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法的本质(童列春 伍 鹏 武汉理工大学法学院)
商法总论
商法总论一、商法的本质二、商法的基本内容三、商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基本原则四、关于商法独立性问题五、商事规范六、商主体七、商行为八、商事登记九、商事人格权一、商法的本质商法究竟是什么?无论从Commercial law或Droit commercial(加上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中的lex mercatoria),还是Business law或Droit des affairs来看,它都是一种不严格的概念。
商法始自商人法,本是民法(罗马私法),是民法或私法在经营和贸易中的适用,其特殊性在于仅对商人或商行为适用。
而当社会的平等、民主发展到人人都可充当商人——晚近民商分立之商法的改革趋势是“谁从商谁就是商人”,或者凡参加企业和交易关系者所为就是“商行为”时,商法也就丧失其特殊地位和意义了。
何况“商”本是“民”,在此过程中,民法直接适用于各种私的经济关系,导致其“商法化”,民商就合为一体了。
此即近现代民商合一理论和实践的由来。
至于源于英美的商贸法,Business law或Droit des affairs,由于英美法在理念和实际中均不强调公私法划分、更没有作为私法的民法或商法,它本不是商法。
《牛津法律指南》(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的解释是:Business law“是一个内涵很不确定的术语;它只是一种简单扼要地表述,并不代表一个国家中独立的法律部门或法律分支。
主要用于学校为学习商业或从事商业的人开设和课程名称或教科书名称”。
因此它是针对企业家或商业培训的一种概念,比大陆法毕竟在理念上将其作为法律部门的商法更不严格,这从日本诸多“经营法”书籍的内容中也可见一斑。
当然,英美法崇尚务实、极少学究气,并不认为这有任何不妥,而与商贸法在大陆法国家受到Droit commercial和经济法的两面夹击、迄今仍难登大雅之堂有着天壤之别。
同样,Commercial law在英美法中也是“一个相当含混的一般性术语,用来指与商业有关的各种法律,……主要用来指合同法和财产法中与企业和商业惯例有关的那些内容”;在一般情况下它与Business law同义。
浅论商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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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法律. 例如, 民法 、 行政法 、 经济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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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第 8期
一
、
商 法本质 —— 商 法之所 谓 “ ” 商
买 ” 商 法 集 中 体 现 了 商 法 调 整 对 象 的 两 。 大 特 点 :一 是 我 国 商 法 指 凋 整 营 利 性 的 主
论商法的本质属性
论商法的本质属性商法的强制性规范反映了商法公法化的趋势。
认真对待商法的强制性,是商法理性化的一个基本前提,商法的强制性主要是基于市场交易的安全需要和技术需要而产生的,是实现交易效率的技术手段,而非国家积极干预经济的产物。
商法本质上为私法,强制性与私法自治在一定程度上是不违背的。
标签:公法化;强制性;习惯法;私法自治1 公私法的划分及转化问题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并不是相伴法律就出现的,而是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一般认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出的,他在公元3世纪的著作《学说汇纂》中写到:“它们(指法律)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造福于私人。
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
” 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法学阶梯》进一步肯定了罗马法学家的分类,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公法与私法。
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
”罗马人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揭示了公法和私法的一些特征,启迪着后来法学家对这一问题的思考。
17-18世纪以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为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资产阶级在经济和私人生活领域,他们不仅要求财产权、契约自由等私法上的权利,而且要求自由竞争、自由贸易,要求限制国家对经济领域的干预,于是,作为限制国家权力的现代意义的公法应运而生,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具有了更现实的需要和更加明确的界限。
20世纪以来,公私法的划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公法与私法相互渗透,产生了公法调整方法渗入私法领域,私法调整方法引入公法领域等新现象。
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盲目崇尚私法领域的经济自由和意思自治,导致了一些社会问题的出现,诸如消费者、劳动者利益保护问题、环境污染问题、垄断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迫使国家从消极的“守夜人”转变为积极的“干预者”。
作为国家干预依据和限度的公法规范日益增多,致使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现象。
