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围绕劳动合同法争论的几个问题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它是我国劳动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经过多年的实施,一些问题和困难逐渐显现出来,需要我们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调整对策,以确保《法》的有效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发展。
一、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合同签订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双方的权益保障。
但是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合同内容不明确: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省事,直接套用模板合同,导致合同内容不够具体,无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给劳动关系的平稳发展带来不确定因素。
2. 合同变更频繁: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经常性地变更合同内容,给劳动者造成困扰和不安。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健全合同审查程序:建立合同审查制度,对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具体,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强化合同管理:对用人单位频繁变更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报酬不合理《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加班工资等,但是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拖欠工资:一些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现象,导致劳动者生活困难,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
2. 不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一些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工资处理不规范,导致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合理。
1.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资的按时发放。
2. 健全工资调查机制:建立健全工资调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不合理的行为。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1. 未经合法程序解除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经合法程序,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完善争议处理机制:建立健全解决劳动合同纠纷的机制,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保障其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立法争论中需要澄清的几个基本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劳动合同立法争论中需要澄清的几个基本问题王全兴湖南大学教授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劳动标准/“宽进严出内容提要: 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所展开的争论,因利益集团博弈的支配而显得异常激烈,对其中就立法目的、指导理论、劳动标准、劳动合同订立和解除或终止等问题所发生的分歧,从理论依据和立法意图上予以澄清,有助于理性地评价已有的立法设计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改建议。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征求意见以来,关于劳动合同立法的争论,尤其是带有劳方或资方倾向的对《草案》是作基本肯定还是作基本否定的争论,进入白热化阶段,不同利益集团的激烈博弈尽显其中。
尽管有学者声称无意成为劳方或资方代言人,但其立场昭然若揭。
劳动法学在我国法学界一直是冷门学科,近两年才有转热的迹象,故面对劳动立法“黄金阶段”[①]的来临,显得理论准备不足。
在《草案》有关问题的争论中,就理论依据、条文解读和立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建议所发生的分歧、误解,除争论者所处立场的差异外,多与此相关。
为避免理论上的混乱及其对立法和公众的误导,笔者对争论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试图作理论上的澄清。
一、立法目的应当是作“单保护”表述还是作“双保护”表述?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应当是作“单保护”表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还是作“双保护”表述(保护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问题,在理论上和立法例中本来是很清楚的常识性问题,但在《草案》向全民公布前后一直有争论,尤其是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时有重大争论的一个问题[②]。
若从理论上寻找其原因,多在于对下述问题的认识模糊:1、“单保护”表述的含义是只保护劳动者而不保护用人单位吗?。
任何一部法律或一个法律部门,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各方当事人都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但在立法目的条款中有的作“双保护”表述,有的作“单保护”表述。
《劳动合同法》的十大失衡问题
《劳动合同法》的十大失衡问题
1.用人单位过度依赖固定期限合同,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导致员工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2. 用人单位过度使用派遣劳动力,使得派遣员工待遇低、保障差、权益难保障。
3. 劳动者的权利保障机制不完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处于优势地位。
4. 用人单位过度追求短期利益,导致不合理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员工的权益。
5. 用人单位过度追求灵活性,滥用“用人原则”,不仅导致员工权益受损,也影响了企业的长期发展。
6. 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不合理,过低的薪酬难以满足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7. 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员工难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利益,也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8.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和发展少有投入,导致员工的职业发展受到限制。
9. 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合同中存在不公平的条款,损害了员工的利益。
10. 劳动法规体系不完善,法律保护难以落实到实际生产和劳动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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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一、引言《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效果,也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本文将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问题分析1. 教育和宣传不到位《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教育是确保其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了解不足,导致合同订立不规范,履行中出现争议。
2. 合同内容不规范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导致合同内容不规范,甚至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3. 劳动合同解除难度大《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双方对解除条件的理解不一致,或者用人单位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难度大。
4. 劳动争议处理不及时劳动争议处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一些地区,由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建设不完善,或者处理程序繁琐,导致劳动争议处理不及时,影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解决对策1.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培训课程等,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普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要求,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
2. 完善劳动合同审核制度政府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审核制度。
对于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内容,应要求用人单位进行修改和完善。
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其合同管理水平。
3. 严格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并加强监管政府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情况的监管,确保解除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处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探讨
二、主要问题(内容)
(十二)关于劳务派遣问题 1、第五章“特别规定”与其他章节的关系 特别与普通规定 2、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依公司法 不审批 50万元注册资本 3、劳动合同内容 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
二、主要问题(内容)
4、劳动合同期限 二年以上固定期限 5、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六十条、六十 一条) 派遣协议内容要告知劳动者、不得克扣劳 动报酬、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执行用 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标准
二、主要问题(内容)
6、关于同工同酬问题 7、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劳动者:36、38条 用工单位:39、40条(一、二项) 派遣单位:没有 8、岗位和单位限制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不得内部派遣
二、主要问题(内容)
9、劳务派遣单位违法应负的法律责任(第 九、十二条) 责令改正、1000—5000元/人罚款、吊销营 业执照、与用工单位负连带赔偿责任
谢 谢!!
