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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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绪论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在咸宁市范围内注册缴费并参保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是指在咸宁市范围内由企事业单位、机关进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重点围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诊统筹实施的政策、管理和报销范围等方面进行规定。

第二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第六条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职工门诊统筹和其他相关医疗保险项目。

第七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统筹范围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门诊的补助费、门诊慢性病管理费等。

第八条其他相关医疗保险项目的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门诊特殊药品的报销、门诊大型设备的使用等。

第三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第九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包括缴费政策、报销政策、定点医疗机构政策等。

第十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政策,具体缴费标准由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政策,职工门诊统筹费用按照国家政策进行报销,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政策,具体定点医疗机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并在咸宁市范围内公布。

第四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第十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包括参保管理、统筹管理、待遇管理等。

第十四条参保管理,由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进行参保登记、核查和管理。

第十五条统筹管理,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进行医保基金的筹集、统筹支付等工作。

第十六条待遇管理,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进行医疗费用的报销、门诊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

第五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七条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八条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政策解读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为了确保该保险能够得到有效运作,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其中包括《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主要涉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普通门诊统筹支付事项。

这项政策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医保功能得以有效发挥,并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的就医需求。

首先,这项政策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其中包括门诊医疗服务、门诊医用耗材、门诊药品以及其他与门诊医疗服务相关的费用。

这些费用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支付,减轻了居民的就医负担。

其次,政策规定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的限额。

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支付标准范围内,超过部分需要由个人自行支付。

这一限额的设定,一方面可以避免医疗开销的过度增加,另一方面也能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续性。

另外,政策还规定了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

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机构签订了定点医疗服务协议,通过电子结算系统实现费用的结算和支付。

这种方式不仅提高了医保结算效率,还可以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结算标准的制定。

这一规定将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费用和药品价格的合理性,确保了医疗保险的合理报销比例。

此外,政策中还对各级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部门需要负责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资金的调整和分配、门诊服务统筹等工作,以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的顺利运行。

总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优化了医保结算制度,提高了医疗保险政策的透明度和可行性。

这对于解决城乡居民就医问题,缓解居民的医疗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什么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普通门诊统筹是指参保居民因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在县域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制度。

二、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人群有哪些?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在县域内就医的人员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参保居民县域外普通门诊就医的不享受此待遇。

三、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遵循的原则是?(一)依托基层。

普通门诊统筹在医保协议管理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基层医疗机构、学校卫生室(所)实施。

(二)保障基本。

医疗机构向参保居民提供适宜诊疗技术和基本药物,保障参保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

(三)方便就医。

参保居民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

(四)总额控制。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费用结算,实行“总额预算、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办法,建立医疗费用控制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如何筹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所需基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筹集标准,按每人每年70元的标准筹集使用。

五、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具体待遇是什么?(一)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元,每日负担一次;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学校卫生室(所)不设起付标准。

(二)支付比例:与辖区内家庭医生团队签约的参保居民发生的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未签约的,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40%。

(三)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六、普通门诊统筹的享受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相同。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规范门诊医疗服务,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是指对参保人员门诊医疗服务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合理应用于普通门诊医疗服务,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

第五条参保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能够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的政策。

第二章参保人员范围和条件第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一)在用的城镇职工;(二)退休职工;(三)离休职工;(四)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五)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

第七条参保人员必须是具有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的条件包括:(一)持有有效的社会保险卡;(二)门诊医疗服务符合政策规定。

第三章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管理第九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并参照国家关于门诊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提供优质的门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且在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之前,应当接受相关的培训。

第四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第十二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应对方案执行,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的广告宣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夸大事实、误导参保人员。

医保门诊统筹

医保门诊统筹

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与个人账户比例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19号)和《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20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我市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社区定点就医人数大幅度提高通过加强政策宣传,4月份以来,广大参保职工对门诊统筹政策普遍表示欢迎,参保职工到社区医疗机构定点就医的意愿明显增强,社区就医的人次数大幅度提高,门诊统筹新政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二、职工门诊统筹待遇更加优惠一是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参保职工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直接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二是参保职工签约时不再另外从个人账户扣缴费用,参保职工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实现了即时签约、即时就医、即时报销。

三是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达到60-70%,使个人账户资金实现倍增。

四是通过双向转诊,参保职工可以得到更多的实惠。

主要是:通过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减半执行,起付标准以上2万元以下部分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减少2个百分点。

