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商务部关于公布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的公告(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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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所需条件

办理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所需条件

办理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所需条件第一篇:办理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所需条件办理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所需条件(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四)银行授信额度2000万美元或1.2亿元人民币以上;(五)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六)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二篇:办理资质合并所需材料办理资质合并需要的资料1、中浦合并的申请报告,交连云港建设局盖章后,上报省、部。

2、安装公司办理的工商注销手续。

3、中浦公司董事会决议,明确安装公司的人财物的处理。

4、安装公司所有注册人员的变更手续的办理。

5、安装公司资质原件。

6、变更审核表。

第三篇:木材进口所需资质及手续进口木材公司所需资质:1.国内进口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需要有木材批发零售项。

2.国内进口公司要有进出口权(需在海关备案)(办理手续见附件1)3.如特殊木材(红木、檀木等需要办理物种证明)进口木材所需相关资料:税费:木材分板材和原木;板材是17%的增值税,原木是13%的增值税(各原木品种税赋不一,需明确原木种类后才能确定)进口所需资料1.原产地证明2.海运单3.合同4.箱单或码单5.原木要有熏蒸证明。

附件一:企业先要申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步骤如下:先去工商局给营业执照做增项(经营范围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业务),然后去外经贸局外贸科进行备案。

企业到外经贸局备案,需要提交材料如下:(1)网上提交打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可免交);(4)个体工商户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5)外资企业先变更营业执照及批准证书,再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8号--公布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8号--公布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8号--公布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文 件 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8号【颁布部门】商务部【颁布时间】20030730【实施时间】20030730【时 效 性】有效一、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为610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蜡油)。

二、分配依据(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二)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四)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六)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条件(一)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1.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3.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4.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6.其他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依法批准成立、无违法、违规行为、联合年检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1.近三年(2001-2003年上半年)获得成品油进口配额并且充分得到使用;2.投资总额或出口总额超过300万美元。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一)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须报送下来材料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2.拥有码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3.拥有成品油储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4.2003年配额使用情况;5.2004年申请的成品油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品种和数量;6.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逃税、偷税纪录证明;7.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纪录证明;8.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9.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上年度外商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明。

2011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商以及配额明细

2011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商以及配额明细

2011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商以及配额明细来源:商务部单位:万吨监管条件:7(自动进口许可证)A(入境货物通关单)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国将大幅下调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关税,其中柴油、航空煤油将以零关税进口,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的税率从5%将下调为1%。

