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中的人权保障(平安 马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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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强制执行中的被执行人人权保障

完善民事强制执行中的被执行人人权保障

完善民事强制执行中的被执行人人权保障作者:姚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3期摘要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法院通过司法审判后,败诉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而不自动履行裁判文书上的义务。

债权人由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由于各种原因,强制执行一直不到位,屡屡侵犯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民事强制执行被贴上了“世纪难题”的标签,民事执行难体现出的是对债权人财产权、人身权缺乏保障。

本文试图研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于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权时,如何侵害到被执行人的权益,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点小小的建议。

尽管法院针对执行难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比如专门设立了“执行局”,与此同时,法院在社会舆论压力下,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风暴”、“假日行动”、“零点行动”、“凌晨堵门”、“新春惩赖行动”、“大杀回马枪”之类粗放式的超职权主义即超程序的执行方式。

诸如此类的突击执行风暴缺少法律依据,侵犯了被执行人的诸多法律权益,存在不合法的质疑。

如何在不侵犯被执行人权利的前提下,又能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有效的实现,是当前亟待需要破解的两难问题。

关键词民事执行难被执行人权利保障作者简介:姚鼎,上海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36-02一、我国民事强制执行人权保障的现状法谚有云:“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excutioestnniset-fmctuslegis)。

”这也是无救济则无权利最好的注解。

债权人通过法院的生效判决后,如果其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自动履行后,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有义务来使自己做出的生效判决得到实现,这对于提升法院自身的公信力,避免生效判决成一纸空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法院为了尽快实现法律文书上的权利,往往在追求权利实现的同时,侵害到债权人的权益。

论我国民事强制执行中申请人的权利保护.doc

论我国民事强制执行中申请人的权利保护.doc

论我国民事强制执行中申请人的权利保护-【摘要】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发展是给予对申请人权利保障是一项制度体现,在人权的保障方面有着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

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在利益关系问题的处理上不可避免的会相应的产生一些矛盾,这些矛盾和纠纷问题的解决就需要通过司法手段来解决。

文章以民事强制执行中申请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为研究对象,对于申请人权利保护现实意义的界定做出细致的分析,对民事强制执行中申请人的权利保护的必然性做出准确的解读。

为促进民事强制执行中申请人权利保护的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对策,完善我国的司法体系。

【关键词】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人;权利保护;对策一、民事强制执行中申请人权利保护的意义界定(一)民事强制执行的定义民事强制执行在概念的界定上主要体现在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来讲,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按其内容和要求加以实现的活动。

”而民事强制执行是强制执行的内容表现,对应着行政强制执行和刑事强制执行。

在狭义上的强制执行也就是我们所要研究的民事强制执行。

在民事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应当对于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情况进行强制性的执行,对其执行的标准和完成的程度进行严格的评判。

民事强制执行应该是对于申请人的权益的充分保护,按照申请人的意愿进行表述,也就是说只有申请人进行执行申请,法院通过立案执行,法院的轻质执行的被动性质的,是对于申请人权益的保护,如果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或者撤销执行,那么法院就可以中止执行。

因此,对于民事强制执行的界定我们就可以从以上申请人权益保护的意义进行总结,即申请人通过生肖的法律文书,对于债务人没有履行的义务,请求相应的权力机关进行公力救济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力的活动或者法律制度。

(二)民事强制执行对于申请人权利保护的意义通过民事强制执行的概念界定,可以看出申请人的权利保护是民事强制执行的重要基础和目的,民事强制执行的开始和中止还有终结和申请人的意识表现相统一的。

