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劳动就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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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1. 引言1.1 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就业创业以及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而制定的。

该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进行全面解读。

首先,介绍该法律的背景,包括其立法目的和历史背景。

接着,分析该法律的具体内容,包括其中所涉及到的各项规定和条款。

随后,探讨该法律的实施效果,通过统计数据和案例分析来评估其在实际应用中所取得的成果。

最后,强调该法律在保障劳动合同制度、定期培训与职业技能提升以及工资支付与社会保险制度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1.3 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这一法律的重要性和实施效果,以增进读者对劳动就业领域相关法律的了解。

文章将通过详细解读并分析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展示其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推动就业创业和预防解决劳动争议等方面所起到的关键作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2.1 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是我国于2007年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

这项法律的出台是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就业创业,提高劳动力市场的公平性和灵活性。

2.2 法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明确了政府在劳动就业领域所扮演的角色,要求各级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劳动力资源开发、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方面工作的支持力度。

其次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用、录用、解雇员工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和程序。

例如,禁止用人单位违法限制或歧视女性、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就业,并强调公正竞争原则。

此外,该法还明确了劳动合同制度,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规范了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终止。

除此之外,该法还对劳动保障、职业培训、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

劳动就业法律法规

劳动就业法律法规

劳动就业法律法规劳动就业法律法规一、劳动法劳动法是指国家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进行管理和调整的法律规范。

劳动法主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定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的权益进行保护。

1.1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的核心法律之一,它规范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强调了劳动合同的平等自愿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自主用工和自由招聘双方具有平等地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以及劳动报酬等重要条款。

1.2 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从事劳动所应当获得的经济权益,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原则,即同等劳动应享受同等报酬。

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可以是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形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建立完善的工资支付制度。

1.3 劳动时间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从事劳动的时间段,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普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同时,劳动法还对加班和休息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劳动者加班劳动应当得到加班费或者休假补偿。

1.4 劳动条件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在我国劳动法中,对劳动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特殊工种劳动者的劳动条件要求,如孕期工作者、未成年工作者等。

1.5 劳动保护劳动保护是指国家对劳动者进行法律保障和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

我国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劳动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劳动保护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享有基本的经济和社会保障。

二、就业法就业法是指国家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和用人单位的招聘就业行为进行管理和调整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没有修改过,只有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修改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劳动法 第三章

劳动法  第三章

第三章就业促进制度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每一位劳动者生存的经济基础和基本保障,是每一位劳动者融入社会、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基本条件。

我国《就业促进法》以实现充分就业和公平就业为追求目标,就业促进制度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节就业与就业促进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①从劳动者的权利角度而言,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只有通过就业才能实现。

在就业之前,劳动权利仅仅是一种主观权利,通过就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劳动权才成为客观现实。

就业主体不单纯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就业主体应包括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劳动者和并不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为目的的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例如,公务员、自主创业者等。

劳动就业具有以下特征:1.就业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劳动年龄,是法律确认公民享有就业的主体资格的基本标志。

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各国都对劳动者就业最低年龄和就业最高年龄作了严格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年龄段内,劳动者才具备就业的条件,否则便不能就业。

2.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劳动能力属于自身生理因素,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

根据自然人的生理状况就业的主体的劳动能力一般表现为三种情况,即有完全劳动能力、有部分劳动能力和无劳动能力G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完全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者,才能成为就业的主体。

反之,达不到法定年龄,即使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也不能成为就业的主体。

同时,无劳动能力的人,无论是生来就没有,还是后来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开劳动岗位,都不具备就业主体资格。

3.就业必须是出自就业主体的自愿劳动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因为是权利,他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完全取决于公民自己的意志。

1930年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和I957年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要求批准国有义务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做到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性劳动。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颁布日期:1994-07-04∙执行日期:2008-09-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措施】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倡导和鼓励】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通过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通过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法律,下面给大家带来2018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精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精编版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促进就业 (2)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3)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8)第五章工资 (11)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12)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3)第八章职业培训 (14)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15)第十章劳动争议 (16)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18)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19)第十三章附则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第七条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第九条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应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第十五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第十八条(一)(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劳动就业促
进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

