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法治化的困境及其超越
浅谈中国法治的阻力及对策
浅谈中国法治的阻力及对策中国具有悠久的文明史,并以此享誉全球。
然而,在认识、接受、倡导和实行现代法治方面,当代中国明显落伍了。
在选择法治的过程中,各种障碍与羁绊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的发展。
但是。
法治优于人治。
法治最终会取代人治,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中国选择法治的道路是曲折的,但也是必然的。
一、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阻力(一)传统文化的禁锢现代法治表面看来是一种制度化和组织化机制,作为一种子选手机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根据,在法治制度化和组织化之先,早已存在着一种文明模式和文化条件。
但中国的传统文化却与近现代法治有着深刻的矛盾与冲突,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大阻力。
封建专制思想抑制了民众的民主意识。
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一直是大一统的君主集权国家。
君主集权在中国具有独特而悠久的历史。
由于长达数千年的君主集权统治,使封建专制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中国历史上的多数学派和思想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尊君思想,甚至不乏大批绝对尊君论者。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民主意识很难形成,即使是在公众心目中有所萌动,也会遭到传统势力当然的、无情的扼杀,根本不可能形成气候。
正是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遗留的专制思想过于浓厚,抑制了广大民众现代民主意识的产生和传播,致使中国民众现有的民主和民主参与能力总体上讲,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制约因素。
封建宗法思想与无政府主义扭曲了民众的自由意识。
首先,封建宗法思想压抑了民众的自由意识。
其次,无政府主义误导了民众的自由意识。
等级特权思想压制了民众的平等意识。
平等作为价值目标,与自由、人权、正义、理性等价值准则一样是法必不可少的价值追求,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具有必不可少的意义。
然而,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理念中,等级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民众的平等意识异常淡薄。
尽管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太深,目前还存在克服特权的同时又滋生和维持着特权的怪异现实,官本位思想严重,民本位思想淡薄,以致不少人把追求特权作为人生的目标。
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治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逐渐成为推动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的基础。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从司法公正、执法执行和法律教育三个方面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问题1. 司法腐败现象普遍存在。
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权力进行贪污受贿,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公正性,甚至有时候冤假错案也无法得到有效纠正。
2. 判决不准确或不合理。
由于判决过程中可能存在漏洞,导致判决结果偏离实际情况,给当事人带来不公正待遇。
3. 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
由于一些执行机构能力不足以及行政干预等原因导致部分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加剧了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对策:1. 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
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和问责,严惩司法腐败行为;同时建立公正、透明的评价体系,提高判决质量。
2. 推进法院审判信息公开。
通过建立合理的信息发布渠道,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参与到案件监督中来。
3. 加大执行力度。
加强对执行机构的培训和资金支持,完善执行程序,确保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二、执法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1. 执法过程中出现权力滥用现象。
一些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滥用职权,导致对待被执行对象不公平甚至违背了法律原则。
2. 执法秩序混乱。
由于执法标准和执法手段不统一,有些地区或部门对某些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在教育治理上存在缺失。
3. 执行效率低下。
执法部门内部协同配合不足、系统运作不畅等问题使得执法工作不能高效进行,给社会带来了诸多不便。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对策:1.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纠正,在职权滥用等情况下追究责任,保障执法公平性。
2. 统一执法标准和手段。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执法标准和操作指南,确保各地区、部门之间在执法中能有更大的统一性与协作性。
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建议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法治建设作为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石,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中国法治建设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全面评估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化和全面发展。
1. 缺乏独立的司法体系中国的司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行政部门和地方利益的影响,司法独立性不够,导致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
在一些法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是相关部门或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企业,往往会出现法律适用不公正的情况。
要完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独立性,加强法官的专业化培训和监督,减少外部干预,确保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2. 法律适用不规范在一些领域,法律适用不规范导致了法律的执行难度增加和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对法律的完善和统一解释,确保法律的普适性和适用性,提高法律执行的有效性和司法判决的可预测性。
3. 法治意识不强在一些地方和行业中,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严重威胁到法治的实现。
为了提升法治意识,需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公民积极参与法律事务,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4. 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法治建设中,问题难以避免。
