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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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牟 O 0 1 4月
黑 河 学 刊
Heh o r a ieJ u n 1
Ap .01 r2 1 Se ilNo 1 4 No0 ra . .4 6
总 第 14期 第 0 6 4期
浅析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
⑩ 黄 宏
( 汉 软 件 上 程职 业 学 院 . 武 湖北 武汉 4 0 3 ) 30 3
的理 由; 或者即使 符合 书面 的形式 . 是 . 但 违反 程序 的具体 要求 , 如未告知具体执行期限 、 或未盖印章等。
2强 制执 行 手 段 力度 不足 。我 国行 政 机 关 目前 可 采 取 .
体. 造成 了信息混乱 、 率低下, 效 给相对人提出司法程序造
成 了种种 限制 。
我 国行政程序 法研究起步较 晚, 对于行政 程序 法研 究 的理论基础还不够充分 。因此 . 在我 国的行政 程序法 治化 的实施当中存在着种种障碍, 现对其 分析如下 :
( ) 事前 、 中程 序 一 轻 事 目前 , 行 的行 政 程 序 法 很 多 条 款 都 是 限 于事 后 的 管 现 理措施 , : 何监督 、 何救济之类 ;  ̄x于行政诉讼 . 如 如 如 又 n, t
【 作者简介】 宏(96 )男, 黄 1 一 , 湖北武汉人. 6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 法律。
行政救济等相关法规。但是 , 很少对诸如如何对情报 的公
开, 事先 听 取 群 众 意见 , 听证 程 序 的步 骤规定 , 是 , 但 还是 对公 民的救
济 力 度 不 足 , 诉 讼 的范 围 还 仅仅 限于 具体 的行 政行 为。 可 作 为 一 个行 政 程 序法 . 靠 事后 的诉 讼 , 济是 不 能 很 好 地解 光 救 决 问 题 的 . 国应 该加 强 对 于事 前 和事 中 程 序 的立 法 。 我
【 关键词】行政程序 ; 法治化 ; 内容; 5 司法 执4 ; - 【 中图分类号】 D 2. 【 921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10—062 1) —080 09 33(0 O 06— 2 14
一
、
我 国 行政 程 序 法 治 化 面 临 的 问题
对应的可行 的措施 , 仅仅靠法规是无 法有效的强迫相对人 执行处罚的 ; 又如:土地法》 《 对违法 占地现象规定责令拆除 . 归还土地等; 再如 :兵役法》 《 中对拒不履行兵役义务的, 政府 有资格强制执行 , 以上两个法规没有辅以强制执行的具体方
1 . 程序执行方式不符合程序要求 。 行政 目前 , 国行政 我
程 序 的执 行 方 式 不 符合 程序 要 求 体 现 在 多 个 方 面 :如 : 我 国行 政 许 可 法 第 3 第 2款 规 定 :行 政 机关 依法 做 不 8条 “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书面 决 定 的 , 当 说 明 理 由 ” 但 是 , 国行 应 , 我 政 主体 经 常 采 用 口头 通 知 的 方式 , 且 未说 明 不采 取 书 面 并
( ) 二 行政 程 序 执 行 手段 不健 全
对 于 我 国行 政 程 序 法 治 化 而 言 , 加强 司法 监 督 是 十 分 重 要 的环 节 。 目前 , 国 行 政 程 序 的 刮 法 监 督 在 实 践 中暴 露 我
诸 多 问题 。
1 . 主 体 模糊 。现 行 的 相关 行政 法 律 对 行 政 裁 决 的 司法 主 体 规定 模 糊 , 于 除 了 土 地 、 境 、 对 环 商标 等 民 事 法 律 之 外 的授 权 裁 决 主 体规 定 很 模 糊 ,有 的甚 至 没 有 规 定 裁 决权 。 即使 在相 对立 法最 完 善 的行 政 复 议 中 , 政 复 议 机 关 与 被 行 复 议 机关 都 存 在种 种 关 系 , 满 足 法 律 规 定 中的 公 正 复议 不 的条 件 。 并且 , 国 行 政 程 序 的 司 法 主 体 也 存 在 统 一 性 不 我 足 的情 况 , 不 同 的 机 关 分任 不 同 行 政 程 序 刮 法 制 度 的 主
2一法约束力欠缺。 .J 从理论 而言 . 有效的行政 行为应 当 对相对人 产生有效的法 律约束 ,但在行 政司法 的实践 当 中, 却并未起到 十分有效 的作 用 . 而对于相对人 产生 了 反
种 种 制约 。如 : 行 政 程 序 的裁 决 问 题 中 , 机 关 对裁 决 在 行政
的 民事 问 题 没 有 执行 权 力 . 果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向对 方 没有 如
案 , 可行 性与 威慑 力 。 缺乏 同时 , 样 的现 象也 被 个 别不 法机 这 关逾 矩 应用 . 在人 民群 众 中造 成 了很坏 的影 响 。 囚此 , 程 行政 序 的执行 手 段迫 切需 要具 体 化 、 确化 与 规范 化 。 明
( ) 政 程 序 司 法监 督 机 制 不 完善 三 行 法 律 最关 键 的就 是 要 有 一 个 强 有 力的 司法 监 督 机制 .
