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医院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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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卫生
局
玉环县中医院办公室2008年4月28日印发
玉环县中医院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使医院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医院人事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院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均依据本制度执行。
2、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医院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招聘规定
三、本院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要增加人员时,应先提出申请,经有关职能部门及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由人事科统一纳入招聘计划报院部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组织招聘甄选事宜。
四、本院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采用笔试和面试两种,根据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项实施或两种并用。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录用:
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
4、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
5、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有其它严重疾病。
6、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机关惩罚。
7、曾被本院开除或未经核准而擅自离职。
8、体格检查不合格。
9、其它本院认定不合适的情形。
第三章劳动关系
六、员工经过考试或面试和审批后,自聘用期开始,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动协议,以书面的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劳动合同内容:根据国家和本市、县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八、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条件:根据国家和本市、县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九、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终止。员工与医院双方同意续约的,双方应于合同期满前10个工作日续签《劳动合同书》。
第四章试用期规定
十、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内。
十一、双方根据合同期限决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满3 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为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3年的,试用期为6个月。
十二、试用人员报到时,向人事科递交以下证件: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职位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一寸3张、二寸两张;
5、其它必要的证件。
十三、试用人员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个人信息均应真实有效,否则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负。
十四、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十五、新进员工在试用期满前15天进行试用期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结束试用期终止劳动关系。
十六、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伪造学历或其它各种证书;
2、伪造简历或工作经历;
3、隐瞒病史或受伤经历;
4、隐瞒和其它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5、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
6、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累计平均每月病假天数达到或超过1周;累计平均每月事假天数达到或超过2天);
7、不服从可是工作安排或拒绝完成领导交办的指令性任务;
8、试用期间参加执业资格、上岗证或职称考试未通过;
9、凡有收受病人红包,接受各种“回扣”或促销费、私自收费、搭车开药经查实;
10、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处罚;
11、护理理论考试或操作考试不合格;
12、因个人原因引起患者投诉或医疗纠纷经查实确有过错;
13、累计投诉超过2天;
14、旷工达到或超过1天;
15、参加三基考试不合格;
16、使用期考核成绩不合格;
17、有任何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行为;
十七、员工聘用分派工作后,立即赴所分配的岗位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否则医院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十八、请假制度
1、请假手续必须在事先办理。如有重大突发事件,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先与相关请假部门用电话等告知,并在事后三天内补齐请假手续,否则做旷工论处。
2、除法定假外,职工申请任何假期都须填写“请假单”并附相关书面证明,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超过三天的假期结束后必须到相关部门销假。
3、假期批准权限: 1天内科室负责人批准;2-3天由科室负责人同意、职能科室负责人批准;4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职能科室负责人同意、分管院长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必须由职能科室同意、分管院长批准;职能科室负责人以上请假必须由分管院长同意、院长批准,属于补休的填好请假单贴上补休单由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交人事科。
4、请假条在请假前一天交到职能科室,行政后勤的交到办公室,职能科室负责人每月月底汇总一次,将月考勤报表交到人事科以便核对。如因科内人手不够,法定假和公休假无法正常休息的,科室负责人在每月考勤报表注明加班时间,需要用补休冲抵的假期必须在假条上写明。年底对补休这块不再重新核对。
5、本院职工填写病假请假单时必须附具有保健医师签字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6、科室弄虚作假或管理权限不清滞留请假单或违期不上报的一经查实扣除科室负责人当月职务津贴50%。
7、各类人员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在2天内到人事科销假。
十九、假期类别及有关规定
1、法定休假:
元旦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劳动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中秋节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3天,(护士节不放假,妇女节、青年节属部分公民放假日,放假半天,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补假)。
2、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当年产假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如已先享受年休假,则下一年年休假不享受。当年享受探亲假,其年休假期减半。
产假:
(1)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遇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
(2)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不安排夜班,哺乳期6个月内每天给一小时哺乳时间,可上、下午分开各半小时使用,不上夜班,满6个月既取消哺乳时间。
(3)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但不可享受年休假。
(4)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每年年终凭独生子女证到财务领取独生子女费到十四岁止。孩子出生第一年请在办好独生子女证之后自觉到人事科登记。
4、人流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第一次流产时给假15-30天(药物流产的给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第一次流产者,给假42天,其它一律按照事假处理。
5、探亲假:
(1)必须在不影响排班,保证正常医疗工作的前提下请假。
(2)已婚:探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配偶每年一次,每次假期30天。
(3)未婚:探父母1年1次,假期20天,2年1次,假期45天。
享受探亲假条件: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在一起居住,而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兼于交通的日趋便利,省内自本规定下发后不安排探亲假。如已经享受房租补贴或单位已经安排宿舍的,原规定的每月两次的车费报销取消。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本人月标准工资3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