浅谈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对生存权和债权的影响

浅谈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对生存权和债权的影响
田 会活 生
浅谈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对生存权和债权的影响
黄海凤 普宁市公证处
因而 , 需的 居住 房 屋是 否属于 不能作 所 的方式 。 帮助权利 人实现 经过合法程序 确认 的 细化 。 是 债权是 强制执行 法的首要 功能 , 行程 序的具 为执 行标 的的生活必 需品 , 否能够进 行查封 执 不无疑问。 体设计不能偏离这一功能 。3l 【 】 那 么, 对生 活所需 的房屋能 否拍卖 、 变卖 我国 《 民事诉 讼法*第23 2 条规 定, 被执行 人未按 执行 通知 履行法律 文书确 定 的义 务, 人 或 者 抵 债? 首先 , 规定与 《 这一 拍卖 、 变卖财产规定 民法院 有权查封 、 扣押、 冻结 、 拍卖、 变卖被执 相抵 触。 依据 《 拍卖 、 变卖 财产规 定 , 执行 被 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 财Po《 封、 查 扣押、 扣押、 冻结后 , 人民法院应 当 冻结 财 产规 定 》第2 条也 规 定 , 民法院 可 以 人的 财产被 查封 、 人 变卖 或者采取其 他执 行措施 。 查 封、 扣押 、 结 被执 行人 占有 的动 产、 冻 登记 及时进行 拍卖、 查封 、 扣押 、 冻结 财产规 定 , 生活所 在被 执行人 名下 的不动产、 特定 动产及其他财 而依 据 《 产权 。 对于查 封、 扣押、 冻结的 财产, 据最 高 需 的房屋被 查 封后, 依 却不能 将其 拍 卖、 变卖或 其 这一 规 定 与 《 行 抵押 房屋规 执 人 民法 院 《 关于人 民法 院 民事 执行 中拍卖 、 变 者抵 债 。 次 , 卖财产的 规定 》 以下简称 拍卖、 ( 变卖财产规 定 相抵触 。 依据 《 行抵押房 屋规 定 , 执 对于 人 定 ) 应当及时进行拍卖 、 变卖或者 采取其他执 被执 行人所有 的已经 依法设 定抵押 的房屋, 并且根据抵 押权人 的申请 , 依 行措 施。 之 , 障 债权人 利益 的实现 是设计 民法院可 以查封 , 总 保 变卖或者抵 债。 也就 是说 , 无论该 房屋 民事 强制 执行 程序制 度的起 点, 也是 民事强制 法拍 卖、 执行 程序 所指 向的目标 , 一切 活动 应当围绕这 是否属于被 执行人及其 所扶养的家属生活所需 的房屋, 只要房屋上存 在抵 押权 的负担, 民法 人 主题展开。 院 就有 权进 行查 封 、 扣押 、 拍卖 、 变卖或 者抵 ( 制约 债权 实现 的条款 二) 民事 强制执 行程 序所 承 载的法 律价 值是 债。 ( 原因 二) 多元 的。 障 债权 人权 利 的 实现 是其 核 心的 保 1立法技 术上的原 因 . 价值 , 民事强制 执行 程序 围绕 这一核心价 值展 在我 国, 民事强制执 行程 序是 民事 诉讼制 开。 与此同时 , 但 法律 为了保护 债 务人 的利 益, 相关事 项 主要规 定在 《 民事诉 保障 其基 本的生存需 要 , 也设定 了 些 例外规 度的 组成部 分, 一 讼法》的第3 “ 编 执行程 序” 时至今 日, 中。 这部 定。 民事强制 执 行程 序将两类标的物进 行了特别规定 : 制定干 19 的 民事诉 讼法 在 民事 强制执行 91 “ 活必 需 品和 必须 的生 活费用 民事诉 程 序方 面已经 很难 满 足社会 和经 济发展 的需 生 法律规 范比较 原 则、 乏可操 作性 的弊端 缺 讼法》规定 , 对被执 行人进行强制 执行, 保障 债 要。 权人 权利实 现时 , 当保 留被 执行人 及其所扶 日 明显。 应 益 为了解 决实践 中出现 的 各种 具体 问 最高人 民法院 不得不制定相应的 司法解 释, 养家属的生 活必需品。 查封 、 扣押、 冻结财产 题, 规定 也将被 执行人及其 所扶养家属生 活所 必 这就难 免出现法 律规范的冲突 。 需的衣服 、 家具 、 炊具 、 餐具、 他家庭生活 必 其 2利 益29 导 致冲突 . .- 法律 规 范冲突 的深 层原 因是 规范 背后的 需的 物品 以及 必需 的生 活费 用排 除在可 以查 利益 之争。 执 行抵 押房屋规 定 》这一司法解 封、 扣押、 冻结的财产范 围之外。 生活必需的居住 房屋。 对于被执行人及其 f 释 的 出台, 以银行 为代表 的利益 集团在 这场 是 所扶养 家属 生活所必 需 的居 住 房屋 , 据 《 依 查 博 弈 的 过 程中 占据 优 势 的体 现 。 以银 行 为代 《 扣 冻结 财产规 封 、 押、 扣 冻结 财产规 定 》 一司法解 释 的规 表 的利 益集团认 为, 查封 、 押、 这 定 在一定程 度上 限制 了抵押 权人实现债权 。 定, 不得拍卖、 变卖或 者抵债。 三 强制 执行与债权 的冲突及原 因 于是, 在这一强势 利 益集 团的影 响下, 执行抵 《 突 目 在我 国, 前 有关 民事 强制执行 程序 的规 押 房屋 规 定 》 破 了对生 存权 进 行保 护 的限 定主要 体现 在 民事诉 讼法 以 及最高 人 民法院 制 。 除非被 执行人属于低保对 象且无 法自行解 的司法解释之 中。 最高人 民法 院的 司法 解释虽 决 居 住问题 , 否则允许人 民法院 对被执 行人及 然 没有正 式 地被 拥有 合法立 法权 的 国家或 其 其所扶 养家属居住 的房屋进行查封并 且依法拍 他 公共 权利机 构直接认可、 也不具 有 明确 而肯 卖 、 卖或 者抵 债。 司法解 释 强化 了对 债权 变 该 定 的正式 法律地 位和效 力, 一般也 不具 体表现 人 的 保护 , 在一定 程度 上违 背 了 《 但 民事诉 讼 为像 正式 的法律 那样的 完全规 范形式 , 但在法 法》保障被执 行人生存权的立 法意 旨。 律 实践 中, 往往 也被 作为 司法判 决的 依 据。 当 前, 解决 规范冲 突的 问题 主要是 要协调 民事诉 讼 法与 司法 解释 以 及司法 解释 之 间的 矛盾冲

