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管理办法
船舶管理办法
船舶管理办法船舶管理是保障船舶安全、监督航运秩序以及维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船舶管理办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船舶管理办法展开讨论,从船舶安全管理、船舶检验和监督、船舶登记和标志、船舶运营和船员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船舶安全管理船舶安全管理是船舶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船舶所有人应制定并执行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航行指引、应急预案、航行安全培训等内容,以提高船舶的安全性。
二、船舶检验和监督为了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要求,船舶的检验和监督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根据船舶管理办法规定,船舶需要定期接受船级社或相关机构的检验,并获得相应的安全证书。
同时,船舶管理部门也会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和检查,对船舶的结构、设备、航行状态等进行监督,以确保航行安全。
三、船舶登记和标志船舶登记和标志是船舶管理办法中的重要环节。
船舶所有人需要将船舶信息登记到船务管理机构,以便管理和监督。
登记包括船舶的所有权、船舶类型、载重能力等信息。
另外,船舶还需要悬挂标志,以示明船舶的类型和身份,方便其他船只和管理机构进行辨认。
四、船舶运营船舶管理办法也涉及到船舶的运营。
船舶运营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船舶及其设备符合规定的运营标准,包括船舶维护保养、应急救援措施、货物装卸安全等。
同时,船舶运营还需要遵守相关航行规则,确保船只在航行过程中不影响其他船舶和航道的安全。
五、船员管理船舶管理办法还涉及到船员的管理。
船舶所有人应确保船员持有相应的船舶驾驶证书和资质证明,具备相应的航行经验和技能。
船舶所有人还需为船员提供相应的培训和福利待遇,以提高船员工作积极性和安全意识。
综上所述,船舶管理办法对船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船舶安全管理、船舶检验和监督、船舶登记和标志、船舶运营和船员管理等方面都是船舶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
只有通过有效的船舶管理办法,才能提高船舶的安全性,保护海洋环境,促进航运发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1.07•【文号】交规划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20〕9号部属各单位:现将《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0年1月7日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财政资金(包括专项建设资金)安排的部属单位履行职责所需的船舶(含趸船)建造和购置项目,部属单位飞行器购置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委托地方管理的国境河流航道维护船舶建造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是指为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开展水上救助打捞、航海保障、航道维护管理等工作的各类船舶,以及航海类专业教学实习船。
第四条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
部主管部属单位船舶建造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
部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环节的管理工作。
部属单位和项目单位是船舶建造管理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船舶建造项目申请报批和组织实施。
项目单位要加强协调和管理,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廉政。
第五条部属单位船舶建造应遵守船舶建造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六条船舶建造项目分为新型船舶建造、定型船舶建造和船舶购置项目。
新型、定型船舶建造项目是指项目单位按照使用需求和功能要求,经过可行性论证、设计、招投标等必要的程序后,选择具备能力的船舶建造企业进行船舶建造;船舶购置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从市场直接采购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产品。
自用船舶管理办法
自用船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自用船舶的管理,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营和保养维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用船舶是指船舶所有人为了自身的使用需要,不对外经营,仅用于个人或团体的非商业性活动的船舶。
第三条自用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管理和维护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自用船舶的管理包括船舶的登记、使用、维护保养等方面。
第二章船舶登记第一节船舶登记原则第五条自用船舶所有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第六条自用船舶的登记管理机构由国家相关部门指定或授权的机构负责。
第二节船舶登记程序第七条自用船舶所有人在办理船舶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船舶所有人的联系明;(二)船舶购置合同或法律文书;(三)船舶的技术参数和所有权证明文件;(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船舶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材料后,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及时出具登记证书。
第三节船舶登记事项变更第九条自用船舶所有人在船舶名称、型号、使用权、船舶登记证书丢失等情况下,应当及时办理登记事项的变更。
第十条船舶登记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变更申请书;(二)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四节船舶登记失效第十一条自用船舶所有人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提交注销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船舶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通知自用船舶所有人。
