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的代理词
民间借贷的代理词民间借贷的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黄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委托代理⼈参与本案诉讼。
通过今天庭审调查,本案事实已基本查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原告与被告廖XX未形成真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诉称被告廖XX从事⽣意周转不过来,其于2016年8⽉24⽇晚上到原告家⾥向原告李XX出具借条⼀张。
原告诉称2016年9⽉29⽇被告廖XX再次向原告借款,因廖XX说在XX县宜兴路3-6号门⾯经营了⼀家服装店,需要购买服装。
以上事实均系虚构,且违背情理,理由如下:⾸先,被告廖XX作为国家⼯作⼈员是不能经营服装⽣意,且被告廖XX也没有时间去经营服装⽣意。
与此同时原告系被告廖XX的赌友,其明知被告廖XX好赌,企图以借条的⽅式将赌债变成借款,从⽽规避法律,显然违背事实及法律。
其次,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8⽉24⽇晚上从XX县XX镇到XX县栗XX村4组向原告出具借条显然不符合常理。
被告廖XX作为具备正常理智的成年⼈往往是找亲朋好友借钱,何况被告廖XX的亲朋好友都住在县城,不存在被告廖XX孤⾝⼀⼈跑到偏远乡下借款的事实。
其次,虽然原告⾃称收到借条结付廖XX现⾦,但原告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以证实其向廖志苹提供了真实的借款,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被告抗辩借贷⾏为尚未实际发⽣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额、款项交付、当事⼈的经济能⼒、当地或者当事⼈之间的交易⽅式、交易习惯、当事⼈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证⾔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
最后,廖XX与原告既⾮亲友,也⾮好友,仅是赌友。
如原告所述XX在⽣意周转困难时向原告求援,⽽未向其丈夫黄XX或其他家⼈求援。
担保⼈却是其⽗亲⽽⾮黄XX或其他亲属。
综上可以看出,原告诉称的民间借贷在时间、原因、地点均不符合情理,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民间借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
民间借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一、民间借贷代理词怎么写,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原告出借人)尊敬的审判长:贵院受理的陈某诉王某甲、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经过庭审,对于案件事实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1、双方借款事实清楚,原告已向被告一王某甲支付了借款被告一向原告的借款50万元的事实清楚,且有被告一亲笔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条的内容明确写明了被告一向原告借款的金额、利息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双方之间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2、被告一王某甲具有归还借款及依约支付利息的义务原告履行了义务,向被告一支付了借款,而被告一从未支付过任何一期利息也未偿还过借款。
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合法合理,且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被告一应予以履行其作为借款人的义务。
3、被告二王某乙系被告一之配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1]18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由此可知,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施行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是否形成于婚姻系存续期间为标准。
根据该司法解释,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这种推定符合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
因为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决定其对外产生外表授权,形成表见代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夫妻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抗辩。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XX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通过庭前调查了解和今天的庭审,现结合有关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XX与被告XXX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2013年5月25日,被告XXX向原告XX借款,双方约定:借款金额479000元,全款于2013年6月31日前归还。
同日,原告XX依约向被告XXX交付了该笔借款,并由被告XXX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张。
双方的借款约定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XXX到期应当归还借款而未归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79000元。
二、被告XXX不按期还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本案中,被告XXX到期拒不还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被告虽未约定借款利息,但这并不妨碍原告主张逾期利息,被告应当偿还逾期利息。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XXX偿还原告XX借款本金人民币47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民间借贷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北京xxxx(济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指派xxx律师担任其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详细了解案情,询问了当事人,对本案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有了较全面的认识,现代理人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借条显示,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先后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现金、xx等方式向被告打款累计共xx 万元,被告于20xx年x月xx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20xx年x月到20xx年x月借款30万元,20xx年x月xx日借款xx万元。
借款期限为20xx年xx月x日,按照双方约定,需还款100万。
”该借条所证明的原被告借款关系真实存在,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也没有侵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债权债务合法有效,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被告逾期不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立即还款。
