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合集下载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基本药物第三批中标药品具体零售价格的通知-渝价[2010]393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基本药物第三批中标药品具体零售价格的通知-渝价[2010]393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基本药物第三批中标药品具体零售价格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基本药物第三批中标药品具体零售价格的通知(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渝价〔2010〕393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根据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向我局报送的2010年重庆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部分中标药品的入围结果,并按照《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及《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药采购办〔2010〕3号)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基本药物第三批中标药品的12个品规的具体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见附表),请遵照执行。

此次公布的基本药物中标药品的具体零售价格执行范围为全市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

其中,全市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基本药物,严格按照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公布的基本药物的中标价格执行,不得加价。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表:基本药物第三批中标药品具体零售价格表金额:元序号药品通用名称剂型包装规格单位中标具体零售价格生产企业1吡喹酮片片剂200mg*100片瓶32.8沈阳红旗制药有限公司2蒿甲醚注射液注射剂80mg:1ml支8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注射剂1mg:2ml瓶(支)4.5上海信谊金朱药业有限公司4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注射剂500ug:1ml 瓶(支)2.5河南润泓制药股份有限公司5甲状腺片片剂40mg*100片盒(瓶)8.1山东鲁北药业有限公司6甲状腺片片剂40mg*100片盒(瓶)6.1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7硫酸钡(II型)干混悬剂干混悬剂200g 袋4.1青岛东风化工有限公司8硫酸钡(II型)干混悬剂干混悬剂300g袋6青岛东风化工有限公司9硫酸钡(I型)干混悬剂干混悬剂500g袋8.8青岛东风化工有限公司10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剂300mg支9.1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11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剂600mg支15.5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12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剂900mg支21.1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结束——。

重庆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重庆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重庆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通过落实带量采购、全程监控、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等措施,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切实降低群众药费负担,提高群众用药安全。

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二、主要任务(一)确定医疗机构和药品范围。

医疗机构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含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公立医院(主要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结核病院、职业病防治院等)、国企医院、在渝部队医院。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

药品范围为国家组织集中采购选定的药品(指定规格,以下简称中选药品)。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二)确定中选药品采购数量。

根据上年度我市医保系统各医疗机构总用量的60%—70%,确定我市中选药品采购数量。

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数量的前提下,可采购非中选药品,采购的非中选药品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三)确保中选药品使用。

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督促医疗机构按本方案执行。

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采购用药目录,确保优先使用,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药事委员会评审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

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临床医生的培训引导,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在合同期内药品采购达到合同约定量。

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安排、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方面予以惩戒。

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基本药物是指由国家认定的适应病情需要、临床必需、数量有限且价格合理的药物。

基本药物的供应对于广大患者的治疗和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基本药物的供应充足和价格合理,国家决定对基本药物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二、招标范围和标准(一)招标范围: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本药物需求。

(二)招标标准:根据基本药物的特点和市场需求,招标标准应满足以下要求:1.药品质量:招标药品应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并经过正规的药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2.药品效果:招标药品应具有良好的药效和治疗效果,临床上被广泛应用并经过验证;3.药品供应能力:招标药品的供应商应具备足够的生产能力和供应能力,能够按时满足市场需求。

三、招标程序(一)项目立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市场需求和药品短缺情况确定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目录和招标计划。

(二)项目招标:招标发布单位根据招标计划,制定招标条件和招标文件,并通过合法的途径发布招标通知,吸引供应商参与招标。

(三)供应商报名:供应商根据招标通知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提交报名申请,并缴纳招标保证金。

(四)资格审查:招标发布单位对报名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包括供应商的资质、生产能力、供应能力、质量控制体系等。

(五)招标评审:招标发布单位组织招标评审专家对报名供应商进行评审,综合考虑价格、质量、供应能力等因素,确定中标供应商。

(六)合同签订:中标供应商与招标发布单位签订供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履约要求。

(七)采购执行: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按时交付基本药物,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能力。

四、监督管理(一)监督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设立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对招标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监督内容:包括招标程序的公正和透明、中标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能力、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等。

(三)监督方式:通过现场检查、数据分析、投诉受理、问责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技术标评分体系

