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治化问题的探讨(一)
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意义
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意义一、引言行政程序法治化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规范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管理方式。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因此,实现行政程序法治化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障公民权利1. 保障公民知情权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保障公民知情权,即使公民在与行政机关进行交流时,也可以了解到其工作的相关信息。
这样做可以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规定。
2. 保障公民参与权在行政程序中实现法治化可以为公民提供更多参与机会。
例如,在环境影响评估过程中,居民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对评估结果进行监督。
3. 保障公民申诉权当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如果该部门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投诉,则该部门将受到惩罚。
三、促进政府公信力1. 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使公民能够了解决策的过程和结果。
这样做可以避免不公正、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决策。
2. 保障政府执法的公正性在行政程序中实现法治化可以保障政府执法的公正性。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则该机关将受到惩罚。
3. 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实现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提高政府管理效率。
通过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方式,可以减少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高工作效率。
四、促进社会稳定和谐1. 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通过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方式,可以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2. 增强社会信任度实现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增强社会信任度。
如果公民相信自己受到平等对待并且有权申诉,那么他们就会更加信任政府。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方式,可以减少不公正、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决策,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总结行政程序法治化是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手段。
浅析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
黑 河 学 刊
Heh o r a ieJ u n 1
Ap .01 r2 1 Se ilNo 1 4 No0 ra . .4 6
总 第 14期 第 0 6 4期
浅析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
⑩ 黄 宏
( 汉 软 件 上 程职 业 学 院 . 武 湖北 武汉 4 0 3 ) 30 3
的理 由; 或者即使 符合 书面 的形式 . 是 . 但 违反 程序 的具体 要求 , 如未告知具体执行期限 、 或未盖印章等。
2强 制执 行 手 段 力度 不足 。我 国行 政 机 关 目前 可 采 取 .
体. 造成 了信息混乱 、 率低下, 效 给相对人提出司法程序造
成 了种种 限制 。
我 国行政程序 法研究起步较 晚, 对于行政 程序 法研 究 的理论基础还不够充分 。因此 . 在我 国的行政 程序法 治化 的实施当中存在着种种障碍, 现对其 分析如下 :
( ) 事前 、 中程 序 一 轻 事 目前 , 行 的行 政 程 序 法 很 多 条 款 都 是 限 于事 后 的 管 现 理措施 , : 何监督 、 何救济之类 ;  ̄x于行政诉讼 . 如 如 如 又 n, t
【 作者简介】 宏(96 )男, 黄 1 一 , 湖北武汉人. 6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 法律。
行政救济等相关法规。但是 , 很少对诸如如何对情报 的公
开, 事先 听 取 群 众 意见 , 听证 程 序 的步 骤规定 , 是 , 但 还是 对公 民的救
济 力 度 不 足 , 诉 讼 的范 围 还 仅仅 限于 具体 的行 政行 为。 可 作 为 一 个行 政 程 序法 . 靠 事后 的诉 讼 , 济是 不 能 很 好 地解 光 救 决 问 题 的 . 国应 该加 强 对 于事 前 和事 中 程 序 的立 法 。 我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之辨——兼论我国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危机
通 过对 思想 史的 回溯 , 以发 现 “ 可 中世纪法 律和 哲学所 建构 而“ 逻辑 上, 任何 规范性 价值判 断的正 当性与 否均须通 过证 成 。 ” 的 L gt c 概 念成 为衡 量统 治 资格之 品质 的标准 。、 此 , ei i y ma ”对 D 一
力 。而“ e a t” L g ly 最早 出现 于 中世纪 的思 想家托 马斯 ・ i 阿奎 那 的
L g l i 译为 “ 法性 ” L gt t 被 译为“ 当性” 目前我 式得 出的有 约束 力 的决定 。而法 律文 本 中的 行政程 序 规范 多 由 e a Rt i 被 合 , e imii i  ̄ t 正 。 国 学者 的著 作 中也常 常混 用这两 个词 。 立法机 关或行政 机关制 定, 难免 会 出现 倾斜 , 正 当性 受到 怀疑 。 其
浅谈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及对策
(四)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民警个人素质导致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对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了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是公安分局或者派出所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违法行使了依法应由公安局行使的公安行政管理权和处罚权;二是对公安行政管理中的某些严重违法行为擅自超越法定的最高限额(上限)实施处罚;三是超越职权行使法律、法规已授予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和处罚权;四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之一,承担了大量治安、交通、消防、户政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这些行政管理职权的适用,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联系十分密切。公安行政执法的内容、形式、程序都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但是长期以来,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现就我局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及对策作些分析、研究和探讨。