《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探讨
一、立法背景
(一)《劳动法》存在的问题 (二)劳动合同制存在的问题 -------不签合同、合同短期化、滥用用 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和合 理流动、其他新情况(商业秘密、新用工 主体、非全日制用工)。
二、主要问题(内容)
(一)适用范围(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 (二)企业规章制度 1、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 间、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 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 2、程序:讨论、提出方案、协商确定、 告知
二、主要问题(内容)
(九)劳动合同终止 只有法定(44条),没有(不能)约定 (十)经济补偿金 1、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合同解除 A、双方协商解除(单位提出) B、劳动者辞职:立即(38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劳动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我们也不难发现一些问题的存在。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问题一:不平等的合同签订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雇主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合同是不平等的情况。
主要表现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规定。
这使得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劳动关系不够平等。
解决对策:1. 加强合同信息公开:确保劳动者能够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对于不平等的合同条款,劳动者应有权利提出异议并进行协商。
2. 强化劳动监督与执法:建立健全的劳动监督体系,对不平等的劳动合同进行监察,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问题二:双方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在劳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雇主和员工双方的权益都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
然而,实际情况中,很多时候只注重了雇主的权益,而对于员工的权益保护不够,甚至忽视了。
解决对策:1. 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的劳动监管机制和执行机构,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与维护。
2. 加强劳动关系协商:雇主与员工之间应该加强交流与合作,形成劳动关系协商机制,解决双方在权益保护上的问题。
三、问题三:违法违规现象存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中,仍然存在雇主故意逃避法律监管,通过各种手段规避合同义务的情况。
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解决对策:1.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雇主的执法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
同时,也要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增强维权能力。
2. 完善维权渠道:建立健全的维权渠道,使劳动者可以方便地进行投诉与维权,营造公正公平的劳动环境。
四、问题四:劳动合同争议解决困难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仲裁机构不作为、裁决效力不强等问题,导致劳动争议解决困难。
解决对策:1.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加强仲裁机构的建设,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裁决效力,确保其独立、公正、高效的运行。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2013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这是一部专门规范雇佣关系的基础法律,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和谐劳动关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下面我将从劳动关系协商、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用工制度等方面谈谈有关《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以及对策建议。
一、劳动关系协商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劳动关系协商作为劳动关系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协商机制不健全、协商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也逐渐凸现。
(一)缺乏有效的协商机制。
目前,很多企业在设置协商机构方面出现一定的问题。
有的企业仅仅将协商作为形式,通过简单的形式化流程,只是“敷衍了事”,在协商中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
(二)协商结果不明显。
此外,还出现了部分企业的协商工作过程缺乏明确的政策、理念与目标,缺乏有效法律保障与实施机制,因而导致协商结果不尽如人意甚至流于形式化的现象。
(三)企业对协商机制认识不够。
一些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缺乏对劳动关系协商的认识,对员工之间互相协商、自主谈判等内容视而不见。
最终,这将导致员工自发组织的协商难以得到保障,即使有一些协议达成,也可能难以落实。
对策建议:(一)建立健全协商机制。
企业应该加强自主创新,探索适宜基于本身特点的协商机制。
在这个基础上,要注重协商方式,加强信息沟通,协商时充分尊重各方意见,注重维护劳动关系平衡与和谐。
(二)加强协商培训。
企业应注重加强协商信息共享和知识培训,实行员工培训制度,在日常运营中定期开展协商培训,提高员工协商意识和能力。
二、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等问题也引起了许多争议。
(一)劳动合同签订问题。
一些企业存在对劳动合同签订的要求不明确,未按时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解除流程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困难。
(二)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目前,一些企业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在制度化、程序化方面存在欠缺。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长久以来,我国普遍存在用人单位地位优于劳动者的现象,虽然社会在不断发展,人们的很多思想观念也有了很大的转变,但人们潜意识中依然认为劳动者的地位低于用人单位,此现象的长久存在导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无法真正做到“平等、公平”,对保障劳动者权益有非常大的影响。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无法真正实现“平等、公平”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订立原则来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两者之间具有相等的地位,即劳动合同的制定需要双方共同商议,劳动者具有参与权和话语权,但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劳动合同的订立均没能遵循《劳动合同法》的平等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现场通常是,用人单位将拟定好的劳动合同展示给劳动者,劳动者拥有签订或不签订的权利,却几乎没有改变合同内容的权利。
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人们潜意识中一直认为用人单位的地位高于劳动者,另外,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合同订立的过多繁琐程序,而对缔约程序进行了简化[1]。
(二)政府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不够《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依然会存在一些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地方政府的执行力有关,而地方政府的执行力又与其对《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认知有关,因此追根究底最大问题在于认知问题。
由于长期以来本地区一直存在劳动力过盛,而企业单位又主要以生产为主的现象,因此地方政府认为一旦劳动合同的订立使用人单位的利益受到损害,则有可能造成企业经济收益降低甚至破产,无论对当地经济发展或是对当地政绩效益来说,均存在不利因素,因此地方政府不惜牺牲广大劳动者的权益为相关用人单位大开方便之门[2]。
二、如何解决《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问题(一)尽量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地位差距缩小目前我国为了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利益,国家出台了各种社会保险制度,虽然社会保险制度已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对于劳动者来说仍然与之期望有非常的距离,目前我国劳动者依然普遍处于对失业、生病等问题的恐惧之中。