进口燃料油的经营单位须有进口资质,可办理进口许可证2011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序号企业名称配额量1 东明中油燃料石化有限公司 492 山东蓝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493 山东国能石化进出口有限公司 424 山东华星进出口有限公司 425 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416 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 307 青岛益佳海业贸易有限公司 288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 279 中航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2610 天津市燃料油公司 2411 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 2212 珠海实友化工有限公司 2213 北京京胜工贸有限公司 2014 中国康力克进出口有限公司 1915 满洲里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1916 湖南新华联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1817 华岳集团有限公司 1618 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1419 黑龙江省远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1420 中油五洲石油进出口有限公司 1121 潍坊弘润石化助剂有限公司 1122 中国化工油气开发中心 1123 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124 新疆康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25 山东清源集团有限公司 926 环球嘉年华(国际)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927 北京京市东物资公司 928 山东金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829 青岛安邦石化有限公司 830 蓬莱安邦油港有限公司 831 山东晨曦集团有限公司 832 宝纳资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33 中石化长江燃料油有限公司 834 霍尔果斯中石油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835 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736 乌鲁木齐国际贸易公司阿拉山口公司 737 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638 广州元亨能源有限公司 639 富海集团有限公司 640 浙江嘉兰进出口有限公司 641 中油鸿运石化产业有限公司 642 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 643 华东蓝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544 二连市高陆对外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545 陕西宝姜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546 新疆三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547 新疆华世域工贸有限公司 548 新疆奥盛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549 新疆现代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50 新疆华业化工发展有限公司 551 阿拉山口海宇有限责任公司 552 新疆兴海腾达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553 新疆金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54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555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556 振华石油控股有限公司 557 唐山渤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558 宁夏兰星石油销售(集团)公司 559 山东神驰化工有限公司 560 北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561 珠海宝塔石化有限公司 562 中国中材进出口有限公司 563 置年贸易(扬州)有限公司 564 云南云天化联合商务有限公司 565 日照岚山宝利石油有限公司 566 中石化浙江舟山石油有限公司 567 辽河油田进出口公司 568 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南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569 上海燃料有限公司 570 山东正本物流实业有限公司 571 陕西大运石化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572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73 绥芬河润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574 绥芬河北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575 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576 山东鲁润石化有限公司 577 潍坊联弘化工有限公司 578 江苏裕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579 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有限公司 580 山东公路重交沥青有限公司 581 奇瑞寰球实业有限公司 582 江苏省中油泰富石油集团 583 吉林康乃尔石油有限公司 584 贵州南方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85 福建华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586 中国航油集团陕西石油有限公司 587 山东汇丰石化有限公司 588 和润集团有限公司 589 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90 吉林省中洲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 591 宝鸡华海工贸有限公司 592 泛凯方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593 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 594 北京旭阳伟业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595 舟山市金晖石油有限公司 596 常州市新华石油化工储运集团有限公司 597 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 598 通用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599 北京森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100 新疆万达有限公司 4101 新疆亚鑫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 4 102 浙江新时代国际渔业有限公司 3103 哈尔滨铁路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 104 东营康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2 105 东营凯莱进出口有限公司 2106 重庆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2 107 北京中油畅达石油有限公司 2108 山东海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109 临邑石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2110 新疆中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2111 新疆三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112 华夏国际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113 正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14 山东齐旺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115 茂名市港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116 新疆百海华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 117 新疆威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1118 新疆中宇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1119 天津港保税区鸿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3号关于公布2011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3号关于公布2011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3号关于公布2011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的公告时间:2010年12月30日14:45【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103号【发布日期】2010-12-29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公布2011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

2011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磷酸二铵690万吨,尿素33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凡获得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自2011年1月1日起即可办理有关进口证明。

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

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非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