三是缺乏责任意识。一些民警怕出事,因循守旧,就案办案,目光短浅,思路局限,不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大局意识差,不能从全局的高度来修理具体的执法事项。缺乏程序意识,重实体,轻程序,证据意识淡薄,对收集证据有畏难情绪。
四是缺乏创新精神。有的民警不善于研究新时期公安执法工作的特点和对策,以各种理由强调执法的难度,满足于被动应付,对市场经济的挑战和压力认识不足,不能与时俱进,思维方式落后,执法方式滞后。
对中国行政程序法制化的探讨
它实质上是指如何在相 互抵触 的各 种行政规范 中进行最佳选择 ,并使这种选 择的决定具有正 当性和约束力的 问题 本文主要从
行政程序法制化 的意义 、理论基础 和原则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行政程序 ;法制 化;基本 原则 中 图 分 类 号 :D0 5 文 献 标 识 码 :A
一
强 的 程 序 对 目前 经 济 改 革 中 出现 的秩 序 混 乱 、制 度 不 力 的 现 出 现 了一 种 折 中 的观 点 , 认 为 行 政 法 既 有保 权 作 用 ,又 有 控 象 是 一 剂 良药 , 也 是 中 国 当前 实现 法 治 主 导 的最 佳 选 择 。 由 权 作 用 , 反 映 了 2 0世 纪 以 来 行 政 法 的 新 变 化 。 于 程 序 具 有 开 放 的 结 果 和 紧 束 的 过程 , 随 着 程 序 的展 开 , 参 目前 ,对 行 政 法 理 论 基 础 的 研 究 已突 破 了“ 权 法 ” “ 保 与 控 加者越来越 受到“ 程序上 的过 去” 的拘束 ,而制度化 的契机 也 权 法 ” 范 畴 。 的学 者 【提 出行 政 法 的理 论基 础 是“ 衡 论 ” 的 有 3 】 平 。 由此 形 成 。程 序 开 始 于 高 度 不 确 定 的 状 态 , 但 其 结果 却 使 程 这种 观 点 认 为 ,行 政 法 的 全 部 发 展 过 程 就 是 行 政 机 关 与 行 政 序 参 加 者 难 以抵 制 , 形 成 一 种 高 度 确 定 化 的 效 应 。 因此 , 如 相对 人 的 权 利 义 务从 不平 衡 到 平 衡 的过 程 。现 代 行 政 法 不 应 果 我 们 要 实 现 有 节 度 的 自由 、有 组 织 的 民主 、有 保 障 的人 权 、 是 管 理 法 、控 权 法 , 而 应 是 “ 衡 法 ” 其 存 在 的 理 论 基 础 则 平 , 有 制 约 的 权 威 、有进 取 的 保 守 这 样 一 种 社 会 状 态 的话 ,那 么 , 是“ 衡 论 ” 也 有 学 者 对 此 持 不 同 意 见 , ] 为 在 市 场 经 济 中 , 平 。 [认 4 程序 法 可 以作 为其 制度 化 最 重 要 的基 石 。 从 这 个 角 度 出 发 , 公 民 与 法 人 的 权 利 应 与行 政 机 关 取 得 平 衡 ,但 非 平 分 秋 色 , 可 以 看 出 ,行 政 法 制 的 程 序 化 与 行 政 程 序 的 法 制 化 是 中 国 行 在 权 利 与 权 力 之 间 ,应 以 公 民 与 法 人 的 权 利 为 本位 。 有 学 者 提 出 马 克 思主 义 的 “ 共 权 力 论 ” 行 政 法 的理 论 基 础 ,“ 共 公 是 公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政 府 对 经 济 的管 理 从 微 观 管 理 转 变 权力论” 的核心 观点是:认为 国家权力 、政府权 力、司法权 力 到宏 观管理 ,从直接管 理转 变到 间接管理 ,从计划调控转 变 等不 是某 种特权或私权 ,而是社会的权力 、人 民的权 力;行 到 市 场 调 控 。从 新 的政 治 功 能 来 说 ,它 要 求 政 治 体 系 从 要 素 使 这 些 权 力 的 机 关 和 人 员 不应 是 凌 驾 于 社 会 之 上 、人 民 之 上 管理 转 向 程 序 管 理 ,从 内在 管 理 转 向外 向 管 理 , 从 保 险管 理 的官 僚 机 器 , 它 们 必 须 是 不谋 私 利 、 不 以权 营 私 的 , 是 全 心 转 向 保 证 管 理 。 【在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下 , 政 治 体 系对 社 会 和 经 全 意 为 人 民服 务 的 。对 于 “ 衡 论 ” 2 】 平 ,这 种 观 点 认 为 , 在行 政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探析
体现的行政程 序宗 旨可给我们启 迪和借鉴 。WT O的宗 旨既不是 偏重追究行政效率 ,也不是兼顾提 高行政效率 和保护公 民合法
权 益 ,而 是 要 求 各 成 员 单 位 的政 府 为 各 自的 贸 易 商 服 务 ,赋 予
各贸易商更 多的信息与权利 ,减少贸易与投资壁垒……一句话 , 注重 程序 公 正 与平 等 ,注重 保护 和 增 进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合 法权 利 。关 于 行 政 程 序 法 的立 法 目的 应 该 是 既 全 面 ,又 突
出重点 。
如影片 《 村官普发兴 》 ,取材于已故全国劳模、“ 中国优秀村
的云 南地方 民族文 化遗 产 ,建立 云南 地方 社 区群 众 文化 服 务平 台 ,
官” ,党 的 最 基层 组织 的领 头 羊 ,是 和谐 社 会 的代 表 人物 ,是 社 拓展 新 的 地方 社 区群 众文 化 服 务窗 口 ,同样 是 我们 从 事 地方 社 区
从适 应 市 场经 济 、民主政 治 和 国 际潮 流 的 发展 需 要 出发 ,行
政 程 序 法 典 应 高屋 建 瓴 ,大 处 着 眼 , 以程 序 公 正 为本 位 ,确 立 公 正 ( 利 )优先 ,兼顾 效率 的模 式 ,在这 方 面 ,W T 权 O规 则所
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进入 9 O年代 以后 ,我 国 有关行政程序的立法逐 步得到加强,尤其是 19 年颁布并实施的 6 9
序 法 作 用 :二 是 主 张效 率 为 优 先 ,公 平 为 补 充 ,认 为行 政 程 序 法 的 核 心 内容 是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必 须 以一 定 的 效 率 为 保 障 ;三 是 主 张 公 正 ( 利 )优 先 兼顾 效 率 ,认 为 在 公 正 与 效 率 发 生 矛 权