借条约定明确,被告应当在20xx年xx月xx日前向原告还款100万元,但在该借条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原告多次讨要无果,根据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被告应当立即返还给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诉请存在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而被告的不诚信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希望法院从保护合法债务的角度出发,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北京xxxx(济南)律师事务所 xxx2016年x月xx日相关疑问庭审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及焦点:1.为何多次转账,转款额度大小不一?原被告朋友关系,被告多次以周转困难及生活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也碍于朋友情分少则几百多则几十万的转款,时间较长,原告也记不清楚了到底每一笔款项到底是什么原因了2.借款日期与实际银行及支付宝转账明细不完全相符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是在原告强烈要求及多次催促之下才出具的借条,而且对之前的借款时间及借款总额没有明确,所以就大概写了个总额,但是该总额还是比借款总额少。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我作为XXX诉XXX债权债务纠纷一案中的原告XXX的代理人,特此陈述本案事实经过。
2013年12月份,原告通过社交软件陌陌认识了被告XXX,并在被告提出借款要求时,同意向其借款元。
后来,被告又向原告提出购买小汽车的要求,并借款8万元。
原告代被告支付了购车款、车辆购置税、保险、出库、车辆装修、上牌照等费用,共计元。
此外,被告还向原告再次提出借款要求,共计9000元,其中4000元是在省妇幼保健院住院期间借款。
另外,原告还分两次向被告支付了1600元、3000元,让被告帮忙购置热水器,但被告未购置也未返还该款。
据此,被告共计欠原告款项合计元。
在庭审中,原告方已经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4S店出具的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手机短信等证据,证明了上述事实的真实性。
本代理人谨此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1.本案具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构成的一般要件。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
本案中,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借给被告,双方所涉及的金钱的数额是特定的。
因此,本案中的借贷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2.被告应当承担还款的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并承诺按时归还。
但是,被告未能按时还款,且未能购置热水器,也未能返还购置热水器的款项。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还款的责任。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有权获得元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2.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因无书面合同而被否认。
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只要双方有约定即可。
根据《XXX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当借据无书面形式时,需要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代理词范⽂ 代理词是诉讼代理⼈在庭审过程中独⾃使⽤的⾮正式⽂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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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代理词范⽂篇⼀ 尊敬的审判长: 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丁秋艳接受某来某、某沅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根据《合同法》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出借⼈提供借款时成⽴。
借款⼈刘某某与出借⼈杨某某虽然签订了450万元的借款合同,但杨某某实际只交付了100万元,对此刘某某已经⽤房屋进⾏了抵偿。
因此,该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作为担保⼈的上诉⼈某来某、某沅某⽆需再承担担保责任。
⼀、借款的本⾦数额 (⼀)250万元与本案《借款合同》⽆关 1、250万元是否实际交付? 根据最新《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九条及相关规定,⼤额资⾦交付必须提供相关交付凭证,仅凭借据或收条不能证明资⾦交付的事实。
除了交付100万元(8张承兑汇票)外,出借⼈杨某某没有提供任何⽀付凭证证明其实际交付了250万元,其提供的《借条》《收条》均不⾜以证明其就该250万元完成了交付。
2、250万并⾮借款。
根据出借⼈杨某某提供的《证明》(2013年6⽉10⽇)“2008年6⽉份53万船股转⼊借款...”,该250万元并⾮借款,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对此250万元应该按照其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3、250万元并⾮发⽣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与本案⽆关。
根据出借⼈杨某某提供的《证明》(2013年6⽉10⽇),该250万元即使实际存在,也是发⽣在2013年6⽉10⽇之前。
(⼆)第⼆笔100万元的⽀付证据不⾜ 关于庭审结束后出借⼈出⽰的两张承兑汇票(账⾯⾦额为50万)疑点重重,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补正的情况下,不应被采信为交付100万的凭证。
民间借贷代理词
代理词审判长: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RR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庭参加了其与被告RR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工作,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现结合相关的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参考:一、本案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且原告已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
20RR年11月26日,原告、被告与RR在被告处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RR出借35万,月息2%,被告为上述债权提供担保。
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
合同签订后,原告转账交付了上述借款,RR和本案被告向当事人出具了借款借据和还款计划书。
二、本案被告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被告中信公司以保证人的名义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还款计划书三份文件中签字盖章,三方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故本案被告系连带担保责任人。
根据借款借据上约定,被告的担保期限为两年,同时依据还款计划书的约定,最后一笔还款的时间为2015年5月24日,本案的起诉时担保责任尚在担保期限内。
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担保责任。