附件:2011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表2011年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地方企业非国营贸易)单位:万吨地方企业名称分配量磷酸二铵尿素复合肥总计44.8 13.9 30.8 北京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0.1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0.1河北秦皇岛北方化肥配送有限公司 1 0.1 0.5 辽宁辽宁汇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0.1 浙江浙江浙农爱普贸易有限公司0.1 0.1 1.9山东烟台华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0.1 0.2 众德肥料(烟台)有限公司 4.7 0.1 1.6 山东聊城鲁西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3.8 0.1 0.5安徽安徽省徽商集团化轻股份有限公司0.1 0.1 福建福建省漳州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0.1 0.8福建省龙岩市农资公司0.1 0.7广东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0.1 0.2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广州公司0.1 0.5 厦门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0.1 0.2 1.2厦门市健鹏农资有限公司0.1 0.8深圳深圳市果菜贸易公司0.1 0.6 深圳市寰通农产品有限公司0.2 深圳市奥康德生产资料有限公司0.7 深圳市永骏实业有限公司0.9 深圳市龙德威贸易有限公司0.4 0.8 深圳市冠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0.1 0.3 深圳市科朗现代农业技术有限公司0.1地方企业名称分配量磷酸二铵尿素复合肥海南海南省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 1.4 2.5 海南文昌燃化农资贸易有限公司0.7 海南三亚农业生产资料公司0.2 0.8 海南华海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3.8 0.1 1 海南万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0.1 0.5 海南中通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0.5 1湖北黄冈市天绿贸易有限公司0.1湖北省凯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0.1 0.1 1.1 陕西陕西盛农农资有限公司 1 0.1 0.5陕西瑞海进出口有限公司0.1 山西吕梁富程进出口有限公司0.1 0.1 0.1 青岛青岛农资实业有限公司0.1 0.1 0.1 四川四川隆润飞贸易有限公司0.1 0.1 广西广西新胜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0.8吉林精进进出口有限公司0.1 吉林延边海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0.1 0.1 0.1二连浩特市索仑边贸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0.3 0.5二连浩特市丰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0.3 0.4满洲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0.5 0.2 0.3满洲里润隆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0.1 内蒙古内蒙古奕普经贸有限责任公司0.1 0.1 满洲里凯明化肥有限公司 2.8 0.2二连浩特市天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1.9 0.2 0.4满洲里恒超经贸有限公司0.1 0.2内蒙古瑞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0.2 0.5二连浩特市吉达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1.9 0.1 0.3分配量地方企业名称磷酸二铵尿素复合肥内蒙古创业嘉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0.1 0.1 内蒙古满洲里基洛夫化肥有限公司0.1 0.1 二连浩特日隆丰经贸化肥有限公司0.1黑龙江黑龙江省天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1.4 0.1 0.1 绥芬河市信同德经贸有限公司 1.9 0.2 0.3 黑龙江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4 1 1.1 黑龙江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1.2 0.1 0.2 绥芬河瑞实经贸有限公司 1.1 0.1 0.1 东宁县国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1.1 0.1 0.1 绥芬河市龙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3.8 0.5 0.4 绥芬河市烟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1 0.1 0.3 黑龙江远方经贸有限责任公司0.2 同江市四联经济贸易有限公司0.1 黑龙江省东恒贸易有限公司 1.1 0.1 0.3虎林市鑫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0.4 0.1 0.1绥芬河新凯源贸易有限公司0.8 0.1绥芬河开元经贸有限公司0.1 0.1 0.2绥芬河市东良石化有限公司0.3 0.1 0.1黑龙江新光国外贸易有限公司0.3 0.1 0.1虎林市中凯经贸有限公司0.1 0.1黑龙江龙行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0.1黑龙江华宇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0.1 0.1 0.1黑龙江省远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0.1 0.1 0.1绥芬河市广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0.5 0.1 0.12011年分配量地方企业名称磷酸二铵尿素复合肥新疆自治区阿拉山口华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0.7 0.2 0.4 新疆金土地农资连锁有限公司0.1 0.1 0.1 阿拉山口恒超贸易有限公司0.5 0.1 0.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万达有限公司 3.5 1.2新疆百海华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0.1 1新疆正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1 1.2 0.1乌鲁木齐安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0.1新疆米勒商贸有限公司0.1 0.5 0.1商务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燃料油进口经营企业名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燃料油进口经营企业名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燃料油进口经营企业名单及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机构与公司企业
【发文字号】[2000]外经贸管发第52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燃料油进口经营企业名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9日)停止执行【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2000.09.19
【实施日期】2000.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
燃料油进口经营企业名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外经贸管发第525号
2000年9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有关外经贸企业:
为规范燃料油的进口秩序,加强经营管理,按照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就燃料油的进口管理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外经贸部根据企业的经营业绩、能力和其他市场化标准,对燃料油进口经营企业进行核定并公布。

未经外经贸部核准公布的企业不得从事燃料油的进口经营业务,加工贸易方式除外。

二、本通知公布经外经贸部核定的燃料油进口经营企业名单(见附件)。

核定公布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燃料油的自营和代理进口业务。

三、经核定公布的中央外经贸企业,其下属法人企业如确有开展业务的实际需要和经营能力的,由。

第7章 进口保护政策:非关税措施

第7章 进口保护政策:非关税措施
重要工业品进口重要工业品进口商务部公告商务部公告20092009年第年第8787号号公布公布20102010年化肥关税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2009200910102828商务部公告商务部公告20092009年第年第8686号号公布公布2010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2009200910102828商务部公商务部公告告20092009年第年第8585号号公布公布2010201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2009200910102828重要农产品进口重要农产品进口商务部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关总署公告20092009年第年第9898号号20102010年羊毛毛条进口国别关税配额年羊毛毛条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实施细则2009200912120303商务部公告商务部公告20092009年第年第7272号号公布公布20102010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9200910101313商务部公告商务部公告20092009年第年第7171号号公布公布20102010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和分配细则200920091010131320102010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国的配额方式
(一)财政性的; 1.地区补贴;2.国有企业补贴; 间接性的贸易 (二)行政性的; 限制措施 1.健康和安全规则;2.环境控制;3.海关评价程序; 4.最低限价或最低价格保证;5.反倾销和反补贴程 序;6.歧视性的政府采购等
7.2 直接非关税壁垒种类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0号――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上交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0号――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上交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0号――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上交后再分配公告【法规类别】进口许可与管理【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0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9.09.14【实施日期】2009.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0号)根据《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60号)的有关要求,现将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持有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内资企业,当年未就全部允许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2009年12月31日前无法完成进口,均应将其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30日前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厅(外经贸厅、外经贸局、经委)交还商务部。

