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及其行使探析
关于自治权行使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思考_权利与少数民族
关于自治权行使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思考权利与少数民族乌力更(内蒙古党校,内蒙 呼和浩特 010010)摘 要: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我国这一重要的政治制度的关键所在。
因此,搞好民族工作,解决好民族问题,必须紧抓自治权的充分行使问题。
本文从这一思路出发,提出了个人的观点。
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中图分类号:D633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3)02-0016-005Rights and the Ethnic Minorities:Some Problems andCountermeasures in the Autonomous Authority ExerciseW U L i geng(Party school of the Inner M ongolia Autonomous Rerion,Huhhot,Inner M ongolia 010010,China)Abstract:This paper intends to suggert that,the autonomous authority is the core of the reg ional autonomy of m inority nationalities.In this political structure,the autonomous authority should be fully exercised.Key words:regions of autonmy of minority nationalitise;autonomous authority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离开了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这一我国重要的政治制度,就失去其意义。
那么,什么叫自治权呢?对此,学术界还没有一个很统一说法。
笔者在研究过程当中,紧紧抓住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三要素,即少数民族、自治民族和自治机关的基础上得出了如下结论:所谓的自治权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为自治民族和本地区的全体人民行使其职务,体现自治民族人民与本地方全体人民自主地管理地方性公共事务和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法定权利。
我国民族地区地方自治权行使问题研究
的行政行为则应看作是在行使一般地方 国家机关的职权 , 当然这也是 国家法律授予自治机关的一种权力, 但这种权限是不能超越 自治权权
限的。 所以, 一般行政行为性和依汪. 政行为性是 自治权所包含的属 行
关键词 民族 地 自治权 中图分 类号 : 63 D 3
自治权的概念和特征
行使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90 9(090 —8-2 10 -5220)62 5 0
治权。 自主” “ 这个概念没有“ 自治” 的意思 , 自治” 但“ 这个概念本身则
含有“ 自主” 的意思。所 以“ 自主性” 自治权所包含的属性。自治权 是
关行使的行政职权分离出去,就行为来说二者是一致的、 统一的, 行
权利和履行这一义务, 都应当在 自 给权权力的支配下实现, 如果这种 使 自治权 的行为中体现着行使一般地方 国家机关行使职权 的行为, 不 权利和义务未能实现, 自治权的权力效力就没有发挥 出来或者叫没有 过在内容上还是可以区分的, 自治机关如果作出行使 自治权权 限以 外 发挥出强制性作用 。所以权利也是 自治权所包含 的属性。 2 它是 自 . 主性和变通性的统一体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 s e An o it
{占 I 缸会 ; J源自29( 0. 06 )我 国 民 族 地 区 地 方 自 治 权 行 使 问 题 研 究
卢 萌
摘 要 宪法与民族区域 自 治法中规定的自治权是我们民族区域 自治制度的核心, 在民族地区建设 中, 贯彻落实自治权, 取 得了显著的成绩。由于改革开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自治权在行使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许 多新的问题.虽然 民族区域 自 治法经过多次修改, 但与之配套的政策, 法规还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制定完善。本丈具体讨论了自治权的一般理 论以及我 国民族地区地方 自治机关在行使 自治权时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对策。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探析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探析作者:张婷来源:《管理观察》2010年第23期摘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地方自治与民族平等的政治法律理念。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是一项宪法权利,由经济机制自治权、财政税收自治权、金融管理自治权、贸易管理自治权等构成。
它在行使过程中受到诸多因素影响。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经济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权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由自治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自主的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物的一种特定权力。
” [1]民族区域自治权也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自治权在其运行中就所涉及的内容可以分为:政治自治权、经济自治权、社会事业自治权,还有组织公安部队的军事自治权等。
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经济自治权,它指的是民族自治区域自主发展经济、管理财政以及与其他地区进行经济贸易等方面的权利。
一、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的理论基础由于受所在地的地理环境、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对外交往的范围和程度不同的影响,各民族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当多个民族统一于一个国家之中后,就出现了民族之间的经济、政治利益上的差别和不平等的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了单一制国家体制下多民族国家内各民族政治权利的法律界限,成为中国宪政制度的有机构成部分。
民族问题的关键是发展问题,而经济差距是发展的根本差距。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但由于少数民族地区长期受到历史、资源、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制约,经济发展缓慢,民族地区的绝大部分地方至今仍处于贫困、落后的状态。
为了快速发展经济,各民族自治地方都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到民族自治制度的完善上,普遍要求强化和充实经济自治权。
在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提供了限定和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的法律基础,应依据它们的原则规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或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基本经济权限进行具体可行的划分,充分调动起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积极性,实现经济的协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解析随着国家不断发展和进步,民族关系问题也逐渐受到了更多的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我国民族政策的基础法律,对于保障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深入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我国的民族政策和民族自治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概念和内容1. 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明确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自治,依法管理本地方的国家事务、经济、文化等事务,并保障自治地方内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该原则的确立,有力地保障了各民族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2. 民族区域自治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民族区域自治法还对民族区域自治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进行了规定。
在我国,自治地方行使区域自治权;自治地方依法设立自治机关,组成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等制度。
这些安排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民族自治制度,促进各民族更好地管理本地事务,加强对自治地方的管理和监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意义和作用1. 保障各民族团结互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有力地保障了各民族的团结互助。