反工作需要在法治的基础上开展,加强对问题的监督和惩治,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机制。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共同维护法治的公正和廉洁。
5. 法治体系落实难度大在实际的法治建设中,法律的落实难度相对较大,相关法律政策的真正执行和落实并不理想。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加强对法律落实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法律政策的真正执行和有效落实。
总结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但是也有许多的发展机遇和前景。
要全面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加强对司法体系的完善和改革,提高法律适用的规范性和可预测性,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加强对问题的监督和惩治,建立健全的法治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机制,以及建立健全的执行机制。
刑事技术转型升级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思路
刑事技术转型升级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思路
刑事技术转型升级存在的问题:
1.设备之间缺乏互联互通:目前的刑事技术设备存在缺乏互联互通的问题,导致各个环节之间无法无缝衔接,影响了工作效率。
2.信息化程度不高:很多刑事技术设备的操作仍然需要人工参与,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3.数据管理不规范:由于数据来源和格式的不同,导致数据管理混乱,难以实现数据共享和分析。
刑事技术转型升级的发展思路:
1.实现设备的互联互通:可以通过建设统一的信息平台来实现各个设备之间的互联互通。
同时还需要加强设备的标准化管理,以便更好地实现设备的互操作。
2.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广数码印章、电子签名等技术,以实现刑事技术设备自动化运维、数据管理和信息交换等功能。
3.规范数据管理:建立统一的数据管理平台,按照数据采集、存储、加
工和分析的标准规范进行管理,实现刑事技术数据的共享和集成。
同时还需要建立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加强科技创新:推动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强化人工智能在刑事技术领域的应用,进一步提高刑事技术的水平和效率。
5.加强人才培养:加强刑事技术领域的人才培养,提高人才素质和专业技能,推动刑事技术的转型升级和发展。
司法改革中国的挑战与机遇
司法改革中国的挑战与机遇中国司法体系一直是社会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的法律意识的增强,司法改革显得更加迫切。
然而,司法改革所面临的挑战也是不可忽视的。
本文将从司法改革的挑战和机遇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并分析。
一、司法改革的挑战1. 司法独立性乏力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首要目标,但在中国的实践中,司法独立性仍然存在一定的挑战。
一方面,政府干预司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虽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司法主体的独立地位,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政府的干预依然存在。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性的利益干预也对司法的独立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这些问题直接威胁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2. 法律透明度有待提高法律透明度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但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法律透明度还有待提高。
一方面,法律的制定与解释缺乏透明度,导致人民对法律的信任度不高。
另一方面,司法过程的透明度也需要进一步加强,使人民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提高司法公正性。
3. 司法效率亟待提高司法效率是评判司法公正性的重要指标之一。
然而在中国,司法效率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案件审理周期较长,持续时间较长。
另一方面,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及时得到有效解决。
二、司法改革的机遇1. 加强司法人才培养司法改革离不开优秀的法律人才支撑。
加强司法人才的培养,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机遇。
通过加强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可以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
2. 建立科学的司法评价制度建立科学的司法评价制度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对法官的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将司法公正和效率纳入考核范围,有助于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3. 推进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为司法改革提供了广阔的机遇。
通过建设现代化的信息系统,提高司法的透明度、效率和公正性。
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可以更好地处理大量的司法信息,提高司法决策水平,避免人为的主观干预。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
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问题近年来,我国不断强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即在打击犯罪的保护人权,依法处理犯罪嫌疑人和罪犯。
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行中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和探讨。
一、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在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必然需要相应的司法资源来支持,包括检察机关、法院、司法警察等。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使得一些地区的司法资源严重匮乏,导致司法公正和效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一些偏远地区的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从业人员数量稀缺,司法设施和设备也相对简陋,这就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执行带来了挑战。
在这些地区,保护人权、依法处理犯罪的政策落实效果会受到局限。
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灵活性问题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律适用方面面临着统一性和灵活性的问题。
在不同的案例中,由于案情复杂度、社会影响力等不同因素,可能会导致法律的适用产生差异性。
有些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可能会受到过于严厉或者过于宽松的处理,这就需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灵活性。
在执行刑事政策时,需要在保护人权的前提下,对法律进行统一性解释和灵活性适用,以便更好地实现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
三、司法公正的保障问题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每个犯罪嫌疑人和罪犯都能够享有公平的审判和对待。
在现实中,由于一些司法机关的管理不善、腐败现象的存在,司法公正受到了影响。
有些案件可能会受到腐败分子的干扰和操纵,导致司法公正无法得到保障。