该法于2007年1月1日
颁布,旨在促进劳动就业,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调整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的运行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劳动就业;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加强劳动力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劳动争议解决。

根据该法,政府应制定促进劳动就业的政策、计划和措施,并提供劳动就业服务。

用人单位应公开招聘、平等就业,并保障工资待遇、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等权益。

劳动者享有自主选择职业、平等就业和公平报酬的权利,并受法律保护。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式,为解决劳动纠纷提供法律保障。

劳动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就业、保障劳动者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推动劳动力市场的良性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下面是促进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公平就业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五章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六章就业援助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劳动法——第三章

劳动法——第三章

第三章就业促进制度一、单选1.因下列因素拒绝录用劳动者将构成对劳动者就业歧视的是( )A.乙肝病毒携带者B.小学教育程度C.不符合录用条件D.没有专业技能资格认证2.下列人员中由国家安置就业的是( ) A.少数民族人B.退役军官C.残疾人D.农村剩余劳动力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的工作有( )A.文艺工作B.个体经营活动C.建筑工作D.餐饮服务工作5.用人单位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须报县级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形是()A.某私人餐馆招用勤杂工B.某国有企业招用电工C.某俱乐部招用体操运动员D.某职业介绍所招用职员6.下列关于劳动就业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A.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具有劳动就业的资格B.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C.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D.劳动就业中的劳动不以合法为前提7.下列关于劳动就业服务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就业服务的内容包括失业登记、职业指导、生产自救、就业训练等B.就业服务的对象包括有劳动力供给愿望的各种劳动者及需求劳动力的各种用人单位C.提供就业服务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D.享受就业服务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二、多选1.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我国促进就业的方针是( )A.劳动者自主择业B.市场调节就业C.政府引导就业D.政府促进就业2.下列属于职业培训对象的有()A.失业劳动者B.处于学龄期的青少年C.在职的劳动者D.企业富余人员3.劳动就业的特征有()A.劳动就业必须出自公民的自愿B.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C.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D.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4.法律上对特殊群体在就业方面给予特殊保护,特殊群体包括()A.残疾人B.少数民族人员C.未成年人D.农村剩余劳动力5.用人单位因为下列因素而拒绝录用劳动者将构成就业歧视的有()A.少数民族B.已婚未育女性C.不符合录用条件D.没有专业技能资格认证6.为了维护公平就业,法律规定需要进行特别扶持和援助的人员包括( ) A.海归人员B.少数民族劳动者C.残疾人D.传染病病源携带者7.某私营企业从社会招收了3名15周岁的工人,4名女性求职者因性别原因而未被聘用。

劳动法第三章讲义

劳动法第三章讲义

劳动法第三章讲义一、劳动就业概述1、劳动就业概念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公民获得有报酬的职业。

劳动就业关系着社会的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劳动就业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劳动就业关系一般来说是发生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但其中的失业保险关系也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

国际劳工组织给“就业”定义的标准为凡是在规定年龄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者都属于就业者:(1)正在工作中,即在规定的时期内正在从事有报酬或收入职业的人;(2)有职业但临时停止工作的人。

如由于疾病、事故、劳动争议、休假、旷工或气候、机件故障等原因临时停工的人;(3)雇主和个体经营者,或者正在协助家庭经营企业或农场而不领取报酬的家属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正常工作时间的1/3以上者。

劳动就业的范围,一般只包括国民经济各部门所使用的劳动力,从事家务劳动、义务劳动、慈善性劳动人员及武装部队中的人员和在校学习的学生不包括在劳动就业人员的范围内,不是就业保障的对象。

与劳动就业相对应的概念是失业,失业是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得不到劳动机会或就业后又失去工作的状态。

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国际劳工组织将失业分为两种:一种是全失业,是指凡能够工作、可以工作,并确定在寻找工作的劳动者不能得到适当职业而没有收入的状态;另一种是半失业,是指因暂时缩短工时而造成的收入损失,或暂时中止工作造成的收入中止或收入减少,但并未因为经济、技术结构或类似性质的原因而中断就业关系的状态。