三、门诊统筹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2009年起,我市依托社区医疗机构服务平台,开展了城镇职工门诊统筹试点工作。

之后先后经过两个政策调整,门诊统筹的最高限额提高到1600元,报销比例达到60%,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达到70%。

三年多来,门诊统筹试点总体情况良好,较好地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试点社区机构和签约人数呈稳步增长之势。

社区机构从最初的8家增加到目前300余家;签约门诊统筹人数从2009年度的3000人增加到目前的27万人。

二是参保人得到实惠。

据统计,三年累计为近100万人次报销门诊费用3000余万元,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的门诊医疗需求。

三是社区门诊次均费用大幅下降。

参保人在社区定点机构的门诊次均医疗费只有70元左右,仅为综合医院三分之一,切实减轻了参保人的门诊费用负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3.09•【文号】人社厅函[2010]115号•【施行日期】2010.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经部领导同意,决定在2010年-2012年期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

经与地方协商,在部分有条件城市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相关省(区)批准,确定14个重点联系城市。

为做好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开展门诊统筹重点联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重点联系城市为载体,搭建上下联动、相互交流的工作平台,着眼体制机制创新,共同探索适应门诊统筹的政策、管理和运行体系,帮助重点联系城市建立起保障有力、运转协调、机制健全、风险可控的门诊统筹办法,为其他统筹地区开展门诊统筹工作提供经验和参考。

二、重点联系城市主要工作一是制定和调整核心政策。

重点在于完善门诊统筹筹资、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平台利用、就医管理等关键制度。

二是创新和规范管理措施。

重点在于逐步探索解决首诊和双向转诊、门诊统筹结算方式和标准、门诊统筹医疗服务范围设定、门诊统筹协商谈判、定点协议管理和考核管理等难点问题。

三是加强运行评估分析。

重点在于逐步探索建立比较完善的门诊统筹统计指标体系、运行分析方法、门诊统筹评估体系等。

四是提升经办服务能力。

重点在于完善医保信息及网络系统建设、规范门诊就医经办服务内容及流程、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以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大学生除外)。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主要保障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遵循以下原则: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实行社会共济,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

第二章基金筹集与医疗待遇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单独列账管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费用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参保居民个人不缴纳门诊统筹费用。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相同。

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参保居民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费用按比例支付以及最高支付限额控制的办法。

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100元,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出起付标准的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个人承担50%,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第三章就医管理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行选定门诊协议医疗机构管理的办法。

参保居民可选择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内的一家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协议医疗机构,或选择高陵县、蓝田县、周至县、户县的一家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协议医疗机构,鼓励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知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知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知识一、什么是门诊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职工门诊统筹”),是指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正常缴费后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达到一定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补助的制度。

二、门诊统筹基金如何筹集?1、城镇职工自2013年4月1日起,按照统账结合方式缴费(即按10%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个人不再另外缴费。

按照单建统筹方式缴费(即按5.5%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于每个医疗年度初次缴费时一次性缴纳全年180元;2、城镇居民自2013年4月1日起,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含大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个人不再缴费。

三、参保人员如何签约?参保职工每年4月份、参保居民每年1月份与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签约。

签约采取单位集中签约、个人签约、网上签约相结合的方式,自签约后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一是参保人员到单位集中办理签约。

二是本人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暂无社会保障卡的,可持身份证)直接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签约。

三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中办理签约。

参保人员办理签约手续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

到期如需变更,参保居民、参保职工可分别于次年1月份、4月份到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签约手续。

如不办理变更手续,则原定点约定自动延续生效。

四、参保人员如何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暂无社会保障卡的,可持身份证)到签约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结算时只需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并在门诊统筹结算单上签字确认。

参保人员就诊时,应主动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并配合医护人员核对身份,就诊时应自觉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各项规定,不得要求医护人员违规变造、更改医疗文书和各种病情证明材料,不得多开药或重复开药。

五、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1、城镇职工正常缴费享受职工门诊统筹待遇人员,在签约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每次超过20元以上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实际支付限额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别为800元、900元。

《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修改版]