这就给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带来了严重的挑战,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改进刑事政策执行工作机制针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司法机关需要通过改进刑事政策执行工作机制来解决。
首先要通过加大对司法资源的配置投入,促进各地区的司法设施和设备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
其次要加强对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确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够得到统一的解释和灵活的适用,从而更好地保护人权,依法处理犯罪。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刑事审判质效不断受到社会关注和批评。
虽然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在不断完善,但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阻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高效与公信力。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探讨。
二、问题一:审判程序不完善在刑事审判中,审判程序是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存在着审判程序不完善的现象,例如庭审不及时、不充分等问题。
这样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等待和成本,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问题二:证据收集不规范在刑事审判中,证据是判决结果的重要依据。
有些案件中存在着证据的收集不规范的问题,导致了一些案件无法有效审理或者判决结果失去说服力。
证据的收集方式也影响到法官的判断,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四、问题三:法官素质不高法官是刑事审判中的主要执行者,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的质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法官素质不高,审判过程中存在主观臆断、不理性等问题,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公正,也影响到了判决的效力和公信力。
五、问题四: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司法资源的配置不均衡也是刑事审判质效存在问题的一个方面。
在我国一些地方,由于司法资源过度集中,导致了一些地区的审判效率低下,案件审理时间过长。
而一些地方的司法资源又相对充裕,导致了审判速度过快,影响了案件审理的质量。
六、问题五:司法透明度不足在刑事审判中,司法透明度是保障刑事审判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司法透明度不够,审判过程缺乏公开、透明,导致了一些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信任度不高,也增加了司法公信力的问题。
七、问题六: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司法监督机制是刑事审判质效的一个重要保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一些地方的司法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审理案件时存在被干扰的情况,导致了司法裁判的不公正。
八、问题七:律师参与程度不够律师是司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参与者,其参与度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的公正与公信。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刑事检察工作作为司法机关中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和监督执行等工作,起着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司法良好形象的重要作用。
然而,刑事检察工作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原因复杂多样。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分析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办案效率低下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一个明显问题是办案效率低下。
在一些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审查时间长、办案周期长,往往导致了案件积压,影响了积极性和公信力。
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资源有限:刑事检察机关担负着大量的工作任务,但是相对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相对不足。
人员不足和工作负担过重,导致办案效率低下。
2.侦查质量不高:刑事检察工作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侦查工作的质量。
然而,一些基层警务人员的素质和侦查水平不高,对案件的取证和调查工作存在欠缺,导致案件审查起诉工作的难度增大,效率降低。
3.案件复杂多样化: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式越来越复杂,案件的量和难度也逐渐增加。
案件的复杂性导致案件审查起诉时间长,难以及时办结。
二、办案质量不高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办案质量不高。
办案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形象。
造成办案质量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足:一些刑事检察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存在问题,对案件审查起诉的法律适用存在困难,导致办案质量不高。
2.犯罪证据获取困难:刑事案件涉及到对犯罪事实的证明,但是一些案件存在犯罪证据获取困难的问题。
一方面,技术手段导致犯罪手法越来越隐蔽,取证难度增加;另一方面,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也是办案质量的关键。
3.刑事案件过度重视量刑:一些刑事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过度追求重刑,而忽视了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证据的充分收集,导致办案质量不高,容易出现冤假错案的问题。
三、司法公正性不足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第三个问题是司法公正性不足。
法律行业存在的痛点和改进策略思考
法律行业存在的痛点和改进策略思考一、法律行业的痛点分析在当今社会,法律行业作为一项关键的社会基础服务行业,扮演着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律行业也面临着一些痛点和挑战。
本文将从司法不公、审讯效率低下、透明度不足以及信息化进程慢等方面对法律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 司法不公司法公正是一个健康社会运转的基石,但实际情况并非总能令人满意。
尽管我国努力加强了司法体制建设,并鼓励审判员严守职业操守,但视角局限性、裁判标准乃至程序合规等问题仍然存在。
对于一些特殊案件或涉及民众高度关注的案件,司法部门在处理上没有做到即时、公正和透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
2. 审讯效率低下审讯效率低下是许多司法体系共有且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
长时间的案件审理周期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了经济和心理压力,还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此外,庭审流程繁琐、程序复杂以及一些诉讼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等也是审讯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
