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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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引言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规范城市的发展和建设,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满足城市居民的生活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本文档旨在明确和规范某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要求和操作流程,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指导。

2. 规划管理范围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适用于该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规划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建设用地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绿地规划•建筑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文化遗产保护规划3. 规划管理主体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主体包括:•城市规划部门:负责规划管理的制定、审批和监督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土地利用和建设工作。

•相关部门:包括交通、环境、文化等部门,根据规划要求提供协助和支持。

4. 规划管理流程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管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阶段:在规划编制阶段,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相关规划文件,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

以下是规划编制的主要步骤:1.收集资料和调研:收集和分析城市的基础数据、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等。

2.制定规划目标和原则:根据城市的发展需求和规划要求,明确规划目标和原则。

3.绘制规划方案:根据前期调研结果,制定不同规划方案,并评估其影响和可行性。

4.编制规划文件:确定最终规划方案后,编制相关规划文件,并提交审批。

在规划审批阶段,城市规划部门对编制完成的规划文件进行审批,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以下是规划审批的主要步骤:1.初审:对编制完成的规划文件进行初步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2.评估和意见反馈:将规划文件送交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根据反馈进行修改和完善。

3.审批:经过评估和反馈后,城市规划部门对规划文件进行最终审批,并出具批复文件。

4.3 规划实施阶段在规划实施阶段,建设单位负责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土地利用和建设工作,市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提供协助和支持。

以下是规划实施的主要步骤:1.准备工作:建设单位准备相关资料,包括土地和资金的准备,施工图纸的编制等。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践制定的,旨在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技术和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规划编制、审查批准、实施管理和评估监督等。

2. 规划编制2.1 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规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城市的自然、人文、社会经济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的规划定位和发展方向;•充分调研和分析城市的基础设施、资源环境、人口分布等基本情况,为规划编制提供依据;•合理确定城市的用地结构和功能分区,兼顾城市发展的多重需求;•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公开透明地进行规划编制过程,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2.2 规划编制的程序和内容规划编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规划编制计划,明确编制的目标、范围和时限;2.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资料,评估城市现状和发展潜力;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发展战略、用地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4.编制详细规划,包括街区规划、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等;5.组织专家评审和社会评议,完善规划方案;6.最终确定规划方案,并形成正式文件。

规划编制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城市规划定位和发展目标;•用地结构和功能分区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筑设计和景观规划;•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规划;•城市交通规划等。

3. 审查批准城市规划的审查批准是保证规划质量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

审查批准应遵循以下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编制的要求,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规划内容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等;•审查过程应公开透明,可邀请专家和民众参与,听取各方意见;•未经审查批准的规划方案不能作为实施依据。

4. 实施管理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是推动城市发展的关键环节。

实施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制定实施计划和时间表,明确实施目标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实施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加强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对接,推动城市规划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增强广大市民的参与意识和规划意识。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领域内的技术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2.1 总体规划编制程序:(1)_____。

(2)_____。

2.2 总体规划编制内容:(1)_____。

第三章详细规划3.1 详细规划编制程序:(1)_____。

(2)_____。

3.2 详细规划编制内容:(1)_____。

(2)_____。

第四章城市设计4.1 城市设计编制程序:(1)_____。

4.2 城市设计编制内容:(1)_____。

(2)_____。

第五章监督管理5.1 监督管理职责:(1)_____。

(2)_____。

5.2 监督管理方式:(1)_____。

(2)_____。

【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本文档主要规定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方面的内容。

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家、地区或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空间形象,编制城市用地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等。

(2)详细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确定区域、单元、街区、建筑物等规划要素的布局、功能、建设标准等,编制出具体的规划图。

(3)城市设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对城市空间形象进行设计,包括城市公共空间、道路、建筑物等。

3、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1)关于城市规划违规问题的纠纷,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法》进行处理。

(2)关于城市设计、详细规划等违规问题的纠纷,可以依据《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3)关于城市规划技术方面的争议,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进行处理。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是根据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制定的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或文件集合。

它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规划管理基本原则:规定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可持续发展、统筹兼顾等。

2.城市规划管理组织机构: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包括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等。

3.城市规划管理流程: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流程,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等。

4.城市规划管理标准和要求: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标准和要求,包括土地利用、建筑规划、交通规划等方面的规定。

5.城市规划管理工具和方法: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工具和方法,包括城市规划软件、规划评估方法、规划设计手段等。

6.城市规划管理考核机制: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包括城市规划管理绩效评估、专业人员资质认定等。

