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江过闸运输船舶-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12.25•【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为推进长江水系内河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工作,在分析和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由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有关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我部《关于发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2010年修订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发布的主尺度系列进行了优化和完善,补充了长江水系有关主要支流过闸船舶的主尺度系列,制定了《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统称《主尺度系列》),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3号公告同时废止。
一、航运业者应当按照《主尺度系列》建造船舶。
二、长江水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是《主尺度系列》的组织实施和监管主体。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长江干线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和合裕线新建船舶运力审批或登记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新建船舶应符合《主尺度系列》的相关要求。
对2013年4月1日之后新建(含船舶主尺度发生变化的重大改建,下同)的不符合《主尺度系列》的过闸运输船舶,各有关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审图、检验;未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营运手续;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通过船闸的出港签证。
三、长江水系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保证《主尺度系列》的实施。
四、我部此前有关长江干线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和合裕线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的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国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国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7.2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全国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快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现2020年建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的目标,我部组织开展了全国内河主要通航水域(即“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高等级航道)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主尺度系列”)的编制工作,目前已形成各相关通航水域“主尺度系列”征求意见稿(附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点击“关于《全国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二、按不同水系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向下列机关反馈意见(一)长江水系、京杭运河及淮河水系各有关“主尺度系列”(包括长江干线、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合裕线和京杭运河、淮河、沙颍河)意见受理机关: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电话:************,82766079,传真:************电子邮件:**************(二)珠江水系各有关“主尺度系列”(包括右江、北盘江—红水河、柳江—黔江)意见受理机关: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电话:************,83315958,传真:************电子邮件:************.cn(三)黑龙江—松花江“主尺度系列”意见受理机关: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电话:*************,88912446,传真:*************电子邮件:**************(四)闽江“主尺度系列”意见受理机关:福建省港航管理局电话:*************,87077581,传真:*************电子邮件:*****************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5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3.09•【文号】交办水函〔2022〕376号•【施行日期】2022.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2〕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为加强国内、国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法规,经交通运输部同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集中开展2022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工作安排(一)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
1.核查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2.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
3.核查内容。
(1)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保持情况;(2)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备案情况;(3)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情况(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前述三种方式引入外资等情况);(4)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重点是企业、船舶违规超经营范围经营问题;(5)经营者对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8.13•【文号】交办水〔2018〕104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交办水〔2018〕104号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省(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8年8月13日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战略思想,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和《交通运输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6〕232号)等要求,以江海直达、江海联运、铁水联运等为重点,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发展,构建高质量综合立体交通走廊,更好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宜水则水、宜陆则陆,深化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加快运输结构调整,着力发挥水运的比较优势和多式联运的组合效率,大力提升和完善长江黄金水道功能,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更加顺畅、绿色高效的交通运输保障。
