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第十一章中华民国.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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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选举方式上的规定,造成实际上的 总统终身制,甚至世袭制。 约法会议制定的《修正大总统选举法》规 定,总统任期十年,不限制连任。它还创 设特制的现任总统提名总统候选人制度, 将封建帝王确定接班人的方法再现于二十 世纪的中国,封建、反动暴露无遗。
《中华民国宪法》
1922年恢复后的第一届国会继续召开第三期常 会,以制定宪法作为最重要的任务。《宪法》 以《天坛宪草》为蓝本,至1923年10月10日正 式公布、实施。但由于在起草期间发生曹锟贿 选丑闻,使这部宪法在中国宪政史上极不光彩, 屡遭非议。 其内容较为民主,在国权和地方制度上,要求 国家统一和地方自治,但其“贿选宪法”的名 声,暴露出北洋军阀假民主、真独裁的本质。
《天坛宪草》是在以国民党占多数的国会 与袁世凯争夺国家政治权利日益激烈的背 景下制定的。国民党试图用宪法来约束袁 世凯的权力,保护辛亥革命的成果,保卫 共和制度。 《天坛宪草》渗透着民主精神,对共和政体、 民主政治作了详细规定,它成为以后历次 制宪活动的基本依据。
《中华民国约法》
袁世凯独揽大权后,开始炮制《约法》。 他组建“约法会议”,提出七条约法大纲, 使最后制定出来的《约法》彻底否定了 《临时约法》所规定的民主共和制度,而 代之以个人独裁。 《中华民国约法》与《临时约法》相比,不 同点主要在哪里,它们反映了怎样的不同 政治主张?
主要特征是:
(1)从性质上来说,它是国民党政府专制统治 的工具; (2)从制订程序上来看,在国民党以党治国的 体制下,没有什么民主的立法程序;
(3)从形式上来说,它包括行政法律和行政规章, 由诸多的单性法律、法规组成,数量繁多而体 系杂乱。 主要有内政类、军事行政类、土地行政类、财 政类等行政法规。
一、国民党“训政”下的立法体制及原则。 “训政”的核心是“以党治国”,既统治 权由国民党独揽;政府成员由国民党指派; 政府对国民党负责。
国民党中央执 行委员会和中 央政治会议 国民政府 地方行政机关
第一级: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政治会议 其职权主要有: (1)最重要的法律的制定颁行(或命令国民政府 颁行)权。 (2)立法原则的议决权。 (3)重要法律的修正、解释权。 (4)紧急命令权。
《约法》虽有总统向全体国民负责的规定,但 没有具体可行的相应措施,因而不具可操作性。 近代总统制的政权体制,要么实行总统民选, 以实现直接意义的总统向全体国民的负责;要 么由总统向民意机构即议会负责,间接的向全 体国民负责。但《约法》以及约法会议制定的 《修正大总统选举法》,中华民国的大总统既 不通过民选,也不向议会负责。这样就造成总 统的行为实际上不需要向任何人和任何机构负 责,也不受任何人、任何机构的制约。
第二级是“国民政府”。 依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国 民政府行使“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之权。其 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在立法 方面权限不一。 第三级是地方行政机关,包括省政府及专员公 署。
二、南京政府的立法体系主要包括成文法和 例(判例、解释例)。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活动集中在三个时期
第十一章中华民国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 中央政府组织纲领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临时宪法
一、《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制定背景
主要内容 及特点
评价
“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制定背景: 在资产阶级革命派不能掌握革命未来发展 进程的情况下,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利而 制订 2、主要内容: 国体: 政体: 人民的权利义务: 其他制度:
四、民事诉讼法。 南京国民政府先后有两部民事诉讼法,其 主要特点是实行“不干涉原则”、实施调 解制度、文字琐碎、晦涩。 五、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也有两部,其主要特点是采用 “自由心证”原则、严格限制自诉权、实 施保释制度、实施秘密侦察制度。
六、行政法。
行政法作为规定行政组织及其职权与作用的法 律规范的综合,在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中 所占比例很大。
1.《训政时期约法》分8章:总则、人民之权利与 义务、训政纲领、国计民生、国民教育、中央 与地方之权限、政府之组织、附则。 其内容特点是: 第一,确认国民党掌握统治权。 第二,强调对人民权利的法律限制和人民必须承 担的多种义务。 第三,作了一系列空头许诺。 第四,为国家垄断资本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第一阶段民国六法体系初建阶段。1928年至1936年,这时 期的立法主要是建立“六法”体系和颁布了一批镇压革 命的单行法规。 第二阶段民国六法体系修订、完善阶段。1937年到1945年, 抗日战争条件下的立法既有惩治汉奸、保护抗属等单行 法规,也有反共的秘密法规。 第三阶段1946年到1949年,公布了反动“宪法”及一系列 强化法西斯专政的特别法规。1949年2月,中国共产党 中央委员会发表《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 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全面废除了南京国民政府确 立的六法体系,而代之以“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 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的新的法律制度。
(4)以总统制取代内阁制。 袁世凯制定《约法》的目的就是要大权独 揽。《约法》明确取消责任内阁制。规定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脑;与内 阁总理一职类似的国务卿只是总统的一名 助手;各部部长不向国务卿负责,而向总 统负责。《临时约法》则将行政权力归于 内阁,总统在一定程度上只是虚职。
