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专利法律制度第1、2、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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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我国《专利法》和《巴黎公约》, 具备以下条件的外国人,便可在我国申请专利: ①该外国人在我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②该外国人的所属国同中国签订了专利保护的 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了有关国际公约; ③在前两个条件均不满足的情况下,可以按照 互惠原则办理; ④对于非《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只要在任 一《巴黎公约》成员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 有效的营业所,也同我国国民一样享有国民待 遇。
(3)具有新用途的产品发明。它是指在 不改变物品原来结构的前提下,发现了该 物品以前不为人知的新用途。 比如DDT,在1874年就已经合成出来, 65年后才发现它有很高的杀虫效果。以后 利用这种性质作出“具有DDT有效成分的 杀虫剂” 就属于具有新用途的产品发明。 问题:而 “撒DDT而杀虫的方法”属于 何种发明呢?
2、发明是运用自然规律的具体结果 、 发明是在人们已掌握的自然规律的基础上 运用该规律所作出的一种具体的技术性方案, 不是指抽象、随意的技术思想,也不是指认 识的自然规律本身。这一特点把发明与发现 区别开来:
我国著名工匠鲁班有一次上山砍柴,手指被划 破出血。他仔细观察,看到划破他手指的东西是一 种具有齿轮形状的植物叶子,由此得出一个结论: 具有齿轮形状的薄状物体具有切割作用。这是对自 然规律的发现。在此基础上,鲁班又利用这一自然 规律发明了现在人们还在广泛使用的锯子。

第三节 专利权的主体
• 一、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 (一)发明人 • 1、内涵:即完成发明创造的人,在我国专 利法上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完成人称 为设计人。 • 2、发明人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 (1)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并且无行为能 力上的要求。
(2)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 动的人 只负责组织管理工作或者仅仅为有关物 质技术条件的获得或利用提供方便的人 不能被认为是发明人。 (3)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 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 仅仅提出一般性意见或者单纯从事辅助 性工作的人均不能称为发明人。
(二)实用新型的特征 • 1、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同。实用 新型只能是产品,而发明既可以是产品,又可以是 方法。 • 形状是指产品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 空间形状,通常指三维空间形态,如棱柱体的铅笔 可以防滑。 • 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间所表现出的相互的 位置、连接或匹配关系。如零部件之间具有技术效 果的位置安排和相互关系,如早期的电话听筒和话 筒分开的,后来有人将两者新颖地结合在一起,甚 至把拨号盘也组和在一起,形成了现在的电话。 • 2、并非所有的产品都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 由于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提 出的技术方案 ,因此申请的产品必须有确定的形状,以 及固定的构造。
二、专利权的概念与特征
• (一)概念:专利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依法 对发明创造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 (二)专利权具有以下根本特征: • 1、以法律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 • (1)并非对技术的全面垄断,仅仅限于对技术的营利 性实施方面的垄断; • (2)绝不限制技术信息的传播,相反鼓励或有助于技 术信息的广泛传播,如不禁止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 2、以书面方式实现对技术信息内容及技术权利状态的 公开 • 3、权利的限制相对其他知识产权更加严格 • (1)必须依法定程序获得,不同于版权; • (2)时间性较为绝对,期限较短并且不能续展。
发明与发现的区别 1、发现 发现是指对自然现象、物质或规律的认 知,发现是对自然界客观实在的现象或物质 的认识和揭示,并非人类的创造。 2、发明 发明是指人类在对自然现象、物质或规 律认知的基础上所创造的出的具有积极意义 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是人类 的智力创造。
3、发明应具备创新性 、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应具备新颖性、创 造性和实用性 ,这是构成专利法中发明的 实质性条件。
2、方法发明 方法发明是指以获得某项物品或实现某种效果 的所有因素、程序、工具和手段的总和。如无铅 汽油的提炼方法。方法发明可以涉及一系列步骤 构成的全部完整过程,也可以只涉及其中的某一 个步骤。 (1)方法发明可以是制造方法的发明,也可以 是其他方法,如测量方法、通信方法、分析方法、 处理方法等。 (2)在不改变某种方法或产品原有特征的前提 下,发现了该办法或产品以前不为人知的新用途 也属于方法发明。如 “撒DDT而杀虫的方法”。
2、专利法的出现 15世纪地中海贸易的发达促成许多国家开 始着手建立保护新技术的法律制度; 1474年威尼斯城邦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第 一部专利法,勾勒了现代专利法的轮廓,被 称为专利法的鼻祖。
3、各国专利法的相继颁布 16、17世纪的工业化革命促成了保护技 术、鼓励技术进步的专利法律制度的相 继建立; 1624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案》,被 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 利法; 美国1790年、法国1791年、俄国1812 年、西班牙1826年、德国1877年。
三、专利制度的有关假说
• (一)自然权利说 • 发明人因其实际完成了发明创造工作而对 其创造的成果自然享有的权利。 • (二)报酬说 • (三)契约说——发明人与社会订立契约, 发明人以公开技术成果为对价,来换取一 定期限内的专有垄断权利。 • (四)发展经济说
第二节 专利权的客体
• 一、发明 • (一)发明的定义 •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 出新的技术方案。 • 了解一下:各国专利法都无一例外地把发 明作为专利保护的对象。有的还在专利法 中明确规定发明的定义,如日本专利法规 定: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具 有高度创造性的技术构思”。
(二)专利制度的发展
• 1、专利法律制度的发展在19世纪一度出现 倒退的现象 • 自由资本主义自由、平等思想认为“凡是 垄断的法律必是恶法”。 • 2、19世纪末20世纪初,那些废止或者一直 不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相继重新或开始实 施专利法 • 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到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形状和构造都只涉及立体产品,因而纯粹平 面产品(对于以表面图案、色彩、文字符号、 图表或其结合为特征的产品,如电路图)、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 颗粒状物质或材料等)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 利; • 对产品的分子结构或成分的组成,不属于实 用新型所要求的构造(仅指物理构造); • 产品须是可自由移动的物品,不可移动的建 筑物也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 产品必须具有实用性。