第三章船舶使用第一节船舶使用和运营管理第十三条自用船舶的使用应当符合《船舶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配备合格的船舶驾驶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船舶的安全设备和通讯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二节船舶保养维护第十六条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制定船舶的保养维护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保养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自用船舶的保养维护工作包括船体清洁、设备维修、漆面保养等方面。
第十八条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定期检查船舶的船体、船机设备、电气设备等,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船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船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内部管理工作,保障船舶安全运行,提高船舶运营效率,维护船员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船舶及其船员,具体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日常生活、航行操作、应急情况处置等方面。
第三条船长为船舶最高管理者,负责全船内部管理工作,其他船员应服从船长的指挥,积极配合船长做好船舶内部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做好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宣传工作,确保船员充分了解并遵守本规章内容。
第二章船舶日常生活管理第一条船舶日常生活管理包括食宿、卫生、健康等方面。
船舶应配备合格厨师,定时供应营养均衡的饮食,并保持厨房及餐具清洁卫生。
第二条船舶的卫生保洁工作由全体船员共同负责,每天定时清洁船舱、甲板及公共区域,确保船舶内外环境整洁。
第三条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确保船员平时健康检查和日常医疗服务。
第四条船舶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健康体检,发现疾病及时治疗,保障船员身体健康。
第三章航行操作管理第一条船舶航行操作由船长和相关船员共同负责,必须严格按照航行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条船舶驾驶室应保持畅通,无阻塞物品,确保船员能够清晰看清周围环境,及时发现和应对意外情况。
第三条船舶应定期检查维护船舶设备设施,确保设备运行正常,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事故。
第四条在恶劣天气和海况下,船舶应根据规定制定相应航行措施,确保船员人身安全和船舶财产安全。
第四章应急情况处理管理第一条在船舶遭遇突发事件时,船长应迅速组织船员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船员安全。
第二条船舶应配备应急设备和救生设备,确保船员在危险情况下能够及时获救。
第三条船舶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船员应急处置能力,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章附则第一条船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由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条船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船舶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船员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
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
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船舶进出港是海事管理中的关键环节,为了确保港口的安全和运输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安全措施、船舶进出港程序和港口管理等。
一、安全措施为了保障船舶的安全进出港,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港口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对每艘进出港的船舶进行彻底的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同时,港口应配备专业的船舶引导员,指导船舶的进出港操作,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其次,船舶进出港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的航道规则,并做好航道通航的前期准备工作。
在船舶进出港时,船舶的通航区域应与其他船舶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造成碰撞或拥堵等问题。
另外,船舶在进出港时,应保持通讯畅通,与港口的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
港口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通讯频道,与船舶进行联系和交流,做好航行信息的发布和共享。
二、船舶进出港程序船舶的进出港程序是指船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进行的一系列步骤。
首先,船舶的进出港应提前进行计划,包括选择进出港的时间、航线规划和货物装卸等事项。
港口管理部门应提供相应的服务,为船舶提供进出港的时间、航线规划和货物装卸等信息。
其次,船舶在进出港前需要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进出港许可证,并提交相关的船舶登记和检验证明文件。
同时,需要确保船舶的各项设备和部件符合安全要求,并进行相应的维护和检修。
在船舶进出港过程中,船舶应按照港口管理部门的指示进行操作,并与港口的引导员保持联系。
在进出港时,船舶应保持定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三、港口管理港口管理是船舶进出港的基础工作,包括港口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港口岸线的管理以及港口服务的完善等方面。
首先,港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港口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应加强对港口岸线的管理,确保岸线的安全和通畅。
其次,港口应提供完善的服务,包括货物装卸、报关报检、船舶供应和船员服务等。
港口管理部门应建立有效的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满足船舶进出港的需求。
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
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是指针对港口内船舶的进出管理进行统一规定的措施和方法。