论劳动合同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从f 人单位的角度来看 , } _ j 主体合格 的问题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是否具备 劳动法律规定 ,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 与 劳动法律所规定的用人资格。如果具有用人资格, 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 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由此可见, 签订劳 动合同关系, 如果不具有用人资格 , 则与劳动者之间所形成的就不是劳动合 动合同的法律意义有以下几点: 第一 、 具有法定陛,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同关系, 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就不适用劳动法律规范 , 不受劳动法律保护, 而应 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 , 是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律要件。 第二 、 能够明确劳动者与 受 民商法调整。 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合同履行 中 有所依据。 例如 , 农民张某到城 4 劳动 合 同的解 除与终 止 的相关 法律 规定 里打工, 在一家饭店干杂活 , 包括届 盘子 、 0 洗碗 、 打扫卫生、 搬东西等, 老板答 劳动合同的解除, 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 解除 应每于一天给 2 元工钱。 O 但张某上班的第三天在洗碗过程中就被热水烫伤, 双方的权干 务关系, 收 是有效的劳动合同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而在期限界 经医院治疗花去 2 0 0 0多元 , 老板不认账 , 张某无力支付 , 因为没有签书面合 满之前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 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 在法律规定的 同, 想告状又拿不出证据, 导致其权益受损害。如果 张某和饭店签有劳动合 情况出现后, 当事人才能终止合同。 劳动法》 《 第二十:条规定 : 三 劳动合同期满 同, 张某就可以拿着合同向劳动行政机关或法院主张权利 , 证明劳动关系存 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出现, 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 1 在, 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据可 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界满;) 2劳动者被依法开除、 劳动教养或判刑;) 3劳动者 查, 便于分清责任 , 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以下简称《 (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 同的强制 ) 《 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 :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 劳动合同可以 性必备条款 , 这些条款是 :) 1劳动合同期限 ;) 2工作内容 ;) 3 劳动保护和劳动 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也可以是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条件 ;) 4劳动报酬 ;) 5劳动纪律 ;)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 7违法劳动合 同的 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由 单力 出。 提 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 责任。除此之外, 由于相对用人单位而言, 多数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 与劳动 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双方 自愿 ; 二是平等协商 ; j是不损害另一方利益。用人 法相关的配套法规还规定了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如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三种 : 一是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严 动者交纳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 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重过错或触犯刑律 , 用人单位不用提前通知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二是因劳动 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那么 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法 者不能胜任丁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j J人单位可以提前 { 律上就有了保障。 3 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 提前 3 O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 2 非 书面 合同有 效性 的法律 认定 人, 可以使劳动者有所准备 , 以便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 ; 三是用人单位濒临破 在现实生活中, 并不是所有的劳动者都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 实 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 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与 际上非书面的劳动合同普遍存在 , 前文的案例就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典型事 被裁减者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 患职业病或因工 1 ) 例。 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是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 导致不签订书面劳动 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 , 在规定的医疗 合同的原因很多, 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 1劳动者普遍缺乏法律意识, 法律知 期限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 、 、 产期 哺乳期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盼睛 况有 识欠缺 , 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不重视 自己的 自身利益 , 不珍瞄自 二种 : 一是劳动者因主客观原因不愿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 可以提前 3 0日以 己的劳动;) 2用人单位不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 自 受 身利益的驱使, 凭借强 书 面形式通 知 用人单 位解 除劳 动合 同 , 因单 方解 除劳 动合 同 而给 用人 单 位 但 者地位和优势 , 漠视劳动者权益 , 甚至恶意欺诈, 导致劳动者无法和用人单位 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是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 签订用人合同;)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市场监督管理不到位;) 3 4 我 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包括 以下三种情况: ) 1在试用期 内的;) 2用人单位以 国目 前劳动法律法规不完善, 立法严重滞后 , 现行《 劳动法》 中的有些规定已 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 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 经满足不了现有劳动法律关系的需要 。 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尽管不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的现象普 遍存在, 但并不是说不签书面劳动 除了法定的解除合同条件之外,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用人单位 由于趋利心 合同,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 , 政府的劳 理的影响,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多采用单方面制 订的格式合同文本 , 根本不与 动行政管理机关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劳动者 ,如何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 做 劳动者协商 , 在合同中, 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规定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 出了相关规定 : 巾国境 内的企业 、 即, 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 , 只要形成 的义务 , 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人单位 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这 一点应 劳动关系, 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 、 个体经济组织成员 , 并提供有偿劳 当提醒劳动者注意。 动 , 用劳 动法 。这一 规定 补充 了劳 动法 中关于 劳动者 和用 人单 位必 须签 订 适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 是指因解除劳动合同而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 劳动合同的漏洞, 明确 了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只要劳动者与用人 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而损失赔偿则适用于劳动者解除合同给用人 单位造 单位实际上已经形成劳动关系, 也和签订了劳动合同一样受《 劳动法》 的保 成损失的情况。