•3、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较 、 之发明专利低 •其目的在于保护那些创造高度达不 到发明专利要求的一些简单的小发 明创造。 •4、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程序比发 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程序比发 明专利简单、快捷。 明专利简单、快捷。 •不作实质审查
三、外观设计
• (一)概念: •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他们 的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 应用的新设计。 • (二)特征 • 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离开了具 体的工业产品也就无所谓外观设计了。外 外 观设计必须以具有固定形状、 观设计必须以具有固定形状、可以整体移 动的产品为载体 。
2、外观设计以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等 为构成要素,以视觉美感为目的,不追求实 用功能也与产品内部结构无关。 • 所谓形状,是指具有三维空间的立体造型; 而图案是二维平面的装饰性线条、花样;色 彩则是指一定的颜色配合。 • 所解决的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美学问题。 3、外观设计必须适合于工业应用。 这里的所谓工业应用就是指该外观设计 可以通过工业手段大量复制。
(三)专利权人——指实际取得和享有专 利权的人。 1、专利权人的权利 (1)实施其专利技术的独占性权利; (2)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 (3)处分其专利的权利; (4)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专利标记或专 利号的权利; (5)参与解决专利纠纷的权利。
2、专利权人的义务 (1)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2)对发明创造的内容进行充分的公开; (3)积极实施专利。
二、实用新型
• (一)实用新型的概念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2款给实用新型 下的定义是:“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 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 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 了解一下:世界上对实用新型的法律保护 始于19世纪的英国,但作为一种单独的工 业产权加经保护,最早还是法国于1891年 通过立法确立的。1911年,实用新型保护 制度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正 式承认。目前,施行实用新型专门保护制 度的国家有中国、德国、日本、法国、巴 西、西班牙、意大利、墨西哥、波兰、葡 萄牙、澳大利亚、菲律宾、南朝鲜和乌拉 圭等20多个国家及我国的台湾地区。
(三)发明的种类 1、产品发明 (1)制造品的发明。如机器、设备、构件、 装置、用具等各种用品发明。 (2)材料的发明(或称物质发明)。是指 以任何方法,如化学的、物理的、机械的方 法,所取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元素的合成 (组合)物或化合物,象人造金钢石、人工 合成胰岛素等。自然界天然存在原物质,如 二氧化碳,则不能作为发明。
二、先发明人与先申请人
• (一)先发明制 •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先申请制,极个 别国家坚持先发明制(将专利授予最先发 明者),如美国。 • (二)先申请制 • 专利法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 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 予最先申请的人”。 • 关键在于判断申请时间的先后。
专利法第十三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 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依照专利法第九条 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 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 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 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第三章 专利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专利制度概述
一、专利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一)专利制度的起源 • 1、专利制度的萌芽 • 在13世纪的英国,国王经常通过一种被称为 Letters Patent的文件,对臣民加封官禄、颁布大 赦及赐予各种特权,如对新近发明或者引进英国 的技术授予在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 • Letters意为“文件”,Patent意为“打开”,合 起来的意义就是“可以打开的文件”,又称“公 开证书”。 • 这种文件上盖有国王的印章,不封口,人人可以 阅读。后来,这个词简化为Patent,并逐渐演变为 专指授予专利权的法律文书。汉语中的专利一词 即由Patent翻译而来。
比如,财务结算办法、体育比赛规则、 逻辑推理法则以及数学运算方法,都不是 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有时技术方案所处的技术领域不太容易 区分:如1974年日本公布一件名为“高尔 夫球场布局”的专利申请案,引起了一场 激烈的争论。最后,绝大多数人认为,一 个球场的安排和布局无论多么新颖实用, 都不是自然科学中的技术方案,因此不是 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不能给予专利保护。
(二)申请人 是指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 请专利的人,发明人与申请人通常为 一人。现实中也大量存在发明人与申 请人不一致的情况: 1、发明人以外的其他人通过合同 从发明人处取得了发明创造的专利申 请权
2、发明人的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发明创 造的专利申请权 3、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以 外的其他人——主要发生在职务发明创 造上 4、对于外国人申请专利的规定: (1)无条件地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 如美、德、英; (2)是在互惠的基础上给予外国人以国 民待遇,如日、法、意大利;
(二)发明的特征 1、发明是自然科学领域中的技术方案 、 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和自然现象的技术 成果,没有利用自然规律和自然现象的 方案不属于技术方案。 除此之外的其他技术,包括人文和社 会科学领域中的所有技术均不能成为专 利法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托马斯旋转” 是世界公认的体操技术动作,由于不属 于自然科学领域中的技术,因而不可能 获得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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