通过合理的管理,可以保障港口的安全、高效运营,同时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本文将对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和论述。
一、船舶进出港管理流程船舶进出港管理流程是指船舶从进入港口到出港的全过程管理。
按照计划和流程进行管理,可以有效避免交通拥堵和事故发生。
船舶进出港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船舶报备:船舶在进入港口之前需要向港口管理部门进行报备,包括船舶的基本信息、货物情况等。
港口管理部门根据报备信息进行审核和安排。
2. 船舶靠泊:经过报备审核后,船舶可以靠泊港口,但需要按照指定的泊位进行停靠,并且在停靠前需要进行船舶安全检查。
3. 货物装卸:船舶在停靠期间,港口将安排货物的装卸工作。
船舶载运的货物将被卸下或装上,并进行必要的清点和核实。
4. 船舶检验:离港前,船舶需要经过港口的安全检验和船检,确保船舶良好的状态和符合相关规定。
只有通过检验的船舶才可以获得出港的许可。
5. 清关手续:对于出港的船舶,需要完成清关手续,包括船舶离港申报、税务申报等。
这些手续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确保船舶安全出港。
二、船舶进出港管理要求船舶进出港管理要求是指在船舶进出港的过程中,要求船舶和相关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保障港口和航运的安全、有序进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船舶进出港管理要求:1. 船舶证照:船舶在进出港前,必须具备相应的证照,包括登轮证、出港许可证等。
只有持有有效证照的船舶才可以进出港。
2. 航道规定:船舶在进出港时必须遵守航道规定,按照指定的航线和航速进行航行。
禁止在非指定航道上堵塞或驶过。
3. 进出港时间:船舶进出港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
在高峰期,需要遵守交通指挥部门的安排,避免过度拥堵。
4. 货物安全:港口对进出港的货物要进行安全监管,确保没有违禁品和危险品。
货物的装卸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避免造成环境和人身伤害。
自用船舶管理办法
自用船舶管理办法自用船舶管理办法一、目的自用船舶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自用船舶的运营和管理,确保自用船舶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以保障船舶所有人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维护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拥有并使用自用船舶的个人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私人游艇、娱乐船只、渔船等自用船舶。
三、船舶注册和登记1. 所有自用船舶的所有人应在本国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舶注册,并获得合法的船舶登记证书。
2. 船舶登记证书应在船舶上显著位置悬挂或存放,并定期更新续签。
四、船员资质和管理1. 所有自用船舶的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船员资质,符合本国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相关要求。
2. 船舶所有人应对船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船员保持良好的航海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船舶安全管理1. 船舶所有人应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正常运转,消防设施齐全。
2. 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艇等,并定期检查更新。
六、航行规范1. 自用船舶的航行应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在规定航区内航行。
2. 船舶所有人应遵守海洋保护区划规定,禁止在禁航区或敏感区域进行航行。
七、环境保护1. 所有自用船舶应遵守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不得在禁止区域排放垃圾和污染物。
2. 船舶应定期进行油水分离设备和污水处理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八、违规处罚任何违反自用船舶管理办法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船舶登记证书等处罚措施。
以上是关于自用船舶管理办法的简要概述,希望所有自用船舶所有人和船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和环保意识。
船舶安全运行管理办法
船舶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引言船舶安全运行是保障船舶及其乘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任务。
为此,制定船舶安全运行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法规背景船舶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的制定基于以下法规:- 海事局的相关法规和指南- 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国际公约和准则目标本办法的目标是确保船舶在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包括以下方面:1. 船舶设备的维护和检查2. 船舶乘员的培训和管理3. 航行安全和事故预防措施4. 应急响应和救援措施船舶安全运行的要求为了达到上述目标,船舶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要求以下内容:1. 船舶经营者必须建立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运行程序、设备维护计划和培训计划。
2. 船舶设备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3. 船舶乘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并持有适当的证书。
4. 船舶必须遵守航行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包括避免危险情况和紧急情况的发生。
5. 船舶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6. 船舶必须建立应急响应计划,并进行定期演练。
监管和执行海事局将负责监管和执行船舶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的实施。
其职责包括:1. 审查和核准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2. 监督船舶设备的维护和检查3. 检查船舶乘员的培训和证书4. 检查船舶的航行安全和事故预防措施的执行情况5. 审查和核准船舶的应急响应计划处罚措施对于未遵守船舶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的船舶经营者,海事局将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航行和吊销营运许可证等。