到2020年,构建有机衔接、具备竞争力的铁水联运系统,基本形成长江干线、长三角地区至宁波—舟山港、上海洋山江海直达运输系统,进一步完善干支直达、通江达海、区域成网的水运基础设施体系,初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互联互通的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服务体系。
长江经济带主要港口铁路进港率达到80%以上,大宗散货铁路、水运集疏港比例力争达到90%以上,重点集装箱港口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力争上海洋山集装箱江海直达比例达到20%.二、主要任务(一)着力补齐联运基础设施短板。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全国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全国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1.12•【文号】厅水字[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全国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通知(厅水字〔2012〕6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为加快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现2020年建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的目标,部决定开展编制全国内河主要通航水域(即“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高等级航道)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主尺度系列》)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主尺度系列》的目的与意义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是航运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内河船舶技术进步,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利用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降低内河船舶运输成本,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编制并实施《主尺度系列》,是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航道、船闸等基础设施的通航效能,促进船舶技术进步等方面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编制《主尺度系列》的原则性要求(一)必要性原则。
对已建或在建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内河限制性航道,制订通航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对新建船舶强制实施,以提高船舶与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适应性,提高通航效率。
对于非过船闸(升船机)船舶不采取强制实施主尺度系列的方式推进船型标准化。
(二)适应性原则。
要根据航道现状以及可预见的航道规划建设情况,在实事求是分析航道、船闸等通航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情况以及运输需求变化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域现有船型的技术特点,研究提出(修订)相关航道的《主尺度系列》。
该《主尺度系列》既要与航道、船闸等基础设施相适应,与航道、船闸的标准相适应,又要有利于优化船型设计,推动船舶技术进步,提高船舶的经济性。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14)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12.24•【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12月12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4年12月24日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优化内河运输船舶结构,防止船舶污染环境,提高运输效能,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他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运输的船舶,但在与外界不通航的封闭性水域内从事运输的船舶除外。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检验、交通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船舶和技术;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船舶、不符合安全环保新规范的船舶、限制过闸船舶和限制在特定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和鼓励进行更新、改建;需要采取限期淘汰等措施的,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
第五条禁止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挂桨机船在京杭运河、川江和三峡库区水域从事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挂桨机船在长江干线、珠江干线、黑龙江干线及太湖水域从事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水泥质船舶、总长5米以上的木质船舶、总长20米以上的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3.12.16
•【文号】交办水函〔2023〕1941号
•【施行日期】2023.1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
枢纽大坝
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办水函〔2023〕19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北海、东海、南海航海保障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水运局张俊勇,联系电话:************,传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3年12月16日。
江苏内河航道船舶优先过闸现状与经验
1.84
330
1.00
587
1.88
343
0.75
323
0.98
381
1.22
154
0.34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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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0.66
201
0.44
18
0.05
32Leabharlann 0.10660.14
32895 99.93 31136 99.50 45351 99.26
表2 2017-2019年江苏交通运输船闸优先过闸货种情况统计
原 办 法 施 行 过 程中,存 在 部 分 部 门出具优 先 过闸 证 明 材料 时 把 关不 严、优 先 过 闸 船 舶 的 诚信 管 理 欠 缺 等 问题,需要 倾听船民呼声,规范优 先 过 闸服 务程 序,加 强信息公 开 和 防 范
42 学术 ACADEMIC