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产生和滋长留下了缺口,执法人员本身对法律理念缺乏刚性意 识,执法凭个人主观意志,背离法律、法规的目的精神,以致于违 背公共利益,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 党内日常监督弱化,权力制约失衡。我党向来重视党内 监督工作,具体表现在各级党组织设置了纪检部门。但从实效 看,纪检的作用发挥都在执法人员违反党纪之后的事后监督。 此外,同级纪委对党委的监督往往显得力量不够,日常监督松 懈,事实上纪委的力量也不足以实施日常监督。就行政机关而 言,日常党风监督应是主要依托本单位的各级党组织和每一个 党员。党的民主集中制要求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 合的制度,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同时要求每个班子 成员根据分工切实负起责任来,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实 际工作中,多数领导班子能够按照这个原则开展工作。但是,也 应看到,在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中,这方面的问题 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甚至存在严重缺陷,突出表现在一把手权 力过分集中,大权独揽,小权不放,习惯于个人说了算,独断专 行,致使集体领导名存实亡,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个人以权谋私现 象就在所难免。民主集中制还要求下级必须服从上级,上级对 下级既有工作上的指导责任,也有监督检查责任。且上级对下 级的监督最有权威性,但是也存在着有些上级重视对下级的培 养,轻视管理监督,甚至下级出了问题还设法包庇、袒护。反 过来,要是上级有了问题,被袒护过的下级 “知恩图报”,这 时执法人员之间的监督被削弱。党内监督并无上下级之限制, 这是我们党的性质所决定的。但是由于一些人对 “下级服从上 级”这一纪律的片面理解及其运行惯性导致了下级很少去分析 和了解上级的行为,致使下级党员对上级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 功能减弱,也导致基层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监督的功能减弱。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由于党的民主集中制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导 致党内的日常监督弱化,权力制约失衡,为执法腐败提供了有利 条件。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规制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区域治理法治现代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规制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探析王利霞中共贵阳市委党校,贵州 贵阳 550005摘要:在法律制度方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规制得到了大众的一致认同,但是在实践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重大行政决策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必须对其做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需要处理好各种关系,比如,上下级政府之间的重大行政决策关系,政府部门之间的重大行政决策关系等。
本文简要概述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政策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解决策略。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规制;问题与对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国家越来越重视法制社会的建设问题,同时调整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法律规制,所以政府需要处理好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关系。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含义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行政事务时,为了达到某种效果或者要求,会根依据相应的情况和条件,采用科学合理的理论和措施,对实践进行系统地分析并且在掌握一定信息的基础上对相关事物做出决定的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行政决策,但又区别于行政决策,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效力不同重大行政决策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而行政决策侧重与决策的切实可行性,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2范围不同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处理外部法律关系,行政决策主要针对于内部法律关系。
3对象不同重大行政决策的对象是是兜底性规范,行政决策的对象是抽象以及具体行政行为。
4程度不同重大行政决策的影响力和舆论压力远大于行政决策。
相比于确定的法律概念,重大行政决策又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为“重大”二字的抽象性,所以,在实践生活中,绝大多数地区对于重大行政决策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借助专项管理机制来规范程序,二是把权利给到行政机关单位来规范程序。
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规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近些年,我国为建立科学民主机制做出了巨大的努力,政府不断完善自我、加强自身建设并且对管理机制做出了相应的改革。
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制度的确立。
行政法视域下的正当程序原则探析
3、行政裁决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裁决领域,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 机关在作出裁决时,应当遵循公正、中立、透明的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和建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裁决公开制度,增加裁 决过程的透明度,确保裁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结论
综上所述,行政法视域下的正当程序原则是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规范行政 行为和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保障。本次演示通过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基本要 素和在行政程序中的运用进行深入探讨,进一步加深对正当程序原则的认识和理 解。
指导性案例的作用
指导性案例在行政法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它们可以解决行政法领域 的争议,明确不同行政行为之间的界限,帮助行政机关和法院更好地理解和适用 行政法律法规。其次,指导性案例可以监督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 时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程序要求,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最后,指导性案例 还可以维护当事人权益,通过具体的案例解释和指导,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 救济和程序保障。
则,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公平的参与机会和公正的待遇,以确保行政程序的公 正性和透明度。