结论船舶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船舶乘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通过遵守相关要求和规定,我们可以提高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以上为船舶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详情请参阅相关法规和指南。
自用船舶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自用船舶管理办法自用船舶管理办法1. 引言自用船舶是指为个人或企业运营或娱乐目的而拥有的船只。
为了保证自用船舶的安全运营和维护,需制定自用船舶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规范自用船舶的管理措施,以确保其安全性、合法性和高效性。
2. 船舶登记和许可2.1 船舶登记所有自用船舶所有者都应将其船舶进行登记。
船舶登记包括船舶的所有权登记、载重登记以及船舶技术参数登记等。
登记过程需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如联系明、船舶购买证明、船舶质量检验证书等。
2.2 船舶许可自用船舶的所有者需持有相应的船舶许可证。
许可证可通过船舶登记机构进行办理。
办理许可证需满足相应的船舶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3. 自用船舶运营规范3.1 船舶安全检查所有自用船舶的所有者应定期进行船舶安全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船体结构、航行设备、燃油、救生设备等方面。
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更换。
3.2 船员培训和资质要求自用船舶的所有者应确保船员拥有合格的培训和必要的资质。
船员需具备相关航海知识和安全规范,并定期更新相关知识。
3.3 船舶维护管理自用船舶的所有者应制定船舶的维护计划,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维护措施包括船舶清洁、涂漆、设备检修等。
船舶所有者还需确保船舶设备的有效运行,并随时准备好备用设备。
4. 自用船舶安全管理4.1 船舶保险自用船舶的所有者应购买相应的船舶保险,包括责任险、货物和财产险等。
船舶保险可在船舶保险机构进行投保,保险费用根据船舶价值和风险系数来决定。
4.2 安全设备自用船舶的所有者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灭火器等。
这些设备应处于良好状态,方便船员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4.3 应急预案自用船舶的所有者应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涵盖紧急情况下的救援、修理和撤离等操作步骤,以最大程度保证船舶及乘员的安全。
5. 法律与合规5.1 遵守法律法规自用船舶的所有者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航海法、渔业法、环境保护法等。
船舶管理办法
船舶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的管理和养护,确保船舶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舶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船舶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舶实行统一管理,各船舶应设立管理所(处、站),负责船舶的具体管理和养护。
第三条船舶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舶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四条船舶及其附属设施、船舶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五条船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舶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三)制定年度计划,审批船舶大修方案;(四)对新建船舶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船舶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六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船舶的各项业务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二)负责编报船舶年度计划;(三)负责船舶修理工程的检查验收;(四)负责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和过闸管理费的征收、解交工作;(五)负责按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六)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舶技术状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七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履行职责,并应努力做到:(一)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二)掌握船舶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三)掌握船舶运行操作程序和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四)熟悉常过船舶的船舶(队)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规律。
(五)船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船舶管理办法
船舶保险的理赔 流程和注意事项
船舶保险与理赔 的常见问题和解 决方法
船舶运营与调度
船舶运营计划: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战略,制定船舶的运营计划,包括航线规划、船 期安排、货物配载等。
船舶调度安排:根据船舶运营计划,对船舶进行调度安排,确保船舶按照计划执行, 并及时调整计划以应对市场变化。
船舶运营监控:对船舶的运营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船舶安全、高效地完成运输任 务。
添加标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 理工作,分管不同业 务领域
添加标题
船舶管理部:负责船 舶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添加标题
安全管理部:负责船 舶的安全管理和风险 控制
添加标题
运营管理部:负责船 舶的运营和调度
添加标题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 工招聘、培训和管理
添加标题
财务部:负责公司的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添加标题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 司的行政、后勤和公 关事务
智能化技术:利 用人工智能、机 器学习等技术, 实现船舶管理的 自主化和智能化, 提高管理效率和 安全性。
数字化与智能化技 术的结合:将数字 化和智能化技术相 结合,实现船舶管 理的全面数字化和 智能化,提高管理 效率和安全性。
