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
2023制毒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2023制毒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制毒物品罪在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023制毒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二、不认罪可以定罪吗
可以的,只有证据就可以定罪。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制毒案一般多久判刑
一般在两个月内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起诉一个月,法院审理到判决两个月,一共五个月左右时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
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最新毒品犯罪司法解释2019
最新毒品犯罪司法解释2019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在与毒品相关的问题上面,就我国目前的规定而言,不是违法的就是犯罪,当然现实中需要仔细的作出区分,毕竟对犯罪的处罚要比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重很多,同时也会留下案底。
而早先我国制定了毒品犯罪司法解释的内容,下面就请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这个毒品犯罪司法解释2018的具体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五)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九)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十二)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十四)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千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基准刑超出法定刑幅度的,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以法定最高刑为基准刑;(3)根据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从而确定拟宣告刑;(4)综合把握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后即为拟宣告刑。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量刑情节,以及刑法分则将·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犯罪主体作为量刑情节的,可以依照第(2)项的方法,按照下列层级依次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从而确定拟宣告刑: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涉及地位、作用的情节;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犯罪主体情节;其他量刑情节。
贩卖毒品罪主观方面是否须以牟利为目的
贩卖毒品罪主观方面是否须以牟利为目的案情简介江某、李某均系吸毒人员,二人自称系好友关系。
2004年5月10日,李某因买不到毒品,问江某处是否有毒品,江某说有,李某遂以460元一克价格从江某处购买海洛因5克用于吸食。
此后一个月内,李某又先后九次以460元一克价格从江某处购买海洛因,每次购买5克,均用于吸食。
江某每次均以购买价卖给李某,未从中牟取利润。
分歧意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居间介绍贩卖毒品的,不须以牟利为目的,即可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
也就是说,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并不以主观方面牟利为目的作为必备要件,这点没有争议,那么,贩卖毒品罪正犯是否须以牟利为目的呢?贩卖毒品中的“贩卖”是否本身就蕴含以牟利为目的之含义?这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定罪。
对本案中江某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也由此形成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江某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理由是:贩卖毒品罪不须以行为人主观上牟取利润为目的。
刑法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或“以营利为目的”,指的都不是犯罪“目的”,而是犯罪动机。
因为任何故意犯罪(直接故意)的犯罪目的都是达到其希望、追求达到的犯罪后果,如侵犯著作权罪,其犯罪目的即为侵犯著作权,营利只是促使其实施犯罪的动机。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犯罪动机只是犯罪构成要件的选择性要件,而非必备要件,也即,只有刑法明文规定其为构成要件的,才属于该罪的必备要件。
纵观刑法,凡是要求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的,均在法条中叙明,没有叙述的,则应理解为不要求主观上以牟利为必备要件。
如刑法规定的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第一百八十七条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等,均明文规定以牟利或营利为目的,显然,主观上不以牟利为目的,不构成上述犯罪。
即使是对销售、倒卖等类型犯罪,刑法也明文规定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才构成犯罪,如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犯复制品罪、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均明文规定要以牟利或营利为目的,主观上不以牟利或营利为目的实施销售复制品、倒卖文物、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不构成上述犯罪。
什么是贩卖毒品罪
什么是贩卖毒品罪一、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
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据此,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构成要件(一)、贩卖毒品罪的主体1、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贩卖毒品的应以本罪论。
”不仅包括本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单位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关于禁毒的决定》中有明确的规定,“单位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所构成的走私、贩卖毒品罪处罚。
2、主体证据的类别及审查:必须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
具有包括:自然人户籍卡及户籍资料;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护照;法人身份证明、注册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专业技术等级等;被告人前科材料,劳动教养书、戒毒证明、释放证明书、不起诉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书等。