7.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定城市规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要求和内容,包括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数据管理等。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和提升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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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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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x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x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xxx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市人大批准的《**市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和有权机关批准的区域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制度。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及配套的文件、图纸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与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互为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含技改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大、中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计划部门批准之前,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选址定点,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

属上级有权机关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

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是报批项目建设书或可研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或在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扩建改建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探,初步拟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范围;(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合理规划和管理城市发展所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和规范。

以下是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一些重要内容。

1. 地域规划:城市规划应当根据地理区位、自然条件和人文环境等因素,合理划分城市各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地域规划需要考虑到城市的整体发展和空间布局,以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2. 用地规划:城市规划应当明确各类用地的范围和用途,以保证城市发展的有序性和合理性。

用地规划需要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交通、生态环境和公共服务等因素,以满足城市居民的各类需求。

3. 建筑规划:城市规划应当确定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容积率等相关参数,以保证城市的建筑物布局合理、景观美观和空气流通良好。

建筑规划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观等重要因素,以保护和传承城市的人文资源。

4. 交通规划:城市规划应当合理规划城市的交通网络,包括道路、铁路、公共交通和自行车道等。

交通规划需要考虑城市交通量、流量和出行方式等因素,以提高城市交通效率和减少交通拥堵。

5. 绿化规划:城市规划应当注重城市的生态环境和绿化建设,保护城市的自然生态和生物多样性。

绿化规划需要合理布置城市的绿地、公园和植物,以提供城市居民的休闲、娱乐和健康环境。

6. 环境规划:城市规划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和噪音等环境问题。

环境规划需要合理布置城市的工业区、居住区和绿地,以减少环境污染和改善居民的生活品质。

7.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和传统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古建筑、街道和文化遗址等。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需要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现代城市功能,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文化的传承。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基础,它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充分考虑城市的特点、需求和发展趋势。

只有合理规划和管理城市,才能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美好生活。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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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0.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办法》),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是与《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为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独立建制镇、口岸、独立工矿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可参照本规定。

1.0.3 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工程规划建设适用本规定。

1.0.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涉及到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

2 术语2.0.1 建筑基地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简称“基地”)2.0.2 容积率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2.0.3 建筑面积指一个建筑中首层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其余各层按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含墙体)面积总和。

2.0.4 基地面积指用于某一项目建设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2.0.5 建筑密度指某一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率(%)。

2.0.6 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2.0.7 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10m以上(含10m)、小于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

2.0.8 中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24m以上(含24m)、小于50m的建筑,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至九层。

2.0.9 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50m以上(含50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

2.0.10 条式建筑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大于30m(含30m)的各类建筑。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指为了促进城市发展,保障城市建设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制定的管理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助于提高城市的整体品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2. 城市规划管理的原则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当注重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 整体性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当综合考虑城市的各个方面,包括空间布局、建筑设计、交通系统等,确保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 公众参与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加民众对城市规划的参与度,提高城市规划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安全性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优先考虑居民和城市设施的安全问题,确保城市的安全和稳定。

- 灵活性原则: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城市的发展和变化。

3. 城市规划管理的内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涉及以下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的总体规划,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包括城市的用地分区、交通系统规划、环境保护等内容。

- 建筑设计规范:制定城市建筑的设计规范,包括建筑的高度、容积率、绿化要求等,确保建筑的外观和功能的合理性。

- 城市交通管理:制定城市的交通管理规范,包括交通组织、道路规划、停车管理等,促进城市交通的有序和流畅。

- 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制定城市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规范,包括环境监测、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保护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

- 城市设施建设:制定城市设施建设的技术规范,包括给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城市设施的安全和可靠。

4. 城市规划管理的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实施需要以下步骤:- 制定技术规定:由城市规划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共同制定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确立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 宣传和培训: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向社会公众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城市规划管理的认知度和理解程度。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三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三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城市规划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它涵盖了城市的整体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环境规划等多个方面。

为了保证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了一系列技术规定和模版。

本文将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和环境规划等方面介绍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

一、城市总体规划技术规定模版1.规划背景:(1)明确所在城市的发展定位和发展目标;(2)分析当前城市面临的问题和挑战;(3)概述本次规划的目的和意义。

2.规划原则:(1)科学性原则,依据城市规划原理,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规划的长远性和可持续性;(3)公众参与原则,促进公众对规划的参与和意见反馈。