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加强了自治地方内各民族的交流与合作,使各民族在共同发展中增进了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2. 促进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助于促进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通过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有效地保障了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各民族对国家统一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这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对于我国的民族政策和民族自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自治权探析
江西农业大学行政组织学论文试述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自治权专业:公共事业管理姓名:***学号:*******指导老师:***试述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自治权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自治权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
如何正确认识自治权,如何行使自治权时关乎少数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乃至整个国家政治制度实施的重要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需求和现实意义。
本文从自治权的含义,自治权的性质及特征,以及自治地方面临的挑战,到自治权行使的意义,最后重点论述了如何行使自治权。
关键字: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实施半个多世纪,是我国民主政治的重要成果。
对于发展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
深化对地方自治的研究和认识,对于推进我国的政治现在化,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改革我国的地方政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自治权的含义[1]自治,其字面意思为“自己管理自己”,或“自己治理自己”。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们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情况和特点,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的一种特定的行政权力。
二、自治权的性质与特征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是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反映。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确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是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权限,依法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事务。
深刻的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的伟大成果,也深刻反映了我国西部大开发政策。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是我国国家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的反映。
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浅析
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浅析引言贵州省位于中国西南部,是中国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之一。
作为一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贵州省在经济管理领域享有自治权。
本文将对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进行浅析。
贵州省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背景贵州省是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之一,根据中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贵州省享有在经济管理方面的自治权。
这意味着贵州省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经济管理政策。
优势和挑战作为一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贵州省在经济管理方面具有一些独特的优势和挑战。
优势1.多样性:贵州省有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可以利用这些资源开发特色产业,推动经济发展。
2.区位优势:贵州省位于中国西南部,靠近重要的经济中心和交通枢纽,可以借助这些优势吸引投资和外商合作。
3.自然资源丰富:贵州省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水力资源等,可以有效利用这些资源推动经济发展。
挑战1.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不平衡:由于历史原因和地理条件,贵州省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需要采取特殊措施促进发展。
2.缺乏人才和技术支持:贵州省在人才和技术方面相对欠发达,这给经济管理带来一定的挑战。
3.基础设施不完善:贵州省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这限制了经济发展的潜力。
发展方向为了提升贵州省的经济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发展,以下是一些发展方向建议:1. 产业升级与转型贵州省可以把握自身的优势,发展特色产业。
例如,贵州省可以开发民族文化旅游业,吸引游客来观赏和体验少数民族的独特文化。
此外,贵州省还可以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等,推动农产品的高质量发展。
2.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贵州省需要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提升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水平。
这将为经济发展提供重要支持,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外商合作。
3. 提升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能力贵州省需要加大对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投入,提升本地人才的素质和创新能力。
这将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升贵州省的竞争力。
结论贵州省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
探析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
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引言贵州省是中国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之一,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民族文化。
在中国的民族自治制度下,贵州省享有一定的经济管理自治权。
本文将对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进行探析。
贵州省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民族自治的概念民族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旨在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民族自治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方面。
在贵州省,民族自治范围内的经济管理也有一定自治权。
经济管理自治权的意义经济管理自治权是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的重要体现,对于推动贵州省经济发展、保护本地经济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贵州省在拥有自治权的前提下,可以更好地调控本地经济,发挥优势,推动经济发展。
经济管理自治权的内容经济管理自治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地方财政管理贵州省在经济管理自治权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本地区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制定税收政策,决定财政投入方向和重点项目。
通过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贵州省可以更好地满足本地经济发展的需要。
2. 自主制定经济发展规划贵州省可以自主制定本地的经济发展规划,包括发展目标、政策措施、产业布局等。