(二)、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1、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的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下面分两个方面来分析:第一、明知是毒品而进行非法销售。
一般都具有营利的目的(也有人称之为“牟利”),是否实际获利,不作为本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明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已经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是“毒品”。
这里的“毒品”,只要贩卖人认为是毒品,即使贩卖人误把非毒品当成毒品,或者是对毒品的毒性、成分都不清楚、明确,不知道是哪一类毒品,均不影响其主观方面的认定。
但被人欺骗、利用,不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其二、明知是毒品而进行“非法销售”,除了销售以外,还包括以毒品易物、以毒品偿还债务、支付劳务等形式。
毒品犯罪认定与处罚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毒品犯罪认定与处罚的相关内容有哪些?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在我国毒品犯罪是严厉打击的,在我国对于毒品犯罪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毒品是全面禁止的,一旦发现就会被严厉的处罚。
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毒品犯罪认定与处罚的相关内容有哪些吧。
▲一、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和数量认定问题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定罪。
如涉嫌为贩卖而运输毒品,认定贩卖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定运输毒品罪。
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累计毒品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
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罪名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毒品数量或者危害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
如对同一宗毒品制造后又走私的,以走私、制造毒品罪定罪。
下级法院在判决中确定罪名不准确的,上级法院可以减少选择性罪名中的部分罪名或者改动罪名顺序,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也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增加罪名。
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行为的认定与处罚作者:毕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0期摘要近年来,我国毒品案件呈多发趋势,毒品犯罪类型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在零包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增长的背景下,如何准确区分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行为、单纯的贩卖毒品行为及居中倒卖毒品的行为,并把握不同种类的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行为的特点,关系到该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出罪与入罪。
本文试图通过案例入手,对以上问题进行探析,为类似毒品犯罪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居间介绍贩毒居中倒卖贩卖毒品作者简介:毕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0.268一、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行为的概念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是指行为人为毒品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协调交易交易价格、数量、或者提供其他帮助,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
在涉及居间介绍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中,往往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毒品的买方、卖方及为毒品买卖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创造交易机会的居间介绍方。
居间介绍贩卖毒品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居间介绍者为贩卖毒品方介绍毒品买方;居间介绍者为购买毒品的一方提供贩卖毒品方的信息,促成毒品交易;居间介绍者同时为毒品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
居间介绍贩卖毒品与单纯的贩卖毒品犯罪有以下区别:(1)涉及当事方不同。
居间贩卖毒品涉及毒品的买方、卖方及居间介绍人三方,而一般的贩卖毒品行为仅涉及毒品的买方和卖方。
(2)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者的主观故意更为复杂。
在主观方面,贩卖毒品者存在贩卖毒品以获取利润的故意。
而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者的主观故意存在较多情形,可能具有帮助毒品卖方贩卖毒品的故意,也可能具有帮助毒品买方购买毒品的故意,也存在帮助毒品买卖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促成毒品交易犯罪的故意。
(3)处理结果不同。
贩卖毒品者无论贩卖数量的多少,都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而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行为的处罚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如果是帮助毒品卖方贩卖毒品的居间介绍者应当以贩卖毒品的共犯处理,如果是与买卖双方同时联络,有参与商谈毒品交易的数量、价格等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的行为的,同样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处理。
毒品换算公式定理千奇百怪的贩毒招数
毒品换算公式---------为了定罪量刑一、鸦片类毒品1、1克吗啡=0.5克海洛因(1克吗啡=500克大麻;1克海洛因=1000克大麻)2、1克鸦=0.05克海洛因(1克鸦片=50克大麻;1克海洛因=1000克大麻)3、1克可待因=0.08克海洛因(1克可待因=80克大麻,1克海洛因=1000克大麻)4、1克6—单乙酰吗啡=1克海洛因(合成海洛因中间产物)(1克6――单乙酰吗啡=1000克大麻)二、可卡因类毒品1、1克可卡因=0.2克海洛因(可卡因盐)(1克可卡因=200克大麻;1克海洛因=1000克大麻)2、1克可卡因碱=20克海洛因1克可卡因碱“crack”=20000克大麻,1克海洛因=1000克大麻)三、大麻类毒品1、1克大麻(大麻植物,大麻草)=0.001克海洛因(1克海洛因=1000克大麻)2、1克大麻树脂=0.005克海洛因(1克大麻树脂=5克大麻)3、1克大麻油=0.05克海洛因(1克大麻油=50大麻)4、1克四氢大麻粉=0.167克海洛因(1克四氢大麻酚=167克大麻)四、安非他明类毒品1、1克安非他明=0.2克海洛因(1克安非他明=200克大麻)2、1克“冰”(即甲基安非他明)=10克海洛因(1克)“冰”=10000克大麻五、致幻剂1、1克L.S.D(麦角酰二乙胺)=0.1克海洛因(1克L.S.D=100克大麻)2、1克P.C.P(本环哌啶)=1克海洛因(1克P.C.P=1000克大麻)六、其他1克杜冷丁=0.05克海洛因(1克杜冷丁=50克大麻)千奇百怪的贩毒招数(组图)|/read-htm-tid-7391278-fpage-7.htm这个世界上,有些人视财如命,为了一夜暴富,他们不择手段。