三、R R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请求中主张的金额合法有据,被告作为担保人应当如数返还。
借款合同签订并实际履行后,RR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
借款合同上约定的利息为月利: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利息的约定。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就未偿还的35万本金及利息(以月息2%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及RR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已经实际支付了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
原告要求被告作为担保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有借款合同、借据予以证实,于法有据。
民间借贷代理词(原告)
民间借贷代理词(原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是XXX的代理人,受原告委托,就本案的事实和法
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向原告借款元的事实清楚。
2010年2月13日和5月
8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签署了借条,被告亲笔出具了两
张借条,表明收到了借款。
第二被告自愿为第一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是真实的,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被告应返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双方于2010年2月13日和5月8日出具了两份借条,第二被告自愿
为其借款担保。
现在被告无力偿还,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却表示没有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
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现在原告已经
多次催讨,而被告仍未返还借款,因此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的损失。
以上是我们的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期待得到采纳。
谢谢!。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周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现结合庭审情况,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裁判时参考。
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且真实有效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被告交付20万元借款本金,2014年2月9日再次向被告交付10万元借款本金,累共交付被告借款本金30万元人民币。
可经原告马强多次催要的情况下第二被告李静称第一被告李康突然失踪至今未归为由拒不偿还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借款。
二、本案所涉借款属于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正常的借款行为,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根本不存在被告所说的高利贷行为庭审中,虽然第二被告李静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后自己未用,自己根本也不知情的说法缺少事实证据理由即牵强又无法律依据,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马强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第二被告处得知,她并不知道李康借款的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用途时,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夫妻之间的债务债权的关系均与原告无关,其中离家出走及失踪的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两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夫妻婚前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有关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但夫妻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负有举证责任)因此,本案中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两被告均有义务承担及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7篇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7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本人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词。
一、案件背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基于双方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建立的。
被告因个人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出于信任和对被告的援助,同意并出借了约定款项。
然而,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达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了双方之间的纠纷。
二、案件事实及证据1. 借款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均有明确的书面证据。
2. 证据确凿:本案涉及的证据包括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均能够充分证明被告的借款事实以及原告的合法权益。
3. 违约事实:被告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三、法律适用及责任承担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3. 赔偿损失: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四、代理观点1.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 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当得到支持。
4. 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五、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4.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证据确凿。
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民间借贷的代理词(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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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的代理词篇一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十分清楚2000年4月17日xx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询问时,被告明确回答“通过我给梁xx两万元钱,这钱不是我的,是俺单位刘xx的,1997年他分两次给我”、“这钱是刘xx的”。