自治权使贵州省能够把握本地区的特点和优势,更好地规划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3. 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贵州省在经济管理自治权范围内可以自主决策本地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可以自由选择招商引资项目,并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
通过拥有自治权,贵州省可以更好地调动本地资源,吸引外资,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4. 土地资源管理贵州省可以自主管理本地的土地资源,包括土地使用规划、土地征收、土地出让等。
自治权使得贵州省能够更好地调控本地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的问题与挑战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的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浅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问题与完善》范文
《浅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问题与完善》篇一一、引言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为保障少数民族地区权益、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而制定的一项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自治权的行使、自治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及与其他地方之间的关系等内容,是我国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长期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亟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虽然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问题。
例如,某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部分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和责任分配不够明确等。
(二)行政机构执行不力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视程度不够,未能有效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
同时,一些地方的行政机构存在行政不作为、滥用权力等问题,导致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不平衡尽管民族区域自治法旨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一些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民族文化和传统受到冲击;同时,不同地区之间的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
三、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建议(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为了使民族区域自治法更加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实施细则。
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审查和修订工作,确保其与国家大政方针相一致;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机制,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现象。
此外,还应明确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和责任分配,确保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二)强化行政机构的执行力度为了确保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效执行,需要强化行政机构的执行力度。
一方面要提高地方政府和部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视程度,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实施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要加强行政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力度,防止滥用权力和行政不作为等现象的发生。
民族区域自治经济发展研究
民族区域自治经济发展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它有利于解决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和促进社会稳定。
同时,民族区域自治经济发展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对于地区经济的繁荣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定义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我国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文化、经济、政治等方面的自主管理的制度。
自治区的建立,对于解决民族关系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自治区政府对本地区的经济、教育、文化、环境等多个方面都有着足够的自治权,从而有利于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
二、意义1. 保障少数民族权益民族区域自治保障了少数民族的自主权,使得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能够行使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力。
这样可以保证少数民族的利益不受到侵犯,实现民族团结。
2. 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民族区域自治为地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机遇与优惠政策,同时也对于民族文化和旅游产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促进了当地的繁荣。
3. 增进国家统一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能够让各大民族有机会和平共处,相互协作,从而促进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少数民族乡村经济发展的一些问题目前,我国的许多少数民族乡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存在一些问题,如:1. 土地流转问题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土地资源有限,土地使用权长期被集体占有,而个人土地使用权一般较难取得。
这样就限制了少数民族地区土地的流转及多种植、养殖和农业企业等经济组织的出现。
2. 技术培训和资金问题由于人口稀少,少数民族地区的农业生产规模较小,难以和平时一样从外部吸纳技术先进和资金强大的投资。
同时,由于地理条件、区域发展水平等的限制,很多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居民缺乏就业岗位和收入保障,农产品销售困难,加剧了贫困程度。
3. 品牌建设和销售渠道建设问题少数民族地区的产品在市场上往往存在的问题包括:品牌知名度不高、质量不稳定、销售渠道有限等,制约了少数民族地区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四、民族区域自治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1.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可以减少由于地理、文化等原因引起的种种障碍,促进区域内的经济发展。
关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权行使的思考与建议
智库时代·116·百家争鸣 《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权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情况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的权利。
”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自治权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得到贯彻落实,而且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但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自治权在行使中也遇到了许多问题。
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权在各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行使过程中,尽管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这些问题与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族自治权的行使与发展。