3. 透明度不足缺乏透明度是法律行业面临的另一个问题。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他们难以了解和理解司法程序、判决结果等信息。
同时,检察机关或律师事务所内部存在的不规范操作也使得公众对法律行业产生了质疑。
为了提升公正性和可信度,加强司法透明度势在必行。
4. 信息化进程慢信息化技术在各行各业已经广泛应用,但在法律行业中却进展较慢。
许多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仍然依赖传统文件来存储和处理案件资料,这无疑增加了工作量、耗费时间,并且容易出现文件遗失等问题。
这表明法律行业存在着与时俱进、引入新技术的迫切需求。
二、改进策略思考为了解决上述法律行业存在的痛点,推动司法体制的创新和改革,以下提出几点改进策略思考:1. 促进司法公正和透明加强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培训,同时引入外部评估机制,定期对审判员进行绩效评价,并建立健全举报机制。
此外,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采用适当方式将庭审直播、案件信息公开化等手段广泛推行,增强数据开放透明度,提高公众监督效能。
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面临的挑战是什么
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面临的挑战是什么法治建设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等方面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近年来大力推进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然而,在这个进程中,中国面临着一些挑战。
本文将从社会转型、司法独立、法律意识培育和执行力加强四个方面来探讨中国法治建设中所面临的挑战。
一、社会转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快速发展带来了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
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流动性增大以及经济利益多元化等,都给法治建设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诸如土地纠纷、城市管理、劳动争议等问题频发,给司法机构和执法部门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同时,在新兴领域如网络、金融等方面,法律制度的跟进速度还未能完全适应发展需求,给法治建设带来了一些问题。
二、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法治建设的核心要素之一,它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权威。
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司法体系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普遍存在。
在部分案件中,司法机关的判决结果不尽人意,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一定的怀疑。
此外,司法资源的分配不均衡,也给司法独立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因此,加强司法独立,改革司法体制,完善各级法院的工作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是中国法治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法律意识培育法治建设不仅需要完善法律制度,更需要培育全民法治意识。
目前,中国社会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公民普遍缺乏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遵守。
违法现象和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依然存在,给法治建设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因此,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对执法机关的监督等,都是培育法治意识的有效途径。
四、执行力加强法律的有效实施是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然而,在中国,法律实施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执行力度不足、执行效率低下等。
一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利益相关者的干扰,导致法规的执行受到阻碍。
加强执法力量建设,提高执行力度,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都是增强法治建设实效的重要途径。
对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及趋势的思考
对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及趋势的思考[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人类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刑事科学技术已经在我国呈现出迅速发展的态势。
但我国的刑事科学技术起步较晚,与于西方国家相比有许多不足。
因此,为了适应现代中国司法的发展需要,很有必要对我国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反思,以确保其健康高效持续地发展。
[关键词]刑事科学技术;理论价值;应用价值一、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及趋势(一)我国的刑事科学技术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刑事科学技术起步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但任何一个事物成熟都需要一个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刑事科学技术开始发展。
十一届三种全会以后,刑事科学技术蓬勃发展,此时的理论研究不断的深化。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了适应我国司法改革的实际需要,刑事科学技术出现了新的繁荣景象。
纵观我国刑事科学技术近几十年的发展历程,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刑事科学技术虽然起步较晚,但同时也获得了较大发展。
(二)刑事科学技术的受重视程度逐步提高现代社会,运用现代的刑事科学技术手段,来获取稳定性和客观性更强的物证,是现代侦破案件的关键之所在,没有哪个依法治国的国家不重视物证的,而重视物证就必然要重视刑事科学技术。
因此,人们逐渐开始重视刑事科学技术,这让我国的刑事科学技术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刑事科学技术在司法活动中的有效价值也深入人心。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刑事科学技术,这也让我国的刑事科学技术呈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
(三)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对我国刑事科学技术产生深远影响一方面,对于某一案件,办案人员虽然通过技术手段能提取大量的相关证据,但要对此证据做出认定还需要大量的样本。
在当今这个信息高度发达的社会中,人、财、物的流动非常频繁,办案人员很难及时搜集足够的样本,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就需要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如果是采用人工的纸质的数据库的话,样本无论是从保存还是查找方面来说都很不方便,因此,建立计算机的电子数据库就能很好解决这个问题。
中国海警刑事执法的困境及建议
中国海警刑事执法的困境及建议当前,中国东海及南海海洋权益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频繁遭受周边国家渔民越界非法捕捞,海上走私行为猖獗,对中国海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出挑战。
中国海警刑事执法面临一定困境,难以有效發挥其应有的职能。