自此,私法领域的契约自由受到限制、所有权不再绝对而附加义务、从过错责任过度到无过错责任。
论商法的信用原则(童列春 武汉理工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论商法的信用原则童列春武汉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7-11-14关键词: 信用/ 技术性/ 形式化/ 物化/信用利益内容提要: 信用在商法中具有基本原则的地位,依据有:商法的调整对象是信用原则的客观依据,商法的价值取向是信用原则的主观依据,商法的技术性特性决定了商法中的信用原则的性质.商法注重信用的外观、物化、制度化,是对公众的信用.信用构成商事制度和商事关系基础,作为信念存在于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之中,表现为一种信用利益,在司法中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信用一般有两种含义,一是以诚信任用人,信用使用。
二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人的信任。
即诚实不欺1.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内蕴要求,是人类社会的理想在商事领域的体现,是商事组织和行为的道德基础,是对当事人利益的公平较量,在商法中应该具有基本原则的地位。
“基本原则是规制规则的规则,它控制着法律规范的适用情况,使其每一次适用都能达到正义的效果。
”2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关系的自然属性,是立法者设置有关市场关系的权利义务、创设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
商法本质上是调整资本谋求价值增值的活动,这一活动具有营利性、经营性,营利调节机制是它特有的机制。
商法将营利视为自己的宗旨,创造了自身的价值体系和新的原则。
3民法具有伦理性,关系人们的日常生活,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要求人们之间进行交往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侧重于主观方面的要求,是人们的内心对于诚实不欺的道德信守;信用侧重于外在的行为方面,要求人们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必须讲信用。
商法具有技术性,调整的是人们的营利性的财产关系,基本不涉及人身关系。
在商法中,为了适应迅捷、快速的交易方式,保证动态的交易安全,体现效率的优先价值,更为重视外在的信用,难于直接地深入到诚实的层次。
商法中的信用原则乃市场运行的直接要求,超脱于普通生活中的诚实。
一、确立商法的信用原则的依据确立商法的信用原则的依据有三个:商法的调整对象是信用原则的客观依据,商法的价值取向是信用原则的主观依据。
论商法的本质
具有一般性 、 抽象性、 相对稳定性及结构上的多层次性。法 的本 思表示 的形式创设法律关系 ,从而达到其所预期 的法律效果 。 质作为法的 内在规定性, 具有深刻性 、 隐蔽性及多层次性。它是 可见 , 商法的 自治性是 商法 的私法本质的体现。
法 与 其 他 事 物 内在 的 区 分 尺 度 , 现 着 统 治 阶 级 的 意 志 , 本 体 根
3 .从商事主体 自由行使权利论述 。商法 以权利 为本位 , 权
上决定于社会物质条件 , 是主体 自由的保 障。笔者认为, 社会物 利 是 人 们 行 为 的 出发 点 与 归 宿 点 , 利 是 目的 , 务 是 手 段 , 权 义 人
质 生 活 条 件 是 法 的 更 深 层 次的 本 质 , 治 阶 级 的意 志 是 法 的 初 们 为 了实 现 自 己的 权 利 才 去 履 行 自己 的义 务 。在 商 事 中 , 利 统 权
特殊本质而讨论其一般性, 即法 的 普 遍 性 本 质 。 二 、 法 的本 质 是私 法 商
法 的制度 都是 以商品交易为核心而存在 , 为促进商品交 易的顺 利公 平进行 , 事主体享 有广泛 的权利 , 商 并且在法 律许 可的范
从 商 法 的基 本 理 念 论 述 商 法 的 本 质 为 私 法 。商 事 主 体 的平 围 内 , 事 主 体可 以 自 由地 行 使 权 利 , 何 机 关 、 人 不 得 非 法 商 任 个 等 性 、 法 的 自治性 、 事 主 体 自由行 使 权 利 , 是现 代 商 法 本 干 预 其 权 利 的 行 使 。而 私 法 本 质 就 是 以权 利 为本 位 的 法 , 在 商 商 都 且
通 过对商法基本理念三方面 的论述 , 我们可 以看 到现代 商
试论商法的本质
诚 信 原则 的不 法商 人 。这种 制 度 就是 商人 在 贸
易 实 务 中发 展 起来 的 ,后来 被 国 家权 力所 认 可 的商人 习惯 法 。
品 的生 产 、 交易 活 动 , 以此 来谋 生 。 同时商 人 并
阶层 的力量 日益增 强 ,可 以通 过赎 买等 手 段来
取 得政 治上 的 自治 与 自由 ,这 为商 人法 的 发展 提 供 了主体 条件 。再 其 次 , 国性 、 跨 跨洲 性 的商
业 贸易 ,客 观上 也要 求 建立 商 人们 能够 理解 和 共 同遵循 的交 易规则 ,以方 便 交易 和公 平地 解 决 商事 纠纷 。
【 词】 关键 商法 ; 商法本质 ; 商人 法; 商事标准 [ 中图分类号】 1.9 [ D9 3 文献标识码】 9 A [ 文章编号】 03 76 (0 60 — 0 4 0 10 — 4 22 0 )4 0 5 — 4
商 法是 与 经济 的发 展 联 系极 为密 切 的法 律 部 门 之一 , 以说 , 可 哪里 有 贸易 , 里就 有 商法 。 哪 随着 我 国市场 经济 制度 的建立 和 发展 ,作 为 舶 来 品 的商 法 日益受 到学 界 的关 注 ,但 到 目前 为 止 我 国商 法 的许 多重要 概 念和 理论 都 隐藏 在 重 重 迷 雾之 中 , 未能 达成 共识 , 商 法 的范 畴和 立 如 法 体 例 , 法 与 民法 、 济 法 的 界 限 等 , 为 商 商 经 这 法 的发展 设下 了重重 障碍 。笔 者 认 为要解 决 上 述 问题 必 须从 商法 的本 质 人 手 ,因 为商 法 的本 质 是 构建 商法 体 系的基 石 和逻 辑 起点 ,是 法 的
论商法的本质特征
论商法的本质特征商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和制度。
