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20130615】脱硝CEMS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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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硝CEMS培训

一、背景:

1号机脱硝作为集团公司“十二五”目标责任要求的项目在2012年年底投运,同时2013年2月国家环保部及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燃煤电厂脱硝设施验收及落实脱硝电价有关政策的通知》及省物价局下发的《关于执行脱硝电价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要求燃煤电厂执行落实脱硝电价的要求:1、脱硝系统过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的验收2、安装脱硝CEMS装置且运行正常,并通过CEMS有效性审核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最新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00mg/m3,我们厂1号机脱硝CEMS 参数按要求于2013年1月24日上传省监控平台,上传的参数有脱硝入口:烟温、流量、氧量、氮氧化物浓度、湿度、压力、氨逃逸率。脱硝CEMS数据反映脱硝运行情况,所以脱硝CEMS参数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脱硝电价的取得。

从脱硝投运以来,脱硝CEMS 异常、故障率较高,有设备本身的原因,还有对脱硝参数重视关注不够,脱硝CEMS缺陷管理存在漏洞,对有些相关参数的联系及逻辑关系不够清楚。

二、脱硝CEMS 管理制度及CEMS 工作票处理的要求

1、脱硝环保监督管理制度中相关要求:

1)在满足运行条件(烟温要求)下,脱硝设施应与主机同步运行,不得擅自停运脱硝设施,如发生故障确需非正常停运时,经生产经理(或生产总工)批准,并由环保主管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征得环保

部门同意方可停运。

2)脱硝投运调整以脱硫净烟气折算氮氧化物浓度<100mg/m3为基本原则,要求脱硝投运时,脱硝A、B侧出口及脱硫净烟气氮氧化物浓度均小于100mg/m3,否则将影响脱硝电价的核算。

3)加强监视脱硝运行参数在正常范围内,发现脱硝相关参数异常或逻辑关系不符,值班员严格执行缺陷管理制度,并联系热控专责及时消除,不能延误对异常的处理。

4)脱硝CEMS需停电退出运行时,需提前8小时通知环保主管,征得环保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原则上CEMS停运时间不可超过2小时。

2、脱硝CEMS 工作票的处理要求:

1)CEMS 工作票原则上只批2小时,需更换处理等工作需申请,值长审核同意方可

2)除CEMS例行工作外,CEMS工作票针对性的工作票,不能开笼统的大票。

3)脱硝CEMS数据出现异常,及时登记缺陷并联系热控专业处理,处理恢复了解原因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脱硝CEMS 逻辑关系:

1、氮氧化物数值关系:NO:CEMS仪表测量NO 数值

NO2:NO*1.53

修正NO2:指折算为6%氧量的NO2=实际NO2*21-6%/21-实际氧量注意数据间的相互关联性,不能只看一个数据,判断异常

氧量参与氮氧化物计算,属重要监视参数

氨逃逸率:设计3PPM,监测对空预器的影响

2、停止喷氨后氮氧化物浓度在7—8分钟后缓慢回升,脱硝出口氮氧化物浓度应与入口氮氧化物浓度基本一致,出口氮氧化物浓度低于入口浓度说明仪表显示的准确性或存在漏氨情况,出口氮氧化物浓度低于入口浓度高,检查入口、出口仪表的准确性,影响脱硝效率的计算,总之,停止喷氨后,脱硝出入口氮氧化物浓度差别大均属异常情况。

3、无论脱硝系统投运与否,均要求仪表显示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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