3.规划内容:(1)城市的空间结构规划,包括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区划和空间组织;(2)城市的经济结构规划,包括优势产业的培育和发展方向;(3)城市的社会文化规划,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和文化遗产的保护;(4)城市的环境保护规划,包括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水资源的利用;(5)城市的基础设施规划,包括交通、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4.规划实施:(1)明确规划的实施机构和责任部门;(2)制定规划的实施时间表和目标;(3)确保规划实施的资金来源和保障。

二、土地利用规划技术规定模版1.规划背景:(1)概述城市土地利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2)明确土地利用规划的目的和意义。

2.规划原则:(1)综合利用原则,合理安排土地资源的利用;(2)节约利用原则,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3)保护环境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

3.规划内容:(1)土地利用总体布局,包括城市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的划分;(2)土地利用方式,包括城市用地的分区和功能指标;(3)土地利用结构,包括各类土地利用的面积比例和分布情况;(4)土地利用保护和整治,包括土地的保护措施和整治方案。

4.规划实施:(1)规划实施的机构和责任部门;(2)规划实施的时间表和目标;(3)规划实施的资金来源和保障。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一、目的和背景本技术规定旨在规范和指导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有科学的技术规定来支持和指导工作。

二、基本原则1.科学性: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以科学严谨的方法为基础,充分考虑地理、人口、经济、环境等要素,确保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创新性:城市规划管理应注重创新,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管理方式和方法,促进城市规划工作的高效、高质量发展。

3.可持续性:城市规划管理应注重城市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追求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确保规划方案的长期有效性。

4.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应注重广泛的公众参与,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市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1.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和纲领性文件,要注重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指导性,注重统筹城市的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等各方面发展。

2.分区规划:分区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注重分区规划的综合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分区规划与总体规划的一致性和衔接性。

3.城市设计:城市设计是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手段,要注重城市设计的创新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将设计理念融入城市发展的各个环节。

4.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是城市规划的具体体现,要注重建设项目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监管性,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及时处理项目变更和违规问题。

5.产权管理:城市规划中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需要明确产权关系,要注重产权管理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加强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产权的保护和监管。

四、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步骤1.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的编制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环节,要注重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充分调研和分析城市现状和未来发展需求。

2.方案评审:城市规划方案的评审是确保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的重要手段,要注重方案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及时纠正不合理之处。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参与者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指用于规范和指导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技术方法、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修订和发布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需征求相关专家意见。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遵循城市发展规划,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科学合理,功能布局合理,保持城市生态平衡。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保持各级规划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调研,依据科学数据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确保规划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中的技术方法应当先进合理,能够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提高城市的品质。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九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时间节点进行,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协作和合作,形成统一的工作合力。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实施中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实施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规划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规划管理的公正、公开、公平。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规划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处罚和奖励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第五章监督评估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估机制,对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监督评估应当以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为基础,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监督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形成监督评估报告,加以公示。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注: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八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核心滨海区(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23页)

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23页)

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23页)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畴第三章建筑容量操纵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离界第六章建筑高度操纵第七章市政工程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第九章附那么附件:附录一名词说明附录二运算规那么附录三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畴示意图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畴表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操纵指标表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都市规划治理,保证都市规划的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湖南省<都市规划法>实施方法»、«长沙市都市规划治理方法»和长沙市都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都市规划区范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操纵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都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畴第四条按照要紧用途和功能,参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专门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居住用地分为3类: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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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23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勿作商业用途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离界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第九章附则附件: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居住用地分为3类: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其中: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文物古迹用地(C7)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C9)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第七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分为3类: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的环境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仓储用地分为3类:第一类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第二类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三类堆场用地(W3)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第九条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其中: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管道运输用地(T3)指运输石油和天燃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港口用地(T4)指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机场用地(T5)指民用及军民合用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战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第十条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其中:道路用地(S1)指快速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广场用地(S2)指公共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第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其中: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处理等设施用地;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其中: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三条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

其中: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外事用地(D2)指外国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保安用地(D3)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机关用地。

第十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的成片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覆盖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筑基地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附表二规定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使用附表二规定指标应根据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取值。

附表二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二十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注:①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②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十一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含加层)。

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破坏原空间环境的亦不能进行建设。

第二十二条建筑间距I类地区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5%。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或附表二中有关规定确定。

注:①建筑间距类区划分见附录一②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②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④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度。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方位角;②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③最小距离为6M;④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15M,山墙宽度大于15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夹角;②H指南侧(或教高)建筑高度;③最小距离低层为6M,多层为9M。

(四)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注:①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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