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技术标评分体系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技术标评审体系根据有关规定和实施方案,技术标评审主要对药品质量及质量可靠性(企业GMP资质认证、质量类型、生产规模、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不良记录情况等)相关指标,实行百分制评标。

其中客观指标88分,主观指标12分。

一、药品质量1、质量类型(40)※(1)专利原研类药品,包括:①指具有我国知识产权局授予的有效期内的化合物实体发明专利证书的药品:40分;②原研制药品:39分;国家保密处方、中药一类、中药保护一级、西药一类、生物制品一类、与质量相关的2003年以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或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药品:38分;(一类新药,指保护期(监测期)内的国家一类新药,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为准)(2)单独定价类药品,包括:①单独定价中仿制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36分;②西药组合物专利、天然物提取物专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中药提取物专利:35分;(3)其他GMP类药品,包括:①国家批准执行单独质量标准和价格的药品, 33分;②获得美国FDA认证证书、欧盟cGMP认证证书、日本JGMP认证证书的制剂生产线生产并向相应国家出口的国产药品,32分;③实用新型专利、生产工艺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中药组合物专利、中药保护二级、国家质量标准起草单位的药品,31分;④其他GMP药品:30分。

同时满足两个以上质量层次的药品,得分就高不就低。

2、销售金额 13分※以2009年度企业增值税纳税报表为依据,按上缴增值税对应的销售金额进行评价:销售额≤2千万元的得1分,2千万以上~5千万元的得2分,5千万以上~2亿元之间的每增5千万元得1分,2亿以上~5亿元之间的每增1亿元得1分,>5亿元的每增1亿元得0.5分,最高13分。

3、行业排名 12分※以国家工信部公布的2009年化学药或中成药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序为依据进行评价:第一名得12分,每后排一名少得0.05分。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1•【字号】渝卫发〔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第958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9〕1号)文件要求,指导我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促进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基本药物的功能定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基本药物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药物制度是国家药物政策的核心,是国家为保障基本药物的公平可及、安全有效与合理使用,对基本药物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

它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仅有利于优化医药资源配置,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所需,也有利于避免医学资源浪费与短缺现象,促进健康公平;不仅有利于整顿治理药品生产供应保障体系,促进医药市场健康发展,也有利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群众用药安全,降低药品费用。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性和新时期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的重大意义,要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作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按照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功能定位,制订药品处方集和用药目录应首选基本药物。

重庆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调整品种目录(0304调整)

重庆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调整品种目录(0304调整)
重庆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调整品种目录 其他基本药物目录(增加)
化学药品 基本药物 目录序号
3
通用名
氨苄西林
剂型
注射剂
规格
0.5g,冻干粉(溶媒结 晶)
单位
瓶(支)
最高零 售价
2.2
3 3
172
氨苄西林 氨苄西林
葡萄糖氯化 钠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1g(溶媒结晶粉) 2g(溶媒结晶粉)
50ml(软袋)
瓶(支) 瓶(支)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13.5 34 6.5 7.8 31.5 8 16 32.1 27.4 30.4 20 16 5.2 6.6 18 27.8 13.2 6.4 △ △
24 32 35
橘红丸 补中益气丸 归脾丸 归脾丸
水蜜丸 水丸 水蜜丸 水蜜丸 水蜜丸 水蜜丸 水蜜丸 水蜜丸
7.2g*12袋 6g*12袋 6g*12袋 6g*10袋 90g 6g*12袋 6g*6袋 6g*12袋
盒 盒 盒 盒 瓶 盒 盒 盒
9.7 9.4 8 6.7 13.4 12 7.3 13.4
36 37 38 38
六味地黄丸 知柏地黄丸 杞菊地黄丸 杞菊地黄丸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8 42 49
杞菊地黄丸 参麦注射液 丹参注射液
4 4 5 5 6 11 11 14 14 14 15 15 16 20 22 22 23 24
颗粒剂 浓缩水丸 水丸 水丸 颗粒剂 浓缩丸 浓缩丸 口服液 口服液 口服液 颗粒剂 颗粒剂 颗粒剂 水蜜丸 水丸 浓缩丸 合剂 水蜜丸
15g*15袋 768粒 6g*10袋 6g*12袋 5g*15袋 6g*5袋 6g*10袋 10ml*12支(浓缩型) 20ml*9支 20ml*10支 2g*20袋(无糖型) 4g*16袋(无糖型) 3g*12袋(无糖型) 6g*12袋 6g*50袋 768粒 10ml*12支(无糖型) 7.2g*8袋