人权保障: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人权保障: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司法体系作为一个国家的重要一环,起着维护人权和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在司法体系中,人权保障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人权保障是指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为核心,确保每个人受到平等和公正对待的原则。

合理、公正、透明的司法体系是人权保障的重要保障和体现。

首先,司法体系中的人权保障体现在确保公正审判的过程中。

公正审判是司法体系的核心要素之一,它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因其个人身份、背景、财产、政治立场等而受到歧视。

审判过程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只有通过公正审判,才能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护。

其次,司法体系中的人权保障还表现在保障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权利上。

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体系中得到充分保障。

司法机关应确保公民享有表达自己意见和观点的权利,而不受到不合理的限制。

只有在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保障下,社会才能实现多样性和包容性,人们才能真正享有参与公共事务、监督政府行为的权利。

此外,司法体系中的人权保障还体现在对待被告人和罪犯的人权保护上。

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司法机关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对被告人和罪犯的人权。

被告人享有的权利,比如被告人的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不受酷刑和残忍对待等,都应得到妥善的保护。

同时,在刑罚执行方面,司法机关也应注重罪犯的人权保障,确保罪犯受到人道主义对待,有机会改过自新。

最后,司法体系中的人权保障还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上。

弱势群体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少数民族等。

司法机关应积极采取措施,为这些群体提供特殊保护,保障他们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享有与其他人平等的待遇和权利。

综上所述,司法体系中的人权保障是确保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一环。

通过公正审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保障、罪犯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保护,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实现人权保障的使命。

强制执行保障措施

强制执行保障措施

强制执行保障措施强制执行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健全法制环境。

为了保障强制执行措施的有效执行,需要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

本文将从以下方面展开详细阐述: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程序、加强监督制约、完善设施设备、加强信息安全保障。

首先,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是保障强制执行工作的重要一环。

执法人员应具备过硬的专业素养,熟悉法律法规。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法律知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还应重视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其纪律约束和道德修养,使其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其次,规范执法程序对于保障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不规范的执法程序易导致执法行为的滥用和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在强制执行中,应明确执法程序和程序要求,规定执法人员的权限和执法方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公正性。

同时,为了弥补程序的不足,应建立有效的申诉机制和救济途径,及时解决执法纠纷。

第三,加强监督制约是提升强制执行保障的重要举措。

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强制执行活动的监督和纪律检查。

同时,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防止他们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此外,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加强社会监督力量,推动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公正化。

第四,完善设施设备是保障强制执行工作安全的重要保障。

执法部门应配备先进的技术装备,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

例如,在执行刑罚监管方面,可以采用先进的监控设备、防撞器材等,确保对罪犯的有效控制和安全管理。

同时,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防止故障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最后,信息安全保障对于强制执行工作来说至关重要。

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执法活动也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技术。

为了保障信息的安全性,需要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如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加密重要数据、限制信息访问权限等。

同时,还应注重执法信息的保密和防泄露工作,确保执法活动的隐私和机密性。

综上所述,强制执行保障措施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程序、加强监督制约、完善设施设备和加强信息安全保障。

论民事强制执行中的人权保障问题

论民事强制执行中的人权保障问题

论民事强制执行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结合我国强制执行的立法与实践,就强制执行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有关内容作一粗浅探讨。

人权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

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程序与人权密切攸关。

它至少应当在公民实体性权利实现的程序保障、程序自身的人权保障以及违反正当程序时的程序救济保障三个方面得以改进调整,使强制执行程序成为强壮、富有人情味的健康的程序,以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004年3月14日,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的概念引入宪法规范,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人权”的入宪标志着我国已将“人权”的政治概念转化为正式的法律概念,意味着国家对人权共同标准的认可。

长期以来,对被执行人基本人权的保护,在执行法官的心目中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执行程序中因公共权力的扩张而对被执行人的人权侵害已屡见不鲜,这种“乱执行”是与整个社会的法治文明的进程相悖的。

一、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权保障的现状从现阶段来看,个人利益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还缺乏成熟的法律与社会基础。

