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部分 民法基础 第3讲 基础知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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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2各章学习要点

民法学2各章学习要点

民法学2各章学习要点民法学(2)第三篇债权篇第十五章债权概述一、债的概念、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特征主要有: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的客体的多样性;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二、债的分类: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主债与从债。

三、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是指能够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

债的发生根据有:合同;单方法律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

四、债的担保的概念、特点和种类1、债的担保是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特别保障的法律制度。

债的担保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债的担保包括债的一般担保和债的特殊担保。

2、债的担保具有以下特点:从属性;预定性;可靠性;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注意: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3、种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五、保证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2、保证的设立与效力:保证采取合同形式设立,即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双方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范围期限。

保证人在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有抗辩权。

3、保证人:《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方式: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保证人有债权人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合同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民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

它以个体自由、平等和公平为基本原则,规范着人与人之间的日常交往、合同关系、财产权益等方面的事务。

本文将简要介绍民法的基础知识,包括法律的构成要素、立法程序、法律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一、法律的构成要素民法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法律主体、法律客体和法律行为。

1. 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实施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而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或集体。

法律主体之间的交往构成了民事关系的主体基础。

2. 法律客体法律客体是指民事法律保护的对象,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例如,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财产权益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通过法律保护,法律客体的权益得以得到维护。

3.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法律主体依法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活动。

它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行为,如订立合同、遗嘱立约等;事实行为则是指未经宣告而直接、实际地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报答、不当得利等。

二、立法程序民法的立法程序包括立法倡议、法案审议、法律发布等环节。

1. 立法倡议立法倡议是指提出新法律或修改现行法律的建议。

它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构提出。

2. 法案审议立法机关对提出的法案进行审议和修改。

法案首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审查,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会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听取意见,以保证立法质量和合法性。

3. 法律发布通过审议后的法律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

公布后,法律即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并需要公民和组织依法遵守。

三、法律权利和义务民法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法律赋予了人们各种各样的权利,如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和合同权利等。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第一部分民法基础学问三、物权法的基础学问(一)物权的分类1.概念解释:(1)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全部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筑建造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公民集体对集体全部或国家全部由全民全部制或集体全部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3)宅基地使用权: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全部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筑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

(4)地役权:指根据合同商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VS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目的追求使用价值追求交换价值性质除地役权外,为主权利从权利期间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占有的地位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不必对物举行有形的安排物上代位性不具有物上的代位性。

标的价值形态如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具有物上的代位性(标的物毁损、灭失、被征用,可以从保险金、赔偿金中行使优先受偿权)3.抵押权VS质权VS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否移转占有不移转占有移转占有移转占有标的动产或不动产动产或权利动产设立方式商定商定法定(二)物权VS债权物权债权肯定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安排权(不必依靠他人的协助就能行使其权利)哀求权(必需有相对的义务人赋予帮助方可实现)法定商定(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客体普通为物,行为、智力成绩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客体为行为反映静态的财产安排关系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哀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不具有追及效力优先效力:普通来说,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三)物权变动VS债权变动1.物权行为VS债权行为:定义定性示例债权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负担行为订立房屋合同物权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行为处分行为办理房屋记下2.物权生效VS债权生效:(1)债权生效:在本书中即合同生效,要求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doc

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doc

民法学讲义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1)部门法、实体法(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三、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

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

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

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成考专升本《民法》第三章讲义

成考专升本《民法》第三章讲义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第三章讲义第三章自然人与个人合伙一、自然人的概述(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公民指具有一国国藉的人。

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传统民法及民法学说普遍使用“自然人”概念,用以表明国民的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采用了“公民(自然人)”概念。

《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认为,在《民法通则》中,公民与自然人概念意义相同。

在民事活动中,公民是一类重要的民事主体,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

(二)自然人的住所1.住所的概念住所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的中心生活场所。

自然人的住所依法只能有一个,即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如果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

渔民或海员住在船舶上的,以船舶的船籍地为住所。

2.住所的法律意义住所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因此,住所具有重要法律意义。

(1)住所是决定自然人失踪的空间标准。

认定自然人是否失踪,应以其是否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为标准。

(2)住所是决定婚姻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

当事人要缔结婚姻关系或解除婚姻关系,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通常情况下,户籍所在地就是住所地。

(3)住所是决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的空间标准。

(4)住所是决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标准、诉讼文书送达的空间标准以及债务清偿地的标准。

(5)住所是决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空间标准。

如在涉外继承案件中,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等。

(6)在其他法律中,住所也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

如在选举、纳税、嫌疑犯的取保候审等方面无一不是以其住所为中心而进行的。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最新二章节民法基础知识