三、行政法视域下的正当程序原 则在行政程序中的运用
1、行政许可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许可领域,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 机关在实施许可时,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 意见和建议,确保许可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应当建立完善的许可听证 制度,
最后,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应当考虑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法官应当对指导性 案例进行学习和研究,了解其精神和内涵,并在裁判中充分考虑其适用。同时, 法官还应当对指导性案例进行审查和反思,以便更好地发现和解决其中的问题和 不足之处。
结论
正当程序行政法指导性案例是行政法和诉讼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 要的意义和作用。它们可以有效地解决行政法领域的争议,监督行政行为和维护 当事人权益。制定指导性案例需要经过严格的流程和标准,并且需要选定和发布 机构进行发布和
行政程序立法问题研究
一
民 主政 治 的建 设 首 先 要 求 人 民具 有 参 与 管 理 国家 事 务 的 权 利 。 家 管 理 内容 要 渗 透 到 社 会 生 活 的 各 个层 面 。 国 无论 是 立 法 、 法、 执 司法 、 法 、 律 监 督 , 是 实 施 具 体 的 行 政 行 为 , 守 法 还 要 让 人 民能 够 参 与 进 去 , 须 有 程 序 方 面 的 立 法保 障 。 具 体 的 必 在 行 政行 为过 程 中根 据 人 民参 与 、 督 和 评 价 的 程 序 机 制 . 行 监 使 政 决 定 尽 量 吸 纳 民意 , 而 增 强 行 政 决 策 的 民 主化 程 度 。 次 从 其 要 求 人 民能 够 对 政 府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 因 为人 民监 督 政 府 必 须 通 过 一 定 的途 径 和 方 式 进 行 ,人 民 了解 了政 府 行 使 职 权 的行 为 方 式 , 能 知 道 政 府 做 什 么 , 及 怎 么 做 , 能 够 监 督 政 府 才 以 才 的 活动 。 后 , 调 权 力 的 互 动性 , 持权 力制 约原 则 , 最 强 坚 这也 是
当前行政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行政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当前行政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新时代下,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已经不能很好适应当前的现代管理要求。
为了进一步实现我国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必须要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重视行政文化和行政手段重要性,提高我国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弥补法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漏洞。
文章将重点分析我国行政管理现代化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
在我国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应用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推动时代的发展。
当今社会在不断变化,通过有效的行政管理现代化手段能够创新传统的管理模式,还能满足当前时代的发展趋势。
随着党的十九大会议隆重召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更加明确,通过对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与转变,当前政府职能使政府机关单位的内部机构得以优化,有效地提高了行政办事效率,通过对当前管理现代化问题进行探讨,可以利用更加科学明确的行政手段和管理体系来推动我国行政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
一、行政管理的根本含义及其属性行政管理是指行政机关通过法律的规则为基本依据,用自己的行政权力对社会成员进行控制和管理,提供更加系统的服务。
通过制定的约束和标准,能够让行政相关群众的活动可以限制在探究行政管理内,各级政府需要对管理的主体进行明确,对管理的内容进行细化,如何管理是其中最关键的点。
首先,管理的主体就是行政管理主体,行政主体一般是政府、事业单位,在实际操作中的相关部门通过实际管理能够加强法律上政府和部门的工作,将其统称为行政机关。
管理的对象一般是指行政管理的客体,主要是对行政管理人和行為人进行控制,从管理的角度上按照法律表现方式,对整个行为标准和行政主体的职责权限进行明确,同时也要通过相关的依据、程序、法律机制等来对管理进行细化,在当今的法制社会中通过对管理与行政管理主体、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等明确应该由法律来进行。
二、目前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一)政府角色定位仍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我国政府在当前的行政管理过程中仍然有很多的问题,在经历了数次体制改革后,并没有发生十分彻底的转变。
行政程序立法中的程序性缺陷问题研究——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为例
1《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的程序性缺 陷
然 规定》 并没 有吸 取 先进 的经验 念, 是指 法律 程序 的程序 性强 弱和 多少 的 问题 。1 者 比较 于行 政程 序制 度 实施。 而《 [ 1 笔 将 经济 因素纳入 设计 中 , 经济 因素 方面 的程 序 保 障之缺 而 赞 同黄 教授 的观 点 , 文首 先从 程序 性 的密度 和韧 度 两个 本 位 也是 其存在 的程序性 缺 陷之一 。 角 度来 分析 其缺 陷。 1 从程 序性 的韧 度角度 来 考量 . 2 11 从程 序性 的 密度角 度考量 . 韧 度 问题 实质 即质 量 问题 , 的是程 序 自身 的“ 指 合理 ” 程 序 性 密度 是 指开 展 特 定 社 会 活 动获 得 公 正 与 效 益
行 政 程序 立 法 中的 程序 性 缺 陷 问题 研 究
— —
以《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为例
陈立 平 ( 湖南生 物机电 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是我国第一部行政程序法规定 , 开 合 而来。第 6 5条关于 行 政机 关 对 当事 人提 出的 申请所作
创 了 我 国统 一 行 政 程 序 立 法 的 先河 , 它 对我 国 的程 序 法治 建 设和 行
的分 别处理 , 行 政许 可 法 》 3 与《 第 2条 的规 定 几 乎 是重 复
的” [ ,1 3 究其原 因主要 在于 下位 法 法律 效力 必须 服从 于 上位
政 法 学研 究都 具 有 重 大 指 导 意 义 。研 究 它 的程 序 性缺 陷 对 我 国 的行 政 程 序 立 法 工作 具 有 重大 的借 鉴 作 用 。 本 文从 程 序 性 的角 度 对 其缺 陷从 密 度 和 韧 度 两 个 方面 进 行 了分 析 研 究 ,并 对造 成 其 缺 陷 的原 因
行政程序法法典问题研究