《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泰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泰政办发[2012]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十二五”医改规划、《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泰政办发[2012]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立足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参保人员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二)实行社会共济,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三)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主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医疗服务,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四)职工门诊统筹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建立;(五)门诊统筹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职)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居民门诊统筹)。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负责辖区内门诊统筹组织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做好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建设及相关的医疗业务指导、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做好门诊统筹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财务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门诊统筹基金筹集及待遇水平第五条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建立职工门诊统筹后,自2013医疗年度起,全市统账结合缴费人员及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入比例确定为,在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部分按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记入:35周岁以下的,按1%记入;35周岁(含)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1.5%记入;45周岁(含)以上的,按2%记入。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宣传资料(1)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宣传资料(1)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宣传材料目录1.政策依据2.门诊统筹就诊结算流程图3.门诊统筹协议4.病历样本5.处方样本2012.4政策依据:《关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平劳社发…2008‟45号)《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平劳社…2010‟23号)《关于青岛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10‟13号《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0 号《关于加强门诊统筹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管…2012‟9号《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20号一、门诊统筹签约管理(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在职职工以及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均可自愿与承担社区门诊统筹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签订《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协议,样本见附件)。

承办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保人签约。

参保人签订门诊统筹协议时应提供本人社保卡和居民身份证。

(二)门诊统筹医疗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保人在门诊统筹医疗年度期间签约的,其门诊统筹协议终止日均为本医疗年度的终止日,即12月31日。

门诊统筹协议期满可续签或转签。

(三)每年的12月1日至12月25日为全市门诊统筹协议集中变更期。

下年度需变更门诊统筹协议承办单位的参保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承办单位书面提出变更申请。

承办单位应及时按规定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人持原承办单位盖章的《门诊统筹协议定点变更表》到新承办单位办理签约事宜。

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变更申请的,则视为同意在原签约社区续签下一年度门诊统筹服务协议。

定点社区应于每年的12月26日至31日为定点在本社区的参保人办理联网续签。

(四)参保人因工作调动、住址搬迁等特殊情况需中途变更定点社区的,应在签约满3个月后再办理变更手续。

扬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

扬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

扬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普通门诊是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以外疾病的门诊医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邗江区除外)、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遵循保障基本、统筹共济、依托社区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实行“总量控制、总额预付、以收定支、考核结算”的原则。

第八条根据医疗保险实际运行情况,合理安排门诊统筹资金。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门诊统筹资金的规模分别为:(一)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分别按上年工资基数、本人退休金0.5%的标准,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同时调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比例:35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5%划入;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退(职)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4%划入。

(二)城镇居民门诊统筹资金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基金规模的30%。

第九条参保人在门诊统筹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药物费用和一般诊疗费全额纳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第十条门诊统筹按次设立起付线、按年设立最高支付限额,每次起付标准为50元(含50元),一个统筹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含8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剩余50%由本人自付(可使用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门诊统筹基金在总量控制、总额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实行按服务人头预付、年终考核结算的方式。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编制总额预算及人均筹资水平;(二)按每个门诊统筹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总量(人均筹资水平*服务人头)的50%预付;(三)建立门诊统筹年度考核制度,将门诊就诊率、转诊率、均次费用、费用结构、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等纳入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总决算,超额不补、结余奖励。

天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

天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

天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做到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服务体系的正常运行,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纳入试行范围的居民包括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居民、城镇职工及其随迁子女、城镇居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支付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统筹经费、支付方式、药品目录、医疗服务等方面对保险门诊医疗服务实施统筹。

第四条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加强组织和领导,进行保险门诊医疗服务的统筹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正常运行。

第二章统筹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范围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中,符合规定的统筹部分。

第七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的居民,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相关政策规定的扶持政策和支付方式,进行费用结算。

第八条参保居民需在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注册,并依法缴纳保险费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的统筹待遇。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参保居民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期间,其脱保或暂停参保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第三章统筹支付方式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支付方式为先行支付,居民报销。

统筹支付分为两种方式:自费先行支付、医保账户支付。

第十一条自费先行支付是指城镇居民在医疗服务机构门诊就诊时,根据医保经办机构规定的费用支付标准,先行支付个人应承担的部分费用,经过核算统筹支付后再报销。

第十二条医保账户支付是指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可使用医保账户内的资金支付个人应承担的部分费用。

第十三条参保居民在进行门诊结算时,应凭医保卡和就医发票等相关证件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经过审核后由参保居民领取报销。