廉政风险。船舶优先过闸应当坚持安 全便捷、有序调度、服务公开等要求, 同 时 为了从 严 实 施 优 先 过 闸 管 理,建 议将防汛抗旱物资运输船舶的认定调 整 为 省 级有关 主 管 部门 确 定;省政 府 重 点 工 程 建 设单位 需 要 优 先 过闸 的 应急物资运输清单需要报请省交通运 输 主 管 部 门 。而 且 ,重 点 急 运 物 资 使 用单位应当事先将运输清单报有关设 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苏北处备 案。同时,为加强信息公 开和公 众监 督力度 并 要求,要求 将 优 先 过 闸申请 审 核 结 果、优 先 过 闸 调度 计 划以 多种 方 式 进 行公 示,并 设 置 救 济 渠 道 ,若 有关单位 或者个人 对船 舶 优 先 过闸有 异 议 的,相 关单位 必 须 受 理 并及 时 给 予答复。
7.42
0.13 31.92 0.65 21.65 0.31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6.18•【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4年6月18日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交通运输部关于新时代加强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规划建设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新时代加强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规划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6.06•【文号】交规划发〔2024〕67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新时代加强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规划建设的意见交规划发〔2024〕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构建现代化高质量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的决策部署,推动实施全国港口航道布局规划,优化提升全国水运设施网络,推动水运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水运新篇章,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战略谋划和规划引领,强化统筹协调和部省协同,突出保障有力和适度超前,加快建设国家港口枢纽体系,全面攻坚国家高等级航道,打通内河航运堵点卡点,实施内河水运体系联通工程,着力推进一体化发展,高质量构建现代化的港口与航道体系,全面推动全国规划落地实施。
二、强化新时代水运战略研究和规划工作(一)加强重大战略性问题研究。
围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总体要求,部组织开展水运发展重大战略、重大政策、重大工程、技术创新等系统性、前瞻性问题研究。
部省合力,深入推进水运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国家高等级航道建设重点技术问题、港口岸线资源科学利用有效保护政策,以及长江口、珠江口储备港址和长三角水网地区江(河)海联运通道规划等问题研究。
相关省份要结合落实中央精神和本省份工作部署,深入研究符合本地区特点的水运经济高质量发展、新时代港产城协同、港航贸一体化等重大问题。
(二)科学开展布局规划、总体规划编制。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7.01•【文号】交水发〔2019〕87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交水发〔2019〕87号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长江航运是长江经济带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打造高质量发展经济带的重要支撑。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根本遵循,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推进设施装备升级、夯实安全基础、提高服务品质、提升治理能力,将长江航运打造成交通强国建设先行区、内河水运绿色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样板区,为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和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走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之路。
坚持安全第一、服务民生,全面提高长江航运的安全性和保障能力。
坚持改革引领、创新驱动,推动长江航运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坚持统筹兼顾、协同高效,统筹处理好干支流、船港航、港产城、江海陆等关系,实现协同高效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立发展绿色化、设施网络化、船舶标准化、服务品质化、治理现代化的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体系,长江航运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高,设施装备明显改善,安全监管和救助能力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加凸显。
到2035年,建成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体系,长江航运发展水平进入世界内河先进行列,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优势和作用充分发挥,为长江经济带提供坚实支撑。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12.16•【文号】交水规〔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水规〔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含地方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切实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狠抓法规标准制度落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企业、港口客运经营人、渡口运营人等水路客运相关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建立健全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所有员工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船长或依法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对船舶安全的最终责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内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规定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河航运发展纲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河航运发展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5.29•【文号】交规划发〔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河航运发展纲要》的通知交规划发〔202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现将《内河航运发展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2020年5月29日内河航运发展纲要内河航运是综合运输体系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流域经济发展、优化产业布局、服务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战略部署,推动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战略实施,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特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交通强国建设为统领,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衔接协调、融合发展,坚持整体推进、协同发展,坚持创新驱动、科学发展,科学开发和保护内河航运资源,着力补齐发展短板,加强与其他运输方式衔接,加快提升效率效益,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有力促进运输结构优化,实现内河航运现代化,更好服务交通强国建设和国家重大战略实施。
