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5年版
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9年版)
附件 1
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9 年版)分类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
广谱青霉素(12)
对青霉素酶不稳定的青霉素(4)
对青霉素酶稳定的
青霉素( 5)
青霉素类复方制剂
(14)阿莫西林阿洛西林
氨苄西林美洛西林
哌拉西林替卡西林
羧苄西林
磺苄西林
青霉素
青霉素 V
苄星青霉素
普鲁卡因青霉素
苯唑西林氟氯西林
氯唑西林
氨苄西林 /丙磺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
阿莫西林 /舒巴坦
氨苄西林 /舒巴坦
美洛西林 /舒巴坦
替卡西林 /克拉维酸
哌拉西林 /他唑巴坦
哌拉西林 /舒巴坦 *
美洛西林 /他唑巴坦
仑氨西林 #
巴氨西林 #
呋布西林 #
阿帕西林 #
萘夫西林
双氯西林
阿莫西林 /氟氯西林
阿莫西林 /双氯西林
氨苄西林 /氯唑西林
舒他西林
*
*
分类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
替卡西林 /他唑巴坦 *
头孢氨苄头孢硫脒头孢匹林
第一代头孢菌素头孢唑林头孢沙定头孢噻吩( 10)头孢拉定头孢替唑头孢西酮
头孢羟氨苄
头孢呋辛头孢替安头孢孟多
第二代头孢菌素
头孢克洛头孢尼西氯碳头孢( 7)
头孢丙烯
头孢曲松头孢噻肟头孢特仑酯
头孢克肟头孢他美酯
头孢他啶头孢唑南
头孢地尼头孢托仑
头孢唑肟
头孢甲肟
第三代头孢菌素
头孢泊肟
( 16)
头孢哌酮
头孢地嗪 *
头孢匹胺
头孢布烯
第四代头孢菌素头孢吡肟( 3)头孢匹罗
分类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
头孢哌酮 /舒巴坦 *
头孢哌酮 /他唑巴坦
头孢曲松 /舒巴坦 *头孢菌素复合制剂头孢曲松 /他唑巴坦( 8)头孢噻肟/舒巴坦*
头孢呋辛 /舒巴坦 *
头孢噻肟 /他唑巴坦
头孢他啶 /舒巴坦 *
头孢西丁 *
头孢美唑
2022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2022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
目录
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版)包括
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以下是各级别的药物:
非限制使用级:
青霉素G、普通青霉素类、青霉素V、苄星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广谱青霉素类、阿莫西林、氨苄西林、哌拉西林、阿洛西林、苯唑西林、氯唑西林、仑氨西林、美洛西林、抗铜绿假单胞菌青霉素、磺苄西林、羧苄西林、呋苄西林、对酶稳定的青霉素类氟氯西林、阿莫西林/双氯西林青霉素类复方制剂、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哌拉西林/他唑巴坦、替卡西林克拉
维酸、舒他西林、哌拉西林/舒巴坦、阿莫西林/氟氯西林、阿
莫西林/舒巴坦、美洛西林/舒巴坦、β内酰胺酶抑制剂、头孢
氨苄、第一代头孢菌素类、头孢唑林、头孢拉定、头孢羟氨苄、第二代头孢菌素类、第三、四代头孢菌素类、头孢呋辛(酯)、头孢克洛、头孢曲松、头孢噻肟、头孢丙烯、头孢替安、头孢
他定、头孢唑肟、头孢孟多、头孢尼西、头孢吡肟、头孢匹罗、头孢硫脒、五水头孢唑啉、舒巴坦。
限制使用级:
头孢哌酮、头孢地嗪、头孢甲肟、头孢匹胺、头孢克肟、头孢地尼、头孢泊肟酯、头孢他美酯。
特殊使用级:
头孢噻利第五代头孢菌素类、头孢菌素复方制剂(β内酰
胺酶抑制剂)、头孢比罗酯、头孢哌酮/他唑巴坦、头孢哌酮/
舒巴坦、头孢西丁、头孢噻肟/舒巴坦、头孢他定/阿维巴坦、
头霉素类、头孢米诺、头孢美唑、亚胺培南/西司他丁、碳青
霉烯类、厄他培南、美罗培南、比阿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其它β内酰胺类、拉氧头孢、法罗培南(口服)、氨曲南、法罗培南(注射)、氟氧头孢、复方磺胺甲恶唑、甲氧苄啶、磺胺类和甲氧苄啶、磺胺嘧啶、联磺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红霉素、大环内酯类、阿奇霉素、地红霉素(口服)、琥乙红霉素、乙酰螺旋霉素、罗红霉素、克拉霉素、环酯红霉素、克林霉素、林可霉素、庆大霉素、妥布霉素、阿米卡星、林可酰胺类、依替米星、奈替米星、大观霉素、巴龙霉素、小诺霉素、
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9
第一代头孢菌素 (10)
第二代头孢菌素 (7)
头孢氨苄 头孢唑林 头孢拉定 头孢羟氨苄 头孢呋辛 头孢克洛 头孢丙烯 头孢曲松
第三代头孢菌素 (16)
阿洛西林 美洛西林 替卡西林
仑氨西林# 巴氨西林# 呋布西林# 阿帕西林#
氟氯西林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 阿莫西林/舒巴坦 氨苄西林/舒巴坦 美洛西林/舒巴坦 替卡西林/克拉维酸 哌拉西林/他唑巴坦* 哌拉西林/舒巴坦* 美洛西林/他唑巴坦* 替卡西林/他唑巴坦* 头孢硫脒 头孢沙定 头孢替唑
头孢吡肟 头孢匹罗 头孢噻利
氟氧头孢 头孢拉宗 氨曲南 卡芦莫南
舒巴坦*
妥布霉素 大观霉素 新霉素 奈替米星 异帕米星
克拉霉素注射剂 阿奇霉素注射剂 麦白霉素 地红霉素
美罗培南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法罗培南 帕尼培南/倍他米隆 比阿培南 多尼培南 厄他培南 卡那霉素 西索米星 小诺米星 巴龙霉素 地贝卡星 阿贝卡星 核糖霉素 泰利霉素#
头孢菌素复合制剂 (8)
其他β-内酰胺类 (9)
β-内酰胺酶抑制 剂(1)
碳青霉烯类(7)
庆大霉素 阿米卡星 链霉素 氨基糖苷类(16) 依替米星
大环内酯类(17)
克拉霉素口服剂型 阿奇霉素口服剂型 红霉素 乳糖酸红霉素 琥乙红霉素 罗红霉素 依托红霉素 环酯红霉素 麦迪霉素
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9年版)
注:
1、本目录依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3、标注“#”的药物,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治疗需要使用时,应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会诊后决定,并做好记录;
4、标注“*”的药物,需要加强管理,仅限住院患者使用,门诊不得使用;急诊、ICU病房视同普通病房管理;
5、除本目录内的含抗菌药物复合(方)制剂外,其他含抗菌药物成分的复合(方)制剂,均按所含抗菌药物的最高级别管理;
6、酰化、成酯类抗菌药物,按抗菌药物母体(母基)药物的级别管理;