潼南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潼南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潼南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7版)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91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低价药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卫办药政发〔2016〕13号)、《重庆市关于医保短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点工作方案》(渝人社发〔2015〕251号)《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入市价动态调整办法》(渝药交监管委发〔2014〕1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卫药政发〔2014〕62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医药采购联合体采购规范的通知》(渝卫办药政发〔2014〕1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工作目标。

建立全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对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重庆市补充药物,下同)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统一监管、规范购销行为。

发挥基本药物电子交易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方便可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各单位所使用的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全部统一由联合体管理。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所需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购。

积极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药交所交易平台进行采购。

三、联合体采购目录的确定(一)基本药物1.《重庆市常用低价药品分批挂网方案的通知》文件规定的低价药品目录。

2.重庆市医保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

3.重庆市或国家定点生产的短缺药物品种。

4.《重庆市重点医药产品目录(2015版)》中的基本药物。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三)采购药品中标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三)采购药品中标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三)采购药品中标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5.09
•【字号】川发改价格[2011]407号
•【施行日期】2011.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三)采购药品中标价格的通知(2011年5月9日川发改价格〔2011〕407号)
省卫生厅,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物价局),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中心:
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心中《关于核定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三)拟中标结果中标价的请示》(川基药采〔2011〕17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我省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三)采购药品中标价格予以公布(具体价格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后,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按本通知所规定中标价格采购和销售。

省基本药物采购服务中心应按季度向我委上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执行情况和实际购销数量。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调整价格后基层医疗机构使用量发生明显变化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上报我委。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按照有关价格法规严肃查处。

三、本通知将在四川价格网()和四川省卫生厅政务网()同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从2011年5月16日执行。

附件:。

重庆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重庆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重庆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通过落实带量采购、全程监控、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等措施,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切实降低群众药费负担,提高群众用药安全。

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二、主要任务(一)确定医疗机构和药品范围。

医疗机构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含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公立医院(主要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结核病院、职业病防治院等)、国企医院、在渝部队医院。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

药品范围为国家组织集中采购选定的药品(指定规格,以下简称中选药品)。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二)确定中选药品采购数量。

根据上年度我市医保系统各医疗机构总用量的60%—70%,确定我市中选药品采购数量。

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数量的前提下,可采购非中选药品,采购的非中选药品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三)确保中选药品使用。

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督促医疗机构按本方案执行。

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采购用药目录,确保优先使用,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药事委员会评审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

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临床医生的培训引导,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在合同期内药品采购达到合同约定量。

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安排、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方面予以惩戒。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9•【字号】潼南府办发〔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潼南区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潼南府办发〔2017〕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潼南区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9日潼南区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42号)文件精神,为提高药品质量疗效,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和使用行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着力提高药品质量疗效(一)加大现场核查。

推进药品检查员队伍职业化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组建现场核查专家队伍,提高药品现场检查能力。

健全区级层面药物临床试验自查核查机制。

全面公开审批信息,强化社会监督。

(二)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

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督促药品经营企业如实记录各项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

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强化对药品经营企业重点品种、关键流程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大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加强技术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科研院所研发新药及关键技术,提升药物创新能力和质量疗效。

引导具有品牌、技术、特色资源和管理优势的中小型企业以产业联盟等多种方式做优做强。

提高集约化生产水平,促进形成一批临床价值和质量水平高的品牌药。

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方案

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方案

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方案为了保障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供应和使用,制定了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方案,旨在提高基本药物的可及性和质量,保障患者的用药需求。

本方案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一、采购管理机构。

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机构,明确采购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采购管理机构应当由医院管理部门牵头,设立采购管理小组,包括财务、药学、临床等相关部门的代表,共同参与基本药物的采购工作。

二、采购流程。

1. 制定采购计划,根据医疗机构的临床需求和药品使用情况,制定年度基本药物采购计划,明确采购数量、品种和预算。

2. 药品招标采购,对于大型医院和综合医疗机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基本药物的采购,确保公平公正。