(一)上级国家机关与自治机关存在一定不协调的关系上级国家机关把持着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大计,制定国家和地区建设发展的政策方针,也承担着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责任和义务。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上级相关部门对自治地方享有的自治权尊重不够,也很难结合各地区的实际现状考虑,制定出符合民族地区区域性发展的政策和计划[1]。
上级国家机关与自治机关在责任承担和权利归属界限方面也存在含糊不清的地方,使得权力义务主体难定。
同时,自治地方的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的权力也很难做到执行有力,落到实处。
(二)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落实不到位,缺乏相应物质基础、宣传普及不够、法律意识低下等问题这些因素都直接影响着民族自治机关所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实施中的落实,致使民族自治权不能得以有效行使。
也使得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影响[2]。
(三)民族区域法律体系不完整,立法权行使不充分,仍有较大的缺失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以来,国家和地方对民族区域自治的立法相对较重视,也制定了一些与自治法相配套的法规。
但是,在地方立法工作中仍存在很大漏洞,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的界限仍难以清晰辨别,以地方性法规取代单行条例的立法现象仍有存在。
《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经济自治权研究的开题报告
《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经济自治权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经济自治权研究一、研究背景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第一部明确规定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自治的法律,它是中央政府和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之间权力和利益平衡的结晶。
其中经济自治权是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拥有的最重要的自治权之一。
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经济自治权对于深入了解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主要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经济自治权的含义、适用范围、具体内容和实现方式。
具体内容包括:经济规划、财政自治、资源开发、农村经济、城市经济、市场经济等。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专家访谈法等方法,以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经济自治权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三、预期成果和创新点本文旨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经济自治权进行全面了解,探索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及其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意义。
预计成果包括:(1)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经济自治权的界定和含义进行明确;(2)揭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的方案;(3)总结经济自治权的实践经验,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创新点在于:本文将经济自治权作为研究重点,并通过实证研究和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探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经济自治方面所具有的特殊作用,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四、论文结构安排本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阐述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方法以及预期成果;第二部分为理论基础,主要介绍《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经济自治权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为经济自治权的具体内容,包括经济规划、财政自治、资源开发、农村经济、城市经济、市场经济等;第四部分为经济自治权的实践经验总结,主要通过案例分析和访谈等方式,总结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实施经济自治权方面的实践经验;第五部分为结论与展望,主要对本文研究的内容进行总结,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并对未来研究进行展望。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探析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探析本文来自:摘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地方自治与民族平等的政治法律理念。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是一项宪法权利,由经济机制自治权、财政税收自治权、金融管理自治权、贸易管理自治权等构成。
它在行使过程中受到诸多因素影响。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经济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权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由自治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自主的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物的一种特定权力。
” [1]民族区域自治权也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自治权在其运行中就所涉及的内容可以分为:政治自治权、经济自治权、社会事业自治权,还有组织公安部队的军事自治权等。
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经济自治权,它指的是民族自治区域自主发展经济、管理财政以及与其他地区进行经济贸易等方面的权利。
一、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的理论基础由于受所在地的地理环境、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对外交往的范围和程度不同的影响,各民族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当多个民族统一于一个国家之中后,就出现了民族之间的经济、政治利益上的差别和不平等的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了单一制国家体制下多民族国家内各民族政治权利的法律界限,成为中国宪政制度的有机构成部分。
民族问题的关键是发展问题,而经济差距是发展的根本差距。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但由于少数民族地区长期受到历史、资源、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制约,经济发展缓慢,民族地区的绝大部分地方至今仍处于贫困、落后的状态。
为了快速发展经济,各民族自治地方都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到民族自治制度的完善上,普遍要求强化和充实经济自治权。
在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提供了限定和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的法律基础,应依据它们的原则规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或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基本经济权限进行具体可行的划分,充分调动起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积极性,实现经济的协调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法》经济自治权探析
《民族区域自治法》经济自治权探析春荣【摘要】经济自治权问题,无论是从立法上,或是在理论上,或是在实践上,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进一步实施,越来越引起关注。
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的实现,是现阶段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视角研究经济自治权,探析经济自治权的具体规定。