最新二章节民法基础知识
遗赠人黄永彬对售房款的处理违背客观事实。泸州市江 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房以8 万元的价格出售,黄永彬生前是明知的,且该8万元售房 款还缴纳了有关税费,黄永彬与蒋伦芳共同将该售房款中 的3万元赠与其子黄勇,实际上已经没有8万元。
遗赠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仍以不存在的8万元的一半进 行遗赠,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其次,遗赠人黄永彬的遗 赠行为,剥夺了蒋伦芳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他们的婚 姻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但黄永彬 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上诉人张学英,实质上剥夺了其 妻蒋伦芳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赠人黄永彬所立书 面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 无效遗嘱。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中,《继承法》、《婚姻法》为一 般法律;《公证暂行条例》系国务院制定,为行政法规; 《四川省公证条例》系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为地方性法 规;《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为部门规章。 《民法通则》是民事基本法律,依《立法法》规定,上位法 效力高于下位法效力,因此《民法通则》的效力等级在法律 体系中仅次于《宪法》,故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使用各法律、 法规和规章时,应结合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遗赠行 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还必须符合《民法通则》对民 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 概念(P24)
• 要素(P25)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系 统的因素,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组成部 分。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主体、 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 主体 是权利和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
– 内容 是主体所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2020年word版本民法基础讲义第3章

2020年word版本民法基础讲义第3章

第三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一节法人的概述理解“法人”•【问题意识】甲、乙、丙三人依《公司法》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怎么看“主体”、“财产归属”、“债务清偿责任”等?•【问题】公司法上的公司与民法上的法人之间存在何种关系?民法典法人制度与公司法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合伙企业在民法上如何界定?•立法定义•《民法总则》第57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赋予权利能力的基于成员或者独立财产的团体或组织。

•法人不是“人”•须严格区分作为组织体的法人与作为法人代表机关担当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在我国法上,“独立责任”(独立于成员、捐助人等)是法人组织的一个标志性特征法人分类•依法人设立的基础,可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依法结成具有法律人格的团体•自然人也可能结成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体现结社自由,可为各种目的设立•财团法人•以独立财产(捐助财产)为基础•仅能为公益目的而设立•依法人设立的目的,可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营利、非营利认定标准见《民法总则》•非营利包括公益和所谓“中间”•公益:为不特定人的利益为目的的社团•中间:既非公益,亦非营利民法总则规定的法人类型民法总则规定的法人类型•《民法总则》第76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民法总则》第87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法人类型法定主义•所有法人均须“依法设立”(《民总》第58条)•这意味着,法人均表现为具体的、由民法总则及各特别法所规定的具体类型。

•例如《工会法》第14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法人的类型可以穷尽;任何法人组织都涉及法律承认问题第二节法人的能力19法考考试大纲内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及限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法人的章程•法人人格否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总》第57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三讲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讲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讲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其中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自愿原则反映了民法的法规特性;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则是对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及个人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

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是民法的宗旨,是基本准则,是制订、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意义,具体体现在:1.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民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确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制度和规范的基础。

2.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现行法上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3.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法院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基础知识讲解

民法基础知识讲解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主体资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二)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 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 原则。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六)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conomic Law
第二章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学体系
1 民法总论 2 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 3 侵权责任法 4 婚姻、家庭、继承法 5 知识产权法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财产 流转)与人身关系(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注意:并非所有的平等关系都归民法调整,必须是有法律约束 力的关系,诸如好意施惠等归属于道德规范层次调整的社会关 系,与民法无涉,也就不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1.从题目中看出,甲、乙之间应为“好意施惠关系”。
2.【答案】C
【考点】民法的调整对象
【详解】《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 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 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总称为民事关系,民 事关系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是民法调 整的对象,只有民法所规定的才受民法所调整,其他的社会生活关系 受道德、习惯等的调整。本题中,C项中由于甲的劝酒而导致乙酒精 中毒住院治疗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受民法所调整,故C项正确。A 项虽然与合同相关,但尚未进入缔约阶段;BD项属于爱情、友情等领 域,都不受民法所调整。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基础知识

民法一、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的干预。

3、民事法律关系: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5、对世权(绝对权):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6、对人权(相对权):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7、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8、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是意思表示的行为。

9、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指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

10、代理权: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有关机关的制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11、狭义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2、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1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14、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5、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16、动产浮动抵押: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包括物质性人格和精神性人格。

物质性人格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

精神性人格包括荣誉权和名誉权。

(2)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等等。

2、这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平等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

拆迁、征收、上下级管理关系均不是平等主体间关系。

二、民法的特征——区分同其他部门法间的关系(一)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平等主体间的法律(二)民法为属地法(国内法)——同国际私法相区别(三)民法为实证法法律部门(主要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同民事诉讼法相区别(四)民法为私法体现在:1、权利本位2、身份平等3、自主独立(五)民法以选择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为主(六)纠纷可以调解(七)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即直接救济,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为宗旨,只有在不能恢复时才转化为金钱性赔偿。