(二)发展目标。
到2035年,基本建成人民满意、保障有力、世界前列的现代化内河航运体系。
内河航运基础设施、运输服务、绿色发展、安全监管等取得重大突破,在综合交通运输中的比较优势得到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战略的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内河千吨级航道达到2.5万公里;主要港口重点港区基本实现铁路进港;内河货物周转量占全社会比重达到9%;重要航段应急到达时间不超过45分钟,主要港口(区)应急到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占比显著提高,船舶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实现应收尽收、达标排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内河航运广泛应用。
典型内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研究
一、主尺度系列的生效由全国内河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交通运输2019年9月17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内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国家标准落实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9〕661号),要求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新(改)建过闸运输船舶可自愿选择申请按当时现行的内河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规定,即《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69号,简称长江水系《2012主尺度系列》)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73号,简称京杭运河淮河水系《2012主尺度系列》),或是按《2019主尺度系列》规定执行。
《2012主尺度系列》于2012年12月25日由交通运输部发布,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二、主尺度的定义假定本文选取的典型船最大船长L E =52.8 m,总长L OA =52.67 m,最大船宽为10.8 m,船宽B=10.6 m,船壳板、护舷材厚度均为10 mm,护舷材净宽度(不含船壳板、护舷材厚度)为80 mm。
(一)最大船长和总长《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定义最大船长L E :指船首最前端到船尾最后端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外板和船首尾两端结构性突出物(如舷伸甲板、护舷材、舷墙、假首、假尾、顶推装置等)在内,活动突出物(如跳板、起重吊臂、输送装置等)根据航行状态的情况计量[1]。
典型内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研究典型Series Research on Standard Ship Type Dimensions of the Typical Inland Water Lockage Transit Ship(扬州市船舶检验局,江苏 扬州 225009)为推进内河过闸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选取一艘典型内河过闸运输船舶,对新版《内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进行深入剖析,讨论了主尺度系列总长总宽的定义,比较了新旧主尺度系列的浮动范围,明确了新版主尺度系列的认定标准,对主尺度系列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提出了合理化建议,有利于更好地宣贯实施新版主Abstract : To standardize the type of transportation ships passing lockage in inland waters, the paper, taking a typical ship as an example, probes into the new version of the Main Dimension Series of the Standard Type of Transportation Ships Passing Lockage in Inland Waters, and studies the definition of overall length and overall width in the main dimension series. It also compares the floating domain between the new and old version of main dimension series, sets the standard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dimensions in the new version,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eries, aiming at more effective publicity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version of main dimensions. Key words : Transportation ship; standard ship; main dimension series中图分类号: U69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278(2021)05-0033-03YIN Ye-ting (Yangzhou Ship Survey Bureau, Yangzhou, Jiangsu 225009, China)收稿日期:2020-07-20;修回日期:2021-02-19作者简介:殷业廷(1986—),男,山东蒙阴人,硕士研究生,工程师,主要从事船舶检验和图纸审查工作。
交通运输部解读《内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交通运输部解读《内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近期,由我部组织起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审定的《内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GB38030-2019,以下简称《主尺度系列》)国家标准正式印发,对长江水系、京杭运河和淮河水系、西江航运干线、珠江水系“三线”、黑龙江-松花江内河过闸运输船舶的总长、总宽尺度进行了强制性规定。
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规范内河过闸运输船舶的主尺度,是提升船闸通过效率、充分发挥内河优势作用的重要举措。
长期以来,我部高度重视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积极推进规范内河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2004年以来,陆续发布并修订出台了主要水系(或河流)的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覆盖我国主要内河通航水域,涉及内河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共163种,其中,船舶总长、总宽为强制性要求。
《公告》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提升了船闸通过效率,缓解了内河运输瓶颈制约,同时,加快了内河运输船舶运力结构调整,促进了内河水运高质量发展。