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 日, 劳动部制定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 护。 的经济补偿办法》 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做出了具体规定。 但关于劳动 前文提到的农民工张某, 虽然没有和饭店老板签订书面合同, 但只要能 者因解除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目 前在劳动法律中尚 无规定, 在法律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在劳动合同中增加违约责任条款的方法 够向 解决劳动争议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据 , 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其合法权 规定未出台之前 , 益就能够得到维护。 加以解决。 3 劳动合同主体的法律界定 5 劳动 合 同争议解 决 的法律 适用 劳动争议发生后 , 应对争议的性质进行分析 , 看是否属于符合劳动法律 劳动合同主体界定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 劳动合同主体的界定实际上 是形成劳动关系的各方是不是具有主体资格的问题, 主体是否合格决定 了劳 规定的劳动争议 , 符合劳动争议 的条件贝 适用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 Ⅱ 是否属 动合同是否有效 , 这是主体界定的法律意义所在; 主体是否合格 , 还决定着劳 于劳动争议 , 解决争议时的程序不同。《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精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过程中经过广泛听取、认真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合理地规范了劳动关系,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
从长远看,《劳动合同》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但作为一部新法,其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1.《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若干问题1.1部分用人单位不积极贯彻实施经调查,《劳动合同法》月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存在着部分用人单位在贯彻实施时采取消极态度,不积极宣传实施。
劳资双方对《劳动合同法》不重视,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保参保率还比较低。
1.2部分用人单位试图把职工的工龄“归零”经调查发现,部分用人单位出现“劝”职工“集体辞职”、“工龄归零”等行为;有的甚至违法集体裁员;一些中小企业偏面强调行业特殊性,采用“下派工”、“促销员”等用工形式;滥用劳务派遣工,尤其在一些外资加工企业,例如2008年12月可口可乐公司与一群大学生就“派遣工问题”打起的“口水仗”。
大量的派遣工和其他非正式工,这些工人干着最危险、最苦、最累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工资却最低,还被拖欠甚至克扣工资。
”1.3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一些劳动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不规范,如在合同中约定未经劳动部门审批的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超长设定试用期期限、劳动报酬约定含糊等等。
签订的《劳动合同》本应由劳动关系双方各执一份,但少数用人单位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持有,劳动者往往在被劳动侵权需投诉时才想到《劳动合同》。
随意压低工资标准时有发生,外来务工人员的休假权和加班工资未能按相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础,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加以解决。
是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不理想。
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存在违法强制劳动者签订“三书一金”(保密协议、竞业协议、培训协议和担保金协议)等附加协议的现象,使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充满不确定性和被控制性。
劳动者可能因为权益保护意识不强或者对劳动法律了解不足而难以合理维权。
对此问题的对策可以有以下几点:加强劳动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不合法强制行为的打击力度。
是劳动合同履行问题突出。
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存在存在加班超时、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能因为合同中权利义务不明确或者合同规定纰漏而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考虑以下对策:加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道德责任感,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劳动合同履行问题。
是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完善。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的集中体现,合理解决劳动争议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办理案件时可能存在审理周期长、程序繁琐等问题,致使劳动者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解决。
对此,可考虑以下对策:优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加大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力度,鼓励双方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矛盾纠纷。
是劳动合同法在新经济领域的适用问题。
随着新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兴产业的涌现,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和工作模式也在不断变革和创新。
现行劳动合同法对于新经济领域的适应性可能存在不足之处。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进行以下方面的探索:对新经济领域的劳动关系特点进行深入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新经济领域的监管,确保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劳动力市场也日益紧张,劳动合同成为了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
《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本文将就《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1. 法律知识普及不足。
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主要是劳动者,而不是雇主和劳动者平起平坐地谈条件、商讨条款。
而雇主则通常是拥有丰富法律知识的一方。
导致一些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因信息不对等而被雇主占了便宜。
2. 法律环境不够完善。
在一些行业和地区,由于法制环境不够完善,监管不力,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法现象频发,导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3. 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
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由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够全面、准确,导致一些合同条款不合法,权益受损。
4. 监督执法不到位。
在一些地方,由于监管机构力量不足,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监督不到位,导致《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不够明显。
二、对策建议1. 加强法律知识普及。
政府应该积极推动劳动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广大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可以通过在企业、学校、社区等场所开展法律宣传活动,举办培训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劳动者的法律素养。
2. 完善法律环境。
政府应强化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有力的震慑效应。
加强劳动保障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劳动保障监督机制,为劳动合同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3. 加强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
政府可以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指导和解释,提高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避免因为对法律理解不够准确而导致不当的合同签订。
4. 加强监督执法。
政府应该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监督执法力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罚,确保《劳动合同法》的严格执行。
劳动合同法再现四大争议 企业主吐槽:过于偏袒劳动者
议题三
立法导致企业利润下滑?