两份证人证言也对此予以印证,各份证据之间形成有效链条,均证实这样的事实:1997年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20000元钱。
此外,根据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于2001年偿还3000元,下余17000元至今未还。
二、本案所涉借款与梁运松无关,双方之间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庭审中,虽然被告一再强调从原告处借款项后自己未用,而是交给闫xx,闫xx又交给梁xx,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的调查情况来看,作为原告的刘xx对款项借出后的去向并不明了,只是在后来的催要过程中才从被告处得知,因此该款项的去向与原告无关。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询问和得知款项去向及款项借出后如何使用的义务,原告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被告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将该款项抛弃,那么是否原告也要对此负责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被告与梁xx之间合法或者非法关系与原告无关,其行为性质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的合法借贷关系!被告妄图将自己的责任转嫁给原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间断向被告催要,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不断中断之中,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退一万步讲,即使款项借出后,原告一直未催要。
因为从原告处借款时,双方只约定原告需要用时被告返还,并没有确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该借贷合同属于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根据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法律行为,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4篇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4篇篇1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一、引言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法律纠纷。
由于民间借贷合同一般没有经过严格的法律规范,借贷双方之间容易发生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委托律师或法律服务机构代理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代理词展开讨论,探讨在代理词中应该涵盖的内容和应该注意的问题。
二、代理词的内容1. 借贷关系说明:代理词中应该对借贷关系进行详细的阐述,包括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期限等重要细节。
通过客观的描述,可以使法官更快地了解借贷关系的来龙去脉,为案件判决提供参考依据。
2. 合同约定分析:代理词应对借贷合同中的各项约定进行仔细分析,包括借款利率、还款方式、逾期违约金等条款。
通过分析合同约定,可以帮助当事人确定借贷关系的法律性质,为客观事实的表述提供支持。
3. 纠纷事实陈述:代理词应详细陈述纠纷事实,包括借款人是否按时还款、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出借人是否采取了威胁恐吓等不当手段等。
客观、细致的事实陈述可以使法官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真相,为公正审理提供参考。
4. 法律依据引用:代理词应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论证。
通过引用法律依据,可以丰富代理词的内容,增强其说服力,为当事人辩护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5. 诉讼请求表述:代理词应明确陈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包括索赔金额、追究责任人、调解方式等。
通过明确的诉讼请求表述,可以为案件审理提供明确的方向,为当事人取得胜诉提供帮助。
三、代理词的注意事项1. 事实真实性:代理词应基于真实的事实陈述,不得夸大或隐瞒事实,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律师代理人应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应为当事人提供虚假证词或谎报事实。
2. 法律合规性:代理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违法、不道德的内容。
律师代理人应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在代理词中要注重合规性和合法性,维护律师职业的声誉和形象。
民间借贷以合作伙伴共同债务清偿代理词
民间借贷以合作伙伴共同债务清偿代理词
本代理词由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共同起草,旨在因民间借贷纠纷所产生的合同债务清偿。
一、甲方承诺
1. 甲方承诺欠乙方的借款金额为(借款金额)元,欠丙方的设置金额同等;(借款金额)元,欠丙方的设置金额同等;
2.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甲方委托丙方作为代理人,代表甲方进行借款的清偿;
3. 如果乙方还有借据,甲方会先清偿借据上的款项;
4. 如因乙方违约而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丙方职责
1. 丙方必须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且有足够的资金来清偿借款;
2. 丙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还款日和还款方式进行清偿;
3. 丙方对本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负全部责任;
4. 如因丙方原因导致借款清偿不能完成,则丙方应负责协助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此处可加入仲裁、诉讼方式)。
三、乙方权利
1. 乙方有权监督代理行为,并要求丙方提供清偿证明;
2. 如代理行为未能按时完成,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直接偿还借款;
3. 如甲方违约,乙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代理词经各方确认后生效,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效力
持续至清偿完毕。
任何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
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文
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文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出借人):乙方(借款人):丙方(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甲方出借资金给乙方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借款金额第二条借款期限2.1 借款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借款用途第四条借款利率4.1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____%,按月计息,每月利息为贷款金额×年利率÷12。
第五条还款方式5.1 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支付利息,并在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还清本金。