其中,走私毒品便成了他们的一条“捷径”。
贩毒分子们从来都不缺乏想象力,花样百出,一些贩毒方式已经到了超乎想象的疯狂地步……“毒品短裤!”这名走私贩发挥针线活技术,把他的短裤改造成了多口袋的可卡因携带包。
毒品犯罪量刑的若干问题 看
毒品犯罪量刑的若干问题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严重,历来是我国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
多年来司法实践已形成了一些毒品犯罪量刑的共识和经验,但如何在毒品犯罪量刑中贯彻罪刑均衡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仍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本文拟就毒品犯罪量刑中常见的重要问题作一粗略分析,以期与大家共同探索毒品案件量刑疑难问题和解决对策。
一、毒品的数量与量刑毒品数量直接反映出毒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定罪、量刑均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某些毒品犯罪中,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毒品数量具有犯罪构成要件意义,未达到一定数量标准就不能定罪。
但整体上看,毒品数量对量刑的影响比对定罪的影响更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毒品数量与量刑的关系也是更为突出的问题.毒品数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情节。
刑法分则根据毒品数量大小,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
确定了毒品数量,就可以直接依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找到对应的法定刑幅度。
如果毒品系同一种类的,确定毒品数量的方法较为简单,可以直接相加,累计计算。
如果毒品系不同种类的,特别是有新类型毒品的,如何确定毒品的数量就是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
目前,我国明确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已有240多种,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更多达600余种,涉案的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
但刑法典只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3种常见毒品的数量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制定的《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大麻、可卡因、吗啡、度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8种毒品,明确了“数量大”、“数量较大”的标准。
但是,对于大量的新类型毒品,司法解释尚未规定量刑的数量标准和换算方法。
不同种类毒品的换算,要求确定某一种类的毒品作为基准物。
在美国,大麻是最流行的毒品,市场占有量最大,美国便以大麻作为毒品换算的基准物。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我们都知道,贩卖毒品也属于犯罪,根据法律的规定,不管数量是多少都要受刑罚处罚,但是根据情节的轻重、数量的多少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也是有所不同的。
下⾯,为了帮助您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0.1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每增加0.3克,增加⼆个⽉刑期;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年,每增加⼀克,增加四个⽉刑期;(2)贩卖吗啡或者⼆亚甲基双氧安⾮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0.2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每增加0.6克,增加⼆个⽉刑期;贩卖吗啡或者⼆亚甲基双氧安⾮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年,每增加⼆克,增加四个⽉刑期;(3)贩卖鸦⽚、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每增加六克,增加⼆个⽉刑期;贩卖鸦⽚、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年,每增加⼆⼗克,增加四个⽉刑期;(4)贩卖三唑仑或者安眠酮⼀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每增加三百克,增加⼆个⽉刑期;贩卖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年,每增加⼀千克,增加四个⽉刑期;(5)贩卖咖啡因五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每增加⼀千五百克,增加⼆个⽉刑期;贩卖咖啡因五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年,每增加五千克,增加四个⽉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亚甲基双氧安⾮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四克,鸦⽚、氯胺酮或者美沙酮⼀百四⼗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022贩毒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2022贩毒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或五万元以上。
2020贩毒量刑标准是怎样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上。
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上。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满四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点五克以上不满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满三点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8、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零点一克或者其他微量毒品的,比照第十一条规定从轻处罚。
二、贩卖毒品罪的方式有哪些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6、赊销毒品的;7、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三、贩毒多少克判多少年1、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两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在300两以上不满500两,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新-尼加提阿肯木江贩卖毒品 精品