第四章统筹服务内容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服务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医疗费用的报销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服务的指导和监督。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统)就医政策情况说明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统)就医政策情况说明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统)就医政策情况说明门诊统筹(门统)
一、门诊统筹就诊规定---首诊转诊制:
首诊:
▪参保人员可在以下医疗机构首诊:
•二级及二级以下
•三级专科
转诊:
▪参保人员在16家三级医院就诊需转诊
▪急诊、抢救不受此限制
药店购药: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二、门诊统筹待遇:
统筹基金和个人(含个人账户)共同分担: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
·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共付段)
门诊统筹补助标准:
三、门诊统筹与其他门诊待遇的衔接:
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时,可享受其他门诊待遇。

“门慢”补助限额使用完后,仍在原门慢定点医院就诊,从下一笔费用起直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门特”补助限额使用完以后,仍在原门特定点医院就诊,需按门诊统筹的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方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注意:门统不需要申请,在首诊医院就可以进入门统,但有起付标准(见补助标准表)。

三级医院门统就诊需办理转诊手续。

医保报销门诊起付标准

医保报销门诊起付标准

医保报销门诊起付标准
医保报销门诊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在享受医保报销政策时需要先支付一定金额
的费用,超过这个金额后才能享受医保报销。

医保报销门诊起付标准的设定对于参保人来说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对于大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目前,我国医保报销门诊起付标准主要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两种类型。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超过100元的部分可以进行报销。

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50元,超过50元的部分可以进行报销。

在实际操作中,参保人在就医时需要先支付一定金额的费用,当费用超过了起
付标准后,就可以向医保部门进行报销。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医疗项目可能有不同的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因此在就医时最好提前了解清楚相关的政策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此外,随着医保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医保报销门诊起付标准也可能会有所
变化,因此参保人在享受医保政策时需要及时关注最新的政策规定,以便及时调整自己的就医方式和费用支付方式。

总的来说,医保报销门诊起付标准对于参保人来说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政策规定,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对于大家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希望大家在享受医保政策时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合理规划就医方式,避免因为不了解政策规定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通过对医保报销门诊起付标准的了解,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也能更好
地支持国家医保政策的实施,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

希望大家能够关注医保政策,增强自我保障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医保环境。

日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

日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12月7日下午,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同道主持召开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

会议研究了《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

《办法》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范围、筹资标准、支付政策、就医管理等作出了规定,将有效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对门诊统筹的范围、筹资标准、支付政策、就医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统筹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集资标准:根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期结余和累计结余情况,确定门诊统筹集资标准,城镇职工和成年居民为每人每年8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50元,分别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个人不需缴费。

(三)医疗待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600元以内的,参保人员每次就诊个人先自付10元,剩余部分职工和成年居民个人负担50%、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未成年居民个人负担40%、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超过600元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四)支付范围:主要支付定点基层卫生机构就医的医保甲类药品、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基本医疗服务必须的医疗费用。

(五)就医管理:参保人员根据公布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自愿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门诊定点单位,一年一定,期满可续签或转签。

在未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会议还研究了《日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日照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市区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会议还研究了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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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政策
门诊统筹是指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到所在的签约社区医院门诊看病买药和进行检查治疗,可以享受门诊医药费报销的一项医疗报销待遇。

崂山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我市的门诊统筹试点社区,在该中心签约可享受到门诊报销。

具体的内容如下:
1.门诊统筹金的个人缴费标准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5元,在职职工每人每月4元,个人缴纳部分由市劳动保险机构每月从其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2.报销待遇:自签约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

在签约社区医院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参保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1500元以内的部分,由门诊统筹金支付50%;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累计1200元以内的部分,由门诊统筹金支付40%。

使用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均提高10个百分点。

3.按照社区首诊制要求,签约参保人患病应首先在甲方就诊。

就诊时,应携带本人社保(医保)卡、居民身份证。

就诊结束后,甲方将医疗费用明细及时录入结算系统,打印结算收据,只需缴纳个人自负部分,并在医院留存的记账联上签字,普通门诊费用及时报销。

4.签约社区家庭医生应为参保人提供基础健康管理和基础医疗服务。

在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必须免费为签约参保人进行一次基础健康体检(包括心肺听诊、血压检测等常规基础体检),并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5.签约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由签约家庭医生办理转诊登记手续。

因急诊、抢救直接住院治疗的,应到在住院7日内到甲方补办转诊手续。

经社区医院转诊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社区转诊优惠待遇,即享受住院起付线减半,2万元以内的医疗费多报2%的优惠待遇。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非从业人员,未经签约社区医院办理转诊登记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6.普通门诊医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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