%Legislatively ,theoretically and practically economic autonomy is becoming widely concerned with further implementation of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 . To realize economic autonomy in national autonomous regions is one of the current major missions to im -prove 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 system .This essay is a study on economic autonomy i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 and probes into specific regulations for rights of economic autonomy .【期刊名称】《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00)001【总页数】4页(P98-101)【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作者】春荣【作者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41第二十五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浅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浅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步确立,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立法也逐渐展开,大量的适合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条例相继出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少数民族的经济权利。
一、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的概述(一)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的内涵经济管理自治权在有的教材中被称为经济发展自主权,。
这个概念的核心就是“权”字,“权”可以解释为权利或者权力,是以义务或责任相对应的概念,在这里一般指权力,是法律赋予一定主体行使某项职能的依据,其外在表现为某种职能,内在是一定的法律依据,经济管理自治权是一种经济权利,是多民族国家依照法律的形式确认和保障的,少数民族在特定经济关系中享有的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
(二)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实施的法律依据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这些依据是经济管理自治权实施的权力来源和法律保障。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
2.依据自治条例主要是依据贵州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州自治条例和自治县自治条例3.以政策措施作为补充除了自治条例以外,有对经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也有一些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实施存在的问题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存在许多优势,但同时存在许多不足。
(一)政府行政方面所面临的问题1.行政效率有待提高、行政管理尚待完善2.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所面临问题的认识有待深入3.各项政策有待于更加深入开展落实(二)贫困问题与扶贫问题贵州省民族自治地方贫困有其深刻的根源,更有其特定的机理特征,人力资本严重不足,自然资源虽然丰富,但利用效率低下,经济发展的资本也不足。
自治权及其行使与保障的思考
作者: 武国瑞
出版物刊名: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页码: 22-28页
主题词: 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地区;保障问题;理论界;经济发展;促进作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经济发达
摘要: <正> 《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以来,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今后,民族地区要赶上或超越经济发达地区,同样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加速自治地方的改革与建设。
《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自治权问题。
本文就自治权以及行使与保障问题,作些粗浅探讨,就教于民族理论界的同行。
浅析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自治权及其行使的法律保障
浅析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自治权及其行使的法律保障姜莉
【期刊名称】《黑龙江民族丛刊》
【年(卷),期】2009()2
【摘要】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自治权是其核心的内容,对自治权从内容、范围到实施都应由法律明确地加以设定。
自治权的确定和行使直接关系到民族自治地方的建设,关系到各民族的切身利益和权利的实现,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作了专章的规定,从各方面明确了自治权的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包括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经济权,教育、科学、文化的建设权,治安权等多项内容。
在这些自治权中,经济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进行各项建设的物质保障,对其加以界定、予以行使并给予法律保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意图通过对民族经济自治权的定义、内容及其行使的法律保障等方面进行探讨,为我国民族法理论的完善尽微薄之力。
【总页数】4页(P11-14)
【关键词】民族经济自治权;概念;内容;法律保障
【作者】姜莉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3
【相关文献】
1.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行使问题研究 [J], 刘育言
2.新时期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行使与完善 [J], 徐炳煊;赵静波
3.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自治权促进环渤海经济持续发展 [J], 刘亚丛
4.充分运用经济自治权建设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评《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研究》 [J], 常文清
5.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管理自治权的法律保障和完善 [J], 王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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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自治权
How to Recognizing the Economic Autonomous Power of 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 作者: 刘亚丛
作者机构: 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51
出版物刊名: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87-89页
主题词: 经济自治权 构成要素 特征 实现途径
摘要:经济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重要内容。
经济自治权的主体包括:权力来源主体和权力行使主体、经济自治权的法律内容、经济自治权的施行客体。
它具有政治性、法定性、经济性、地方性和民族性等特征。
它的实现途径包括立法途径、行政途径、司法途径、监督途径和帮助途径。
略论民族区域自治中的经济自主权
作者: 谭明华
出版物刊名: 广西民族研究
页码: 17-22页
主题词: 民族自治地方;民族区域自治法;经济自主权;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客观要求;历史任务;
计划管理;各民族;自治机关;商品经济
摘要: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自治法) 颁布以来,从事民族理论和实际工作的同志们就如何认识和贯彻《自治法》已进行了不少探讨,本文在此就其中一个带根本性的内容——经济自主权问题谈点粗略的看法。
理论依据与客观要求我国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全国胜利以后,接踵而来的历史任务就是完成社会改革和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面对这一伟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民族问题的实际情况,按照各族人民的愿望,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及时地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
简要地说,“自治就是自主权。
”(胡耀。
论公共财政体制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实现
论公共财政体制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实现前言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情况和自治权力也存在差异。
但是在公共财政体制下,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就成为了许多自治地方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探讨在公共财政体制下,如何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