具体到执行程序当中,主要体现在:一是我国现行执行立法在维护执行权的高效运行和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价值权衡上,明显倾向于前者,对被执行人的人权保护则显得消极被动;二是一些法院和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理念,为了追求执行效果甚至出现被执行人“权利让渡”的现象。

二、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权保障不力的原因分析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人权得不到充分保护的原因主要有:1.法律规定的缺漏。

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强制执行法,有关强制执行的法律条文只见诸于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执行部分、最高院的执行工作规定等,但这些条文中均没有详细阐述如何保护被执行人人权的规定。

如民诉法第219条、第220条规定的“生活必需费用、生活必需品”的概念及其内涵、外延是什么,法律未有规定。

这就使得对被执行人人权的保护难免流于形式。

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的人权保障

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的人权保障
2006. 9
法学研究
民事 执行中被 执行 人 的 人权 保 障
□ 尹晓春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 100088)
摘 要 各级法院为解决执行难加大力度,但被执行人的人权保障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本文从执行标的物、执行时间、
执行期限、执行手段四个方面分析对被执行人人权的保障,同时建议赋予被执行人异议权和诉权,从更深层次保障其人权。
关键词 执行标的物 执行时间 执行期限 异议权
中 图分 类号 :D92 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 号:10 09-059 2(2006 )09-00 3-0 2
民事执行问 题是一直困扰 我国各级法 院的执行工 作的 难 题。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系因生效法律 文书得以确定,民事 纠 纷看似有 效解决,然而拿到一纸判决的当事人实质上并不 能 实现判决书 所确定的内容 。大量生效法 律文书得不 到执 行 ,严重损害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 上动摇人 民群 众 对法治的 信心,甚至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干扰 社会稳定 。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3
法学研究
2006. 9

许多国家的强制执行法基于对被执行人人格的尊重、对 生存权和 发展权的维护 ,对执行实施 的时间作了 限制性规 定。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76 条规定,在夜间、星期日以及一 般的节假 日实施执行时 ,应经执行行 为所在地区 的初级法 院的法官准许。法国民事诉讼法第 508 条规定,每日 6 时 之前、21 时之后,以及节假日或停工休息日,不得为任何判 决执行④ 。

法院强制执行中保留什么东西

法院强制执行中保留什么东西

Hope is the faithful sister of doom.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法院强制执行中保留什么东西导读:1、被执行人及其共同生活的亲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

2、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家庭生活不可缺少的物品。

3、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在职业上或教育上所必需的物品。

4、被执行人是农民的,其家庭生活所必需的6个月的口粮。

5、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用作治病辅助工具。

6.被执行人所获得的与其具有身份关系的纪念物品。

【为你推荐】行政强制法诉讼费诉讼时效抗辩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起诉书怎么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欠条的诉讼时效在经过申请之后,法院方面会按照法律的规定,具体进行强制执行。

但此时,执行对方的具体财产的时候,需要适当的保留一些东西。

那究竟法院强制执行中保留什么东西?对此,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按照法条字面意思就是为了维持日常生活所必须的生活必需品,这个必需品的额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种:1、被执行人及其共同生活的亲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当然对多余或闲置的房屋仍可以执行;2、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衣物、家具、炊具、餐具等家庭生活不可缺少的物品;3、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在职业上或教育上所必需的物品。

如从事农业生产的手扶拖拉机、电机、水泵,个体经营户的小型机械、设备等等;4、被执行人是农民的,其家庭生活所必需的6个月的口粮;5、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用作治病的器具,以及因身体缺陷所需的假肢、眼镜等辅助工具;6、被执行人所获得的与其具有身份关系的纪念物品,如婚姻纪念品、荣誉证书、勋章等等。

另外,在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论民事强制执行中的人权保障

论民事强制执行中的人权保障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民事强制执行中的人权保障样文内容摘要对基本人权的保障是司法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亦无例外。

我国强制执行法律体现了人权保障的理念,但仍存在不足,强制执行法的发展,应当从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案外人等各个利益主体的基本权利保障角度出发,积极完善立法,改进执行措施,在保证对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基本人权保障的前提下,实现生效裁判合法、及时的执行。

关键词:人权;强制执行法;保障;救济程序目录一、民事强制执行中的人权的界定--------------------------------------1二、强制执行中人权保障的必然性--------------------------------------1三、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对债权人基本人权的保障--------------------------2四、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债务人和第三人基本人权的保障------------------4五、参考文献-------------------------------------------------------10论民事强制执行中的人权保障随着人类文明和社会法制的发展,对人们尊严的尊重和对基本人权保障,已成为司法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亦无例外。

许多国家不断修改强制执行法,扩大强制执行中对人权保障的范围,限制侵犯人权的执行方法和执行手段,以最大限度的保障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及相关执行主体的基本人权。