行政程序法法典问题研究【关键词】行政程序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1 《规定》出台背景加强行政程序建设,推动行政程序立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当前,我国仍然没有制定出一套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2003年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行政程序法》由于多方面原因迟迟未出台。
行政程序立法方面的缺失严重制约了法治政府、规范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与完善,在这样一种制度供给落后于实践需求的背景下,湖南省政府率先打破了“先中央,后地方”的立法路径,提出了程序法建设“先地方,后中央”的设想,于2008年4月9日通过、10月1日开始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该《规定》是我国首部用来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方性行政程序规定,它填补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制度设计领域的空白,对我国程序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都具有重大意义。
2 《规定》概述2.1 立法目的《规定》第一章第一条就指出了立法目的,即“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简言之“以程序控权,促依法行政”。
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主要是职权法,对部门职权的规定比较详细,但具体行政行为的操作性规范甚少,巨大的行政自由裁量空间游离于法制监督外,行政程序上的违法现象颇为常见,不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重实体,轻程序”可以说是我国行政执法部门的一个亟待纠正的传统,《规定》正是希望通过对行政程序的正当设置与完善来更好地规范与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从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2.2 基本原则《规定》第一章第五至第八条分别论述了行政程序包含的四个基本原则:依法公开原则、鼓励参与原则、高效便民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其中公开原则和参与原则被放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并以专章的形式诠释公开和参与这两大基本原则,这样的制度设计方式在国外也极为罕见。
浅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政许可法 我们 等, 在行政程 序立法方 面积累了 相当的 经验。同时 理论研究也 , 取得了 足的 展: 论研究 长 进 理 著作不断出 版。1 9 9 年国 9 务院
召开 了 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 , o 年国务院又颁发 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实施纲要 , 出要在十年时间内基本建成 法治政府 的 目 全 2 4 o 提 标。以 下本文拟从法律层面上简要阐述一下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的现状 。
【 关键词 J 行政程序制度; 行政程序立法 ; 行政程序法
为完全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见 , 单纯 的违反法 定程 序不会影 响具体 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 法治 国, 依法行政的要求 , 9 1 9年 国务 院召开了 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的存在及其 效力 。这样无 疑有损行 政程序 的权威 , 9 应在以后的行政程序立法 中予 以重视。 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 ,04年 国务 院又颁发 了全面推进依 法行政实施 使其不具威 慑力 , 20 2 3 行政程序的参与性弱 , .. 透明度低 。行政程序 的参与性 强弱和透 纲要 . 提出要 在十年 时间内基本建成 法治政 府的 目 。以下本 文拟从 法 标 明度的高低是行政程序 民主化程度 的重要 体现 。在我 国, 当一部 分行 相 律层 面上简要 阐述一下我 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的现状 。 政程序缺乏 民主性 和参与性 , 没有说 明理 由, 没有 听证程序 , 甚至 于 当事 11 ..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宪法依据
有J施 Sl DI I I I
嗽
20 年 2 09 月
浅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井杰 马 罡
(。 I 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 , 黑龙江 牡丹江 17 0 ;. 50 0 2 黑龙江博 学律 师事务所 , 黑龙江 牡丹江 1 00 5 0) 7
试论行政程序法治化
的程序 , 轻权 力制约和权 利保护程 序。 如《 行政 处罚法》 为保 3 . 4 强化行 政执 法责任 制。部 门不 同、 岗位 不 同 , 执法 障处罚裁决和 处罚执 行 的效 率 ,规 定 了对轻微违 法行 为的 人员应 承担 责任也 不 同。 行 政机 关应 根据其 违 反法定 义务
试 论 行政 程序 法 治化
毕 再 宏 ( 中 共齐 齐 哈尔 市 委党 校)
摘要 : 行 政程 序 法 治 化具 有防 止 腐 败 滋生 、 保 护行 政 相 对 人 合 法 追 究其 法律责任 。 权利 , 提高行政效率等意义, 但受 “ 重实体、 轻程序” 等 观 念 的消 极 影 2 . 3 工作 人 员程序观 念 淡薄。长期 以来舆 论 曝光 的粗 响, 政府在依法行政过程中 , 程序 意 识 仍 然 淡 薄 , 这直接影Ⅱ 向 行 政 行 为 的 正 义性 及 法 治 政府 的建 设 。 关键词 : 行 政 程序 行 政 程 序 法治 化 行 政 法治
约程序 。 ③ 重实体法律责 任 , 轻程序 法律责任。现行 多数 的 的监 督 。 法律 法规 都 只 关注 程序 违 法是 否 影 响 了 当事 人 的合 法权 行 政程 序 的法 治 化 , 是进 一 步 规范 公 权 力 、 保 障 私权
暴 执法 、 野 蛮执 法、 执 法犯 法事 件 , 往 往缘 于执 法者 观念 的
误区 , 认 为 只 要 实体 合 法 , 程序并不重要 , 因 而 执 法 不 亮
1行 政程序 法治 化 的必要性 导致 行政机 关在行 政诉讼 中处于被动 地位 。 行政 机 关不 出 1 . 1 行政 程序 法治 化 是我 国与 国 际接 轨 的必 然要 求。
在 西 方各 国 ,行 政程 序制度 具 有对行 政权 力 的监控 功 能。 庭 应诉 、 不合作 、 不执行 等 , 无 不和程 序观 念淡 薄有 关。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一)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一)内容摘要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想认真贯彻,就必须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因此,本文针对依法行政方面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对于保证严格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从行政执法的定义、特征、原则入手,然后再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利益驱动,使执法目的脱轨,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下,是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重要原因;领导决策机关“依法治理”的观念不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勇气不足;立法中的不完善,不配套、不落实,使一些行政管理事项,实体上有法可依程序上无法操作。