未来发展趋势:随 着技术的不断发展 和进步,数字化和 智能化技术在船舶 管理中的应用将越 来越广泛,未来将 实现更加高效、智 能的船舶管理。
汇报人:
绿色环保与可持续发展趋势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
环保要求不断提高: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增强,船舶管理需要更加注重环保要 求,减少污染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单击此处添加标题
新能源技术应用:未来船舶管理将更加注重新能源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如太阳 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将逐渐替代传统能源,降低船舶对环境的污染。
厦门海事局船籍港船舶管理办法
厦门海事局船籍港船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的源头管理,督促航运公司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指导航运公司对船舶规范、自律管理,提高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海事局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国内沿海航行船舶、300总吨及以上在内河或封闭航区航行的货船及其航运公司.第三条厦门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并具体负责在本局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沿海航行船舶的源头管理.第四条船籍港管理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原则,通过源头管理,建立严格、规范、诚信、便民的船籍港管理制度和服务形象。
第二章船舶入籍控制第五条本局实施对新建、改建和二手船登记报备制度。
新建、改建船舶应在开工前和二手船购买签约后,由船舶所有人、船舶建造厂或二手船购买人向拟申请登记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报备,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对上述拟登记的船舶进行严格检查和控制,重点关注船舶重大改建、老旧船舶或黑名单船舶转籍等情况,防止低质量船舶入籍。
第七条船舶建造完工后,船舶所有人应向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并取得临时国籍证书。
在厦门申请正式登记时,船舶所有人应提交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核发的临时国籍证书.第八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发现申请登记的船舶属于老旧船、黑名单或重点跟踪的船舶,应对该船的船舶安全现状和船舶检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验船质量问题的暂时不予办理船舶登记,如该船舶不在本地,可委托船舶所在港海事机构协助检查,或派员到现场参与现状检查。
现状检查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光船租船人支付。
第九条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船舶入籍登记时,发现申请登记的船舶检验发证存在重大缺陷或违规行为的,处理前不予办理船舶登记。
现状检查后发现重大缺陷或安全隐患的,船舶所有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确认完全纠正后方可办理登记。
第十条船舶在厦门港登记入籍后,船舶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或光船租船人应加强对船舶营运安全状况的有效管理,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船长和满足要求的船员,遵守船舶进出港检查、签证规定,定期接受PSC、FSC检查和船舶检验,保持入籍船舶良好的状况。
日照市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日照市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日照市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17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同道2013年7月25日日照市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籍港为本市港口的海洋渔业船舶及其他进出本市沿海水域和渔港的渔业船舶。
休闲渔业船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沿海各区政府和管委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
第四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公安边防、海警、海事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渔业船舶经营者全面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船长直接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
第六条沿海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及村民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积极引导渔业船舶经营者加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将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和服务,降低安全隐患。
第七条新建、更新改造捕捞渔船时,应当依法办理《山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新建、更新改造养殖渔船时,应当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并按1.4千瓦/公顷功率匹配申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6.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5月9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二000年六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是指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的专用公务船、艇,以下称为渔政船。
第三条渔政船实行建造审批,注册登记,统一编号,统一规范。
第四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属渔政船进行管理。
第五条凡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的,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船新建、改造、购置、报废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