一、当前中国海警刑事执法困境海警海上侦查权属于刑事司法权范畴,海警海上执法兼具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
本文用“刑事执法”的表述主要便于海上环境执法的刑事侦查权的陈述目的而使用。
根据“三定方案”的顶层设置,组建中国海警的目的为加强海上执法力量,避免“九龙闹海”、防止互不协调、重复检查、执法力量分散和避免出现执法推诿等局面。
国务院在改革中整合了现有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等4支队伍。
“三定方案”顶层设置中,除了赋予中国海警海上行政执法权限外,还有赋予中国海警海洋环境、海上捕捞、海上缉私等刑事执法权。
(一)海警执法缺少法律依据当前,中国海警海上执法的主要依据为《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等法律和部门规章,与当前海上执法的复杂性明显不足。
从《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来看,公安边防海警办理海上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职权。
可见,公安边防海警或武警海上边防大队,在当前仍在行使原有的职权即刑事案件的侦查权。
而中国海警局作为新成立的执法机关完全不同于上述原四支分别独立的执法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分析,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具有侦查权的刑事执法机关,并不包括新组建的中国海警。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
在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授权新组建的中国海警拥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执法权限。
中国海警作为一支新组建的海上执法力量,继续行使办理海上刑事案件的相关权力亦缺少法律依据。
(二)执法标识尚未统一笔者通过最近一年来的报道发现,中国海警队伍执法过程中,尚未实现执法标识的统一。
法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法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治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我们也不可否认,在实践中,法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目前法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刑事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1. 侦查不公正在刑事司法领域,侦查环节是确立案件事实真假及涉案人员罪责的关键环节。
然而,由于有些侦查机关缺乏专业能力或受到非法干预,导致了一些案件产生冤错之名。
对策建议:- 建立独立、公正、透明的侦查机构;- 加强侦查人员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设立独立监察机构对侦查工作进行监督。
2. 极端主义与反恐怖主义之间平衡随着极端主义活动频发和恐怖袭击威胁加剧,国家普遍采取反恐怖主义措施保护国家安全。
然而,一些国家在反恐怖主义立法和实践中存在过度的倾向,使得个人权利受到侵犯。
对策建议:- 平衡维护国家安全和尊重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 加强极端主义教育,从根源上预防极端思想滋生;- 通过合作来共同应对全球恐怖主义威胁。
二、民事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1. 司法资源不均衡在许多地区,由于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导致了民事诉讼的效率低下和司法公正性无法保障的问题。
这给广大群众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对策建议:- 增加财政投入,提升基层法院设施和员工水平;- 推进信息化建设,在线解决争议以减轻诉讼压力;-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促进社会稳定与谐调发展。
2. 法律意识淡薄在一些地方,市民普遍缺乏正确的法律意识。
他们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并且缺乏相应的维权意识,导致一些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对策建议:- 加强公共法律教育,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 构建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务体系,使市民能够及时获得相关法律援助;- 提供更多渠道和机会让市民参与立法过程。
三、行政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1. 法治缺失在一些地区,政府官员滥用职权、违规执法等现象屡见不鲜。
这种情况下,行政司法无力有效监督和制衡政府行为。
对策建议:- 健全独立的行政审判机构,实施有效监察;- 建立健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推进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增加透明度。
新时代建设法治中国的困境及路径
新时代建设法治中国的困境及路径作者:王静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01期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开启了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征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开创性地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出“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的重要号召,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对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战略部署。
“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是我们党在法治理论上的重大创新,是对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科学定位,具有强大的导向定位功能,构成了我国新形势下法治建设的时代主题。
一、当前建设法治中国面临的困境(一)法治推进的动力有待进一步增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决定了我国实现法治的紧迫性和艰巨性,也决定了我国不可能走自然演进型的法治化道路。
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作为主导者的政府既要掌控法治的发展和运转,又要通过法律控制自我权力的行使,往往陷入难以取舍的处境,法治也随之遭遇尴尬。
而我国人治传统的漫长、行政权力的强势以及社会自治力量的不足,也决定了我国不应当完全依靠政府推进来实现法治。
虽然现在的社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迁,但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依然存在且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严重影响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领域里的现代法治价值观念的培育,造成法治建设的推进动力不足。
(二)法治的权威性有待进一步强化现实中,由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层出不穷,法律实施的预期效果达成度不高,以致于“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普遍存在;由于利益分化日益突出,一些人利用法律漏洞有意识地规避法律。
这样一来,立法产品并没有被“消费者”所“消费”,甚至由于主体的无视和规避而使之成为“滞销品”。
立法产品的浪费,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削弱了法律的权威。
有法而不行,其危害性比没有法律更甚。
在我国长期盛行着法律工具主义,认为法律只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手段,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虚化了法律所应蕴含的公平、自由、正义等价值。