商法的本质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专门性、权利自由性、程序性和国际性。
商法具有专门性的特征。
商法是针对商业活动而设立的特别法律体系,其目的是保护商业交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商法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反垄断法等一系列与商业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的出现和制定是为了适应商业交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商业活动在法律框架下得以合理进行,保护商业经济的正常运转。
商法具有权利自由性的特征。
商法是为商业主体的合法利益服务的,具有一定的自由选择性。
商业主体在商业交易中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方式和交易条件。
商法的规定更多是为了保障商业主体的自由权利,而非加以限制。
商法尊重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规律,促进商业主体的自由选择和自由竞争。
商法具有程序性的特征。
商法所约束的商业活动通常是高度复杂的,需要一系列程序和手续来完成。
商法不仅规定了商业主体的行为规范,还规定了涉及的各项手续和程序,如交易的合法进行、纠纷的和解等。
商法的程序性特征体现了商业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了商业交易的程序公正和合法性。
商法具有国际性的特征。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商业活动不再受限于国家边界,而是跨越国际间进行的。
商法不再局限于国内法律范围,还需要考虑国际法律规范和国际商业惯例。
国际商法的出现和发展,使得商法具有了国际性的特征,保护和规范了跨国商业活动的进行。
商法的本质特征体现了其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意义。
商法的专门性、权利自由性、程序性和国际性,保障了商业活动的正常运转和合法进行,维护了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商业经济的发展。
在日益复杂、多元化的商业交易中,商法的本质特征也将继续得到充分发挥和体现。
论商法的本质特征
论商法的本质特征商法是商业活动中所涉及到的法律规范与制度的总称,它体现了商业活动的法律属性和规范性。
商法的本质特征包括了商业活动、规范性、适用范围广、法律制度性等方面。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来展开商法本质特征的探讨。
商法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商业活动。
商法正是以商业活动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法规,商业活动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商品生产和交换活动的总称,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组成部分。
商业活动的主体是商人,也就是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积极活动的各类市场经营者,而商法正是为了调节商业活动中的交易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规范。
商法则是对商业活动中的各种交易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的法律形式,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商法作为商业活动的专门规范,是商业活动的产物和反映,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实践需求,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环境而形成的法律制度。
商法的主要任务就是对商业活动中的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和指导,确保商业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从而实现法治社会中市场秩序的维护和规范。
商法的本质特征之二是规范性。
商法作为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其本质特征在于它的规范性。
商法是为了调节商业活动中的各种交易行为而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规范,其法律规则联系紧密,条理清晰,规范性强。
商法规范了商业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具有强制性和适用性。
商法对商业活动中的各种合同和交易行为、商标专利、商业资产及商业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范,保障了市场秩序和商家的合法权益。
商法的本质特征之三是适用范围广。
商法的规范适用范围较广,不仅包含了商业活动本身,还包括了商业活动中的相关人员和利益主体。
商法规范了商业活动的各种交易行为,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商法保护了企业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市场经济环境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对商法的理解
对商法的理解商法是一门涉及大量理论和实践的复杂的法律学科。
它的本质在于,在依法保护公平交易的前提下,根据合同和其他社会关系,促进商业活动的发展,保护各方的利益。
首先,商法研究的重点是商业行为,以及参与商业活动时有关合同的条款、规则、权利和义务。
比如,在购买和出售商品时有关质量的条款,货物的交付条款,以及买方、卖方的责任等。