商务部(外贸司)将对交还的允许量进行再分配。

对企业9月30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允许量,商务部在安排2010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时按比例相应扣减。

二、获得2009年进口允许量并全部使用完毕的企业(自营进口企业需提供进口报关单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委托代理进口企业需提供进口代理协议和代理方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厅(外经贸厅、外经贸局、经委)提出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

三、申请企业需在2009年10月1日至15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厅(外经贸厅、外经贸局、经委)递交再分配申请。

申请格式依照附件《2009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表》的有关规定填写。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81号--公布《2007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81号--公布《2007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81号--公布《2007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文 件 号】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81号【颁布部门】商务部【颁布时间】20061214【实施时间】20061214【时 效 性】有效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2007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926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蜡油)。

二、分配依据(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二)以往分配的数量是否充分使用;(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四)企业申请数量;(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条件(一)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3、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4、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6、资信良好,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7、银行授信额度在1000万美元以上;8、外商投资企业除符合以上条件外,须依法批准成立并联合年检合格。

9、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一)报送材料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纳税总额等。

2、拥有码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3、拥有成品油储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4、2006年获得成品油进口允许量执行情况;5、2007年申请的成品油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品种和数量;6、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逃税、偷税记录证明;7、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记录证明;8、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和授信额度证明;9、加盖联合年检合格签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届时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二)申请程序申请单位须经商务部授权的所在地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2010年燃料油市场年度数据解读

2010年燃料油市场年度数据解读

2010年燃料油市场年度数据解读 2011年01月10日 08:47 卓创资讯国内燃料油的消费量和进口量在2006年达到高点后,随着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推广和替代能源的使用,国内燃料油市场对燃料油的消化能力逐渐减弱。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1-11月份燃料油进口量为2098万吨,较去年同期仍有-4%的微弱降幅。

拖累燃料油进口数量下滑的主要源于华南地区地炼用油和电厂用油的减少,而山东地炼深加工和华东地区保税用油需求的增加基本上弥补了这部分燃料油进口量的缺失,致使实际降幅远小于预期。

新增炼能投产燃料油对外依存度下降在国内燃料油需求稳定的情况下,燃料油进口量和国内燃料油产量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国内新增产能投产导致燃料油产量同比上涨17%,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燃料油进口的需求,同时导致2010年国内燃料油的对外依存度同比下降3.6个百分点。

燃料油消费状况主导燃料油进口消长相比燃料油产量增加对燃料油进口量的抑制,国内燃料油消费状况则是主导燃料油进口消长的主要原因。

国内燃料油消费区域主要集中在山东、华东、华南。

山东与华东地区占到全国消费总量的70-80%,华南占15%-18%,其余地区占10%左右。

山东是全国地炼企业最集中,也是产能最大的区域,占到全国地炼总炼油能力的55%,特别是10年新增产能约1000万吨,一次加工能力达6300万吨。

由于地炼原料的85%依靠进口燃料油,对进口原料的需求也随之明显增加。

海关数据显示,青岛海关的燃料油进口量近两年来持续突破新高,在进口市场上的占有率由2007年的32.44%涨至2010年的50%。

华东地区历来是保税玩家的必争之地,09年4月中国的保税船供油市场解除了地域限制,7月1日中国石化(7.61,0.01,0.13%)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正式成立,随后全力开拓船加油市场,致使华东地区的保税油市场在激烈的竞争下,价格更具优势,吸引了众多国际船只来此加油,从而刺激当地保税船供油需求不断上升,燃料油进口量迅猛增加并反超华南,进口份额增加至全国的22%,其中80%用于保税船供油。

商务部关于公布2018年第二批成品油(燃料油)新增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公布2018年第二批成品油(燃料油)新增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公布2018年第二批成品油(燃料油)新增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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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公布2018年第二批成品油(燃料油)新增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的通知
根据《2018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商务部2017年第80号公告)的规定,经审核,同意赋予山东中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名单附后)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