我国强制执行法也体现了对人权保障的理念,但仍存在不足,强制执行法的发展,应全面保障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及案外人的基本人权。

一、民事强制执行中的人权的界定所谓人权,是指社会根据当时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水平,经过法律和道德承认并保障其成员(个体和群体)获得正常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社会条件和行为能力。

按照这种解释,人权的外延应是基本人权,即直接关系人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得以持续生存、过正常生活、能够独立掌握自己的命运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必要性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具有重大深远意义。

(一)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部署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目标。

2016年3月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并持续巩固提升成果,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领域突出问题,有效治理了案件底数不清、执行行为不规范、案款管理混乱等乱象,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日益完善,人民群众实现胜诉权益的获得感不断提高。

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实际行动,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健全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执行难长效机制,为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2020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人民群众权益保障提供了强大法律武器。

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是实现民事权利的重要保障,事关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制度有效施行,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需要不断完善。

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有利于推进执行法律规范体系化、具体化,为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办理执行案件提供充分法律依据,为民事主体实现权利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有利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实践特色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论民事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的人权保障

论民事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的人权保障
{ I } J 占 缸 金
2 O l 4・4 ( 上) ◆ 司 法 天 地
论 民事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的人权保障
周海斌
摘 要 我 国现行 民事强制 执行 法 虽然体现 了人权 保 障理 念 ,但 在被执 行人 的基 本人权 保 障方 面仍有诸 多不足之 处。 为 此, 国家应 逐步 完善 民事 强制执 行 立法 , 建立“ 缓执” 制度 , 实现 有限执行 , 并 完善 司法救济 制度 和社会 保障体 系, 以保 障被
生活 必 需的财产 , 这体 现 了强制执 行时对被 执 行人 基本 生存权 的 期 不得执 行 。 如 当前法 院在执 行 中经常 采取媒 体所 谓 的“ 零点 行 、 “ 执行风 暴” 等大 规模 的夜 间集 中执行 模式 , 不 可否认 , 这种 保 障 。但司 法实 践中对 “ 生活 必需 的财产 ” 中“ 必 需” 的理 解不 一 动 ” 扩大执 行 声势 、 打击 和震慑 “ 老赖” 确实起 致, 对“ 必 需” 的程 度及 判 定标准 不一 , 这 一价值 判断 会因 时因地 执行 方法 对清 理积 案、 但是, 也 对被 执行 人及其 家 属正常 生活 的安宁造 因 人 的不 同而异 , 因此就 很容 易 出现不 同的 意见 。因此 , 当前 我 到 了积极 作用 。 有时还 会影 响到 被执 行人 的街坊 相邻 , 甚 至造成 国立法 对人 权 内容及 边 界的模 糊 性容 易导致 执行 标 的物 的不确 成 了不利 影 响, 定性 , 也 给 民事执 行 实践带 来 了极大 的困难 。
二 百四十 四条 , 均规 定执 行法 院在处 置被执行 涉 及到 财产 权属 人 的利 益 问题 。当事 人会对 处理 的方 式提 出 不 第 二百 四十三 条 、 同意见 , 案外人 也会 对财 产 的权属 发生 争议 , 另外 还 可能存 在 需 人财产 时 , 应 当保 留被执 行人极其 所扶养 家属 的生活 必需品和 生 重新 确定 案件 当事人 的 问题 , 这些 都需要通 过必要 的途径 进行 司

强制执行中人权保障

强制执行中人权保障

强制执行中人权保障[内容摘要]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为保证生效裁决得以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量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我国的各级法院在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这一难题的过程中,如何有效、及时、全面的保障当事人的基本人权是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孜孜追求的目标。

人权保障已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趋势,在强制执行中,不仅仅关乎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同时还应平衡和保障被执行人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人权强制执行保障对策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我国宪法标志着我国已将“人权”转化为正式的法律概念,意味着国家对人权共同标准的确认。

“人权”思想最早作为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思想武器,到现在对其理解的纷争一直未曾停息。

有学者从人权的实现和存在形态这个角度将人权分为三种:1、应有权利,2、法定权利,3、实有权利。

有学者则将人权划分为四种存在状态:1、应有权利,2、法规权利,3、习惯权利,4、现实权利。

就人权的应然状态来讲,它是一种应有权利;而就人权的实现形式而言,它又是一种法定权利,主要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其内容包括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与自由等基本权利。

人的应有权利只有经过法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没有法律的确认,人权就没有保障。

全面加强保障人权无疑已成为司法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立法者孜孜以求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下尽可能的彰显保障人权的理念,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理所当然的应严格遵从法律,使得人权保障的理念能得到实现。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为了确保债权人的民事权利实现,利用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强制执行程序是债权人实现其实体权利的救济性权利,我们并不期望频繁的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但当前社会诚信的灭失使得强制执行程序成为债权人实现其民事实体权利的最终救济手段,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意义重大,因此,强制执行程序可谓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之一。