它还规定了商事行为的时间、地域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其次,商法研究也包括协议的公平性的分析,即是否符合公正原则和合同理论的原则,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得到妥善的保护。
它还规定了个人和公司都可能遇到的纠纷,无论是因合同条款不能完成,还是因为违反公平原则而造成的纠纷。
此外,商法也研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未经安全检查的商品和服务,有权更改和终止购买合同,有权要求商家重新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权向商家索赔等。
这些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保消费者在交易中不受损害。
再次,商法还研究各行业的竞争规则,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竞争的公正性,促进市场的发展。
由于竞争保护可以有效地防止垄断组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有必要保护这些竞争规则,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制定和修改竞争规则,确保市场公平发展。
最后,商法还规定了商业公司的股权结构、财务实力和监管等。
比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合法的商业公司必须符合一定的准备资本、股权结构和财务实力的要求,以确保公司经营正常,以及遵守商业法律和政府部门的规定。
总之,商法是一门复杂的法律学科,它既包括商业行为与其相关内容,也包括遵守公平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竞争以及监管股权结构、财务报表等。
因此,只有充分理解商法,才能正确处理商事活动,保护双方的权利,推动商业的公平发展。
论民商法原则对企业立法的规制
Determination of Principles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s on Legislation of Enterprise Law 作者: 童列春
作者机构: 武汉理工大学人文社科系,湖北武汉430063
出版物刊名: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141-145页
主题词: 自益行为;民商法;企业;立法;法律规制;企业行为方式;自主行为;企业组织形式;市场
主体资格
摘要:文章探讨了民商法原则对企业立法的规制.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体资格具有正常的行
为方式,企业的行为必须是自益行为、自主行为和与企业组织形式相应的行为,国家管理不能取代社会调节功能,民事责任对于企业行为规制的基础性作用不容忽视.。
商法中两种存在状态下的财产关系
The Property Relation in the Two States of
Commercial Law
作者: 童列春
作者机构: 武汉理工大学法学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63
出版物刊名: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443-446页
主题词: 财产关系;组织状态的财产关系;运行状态的财产关系
摘要:商法中财产关系区别为组织状态和营运状态,组织状态的财产关系存在于企业制度内,具有市场适应性与功能优越性,具备市场运营能力,实现财产功能的转换与整合.运行状态的财产关系存在于商事交易中,财产经过抽象获得同质性,注重财产权的外观,适应交易秩序的要求.。
商法本质的变迁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商法本质的变迁王瑞关键词: 商法的本质/商法的历史/商事主体内容提要: 商法作为一个专门调整商事活动的部门法,在其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本质属性,与其发展的四个历史阶段(古代、中世纪、近代、现代商法)相对应,商法的本质属性依次表现为:1 家商一体、民商不分的商事规范;2 与家庭相区分的自然人之间的商人习惯法;3 关于企业商事活动的国内法;4 关于资本经营的新国际商人习惯法。
引言商法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同其他法律现象一样,也有其自身产生、发展和运动的规律,这一规律的认识从狭义上来讲就是对商法本质的认识,商法现象本身的实在性决定了商法本质的实在性。
在哲学意义上,本质是相对于现象并与现象构成了辩证关系的诸多范畴之一。
本质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和具有各种表现形式的根据,是构成某事物的各必要因素的内在联系。
它是事物存在的基础和变化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决定力量,是事物中比较稳定的构成要素。
而本质本身又是多层次和多等级的,这反映了人类对事物的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商法的本质与商法的现象是法哲学领域中一对重要的基本范畴,商法的本质是商法这一社会现象发生、变化、发展的依据,把握商法的本质要通过对商法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分析;解决商法的现象要从商法的本质出发,否认商法的本质,那么商法作为社会科学中的现象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商法的本质是商法内部各种表现形式之间稳定的必然联系,它是人们对商法的规律性的认识,但它并非是永恒不变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探索深度,商法的本质必然呈现出不同的层次和深度,这是符合人类认识的普遍规律的。
可以断言,商法本质论是进行商法学研究的基础和出发点。
如果我们能够对商法的本质有个比较正确的认识,并应用到我国的商事立法实践中去,那么就会给我国商法的发展指明了一个正确的发展方向,也定会对我国商法的学术研究和立法、司法实践产生一个有益的深远的影响。