7、诊疗科目含儿科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品种可增加1个儿童使用剂型规格;
8、未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应参照特殊使用级别管理,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分级管理目录(2023年版)
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分级管理目录
(2023年版)
本文档旨在提供2023年版的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分级管理目录。该目录是为了优化抗菌药物的使用,减少抗菌药物的滥用和耐药性的发展而制定的。以下是目录的概要:
一级抗菌药物 (约100种)
这些抗菌药物被认为是首选药物,具有广谱抗菌活性和较低的副作用。医生在开处方时应优先考虑这些药物。
二级抗菌药物 (约200种)
这些抗菌药物在特定临床情况下可以使用,但需要谨慎使用。医生在开处方时应权衡利弊,并遵循严格的使用指导。
三级抗菌药物 (约300种)
这些抗菌药物的使用受到更严格的限制,仅在特定疾病或临床情况下使用,并需要专家的参与。必须严格遵循使用指南。
其他抗菌药物 (约200种)
除了一、二、三级抗菌药物之外,还有其他少数种类的抗菌药物。这些药物的使用要更加谨慎,需要医生慎重考虑和权衡利弊,遵循相关指南。
该目录将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以反映最新的临床实践和科学研究。医生和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该目录,确保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和防控耐药性的发展。
注意:本文档为约800字的简要介绍,详细目录请参考全文。
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9年版)
注:
1、本目录依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3、标注“#”的药物,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治疗需要使用时,应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会诊后决定,并做好记录;
4、标注“*”的药物,需要加强管理,仅限住院患者使用,门诊不得使用;急诊、ICU病房视同普通病房管理;
5、除本目录内的含抗菌药物复合(方)制剂外,其他含抗菌药物成分的复合(方)制剂,均按所含抗菌药物的最高级别管理;
6、酰化、成酯类抗菌药物,按抗菌药物母体(母基)药物的级别管理;
7、诊疗科目含儿科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品种可增加1个儿童使用剂型规格;
8、未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应参照特殊使用级别管理,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9年版)
3、标注“#”的药物,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治疗需要使用时,应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会诊后决定,并做好记录;
土霉素
美他环素
多西环素
酰胺醇类(2)
氯霉素
甲砜霉素
硝基咪唑类(6)
甲硝唑
塞克硝唑
左旋奥硝唑
替硝唑
奥硝唑
吗啉硝唑
硝基呋喃类(3)
呋喃妥因
呋喃唑酮
硝呋太尔
多粘菌素类(3)
粘菌素口服剂型
粘菌素注射剂#
多粘菌素B#
其他抗菌药物(8)
磷霉素
新生霉素
利奈唑胺
利福平
达托霉素#
利福霉素
利福昔明
夫西地酸
抗真菌药(19)
4、标注“*”的药物,需要加强管理,仅限住院患者使用,门诊不得使用;急诊、ICU病房视同普通病房管理;
5、除本目录内的含抗菌药物复合(方)制剂外,其他含抗菌药物成分的复合(方)制剂,均按所含抗菌药物的最高级别管理;
6、酰化、成酯类抗菌药物,按抗菌药物母体(母基)药物的级别管理;
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9年版)
注:
1、本目录依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3、本目录收录207个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基本涵盖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国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的抗菌药物品种及江苏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品种;
4、标注“#”的药物,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治疗需要使用时,应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会诊后决定,并做好记录;
5、标注“*”的药物,需要加强管理,仅限住院患者使用,门诊不得使用;急诊、ICU病房视同普通病房管理;
6、除本目录内的含抗菌药物复合(方)制剂外,其他含抗菌药物成分的复合(方)制剂,均按所含抗菌药物的最高级别管理;
7、诊疗科目含儿科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品种可增加1个儿童使用剂型规格;
8、未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应参照特殊使用级别管理,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9年版)
注:
1、本目录依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3、标注“#”的药物,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治疗需要使用时,应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会诊后决定,并做好记录;
4、标注“*”的药物,需要加强管理,仅限住院患者使用,门诊不得使用;急诊、ICU病房视同普通病房管理;
5、除本目录内的含抗菌药物复合(方)制剂外,其他含抗菌药物成分的复合(方)制剂,均按所含抗菌药物的最高级别管理;
6、酰化、成酯类抗菌药物,按抗菌药物母体(母基)药物的级别管理;
7、诊疗科目含儿科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品种可增加1个儿童使用剂型规格;
8、未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应参照特殊使用级别管理,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9年版)