针对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执法体制上进行了系统分析,阐明了健全法制,加强执法监督,依法行政的要性。
最后,真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粗浅看法。
关键字:行政执法特征原则问题建议随着党中央“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实施,近年来,我们的国家在立法、司法及国家行政事务的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基本达到了逐步建全、完善并日趋成熟。
开创了各项管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制社会局面。
特别是在涉及面最为广泛的国家行政事务管理领域,立法数量和执法力度均是空前的。
几年来,通过中央及地方立法体系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艰苦努力的工作,切实加速了国家政府法制建设的进程,为实现依法治国,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做出了积极有效的贡献,其功绩不可忽视。
但是,由于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再加上几千年封建统治的历史根源和国民法制素质相对较差的特点,虽然在行政立法、执法方面取得了空前的成就,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轻视。
现本人就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的本质、内核入手,从行政执法的定义、原则、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表现及本人的几点建议入手阐述、论证。
一、行政执法的定义、特征、原则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得到行政授权的非行政组织,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执行、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亦称具体的行政行为,或行政管理职能活动。
行政程序法治化路径研究
行政程序法治化并非仅靠《 行政程序法》 的制 定就能达成 , 而是要经 历行政行为程序化、 行政行
为规范程序化 、 行政程 序合理化等 阶段 , 是各 阶段 相互作用 、 相互促进和不断演进的结果。
一
民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 平等是脱胎于“ 管理 法” 的我国现代行政法追求的基本价值 目标之一。 反思不平 等 的历 史及 现 状不 难 发现 , 序 和程 序法 程 缺位是导致不平等社会现实 的重要原因。在实体 法范畴, 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和处置权 , 相对
人 只有 服从 和接受 的义 务 , 加之 权 利直 接 监督 权力
(O I L S IN E E II N S CA CE C D TO )
行政 程 序法 治 化路 径 研究
柳 砚 涛
( 山东大学法学院 , 山东 济南 20 0 ) 5 10
摘
要: 行政程序 法治化包括行政行为程序化、 为规范程序 化、 行 行政程序合理化 和行政程序 法治化 四项基本
的机制严重缺失 , 使得实体法范畴 内较难形成平等 关系。程序和程序规则介入实体领域后, 增加 了相 对人参与的机会, 相对人有 了程序的发 动权 , 成 并 为程序权 利 的主要享 有 者 , 程序 权 利提 升 了相 对人 的地位。相对人通过 积极地行使程序权利 , 与行政 主体的实体权利相抗衡 , 增加 了与行政 主体切磋、 交易 、 合作等 的机 会 与可 能 。这 些 都从 不 同 的角 度 淡化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不平等 , 促成了平等
行政 法 只 能 对 二 者 平 等 对 待 , 有 可 能 准 确 地 诠 才 释、 规范行 政过 程 ” 。 肯 定行政 行为 的过 程性 , 就 是要 科 学地配置 行 为 过程 中各类 主体 作 用 、 种程 各
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
关于加强我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建议民革香坊一支部:侯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各地也纷纷贯彻落实,我市也应该按照四中全会公告的精神,加强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做出具体部署。
一、我市在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中存在的问题(1)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缺乏行动的自觉性,对依法行政重视不够。
对一些执法不严格、不依法行政的现象视而不见,纠正不力。
对依法行政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研究,工作被动。
(2)立法滞后。
依法行政的一些具体业务领域尚未制定专门法律,在许多方面也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缺乏科学、完善的上位法,不能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
(3)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行政等问题不容忽视。
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有待加强,缺乏职权法定意识、程序法定意识、权责统一意识,加之业务素质有待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尚待养成,以致在依法履责方面时有问题发生。
(4)行政管理制度和机制需要进一步改革、创新和完善。
如行政系统各层级管理职能配置不尽合理,职能偏弱、权责不清;一些管理职能取消或改变许可、审批管理方式的后续监管措施有待落实;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二、推进落实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建议从认真解决我市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入手,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只有这样才能潜移默化地为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治引导和示范,为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1)转变观念,培养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根据法律意识主体和水准的不同,法律意识可分为一般性法律意识、理论性法律意识和职业性法律意识。