行政权力过程中的人权保障

行政权力过程中的人权保障

行政权力过程中的人权保障在行政权力过程中,保障人权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人权保障是指保护和尊重每个个体的基本人权,确保其在行政权力的行使中不受侵犯和侵害。

保障人权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公正、公平和平等,保障人们的生命、自由和尊严不受侵犯。

在行政权力过程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行政权力过程中的人权保障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言论自由等。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例如,在侦查活动中,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和合法授权,确保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行政权力过程中的人权保障还涉及到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

弱势群体包括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妇女等。

行政机关在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时,应该特别关注这些群体,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

例如,政府应提供适当的福利和服务,确保弱势群体的福祉和生活状况得到改善。

在行政权力过程中,人权保障还需要保证公平正义。

行政机关在执法和行政决策中,应当公正、透明,并遵循法律程序。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不能滥用职权,不能对个人或团体进行歧视,不能任意限制人们的自由和权利。

只有通过确保公正和透明,才能有效保障人权。

为了加强行政权力过程中的人权保障,一些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权责和限制。

这可以使行政机关明确自己的边界,避免滥用权力。

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防止权力任性和滥用。

通过强化内部监督和外部独立监督,可以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合法、合规。

加强公民的法律知识普及,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可以使公民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政府应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共同推动人权保障的国际标准。

通过参与国际人权组织和国际人权会议,政府可以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人权保障经验,提升本国人权保障水平。

同时,政府也应积极履行国际人权公约和协定,承诺保障人权。

总而言之,在行政权力过程中,保障人权是一个不可或缺的任务。

人权保障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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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人权保障是指国家、社会或组织保护个体基本人权的一种机制。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权保障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就人权保障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国际上的人权保障机制进行探讨。

首先,人权保障是指保护个体基本人权的一种机制。

人权是指个体由于其作为人类而拥有的自由、尊严和平等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以及受教育权等。

人权保障的目的是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这些权利,而不受任意侵犯或剥夺。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首先,人权保障是保障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社会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前提,而人权保障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之一。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从公平的社会制度中获利时,才能确保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繁荣。

其次,人权保障是保障个体尊严的体现。

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为平等的人类成员,而不论其种族、宗教、性别、年龄等身份特征。

人权保障的实现能够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尊重和尊严的对待。

最后,人权保障是保障公正和正义的基础。

人权保障能够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公平和公正的对待,不受任意歧视或无理限制。

在国际上,人权保障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关注。

联合国是一个重要的人权保障机构,其下属的人权理事会负责监督和推动各国的人权保障工作。

此外,各个地区也建立了相应的人权保障机构,例如欧洲人权法院和非洲人权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通过制定国际人权法律和监督各国的人权保障情况,为人权保障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在国内,各国政府也积极推动人权保障工作。

政府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保障人民的人权。

例如,很多国家都通过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此外,政府还建立了相应的机构来监督和保护人权,例如人权委员会、反歧视机构等。

这些机构负责处理人权侵犯投诉、推动反歧视工作以及提供相关的人权保护服务。

然而,人权保障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不同国家的人权保障情况存在差异。

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经济和社会制度等差异,人权保障的状况也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存在严重的人权侵犯问题,例如言论自由受限、违反言论自由、宗教信仰受限等。

民事裁判执行中的第三人及权利保障

民事裁判执行中的第三人及权利保障

民事裁判执行中的第三人及权利保障
梁会青
【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4(019)004
【摘要】执行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更重要的是利用司法资源来维持整个社会关系的平衡,其中如何保障第三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日益广泛的关注.
【总页数】4页(P102-105)
【作者】梁会青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43007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18.3
【相关文献】
1.刑罚执行中的被害人权利保障——兼论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 [J], 兰跃军
2.高校内部学生管理制度执行中的学生权利保障 [J], 谢华汉
3.案外第三人权利保障研究 [J], 王立源
4.论行政许可第三人的权利保障 [J], 康猛
5.论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完善 [J], 邵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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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强制执行中的人权保障

论民事强制执行中的人权保障

On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during Execution of
Civil Case Enforcement
作者: 宋汉林
作者机构: 河南安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安阳455002
出版物刊名: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18-20页
主题词: 人权;强制执行法;保障;救济
摘要:对基本人权的保障是司法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亦无例外。

我国强制执行法律体现了人权保障理念,但仍显不足,强制执行法的发展,应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等各利益主体的基本权利保障角度出发,完善立法,改进执行措施,在对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基本人权保障的前提下,实现生效裁判的合法、及时执行。

民事强制执行与人权保障

民事强制执行与人权保障

民事强制执行与人权保障
马登科
【期刊名称】《时代法学》
【年(卷),期】2007(005)001
【摘要】法谚云:“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excutioestnniset-fmctuslegis)。