除了关于《劳动合同法》具体条款的争议,目前还有一种声音认为,《劳动合同 法》整体过于偏重保护劳动者,而对企业利益保护不足。
企业家代表和部分学者都将经济下行与《劳动合同法》建立起逻辑联系,认为《 劳动合同法》导致企业用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能力降低、劳动力市场僵化,甚至认 为已经不能适应目前供给侧改革的需要。
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小微企业难以做到。
20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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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肌炎图片——皮肌炎的症状表现
• 皮肌炎是一种引起皮肤、肌肉、 心、肺、肾等多脏器严重损害的, 全身性疾病,而且不少患者同时伴 有恶性肿瘤。它的1症状表现如下 :
• 1、早期皮肌炎患者,还往往伴 有全身不适症状,如-全身肌肉酸 痛,软弱无力,上楼梯时感觉两腿 费力;举手梳理头发时,举高手臂 很吃力;抬头转头缓慢而费力。
2021/6/3
6
“我最头疼的是已经签了两次劳动合同的, 接下来我要不要跟他签无固定期限。如果签了, 员工以后有问题就不好开掉了。如果不签,就得 给他经济补偿。”赵秀秀表示,希望用工能够灵 活一些,是否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主动权能够把 握在企业手里,而不是按法律规定的第三次一定 得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2007年6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历经4次审议的《劳动 合同法》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未按表决器”获高票通过。
然而,高票通过的背后,依然有诸多争议,而且争议伴随了立法调研、起草和审议 的整个过程。
尤其在经济新常态的当下,企业成本上升、利润下降,企业主的反应比较激烈。
11
《劳动合同法》是否需要大修,众人的看法是,《劳动合同法》出台以来对维护劳 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此应予肯定。由于目前我国整个经 济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企业各方面的压力比较大,《劳动合同法》有些条款可能存在 或多或少的瑕疵。“《劳动合同法》的不足,最主要的是没有区分大型企业、中型企业 与小微企业之间的差别,有些一刀切,如果我们针对这个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的修 订完善,这个是有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并不是大改。”
《劳动合同法》两周年“拷”之问题争辩
《劳动合同法》两周年“拷”之问题争辩同样,团队精神在这里不单是“提倡”的,而是“必须”的。
80%至90%的课后作业是以小组形式完成的。
学生有时必须在课堂上汇报作业,集体上阵往往会得高分。
硕士论文按规定要求两人合作完成,如有特殊理由需要独自写作,需向系主任和导师提出申请,得到批准方可进行。
如何破解“软执法”问题管理学家推崇一种惩罚原则叫“热炉法则”。
“热炉法则”认为,当下属在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就像去碰烧红的火炉,一定要让他受到“烫”的处罚。
这种处罚的特点在于:即刻性DD一碰就烫;预先示警性DD火炉是烧红摆在那里的,只要碰触就被烫;广泛性DD火炉适用任何人,不分贵贱亲疏;彻底性DD火炉对人绝对“说到做到”,不是吓唬人。
能否让“法”产生“热炉”效应,使违法者尝到“痛”的感觉,关键在于执法。
因此,作为执法者,只有敢于唱“黑脸”,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维护法的尊严,真正对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2020年9月份以来,世界金融危机已经开始对我国的劳动关系带来了冲击,我们也应充分认识到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挑战。
一是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导致裁员数量增多。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6省18个城市和785家企业的重点监测显示,2020年第三季度,46%的企业存在裁员现象。
调查了解到,2020年9月至10月中旬,广东省有2463家中小企业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近8万人失业。
二是农民工群体受冲击严重并向城镇职工蔓延。
出口贸易型企业中,农民工占70%~80%,此次金融危机的影响更甚。
湖南省郴州市反映,30%的外出农民工已经返乡。
同时,许多企业职工放长假,一大批城镇职工劳动者面临失业风险。
三是受冲击企业正从加工贸易型蔓延到其他行业,从中小企业蔓延到大中型企业。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动态监测显示,当前裁员现象最严重的行业依次是:纺织服装、鞋帽、玩具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建筑安装业、金属制品制造业,陶瓷和工艺加工业等。
是否应该取消劳动合同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劳动合同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在取消劳动合同辩论的问题上,正方认为应该取消劳动合同辩论。
首先,劳动合同的存在并不一定能够保障员工的权益,反而可能会限制员工的发展空间。
例如,一些劳动合同中存在着对员工的严格约束和限制,这可能会影响员工的创新能力和工作积极性。
因此,取消劳动合同可以让员工更加自由地发挥自己的才能,从而更好地为企业创造价值。
其次,取消劳动合同可以减少企业的管理成本和风险。
劳动合同需要企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制定和执行,而一旦出现劳动纠纷,企业可能需要支付巨额的赔偿费用。
因此,取消劳动合同可以让企业更加灵活地调整员工的工作安排和岗位安排,降低管理成本和风险。
最后,取消劳动合同可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合同往往会给员工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增添一层“法律”色彩,这可能会导致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而取消劳动合同可以让员工和企业更加平等地交流和合作,从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因此,从员工、企业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角度出发,正方认为应该取消劳动合同辩论。
反方观点:在取消劳动合同辩论的问题上,反方认为不应该取消劳动合同。
首先,劳动合同是员工和企业之间的一种约定,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取消劳动合同可能会导致员工的权益受到侵犯,给员工带来不确定性和风险。
其次,劳动合同可以规范员工的行为,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
劳动合同中通常会包含员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内容,这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员工,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
如果取消劳动合同,可能会导致员工的工作行为不受约束,影响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最后,劳动合同可以解决劳动纠纷,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