5.2 乙方还款账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担保措施6.1 丙方作为代理人,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利息或还清本金,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除及解释等事项,如有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9.1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9.2 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应经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条其他约定10.1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10.2 本协议附件为《借款用途说明》和《担保承诺书》,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借人):乙方(借款人):丙方(代理人):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附件:1. 《借款用途说明》2. 《担保承诺书》合同编号:甲方(出借人):乙方(借款人):丙方(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甲方出借资金给乙方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借款金额第二条借款期限2.1 借款期限为贰年,自贰零壹捌年壹月壹日起至贰零贰零年壹月壹日止。
代理词(到底是民间借贷还是投资关系)
代理词(到底是民间借贷还是投资关系)尊敬的审判员:原告宁波XX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某、竺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我们作为被告夏某的代理人,通过法院调查,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告起诉被告借款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一、从法律方面: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
如此巨额的借款,在借款当初双方没有借款合意,也没有发生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如借条等,仅有款项交付凭证,不能简单认定为借贷关系。
二、从事实方面:1、从证人证言看,当时是原告委托被告夏某合伙承包萧王庙街道大埠村经济合作社的土地,并参与投资种植花木,因原告非本村村民,无承包土地的资格,因此由夏某出面承包土地,这有裴剑光叫来的员工储寿夫、裴剑光的专职驾驶员陈国民、以及大埠村村委会、村民竺尧国、村民黄德召的证人证言为证。
事实上,当时大部分的钱是原告投资的,夏某因是农民,当时根本没有钱。
后来因种植花木的形势不好,2012年8月又遭遇台风,大部分花木死掉,原告中途便不来投资了,夏某也是没办法,才只好自己种植下去。
因此,目前双方的合作关系已经终止。
2、从原告自己提交的证据看,也并非借款。
从原告提供的每一张现金支票看,支票上用途地方都标明是备用金、差旅费(3月3日的20万支票,有标注。
3月15日的20万支票,有标注。
3月15日现金支付登记审批表,有标注。
3月31日的30万支票,有标注。
4月27日的20万支票,有标注。
4月27日的银行存根上用途也是备用金)。
备用金是为企业用途暂领的费用,之后是由企业承担的。
事实上,这个钱确实也是原告投入进来用于买花木的款项。
3、从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的事实看,也更比较符合投资关系的事实。
原告在诉状上陈述,“为了让原告相信事情的真实性,被告将承包山地合同以及承包款收据原件交给原告”,这是因为当时大部分钱是原告出资,是大投资人,所以夏某将承包山地合同以及承包款收据原件交给原告法定代表人。
民间借贷代理词被告用
民间借贷代理词被告用引言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监管的加强,民间借贷代理词的使用在逐渐被关注。
民间借贷代理词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旨在满足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资金需求。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民间借贷代理词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风险。
本文将对民间借贷代理词的被告用进行研究和分析,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的了解。
什么是民间借贷代理词民间借贷代理词是指借款人通过代理平台,向资金出借人进行借贷的行为。
这种借贷方式可以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中介来实现。
借款人可以通过平台提交贷款申请,并按照平台规定的利率和期限进行借贷操作。
出借人可以通过平台筛选借款项目,并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出借。
民间借贷代理词的被告用风险和问题1.利益不对等:民间借贷代理词逐渐形成的利率市场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出借人往往无法获取到借款人的真实信用状况,而借款人也无法确保所借资金的真实来源。
这种利益不对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获得预期的回报,或者借款人无法获得及时的资金支持。
2.平台信用风险:民间借贷代理词平台作为中介,承担着资金管理和风险防控的责任。
然而,部分平台存在经营不善、运营不透明等问题,导致平台出现经营困难甚至倒闭的情况。
这种平台信用风险将直接影响到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3.法律风险:民间借贷代理词的法律地位和监管框架仍然不完善。
这种法律风险使得在借贷纠纷和资金追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阻力。
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民间借贷代理词的漏洞进行非法借贷和诈骗活动,给借款人和出借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应对措施和建议1.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民间借贷代理词行业的监管,明确其法律地位和合规要求。
建立健全的监管框架,规范行业发展,增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和行业自律意识。
2.强化信披和风险提示:要求民间借贷代理词平台向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全面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确保其真实、准确、及时。
提供明确的借贷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帮助借款人和出借人加强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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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及杭州市望江法律服务所的指派,我们作为原告在本案的一审代理人依法参加相关的诉讼活动。
现针对本案事实并结合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所欠原告的借款理应予以归还。
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欠款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二、代理人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履行了义务,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而被告从未按照约定的月息2分,支付过任何一期利息也未偿还过借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合法合理,且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被告应予以履行其作为借款人的义务。
显然,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支持,恳请法庭查清事实,依法判令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