当前刑事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刑事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的基本要求,就是对法律负责,不折不扣地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将对法律负责作为目标和任务始终贯穿于公安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
由于受主客观方面的各种因素的影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在执法各个环节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也正是由于这些执法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影响了公安机关及其广大民警的良好形象。
一、刑事执法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一)立案不规范不论是办理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应当先立案,然后才能开展调查或侦查。
但从平时的执法情况来看,在立案执法中,还有不少的违法情况存在,有的先调查、侦查,后立案,或案件办结时补立案,有时未立案便报批行政处罚或劳动教养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的立为治安案件,但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的立为刑事案件,但未按规定经分管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
有些案件到了提请逮捕或移送起诉时还没有刑事立案表。
(二)侦查不规范1、单独讯问、取证。
《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都规定,办案中应有两名民警,不能单独一人进行讯(询)问、调查,协警、协管员不能参与调查取证,而事实上在办案中大量存在单独讯问、询问、制作笔录的情形,以及存在名为民警,实为协警取证问题。
2、该出示证件不出示。
在执法中,无论是检查、调查,还是现场盘问、检查,都应该首先出示证件,亮明身份。
而实际上很多情况下我们的民警只是口头表明自己是警察或公安工作人员而没有出示证件。
3、取证地点不合法。
对于证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只能在证人的单位、住处或者公安机关内,不能在其他地方取证。
但往往在法定地方以外的场合进行取证。
(三)措施滥用1、乱用口头传唤措施。
按照有关规定,口头传唤只能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使用,不是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人员,以及刑事违法即犯罪嫌疑人员不能使用口头传唤。
执法实践中大量使用口头传唤,甚至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进行口头传唤,对不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员采用集体传唤。
2、刑拘等强制措施,在使用时往往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为了争取时间,延长至30天。
法律行业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法律行业面临的挑战及对策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行业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力量,在当前面临着各种新形势下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法律行业所面临的主要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人工智能与自动化技术带来的威胁1. 威胁描述:近年来,人工智能和自动化技术取得了巨大进展,其在信息处理、数据分析等方面表现出了强大潜力。
这些技术可能取代传统法律服务中一些机械性低级操作,给传统从业者带来冲击。
2. 对策建议:(1) 加强专业能力培养:拓宽学科知识边界,培养跨领域合作能力;(2) 结合科技发展:积极利用人工智能和自动化技术提升服务质量;(3) 注重高附加值服务:提供定制化、个性化解决方案或专业咨询服务。
三、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市场竞争1. 威胁描述:全球化的发展使得法律服务市场更加竞争激烈,许多国际律师事务所进入新兴市场,并与本土律所竞争,给传统法律行业带来了压力。
2. 对策建议:(1) 开展国际合作: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主动寻求跨国项目合作;(2) 提高综合能力:提升团队的外语水平和跨文化沟通能力;(3) 注重专业特色:针对不同地区或领域提供差异化、有竞争优势的服务。
四、数字信息时代下数据隐私与安全问题1. 威胁描述:随着互联网和移动技术的快速发展,大量个人数据被采集、使用和存储。
然而,在数据安全方面存在挑战,例如个人隐私泄露等问题。
2. 对策建议:(1) 加强信息安全意识:推广网络及信息安全知识教育;(2) 严格保护客户数据:制定各项保密措施并加以执行;(3) 关注相关法规变化:积极获取最新反网络攻击和数据隐私泄露的法律法规。
五、金融科技发展对律师执业带来的影响1. 威胁描述:金融科技(Fintech)的快速兴起将对传统律师事务所和银行等机构的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一些创新型金融产品可能违背传统金融监管要求。
2. 对策建议:(1) 加强创新意识:在合规前提下,积极跟进技术变革探索服务扩展;(2) 优化立法和监管:与政府部门合作制定适应性更强、具有前瞻性的相应政策;(3) 结束建设联盟拓宽视野:与其他专业领域开展合作,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智能化服务。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或社会和解的一种司法方式。
该方式可以减轻司法压力,节约资源,保护被害人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刑事和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存在公正性、合法性、程序保障不足等方面,需要加以完善。
本文将对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公正性问题刑事和解制度在程序上通常是由检察机关或法院牵头,协调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或社会和解。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相关人员的主观意识和权力不对等,可能导致刑事和解过程中的不公正情况。
检察官或法院可能会过于倾向于犯罪嫌疑人,而忽视了被害人的利益和诉求。
这就使得刑事和解制度的公正性受到了质疑。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保证刑事和解的程序公正,建立起一套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流程。
可以设立专门的刑事和解机构,由独立的专业人员来负责刑事和解工作,主持和监督刑事和解的整个过程,避免因个人主观意识而导致的不公正。
要健全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确保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切实维护刑事和解的公正性。
二、合法性问题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司法方式,其合法性和法律性是非常重要的。
但在一些情况下,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会违反法律。
一些检察机关或法院在进行刑事和解时,可能会绕过法定程序,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超越了法定权限,这样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刑事和解的程序和要求。
明确规定刑事和解的条件、程序、权限等,确保刑事和解的实施符合法律规定,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要强化对刑事和解工作的监督和审查机制,建立起一套严格的制度和程序,确保刑事和解的合法性和法律性。
三、程序保障不足刑事和解是一种司法方式,其程序性和规范性是非常重要的。
但在实际操作中,刑事和解的程序保障并不够充分,容易出现程序性失误和违规现象。
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程序性违规、信息不对称、程序不公开等情况,从而影响了刑事和解的效果和公正性。
法律的困境解决难题