我部在组织实施《公告》过程中,根据流域经济社会发展、航运市场变化、港航基础设施条件改善等情况,组织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对内河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进行了动态跟踪维护研究,并结合国家关于标准管理改革相关精神,积极推进将《主尺度系列》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历经两年左右的调查研究、组织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审查等工作,近期出台。
二、《主尺度系列》主要内容《主尺度系列》按照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从保证船闸总体通过效率最大化、适应流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角度出发,充分考虑航道、港口、船闸尺度等限制性条件,结合不同吨级船舶船型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尽可能赋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对船型主尺度选择的灵活性,共确定了124种船型主尺度。
与《公告》相比,《主尺度系列》的主要变化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术语和定义”部分,统一调整了船舶总长、总宽的定义,并明确规定船艏艉两端或两舷的固定突出物长度、宽度应分别计入总长、总宽,活动突出物在船舶过闸前未能提起的,也应计入总长和总宽。
国家标准西江航运干线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交通运输部
型主尺度系列 (征求意见稿)编 Nhomakorabea说明长江船舶设计院(武汉) 2018 年 8 月
目录
一、工作简况................................................................................................................ 1 1、任务来源........................................................................................................... 1 2、 参编单位......................................................................................................... 1 3、 主要工作过程................................................................................................. 1 4、标准主要起草人及所做的工作....................................................................... 3
二、标准编制的目的、原则、范围和技术内容........................................................ 3 1、标准编制目的................................................................................................... 3 2、标准编制的原则............................................................................................... 3 3、标准编制的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4
交通部公告第6号——川江及三峡库区标准船型系列-交通部公告第6号
交通部公告第6号——川江及三峡库区标准船型系列
正文:
---------------------------------------------------------------------------------------------------------------------------------------------------- 交通部公告
(第6号)
根据我部《关于发布<川江及三峡库区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2004年第30号)规定的程序,由长江船舶设计院等单位研发的川江及三峡库区80TEU集装箱船(集散两用)、1500吨级干散货船Ⅱ型、500吨级散装化学品船和60车位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船Ⅱ型、Ⅲ型共五种标准船型技术方案已通过评审,现予公布。
航运业者可向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沿江有关省(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获得上述标准船型技术方案。
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航运业者获得标准船型技术方案提供便利。
有关上述五种标准船型技术方案的强制性指标随技术方案一并下发。
特此公告。
附件:川江及三峡库区标准船型系列
交通部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川江及三峡库区标准船型系列
(标准船型技术方案另行分送长江航务管理局和沿江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
80TEU集装箱船Ⅰ型(集散两用)[CJB(2005)J80-Ⅰ]
1500吨级干散货船Ⅱ型[CJB(2005)H1500-Ⅱ]
500吨级散装化学品船Ⅰ型[CJB(2005)SH500-Ⅰ] 60车位载货汽车滚装船Ⅱ型[CJB(2005)G60-Ⅱ]
60车位载货汽车滚装船Ⅲ型[CJB(2005)H60-Ⅲ] ——结束——。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9.05•【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14.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4年8月22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4年9月5日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对全国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进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管理工作。
”三、在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根据运力供求情况和保障运输安全的需要,交通运输部可以决定在特定的旅客运输航线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四、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的申请,并报经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批准;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四、五类船舶,应当按有关规定在签订购置或者光租意向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将第(四)项修改为:“(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并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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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江过闸运输船舶
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推进珠江水系船型标准化,是航运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
为满足市场需求,在总结和分析前期推进珠江水系船型标准化工作以及已有标准船型研发成果的基础上,由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组织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等有关单位制定了珠江水系右江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