农业部直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的,报(沿海省级渔政船经所在海区局审核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批。
省级以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新建、改造、购置和报废渔政船的,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海洋渔政船同时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渔政船的设计、建造规范和安装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所有渔政船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后,方可执行渔业行政执法任务。
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编号规则,对所属渔政船编写船名号,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船注册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
自用船舶管理办法
自用船舶管理办法自用船舶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引导船舶的合规操作和有效管理。
本文档适用于自用船舶的所有者、操作者及相关管理人员。
1. 船舶登记和所有权1.1 船舶登记1.1.1 所有自用船舶都需进行合法登记,并获得相应的船舶登记证书。
1.1.2 船舶所有人必须确保船舶登记证书的有效性,及时更新并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
1.2 船舶所有权1.2.1 船舶所有权可以通过购买、继承、捐赠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
1.2.2 船舶所有人必须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1.2.3 船舶所有权可以进行转让,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并完成所有转让手续。
2. 船舶安全规定2.1 船舶检查和维护2.1.1 自用船舶所有人必须定期进行船舶检查,确保船舶的结构、设备和系统符合安全标准。
2.1.2 船舶检查包括船体、通舱、推进系统、导航设备、消防设备等各方面的检查。
2.1.3 船舶维护应定期进行,并记录维护情况,确保船舶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2.2 船舶操作和操纵2.2.1 所有船员必须持有合法的船舶操作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和操纵。
2.2.2 船舶操作必须符合国内外海事法规、导航规则及相关安全要求。
2.3 平台和设备安全2.3.1 船舶应配备适当的生命救援装备,包括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艇等。
2.3.2 船舶上的各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2.3.3 船舶上的各种平台、楼梯、栏杆等应设置牢固可靠,以防止人员意外坠落。
2.4 船员培训和应急准备2.4.1 所有船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船舶操作规程、危险品管理、救生技能等。
2.4.2 船舶所有人必须定期组织船员进行灭火、救生等应急演练,以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3. 船舶管理规定3.1 日常管理3.1.1 船舶所有人需要制定并实施船舶管理计划,包括船舶运营、维护、人员管理等方面。
3.1.2 日常管理包括船舶日志记录、设备维护记录、人员管理记录等,以备查证。
船舶靠泊、停泊、离泊及移泊管理办法
船舶靠泊、停泊、离泊及移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港口作业秩序,优化公司船舶靠泊、离泊及移泊行为,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港口服务原则,适应港口现代化生产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生产技术部调度室(以下简称“港口调度室”),是公司到港船舶的管理调度中心,负责所有到港船舶的靠泊、离泊及移泊等计划、安排和实施工作。
第三条码头所有到港船舶,必须执行船舶预报、确报制度,并经公司调度室进行有计划安排后,按规定实施靠泊。
第二章港区泊位装卸功能分工第四条港区泊位装卸作业基本功能划分:一号泊位主要用于散杂货物的装卸作业;二、三号泊位主要用于散杂货、件杂货码头的装卸作业:四、五号泊位主要用于集装箱装卸作业:六号泊位主要用于钢材装卸作业。
第五条港池西侧的泊位功能:船舶的待装、待卸区域。
第三章船舶预报、确报制度第六条船舶预报制度一、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必须在船舶抵港前3天将需要抵靠公司的船舶资料、船舶规范(主要条款)、船舶到港装卸货物的种类及数量、船舶预计抵港的时间和预计停留时间等报公司调度室。
二、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在船舶预报后,必须在每天上午11:00时前,将抵港船舶的最新进展情况和最新预计抵港的时间,报公司调度室。
三、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在船舶预计抵港前的24小时、12小时、6小时,必须及时向公司调度室分别报告船舶当前确切的所在位置和预计抵港时间。
四、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若不能按船舶预报、确报制度执行,而需要港口安排船舶靠港的,公司调度室可以视港口生产及泊位的具体情况,有权做出临时船舶靠泊计划,适时安排抵港船舶的靠泊。
第七条船舶确报制度一、公司调度室接到船务代理公司(或船东、或货主,下同)船舶抵港预报后,在船舶抵港前根据船务代理公司提供的船舶抵港时间、船舶资料及规范、货物种类及装卸要求,初步确定船舶靠泊的时间及泊位;并经当天公司生产调度会确认后通知船务代理公司,并在公司船舶动态表和公司办公网上发布。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15年1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渔业船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在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体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协调解决渔业船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载客、载货等营业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气象、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渔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渔业村(居)民委员会和渔业经济组织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制造、改造与维修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使用标准化渔业船舶,提高渔业船舶安全适航性,促进渔业船舶节能减排。