【 摘
要】在 长期 的实践 " 我 国的行政程序在 内gmE , 手段 , 3中, - - 执行 司法监督 中存在种种 f题 , * 导致 了 - I
人 民的 正 当权 益 受 到 了一 定 的损 害。 对 这 样 的状 况 , 出制 定 一部 规 范的 《 政 程 序 法 》从 而 实现依 法行 政 的 针 提 行 , 设 想 , 望对 我 国 的行 政 程 序 法 治 化 的 完善 有 所 帮 助 希
的强制执行手段力度不足 , : 行政处罚法 》 如 在《 中规定 , 当
事 人逾 期 不履 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行 做
政机关可以每 1按罚款数额的 3 3 %加处罚款 。 但是 , 这个法 规仅仅是 规定 了可 以按多少的数 额处 以罚款 , 但是并没有
黑 河 学 刊
Heh o r a ieJ u n 1
Ap .01 r2 1 Se ilNo 1 4 No0 ra . .4 6
总 第 14期 第 0 6 4期
浅析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
⑩ 黄 宏
( 汉 软 件 上 程职 业 学 院 . 武 湖北 武汉 4 0 3 ) 30 3
的理 由; 或者即使 符合 书面 的形式 . 是 . 但 违反 程序 的具体 要求 , 如未告知具体执行期限 、 或未盖印章等。
2强 制执 行 手 段 力度 不足 。我 国行 政 机 关 目前 可 采 取 .
体. 造成 了信息混乱 、 率低下, 效 给相对人提出司法程序造
成 了种种 限制 。
我 国行政程序 法研究起步较 晚, 对于行政 程序 法研 究 的理论基础还不够充分 。因此 . 在我 国的行政 程序法 治化 的实施当中存在着种种障碍, 现对其 分析如下 :
( ) 事前 、 中程 序 一 轻 事 目前 , 行 的行 政 程 序 法 很 多 条 款 都 是 限 于事 后 的 管 现 理措施 , : 何监督 、 何救济之类 ;  ̄x于行政诉讼 . 如 如 如 又 n, t
【 作者简介】 宏(96 )男, 黄 1 一 , 湖北武汉人. 6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 法律。
行政救济等相关法规。但是 , 很少对诸如如何对情报 的公
开, 事先 听 取 群 众 意见 , 听证 程 序 的步 骤规定 , 是 , 但 还是 对公 民的救
济 力 度 不 足 , 诉 讼 的范 围 还 仅仅 限于 具体 的行 政行 为。 可 作 为 一 个行 政 程 序法 . 靠 事后 的诉 讼 , 济是 不 能 很 好 地解 光 救 决 问 题 的 . 国应 该加 强 对 于事 前 和事 中 程 序 的立 法 。 我
【 关键词】行政程序 ; 法治化 ; 内容; 5 司法 执4 ; - 【 中图分类号】 D 2. 【 921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10—062 1) —080 09 33(0 O 06— 2 14
一
、
我 国 行政 程 序 法 治 化 面 临 的 问题
对应的可行 的措施 , 仅仅靠法规是无 法有效的强迫相对人 执行处罚的 ; 又如:土地法》 《 对违法 占地现象规定责令拆除 . 归还土地等; 再如 :兵役法》 《 中对拒不履行兵役义务的, 政府 有资格强制执行 , 以上两个法规没有辅以强制执行的具体方
1 . 程序执行方式不符合程序要求 。 行政 目前 , 国行政 我