论商法的本质特征
论商法的本质特征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中涉及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其本质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市场经济基础商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法律科目。
在市场经济中,商业活动是经济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人与商人之间的交易活动也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商法作为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科目,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和规律,以保证商业活动的公平和有序。
二、涉及商人商法的规范对象是商人及其商业行为。
商人是商法实践的主体,而商法的规范对象也仅限于商人及其商业行为。
商人的定义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商业行为不仅包括买卖、借贷等经济活动,还包括商业信誉、商业秘密等方面的规范。
三、规范商业风险商业活动必然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商法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规范商业风险。
商法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商业活动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商业行为,有效降低商业风险,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立足于合同商业行为大多以合同为载体。
商法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立足于合同。
商法通过制定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等方面的规定,保障各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五、国际化特征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商业活动日益国际化,商法也在不断适应国际化的需求。
商法除了规范国内商业活动外,还需要适应国际商法的发展和制度。
在国际商业领域,商法通过相互认可的方式,加强国际商业合作和规范,有效保障各方的法律权益。
六、法律与商业的融合商法的本质特征之一是法律和商业的融合。
商法不仅是法律的一部分,也是商业的一部分。
商法既需要考虑商业活动的发展需求,也需要考虑法律的规范功能,是法律与商业的有机结合体。
综上所述,商法的本质特征不仅是国家整体的经济现状的一个体现,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稳定和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
商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的核心,保障各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论商法的本质特征
论商法的本质特征商法是法律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关系。
商法的本质特征在于其针对商业活动的特殊性,为商业活动提供法律规定和保障,保障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有序发展。
商法的基本特征包括商业活动的特殊性、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定、商业纠纷的解决以及商业活动的法律保护等方面。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探讨商法的本质特征。
商法的本质特征之一是针对商业活动的特殊性。
商业活动与其他活动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商业活动的主体多为商业实体,其目的是获取利润;商业活动的方式多样,包括购销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商业活动的风险大,可能引发较大的纠纷和争议。
商法对商业活动的特殊性进行了深入研究,并针对其特殊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以保障商业活动的正常开展。
商法的另一个本质特征是为商业交易提供法律规定。
商业交易是商业活动的核心内容,其规范与保障对商法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商法对商业交易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法、专利法等,这些法律规定对商业交易的签订、执行和解决纠纷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商法的法律规定为商业交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商业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商法的本质特征还在于解决商业纠纷。
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产生各类商业纠纷,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公司纠纷等。