第二节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了解)一、民法与私法的关系在民法与私法的关系上,如从“民商合一”的角度看,私法就是民法;如果从“民商分立”的角度看,私法则包括民法与商法。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与主流学理看,是实行“民商合一”的体例,民法是商法的基础,但从教学与理论上看,仍然实行“民商分立”的教学与科研制度。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了解)(一)主张民商合一的理由1、上发在中世纪的出现时因为有商人阶层,而今天商人阶层已经不存在。

2、“民商分立”难以避免民法典与商法典的矛盾和冲突,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3、特定交易关系可以采取特别法规的方式,不宜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典。

4、有些“民商分立”的国家,如法国等,学者也提出建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版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1)部门法、实体法(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三、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

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

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

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基本知识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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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保护
总结词
物权的保护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物权进行保护, 以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物权的保 护方式包括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和刑事保护等。
详细描述
物权的保护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国家对物 权的法律保护措施。国家通过民事、行政和刑事等法 律手段对物权进行保护,以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保护方面,可以通过诉讼、仲 裁等方式解决物权纠纷;在行政保护方面,可以通过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维护公共利益;在刑事保 护方面,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等方式追究刑事责任。
06
侵权责任法基础知识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 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包括对他人权利的侵害
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 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包 括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害。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 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即损害是由侵权行为直
接导致的。
主观过错
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 时存在过错,包括故意
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 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变更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05
人身权法基础知识
人身权的定义与类型
总结词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人格利益和 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民法的功能
民法具有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促进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功能。通过民法的实施,可以 有效地保障个人和社会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 展。

民法学专题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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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第四节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一、概念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作出的
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
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二、分类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 利,一般可以用金钱计算其价值。
四、民法与婚姻法 五、民法与商法 商法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营利性; 2、具有技术性; 3、具有公法性; 4、具有国家性。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形成权:指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 变化的权利。
(三)、绝对权与支配权
绝对权: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为一 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
支配权:指义务人为确定的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 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在两个相互联系的民事权利中,居于主导地位、 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在两个相互联系的民事权利中,以主权利的存在 为存在前提的权利。 如债权(主权利)与担保债的抵押权(从权利)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 期待权: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但民事主体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 的、有限制的自由。
二、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应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 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 活动中要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民法王利明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中国“民法”的一词源自日本。

日本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时,转译法语“droir civil”,并用汉字定名为“民法”二、民法的含义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广义与狭义民法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1、罗马式罗马式是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提出的。

《法国民法典》采用该形式:除去诉讼法,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三编。

2、德国式采用的是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体例,胡果等学者完善,将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

特点:设立总则编,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财产法与身份法,将继承法单独成编。

民法与民法学三、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横向经济关系民法统一调整,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2、民法只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纵向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平等主体不论他们在经济实力、企业规模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他们的关系一律民法调整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1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案例一】杨金刚诉长沙市公安部局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杨原是被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关押的囚犯。

1992年11月4日晚,杨在看守所的电视室里看电视,而另一囚犯刘某违规擅自在监舍里用汽油烧水,不慎引燃汽油桶着火,刘当即将汽油桶抛向电视室,致使杨全身多处烧伤。

第一看守所当即将杨送到医院抢救,杨右小臂截去2/3,成终生残疾。

经查,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在杨烧伤事故前刚向全体人犯进行国防火安全教育,并查缴了危险品。

但是囚犯李某仍在事故发生前三天偷了一火炉藏于监舍;而囚犯刘某见同监舍内一油漆工的床下有汽油,于是偷去烧水,致使事故发生。

原告杨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长沙市公安局偿付生活费、继续治疗医药费共计8万元,或给予安排工作。