公共财政体制与财政自治权公共财政体制是指政府财政收入和支出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各种形式,但是都需要政府从社会中征收税收、政府收入用于支出和服务民众等。
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是指自治地方能够自主决定和管理本地的财政收入和支出事务。
相较于完全集中的财政体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显得更加重要。
实现财政自治权的条件在公共财政体制下,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法律法规的支持政府应制定出一系列法律和法规,确立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
这就要求在国法层面上,明确公共财政体制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关系,有力地保护自治地方的权利。
财政管理的规范自治地方在享有财政自治权的同时,也需要接受中央政府的财政管理和监督。
因此,财政管理的规范性也是实现财政自治权的重要条件之一。
这就意味着自治地方维持财政独立的同时需要遵守一定的财政纪律和法规。
政府的支持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离不开中央政府的支持。
中央政府应该为自治地方提供适当的扶持和支持,例如通过财政拨款等方式来保证自治地方的财政独立。
政府在实现财政自治权方面应有的举措政府在实现财政自治权方面应该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具体如下:建立容忍的政策环境政府应该在法律和法规制定方面,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提供宽容和支持。
同时,政府还应该提供创造性的支持和协调,保证自治地方能够有效地行使其财政自治权。
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中央政府应加强对自治地方的支持和监督。
这就要求中央政府制定出有效的财政监督机制,通过压缩浪费和滥用官员权力的行为,确保自治地方的财政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加强财政扶持政府应该通过财政拨款,延长和贴息的贷款、税收调节和费用补贴等各种方式来为自治地方提供必要的财政扶持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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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2期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N o.2,2005第32卷Journal of the 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V ol.32(总第159期)(Philos ophy and S ocial Sciences Edition )G eneral N o.159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及其行使探析匡爱民(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摘 要〕 经济自治权的实质是中央或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基本经济权限的划分,是国家经济利益和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利益的协调与平衡。
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行使经济自治权的基本精神是加快经济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敢于和善于依法不失时机地请求上级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敢于和善于依法行使“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的自治权;敢于和善于依法制定“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经济自治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自治区自治条例等应尽快颁布实施,以促进经济发展。
〔关键词〕 自治权;经济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中图分类号〕D63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8575(2005)022*******〔收稿日期〕2004208212〔作者简介〕匡爱民(1957-),男,江西万安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一民族区域自治作为预防和缓解民族冲突、协调民族关系的一种有效政治措施和制度,目前已被许多国家所采用。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实践证明它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惟一的正确道路。
到目前,我国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合计有155个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实现了我国各民族无论人口多的或人口少的民族,大聚居或小聚居的民族,凡是能够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都建立了自治地方,依法取得了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自治权。
邓小平在1950年就指出:“实现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
少数民族是想在区域自治里得到好处,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
”[1]少数民族地方的经济发展了,少数民族自身就发展了,其他的问题也就有了解决的条件和基础。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加快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但长期以来,少数民族地区受历史、环境等因素的制约,经济发展缓慢,地区差距扩大,似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经济领域发挥作用不甚显著,民族地区绝大部分地方至今仍处于贫困、落后的状态。
所以,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步伐,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富裕和繁荣,日益成为民族地区的突出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既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原则。
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应作为检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好与不好,完善与不完善的标准。
2001年2月28日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重点规范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自治权,重点规范了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进行帮助的具体职责。
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提供了界定和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的基础,应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规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权限进行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划分,以充分调动起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两个积极性,实现全国的1协调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把握《民族区域自治法》所确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特别是经济自治权,以及如何行使经济自治权的问题,是新的历史时期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是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对于中央集权而言,是民族自治地方分权。
自治权本身就是矛盾的产物,它是在充满矛盾的状况下行使。
自治权是指自治机关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情况和特点,自主管理本民族、本行政区域内部事务的权力。
自治权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科技方面,也包括人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等方面。
因此,自治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力。
经济自治权的实质是中央或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基本经济权限的划分,是国家经济利益和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利益的协调和平衡。
具体详细划分中央或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基本经济权限的工作,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
就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看,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基本经济权限处于较大的变化和发展之中。