商法通过法律规定和司法制度对商业纠纷进行解决,确保了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商法规定了各种商业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如诉讼、仲裁、调解等,为商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渠道和法律保障。
商法的本质特征还包括为商业活动提供法律保护。
商业活动面临着各种风险和挑战,需要法律保护来确保其正常进行。
商法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确保了商业活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商法对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进行了保护,保障了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商法还对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和打击,保障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论商法的本质特征
论商法的本质特征
商法是指调整商业行为的法律规则,它以保护商业交易中的各方利益为目的。
商法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无论是在市场经济中还是在国际贸易中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以调整商业行为为核心
商法的本质特征是以调整商业行为为核心。
商业行为是商法的重要对象,商法不仅规定了商业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效力,还规定了商业行为的行为主体、行为方式、交易程序、交易内容、责任承担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商业行为是商法所要调整的行为最基本的类型,涉及到的行为主体广泛,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消费者、经济组织等。
2.以保护商业利益为目的
商法以保护商业利益为目的,其中商业利益包括商业主体的利益,商业运营利益,以及交易利益。
商业主体是指商业行为中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消费者等。
商业运营利益是指商业主体从商业经营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收益、减少损失等经济效益。
交易利益是指商业交易中各方的利益,包括收益、流通便利等方面的利益。
3.以契约权利为基础
商法的本质特征之一是以契约权利为基础。
契约权利是指合同中各方对于对方的权利和义务,商法规定了契约权利的形成、内容、变更、终止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商法中规定的契约权利在商业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是商业行为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
4.以属地原则为基础
商法的本质特征之一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
商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针对商业交易当事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商法律师需要了解不同国家或地区商法规则的差异。
商业交易中各方所涉及到的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则、政策、制度,对商业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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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的本质童列春武汉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伍鹏武汉理工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2007-3-29关键词: 商法本质/特别私法/发展法律条件/技术性条件内容提要: 商法的本质是指商法区别于其它法律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
其最重要的方面包括:商法属于特别私法,商法是市民社会发展的法律条件,商法是商品经济存在与发展的技术性条件。
商法的本质是商法区别于其它法律的内在的规定性。
它制约着商法的理念与价值选择,是商事制度和法律规则设计的内在依据,对于商法本质问题的探讨可以推动商法理论和立法实践。
商法本质的客观依据在于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商法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表述,又是具有意志性的制度文化,探讨商法本质必须从客观的商事关系出发,考察运行中的商事实践与立法实践,同时又要考虑制度文化因素。
商法本质中最重要的方面包括:商法是特别私法,商法是市民社会发展的法律条件,商法是商品经济存在与发展的技术性条件。
一、商法是特别私法所谓私法,一般是指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法律的核心问题在于权力与权利问题,公法的本质是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法律机制,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等;私法是市场经济中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的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市场经济中的各种买卖关系、借贷关系等。
[1]P26民法、商法是私法的两个基本成分;民法是普通私法,商法是特别私法,商法的主要特点在于对私法中某些问题作出不同于民法的规定。