程 序 的执 行 方 式 不 符合 程序 要 求 体 现 在 多 个 方 面 :如 : 我 国行 政 许 可 法 第 3 第 2款 规 定 :行 政 机关 依法 做 不 8条 “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书面 决 定 的 , 当 说 明 理 由 ” 但 是 , 国行 应 , 我 政 主体 经 常 采 用 口头 通 知 的 方式 , 且 未说 明 不采 取 书 面 并
( ) 二 行政 程 序 执 行 手段 不健 全
对 于 我 国行 政 程 序 法 治 化 而 言 , 加强 司法 监 督 是 十 分 重 要 的环 节 。 目前 , 国 行 政 程 序 的 刮 法 监 督 在 实 践 中暴 露 我
诸 多 问题 。
1 . 主 体 模糊 。现 行 的 相关 行政 法 律 对 行 政 裁 决 的 司法 主 体 规定 模 糊 , 于 除 了 土 地 、 境 、 对 环 商标 等 民 事 法 律 之 外 的授 权 裁 决 主 体规 定 很 模 糊 ,有 的甚 至 没 有 规 定 裁 决权 。 即使 在相 对立 法最 完 善 的行 政 复 议 中 , 政 复 议 机 关 与 被 行 复 议 机关 都 存 在种 种 关 系 , 满 足 法 律 规 定 中的 公 正 复议 不 的条 件 。 并且 , 国 行 政 程 序 的 司 法 主 体 也 存 在 统 一 性 不 我 足 的情 况 , 不 同 的 机 关 分任 不 同 行 政 程 序 刮 法 制 度 的 主
2一法约束力欠缺。 .J 从理论 而言 . 有效的行政 行为应 当 对相对人 产生有效的法 律约束 ,但在行 政司法 的实践 当 中, 却并未起到 十分有效 的作 用 . 而对于相对人 产生 了 反
种 种 制约 。如 : 行 政 程 序 的裁 决 问 题 中 , 机 关 对裁 决 在 行政
的 民事 问 题 没 有 执行 权 力 . 果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向对 方 没有 如
案 , 可行 性与 威慑 力 。 缺乏 同时 , 样 的现 象也 被 个 别不 法机 这 关逾 矩 应用 . 在人 民群 众 中造 成 了很坏 的影 响 。 囚此 , 程 行政 序 的执行 手 段迫 切需 要具 体 化 、 确化 与 规范 化 。 明
( ) 政 程 序 司 法监 督 机 制 不 完善 三 行 法 律 最关 键 的就 是 要 有 一 个 强 有 力的 司法 监 督 机制 .
【 摘
要】在 长期 的实践 " 我 国的行政程序在 内gmE , 手段 , 3中, - - 执行 司法监督 中存在种种 f题 , * 导致 了 - I
人 民的 正 当权 益 受 到 了一 定 的损 害。 对 这 样 的状 况 , 出制 定 一部 规 范的 《 政 程 序 法 》从 而 实现依 法行 政 的 针 提 行 , 设 想 , 望对 我 国 的行 政 程 序 法 治 化 的 完善 有 所 帮 助 希
的强制执行手段力度不足 , : 行政处罚法 》 如 在《 中规定 , 当
事 人逾 期 不履 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行 做
政机关可以每 1按罚款数额的 3 3 %加处罚款 。 但是 , 这个法 规仅仅是 规定 了可 以按多少的数 额处 以罚款 , 但是并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