一般性法律意识主体是普通公民,是由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根据个人生活经验和所受法律教育的影响,自然形成的法律意识。
论地方行政执法的程序化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Journal ofHunan Poliee Academ y
论地 方行政 执法的程序化
Feb.2018 、ro1.3O No.1
宋胡 丹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1)
摘 要 :“地方行政执 法程序化”是指通过 立法形式把各种地方行政执法活动予以规 范成为一种预设的、有 次序
坏。因此,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依法 现社会 管理 的行政 目标 ,按法 定权 限 和程序 实
行政 ,遵守正 当的法律程序 。通过设定法律程序 施 的具 体行 政 行为 ,执法 的内容包 括 了行政 许
规范行政执法权 ,实现地方行政执法程序化符合 可 、确认、检查 、处罚 、强制等多种行为方式 ,
滋生行政腐败等不法现象。这种现象在建设新时 有一定的步骤 、阶段 、顺序 、方式、时限等内
代法治 国家 的进程 中需要警惕 ,因为权力 冲动或 涵 。 “行政 执 法 ”从 广 义上来 理解 是 与立 法相
懈怠都有可能溢 出法治 的围栏导致法治秩序被破 对 的概念 ,从 狭义 上来 理解是 指行 政 主体 为实
的程序 活动 ,让地 方行政执 法活动 皆能遵循 法定的程序规则运行,而这些法定的程序是属于相对合理和适度的法律
程序。当前,全 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一直未能出台,致使行政执法程序化进程不能有效开展。在 该情况下,有关行政程
序 的大量地方性立法为地方行政执 法程序化提供 了可供遵循的程序基础。但地方性立法存在彼此 不平衡 、法律效力
收稿 日期 :2017—10-21 基金项 目: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地方行政程序制度研究”(12BKS036) 作者 简介 :宋胡丹(1991一 ),女 ,湖南衡 阳人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 院2016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主要从事程序法基础理论 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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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治化问题的探讨(一)
【内容提要】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法治建设步伐正在加紧推进,而依法行政作为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对于其在不断的实施中所适用的程序则显得更为关键和重要,因为只有正当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程序合法、正当,才能更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所谓正当的这就是行政程序法治化。
对此,笔者想就行政程序法治化形式、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述探索,希望引起社会各界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从而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最大限度和最大范围得到保障,尽快使行政程序法治化道路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和前进。
【关键词】行政程序内容形式法治化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调整人们行为、实行社会控制的基本手段,它的作用就是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以一定权利并使其承担相应义务的方式,使社会主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的轨道和秩序中,这就产生了所谓的程序问题,即要求对人们的行为作出事先的程序安排和规定。
其中,追求程序正义则是一个关键点,也是当代法学家所重视的。
随着当前依法治国策略的不断深入,依法行政也在不断的实施中,而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过程——行政程序,则显得更为重要和关键。
行政程序,顾名思义,是指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步骤、方式、顺序及时限等,是规范行政权和体现法治形式合理的行为过程。
它的种类很多:可以区分为基本程序和非基本程序;外部行政程序和内部行政程序;拘束行政程序和自由裁量行政程序,授益性行政行为程序与负担行政行为程序等。
由于我国现如今是法治化道路,法治的核心是良法之治和法律至上。
目前有人则只认为行政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法定性,这没有充分认识到行政程序相对独立价值,这是轻视程序、恣意行政的源头。
把行政程序纳入法治建设轨道,与现代法治精神来整合和规范多样化的行政程序,从而有效的实现行政目的,更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正当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这就是行政程序法治化。
对于行政程序法治化,我们可以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其形式上表现为行政程序法也可以称为行政法律制度,即规定行政行为方式与步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不仅包括行政程序法典还有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则表现为首先是宪政环境下的行政法治,是司法监督下的行政法治,是授权和控权相统一的行政法治,是形式和实质相统一的行政法治,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的行政法治,是静态意义和动态意义统一的行政法治。
总之,其最终目的是使我国的行政权力引向良性运行发展的行政程序法治化这种目标模式。
一、行政程序法治化形式
(一)行政程序法治化形式目标模式
目前行政程序法治化形式即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因理想效果设计而确定的主要立法目的及整合规则,以及由此呈现出来的总体风格和特征,是行政程序法价值取向或价值模式的法律化。
1、效率模式。
此种模式行政程序主要以提高行政效率为目标,主要考虑如何更有利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便于对社会进行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其特征有:第一,注重行政程序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第二,行政行为的步骤紧凑、方式简便易行;第三,对行政人员的职权和职责规定明确;第四,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度极大。
2、公正模式。
通过一系列见空行政权行使制度来防止和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从而达到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从而形成相应的程序体系,也称为权利模式。