”以强制性公权为后盾的民事执行,在审判工作、仲裁工作、公
证工作中或起着直接的保障作用,或起着间接的促进作用,是私权救济最后保证性环节,是法律获得生命必不可少的形式和途径。

人权是人区别于动物使其为人的基本条件,是“每个人享有权利,并且有些权利是任何人或任何团体都不能侵犯的。

”这种“每个人都享有建立于正义基础之上的不受侵犯的权利,即使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也不能将其践踏”。

不以人权为灵魂的法律和公共权力,历来就是人权的威胁。

那么,作为具有国家公权属性的民事强制执行,是人权防范的对象,还是人权保障的必要基础?人权是民事执行的指南针,还是民事执行的绊脚石?它们各自在对方领域中又扮演着什么样角色?……
【总页数】5页(P29-33)
【作者】马登科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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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中的人权保障田平安马登科上传时间:2007-1-13关键词: 人权/实体程序救济/程序自身的人权保障/程序救济保障内容提要: “人权入宪”要求相关法律必须作出呼应与调整,进一步健全我国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

人权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

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程序与人权密切攸关。

它至少应当在公民实体性权利实现的程序保障、程序自身的人权保障以及违反正当程序时的程序救济保障三个方面得以改进调整,使强制执行程序成为强壮、富有人情味的健康的程序,以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元2004年3月14日是一个难以忘记的日子,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寥寥九字却重如千钧。

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宪法的“子法”,担负着维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平息纠纷、惩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当秩序的繁重任务。

它应当而且必须充分体现宪法的精神与宗旨,充分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保障与尊重人权的思想不但要充分体现在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而且要体现在执行程序的各个环节。

一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国家宪法的基本法。

民事诉讼法是当事人的诉权与国家的审判权的行使与调控的法律。

当事人诉权的彻底实现要求人民法院的裁判的正当性和公正性,要求正当的裁判彻底付诸实施。

然而,中国的司法现实是:执行难。

民事“执行难”是道从中国历史沉积中演化出的跨世纪的难题,一直深深困扰着我国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

该难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研究后大多认为: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导致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信用关系得不到有力保护,商品交易安全缺乏保障,大量资金不能充分利用,扰乱了经济秩序,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破坏了法制统一,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违背了公正、公平的社会价值观念,与依法治国方略格格不入,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人民群众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甚至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严重干扰了社会稳定。

它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基本利益,更重要的是它损害了法院作为司法裁判机构的基本威信,妨碍了国家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实施,从而最终破坏了宪法和法律确立的法律秩序。

对此,在探讨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后,学术界提出了不少的建议,实务界也进行了很多的改革和尝试。

笔者认为,这还只是感性层面。

在民事执行中,能否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生效民事裁判,不仅关系上述方面,不仅仅是关系国家司法权威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更重要的是关系到申请人的人权、被申请人的人权和相关人员的人权。

在完善和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时,应当更重视和强调强制执行法的人权保障价值。

当国家在规定、赋予和昭示公民享有广泛的生命权、财产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实体性权利”、“原权利”、“第一性权利”时,民事强制程序必须发挥其正当程序保障权作用,赋予公民为保障“实体性权利”、“原权利”、“第一性权利”的“程序性权利”、“第二性权利”、“救济权利”。

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最低限度人权的具体基本内容,我国的人权保障才能完整和落实。

简单地说,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环节中加强对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相关人的权利保障,就是对强制执行程序的人权保障。

然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要真正起到正当的程序保障作用,在人权保障上它应当而且必须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它是民事实体权利等具体性人权的保障和维护者,是一种“程序性权利”、”第二性权利”、“救济权利”;第二,直接阐释着民事执行中基本人权的内容,不能出现对基本人权的无理限制,它是“正当”的,此时它又直接表现为“实体性权利”、“第一性权利”、“原权利”;第三,当上述两个方面在运作中出现非正常状态时,通过自身程序和其他程序的配合,能使之回复到正常状态,即通过程序对程序本身的保障作用,实现程序对人权保障的良性运作,是上述两类权利的“程序性权利”、“第二性权利”、“救济权利”。

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是统治阶级为实现或确保债权人的民事权利,利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其义务的程序。

它将裁判的生效判决以及各种有效的法律文书付诸实施,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重要任务。

因此,在民事司法制度中占据的地位是,既可承接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又可运载实体法进入社会生活。

将生效法律文书所表现的民事实体权利在程序上保障其实现,是生效法律文书所具体化的人权的保障和维护者,可谓是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之一。

强制执行的依据是生效民事法律文书。

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是经过法定程序后对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国家判断。

以具有民事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为例(这也是民事强制执行的主要执行依据),该类判决生效后,即从法律上确定了债权人对特定物或种类物的物权或债权,无论裁判前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如何,该民事判决自生效时起即具有既判力。