一旦出现劳动纠纷,劳动合同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帮助双方解决纠纷,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
如果取消劳动合同,可能会导致劳动关系的紧张和不稳定。
因此,从保障员工权益、企业正常运转和劳动关系稳定发展的角度出发,反方认为不应该取消劳动合同辩论。
论劳动契约中有争议的四大问题
论劳动契约中有争议的四大问题摘要:在劳动契约中存在着一些重大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一是劳动契约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区别这两种关系,必须结合企业所有制的性质及社会制度的性质去思考。
二是劳动契约是平等的还是不平等的,这要看集体谈判及工会的力量;人力资本的多少;相关的制度及其效率。
三是劳动契约是自由的还是政府干预的,政府对劳动契约的过度干预会造成对宏观经济的不利影响,还会引起许多不利于经济发展的问题。
四是政府是偏向于企业还是偏向于劳动者,政府偏向的形成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经济发展的水平或经济发展的阶段;要素的稀缺程度及劳动力市场发展;国际因素。
关键词: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平等契约;自由契约;政府干预;政府偏向一、劳动契约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首先,劳动契约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要看企业性质。
在科斯看来,“企业的本质特征是对价格机制的取代”,是允许某种权威来指导资源配置的特殊组织,而且劳动雇佣契约关系是企业的最重要特征。
西蒙将雇佣合同视为一种交换:雇员将支配他们工作任务的权力让渡给雇主,从而获得工资回报。
在缔约过程中,双方在确定工作任务时面临不可避免的不确定性,所以要达成完备的契约,就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
在企业理论看来,雇佣关系被解释为:那些判断力较低的人将成为工人,因为当这些人(工人)要依赖自己的判断力经常地完成一些令其不快的工作时,他们就可能为节约信息成本而同意在一定范围内接受雇主(企业家)的权威。
劳动契约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劳动能力的买卖不能同其所有者本人相分离,所以不完全劳动契约天然与激励问题和风险问题相联系。
劳动契约的本质属性将决定员工激励的性质和结构,而员工激励的性质和结构将影响公司治理的深化和公司绩效。
雇佣契约作为一种不完备的专用契约,有助于形成由“长期理性”支配的信任关系。
这一关系的特征是,在管理过程中,双方必须就各自目标的折衷方案进行谈判协商。
从企业的性质来看,劳动契约是一种雇佣关系。
最新 论劳动合同法争论的几个问题-精品
论劳动合同法争论的几个问题一、劳动法颁布和实施后面临的新情况劳动合同法在其制定的过程中就充满了争论,在经过反复争论和妥协后,终于在去年6月29日得以正式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重建劳动关系新格局意义极为重大,不仅受到广大劳动者的欢迎和拥护,多数企业也对之表示理解和拥护,并认真贯彻落实。
但也有部分企业采取各种手法和借口来规避劳动合同法,利用种种借口“炒人”,并采取公开或隐藏的手段抵制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与此同时,珠三角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出现了关闭、撤并和撤离的现象。
于是,一些企业主和学者再次对劳动合同法提出质疑,认为劳动合同法大大增加了用工成本,是导致企业关闭、撤资的主要原因,指责劳动合同法“脱离了我国的国情”,“过度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损害了企业的利益”,等等。
这种情况不得不使我们关注这样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在颁布和实施后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面对以上情况,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是否会将劳动合同法和一些规定通过条例而松动和软化?为此,我们需要对以下一系列问题进行回答:劳动合同法是否造成了用工成本的大幅度上升?最近出现的以珠三角为代表的一些企业关闭、撤并和撤离是否由劳动合同法所致?如何看待我国的劳动标准,是太高了还是太低了?劳动合同法是否破坏了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合约制度,干涉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如何看待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形成的大量工人被“炒”的现象,是如一些人所说的劳动合同法确定的标准过高导致普通劳动者受害,还是由于别的什么原因?正确认识和回答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劳动合同法的顺利施行,而且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能否健康发展。
二、以珠三角为代表的一些企业关闭、撤并和撤离是否由劳动合同法所致?当前我国以珠三角为代表的加工贸易制造企业特别是中小加工贸易制造企业确实面临较大的困难,但主要原因是在以下几个方面:人民币升值。
汇改以来人民币对美元已累计升值近14%;与汇改前相比,累计升值近16%;而且人民币仍然面临较大的升值压力,大幅度升值的趋势不会改变。
劳动合同法五大争议
劳动合同法五大争议劳动合同法五大争议缘何青睐个人身为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的王全兴介绍,《劳动法》把劳资双方看成不平等的主体,对弱势的个人要偏重,因此《劳动法》第一条将立法目的表述“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属于“单保护表述”。
王全兴回顾,11年前当时就有人质疑“难道《劳动法》不保护雇主的利益”?同样的问题又出现在了《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
起初大家对于“单保护表述”很忌讳,不敢理直气壮地提出来,所以草案的初稿均为“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但王全兴认为,最终“草案”对于立法目的的表述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是因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有地位平等的属性,但同时还具有地位不平等的特征。
中国并没有把《劳动合同法》作为合同法的组成部分,而是当成劳动法的组成部分,这样就要偏重保护。
另外,保护雇主和保护劳动者是一个硬币的两个面,因为劳动者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劳动力资源是利润的源泉,保护劳动者就是保护资本家利润的源泉。
保护范围扩编《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王全兴说,这一条规定,就使得《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很窄。
“用人单位”的概念就排除了自然人雇主,而第2款中又没有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主业岗位工作人员,例如,很多学校的老师就没有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王全兴解释,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否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主要是面临着体制障碍。
按照中国的体制,劳动部门管工人,人事部门管干部,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是截然分开的,造成部门之间争权夺利,要将聘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的阻力很大。