尼加提.阿肯木江贩卖毒品尼加提阿肯木江贩卖毒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朝刑初字第0229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尼加提阿肯木江,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塔塔尔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塔什库勒克乡果园街11巷42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期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4月刑满释放,2019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92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尼加提阿肯木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尼加提阿肯木江、翻译人热依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尼加提·阿肯木江于2019年3月4日14时30分许,在本市丰台区菜户营桥西南侧路边,向王小英出售毒品海洛因一包净重02克,收取在本区筹集的人民币350元,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尼加提阿肯木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小英、崔勇的证言,辨认笔录,毒品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毒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物证照片,本院2019朝刑初字第2807号刑事判决书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一中刑初字第272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尼加提阿肯木江无视国法,向他人贩卖海洛因不足一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尼加提阿肯木江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已经查实,且使二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被告人尼加提阿肯木江有重大立功表现,故依法对其所犯贩卖毒品罪免除处罚。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
毒品折算表、毒品数量标准一览表(收藏)
公告:推荐新书《刑事实务》,凝聚一线刑事业务专家团队智慧,打破传统的书籍体例,不拘形式力求实用解决实际问题,总结刑事实务价值资讯、揭示实务中的“雷区”、实务乱象和实务疑难复杂问题,办案针对性强,并受《检察日报》、《法制日报》等推荐,详情 点击链接: 我们终于出书了,可点击查阅!附:非法药物折算表(表一); 毒品犯罪数量标准一览表(表二)表一:非法药物折算表制表人:梁栩境(广强律师事务所、来源:金牙大状)一、阿片类(一)药物依赖性(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很强且医疗上不准许使用的品种(二)药物依赖性强,但医疗上广泛使用的品种(三)药物依赖性相对较弱,且医疗上广泛使用的品种二、苯丙胺类(含致幻剂)(一)致幻型苯丙胺致幻剂及甲喹酮:精神依赖性很强且医疗上不准使用的品种表二:毒品犯罪数量标准一览表制表人:娄秋琴律师(娄秋琴工作室”公众号)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数量标准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数量标准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数量标准五、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数量标准六、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数量标准梁栩境:毒品折算的适用依据首先,对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的毒品,则按照该毒品与海洛因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比例进行折算。
随着打击毒品犯罪力度的不断增强,司法机关逐步发布了关于各类毒品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如2000年《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7年《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以及2013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的毒品犯罪部分等等。
对于相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毒品量刑标准的,应优先予以适用。
其次,对于上述文件并未规定的毒品数量问题,则可以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04年发布的《非法药物折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47条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47条中华⼈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47条《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七条【⾛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五年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私、贩卖、运输、制造鸦⽚⼀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的;(⼆)⾛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要分⼦;(三)武装掩护⾛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百克以上不满⼀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克以上不满五⼗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私、贩卖、运输、制造鸦⽚不满⼆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单位犯第⼆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教唆未成年⼈⾛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条⽂注释所谓毒品,是指鸦⽚、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国家进⾏严格管制的能够使⼈形成瘾癖的⿇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私”毒品是指携带、运输、邮寄毒品⾮法进出国、边境的⾏为。
“贩卖”毒品是指⾮法销售毒品,包括批发和零售;以贩卖为⽬的收买毒品的,也属于贩卖毒品。
“运输”毒品是指利⽤飞机、⽕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具或者采⽤随⾝携带的⽅法,将毒品从这⼀地点运往另⼀地点的⾏为。
贩毒者运输毒品的,应按照贩卖毒品定罪;贩毒集团或者共同犯罪中分⼯负责运输毒品的,应按照集团犯罪、共同犯罪的罪名定罪。
最新-王小宝贩卖毒品一案 精品
王小宝贩卖毒品一案