民法基础知识讲解

民法基础知识讲解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
第二节 民事主体 二、法人 (五)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 1.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法人的成立 需经法定程序,即须经设立和法人资格的取得两个阶段。 法人设立后取得法人资格,才为法人成立。 以命令方式设立的机关法人于设立时即取得法人资格,不需要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设立时起即取得 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领取法人证书之日起取得法 人资格。 企业法人均需办理法人登记,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2. 法人的变更 (1)法人的合并:合并分为吸收合并(A+B=A)与新设合并(A+B=C) 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联通 彭城大学+徐州教育学院=徐州工程学院 (2)法人的分立:分立分为创设式分立(A=B+C)与存续式分立(A=A+B) 东北高速=吉林高速+龙江交通 四川省政府=四川省政府+重庆市政府
第二章:民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主体资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二)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 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 原则。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六)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法人机关的构成及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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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Research Institute of Project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T ongji University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周兴zhouxing@经济与管理学院 建设管理与房地产系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Research Institute of Project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T ongji University1第2部分 民法基础 第3讲 民法基础知识2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Research Institute of Project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T ongji University2•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Research Institute of Project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T ongji University 3•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 –法人•企业法人–1)勘察设计单位 –2)施工企业–3)房地产开发企业 –4)监理企业 –……•非企业法人–l )机关法人–2)事业单位法人 –3)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Research Institute of Project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T ongji University4•法律关系主体-法人(法人制度)–《民法通则》)第36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Research Institute of Project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T ongji University5•法律关系主体-法人(法人制度)–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本质上是财产能力,没有身份能力。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民事法律关系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Research Institute of Project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T ongji University6•法律关系主体-法人(法人制度)–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能力民事法律关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理企业资质的有关规定工程监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行监督•工程监理公司的资质等级划分如下:(2007年8月1日颁布施行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资质等级划分•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上海同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资料来源:/)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各资质条件资质等级综合资质专业甲级专业乙级注册资本大于600万大于300万大于100万注册工程师大于60人监理工程师,5造价,15各类大于25人各类注册工程师大于15人各类注册工程师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大于15年大于15年大于10年其他要求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无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事故各资质监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一)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1、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2、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3、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三)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取得相应资质的行政审批制度•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行政许可程序–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3、建设部进行审核。

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评审后,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Research Institute of Project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T ongji University 25•法律关系主体–法人制度•法定代表人的定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能够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特点–1.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法人的最高领导人–2法定代表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有特殊性–3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非意味着法人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Research Institute of Project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T ongji University 26•法律关系客体–财•工程建设资金–物•工程钢材、木材、水泥–表现为行为的客体•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检查验收–非物质财富•工程设计单位具有创造性的设计图纸民事法律关系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Research Institute of Project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T ongji University 27•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依据工程合同可以要求对方做或不做某些行为。

–义务•依据工程合同应做或不应做某些行为民事法律关系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Research Institute of Project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T ongji University 28民事权利的类型•财产权、人身权–人身权 - 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 -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 - 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财产权–请求权 -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 - 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抗辩权 - 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 - 又称“对世权”。

物权、人身权等均属绝对权。

–相对权 - 故又称“对人权”。

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Research Institute of Project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T ongji University29•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主权利 - 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而担保权则是从权利。

–原权利、救济权-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称救济权,而基础权利则称原权利•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专属权 -人格权、身份权 –非专属权 -物权、债权•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已经取得并能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期待权 -继承权民事权利的类型同济大学工程管理研究所Research Institute of Project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T ongji University30代理代理1、代理的概念2、代理的法律特征3、代理的种类4、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5、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6、代理制度中的民事责任•案例– 某个人养鱼户A 有3吨鱼要出售,正巧运输个体户B 开着货车去城里给别人拉货。

A 与B 约好,由B 将3吨鱼顺便拉到鱼市代卖,鱼价随行就市,销完抽5%给B 作报酬。

B 拉着这批鱼驶往鱼市,离鱼市还有约五十里,被一辆汽车将货车撞坏。

交警确认责任不在B ,责令对方给B 修车。

由于天气炎热,货车一时半会又修不好,正巧B 的好朋友C 开着车路过出事地点。

代理•案例1– B 怕鱼变臭,又与A 联系不上,于是就请C 将货车上的鱼运到市区鱼市,能卖多少钱是多少,C 将鱼拉到鱼市上的时候,已经到了下午,由于鱼已不太新鲜,又怕当天卖不出去坏掉,只好降价四分之一卖出。

事后,B 从C 交给他的卖鱼款中扣下了约定的5%的报酬后,将其余的钱交给了A 。

A 一计算,他少得2000多元,损失太大了。

代理•案例1– 于是A 提出,原来说按市价卖出,按比例提成。

现在卖价低于市价四分之一,B 就不应再拿5%的报酬了,而且他认为B 应赔偿在代销中给他造成的损失。

B 则认为撞车是某司机过错造成的,要赔也只能让撞车人赔。

我没错,费了这么大劲,总不能白干。

双方各不相让,诉至法院解决。

代理•案例1•问:•(1)A 托B 代销鱼,而B 在中途将鱼委托C 处理,未经A 同意,B 是否已经超越了代理权? •(2)C 与B 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3)A 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4)假设C 取得卖鱼款后即逃走,该损失应由谁负担?为什么?•(5)假设C 卖鱼时垫付鱼市市场管理费100元,C 应向谁要求支付?能否要求支付利息?•(6)C 能否向A 要求支付报酬,为什么?代理 参考《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 •1代理的概念–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的法律行为。

代理案例1-代理的范围•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

双方约定,赵某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

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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