《民族区域自治法》用19条的篇幅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从政治、经济、文化、对外开放、教育、生态环境等方面用法律条文具体化,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应承担的法律职责。
中央有领导作为统一国家行政组成部分的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同时有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尽可能有效的帮助的义务。
各民族自治的地方,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区经济发展事务的权利,同时担负着维护祖国统一,积极行使自治权,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民族自治地方人民生活水平的义务。
西部大开发为上级国家机关履行发展民族区域经济的职责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也为民族自治地方行使经济自治权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实施空间。
民族自治地方地处我国西部,西部地区是我国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的源头,是中华民族的生态屏障。
历史上由于战乱、灾害和乱砍乱伐,导致西部地区的自然环境不断恶化,黄河频繁断流,荒漠化速度加快,沙尘暴频率增高。
发展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是西部大开发的根本,是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基础。
《民族区域自治法》对草原、森林、生态环境的管理和保护等方面,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自治机关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保护和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充分运用自治机关的经济自治权。
为了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落实经济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不失时机敢于和善于要求上级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民族区域自治法有些条文是作为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规定的,有些条文虽然规定的不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但都是由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派生出来的。
民族自治地方上级国家机关的相关职责(义务),其实也关系到民族自治地方应享有的权利。
如“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第56条第2款);“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第65条);“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第66条第2款)等规定。
对此,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要在经济活动、财政管理方面不失时机地向上级国家机关反映意见、建议,提出要求、申请等,敢于和善于请求上级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处于相对落后状态,在民族地区自身财力支配建设资金、寻求发展方面力量极为有限的情况下,其经济自治权的落实只能体现在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中。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法中被法律赋予的职责,是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经济自治权的关键。
民族自治地方按照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实际,提出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发展思路,并把这一思路要求落实在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中,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经济自治权在现阶段基本上就落实到了实处。
民族自治地方在建立自身的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发挥后发性效应,通过国家的帮助,在财政、税收、信贷、技术、信息服务等方面,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力度,真正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的发展。
为了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落实经济自11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敢于和善于行使“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
”行使自治权的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但由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通常每年举行一次,所以这一自治权的行使主要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来行使。
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对象,则是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
这里的“上级国家机关”不只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上一级国家机关,而是所有对其下达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上级国家机关。
这里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应该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这里的“实际情况”是指关系到当地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文化发展和少数民族利益等较为重要的客观情况。
这一自治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是以“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为前提的。
即只有当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自治机关才可以向下达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上级国家机关申请请求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而且是必须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才可以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为了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落实经济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要敢于和善于行使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变通规定”或者“补充规定”的立法变通权。
变通规定或者补充规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报经法定机关批准,对法律、法规进行某些变更或补充,以有利于宪法和法律在民族自治地方正确实施的单项自治法规或条例。
目前在我国法律中,有刑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森林法等十几部法律明确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或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报有关机关批准或备案。
从现行的法律执行看,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能够变通和补充的范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可以变通和补充的;另一种是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变通或补充的,但是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实需要变通和补充的。
有的学者认为,只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可以变通或补充的才可以变通和补充;凡法律法规未明文授权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则不能变通或补充。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少数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在特定的地域环境下,形成了各自的传统和特点。
各民族地区所处的地域状况和社会发展条件不同,在全国性的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就必然存在“变通”的问题。
这种变通是根据特定民族或特定地域适用上的灵活处理,不是法律性质上的改变。
这种变通是法律实施中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充分行使立法自治权和“变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