(5)虚化对总统权力的制约。
三、刑法及其关系法。 1928年国民政府制订了一部刑法,其后于 1935年又制订了一部刑法,通常称为新刑 法。 新刑法确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在刑 罚内容上做了新的设定,并确定了保安处 分制度,其锋芒直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 命运动。南京国民政府还制订了一批刑事 特别法,其核心内容是推行反共、反人民 的政策。
(2)《中华民国约法》本身就是对《临时 约法》的修正。 《临时约法》因人设定,其目的之一就是 要限制袁世凯总统的权力,由内阁实际掌 握政权。这自然对袁世凯实施独裁、专制 起到了阻碍作用。袁世凯就约法的订立提 出《修改约法大纲七条》,要求约法全面 扩大总统权力。约法会议很快完成对《临 时约法》的修改。1914年5月,袁世凯将 其定名为《中华民国约法》,并颁布、实 施。《临时约法》同时废止。
2.《五五宪草》共八章148条,包括总纲、人民之 权利义务、国民大会、中央政府、地方制度、 国民经济、教育、宪法之实施与修正。 3. 《中华民国宪法》 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中 华民国宪法》共十四章175条。总纲,人民之权 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 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宪法之 施行及修改。
这部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有: 第一,以“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 之名,行国民党法西斯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 之实。 第二,罗列了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 第三,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为名, 保护封建土地剥削和四大家族的经济垄断。
二、民法。 南京政府制订的民法采用“民商合一”的 体例。它采用“国家本位”的立法原则, 对旧民律作了较多的修正。 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封建地主的土地 经营权的同时,其设定的婚姻家庭制度带 有浓厚的封建色彩。
(1)立法机构不同。
《临时约法》是由民国初建时代行议会职能的参 议院制定的。作为代表当时资产阶级革命派的 重要机构,它是民主共和政体建立的象征之一。 《中华民国约法》则是袁世凯的御用机构“约 法会议”制定的。由于国会已经被破坏,为解 决立法机构的问题,袁世凯创制“约法会议” 作为“造法机关”。1914年3月,由各省行政长 官作为选举监督选举产生的约法会议议员齐集 北京,约法会议正式召开。
(3)确立凌驾于三权之上的总统“统治 权”。 《约法》赋予总统超出立法、司法、行政 三权之上的权力,从体制上已超出权力分 立、相互制约的共和政体。依据《约法》 赋予的“统治权”,在一年多的时间里, 袁世凯就完成了民国政体向帝制的转变。 《临时约法》明确了三权分立,虽然司法独 立在实际上并未具体操作,但权力制衡的 近代西方宪法思想指导了约法的制定。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立法方面。 大量援用清末法律;制定颁布众多的单行法规; 广泛适用判例和解释例。 二、主要内容。 推行残暴的军阀统治;推行卖国政策;恢复封 建刑罚;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三、司法方面。 扩大外国人的司法特权;滥施军事审判权;实行 司法专横。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3、特点
《临时政府组 织大纲》
《临时约法》.
4、《临时约法》的意义及局限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令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经济管理
保障民权方面
法令 文化教育 社会习俗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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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天坛宪草”
二、《中华民国约法》
三、《中华民国宪法》
《天坛宪草》
1913年4月,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成立,开始宪 法的起草工作。宪法起草完毕后提交国会审议, 由于当时国会已经被袁世凯解散,此宪法草案 未能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正式宪法。因宪法的起 草工作是在天坛祈年殿进行的,所以,这部宪 法草案被称之为《天坛宪草》。 《天坛宪草》11章113条。它确立了责任内阁制, 将总统置于虚位,强化国会对内阁的控制。 《宪草》还规定了独立于行政机构之外的审计 制,明确了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由不同部门 分别行使的权力分立体制。
《宪法》共13章141条。在国体方面,将统一国
家、民主原则作为最根本的国家制度,要求保 证国体的连续性。在政体上,选择责任内阁制, 总统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受到内阁的牵制。《宪 法》规定司法独立,从体制上形成了常规的权 力制约,最高法院拥有司法裁决权和法律解释 权。 《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正式 颁布的唯一一部宪法。就宪法本身而言,它在 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资产阶级反对个人独裁、反 对军阀专制、反对分裂、建立并巩固资产阶级 民主政治。
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一共有三部,即 1931.6.1《训政时期约法》、1936.5.5《中华民 国宪法草案》、1947.1.1《中华民国宪法》。 前者是国民党实施训政适用的宪法,后者是国 民党是实宪政适用的宪法草案和宪法,三者的 共同性质都在于维护国民党、蒋介石的独裁统 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