至于“打零工”的非正规就业者,王全兴说,他们是劳动者中的更弱者,越可怜的人越需要保护,如果把他们放到《民法》中去,那样会让他们的状况更差。
劳动合同法最新争议
劳动合同法最新争议
根据最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近期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关于合同期限的问题。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固定期限合同的最长期限为5年,超过这个期限的合同应当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续签合同的方式,间接延长固定期限合同的期限,从而规避法律规定。
这就引起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劳动者认为自己应当享有更加稳定的工作保障,而用人单位则可能出于经济考虑,希望灵活调配人力资源。
其次,关于工资福利待遇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
然而在实际中,一些用人单位可能存在拖欠工资、违法减薪、强制延长工作时间等行为,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这就引发了劳动者维权的争议,他们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支付义务,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
最后,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合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采取辞退、裁员等方式,绕过法定程序进行解除合同,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损。
这就引发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解除合同程序,确保自己的权益受到保护。
总之,劳动合同法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只有加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才能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全面可持续的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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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重建劳动关系新格局意义极为重大,不仅受到广大劳动者的欢迎和拥护,多数企业也对之表示理解和拥护,并认真贯彻落实。
但也有部分企业采取各种手法和借口来规避劳动合同法,利用种种借口“炒人”,并采取公开或隐藏的手段抵制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与此同时,珠三角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出现了关闭、撤并和撤离的现象。
于是,一些企业主和学者再次对劳动合同法提出质疑,认为劳动合同法大大增加了用工成本,是导致企业关闭、撤资的主要原因,指责劳动合同法“脱离了我国的国情”,“过度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损害了企业的利益”,等等。
这种情况不得不使我们关注这样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在颁布和实施后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面对以上情况,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是否会将劳动合同法和一些规定通过条例而松动和软化?为此,我们需要对以下一系列问题进行回答:劳动合同法是否造成了用工成本的大幅度上升?最近出现的以珠三角为代表的一些企业关闭、撤并和撤离是否由劳动合同法所致?如何看待我国的劳动标准,是太高了还是太低了?劳动合同法是否破坏了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合约制度,干涉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如何看待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形成的大量工人被“炒”的现象,是如一些人所说的劳动合同法确定的标准过高导致普通劳动者受害,还是由于别的什么原因?正确认识和回答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劳动合同法的顺利施行,而且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能否健康发展。
二、以珠三角为代表的一些企业关闭、撤并和撤离是否由劳动合同法所致?当前我国以珠三角为代表的加工贸易制造企业特别是中小加工贸易制造企业确实面临较大的困难,但主要原因是在以下几个方面:人民币升值。
汇改以来人民币对美元已累计升值近14%;与汇改前相比,累计升值近16%;而且人民币仍然面临较大的升值压力,大幅度升值的趋势不会改变。
这对于出口加工贸易制造企业来说,其影响是巨大的。
原料、原材料和能源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
2017年以来,包括石油、煤炭、铁矿石等在内的能源和原料价格大幅度上涨,带动包括钢铁、铜等基础材料价格大幅度提高,导致下游产品成本大幅度提高。
“两税合一”。
由原来内资企业税率33%、外资企业15%,统一调整为25%.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在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税率普遍上升10%.调整外贸结构的政策。
2017年6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2017年7月23日,商务部及海关总署联合颁布“44号文”(《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纺织、家具等1853种加工贸易出口受限。
2017年12月底,新一批589种商品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公布。
加强环境保护。
近年来包括珠三角地区在内的沿海地区加大了整治污染、降低能耗、保护环境的力度,一些能耗高、技术含量低、污染严重的企业被限令整改和被淘汰。
包括港资和台资企业在内的许多中小加工制造企业,设备简陋,技术落后,污染严重,只靠廉价劳动力赚钱,这类企业首当其冲被列入淘汰之列。
劳动力成本上升。
综合各方面的调查情况,2004年以来,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有较大幅度的上涨,综合各方面调查的情况看,沿海地区农民工的工资由2003年的500-800元,提高到800-1200元。
总的来看,长期以来我国低端加工制造企业的利润维持在10%以下。
在上述市场和政策环境下,一些企业出现困难甚至倒闭是必然的,是我国实施旨在调整外贸结构和产业结构政策的必然结果,是我国外贸结构和经济结构逐步走向健康发展的具体表现。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直接增加企业的成本。
2004年以来农民工工资的上涨,主要原因是由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所致,与劳动合同法没有关系。
同时,劳动合同法主要规范的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程序方面的内容,并较详细地规定了违反国家劳动标准(包括最低工时制、社会保险等)应负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直接增加的可以计算的成本,一是在一定条件下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二是(在职工工资达不到社平工资3倍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不受12个月工资的封顶限制。