具体体现在:1.商法追求市场能力不平等主体之间地位平等。
商事关系的根源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在自然中必须为生存付出努力与代价,相互之间存在生存竞争,表现出竞争能力与结果的差异;在人类以社会形态存在的情况下,获得物质财富活动以社会关系形式出现。
法律地位平等是社会文明性的要求,但是,这种法律地位平等的确认并不能改变相互之间差异的事实,商法必需面对市场关系中商主体之间能力差异的现实。
商法一般性地确认商法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强调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应关系,商人只有通过交换才能取得对方利益并实现营利;商法规范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一方面,企业在商法中被认为是自然人的联合体,是扩大了的个人,不管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以商法主体身份获得私法上的平等地位;另一方面,企业制度以其组织技术的力量形成和扩大了市场能力,导致了实质意义上的不平等。
商事关系中内在地包含了产生不平等的机制,具有破坏平等的天然倾向,不平等现象作为事实状态普遍存在,因而,商事关系中的平等维护和实现难于民事关系。
在商事关系的不同领域中,平等情况存在差异。
在商事交易领域平等是基本事实,平等的所有权者依自由意志决定交易关系,契约是基本手段,虽然商人之间则存在着市场势力的差异,仍然易于贯彻平等原则。
在商事组织领域中,不平等状态是基本事实,人是作为生产要素被整合进入商事组织;在商事组织内部运行中有两种基本关系,一是管理关系。
命令与服从是其基本的行为模式,本身就具有背离平等的倾向。
二是治理关系。
这种关系中,大股东的意志可以被当作股东会的意志,进而被视为公司意志,小股东的意志和利益需要进行特别保护;在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则存在信息不对称和经营者道德风险问题。
从整个社会视角,商事关系运行的结果总是不断产生不平等的社会现实,蕴涵了破坏整个市场秩序和经济社会安全的危险。
商事主体制度本身的性质功能是理解主体市场能力不平等的事实与商主体地位平等的价值追求之间矛盾的基础。
商主体平等是一种抽象的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在具体的商事关系中,当事人的实质地位是不平等的。
这种不平等主要是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不平等和市场势力的不平等。
商事关系是复杂的社会关系,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才能成为商人;在商法中,商人的内在要求中就包括了专业的商事能力,商人形成了市场中的强势群体;同时,商事关系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存在,生活中的普通人又通过消费者、劳动者身份进入商事关系,成为广义的商事关系主体,构成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处于供求关系的两端,资本只有同劳动力结合才能形成具有生产能力的企业,商人只有通过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才能实现利润,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共存于商事关系。
商人是商业游戏规则的制定者、掌握者,处于主动地位;而非商人作为被动的消费者和劳动者与商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利益交换,这种实质不平等关系背离了主体地位平等的私法要求。
由于竞争而产生的商事组织的规模化与优化程度不同,在商人之间也存在着市场势力的差异。
商事关系发展本身造就了这种不平等,商法不能消除这种差异,相反只能以这种不平等作为调整的出发点,现实商事关系中对平等的客观要求与侵害平等的客观趋势并存。
但是,任何法律制度均以公平正义为理念,在具体商事交易关系中,平等仍然是一种追求,交易秩序与社会安全更要求平等,所以,商法将平等作为价值选择,设计了许多矫正制度。
法律制度的应对措施是全面的:商法从价值上选择了平等,在商法中设置对于不平等的矫正制度,在民法中推动了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追求的转变,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催生了经济法、劳动法。
2.商法以财产性私权为本位,以私权神圣为理念。
商法以私权为本位,私权是人们行为的出发点与归宿点;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人们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才去履行自己的义务。
私权的本质是利益,在商法中多表现为财产性利益,财产性私权维护是商法制度的出发点与归宿点,商品经济属性和要求直接反映在商法中,商法是纯化的商品经济法,商法的制度都是以商品交易为核心的存在,例如,商主体是商品所有人和交易人,商行为是商事组织行为和商事交易行为,客体是商品所有权、生产要素所有权,权利义务主要体现为财产利益与不利益。
商事关系中的人是在市场环境下存在的理性人,只有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才能适应市场竞争环境。
商人是资本人格化代表,是唯利是图、精于计算的自我利益追求者。
商事关系中的核心层次是商人之间的关系,是资本运作关系;在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市场法则指引下,商人有着浓厚的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利益至上的营利色彩。
产品市场以质量和价格为标准衡量商事企业,表决谁去谁留;资本市场以公司的营利状况作为引导投资者的唯一信号,营利前景良好的公司得到投资者的追捧,营利前景糟糕的公司遭到投资者的遗弃。
市场竞争法则导致了商事伦理不同于日常生活伦理:人们为了索取才会给予,为了长远利益才会放弃眼前利益。