对于小型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协议供货的方式进行采购。

3. 签订采购合同,在确定供应商后,应当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药品质量、交货期限、价格等条款。

4. 药品验收入库,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药品验收制度,对入库的药品进行质量检查和登记,确保药品质量符合标准。

5. 药品库存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合理控制药品库存水平,防止药品过期和滞销。

三、质量管理。

1. 药品质量监控,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监控,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及时处理药品质量问题。

2. 药品使用评价,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使用评价制度,对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包括药品的疗效、安全性和经济性。

四、信息管理。

1. 药品采购台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采购台账,记录每一次药品采购的相关信息,包括采购数量、供应商、价格等。

2. 药品使用记录,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使用记录,记录每一次药品的使用情况,包括患者姓名、药品名称、剂量等信息。

3. 药品库存台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库存台账,记录每一种药品的库存情况,及时更新库存信息。

五、监督管理。

重庆:公立医院集中采购药品

重庆:公立医院集中采购药品

龙源期刊网
重庆:公立医院集中采购药品
作者:
来源:《中老年健康》2016年第02期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为提高医院议价动力和采购低价药积极性,按照通知,医院采购价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奖励给医院,高于医保支付标准或限额的部分由医院承担。

通知明确,对部分临床必需的短缺药品实行医保集中带量采购。

市卫生计生委明确短缺药品品种,由医院向市社会保险局申报全年使用量并委托采购,市社会保险局委托重庆药品交易所实施采购,并监督买方、卖方、配送方签订三方合同,医保基金支付结算。

对日均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常用低价药品,实行分批挂网、分步到位,以避免出现短时间价格大幅上涨情况。

医保支付限额按调整后的挂网价制定,限额结算,并根据低价药分批挂网进度同步实施。

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根据其在其他省(区、市)实际购销价(中标价)和上一年度重庆药品交易所成交均价情况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或限额,由医院自主竞价、议价采购。

医院采购价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奖励给医院,高于医保支付标准或限额的部分由医院承担,提高医院议价动力和采购低价药积极性。

(摘自:《平安健康》)。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5.09.27•【字号】渝卫财[2005]158号•【施行日期】2005.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卫财[2005]15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级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近段时间来,有媒体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反映,有个别区县(自治县、市)违反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国家食品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擅自组织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此,根据卫生部等六部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市政府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本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100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特重申以下规定: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不得再擅自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二、加强药品采购和使用的管理。

切实做好购入药品的验收、入库工作。

对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不得同中标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以扩大折扣和让利幅度;除经市药品招标办同意备案采购药品除外,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企业的药品。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

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一、背景和目的为了优化医疗资源配置,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药物供应能力,四川省决定试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二、试行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四川省各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基层医疗机构。

三、实施主体1.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编制和发布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计划,并组织药品招标评审工作。

2.各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提供基本药物的需求信息,并按照招标采购结果进行药品采购和配送。

四、实施步骤1.编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计划(1)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需求和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编制年度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计划。

(2)公开征集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方案,征集相关企业和机构提供招标采购服务。

(3)评审征集到的招标采购方案,选择合适的企业或机构进行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

2.发布招标公告(1)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计划,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征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药品供应商的参与意向。

(2)药品供应商根据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参与招标。

3.招标评审(1)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招标评审,根据药品的质量、价格、供应能力等指标,选定中标药品供应商。

(2)招标评审结果由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中标药品供应商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供货合同。

4.药品采购和配送(1)中标药品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药物。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时间安排,收到基本药物。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做好药品库存管理和药品使用情况的统计,及时上报相关数据。

五、工作要求1.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进行。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计划要求和合同约定,配合实施方案的实施。

3.中标药品供应商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价格提供基本药物,保证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可用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可用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临沧市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做好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及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遴选的基本药物增补药品;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第四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利民;(三)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四)坚持依法监管、统一规范、简捷高效。

第五条进一步规范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药品价格,规范购销行为,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第六条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省卫生厅负责搭建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其所属云南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局具体承担全省基本药物采购工作。

市(州、地)及以下不设采购平台,不指定采购机构。

第七条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完成即开始挂网采购药品,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但不能少于12个月。