其特点有:第一重视行政相对人的参与,第二重视行政活动过程顺序的合理性,第三注重对影响公民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程序控制。
当今主流观点就是公正和效率这两种目标模式且这两者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各个国家观
点也不同,但对于民主性、价值性和技术性、操作性都极强的我国来讲,认为法律的首要价值是追求社会公正,重点应放在对行政权力运行的控制和行政主体的约束机制上。
我国目前距离法治国家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从而决定了以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目标模式。
(二)行政程序法治化形式基本原则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法典形式的行政程序法,但已经出现不少法律中规定了行政程序规范。
如:《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并且制定了一部既符合世界潮流又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势在必行,从而这贯穿于指导于其中的基本原则问题自然显得非常重要。
借鉴外国经验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确立如下基本原则。
第一,程序合法性原则。
这包括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等程序规则和法定程序必须得到严格遵守。
第二,程序合理性原则。
这也称为合比例原则。
表现为程序的设定和对法定程序的选择两方面,行政程序在法定范围内的选择必须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第三,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公开,体现为法律公开、资料公开、决定公开等方面;公正原则则要求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
第四,参与原则。
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过程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对意见要求给予重视。
第五,效率、复审原则。
既要注重效率又要体现公平合法保护相对人权益。
第六,诚实信用、信赖保护原则。
在现在以诚信为特征的社会中,这点原则有助于稳定行政法律关系,从而更加切实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程序法治化形式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的各个阶段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并起着连接各个阶段的桥梁作用,同时对整个行政程序又具有重要影响的规则体系,其法律价值在于使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具体化,它是行政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能切实保障及推进行政的现代化。
现代行政程序制度在我国还未全面确立,仍然还不完善,但为了加快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进程,表现为:第一,信息公开制度。
当前当事人的资讯权无从落实,不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行政权的公正行使,这就成为我国行政程序法首要制度,可赋予当事人查阅卷宗的权利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教示制度。
行政主体赋有的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表明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并如何行使。
通过为行政主体设定教示的法律义务,使行政权的行使配合人民权利之保证而调适,有助于使行政权力和相对人权利恢复平衡,达到沟通、协调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听证制度。
这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
当行政机关在作出一项行政决定之前,应当给予行政相对方参与并发表意见的机会,就有关事实问题和合法问题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以达到合法、合理的目的。
第四,回避制度。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可能会影响行政职权的情况下,依法不得在某一机关、某一地区或不得行使某一职权。
第五,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机关应将作出行政决定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说明,具有说服、自律、证明、保护功能。
第六,时效制度。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行为给予时间上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的程序制度。
当然,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还包括其他很多方面如听取意见制度、起草审查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合议制度、顺序制度、行政救济制度、复议制度等,这些都反映了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
体现了行政程序法律的各项基本原则。
(四)行政程序法治化形式的作用
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一定会有相应的作用,可以有统一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将合理的既能提高行政效率又能保护公民权益的程序法律化,制度化。
免去不必要或烦琐程序从而提高了行政效率;又可以在程序上对行政机关起制约作用,防止其失职,越权和滥用职权,成为与腐败行为等行政违法行为做斗争的重要手段。
具体表现为:第一,是开辟公民直接参与行政权行使的新途径。
在传统的民主制度中,参与
机制的范围很狭小,只限于议会成员和元首,而现如今民主政治也有所扩展和突破,公民相对人可以在正当合理的法律范围内提出抗辩,从而使现代行政法治精神的合作与协商得到体现。
第二,使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具体化,它偏重于将一般公民的各项人身,财产等转化为含有具体内容可即时操作的权利;行政相对人一般由实体法中所规定的义务承担人转化为程序方面的权利的主体,这样通过程序权利的行使,行政相对人可维护具体实体权利不受行政行为侵害又防止其实体义务的非法增加,第三: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为行政合法运行规定了法定程序这是具体化了的和有实际内容和操作形式的内容;给予相对人同等成分机会来陈述理由和要求,明确告知其程序权利以及程序结束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可行性的监控,引导行政权趋于正当.合理,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实行有效监督和制约,以使其达不到偏袒一方当事人或者谋求自身利益的目的。
二、行政程序法治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