法律的困境解决难题在当代社会,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工具,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法律体系的复杂性,法律面临着诸多困境和难题。
本文将就法律的困境展开讨论,并提出解决这些难题的方法。
一、法律的困境1. 法律滞后问题法律滞后是指法律无法及时配合社会变革和发展的问题。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快速变化,许多新兴行业和社会现象出现,但相关法律却没有跟上步伐,导致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受到影响。
2. 法律不确定性法律的不确定性是指法律规定模糊、解释不一致或存在漏洞的问题。
这使得法律的适用变得困难,法律主体难以判断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同时也增加了法律争议的可能性。
3. 法律执行难题法律执行难题是指法律规定的执行困难或无法保证的问题。
这可能是因为执行力度不够、执法机关力量不足、社会监督不力等原因造成的,导致实施权利和维护公共利益的难度增加。
4. 法律冲突和碰撞法律冲突和碰撞是指法律体系内部或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规范冲突和矛盾。
由于国际交往和全球化的日益加深,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体系相互作用,这导致了法律之间的交叉和冲突,并使法律适用和司法合作变得复杂而困难。
二、解决法律困境的难题1. 完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为了解决法律滞后问题,应加强立法机关的规范能力和反映社会的敏感性。
完善立法程序和法律审查机制,确保法律的立法过程科学公正,并能及时调整和修订法律,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2. 强化法律解释和裁判统一性为解决法律不确定性问题,应加强法律解释和裁判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通过制定明确的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减少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并建立起相对稳定的法律解释体系,以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3. 提升法律执行效力为解决法律执行难题,应加强执法机关的能力和执行力度。
加大对执法机关的培训和人员配备,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提高法律执行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4. 加强国际合作与法律协调为解决法律冲突和碰撞问题,应加强国际交往和合作,加强跨国法律协调和交流。
当前刑法改革的现状与趋势
当前刑法改革的现状与趋势本文作者:赵秉志鲍遂献工作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我国第一部刑法典颁布于1979年7月1日,正式施行于198。
年元月1日。
其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1981年开始,对《刑法》进行了多次重要的修改补充,迄今为止已制定和颁布了21个单行刑法法规。
同时,国家行政立法机关也在已颁行的50余件行政法规中,增加了刑事责任的规定。
为了切实保障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发展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使刑法规范协调发展,改进和提高刑事立法技术,解决司法实际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国刑法典需要进一步修改。
然而,在刑法改革的许多重大问题上,社会各界的看法并不一致,甚至存在相当大的分歧。
本文仅就六个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一述评,并表明我们的观点。
一、类推制度之存废在修改和完善刑法的讨论中,类推制度的存废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热点,并形成了“保留说”和“废除说”的论战。
主张保留类推制度的人认为:(1)类推制度符合国情。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法制建设刚刚起步。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刑法》对所有犯罪都作出明文规定,显然是不可能的。
而设立类推制度,就可以弥补刑事立法之不足,以便更好地发挥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控作用。
(2)类推制度有利于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在目前我国社会大变革时期,形形色色的犯罪层出不穷,而法律又不可能穷尽规定一切犯罪现象。
通过适用类推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予以刑事制裁,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保留类推有利于保持刑法的稳定性。
一部刑法典颁布施行以后,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
保留类推制度,可避免法律的频繁修改。
(4)类推制度是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我国刑法上的类推制度,是一项在实体和程序上具有严格条件限制的法律类推,它既不同于封建刑法中的比附援引,也不同子违背法制原则的罪刑擅断。
因此,类推制度的存在,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而不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否定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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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緊蕉我国刑事法治化的困境及其超越童德华张斯柯摘要:在我国的刑事法治化过程中出现了诸多困境,表现为错案层出不穷、刑法不平等现象 突出、法律适用机械教条。
其原因是刑法理论没有为司法实践提供具有社会实际效用且能满足合 理论证的理论支持;理论研究提供的是一个只能在逻辑上展开、但缺乏内在价值追求的理论体系;理论研究存在概念压制类型、逻辑重于实用、主义多于问题、真理性替代合理性的问题。
为此,应当实现刑法理论研究范式的转变。
关键词:刑事法治;法治化困境;理论范式;合理性诉求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17) 04-0037-10一、引言刑事法治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领域中的法治,是刑事法的价值内容”。
® 实现刑事法治需要刑法理论研究、刑事司法实务、刑法制度建设等多方面共同推进。
此外,刑事法治 还需要追求实质和形式的双重刑法理性,即一方 面,刑法要维护社会公平、重视法律的安全价值,实现刑法的实质正义;另一方面,刑法还应秉持谦 抑性的理念,因为“刑法规范是立法者的最后手 段”®,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责任原则,并维 护程序正义,以实现保障人权、维护法治、最终实 现“法治国”的目的。
刑事法治的进步取决于多种原因。
但在评估刑 事法治化的发展现状时,我们只能集中研究其中的 少数几种或一种。
值得注意的是,时下一些为社会 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对于分析我国当前的刑事法 治进程、完善刑事法治发展的改革措施具有不容小 视的影响:其一,多向度社交媒体的发展改变了通 常情况下话语权被官方媒体垄断的局面,舆论的介页向以及民众的认同也逐渐成为刑事法治化评估的一 个的重要因素。
简言之,信息时代的刑法事件传播 更快、影响更广泛、参与主体更多样。
这些变化使当下实现刑事法治过程中所遇到的困境,以更加复 杂的方式展现在研究者的视野中,因此在某种意义 上讲,刑法事件可以作为发现刑事法治中缺陷的 “显微镜”。
其二,刑事个案可能成为刑法制度检讨 和重构的诱因,如美国的米兰达案后确立的“米兰 达规则”,再如我国的赵作海案、聂树斌案等引起 了有关部门对建立错案预防制度的关注。
本文将对时下系列热点刑事案件进行观察、分 析,期望由此阐释在刑法事件中背后所潜在的矛盾 与冲突,分析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以达到如下研 究目的:一是剖析刑法事件中的制度缺陷的所致因 素并加以解决,找到促进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的措 施;二是在刑法事件中找寻消除法律实施过程中重 大阻碍的方法,从而使刑事法治与其他社会因素的 协调、公众的认同与期许相一致,借此优化刑事法 治化的实践路径。