我国一直存在着城乡二元就业机制,政策法规中的失业概念仅指城镇失业,而将乡村中的未就业者称为农村剩余劳动力。

失业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具有以下特征:(1)失业者仅限于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应当保证其就业的公民。

不满法定就业年龄、没有劳动能力、没有就业愿望的人员,以及在部队服役的军人、在校学习的学生和其他依法不予以保障其就业的人员,均不存在失业问题。

劳动法第三章

劳动法第三章
二劳动就业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体系?宪法中关于公民劳动权的规定?劳动基本法中关于就业的规定?劳动基本法中关于就业的规定劳动就业的立法状况?促进就业的专项立法各国促进就业的单项立法?德国就业促进法?西班牙基本就业法案?意大利促进就业法令?秘鲁就业促进法?匈牙利促进就业与失业救济法?波兰就业与失业法?俄罗斯联邦居民就业法我国劳动就业法的立法状况?1994年职业指导办法?1995年就业登记规定?1998年职业介绍服务规程试行?2000年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了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就业法的概念劳动就业法也可称为促进就业法或劳动就业法也可称为促进就业法或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就业促进法是调整劳动就业关系的法律就业促进法是调整劳动就业关系的法律是调整劳动就业关系的法律是调整劳动就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城镇失业人员、下岗人员可组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 质是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以安置城镇失业 人员就业为主,国家和社会予以扶持,在开办条件、物 资供应、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对劳动就业服 务企业予以支持和照顾,并且给予减免税、调低税率等 税收优惠和减免国有资产占用费等其他优惠。
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

高校毕业生创办科技含量较高的开发型、服务型企业, 或者从事个体经营及兴办私营企业的,有关部门要按国 家关于发展高新技术或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民营企业及 支持就业和再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给予自主创业的 高校毕业生以大力支持。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 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 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 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第三章劳动就业

第三章劳动就业

第三章劳动就业第一节劳动就业概述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征就业作为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从实现的途径看,可以分为劳动就业和自己从事经营活动。

劳动法领域内的就业,即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的社会劳动。

劳动就业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第一,劳动就业具有特定性。

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第二,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

公民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的愿望。

劳动就业是公民的一种权利,行使或放弃这种权利,完全取决于公民自己的意愿;但是,劳动者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其主观上有求职的愿望。

第三,劳动就业,必须是—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劳动就业要求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社会的社会劳动,这是劳动者的劳动是否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客观依据。

第四,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

劳动就业的这一法律特征表明:劳动就业的目的是通过劳动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劳动能够获得一定的报酬,这是劳动者实现自己再生产的物质保障。

二、政府对劳动就业的职责促进劳动就业是国家的一项职责。

《劳动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99《就业促进法》更是将促进就业规定为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

具体而言,国家和政府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履行其职责:第一,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一方面,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另一方面,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第二,政府要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

第三,国家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为保障妇女、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平等就业权利,对其就业采取特殊措施进行保障。

《劳动法》第三章考点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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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章就业促进制度013 就业与就业促进(★★★一级考点、一般为选择、名词、简答)1.【劳动就业】【1207名】【1604名】【1704名】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从劳动者的权利角度而言,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只有通过就业才能实现。

2.简述劳动就业具有的特征:............【1304简】(1)就业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

劳动年龄,是法律确认公民享有就业的主体资格的基本标志。

(2)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能力。

(3)就业必须是出自就业主体的自愿。

(4)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5)就业必须使就业主体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3.就业促进是指国家采取的帮助公民实现就业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

4.就业促进的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

但充分就业绝不是完全消除失业。

5.我国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任务就是:(1)通过反周期的扩张性宏观经济政策来提高有效需求,扩大就业机会就业促进来消灭周期性失业。

(2)通过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来消灭市场分割性失业。

(3)通过采取有效的就业服务、职业教育和培训措施来使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降到最优的水平(达到最优的自然失业率的水平)。

6.《就业促进法》确立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就业促进”这一就业促进方针:一是明确“劳动者自主择业”。