有关企业可向商务部授权机构办理成品油(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进口管理规定,做好燃料油进口工作。

附件:2018年第二批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名单
——结束——。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3号--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3号--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3号--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调整安排的公告【法规类别】进口许可与管理【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3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0.07.08【实施日期】2010.07.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3号)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调整安排的公告根据《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86号,以下简称商务部2009年第86号公告)和《商务部关于公布2010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通知》(商贸函〔2009〕155号)的有关要求,现将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持有2010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地方内资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预计2010年12月31日前无法完成进口任务,应将其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2010年7月20日前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厅(外经贸厅、外经贸局、经委,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交还商务部,商务部将对交还的允许量进行再分配。

对2010年7月20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允许量的地方企业,商务部在安排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时按比例相应扣减。

二、获得2010年进口允许量并使用50%以上允许量的地方企业(自营进口企业可提供进口报关单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委托代理进口企业可提供进口代理协议和代理方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或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于2010年7月20日前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

申请格式依照附件《2010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再分配申请表》的有关规定填写。

三、为支持扩大进口,对未获得2010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备案的地方企业,可以于2010年7月20日前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材料,材料内容须符合商务部2009年第86号公告的要求。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9号--商务部关于赋予企业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9号--商务部关于赋予企业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9号--商务部关于赋予企业成
品油经营资格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0.02.12
•【文号】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10.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商务部公告
(2010年第9号)
商务部关于赋予企业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公告
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赋予中国船舶燃料供应秦皇岛公司、河北鑫泉焦化有限公司、厦门市金水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双源石油有限公司、内蒙古伊泰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赋予龙口环海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商务部关于2022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2022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2022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1.12.23•【文号】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41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41号2022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原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27号),商务部制定了《2022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现予公布。

第一条成品油(燃料油)进口管理成品油(燃料油)(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相关规定,允许一定数量的非国营贸易进口,由符合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在年度进口允许量范围内进口。

第二条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2022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为1620万吨。

第三条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燃料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燃料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四)国内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元人民币;(五)近两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四条申请报送材料(一)企业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和授信额度材料;(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企业需提供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的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三)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燃料油储罐或油库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燃料油储罐或油库的企业需提供签订燃料油储罐或油库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四)国内银行出具的授信证明文件;(五)近两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承诺书。

成品油进口资质和批发经营资格

成品油进口资质和批发经营资格

成品油进口资质和批发经营资格成品油进口资质和批发经营资格进口资质一、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条件(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四)银行授信额度2000万美元或1.2亿元人民币以上;(五)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六)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资质申请报送材料1.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申请函,其中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和授信额度材料;2.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企业需提供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的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3.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企业需提供签订成品油储罐或油库使用权协议一式两份(包含原件一份);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的情况;5.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无需提供第2-3款申请材料,当年新获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资格的企业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无需提供第4款申请材料。

批发经营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8号--公布2011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8号--公布2011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8号--公布2011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法规类别】进口许可与管理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8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0.09.17
【实施日期】2010.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公告
(2010年第58号)
公布2011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11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申请材料递交日期为2010年10月15日至2010年10月29日。

附件:2011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附件
2011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一、2011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11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910万吨。

<。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报送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原油、化肥进口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报送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原油、化肥进口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报送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原油、化肥进口计划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报送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原油、化肥进口计划的通知(2010年)各市(地)商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商务局(经贸局),各有关企业:根据商务部2010年第57号公告公布的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第58号公告公布的2011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第59号公告公布的2011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要求,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按照附件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受理的时间为2010年10月8日至22日。

联系人:省商务厅贸易发展促进处邱瑞联系电话:*************附件:1、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2、2011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总量、申领条件和申请程序3、2011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附件1: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一、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四)银行授信额度2000万美元以上;(五)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六)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3号——公布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第五批)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3号——公布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第五批)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3号——公布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第五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5.03.17
•【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05.03.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商务部公告
(2005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条例》和《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经审核,现公布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第五批)。

