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村镇建房规划审批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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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村镇建房规划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村镇房屋建设管理,规范村镇房屋建设的规划审批程序,提高村镇房屋建设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西省境内的村镇(不含城市、县城规划区内的村镇)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服从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第三条在村镇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城市和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程序审批。
第四条在镇规划内集体土地上建住宅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建房申请人在征得村(居)委会同意后,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经村(居)委会征求四邻意见后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填写《江西省村镇建房审批表》;
(二)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管理机构派员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报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建房的由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建房申请人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四)建房申请人在办理了用地手续后,将有关证件、房屋设计图纸等资料交镇人民政府审查,由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对房屋的设计进行把关,符合建房条件的,通知建房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可由镇人民政府代收);
(五)建房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后,开工前应经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管理机构验证,并派员现场放线定位,所选择的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须报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管理机构备案;
(六)房屋施工过程中应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建住宅的,按以下程序审批:(一)建房申请人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同意并征求四邻意见后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填写《江西省村镇建房审批表》;
(二)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管理机构派员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到到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建房申请人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五)建房申请人在办理了用地手续后将有关证件、房屋设计图纸等资料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对房屋的设计进行把关,符合规划条件的,通知在集镇规划区内建房的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代收);
(六)建房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后,开工
前应经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管理机构验证,并派员现场放线定位,所选择的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管理机构备案;
(七)房屋施工过程中,应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企业厂房、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建房申请人在征得用地权属单位的同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填写《江西省村镇建房审批表》;
(二)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管理机构派员现场踏勘,并征求四邻意见后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同意建房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建房申请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到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建房申请人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建房申请人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立项批文、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房屋设计图纸等资料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然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对房屋的设计进行把关,符合规划条件的,通知在集镇规划区内的建房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
(六)建房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开工前应经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管
理机构验证,并派员现场放线定位。
限额以上的工程还须按规定办理招投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房屋施工过程中应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击规划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房屋竣工后由建房人申请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并做好图纸、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为保证“一户一宅”,折旧建新,房屋占地面积、层数和各项规划、设计要求落到实处,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应由村(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与建房申请人签订协议书,明确必要的约束条款。
协议书内容、形式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拟定。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时,应将办事程序和办事制度公开,并定期公布建房审批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在镇、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需临时占用土地的还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两年内如因村镇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条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建房的,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村镇建房,按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后正式施行,原《江西省村镇建房规划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