王小宝贩卖毒品一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丰刑初字第0208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小宝,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满城县,高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羁押,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19第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宝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5月25日9时许,被告人王小宝在本市丰台区樊家村,以人民币16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车继习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经鉴定净重298克。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毒品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小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小宝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自己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卖给其毒品的犯罪嫌疑人。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5日9时许,被告人王小宝在本市丰台区樊家村,以人民币16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车继习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98克,被告人王小宝从中获利人民币4300元,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毒品数量如何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毒品数量如何算刑法第357条第2款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刑法第347条第7款明确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毒品数量如何算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是最主要的犯罪对象。
在一般情形下,毒品数量的多少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即案件所涉及毒品数量越多,表明行为人的犯罪社会危害性越严重;反之,毒品数量越少,则表明行为人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轻。
同时,毒品数量的多少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同样成正比,即案件行为人涉毒数量越多,一般表面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越大,反之,涉毒数量越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越小。
仅仅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言,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原则上都应定罪处罚,但是,毒品数量的多少却是对行为人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据;对于其他毒品犯罪而言,毒品数量的多少不仅是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据,也是定罪的最主要依据。
因此,对于任何毒品犯罪来说,毒品数量的计算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刑法第357条第2款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刑法第347条第7款明确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一、对于毒品的数量计算,必须以查证属实的为准。
不能查证属实的,属于道听途说,或者仅仅是由行为人自己交代但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的,不应计算在内。
第二、对于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上不以纯度折算。
毒品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在纯度掺以面粉、淀粉、药粉等杂质加重分量,或者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或者因用使司法实践中所查获的纯度不一,有的甚至相差几十倍,为了严厉惩治毒品犯罪,在计算毒品数量的时候,不论毒品中含有多少杂质,其纯度是否高低,一般不以纯度进行折算,而以毒品的实际重量进行计算。
关于禁毒防艾知识小问答整理
关于禁毒防艾知识小问答整理狠抓措施落实,为禁毒防艾人民战争的扎实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禁毒防艾知识小问答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禁毒防艾知识小问答1.什么是毒品?根据《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毒品的基本特征是什么?依赖性;非法性;危害性。
3.毒品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十二个字。
(1)毒品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2)毒品问题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3)毒品问题渗透和腐蚀政权机构,加剧腐败现象;(4)毒品问题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4.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有哪些?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属于我国麻醉药品管制范围的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可待因类,大麻类和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等,共7类118种。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进行管制。
5.什么是罂粟?罂粟是罂粟科两年生草本植物。
罂粟花期过后,结出椭圆形的蒴果,在成熟蒴果上切割,可渗出白色浆汁,把浆汁凉干,就成为棕黑色的胶状物——鸦片。
鸦片是制造吗啡和海洛因的原料。
6.什么是罂粟壳?罂粟壳又称米壳,御米壳,粟壳,鸦片烟果果,大烟葫芦,烟斗斗等。
罂粟壳是罂粟的成熟干燥果壳,呈椭圆形或瓶状卵形,直径1.5~5厘米左右,长3~7厘米左右。
外表面黄白色,浅棕色至淡紫色,平滑,略有光泽,表面常见纵向或横向割痕。
气味清香,略苦,可入药。
罂粟壳中含有吗啡、可待因、蒂巴因、那可汀等鸦片中所含有的成分,虽含量较鸦片小,但久服亦有成瘾性。
因此,罂粟壳被列入麻醉药品管理的范围予以管制。
7.什么是鸦片?鸦片,又叫阿片,俗称大烟,源于罂粟植物蒴果,其所含主要生物碱是吗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贩卖毒品一克判刑吗?
摘要:毒品犯罪多少会被判刑?贩卖毒品一克判刑吗?毒品犯罪专业律师来为大家做专业解析:
网友咨询:【网上律师在线咨询、请上法律直通车】
贩卖毒品一克判刑吗?
毒品犯罪专业律师答:
会判刑。
根据刑法第347条第4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推荐】
毒品有哪些?
毒品犯罪量刑标准
吸毒属于犯罪吗?
【相关阅读】
毒品犯罪多少会被判刑?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你都了解了吗?还有更多法律疑问,欢迎向律师咨询,专业律师为你解决法律烦恼。
【网上律师在线咨询、就上法律直通车】
/xsbh/cjzm/fashglzxz/2015/0402/188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