二是明确“市场调节就业”。

三是明确“政府促进就业”。

014 就业与就业促进义务主体(★★二级考点、一般为选择、简答)1.就业促进的义务主体:(1)政府。

就业促进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政府是就业促进的最主要义务主体。

(2)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2.简述政府..:【1207简】..的.原因...........主体....是就业促进的最主要义务(1)这是劳动力市场健康运行的必然要求;(2)这是控制失业率、维护社会安全的需要;(3)这是解决我国人口大国就业形势严峻的必然要求3.就业权利主体不单纯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包括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劳动者和并不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为目的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例如,自主创业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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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3日,武昌某高校附属幼儿园的31名聘 用幼师,因与幼儿园正式员工收入相差太大,向幼儿 园讨说法。但是遭到园方的拒绝。由于合同工签订了 合同,园方称,合同工跟正式员工不可能同等对待, 应该区分开来,并且要严格按照合同办事。 据媒体报道,该幼儿园共有老师70多名,其中大部分 是该园的“人事代理老师”,即合同工。该园的合同 制老师大多从事一线教学岗位,与正式老师从事着同 样的工作,但是多年以来,该园的合同制老师的工资 与正式职工的工资却相差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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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是某高校毕业生,2005年12月的时候与 一家自己比较满意的公司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 业协议》。之后小张就没有再找别的工作。今年4 月,小张得到签约单位的通知,说由于该公司经 营策略上的变化,原本计划招收的20名应届毕业 生现缩招为5名。该公司打算与小王解除就业协议。 小张认为自己因为和该单位签订了三方协议,失 去了很多其他的就业机会,现在自己再找工作时 间上很仓促。他将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强制该单 位履行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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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高校BBS的求职版上,一条帖子引人注 目:“寻一名与照片相像者,有要事相求, 事成酬谢1000元。”该帖子的发布人是即将 毕业的研究生小李,刚找到一份工作,单位 要求进行全面的入职体检,这让他的神经紧 绷起来,因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知道过 不了血液检测关,情急之下,他只好找一个 和自己外表相像的人当“替身”。据了解, 小李很是优秀,每次求职,面试都能顺利通 过,可到了体检这一关就没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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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辽阳市某培训学校与姜某签订聘用 合同,聘请姜某从事教学工作,合同期限为3年。双方 概述 约定了竞业禁止的条款,即姜某在离开该培训学校一 就业服务 年内,不得在国内相关领域从事任何相同或相似的职 业,未经该校许可不得从事同类业务并对该学校的业 公平就业 务秘密、教学方法等负有保密义务。 2009年年底,双方解除了聘用合同。几个月后,校 就业援助 方发现姜某在辽阳某小区开班,招收学生从事相似教 学活动,并在其招生生源中拉走多人。该校要求法院 依法判令姜某停止教学活动,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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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在报上刊登招聘广告,重金聘请销 售总监。在 “ 要求 ” 中,除了常见的学历 和工作经验之外,还有 “ 血型为O型或B 型 ” 。按照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解释 “ 血 型决定性格 ” ,性格对事业的成功有重要 的作用。而人的血型则决定着一个人的性格。 血型为O型或B型的人,比较适合从事销售 工作。 企业的这种做法是否属于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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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说明35岁 以上无法胜任 我公司是一家集化工、 这一工作吗? 材料、电子、贸易为一体的大型企业, 现拟招聘1名产品推销员,具体要求: 1.年龄35岁以下,男性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有3-5年工作经验 4.有北京户口优先 你能论证大 有意者,请与XXX联系,电 学本科学历 是必备的吗? 话:XXXXXXX XX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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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 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 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 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 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 歧视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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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如何才能从法律上回答上述几个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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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4日,江西日报社刊登招聘编辑、 记者启事,其规定报名基本条件包含“具有国家计 划内统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报考职位 要求相符” 。李金仁于同年12月18日携带有关证件 前往被告大厅报名,报社以李某学历系成教毕业生, 而不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为由拒绝。李认为报 社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 业的权利。同时也违背了招聘启事中所提出的要约 条件,存在学历歧视现象,严重伤害了成教生的感 情为由,于2005年12月28日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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