商事关系的基础层次是商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资本的增殖目标只能在商人与作为劳动者、消费者的普通人之间的交易关系中实现。
财产利益是这种关系运行的原动力,人们为了获得工资报酬,不惜将自己物化为生产要素整合进入商事组织,提供劳动获得生活费,承受作为客体地位的尴尬;作为消费者,我们恢复了主体的尊严,以手中持有的货币投票,决定商人的存去。
3.商事关系遵循私法自治。
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人是自在、自治、自律的,私法自治体现了商法对于商人的独立平等地位的尊重,是商人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源泉,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现机制。
意思自治是商法基本调整手段。
私法调整社会关系运用两种基本手段:意思自治与法律直接规定。
“全部民事法律关系从调整方法角度可以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可以直接借助法定主义方式确定其权利义务内容并直接得以实现,另一部分法律关系则是必须通过法律行为制度才能完成其内容确定和实现过程。
”[2]商法关系也是这样,但是,能够成为商法本质特征的是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即当事人依据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加私人性社会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于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商事法尊重商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当事人自愿设立发生私法效果的商事法律行为,法律承认并保障其效力。
因而,商法规范具有很强的任意性与选择性,商事权利是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只要权利人的行为没有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不对其行为加以过多的限制。
一般商业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其利害关系仅及于当事人本身,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自治自决,所以,法律采取自由主义而多作任意性规定;商主体依意思自治、契约自由、营业自由等原则来实施商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自治的产物往往会产生技术上的强制性。
例如:行规制定之后又约束业内人员;票据规则产生之后,关系人须满足严格的形式要求,依据票据规则活动。
商法通过形成惯例实现自治。
商法中的许多规范来源于民间法,中世纪的商人法整体上就是以民间法的样态存在的,在历史发展中,商事法总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实践的发展而自主发展。
应然的商法植根于民间并符合经济规律,必须重视民间法与社会权力。
每个行业都有自身的行业特点和运作规律要求,行业自治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行规不可以高于国法,但如果社会里都是国法没有行规也是不行的。
我们过去不强调社会权力,现在逐渐有所意识。
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作用各有不同,许多事情需要用某种社会力量来解决纠纷,所以对于社会权力干预的作用应该重视。
”[3]在商法中,在没有特别约定时,商业惯例推定适用,优先于任意性法律规范。
社团自治是商法自治的基本特点。
每一个行业都有共有利益与相关事务,社会中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具有自治功能。
“这种自治组织代表一定的社会群体的共同利益,处理某些公共事务,并且实行自律能够解决许多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问题。
”[1]P571社团为私人利益搭建了一种公共空间,分散的个人利益转化为团体利益的实现形式,个人意志通过团体意志与团体行为表达。
在团体意志执行与利益实现的过程中,形成了命令与服从、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出现了职权,形成了稳定的身份关系。
在商事制度中,章程是自治规则,社团自治是商法自治存在的空间。
社团人数众多,完全一致的可能性很小,为了确保社团运营的正常进行,社团成员的自由意志只能在社团法框架内行使,即法定比例的意志一般被推定为全体当事人的意思。
在这种社团性的商事活动中,支配者的意志往往被当作团体意志,其合理性基础在于克服集体行动的困难,实现效率追求;存在的危险是易于侵害普通成员的意志和利益。
所以,商法制度中,赋予支配者决定权同时要求他们承担信义义务。
5.商法是内化了公法因素的私法。
在现代市场实践中,经济调节由传统单纯依赖市场规律转变为市场机制、内国政府干预和国际协作三种机制共同作用,现代的市场是政府干预下的市场,政府干预机制成为市场中的构成要素;人们认识到公平和社会正义不是市场机制本身所能够提供的,认识到极端的个人主义的危害,认识到社会生活中的连带关系,私法中以社会本位取代了个人本位,承认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的自我调节机制是有局限性的,需要以国家社会的的名义进行整体调节。
在商法领域,采取了大量的公法干预政策,引人刑法、社会法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公法规范,各国商事法“虽以私法规定为其中心,但为保障其私法规定之实现,颇多属于公法性质的条款,几与行政法、刑法有不可分离之关系,却已形成‘商事法的公法化’”[4]在商法内部出现了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一般是以调整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保证公平、正义与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