成品油(燃料油)(10家)
北京中油畅达石油有限公司
长春新大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华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岚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东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宁波申达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
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南星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燃料油进口经营企业名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燃料油进口经营企业名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燃料油进口经营企业名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09.19•【文号】[2000]外经贸管发第525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燃料油进口经营企业名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9日)停止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燃料油进口经营企业名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发第525号2000年9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有关外经贸企业:为规范燃料油的进口秩序,加强经营管理,按照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就燃料油的进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经贸部根据企业的经营业绩、能力和其他市场化标准,对燃料油进口经营企业进行核定并公布。

未经外经贸部核准公布的企业不得从事燃料油的进口经营业务,加工贸易方式除外。

二、本通知公布经外经贸部核定的燃料油进口经营企业名单(见附件)。

核定公布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燃料油的自营和代理进口业务。

三、经核定公布的中央外经贸企业,其下属法人企业如确有开展业务的实际需要和经营能力的,由中央外经贸企业报外经贸部,经外经贸部核准备案公布后,可开展燃料油进口经营业务。

四、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企业由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定,报外经贸部备案公布后,可开展特区自用燃料油的进口经营业务。

五、各有关发证机关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外经贸部其他关于核定公司经营管理的规定发放燃料油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的“进口商”可以是“配额持有企业”,也可以是“代理进口企业”,“收货人”为“配额持有企业”。

无进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作为对外成交单位,海关不予放行。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81号--公布《2007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81号--公布《2007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81号--公布《2007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81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6.12.14
【实施日期】2006.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公告
(2006年第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7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成品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商务部受理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1月15日。

商务部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2007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7年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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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公布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的公告(2010年第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申请程序。

申请材料递交截止日为2010年10月30日。

附件: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
(一)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银行授信额度2000万美元以上;
(五)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620万吨。

三、分配依据
(一)已备案企业前一至二年的海关进口实绩;
(二)企业申请数量、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
(三)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审核程序
(一)报送材料。

1、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申请函,其中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品种和数量;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和授信额度材料。

2、申请企业提供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的产权证明文件;与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于边疆陆运企业)等所有者签订的使用权协议复印件(新申请企业提供使用权协议原件);
3、申请企业提供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成品油储罐或油库的产权证明文件;与成品油储罐或油库所有者签订的使用权协议复印件(新申请企业提供使用权协议原件);
4、2010年获得成品油(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企业的完成情况以海关统计为准;通过代理完成成品油(燃料油)进口允许量的企业,须提供代理进口协议,进口合同、报关单复印件或资金支付证明或服务业发票或进口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的情况。

6、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无须提供第2-4款申请材料。

(二)申请和审核程序。

1、申请程序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所在地企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外贸司)负责受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并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承担部分审核工作。

各地申请企业须按本公告要求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材料,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于2010年10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抄送商会。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本地企业提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的情况。

中央管理企业于2010年10月30 日前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抄送商会,并提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税务)的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

当年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新批准成立的内、外资企业无须提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审核或证明材料或联合年检合格材料。

2、审核程序
商会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商务部(外贸司)。

上述企业名单将在11月15日起在商务部和商会网站公示,提交公众评议,公示期5天。

商会汇总、整理公示期的各方意见,并于2010年11月20日前报商务部(外贸司)。

商务部(外贸司)根据商会审核和各方意见,按本公告的各项规定,对申请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09年12月底前统一下达分企业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不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将不予分配进口允许量。

符合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并获得2011年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即同时获得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经营企业备案资格。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使用、上交和调整办法
获得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可以自行进口,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成品油(燃料油)进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进口。

2011年,对已获分配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设立未使用允许量上交机制,即:无法使用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上交允许量,在下一年度分配时将不少于其已使用部分进口允许量,并根据企业上交情况增加其允许量。

商务部对上交的进口允许量进行调整安排,供有能力进口的企业申请使用。

连续两年获得进口允许量且连续两年无法开展进口业务的企业将不再获得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完成已分配进口允许量,有能力继续进口成品油(燃料油)的企业,通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外贸司)申请,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外贸司)申请。

商务部(外贸司)将根据允许量上交情况和申请企业进口允许量完成情况进行调整。

具体申报、调整和下达事项将另行公告。

六、监督和检查
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经营企业应自觉守法经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前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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