禁止建造、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技术机构,具体从事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设计图纸、技术状况的审核工作。
自用船舶管理办法
自用船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航海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规范和管理自用船舶的运营和维护。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私人所有的自用船舶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购买第三条购买要求1. 购买自用船舶须具备合法的购买资金来源;2. 购买自用船舶须具备合法的船舶使用证书;第四条购买手续1. 提交购买申请,包括购买目的、船舶类型、预算及交付要求;2. 审核购买申请,确保合法性及购买资金的来源合法性;3. 购买合同签署;4. 货款支付;5. 船舶交付;6. 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第五条自用船舶保险1. 自用船舶须购买相应的保险,包括船体保险和责任保险;2. 船舶保险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六条安全使用1. 自用船舶使用前需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可靠;2. 自用船舶使用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航行规定和安全标准;第七条定期维护1. 自用船舶须按照制定的维护计划进行定期维护;2. 维护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证书的维修人员进行;第八条故障处理1. 自用船舶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2. 严禁擅自进行修理维护以及改装船体结构或设备;第四章处罚与责任第九条处罚措施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航海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责任追究1. 自用船舶的所有人承担对船舶安全的直接责任;2. 注册代理人对船舶使用和维护负有监督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有关的其他规定和规范参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总字数:275)。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船舶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的管理和养护,确保船舶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舶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船舶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舶实行统一管理,各船舶应设立管理所(处、站),负责船舶的具体管理和养护。
第三条船舶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舶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四条船舶及其附属设施、船舶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五条船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舶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三)制定年度计划,审批船舶大修方案;(四)对新建船舶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船舶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六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船舶的各项业务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二)负责编报船舶年度计划;(三)负责船舶修理工程的检查验收;(四)负责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和过闸管理费的征收、解交工作;(五)负责按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六)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舶技术状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七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履行职责,并应努力做到:(一)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二)掌握船舶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三)掌握船舶运行操作程序和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四)熟悉常过船舶的船舶(队)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规律。
(五)船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九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有关船舶的勘测、设计、施工、运行、大中修的技术资料和文件,以及日常水位变化、建筑物稳定性的观测记录等,应分类整理,归档备案。
第十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本着精简的原则,配备人员,其编制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第十一条船舶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船舶工程设计和运用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船舶管理区域,并办理相应的登记、领取证书、设标定界。
有关文件应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在船舶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一)取土、开山采石、淘金、捞沙、砍伐树木、抛弃砂石或堆放物料;(二)停放竹木排筏等妨碍船舶通航的物体;(三)向船舶水域倾倒废渣、废物、废油及其他有害物质;(四)设置鱼网鱼簖,捕鱼、炸鱼;(五)摆摊设点;未经船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船舶管理区域内兴建码头、渡口、栈桥、抽排水站、涵洞和其他设施,也不得设置过河电缆或管道。
第三章船舶运用第十三条船舶应当提高使用效率,缩短船舶过闸时间。
凡白天和夜间均有船舶通过的船舶,白天和夜间均应开放;船舶通过量大的船舶,应连续开放;通过量不大的船舶,应做到船舶随到随开放;确有困难的,可合理定时开放,但船舶等待过闸的时间一般应不超过两小时。
第十四条船舶过闸,一般应按到闸先后次序安排。
对客班船、紧急军事运输船、防汛抢险船、救护救灾船、鲜活货船,以及重点急运物资船,优先安排过闸。
对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安排单独过闸。