第二章采购方式第九条公开招标。

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第十条区分基本药物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一)对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或批发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潼南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7版)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91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低价药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卫办药政发〔2016〕13号)、《重庆市关于医保短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点工作方案》(渝人社发〔2015〕251号)《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入市价动态调整办法》(渝药交监管委发〔2014〕1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卫药政发〔2014〕62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医药采购联合体采购规范的通知》(渝卫办药政发〔2014〕1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工作目标。

建立全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对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重庆市补充药物,下同)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统一监管、规范购销行为。

发挥基本药物电子交易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方便可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各单位所使用的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全部统一由联合体管理。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所需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购。

积极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药交所交易平台进行采购。

三、联合体采购目录的确定(一)基本药物1.《重庆市常用低价药品分批挂网方案的通知》文件规定的低价药品目录。

2.重庆市医保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

3.重庆市或国家定点生产的短缺药物品种。

4.《重庆市重点医药产品目录(2015版)》中的基本药物。

5.国家谈判集中采购的药物。

6.区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机构推荐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及《国家基本药物重庆市补充药物目录(2013年版)》中的产品。

(二)非基本药物为促进分级诊疗工作开展,满足群众用药需求,发挥各级医疗机构诊疗特色,各医疗机构可选择使用部分非基本药物。

二级医院配备使用非基药的金额不能超过医疗机构销售药物总金额的50%(中医院含饮片不超过40%);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非基药采购金额不超过总金额的10%。

具体目录由各使用单位确定。

(三)特殊药品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国家或市级规定可纳入基药采购的药物,按规定进行采购。

四、目录确定方法(一)目录推荐整理联合体会员单位充分征求临床一线医生、药师的意见,结合当地常见病、多发病、医院业务特点及临床用药实际,制定本单位拟推荐药品目录,按规定的格式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联合体。

并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市药交所平台,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拟推荐药品目录进行网上推荐,最后由联合体统计整理形成“拟调整药品目录”。

各单位推荐的目录要由所有推荐人员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纸质件形式上报联合体备案。

(二)目录确定区卫生计生委组建包含内、外、妇、儿、药学各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构成的药品遴选专家库,联合体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5-7名尽量涵盖所有专业的专家组成药品遴选专家组。

专家组对“拟调整药品目录”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评审,形成“拟购医药产品目录”。

1.各医疗卫生单位推荐的生产厂家不作为筛选依据。

2.按推荐药品的通用名、规格、剂型予以确定,生产厂家在4个及以下的药品,选择价格较低的两种产品纳入目录;生产厂家大于4个的药品,计算药品的平均价格,按照生产企业供货率、满意度、规模、知名度等指标选择排名较高的2—3种且价格低于平均价格1.1倍的厂商纳入目录。

3.品规或剂型为独家生产的,专家组超过半数同意纳入采购目录的可纳入目录。

4.临床急诊急救用药、医保集中带量品种、定点生产、国家谈判集中采购、特殊药品,可直接纳入用药目录。

5.价格高于医保支付价的产品不纳入目录。

(三)议价基本药物除医保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大输液药品、重庆市或国家定点生产的短缺药品、国家集中谈判的药品不议价,其余药品必须全部议价。

对“拟购医药产品目录”按以下原则进行议价,议价后形成“拟采购目录”:1.未进入“拟购医药产品目录”愿意主动议价,价格降幅在10%以内但价格低于“拟购医药产品目录”平均价的厂商,可替换“拟购医药产品目录”中价格最高的厂商(可轮流替换但替换不超过3次)。

2.未进入“拟购医药产品目录”愿意主动议价,价格降幅在10%以上且降价后药品价格低于“拟购医药产品目录”平均价的厂商,可直接增加入目录。

3.已进入“拟购医药产品目录”不议价的或议价但不降价的厂商,由专家组集体讨论超过半数专家认为可以纳入目录,并签字确认后纳入采购目录。

(四)目录公示对议价后形成的“拟采购目录”在市药交所平台上公示(公示期3日),公示期满后,专家组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对“拟采购目录”进行进一步完善,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五)签订采购合同公示结束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选择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已进入联合体内的配送企业),在市药交所平台统一签订电子交易合同。