附件1
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9年版)
备注:
1、本目录依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3、标注“#”的药物,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治疗需要使用时,应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会诊后决定,并做好记录;
4、标注“*”的药物,需要加强管理,仅限住院患者使用,门诊不得使用;急诊、ICU病房视同普通病房管理;
5、除本目录内的含抗菌药物复合(方)制剂外,其他含抗菌药物成分的复合(方)制剂,均按所含抗菌药物的最高级别管理;
6、酰化、成酯类抗菌药物,按抗菌药物母体(母基)药物的级别管理;
7、诊疗科目含儿科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品种可增加1个儿童使用剂型规格;
8、未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应参照特殊使用级别管理,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江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9年版
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9年
版)
注:
1、本目录依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 84 号令),并
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
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
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3、标注“ #”的药物,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
构因治疗需要使用时,应由 3 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会诊后决
定,并做好记录;
4、标注“ * ”的药物,需要加强管理,仅限住院患者使用,门诊不得使用;急
诊、ICU病房视同普通病房管理;
5、除本目录内的含抗菌药物复合(方)制剂外,其他含抗菌药物成分的复合(方)制
剂,均按所含抗菌药物的最高级别管理;
6、酰化、成酯类抗菌药物,按抗菌药物母体(母基)药物的级别管理;
7、诊疗科目含儿科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品种可增加 1个儿童使用剂型规格;
8、未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应参照特殊使用级别管理,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0年版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苏卫办医政〔2015〕6号
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
《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疗各医疗机构在确定本单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时,应本着从严管理的原则,不得自行下调管理级别。
《目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2014年版)》同时废止。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2月5日
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5年版)
注:
1、本目录依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3、本目录收录207个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基本涵盖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国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的抗菌药物品种及江苏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品种;
4、标注“#”的药物,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
构因治疗需要使用时,应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会诊后决定,并做好记录;
5、标注“*”的药物,需要加强管理,仅限住院患者使用,门诊不得使用;急诊、ICU病房视同普通病房管理;
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5年版)
6、除本目录内的含抗菌药物复合 (方)制剂外,其他含抗菌药物成分的复合 (方) 制剂,均按所含抗菌药物的最高级别管理;
7、诊疗科目含儿科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品种可增加 1 个儿童使用剂型规格; 8、未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应参照特殊使用级别管理,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及 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一代头孢菌 素( 10 )
第二代头孢菌 素( 7 )
头孢氨苄 头孢唑林 头孢拉定 头孢羟氨苄 头孢呋辛(酯) 头孢克洛 头孢丙烯
限制使用 阿洛西林 美洛西林 替卡西林
特殊使用 仑氨西林 # 巴氨西林 # 呋布西林 # 阿帕西林 #
氟氯西林
阿莫西林 / 克拉维酸 阿莫西林 / 舒巴坦 氨苄西林 / 舒巴坦 美洛西林 / 舒巴坦 替卡西林 / 克拉维酸 哌拉西林 / 他唑巴坦 *哌拉西林 / 舒巴坦 * 美洛西林 / 他唑巴坦 *替卡西林 / 他唑巴坦 *头孢硫脒 头孢沙定 头孢替唑
罗红霉素 依托红霉素
环酯红霉素
麦迪霉素 乙酰螺旋霉素 / 螺旋霉 素吉他霉素
交沙霉素
诺氟沙星
环丙沙星
氧氟沙星
吡哌酸
喹诺酮类( 21 ) 左氧氟沙星口服剂型
妥布霉素 大观霉素 新霉素 奈替米星 异帕米星
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9年版)
附件1
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9年版)
备注:
1、本目录依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3、标注“#”的药物,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治疗需要使用时,应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会诊后决定,并做好记录;
4、标注“*”的药物,需要加强管理,仅限住院患者使用,门诊不得使用;急诊、ICU病房视同普通病房管理;
5、除本目录内的含抗菌药物复合(方)制剂外,其他含抗菌药物成分的复合(方)制剂,均按所含抗菌药物的最高级别管理;
6、酰化、成酯类抗菌药物,按抗菌药物母体(母基)药物的级别管理;
7、诊疗科目含儿科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品种可增加1个儿童使用剂型规格;
8、未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应参照特殊使用级别管理,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9年版)
注:
1、本目录依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3、本目录收录207个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基本涵盖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国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的抗菌药物品种及江苏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品种;
4、标注“#”的药物,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治疗需要使用时,应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会诊后决定,并做好记录;
5、标注“*”的药物,需要加强管理,仅限住院患者使用,门诊不得使用;急诊、ICU病房视同普通病房管理;
6、除本目录内的含抗菌药物复合(方)制剂外,其他含抗菌药物成分的复合(方)制剂,均按所含抗菌药物的最高级别管理;
7、诊疗科目含儿科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品种可增加1个儿童使用剂型规格;
8、未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应参照特殊使用级别管理,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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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目录依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
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
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3、标注“ #”的药物,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治疗需
要使用时,应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会诊后决定,并做好记录;
4、标注“*”的药物,需要加强管理,仅限住院患者使用,门诊不得使用;急诊、ICU病房
视同普通病房管理;
5、除本目录内的含抗菌药物复合(方)制剂外,其他含抗菌药物成分的复合(方)制剂,
均按所含抗菌药物的最高级别管理;
6、酰化、成酯类抗菌药物,按抗菌药物母体(母基)药物的级别管理;
7、诊疗科目含儿科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品种可增加1个儿童使用剂型规格;
8、未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应参照特殊使用级别管理,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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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苏卫办医政〔2015〕6号
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
《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疗各医疗机构在确定本单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时,应本着从严管理的原则,不得自行下调管理级别。
《目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2014年版)》同时废止。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2月5日
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5年版)
注:
1、本目录依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3、本目录收录207个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基本涵盖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国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的抗菌药物品种及江苏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品种;
4、标注“#”的药物,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治疗需要使用时,应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会诊后决定,并做好记录;
5、标注“*”的药物,需要加强管理,仅限住院患者使用,门诊不得使用;急诊、ICU病房视同普通病房管理;
6、除本目录内的含抗菌药物复合(方)制剂外,其他含抗菌药物成分的复合(方)制剂,均按所含抗菌药物的最高级别管理;
7、诊疗科目含儿科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品种可增加1个儿童使用剂型规格;
8、未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应参照特殊使用级别管理,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