二、当前我国刑事法治化的困境从总体上看,我国刑事法治是在不断前进的。
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其中表现出的某些困境,容易 让人产生法治“倒退”的错觉。
最大的问题表现在 如下三个方面:1.错案层出不穷2017.437错案是法律实践需要始终避免、但是永远无法 回避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 的错案甚至是冤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 告,2014年各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 事案件1317件,其中纠正一批包括呼格吉勒图案 在内的重大冤假错案,2015年再审改判刑事案件 1357件,其中,依法纠正陈夏影绑架案,陈满故意 杀人、放火案等一■批重大冤错案件,如最人民局法 院副院长沈德咏所言:“纵观已发现和披露的案 件,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 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 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
” @这 类案件的大量存在,说明社会正义面临重大挑战。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 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 ®公正的司法是正义理念的内 在要求,亦是法治的灵魂。
错案的出现减损了司法 公信力,悖逆了公众对正义的期许。
法治不仅应当 是良法之治,也要求人们对法治理念的认同,而错 案的出现恰恰容易消解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刑事法 治化仅有完善的刑事立法尚不足以,必须通过公正 的司法使民众尊重、信任法律。
由于刑罚的严厉性 与不可撤销性,使得刑事错案的危害更甚,如聂树 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尽管最终当事人得以平反昭 雪,但其后果是难以挽回的。
诚然,由于认识能力以及证据的局限性等因素 的存在,错案的出现是任何一个司法体制都难以避 免的,但除却这些无法克服的客观因素外,其他的 一些可以避免的因素则应引起重视。
如有学者在对 刑事错案进行实证分析后认为,影响法官错判的因 素主要为法官“疑罪从轻”观念、法官的业务能 力,以及错案追究制度和公众舆论的影响等。
@也 有学者认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侦查中心主义与书面 处理模式上的“印证”证明模式也是刑事错案形成 的重要原因。
®事实上,这也是我国刑事法治化过 程中法治观念危机的一个缩影。
法治作为一个舶来 品,事实上在我国是缺乏根基的,中国古代法律缺 乏现代意义上法治的基因,缺乏现代法治基础的平 等、自由以及法治精神,只是将法律作为治民之 器,其追求的仅仅是维护统治的稳定,因而“中国 古代社会不仅不曾有过‘法治’,而且也不可能出 现‘法治’”。
®当社会治理模式向法治转变时,不 免会遇到种种社会问题,因而在特定的历史发展环 境下,中国的司法理念更偏重于追寻实质正义,法治实践中也有实质法治观泛滥的丨頭向。
随着法治化 进程的逐渐深人,也令人意识到片面追寻实质法治 的缺陷。
®而现代法治理念中,法律首先应当具有权威性,这要求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其次,现 代法治应尊重和保障人权;再次,现代法治重视对 公权力的约束,公权力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来自于人 民的赋予,因而公权力的行使应当有一定边界。
® 而在我国当前法治运行状况下,形式法治与实质法 治的选择颇为艰难。
“形式法治意味着,即使国家 可以决定法律的内容,也必须遵守这些由它制定的 规则,国家限制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必须有明确的 法律依据”®,形式法治有着限制公权力、防止权 力滥用、保障人民自由的作用,但选择形式法治则 必然需要承受放纵个别犯罪以及忍受法律的僵化等 弊端。
而实质法治旨在寻求实质正义,反对形式地 理解法律,可以说实质法治观是对古典法律思想的 形式主义的纠偏,但实质法治的观念若是过于泛 滥,将不可避免地侵犯公民自由。
形式法治与实质 法治的选择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以及形式解释、实体解释等概念有着天然的联系,形式法治与实质 法治应当实现平衡,偏重形式法治则容易使法律与 正义相背离,而过于强调实质法治则容易侵害公民 的正当权利,因而二者不可偏废,尤其是我国传统 历来重实质、轻程序,错案的层出不穷只是我国实 质法治观念过于泛滥所造成的危害的一个缩影。
刑事错案高发的另一个原因是,在我国刑事司 法中总体上还是以真实性为判准,欠缺合理性诉求 的意向。
详言之,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刑法条文 的解释往往被动、机械,缺乏解释的积极性并寄希 望于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即使在不得不解释 的情形下也尽量以探求立法原意和现实要求为要 务。
这还是一种“主体一客体”图式支配下的一种 追求真实性判准的典型模式,其由于缺乏有关判准 的合理性论证,所以往往难以承受法律的正义性的 评价,不可能避免关于合理性的争议。
具体而言,合理性诉求的缺乏首先体现在缺乏对正义的向往,失去了正义为法律解释建构的德性向度,司法公正 便存在隐患;此外,在实践中解释的可接受性与合 理性判准的缺位是错案产生的观念层面因素,由于 缺乏合理性因素使法律体系成为封闭的、逻辑自洽 的体系,故司法实践更多考虑的是法律上的原因而 不关心结果是否为民众所认可。
晚近以来发生的诸38扛舍州孝刼砉多刑法事件,如“赵作海案”、“聂树斌案”、“许 霆案”以及理论上关于“强奸幼女”犯罪的争议,其原因无不与刑法的合理性诉求有关。
®2.刑法不平等现象突出当前,错案的影响很广泛,它遮蔽了刑法不平 等适用的现实问题。
事实上,刑法不平等适用问题 越来越突出,雷洋案和赵春华案不过是这种逻辑的 集中展现。
在雷洋中,司法机关对5名被告人作出 了不起诉决定;而在赵春华案中,司法机关对摆射 击摊的赵春华判处有期徒刑,并缓期执行。
雷洋案 为何引起如此巨大的风波是值得每个法律人思考 的。
社会民众关注此案并非是因为当事人具有中国 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的身份,也不是嫖娼、警察执法 致人死亡等吸引眼球的特殊性,而是人们对于警察 权的无节制扩张的恐惧与警惕,对刑事司法中不平 等现象的失望,对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的消极作为 的不满,以及因案件信息的不透明使民众对司法机 关的信任的不断降低。
同样,在赵春华案中,当事 人“非法持枪”事件的审判结果也引起了诸多讨论,在该案中,既然被告人的行为未侵害法益,且 缺乏明显持枪的故意,那么犯罪何以成立呢?司法 机关将气枪认为是非法持枪的“枪支”,已然与民 众的常识及生活经验相违背,而将这种明显没有社 会危害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无疑践踏了民众的正义观 念。
对比前后发生的两个案件,司法机关在不同案 件中审判与量刑的不平等决断,难以摆脱选择性执 法的嫌疑,类似这样的不当判决所造成的危害远大 于裁判本身,因为它间接造成了人们对于法律以及 执法的不信任,从深层次上影响了刑事法治的建 设。
司法不平等的现象与刑事法治化的理念相抵触。
“法律平等所意指的不外是凡为法律视为相同 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平 等是刑事法治的内在要求,我国宪法以及刑法中皆 有规定,适用刑法平等的原则要求“罪的平等”、“刑的平等”、“罪刑适应”。
刑事司法不应当因身 份区别而存在差异,更不能因公权力而有所偏倚,不平等的司法不仅影响法律的权威,也降低了公众 对司法的信任。
为此我国刑法作出了特别要求,即“无罪原则、刑罚的相称原则和个别化原则,像分 担原则一样,目的在于根据罪责、危害程度,以及 减轻和加重因素的差别,对人们作出区别对待。
” ® 在法治社会逐渐深人的今天,人们反对的并不是枪支的管制,而是因为标准的不确定所导致的判决差 异。
在法律实践中,差的标准优于不确定的标准,因为后者导致不平等。
当不平等的现象越来越多,人们无法也无意于根据司法的结果来规范自己的行 为,这会导致刑事法治的目标愈来愈远。
3.法律适用机械教条刑事法治化的困境同样体现在机械地适用法律,尤其是体现为对罪刑法定原则误读的趋势不断 扩大,这在湖南裴某某案®中体现的较为明显。
罪 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理论中所确立的、为世界各 国刑法所承认的基本原则,自启蒙时代以来,为了 对抗封建刑法的残酷、恣意等严重侵害公民基本权 利的行为,“无法律则无犯罪”的理念被提出并在 各国刑法中得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