(六)目录的调整因采购政策的调整或确因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在目录运行期间可对药品采购目录进行微调(每季度10号前接受调整申请),调整药品确定参照本方案推荐与议价流程。

目录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临床医师提出;二是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三是医院院务会讨论同意;四是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报潼南区联合体。

五、遴选配送企业通过医院推荐、企业评分等方式最终确定25家配送企业统一作为潼南区联合体配送企业。

六、时间安排从2017年2月23日起,分阶段逐步完成配送会员、药品目录、合同签订等工作。

(一)推荐配送会员及药品目录。

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3月1日,组织会员单位推荐并依照规则确定。

(二)确定用药目录及议价。

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3日前完成。

完成我区基药和非基药品规、厂家的筛选工作。

(三)签订采购合同。

2017年4月3日至2017年4月30日。

工作时间暂定,若相关工作日与国家法定节假日重合,将依序顺延,并根据工作进度进行调整,以实时通知为准。

七、工作要求(一)区卫计委牵头负责全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采购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落实具体相关工作,并将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严格管理。

(二)联合体将对新版采购目录的品规发起买卖配三方电子合同,请已入围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作好准备,及时响应合同,积极组织货源并保证供应。

(三)药品配送企业要积极配合药品生产企业建立委托配送关系;各会员单位应及时清理非目录厂家的产品库存。

过渡期后,联合体将统一废除旧合同。

(四)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采购制度,擅自线下采购药品,或者恶意拖延收货、延期确认收票时间与超期支付药款,由区卫计委通报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五)区卫计委每季度对联合体成员单位的采购数据进行通报,采购单位要对通报的违规采购行为及时进行调整或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区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六)遴选过程由潼南区纪委派驻潼南区卫生计生委纪检组全程监督。

附:潼南区药品采购配送企业遴选工作方案附:潼南区药品采购联合体配送企业遴选工作方案(2017版)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91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要点》(渝卫办药政发〔2016〕68号)等文件精神,为组织实施好公开选择全区公立医疗医疗机构药物配送企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遴选原则本次遴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双向选择”的原则,根据我区采购品种和规模、区域面积、交通状况、配送企业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区域配送企业数量,为切实保障全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供应。

二、遴选数量公开选择确定25家企业为我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药物配送企业。

三、申报条件及要求(一)申报企业条件1.配送企业必须是工商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

2.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3.2016年1月1日至报名截止日期内未发生药品质量安全问题。

4.2016年1月1日至报名截止日期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出现违法记录。

5.2016年1月1日至报名截止日期在检察机关无行贿受贿记录。

6.通过新版GSP认证。

(二)企业申报资料1.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上材料全部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2.经营状况资料:2016年度企业纳税申报表(由国税、地税部门盖章)。

3.基本设施设备资料:企业办公场所、营业场所、药品仓库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上述场所的方位图、平面布局图及实体照片),相关设施设备一览表,药品配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附原车照片,车辆必须为本企业自有车辆,租赁车辆不算)。

4.药品购销存计算机管理系统资料(含电子订单、配送信息服务的网络信息系统):计算机管理系统(含电子监管系统)软件功能证明及说明资料。

5.诚信经营证明材料:企业所在地食药监局出具的2016年1月1日至报名截止日期内无违法记录的证明和未发生药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证明。

6.药物配送承诺书(附件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配送企业鲜章。

7.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及企业员工花名册一份(包括学历、职称、岗位、工作年限等内容)。

当地社保局开具的2016年1月1日至报名截止日期企业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有关证明材料。

已在推荐名单的配送企业,以上材料连同申报函(附件2)、声明及授权委托书(附件3)按申报材料目录封面(附件4)顺序,在推荐后3天内交齐,缺一者直接取消报名资格。

四、遴选方式及程序(一)遴选程序1.单位推荐:区人民医院推荐10家、区中医院推荐7家、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推荐4家、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推荐10家(最后统计推荐票数前10家)。

2.报送竞标材料:已在推荐名单的各企业按照遴选工作方案的要求制作竞标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潼南区药品采购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提交装订成册的材料(加盖企业骑缝章)。

用牛皮信封密封,并加盖企业鲜章。

3.配送企业评分:根据各配送企业递交的竞标材料,按照潼南区药品采购配送企业遴选评分标准(附件5)进行评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