换言之,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最重要的影响是加大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使过去企业普遍不为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上社会保险的做法难以为继,这部分成本大约是工资的20%到30%.我国各类企业的人工成本相差较大,劳动密集型企业一般占总成本的20%左右,大部分行业一般在10%到15%之间。
由此推算,社会保险费用在人工成本中所占比例有限。
二是使企业感到迫使职工超时加班困难起来,可见,相对于人民币升值、能源和原材料涨价、两税合一、出口退税下调、加工贸易产品出口受限、加强环保力度等因素,因劳动合同法而增加的成本是很少的。
或者更准确地讲,对于守法用工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增加什么用工成本;而对于违法用工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确实增加了它们的用工成本。
当然,违法成本也是成本。
特别是当劳动违法成为普遍现象并被当做心安理得的事情之时,提高违法成本也就等于提高了企业的成本。
即便如此,劳动合同法也是珠三角企业关闭、撤并和撤离诸多因素中一个很小的因素。
事实上,不少企业老板和业内人士也都不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导致企业关闭、撤并和撤离的主要原因。
2月1日《中国企业家》杂志的一篇相关报道援引的一位公司董事长的话说得更准确。
这位董事长说:“尽管也反对‘无固定期限合同’条款,但同时认为,把新法当做导致破产的最后一根稻草的那些企业显然已经失去了竞争力,即使没有这一法律它们也必死无疑。
”(《中国企业家》2017年2月1日)。
三、再析围绕劳动合同法争论的几个问题围绕劳动合同法的争论表现在劳动合同法的各个重要条款上。
撇开许多技术性问题不论,反对者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不应仅仅是保护劳动者,而是应和民事合同法一样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
二是劳动合同法确立的劳动标准太高,认为我国的许多劳动标准已经达到甚至超出了发达国家的水平,再人为地提高劳动标准,脱离我国国情,将削弱我国劳动力低成本的优势,导致低素质劳动者的失业,使大量中小企业面临困难。
三是劳动合同法体现的政府对劳动力市场和企业用工行为的过度干预,将使我国劳动力市场凝固化、行政化,使企业丧失用人自主权,从而导致企业失去活力和竞争力。
1.现行劳动标准究竟是高了还是低了?我们认为,判断现行劳动标准高低与否,关键是要根据我国劳动者的现实状况来认定,而不能仅仅根据几条书面上规定的劳动标准作出结论。
现实状况是:虽然我国规定了较高的工时标准,但实际情况是超时劳动成为普遍现象;虽然法律规定了较高的加班费标准,许多劳动者根本领不到加班费。
另外,多数农民工没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劳动安全卫生情况堪忧。
大量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得不到有效的救治和合理的赔偿;农民工在有毒有害企业工作而毫不知情,被老板解雇后才发现得了职业病却申诉无门,这样的事例屡屡发生。
并且,劳动者工作极不稳定,多数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多数中小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更有甚者,前几年拖欠克扣工资、干活不给钱成为一个普遍现象,这在全世界也不多见。
恐怕没有什么人能够否认这种现实情况,也不会有什么人认为这种实际上的“劳动标准”太高了,达到甚至超过了发达国家的标准。
事实上,我国劳动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不在于法律上规定的劳动标准问题,而在于法律的实际贯彻落实。
劳动合同法主要解决的恰恰正是上述劳动违法问题,它通过详细规定违法责任和处罚办法大大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将法律武器交给了劳动者本人,而并不在于提高了劳动标准,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最大特点。
问题的实质在于,在长期没有对手和不受约束的环境下,我们的一些雇主已将劳动违法当做心安理得的事情,稍有约束,就无法忍受。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处罚,与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要轻得多。
在美国,企业一旦在劳动诉讼中败诉,其赔偿金少则十几万、几十万,多则上百万美元。
我国香港地区2017年对欠薪作出新的规定:自2017年3月30日起,雇主违反雇佣条例的规定,在雇佣合约到期时,不向工人支付应当支付的款项,最高罚款提高至35万港币,及监禁三年。
而我们的劳动合同法对欠薪、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支付加班费等所规定的最高处罚都没有超过工人应得数额的两倍,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只是在雇主拒绝有关部门的“责令支付”后才实施加倍处罚的。
2.劳动合同法是否干涉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如果说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劳动标准,也只是为引导和鼓励企业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第十四条规定的在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者要求,企业须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也作了明确的限定性规定。
这些规定特别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规定成为最受责难的条款,被认为是“干涉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破坏了弹性化和灵活化了的劳动力市场”,“重新捡回了过去的‘铁饭碗’”,从而“削弱企业的竞争力”,等等。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一些企业搞的“应对”和“规避”,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通过与工人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人的工龄“归零”,或将工龄长的工人干脆解雇,从而达到不与工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同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铁饭碗”即终身雇用,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人也不等于过去的长期工和固定工。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几乎都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一点只要认真阅读劳动合同法就会明了。
需要搞清楚的是,劳动合同法中对企业解雇行为所作的限制,是否干涉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这里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理解企业的“用工自主权”的问题。
劳动力市场不同于一般的要素市场,这不仅是因为劳动力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使用过程中必然涉及许多基本人权问题,而且因为一般情况下劳资双方力量对比中劳动者特别是单个劳动者处于弱势的地位,因而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来保护劳动者,这是劳动法的法理所在,是被现代社会所公认的原则。
因此,企业针对劳动者的用工自主权,即包括招聘和解雇、劳动管理等企业的权利,绝不可以理解为像对待一般商品那样可以任意加以处置,它必须受国家法律的规制,还必须受到劳动者集体力量即工会的制约。