珠江水系右江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右江航道通航技术条件、各航段的差异性、干支流的相通性,根据船型与航道等级、船闸等通航建筑物相匹配,简化尺度系列档次,船型优选及实用性,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和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相协调等原则,并经多种方案技术经济优化论证制定。
本尺度系列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进一步规范右江过闸运输船舶船型主尺度,提高基础设施的通航效能,促进珠江水系船舶技术进步和航运可持续发展。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及解释。
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目录
1.通则 (4)
1.1目的 (4)
1.2适用范围 (4)
1.3一般要求 (4)
1.4定义 (5)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5)
2.干货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5)
3.液货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6)
4.集装箱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6)
5. 附录条款简要说明 (7)
1.通则
1.1目的
为促进船舶技术进步,提高航道和船闸等通航设施的利用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降低运输成本,提高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右江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简称本尺度系列)。
1.2适用范围
本尺度系列适用于航经右江航道过船设施的干货船、液货船、集装箱船等货运船舶。
同时适用右江至西江航运干线港口间运输的干支直达过闸船舶。
1.3一般要求
1.3.1平面尺度应符合本尺度系列规定的总长、总宽的要求, 为强制性指标,生效后适用新建(含船舶主尺度发生变化的重大改建)船舶。
1.3.2 设计吃水为推荐指标,船东可在满足现行法规和规范的前提下,针对市场需求和航道特点,对船舶设计吃水作适当调整,但应充分考虑航道(含船闸)尺度的限制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枯水期的通航管理要求。
1.3.3船舶空载情况下水面以上固定高度为推荐指标。
1.3.4 按本尺度系列设计的船舶应符合法规、规范及主管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1.3.5 按本尺度系列建造的船舶尚应符合中国造船质
量标准有关规定。
1.4定义
本尺度系列采用定义如下:
总长——指船体(包括永久性固定结构在内的)最前端至最后端间垂直于舯站面方向量度的距离。
符号:L OA。
总宽——从一舷到另一舷垂直于中线面方向量度(量至船壳外板、护舷材或缘饰材的外侧)的最大距离。
符号:B OA。
右江——剥隘至南宁435公里的高等级航道。
西江航运干线干支直达航线——右江与西江航运干线港口间的运输。
1.5生效、适用及解释
1.5.1 本尺度系列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1.5.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 本尺度系列适用于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1.5.3 本尺度系列由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重大事项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2.干货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干货船主尺度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右江干货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总长总宽
推荐设计
吃水
参考载货吨级(m) (m) (m) (t)
右江干货-I 38.0-40.0 7.4 2.0-2.3 300-450 右江干货-II 42.0-44.0 9.2 2.3-2.7 650-750 右江干货-III 48.0-50.0
11.0 2.3-2.7
800-1000 右江干货-IV 58.0-60.0 1000-1200 注: 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
2)推荐空载水面以上固定高度≤9.4米。
3.液货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液货船主尺度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右江液货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总长总宽
推荐设计
吃水
参考载货吨级(m) (m) (m) (t)
右江液货-I 38.0-40.0 7.4 2.0-2.3 300-400 右江液货-II 42.0-44.0 9.2 2.3-2.7 600-700
右江液货-III 48.0-50.0
11.0 2.3-2.7 800-950
右江液货-IV 58.0-60.0 1000-1200 注: 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
2)推荐空载水面以上固定高度≤9.4米。
4.集装箱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集装箱船船型主尺度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右江集装箱船船型主尺度系列
船型名称
总长
(m) 总宽
(m)
推荐设计
吃水
(m)
参考载箱量(TEU)/
载货吨级(t)
右江集-I 48.0-50.0 10.0 2.3-2.7 54-66/700-900
右江集-II 58.0-60.0 11.0 2.3-2.7 66-80/1200-1500 注: 1)总宽可下浮不超过2%。
2)推荐空载水面以上固定高度≤9.4米。
3)建议采用背载式布置方式。
5. 附录条款简要说明
5.1适用范围
5.1.1本尺度系列主要根据《关于编制全国内河主要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通知》(厅水字〔2012〕6号)的要求,针对航行于珠江水系右江的过闸运输船舶进行规定,同时适用右江至西江航运干线港口间运输的干支直达过闸船舶。
本尺度系列适用于航经上述航线过船设施的干货船、集装箱船、液货船等运输船舶。
强制执行只针对本尺度系列生效后新建(含主尺度发生变化的重大改装)船舶实施。
按本尺度系列建造的船舶从事右江至西江航运干线航线干支直达营运的,视为满足《西江航运干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
本尺度系列未纳入的其他运输船舶按照船舶类型、货品特性等参照本尺度系列执行。
工程船、航运支持系统船舶等非运输船舶不属于实施对象。
5.1.2本尺度系列所论及的集装箱船兼顾多用途,可兼装干货;液货船仅包括化学品船和油船。
5.1.3客船(含旅游船)由于其布置个性化较强,数量有限,故未纳入本尺度系列。
但基于提高过船设施运行效率考虑,船舶主尺度设计应充分考虑过船设施的通航尺度,且与本尺度系列中船型的总长、总宽有效匹配。
5.2一般要求
5.2.1基于珠江水系右江通航设施限制的考虑,本尺度系列在优秀船型基础上经进一步优化论证后产生,且各类船型已形成分级系列,用户根据需求按相应船型的尺度系列分级选取船舶相应主尺度,船舶载货吨级或载箱量仅供参考,不作选择主尺度的依据。
各船型之间、各货种之间、各等级之间的主尺度参数不能交叉使用。
5.2.2 基于对提高船舶综合性能及过船设施运行效率考虑,标准船型总长、总宽应满足本尺度系列相关规定。
本尺度系列允许用户对设计吃水进行适当调整。
考虑到各季节、各航段航道水深不同,过船设施控制吃水亦随库区调节水位的变化而变化,以及船舶吃水对船舶综合性能的影响等方面,故所选取的设计吃水应充分考虑航道、过船设施
的限制条件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枯水期的通航管理要求,并对其综合性能进行进一步评估、比较后确定。
考虑到桥梁通航净空的限制,为保障船舶、桥梁安全,本尺度系列推荐了船舶空载时水面以上固定高度。
5.2.3针对船舶建造质量方面存在问题,对标准船型建造质量的控制提出明确的要求,以适应通航设施及航运安全要求,即应满足中国造船质量标准CB/T4044-2005的有关规定,其中,船舶的主尺度偏差—总长及总宽偏差范围为:±L/1000及±B/1000,单位均为mm。
5.3生效、适用及解释
条款旨在对本尺度系列进行有序管理,明确本尺度系列的生效及修改前后相关要求的适用性,以保持尺度系列的连续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