“诉讼是根据国家审判权做出的公权性的法律判断,是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目的的,而终局判决正是这种判断。

因此,一旦终局判决使之在诉讼程序中失去以不服声明方法被撤销的可能性而被确定,就称为最终解决纠纷的判断。

它不但拘束双方当事人服从该判断的内容,使之不得重复提出同一争执,同时作为国家机关的法院当然也必须尊重国家自己所作出的判决,即使是把同一事项再次作为问题在诉讼中提出时,也应以该判断为基础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这种确定判决表示的判断不论对当事人还是对法院都有强制性通用力,不得进行违反它的主张或者判断的效果就是既判力。

”(注:Robert S.Summers, Evaluating and Improving Legal Processes-A Plea for"Process Value",V ol.60:1 Cornell Law Review,1974.)既判力使当事人之间争执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由不确定状态回复到确定状态。

此时,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本身就是对债权人利益的非法占有,强制其交出非法占有的他人利益,自然是保障和维护了债权人财产权。

从债务人的角度讲,人权也意味着一个社会的人要讲城实信用,在强调自身人权重要性的同时,又不得妨碍或侵害他人的人权,此即义务的一面,否则就不是完善的人权。

所以,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既维护债权人的人权,也并不侵害债务人的人权。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公力救济,其最终目的还在于实现其民事权利。

当这种实体性的具体化人权不能在当事人之间自觉顺畅地实现时,就需要民事强制执行程序这种“程序性权利”、“第二性权利”、“救济权利”,运用国家强大的力量保障其顺利实现。

除公力救济以外的其它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正常运转,也间接或直接地依赖于民事强制执行的正常运转,一方面,其它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转以公力救济的运转为准绳和参照,公力救济的结果不能通过国家强大的力量顺利实现,必然导致其它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失范;另一方面,某些其它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结果(如仲裁裁决)直接需要民事强制执行保证其实现。

因此,民事强制执行在直接维护债权人的基本人权的同时,还在维护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正常运转。

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正常运转,保障了正常的民事流转,起着定分止争、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作用,最终使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充分享有生命权、财产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思想自由、表达的自由、和平集会的权利、结社自由、工作与休息的权利、自由迁徙权、受教育权、文化权利、宗教信仰权等基本人权。

三现实生活中,债务无财产可供执行,以及“债权人流泪,债务人陶醉”等“判决白条”的景象并不少见,本可以、本应该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却无法通过现行的民事强制程序予以实现。

这种“执行难”现象,直接反映出我国现行民事执行程序作为民事实体权利等具体性人权的保障和维护者,尚不够强壮,未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在很多时候无力完成上述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交予的任务。

对债权人人权保障的疲软至少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有关强制执行的规范过于笼统、简单,执行方法的类型化和具体化不够。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例是将民事执行法的内容列入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三编为“执行程序”,共4章30条,大部分是关于执行的手续、步骤方面的内容,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错综复杂的情形,则规定得不够详细、具体。

民事执行的对象客体为财产和行为。

但是,不同的客体,不同种类客体适用的执行方法是有差异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般性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等手段,过于简陋、笼统、简单,缺乏系统性。

随着近年来民事案件的大量增加,执行情况渐趋复杂,这种过于笼统、简单、原则的强制执行规定,直接导致民事执行法律本身缺乏较贴合现实的可操作性,造成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文作为执行根据,尤其是在执行协助方法方面,对有关机关必须协助法院执行的规定没有强制性,也使得执行方法处于软弱乏力的境地。

同时,守法者也往往无所适从。

在债权人已经具体性的人权如何实现方面,缺乏相应的具体详细的程序规范、方法。

第二,对逃避执行、抗拒执法者打击不够。

对拒绝执行有法律效力文书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

大多数崇尚司法优越的国家,都将法院的司法行为视为法律实施的重要标志,有违反法院命令、判决者,必须按照蔑视法院罪予以惩处。

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对此作了规定,但适用于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只有罚款和拘留两种,而且只适用于下列情形:“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从字面意思可以看出,这些条款主要适用于积极对抗的被执行人,对于消极对抗者则显得鞭长莫及。

就算有上述情形,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也限定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在三万元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才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中只有第227条、第313条、第314条与民事执行有关,所追究的刑事责任也限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在当今诉讼标的动辄几十万、几百万的情况下,这些刑事、民事的制裁措施都显得力度不够,有点不痛不痒,缺乏威慑力。

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在适用上如何把握,存在着很多实践方面的问题。

例如,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违反义务时,法院权威的可及范围仅仅是责令协助执行、罚款和建议行政处分。

对直接责任人员没有办法追究相应的、严格的法律责任。

而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拒绝协助执行等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在民事上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目前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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