第十五条过闸船舶必须做到:(一)遵守水上交通管理规定,听从船舶值班人员的调度指挥,按照先出后进的原则,顺序慢速过闸,不准抢挡超越;(二)进闸前,应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靠,不得堵塞主航道;(三)主动办理过闸手续,按规定缴纳过闸费用;(四)进闸后按指定地点停靠,不准超越安全停靠线,并随时注意闸室水位的涨落和缆绳系岸情况;(五)进入闸室,严禁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六)严禁在闸室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及抛弃砂石泥土;(七)不准在闸室内上下旅客或装卸货物,不准在爬梯上系缆;(八)严禁在闸墙上涂写或钩捣闸门;(九)装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具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六条船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通过船舶:(一)严重漏水的;(二)机器发生故障,影响通航安全的;(三)超载、超宽、超高或其他超过船舶设计限定标准的。
第十七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停止开放船舶,并及时报告船舶主管部门:(一)因防汛、泄洪、抗旱等情况,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停航的;(二)七级以上大风,或能见度在30米以内的大雾(船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三)特大暴雨;(四)洪水位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或水级差大于设计允许范围的;(五)收到强烈地震预报,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六)船舶发生重大事故,危及通航安全的。
第十八条在防洪期间,船舶的运行管理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并做好船舶防洪安全、设备保护工作;在冰冻期间,应做好防冻、防滑、破冰工作。
第四章船舶保养与修理第十九条船舶建筑物及其设备的保养修理应当制度化,做到经常养护,及时修理,在保养修理的安排上,应尽量减少对通航的影响。
第二十条船舶保养分为例行保养和定期保养。
例行保养:是指对机房、操作室、机械、电器等进行清洁、润滑工作。
定期保养:分为一级保养、二级保养。
一级保养:是指在例行保养的基础上,每月保养一次,着重对建筑物、机电设备各部位进行检查、擦洗、紧固等作业。
二级保养:是指在一级保养的基础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着重对运转部件和机电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和拆检,调整、调试、更换易损零部件及排除设备故障。
第二十一条船舶修理分为大修、岁修和抢修。
大修:一般是指对船舶停航抽水全面修理。
由船舶管理所(处、站)会同设计、施工单位编报计划和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船舶大修周期根据各闸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十年。
岁修:一般是指对船舶进行每年一次的局部修理。
由船舶管理所(处、站)编报计划和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施工。
抢修:一般是指船舶突然发生异变或损坏,影响正常通航时组织的应急修理。
第二十二条船舶大修时间应尽可能安排在运输淡季或枯水期进行,大修停航期一般不应超过两个月。
同一航道上相邻的上下几座船舶,力求做到在同一时间内安排大修。
第二十三条船舶大修停航,或因其他修理需停航三天以上的,船舶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应提前发出停航公告;船舶抢修,应及时通知航运部门。
第二十四条船舶修理应结合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提高自动化水平,逐步实现运转件的通用化、标准化、系列化和总成互换。
第二十五条省级船舶主管部门,应每隔五年对船舶的技术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检查船舶的各个部位,做出分项和综合性技术鉴定,评定闸况技术等级。
第五章安全生产第二十六条对船舶建筑物、闸阀门、机电设备以及助航、通讯等专用设施,必须认真保护,做好防锈、防蚀、防火等工作,严防破坏和盗窃。
第二十七条对关系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和保护装置;对供电、避雷、防火、防爆、防撞、防洪等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二十八条船舶必须配备消防、救生器材、抢险工具和物资。
第二十九条船舶发生事故,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人身死亡、沉船等重大事故,还应及时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过闸费的征收和使用第三十条船舶、排筏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过闸费。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免征过闸费的船舶,不征收过闸费。
船舶除按上述规定征收过闸费外,不得乱收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过闸费的使用,必须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部用于船舶的养护管理。
其使用范围包括:船舶的修理、维护保养、检查测试、革新改造、动力照明、通讯广播、防汛破冰、引航道疏浚、闸区绿化、备品备件和机电设备的购置,房屋修建以及管理机构所需的经费。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船舶主管部门可给予表扬或奖励:(一)保护船舶设施,防止事故发生的;(二)检举揭发盗窃破坏船舶设备行为的;(三)认真管理养护船舶,成绩突出的。
第三十三条船舶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一)拒不按规定缴纳过闸费,或以瞒报船舶吨位和基本尺度等方式少交过闸费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三)损坏船舶或船舶管理区域内设施隐瞒不报的;(四)前款(二)、(三)项行为造成损失的,船舶主管部门可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船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有严重失职行为的,船舶主管部门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故意制造事端,阻挠船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任务或破坏船舶设施,盗窃船舶设备、物料,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其他过船建筑物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国境河流上的船舶,按我国与签约国签定的协议办理。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交通部驻各水系派出机构,可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